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NZB 2018-06-301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河 北 省
宣大高速公路 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招标代理: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
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诚信自律遵纪守法违法必究
使 用 说 明
一、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冀交基[2015]455 号)的内容,结合本项目特点编制而成的项目专用本。
二、本招标文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补充、细化和完善。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是由《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及本项目专用文件共同组成的,投标人应将两者结合起来阅读、理解和使用。
四、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以相同序号标识的内容,由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的要求并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使用。
五、招标文件中未注明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图纸、补遗书(如有)将发布在邮箱(xxxxxxx@000.xxx;密码:345678)上,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总 目 录
第一卷 | ||
第一章 | 招标公告 | |
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
第三章 | 评标办法 | |
第四章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第五章 | 工程量清单(另册) | |
第二卷 | ||
第六章 | 图纸(另册) | |
第三卷 | ||
第七章 | 技术规范 | |
第四卷 | ||
第八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目 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126
第 二 卷 127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28
第 三 卷 129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30
第 四 卷 19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1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北省宣大高速 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x招标项目宣大高速公路 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7]727 号文批准建设,招标方案已核准,核准文号:冀交招核字[2018] E021 号,项目业主为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以下简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通行费收入,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
2.1 建设地点:宣大高速公路。
2.2 建设规模:对宣大高速公路监控大厅显示系统进行改造并更换收费站供电电缆。
2.3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时间 2018 年7 月20 日,计划完工时间 2018 年9 月30 日,计划工期 70 日历天,试运行期 1 个月,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2.4 招标范围及工程量内容划分:本项目主要是对宣大高速公路监控大厅显示系统进行改造,并对各收费站老化严重和故障的管道、线缆进行全面的更新、修缮、功能恢复等并增设液压升降架 9 套。
名称 | 主要工程量内容 |
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 (监控大厅显示系统改造部分) | 对宣大高速公路监控指挥大厅显示系统改造(包括液晶拼接屏、拼接屏支架、拼接控制器及控制软件进行更换等),更换 46 英寸液晶拼接屏 40 套,拼接屏支架 1 套、拼接控制器 1 套等,将原有拼接屏及支架、拼接器等拆除后搬迁到业主指定位置,完成电视墙改造并确保与原有监控大厅风格一致,达到机房安全标准,恢复施工现场,更换修复损坏的防静电地板及墙面和门板。提供 1 个月试运行和 24 个月免费维护服务,进行业务培训、固定资产交接登记、及编制工程资料,配合完 工、交工、竣工验收及审计、决算工作等。 |
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 (收费站线路工程部分) | 对各收费站老化严重的管道和线缆进行全面的更新、修缮、功能恢复等,7 个收费站和 2 个养护工区增设液压升降架 9 套。提供 1 个月试运行和 24 个月免费维护服务,进行业务培训、固定资产交接登记、及编制工程资料,配合完工、交工、竣工验收及审计、决算工作等。 |
3.1 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满足附件 2 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良好,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招标人只接受 1 名投标人的报名。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每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30~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石家庄市xxx 0 x),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和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图纸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4.3 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处通过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可直接购买文件。未经注册登记的投标人,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xxxx://xxx.xxxxx.xx)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事宜可联系 0311-66635531。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 9:30 前(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 08 时 30 分至 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送至河北公共资源大厦 212 会议室(xxxxxxx 0 x)。
5.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递交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xxxx://000.00.000.000:0000/)、“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xxxx://xxxx.xxxxxx.xxx.xx/)、“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河北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招标人: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口市xx区胜利中路 170 号 地址: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xxxx:000000
联 系 人:xx、xxx 联 系 人:xxx
电 话:0313-5983508 电 话:0311-87733714
传 真:0313-5983506 传 真:0311-87758865
8.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2、资格审查条件
3、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入围投标人随机抽取规则与程序
4、评标办法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单位盖章)
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最低要求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条件)
投标人为申请本项目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计算,以年末数为准)以及为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
少于人民币 150 万元。
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近三年内(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 1 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项目。
业绩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
投标人在过去一年中(2017 年 5 月 1 日至今)不曾在公路机电施工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公路合同被解除。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标准 |
项目经理 | 1 | 工程师,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 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近 3 年(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 1 个高速公路机 电工程施工业绩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
项目总工 | 1 | 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近 3 年(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 1 个高速公路机 电工程施工业绩的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 |
附件 3: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入围投标人随机抽取规则与程序
一、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规则
参与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活动在招标人的主持和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由公证人员对全过程进行公证 ,招标人做好影像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用于随机抽取的器具由招标人提供;
(四)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纪律,确保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活动有序进行;
(五)投标人对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作好记录。
二、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的确定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才能取得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资格。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文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递交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当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
三、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的程序
(一)招标人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编号: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编号卡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
(二)确定随机抽取代码球
用抽取器具随机确定抽取代码球一套,作为本次抽取入围投标人的代码球。
(三)随机抽取投标人代码号
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证人员核对投标人数量和代码球,数量和代码一致后按照投标人编号,由抽取器具随机产生每个投标人的代码号。
(四)随机抽取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1、第一轮抽取第一名入围投标人,第二轮抽取第二名入围投标人,依此类推。
2、每个标段应当产生 5 名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 5 倍时,按照
均衡分布的原则,依据标段顺序每个标段产生 3-5 名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
