六、心乐卡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利率标准等内容均以甲方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详见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官网(www.mintaibank.com)的服务价格价目表 ;服务价格价目表未涉及的,以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附件1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泰心乐卡领用合约
(2023年6月)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心乐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泰心乐卡(以下简称心乐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办卡的基本条件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泰心乐卡章程》(具体章程可通过甲方官方网站查询)(下称《章程》)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泰心乐卡领用合约》(下称《合约》)各项条款,认可并接受本文本中载明的收费标准,自愿申领心乐卡。
二、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有偿还能力,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申领心乐卡。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心乐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心乐卡,并核定信用额度、使用期限和担保条件等。
三、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专项消费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在心乐卡有效期内,乙方完全知晓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对该心乐卡的分期付款、预借现金、专项消费等向甲方进行一次性授权,而非每次发生业务时再单独授权。
四、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要求其提供保证、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因使用心乐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费息、本金透支利息、分期利息、超限费、违约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按甲方认可的担保手续办理。
五、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心乐卡,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保留追索乙方责任的权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进行追索。
第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
一、乙方完全同意甲方对其留存在甲方处的个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进行一致性比对,并将该核验结果输出给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上送账户验证交易的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
二、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含违约信息)。若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心乐卡有关服务的目的,乙方同意甲方将其资料及信用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第三条 收费和计息
一、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自动将其心乐卡项下发生的所有透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预借现金等)办理“心乐分”分期付款业务(下简称心乐分),乙方只需每月归还万分之一的透支本金和每月计收的全额心乐分本金透支利息(下简称“心乐分利息”),并在分期到期日归还剩余欠款。心乐分利息,从透支交易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计收,以账单期为周期在账单日统一收取。乙方使用贷记账户(下称主账户)进行指定圈存转出或非指定圈存转出的,对主账户而言,交易视同消费。
二、心乐分每期应还款项,即为该业务的每期最低还款额,主要由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剩余透支本金的万分之一、分期付款每月应分摊本金和全部的费用、利息组成。
三、乙方在最后还款日前(含)未偿还或未足额偿还本期心乐分应还款项(即最低还款额)的,将会导致账户逾期,甲方除计收心乐分利息及相关利息、费用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乙方办理的分期业务任意逾期一期则停止分期,视同分期提前到期。届时,分期剩余未还本金、心乐分利息、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等将全部计入当期账单,并按约定计算相应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四、对心乐卡贷记账户(下称主账户)内溢缴款,甲方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支付乙方溢缴款利息,即每季末月20日结息,次日入息,并依法代扣个人利息所得税。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心乐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存款利息。
五、乙方使用心乐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包括补换卡手续费、本金透支利息以及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利息,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心乐卡账户。
六、心乐卡所发生的各种收费款项、利率标准等内容均以甲方对外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详见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官网(xxx.xxxxxxxxxx.xxx)的服务价格价目表;服务价格价目表未涉及的,以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七、一般情况下,心乐卡的各项利息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利息费用除外。对于到期续卡、补卡、换卡,即使新卡未激活,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
八、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 使 用
一、乙方在获准申领心乐卡后,心乐卡主账户即具备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及境内外(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带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进行消费、分期付款、预借现金、查询、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如有)发送业务推送等商业信息。乙方须妥善保管心乐卡卡片;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安全码、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交易凭证以及有关密码、验证码等验证信息泄漏或提供给他人。因上述卡片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应由xx自行承担。
心乐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具备境内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脱机消费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存款计息、转出、取现等功能。
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默认为主账户交易。
二、心乐卡只限于乙方进行日常购物、大宗消费、接受服务等消费或预借现金。乙方不得利用民泰心乐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不得将心乐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预借现金款项仅用于合理、合规的消费领域,不得进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三、对于乙方因任何不当使用心乐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收到心乐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按照乙方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心乐卡个人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并在卡片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全国统一客服(投诉)热线(95343)等甲方认可的方式激活卡片。
五、心乐卡主账户除甲方特定的交易外可凭密码交易。乙方可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设立、修改或重置密码。乙方须妥善保管用于ATM等自助设备、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同时,乙方在甲方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认证要素(包括用户ID、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个人生物特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密码等乙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身份验证而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心乐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心乐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名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六、甲方发行的心乐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在中国大陆地区指定商户的带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进行小额闪付交易,且交易符合银联小额免密免签闪付交易条件和甲方有关规定时免输密码和免签名。如上述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密码、无签名交易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即乙方同意开通中国银联境内闪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并对免密免签功能完全认可。若乙方无需使用该功能,可通过甲方全国统一客服(投诉)热线(95343)、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七、通过电话银行或视频银行等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或视频银行密码的,以甲方包括语音或视频等记录在内的所有电子信息记录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或视频银行等密码的,以输入相应密码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或视频银行等自动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相应密码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八、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心乐卡可在境内带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电子现金消费不支持退货。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通过芯片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乙方可前往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使用甲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现金、甲方所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为乙方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
