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達成與大同大學暨大同高級中學建教合作,為將其學校基金投資收益全部使用 於教育之用,接受該校基金之投資,並為使本公司資本充足起見接受一般人士之社會投資,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本公司,定名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Tatung Company。 第 二 條 本公司設於臺北市,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 三 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主管機關規定行之。 第二章 股份 第 四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