段数量的 3 倍时,应当按照每个标段至少 3 名投标人的原则,依据标段顺序确定参与首次开标的标段,然后产生相应标段入围投标人。未能开标的标段,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3、如果遇到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发生故障,导致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过程中断时,招标人应及时宣布发生故障之前的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有效。宣布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理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并请投标人代表、公证处、监督人员三方对故障发生情况进行书面确认。故障排除或更换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后,招标人应宣布继续后续的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当投标人家数超出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器具最大容量时,招标人将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抽取。
四、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的确认
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束后,招标人当场宣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结果,抽取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抽取结果。
附件 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条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按照入围投标人的产生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直至推荐出 1-3 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毕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当入围投标人均未通过评审时,招标人依据《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的原则从未入围投标人中重新产生入围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直至推荐出 3 名中标候选人。评审完毕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未对投标函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进行修改,并按要求填报了其他 | ||
相关内容。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 | ||
有效期; | ||
b.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 | ||
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符 | ||
合下列要求: | ||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 | ||
签名代替; | ||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 | ||
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 |
符合下列要求: | ||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 | ||
制版签名代替; | ||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 | ||
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 | ||
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13)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其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14)投标人未对招标人给定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含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进行修改。 (15)递交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所附营业执照上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一致。如果发生变更,投标人应提供了相应的变更资料复印件; b.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书证明中的授权代理人一致; c.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内容一致。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 |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不适用 |
修改为“初步评审”: | ||
3.1 |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
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 ||
3.2 | 第二个信封开标 | 不适用 |
3.3 |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不适用 |
3.4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不适用 |
3.5.1 | 修改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3.8.1 | 评标结果 | x款修改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无 |
x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 .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2 .4 评分标准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3. 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
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 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河北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x x:000000 电 话:03135983508传 真:03135983506 联 系 人:xx、x海涛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 000 xx x:000000 电 话:0311-87733174传 真:0311-87758865 联 系 人:吴海盟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宣大高速公路 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施工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河北省宣大高速公路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通行费收入,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附件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70 日历天,试运行期 1 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18 年 7 月 20 日 计划完工日期:2018 年 9 月 30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无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5)修改为: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不适用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1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第(5)项修改为: (5)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另册装订);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形式:书面形式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书面形式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书面形式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单信封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修改为: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确认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另册装订)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其他材料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3.2.1-3.2 .9 | 本款不适用 | |
3.2 | 投标报价 | 修改为: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指招标文件中已确认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是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已经投标人确认的招标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河北省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和中修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结合招标项目特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及总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合理定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2.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理定价作为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应为招标人盖有公章的全套工程量清单原件(含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工程清单的修改)。 3.投标人如果发现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 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4 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 号:2116 0041 0020 1806 1231 73 投标人必须在完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格确认后和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上述指定账户(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 平台提供),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
3.4.3 | 退还投标保证金 | x款修改为: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 a.未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 b.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并扣除银行汇款手续费。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1)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 函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有关材料。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7 年度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表”要求 | 修改为: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要求 | 修改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 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
3.5.4 |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 修改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