九、甲方在此提示乙方,若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互联网、MOTO类交易),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 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上使用心乐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
十、乙方使用心乐卡应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限定的交易限额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心乐卡的预借现金额度最高为信用额度的100%且预借现金额度以及心乐分现金类分期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透支消费额度为信用额度的100%;其中通过ATM等自助设备办理的取现业务,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乙方单笔或单日累计透支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交易,甲方可要求持卡人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全额收回透支本息及相关应缴款项。
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心乐卡交易记入相应的清算币种账户。乙方可将心乐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或其他甲方对外公告允许受理的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十一、心乐卡在境外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使用时交易币种为当地货币,并由中国银联按当日外汇牌价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十二、对于到期续卡、补卡、换卡,即使新卡未激活,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
十三、心乐卡核发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甲方有权经提示乙方且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后提升乙方的信用额度,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可自行或要求甲方恢复信用额度。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一经甲方调整即生效,甲方应通过对账单、短信、微信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十四、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领取方式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通知短信,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对 账
一、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邮件等方式,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内容。若乙方在当期账单内无交易发生且无未清偿款项,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则甲方可以不提供当期对账单。
二、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未收到账单或延迟收到账单以及因交易习惯和交易特殊性质产生的无交易单据或交易单据上无签名等原因拒付交易产生的透支本息及相关应缴款项。
三、xxx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最后还款日前向甲方进行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请求协助调阅签购单。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查证认定责任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项。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及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担保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需要变更时,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343)或在甲方允许办理该业务的渠道修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且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乙方担保人予以赔偿。
五、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出补制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申请。
第六条 还 款
一、乙方同意承担心乐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分期金额、透支利息、本金透支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同账期内还款顺序为先利息费用后本金;逾期91天以上的,按先本金后利息费用的顺序进行归还。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或应监管要求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还款顺序。
二、在心乐分业务期限内,乙方可以选择提前还款,也可按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如乙方提前归还本金的,系统将自动等额恢复心乐卡可用额度。
三、乙方偿还透支欠款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甲方自动扣款。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开立于甲方的账户自动扣款的,或甲方接受第三方机构委托进行扣款的,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日期从约定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账户欠款,扣收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直接存入心乐卡账户偿还。乙方应自行确保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欠款,否则因此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超过最后还款日未能足额清偿应偿还款项,或出现其风险状况正在或可能危害甲方合法权益时,甲方有权通过司法机关向乙方和担保人追索,或行使质押权。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在甲方所有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等途径依法追索所欠款项,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通过短信方式等通知被扣款人。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和甲方为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应由乙方和其担保人全部承担。
第七条 有效期与销卡
一、心乐卡的有效期分为卡片有效期和信用额度有效期。卡片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具体日期为卡面到期月的最后一天),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信用额度有效期最长三年,且信用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卡片有效期,具体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等进行核定,过期信用额度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心乐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或信用额度失效而终止。
二、乙方如未在心乐卡卡片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续卡,并重新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间连续满12个月未发生透支消费、取现、转账、还款、分期等主动交易的,甲方有权不予续卡。如乙方不办理续卡手续,已过期的心乐卡不能继续使用。
三、甲方应在心乐卡信用额度有效期到期前重新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继续给予乙方卡内信用额度和使用期限。若在资信审核中需乙方申请办理延续信用额度手续的,而乙方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心乐卡将不能继续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可继续使用。
四、信用额度到期日即为心乐分到期日,若信用额度到期,心乐分所有剩余欠款将在当期账单日入账结算,乙方需在该账期的最后还款日(含)前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
五、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心乐卡项下的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出及未出账单、已到期及未到期分期欠款)。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但未记账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对于销户后发生的心乐卡欠款,甲方保留相应追索权利。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六、乙方申请销户时,对于之前与任何第三方认可或订立以心乐卡支付款项的安排,乙方应及时终止。若心乐卡主账户内仍有溢缴款的,乙方应先将溢缴款取出或消费后再进行销户申请,若未将溢缴款清零直接办理销户,溢缴款将暂时无法提取,直至账户过清算期后方可提取,且过清算期后仍不将溢缴款提取清零的,账户将无法完成最终销户结清。如乙方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账户内剩余溢缴款金额且甲方无须退还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剩余溢缴款且不再予以退还。
七、乙方对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余额提取业务,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如乙方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且甲方无须归还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且不再予以退还。因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若乙方申请销户时未将卡片交回甲方,甲方不承担退还乙方电子现金余额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对于逾期60天以上账户,在乙方还清欠款后,甲方可主动发起销户。
