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0124809452022201
居民健康档案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N0124809452022201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xxx:
xx:00000000000
传真:
联系人:xxx
开户银行:朔州农商银行朔城区西峰分理处
帐号: 20000101200000001685
乙方:项城市环城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水寨平安大道土地局加油站xx 000 xxx 1 号
邮政编号:466200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联系人:xxx
开户银行: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分理处帐号:0000000000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序号 |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 制 造商 | 原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1 | 家庭医生签约协议书 | / | / | x | 160000 | 1.18 | 188800 |
2 | 居民健康档案 | / | / | 份 | 320000 | 0.58 | 185600 |
合计(元): | 374400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叄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 |
1.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
x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 374400 元整(含税价)。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 朔州市朔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 2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
2. 3 交货状态:验收合格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卖方所🎧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6.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收货后七日内提🎧。
6.2 买方可采取以下第 1 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 6.1 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
期次 | 支付条件 | 支付比例(%) |
1 | 验收合格后 | 100% |
7.2.2 付款条件:
(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
(2)最终验收付款: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具并且买方收到卖方,买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8.履约延误
8.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8.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8.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9.误期赔偿
9.1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
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争端的解决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1.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1.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2.违约终止合同
12.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书面通知书,提🎧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 12.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3.破产终止合同
13.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5.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报 财政 备案一份。
16. 合同附件
16.1 本合同附件包括:1.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4.
服务商所做的其他承诺。
16.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7.合同修改
17.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