3.5.5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要求 | 修改为: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注册建造师证的注册单位名称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1、建造师注册证书公开信息网站:“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开信息网站:“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 公共平台查询”(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提交全套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为由招标人加盖公章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原件,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 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投标函签署的日期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与投标截止时间同日或在其之前;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招标人按规定发出的对合理价量清单的所有书面修改,投标人应将其粘贴在招标人所发售原件后 边,签字盖章遵循本条规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 份(不包括已确认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否 其他要求:无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3.7.5 款修改为: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投标文件的正本 2 册(已确认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单独成册;其余章节另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副本均分为 1 册(已确认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不用提供副本);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 x款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xxxxxxxxxxx 000 x 宣大高速公路 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2018 年 7 月 10 日 9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5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x款修改为: 4.2.5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到场的。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家庄市石清路 9 号)会议室 |
5.2.1 | 开标程序 | 以下条款细化为: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在投标截止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份数。 (4)按照 “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入围投标人随机抽取规则与程序”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投标人对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工程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将当场作出答复,并作好记录; (5)按照抽取的先后顺序当众开标,公布入围投标人名次及单位名称,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公证员在抽取记录、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8)开标会议结束。 | ||
5.2.2 | 现场计算评标基准价 | 不适用 |
5.3 | 开标异议 | 增加: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评标委员会在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前按 有关规定组建。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2 | 评标结果的异议 | x款补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告期限:3 日 公告的其他内容:无 |
7.7.1 | 履约保证金 |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内商业银行。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7.8.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为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总价。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路 462 号 电话:0000-00000000(固定电话) 00000000000 (移动电话) 传真:0000-00000000 邮编:050051 监督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509 号 电话:0000-00000000(固定电话) 邮编:050000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信贷证明的要求 | x款补充: 如果投标人认为其资金能力不够充足,应提交一份商业银行开具的信贷证明。信贷证明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原件不退还)。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招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最低要求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条件)
投标人为申请本项目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计算,以年末数为准)以及为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
少于人民币 150 万元。
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
近三年内(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 1 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项目。
业绩要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条件)
信誉要求 |
投标人在过去一年中(2017 年 5 月 1 日至今)不曾在公路机电施工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公路合同被解除。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标准 |
项目经理 | 1 | 工程师,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 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近 3 年(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 1 个高速公路机 电工程施工业绩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 |
项目总工 | 1 | 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近 3 年(2015 年 5 月 1 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担任过 1 个高速公路机 电工程施工业绩的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 |
附图:
附图 1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附图 2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网页打印资料示例图
附图 3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人员业绩汇总表和分项明细表的网页屏幕打印资料参考示例
附图 4
单位业绩汇总表和分项明细表的网页屏幕打印资料参考示例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 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己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
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吿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 6 保 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 8 计 量 单 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 9 踏 勘 现 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 1 1 分 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
定:
(1)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
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 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 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x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规范;
(8)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 投标文件格式;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己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施工组织设计;
(6) 项目管理机构;
(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 资格审查资料;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 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 投标函;
(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4) 合同用款估算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6) 施工组织设计;
(7) 项目管理机构;
(8)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 资格审查资料;
(10) 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
单电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己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 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 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 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 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 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己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 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己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己建业绩或分包己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
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
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
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
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 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丟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
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己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 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 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 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己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开标结束。
5.2.2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 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己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 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 评 标