第八条 挂 失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心乐卡卡片。卡片如遗失、被窃或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主账户口头挂失或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主账户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后乙方应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心乐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心乐卡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心乐卡书面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乙方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补办新卡并以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领取卡片。
三、乙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资金的或该心乐卡找回后发现乙方未按规定签名的除外,属上述情况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保留追索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心乐卡属甲方所有,甲方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依据乙方使用状况,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心乐卡账户调减其授信额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对乙方心乐卡进行止付,或提前终止心乐分业务,或限制、取消心乐卡功能,或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心乐卡,或停止该卡使用和直接办理销户手续,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1.乙方或其担保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乙方未能按时还款或恶意透支的;
3.乙方有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心乐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4.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
5.乙方存在洗钱、恐怖融资、买卖、出借银行卡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为的;
6.乙方身故的,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失踪的;
7.因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甲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
8.甲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乙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乙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
9.乙方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心乐卡套现、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合约》规定的情形的;
11.因特殊原因,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的;
12.乙方心乐卡项下担保出现异常或风险,如担保人中途提出终止担保要求,抵质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抵质押物被司法查封等限制、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的;
13.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在此授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直接对其在甲方成功申领的心乐卡进行销卡,且无需经乙方另行同意:
1.乙方的心乐卡已成功发卡或续卡,并且自发卡或续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以上,乙方仍未前来甲方领取卡片的;
2.乙方的心乐卡卡片或信用额度已到期,并且自到期之日起超过3个月以上,乙方仍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续卡或续信资料的;
3、乙方的心乐卡已经成功发卡或续卡,并且自发卡日或续卡之日起超过1年以上,乙方仍未主动激活卡片的;
4、乙方的心乐卡已经成功激活,但在卡片有效期内连续超过1年以上,乙方未发生透支消费、取现、转账、还款、分期等主动交易的;
5.乙方已确认不再使用心乐卡,但因个人原因无法主动向甲方申请销卡的;
6.乙方授权甲方可进行销卡的其他情形。
二、心乐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出借或转让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心乐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出租、出借、转让心乐卡及其账户或违反本《合约》、《章程》或使用指南等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有权对虚假挂失、伪造或使用伪造卡、盗用心乐卡、冒领冒用心乐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心乐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甲方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和担保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损毁、披露或提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同意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及其担保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经乙方或其担保人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b)为开展心乐卡业务和提供心乐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c)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d)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意接受的除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及相关制度规定自行对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和分期额度进行确定及做相应的调整。
六、乙方应在具备安全环境的支付网站和自身安全的互联网端使用心乐卡,并须遵守甲方关于网上使用心乐卡的有关规定,否则因信息失密或网上使用不当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乙方与第三方(含商户、收单银行)发生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应以纠纷为由拒绝清偿贷记卡欠款。
八、甲方经审查后若不同意申请人的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不再退还。
九、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违约等失信信息向合法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报送,合法合规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十、乙方和担保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需要变更时,须通过书面资料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和其担保人予以赔偿。
十一、甲方有权行使本《合约》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相关心乐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
二、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含乙方同意的信息)及《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将提前通过甲方官网(xxx.xxxxxxxxxx.xxx)公告通知乙方。若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心乐卡销户手续,xxx选择不办理心乐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并按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三、履行本《合约》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申请表》选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同意以在甲方预留的单位地址或住宅地址、手机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等视为甲方向乙方送达与本合约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诉讼时(包括但不限于催收、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单位地址或住宅地址、手机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邮寄或发送诉讼材料及相关诉讼信息的即视为送达。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指定的人拒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有多个送达地址时以相关材料最先到达某一送达地址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乙方提供的寄送地址、手机联系方式及电子邮箱如有变更的,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343)或在甲方允许办理该业务的渠道修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乙方未及时更新的,甲方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有权采取适当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终止乙方账户使用等。因乙方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或因乙方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在需要时无法联系上乙方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如乙方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五万元以下的,诉至法院的,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试点法院的,法院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如乙方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为节约双方诉讼成本,现约定诉至法院的,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试点法院的,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五、如在任何时候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将不会因此以任何形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六、乙方通过心乐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心乐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合约》自甲方核准乙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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