6. 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 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 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 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 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
号;
(3)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
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冋,或在签订合冋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项目名称)施工开标记录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序号 | 入围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名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 |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公证:
年 月 日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
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项目经理: (姓名)。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 标段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 件
附件 1、项目概况
附件 2、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
附件 3、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附件 1、项目建设概况
项目概况
河北省宣大高速公路是国家干线公路重要组成部分,是河北省公路网中主骨架,也是晋煤外运的重要通道之一。宣大高速公路河北省段西起河北省阳原县冀晋界主线收费站,东至宣化与京张高速、丹拉高速相连接并与xx高速、京化高速公路交汇,全长 127.023km,设计速度 80km/h。全线设收费站 7 个(冀晋主线站、阳原站、井儿沟站、东城站、化稍营站、深井站和宣化站),一个路监控中心(张家口市),养护工区 2 个,
服务区 3 处。
宣大高速公路于 2000 年 12 月投入运营,2006 年 6 月实现联网收费,0000 x 0 xxxxxxx,0000 x 1 月完成集中监控改造并实现监控中心直接对收费车道一级集中监控,2011 年完成监控大厅扩建和增加液晶拼接显示系统,2012 年增设了全程监控系统(有 150 多路外场道路监控视频,其中高清视频约三分之一),2013 年一、二片区并网,2014年增加机房环境监测系统和消防系统,2015 年完成收费系统视频高清化改造(有 000 xxxx、xx、xx、xxxxxxxxxxx),0000 x开始设计并逐步实施全省营改增开电子票项目和多义性精确拆分通行费项目。
鉴于宣大高速公路开通较早,各种设施和设备、管线等使用年限较长,各收费站管道故障、线缆老化及短路问题严重、监控大厅显示系统故障、软件不受控等问题已经影响正常运营工作,经管理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改造方案及预算,省公路局、高管局及财政审核批复,现对宣大路监控大厅显示系统进行改造,对各收费站管线更新修缮,购置液压升级架用于日常检修高空设施设备。
河北省宣大高速收费站高杆灯更新工程施工是 2018 年度专项机电工程,主要工程量一是完成监控大厅显示系统改造,包括购置新设备、软件、线缆并完成更新、安装调试、对原设施设备搬迁及恢复监控大厅施工现场墙体和静电地板;二是对沿线各收费站管线修缮、更新并完成检修调试,确保配套设备正常使用,购置 9 套液压升降架并完成交接、资产登记入库、业务培训、编制工程资料及后期维护等。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计划完工时间 2018 年 9 月 30 日,计
划工期 70 个日历天,试运行期 1 个月。
招标范围:一是主要对监控大厅显示系统进行改造,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并安装到指定位置,购置并安装调试新 40 套 46 英寸液晶屏及拼接器、支架、软件等。二是完成各
收费站管道线缆更新、修缮、功能恢复,购置 9 套液压升降架并完成交接、资产登记入库、业务培训、编制工程资料及后期维护等。
宣大高速公路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 2、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
宣大高速公路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9
宣大高速公路2018 年机电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60
附件 3、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河 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检联[2015]5 号
关于转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省直辖县(市)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
高检会[2015]3 号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xx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作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xx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
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 2 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 年 5 月 8 日
(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
笫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条修改为: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按照入围投标人的产生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直至推荐出 1-3 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毕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当入围投标人均未通过评审时,招标人依据《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的原则从未入围投标人中重新产生入围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直至推荐出 3 名中标候选人。评审完毕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未对投标函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进行修改,并按要求填报了其他相关内容。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13)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其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14)投标人未对招标人给定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含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进行修改。 (15)递交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所附营业执照上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一致。如果发生变更,投标人应提供了相应的变更资料复印件; b.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时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书证明中的授权代理人一致; c.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与其投标文件正本内相关内容一致。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或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 |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不适用 |
3.1 |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修改为“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3.2 | 第二个信封开标 | 不适用 |
3.3 |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不适用 |
3.4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不适用 |
3.5.1 | 修改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
3.8.1 | 评标结果 | x款修改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无 |
x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 .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2 .4 评分标准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5.1 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3. 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 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5)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6)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8)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4)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5)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6)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f.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g.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h.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i.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j.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g.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h.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i.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j.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k.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l.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g.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h.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i.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j.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k.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l.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g.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h.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i.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j.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k.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l.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 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世界银行《大型成套设备供货、安装招标文件范本》(1999 年 1 月修订版)(Supply and Installation of Plant and Equipment)为蓝本,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机电系统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编写而成的。
在使用通用合同条款时,不允许直接对其增减或修改,招标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投标书附录中对其进行增删、修改或具体化。
A. 合同与解释
一. 合同与解释 1.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协议,以及第 2.1 款提到的合同文件;它们一并构成合同。
“合同文件”指第 2.1 款所列文件(包括任何修改书)。 “天” 指日历日,即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按公历计算。 “工作日” 除了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包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合同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发包人代表”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及的,代表发包人履行职责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实施的
代表。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
人。
“承包人” 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提及的,负责承建本合同工程
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 不包括供货商,指承包人报经监理人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监理人” 指根据合同文件和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受发包人委托或指定,对本合同工程的
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名。
“监理人代表”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及的,代表监理人履行职责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合同工程”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及在合同项下由承包人执行的所有安装服务。
“设备、材料” 指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永久性设备、机械、仪器、材料等(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专用工具和缺陷责任期满后两年的备件), 但不包括承包人的装备。
“安装服务” 指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附属于本合同工程中设备和材料供应的所有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安装、调试、开通、试运行、操作/维修手册和竣工等文件的提供、培训、缺陷责任修复及保修期xx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等。
“承包人的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材料。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接到开工令之日可以开工的日期。
“工期”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施工所需期限。实际工期从开工日期算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证书之日止。
“调试” 指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的对所安装
(或不安装)设备、设施进行的调整、测试等工作。一旦调试完毕,承包人即可提交完工验收书面申请。
“完工测试及验收” 指当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书面申请后,由监理人负责主持的、承包人负责执行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完工前的测试与验收等工作。一旦完工测试及验收合格地通过,且办理了工程管养移交后,发包人即可签发完工证书。发包人一旦发出完工证书,则表明合同工程已经完工。
“试运行期”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试运行期限。实际试运行期从完工证书上写明的试运行开始之日算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证书之日止。
“试运行” 指发包人签发完工证书后,在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期内,以检验系统功能、性能及可靠性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系统运行。一旦试运行正常结束后,承包人即可提交交工验收书面申请。
“交工测试及验收”指当承包人提交了交工验收书面申请后,发包人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有关规定主持并汇同交通行业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监理人、原设计单位等进行的交工测试及验收。一旦交工测试及验收合格地通过,发包人即可签发交工证书。发包人一旦发出交工证书,则表明合同工程已经交工。
“缺陷责任期”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从工程交工验收后开始承包人对工程方面的缺陷负有责任保证的期限。实际缺陷责任期从交工证书上写明的缺陷责任开始之日算起至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发包人一旦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则表明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已经终止。
“缺陷责任检查” 指当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终止书面申请后,由发包人汇同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对合同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合同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达到合格的程度,发包人即可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保修期” 指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起,承包人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的损坏而必须自费修复的期限。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和发包人仍应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由发包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技术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各种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合同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图纸” 指按合同规定提交给承包人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人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安装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工程量清单” 指合同协议书中经过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表进行算术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 合同文件
2.1 下列文件将构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且每一文件都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来阅读和理解∶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初步施工组织设计除外);
(11)其他合同文件。
2.2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3. 解释
3.1 标题和边注
x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3.2 修改
除以书面的、注明日期的、明确地涉及合同的、并经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字的合同修改外, 任何合同修改和其它变更都是无效的。
3.3 独立承包人
独立承包人应为具有独立执行合同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独立承包人之间,不能产生代理、合伙、联合或其它任何合作关系。
按合同规定, 独立承包人应在执行合同中对其行为单独负责。受雇于承包人的所有雇员或分包人在合同执行中应受承包人完全的控制,不能有与发包人之间被解释可产生隶属关系的内容。
3.4 联合体
如果承包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联合体,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签订并向发包人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未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之前联合体各方的组成不能更改。
3.5 不放弃的权利
1.按照第 3.5.2 款, 在履行任何合同条款和规定时,合同任一方的放松、宽容、延迟或放纵,或给予另一方在时间上的宽限都不应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 合同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违约行为的弃权也不应视为该方对另一方任何以后的或延续的违约行为的弃权。
2.合同一方对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赔偿的任何弃权,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必须写明日期,并由该方的授权代表签署, 并且必须说明所放弃的权利及弃权的程度。
3.6 可分割性
如果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禁止或宣布无效或不可执行, 那么这些被禁止、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 应不影响任何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7 制造地
制造地指合同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制造或生产的地点。 4. 通知
4.1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且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通知应当面递交或邮寄或传真,收件方应确认收到。
5. 法律与法规
5.1 本合同的履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6. 争端的解决
6.1 监理人的裁定
1.无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在本合同工程交工之后,无论在本合同失效或终止之前或之后,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文件的条款、规定、技术规范、图纸、质量与进度要求、支付、延期与索赔、调价发生了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纠纷,包括对监理人作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评定、认证和估价发生纠纷,则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书面提交监理人解决,并抄送另一方。监理人在收到此提交件后 14 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2.除非本合同已被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使监理人的上述每一项裁定付诸实施,除非监理人的裁定按第 6.2 或 6.3 款规定的方式作出了更改。
3.如果监理人已将其对此纠纷的裁定通知了发包人和承包人,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 14 天之内,任何一方均未向其提出要求按第 6.2 款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或者在上述协商或调解并未达成协议后的 14 天内,任何一方也未通知另一方提出按第
6.3 款开始仲裁的意向,则监理人的上述裁定应是最后的裁定,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
6.2 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
1.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人的裁定有异议,或如果监理人在收到第 6.1 款所述提交
件 14 天后,没有发出自己的裁定通知,则双方可就纠纷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裁定通知后的 14 天内或监理人发出裁定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2.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执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该协议应送监理人一份。
3.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的 28 天内通知另一方,说明自己对纠纷中的问题将提交仲裁的意向,并抄送监理人。该通知即确立了提出仲裁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
6.3 仲裁
1.如果在第 6.2 款规定的期限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均未能奏效,而且双方中的一方已就此纠纷事项通知另一方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则可根据本款作为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名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对本款另有删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双方已据本款形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但一方按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提出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6.4 未能遵守裁定或协议
在第 6.1 和 6.2 款规定的期限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未发出对纠纷要求开始仲裁的通知,且
上述有关的裁定或协议已经成为最后的和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这样的裁定或协议,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监理人裁定或不执行友好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根据第 6.3 款的规定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
6.1 和 6.2 款的各项程序不复适用。
6.5 仲裁费用
按第 6.3 和 6.4 款规定,任何纠纷事项如经仲裁机关裁决,则其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二. 合同的主要事项 7. 工程范围
7.1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除非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限制,承包人的责任包括根据计划、程序、技术规范、图纸、标准的规定,提供本合同工程中的全部设备(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仓储、检验、交货等)和附属于设备供应的所有安装服务(包括安装、调试、开通、试运行、维护、操作/维修手册和竣工等文件的提供、培训、缺陷责任修复及保修期xx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等)。承包人的责任还包括进行完工测试及验收、交工测试及验收、缺陷责任检查和保修期中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应负的责任以及提供足够的合格的辅助操作人员以及适用的原材料和设施等。上述责任不包括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或履行的设备和安装服务。
7.2 除非在合同中明确排除, 否则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但可合理推断出为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安装服务。
7.3 承包人应同意提供缺陷责任期满后 2 年合同工程运行和维护所需的备件,发包人将有权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在备件供货之前调整其购买项目和数量,并依承包人所报单价进行采购。
8. 开工日期和工期
8.1 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协议书之日后 21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工报告后 7 天内签发开工令并递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之后立即开工。开工令收到之日即为开工日期,工期将从开工日期算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证书之日止。
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按时签发开工令,那么应按第 43 条(工期的延长)规
定延长工期;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按时签发开工令,那么应按第 29.2 款规定予以处罚。
8.2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或在承包人按照第 43 条(工期的延长)被准予的延期时间内完成本合同工程。
9. 承包人的责任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以诚信为原则,精心设计、制造(包括相关的采购和/或分包)、安装和完成本合同工程。
9.2 承包人应确认是在正确审查发包人提供的与合同工程有关数据资料, 以及现场考察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所得到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签署的合同。 如果因承包人未能了解上述数据资料而需增加工作量或费用,那么承包人应自行负责。
9.3 承包人应获得现场所在地的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承包人以其名义申请的、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和分包人派遣人员的签证,进口设备的进口许可证,并取得根据第 10.3 款履行合同所需非发包人责任的其他许可、批准和许可证。
9.4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法律和法规。如果因承包人或其人员(包括分包人及其人员)违反了这些法律和法规, 从而导致任何损失、索赔、罚金、处罚和费用, 不论其性质如何, 承包人都应保护发包人不受损害。
10. 发包人的责任
10.1 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 发包人应保证由其提供的资料和/或数据的精确性。
10.2 发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 负责获得并提供现场以及进入现场的通道。
10.3 按照合同的规定, 发包人应自费获得现场所在地的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发包人以其名义申请的、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10.4 如果承包人要求, 发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承包人及时、快速地从现场所在地的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获得这些机构可能要求承包人或分包人或其人员为实施合同工程所必需的所有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10.5 除非在合同中特别指明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协议, 发包人应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在第 5 篇第 100 章(总则)工程界面中指明的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提供的设施和材料。
10.6 发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移交管养后的继续运转。
10.7 履行第 10 条项下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应由发包人负担。三. 支付
11. 合同价格
11.1 合同价格应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
11.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该合同价格应包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所有责任。 12. 支付条件和程序
12.1 合同价格应按第 12.4 款(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12.2 发包人所作的支付不应被认为是发包人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接收。
12.3 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应支付的到期日期或按合同规定的某一期限内支付, 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所延误支付数额的利息, 计息时间为: 从延误期起至付清为止, 并且不管是在判决或仲裁之前或之后。其利率应为商业银行当期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12.4 支付程序
发包人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根据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价格明细,向承包人进行支付。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支付将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承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做出支付申请。
1.开工预付款的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0%)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进口许可证或者出具了有关主管部门的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的xx后(如果有直接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和材料)14 天内,监理人应按合同价格的 0%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核批,并作出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履约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完工款的支付(按照财政到位资金支付,约占合同价格的 50%,2018 年完成支付)
(1).设备和材料采购款的支付
设备和材料采购款的支付依据为报价表表 3;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工期的长短,分 2-3 批支付。每批设备运抵现场,在收到相应的合格证以及某些主要设备的工厂测试资料,并经监理人现场测试检查合格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支付该批设备和材料款的 50%。
(2).安装服务款的支付
安装服务款的支付依据为报价表表 4;
发包人签发完工证书后 14 天内,将向承包人支付安装服务款的 50%。
(3).总额支付项的支付
总额支付项的支付依据为报价表表 2;
若发生的工程费用以总额价支付,在发包人签发完工证书后 14 天内,将向承包人支付该工程费用的 50%。
(4).专项暂定金额的支付
专项暂定金额的支付依据为报价表表 2;
若发生的工程费用在暂定金额中列支,在发包人签发完工证书后 14 天内,将向承包人支付该工程费用的 50%。
3.试运行、交工款的支付(按照财政到位资金支付,约占合同价格的 40%,2019 年完成支付) 在发包人签发交工证书后 14 天内,监理人应按合同价格的 40%签发试运行和交工验收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 14 天内核批,按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情况在 2019 年完成支付。 4.缺陷责任期保留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到位资金支付,约占合同价格的 10%,2020 年完成支付)在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天内,监理人应按合同价格的 10%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
并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 7 天内核批,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在 2020 年作出支付。
13. 担保
13.1 担保的提供
承包人应根据下述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格式向发包人提供下列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 担保。
13.2 履约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的 28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同时通知监理人。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当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银行保函加银行汇票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提交,但其金额应达到 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2.履约担保应为人民币形式。
3.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并在缺陷责任终止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发包人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此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上述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发出后的 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的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 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14. 税金
14.1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等,投标报价中应包括这些税费。
14.2 如果有任何可能给承包人的免税、减税、折扣或特权, 发包人应尽最大的努力让承包人能在任何减免税中享受最大限度的利益。
15. 暂定金额
15.1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标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1.实施本合同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项,而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或
2.留作不可预见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
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监理人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人应将根据本款作出的每项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15.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但如果该工作是根据投标文件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而作价的,则不在此例。
四. 知识产权 16. 版权
16.1 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所有的图纸、文件和其它含有数据与资料的材料的版权应属于承包人,或如果上述材料是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通过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 这些材料的版权仍应属于该第三方。
17. 保密
17.1 除非对方书面表示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应把对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和合同有关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泄露给其他人, 不管信息是在合同前、期间或终止以后提供的, 但承包人可把其从发包人收到的这类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 在分包人履行本合同工程所需范围内提供给分包人。如果承包人把这些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提供给分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第 17 条规定从分包人处获得分包人的保密保证。
17.2 发包人不应把从承包人处获得的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用于本合同工程之外的其他用途。同样承包人也不应把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数据和其他资料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
17.3 上述第 17.1 款和 17.2 款所规定的一方义务并不适应以下情况: 1.非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过失导致目前或以后的失密。
2.能够证明在失密出现时已为第三方所有, 并且不是以前直接或间接从合同任一方获得的。
3.在无保密义务下从第三方合法转到其他方。
17.4 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本条的规定继续有效。五. 工作的实施
18.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录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录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如果监理人人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同时委派一名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19. 施工组织计划
19.1 承包人的机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一份建议的机构图, 以显示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要建立的组织机构。如果机构图有任何修改或变动, 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9.2 施工组织计划
监理人发出开工令后的 21 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开工报告、投标文件中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以
及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该计划应显示合同工程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等阶段的顺序, 以及承包人合理地要求发包人根据合同应完成其义务的日期, 以便使承包人能够根据计划实施合同。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7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提交
的计划工期应与合同规定的工期相一致。在适当的时候或应监理人的要求, 承包人应更新和修改计划并将所有这类修改提交给监理人, 但不能改变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工期, 且不能修改按第 43 条(工期的延长)规定给予的任何延长期限。
19.3 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监督第 19.2 款中规定的所有施工进度, 并按期向监理人提供 1 份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以监理人可接受的格式编制并应指出∶
1.每项活动实际完成的百分比和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当工作较计划滞后时, 应给出意见和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以及应采取的相应行动。
19.4 实际进度
如承包人的实际进度滞后于第 19.2 款所提到的计划或显然将要滞后, 根据监理人的要求, 承包人应准备并提交 2 份考虑了主要情况之后的修改计划给监理人, 并通知监理人将要采取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以实现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合同工程的完工, 或根据第 43 条(工期的延长)授权的工期延长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完工。
19.5 工作程序
合同工程应根据合同文件中给定的程序来实施。
在不与合同中的条款发生冲突的条件下, 承包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项目执行计划和程序或成功的工程惯例来实施合同工程。
除非另有规定, 在合同中提及的, 执行合同须遵循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是指投标截止期前的现行文本或其修正本。在合同执行期间, 规范、规程和标准如有任何变化, 使用前都应事先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 且按第 42 条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来执行。
20. 分包
20.1 事先未报监理人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 7%-10%。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人核备。
20.2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2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1.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所要求的全部设计工作,并保证合同工程在现场环境条件下能正常使用。
21.2 承包人应对由他提供的图纸及资料中的任何偏差、错误及遗漏负责,无论这些图纸和资料是否已由监理人批准,除非这样的偏差、错误或遗漏是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以书面形式给承包人提供的不准确的信息造成的。
21.3 尽管这些偏差、错误、遗漏是由于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不正确图纸或不精确的资料产生的,承包人也有责任在监理人提供更正的图纸或资料后修改其设计,由此所产生的工期、费用等问题(如果有此问题)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批准后解决。
21.4 安装工艺设计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绘安装工艺设计文件,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安装工艺设计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报监理人审查批准。
2.所有安装工艺设计都应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所标明的各项要求保持一致。
3.安装工艺设计应包括:施工图设计中未包括的,但由于施工需要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以及技术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
4.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 7 天之前,将此工程的安装工艺设计文件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5.安装工艺设计图应符合图纸的标准尺寸。承包人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 3 套图纸,监理人应将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21.5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后的 21 天内,根据开工报告、投标文件中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以及各种设备运输到施工现场或指定港口(机场)的日期等。
21.6 设计评审及批准程序
1.设计评审及批准将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一起按照合同进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将不解除承包人的责任,除非证明随后的错误主要是由于发包人要求的修改所引起的。
2.在设计评审及批准程序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技术规范,要求承包人提交所有设计文件或修改和变更设计。监理人收到设计文件后,应在 14 天内正式通知承包人。
(1).承包人提交的设计通过评审
这意味着发包人和监理人已评审和批准了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其评定标准是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基本上不需要修改。如果文件通过了评审,发包人和监理人将签字。
(2).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原则上已通过评审
这意味着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总体方面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设计,但某些细节方面需要修改。发包人和监理人将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
(3).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未通过评审
这意味着承包人提交的设计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将指明未通过评审的原因。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和监理人没有批准的图纸、计算书或其它资料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并且不能延误工程的实施与完成。在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评审之前,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3.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在 14 天内没有采取 21.6.2(1)、(2)、(3)之中的任一行动,则意味着发包人和监理人对设计已经认可。
4.如果发包人否决设计文件或对文件的修改而使双方产生争端, 并且双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解决, 则根据第 6.1 可将争端递交监理人解决。如果将这些争端递交了监理人, 监理人应指示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如果是, 将如何继续,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继续执行合同。但如果监理人支持承包人对争端所持观点, 且发包人尚未根据第 6.2 款发出通知, 承包人可从发包人得到由于这些指示而产生的附加费用的补偿, 而且按照监理人的决定应免除与要解决的争端和执行指示有关的责任或义务, 工期也应相应予以顺延。
22. 制造与采购
22.1 设备和材料
根据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按计划和工期要求制造或采购所有的设备和材料,并将其运送到现场。
22.2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如果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具体项目的机械、设备或材料, 则应按下列条款办理。 1.发包人应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 按双方协议, 将每个项目的设备或材料运送到现场或议定的地方, 在承包人按第 19.2 款提交的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 将货物交给承包人。
2.收到这项设备或材料后, 承包人应进行外观检查, 如果发现缺少、缺陷,则应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 或承包人如可行和可能的话,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 采取补救措施,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查后,这些设备或材料就由承包人保管使用。
3.上述的承包人的照管使用责任不应解除发包人对于尚未发现的缺少、缺陷的责任, 也不应使承包人承担第 30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或其它合同条款规定的责任。
23.工厂测试
23.1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自费在工厂对所有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进行测试和检验。
23.2 发包人或监理人或他们指定的代表有权参加上述测试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
23.3 发包人或监理人或他们指定的代表是否参加工厂测试和检验、工厂测试和检验的项目以及工厂测试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23.4 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或他们指定的代表要参加测试和检验,则承包人应事先给监理人测试和检验的地点和时间的通知,承包人应获得有关第三方或制造商必要的许可或同意,以便使发包人或监理人(或他们指定的代表)能参加测试和检验。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测试和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
23.5 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或他们指定的代表)不参加测试和检验,承包人则可在没有这些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和检验,并向监理人提供一份结果证明报告。
23.6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执行合同中未要求的测试和检验,由此承包人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加在合同中。如果测试和检验工作阻碍了工程进度和/或承包人执行其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要适当考虑工期的顺延。
23.7 若设备的某部分不能通过测试和检验,承包人应修正或替换设备的该部分并按合同条款要求在发出通知后重新进行测试和检验。
23.8 承包人应同意无论发包人或监理人是否参加对设备任何部分进行测试和检验,都不应免除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责任。
24. 运输与仓储保管
24.1 承包人应按他认为在所有情况下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将所有的设备和承包人装备运送到现场, 并作好现场的仓储保管工作,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费用。
2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承包人有权选择承运人运送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
24.3 设备每一批发货时, 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有关设备的清单和预计到达现场的时间。
24.4 如果需要, 承包人应负责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将设备和承包人装备运至现场, 若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应尽力协助承包人及时迅速地获得这样的许可。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不受因运送设备和承包人装备至现场而造成道路、桥梁或其它交通设施的损坏而引起的索赔。
24.5 清关
承包人应自费处理在进口地点的进口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并办理清关手续, 如果有适用的法律或规定要求发包人或以发包人的名义申请或办理, 发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步骤来遵守这样的法律或规定。如果因非承包人的原因而造成报关的延误, 承包人可按第 41 条有权要求延
长工期。 25. 现场测试检查
25.1 每批设备和材料运抵现场后,承包人应在 3 日内向监理人提交验货申请,验货申请应至少包括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存放地点、检验类别(即对设备和材料哪些方面检验)、检验条件(包括检验工具等),承包人负责人等,并把合同供货清单相应部分,本批货物的装箱单、合格证和某些主要设备工厂测试资料作为附件。
25.2 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将对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在检验现场,承包人要提供检验工作所需的劳力和工具。监理人将在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如检验与合同要求相符,将以此为依据出具设备和材料收到函,作为设备和材料是否为发包人接收的依据。检验报告的肯定结果并不免除承包人承担设备和材料存在隐含缺陷的责任。设备和材料收到函的签发不免除承包人照管设备和材料的义务,也不免除承包人承担设备和材料存在隐含缺陷的责任。如果经检验设备和材料与合同要求不符,监理人将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向承包人发出处理通知。承包人应采取积极行动调换与合同要求相符设备和材料或取得足够证明文件,说明该设备和材料满足合同要求。
25.3 对于在运输途中或在工地上受损的设备和材料,监理人应予拒绝或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发包人不负担因此而带来的额外费用,也不考虑因此而延长的工期。
26.安装与调试
26.1 基准点
承包人应负责根据测量基准点对工程进行实际和准确的测量放线并参考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提供的参考标记。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 如果出现位置、水平、线形方面的错误, 承包人应立刻通知监理人并立即自费修正这些错误直到监理人满意。
如果这些错误是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造成的,则这笔修正工作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6.2 劳务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办理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的副本报监理人备案,监理人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2.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健康和安全。
3.在履行合同期间,承包人有责任防止其雇员和其分包人劳动力的任何违法、骚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4.承包人在与其为执行合同雇用的员工或其分包人的劳动力所有交往中,应随时尊重所有公认的节日,官方假日,宗教或其它风俗习惯和当地所有关于雇用劳动力的法律和规定。
5.技术工种劳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上岗。
6.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头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
26.3 承包人的装备
1.承包人应使投标书附件所列的施工机械和测试设备(仪器、仪表)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变更,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2.所有属于承包人并运到现场的装备被认为只能用于履行合同,承包人不得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将其装备运出现场。
3.如果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应尽力协助承包人获得出口许可,以便将由承包人进口的、用于执
行合同的但合同实施已不再需要的承包人装备运走。
26.4 现场规则和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合同和健康与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承包人应制定现场施工规则,并提交给监理人批准,同时抄送发包人,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26.5 其它承包人的工作条件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后,给予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在现场或附近进行工作的合理工作条件。
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如果允许其他承包人使用承包人的装备或为这些承包人提供其他任何性质的服务,发包人应完全赔偿承包人提供给其他承包人的这种使用和服务而产生的或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并支付承包人相应的合理报酬。
3.承包人应尽可能地安排他的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别的承包人的工作冲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发生的有关工作方面的任何分歧或冲突,应由监理人调解。
4.承包人若发现其他承包人的工作已经(或将要)影响承包人工作,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检查设施后,如果发现需要改正的情况,则应决定改正措施,承包人有责任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整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6.6 紧急工作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生在执行合同有关的紧急情况,有必要采取紧急的保护或补救工作以防止工程受损,承包人应立刻实行这样的工作。
如果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刻做这样的工作,则发包人可以做或指使他人做这些必要的工作以防止工程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在发生任何紧急事件后尽快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这种紧急情况,已做的工作和理由。如果发包人所做的或指使他人做的工作按合同规定是应由承包人自费负责的工作,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做这些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否则,这种补救工作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6.7 现场清理
1.合同实施期间的现场清理:
在执行合同期间,承包人应清理现场不必要的障碍物,应将多余材料储存或运走,并应清除现场残余物、垃圾或临时工程。
2.完工后的现场清理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清扫现场的各种残余物、垃圾和各种碎屑,并应保持现场和设施干净和安全。
26.8 警戒和照明
为了正常实施和保护合同工程,或为了相邻物主、住户和公众的安全,承包人应自费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护所有照明、围墙和警戒设施。
26.9 夜间和假日施工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没有监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在夜间和公共假日期间进行施工。除非在需要保证合同工程安全或为了保护生命或防止财产不受损失的情况下,这时承包人应立刻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但本款不适用于按惯例需要倒班的工作。
2.尽管有第 26.9.1 款或 26.2 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公共假日施工以满足工期并请求监理人的同意时,监理人无适当理由不应拒绝。
26.10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有关规定,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在准备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前,自行进行合同工程的所有单机和系统的调试、检验与运行等工作。一旦调试完毕,承包人即可提交完工验收书面申请。
27. 完工测试及验收
27.1 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的安装与调试工作一旦完成,承包人即可提交完工验收书面申请。
27.2 完工测试及验收应由监理人主持,承包人负责执行。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正式申请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开始完工测试。承包人应承担由于监理人主持和发包人参加上述测试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完工测试及验收应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各种测试,以确定合同工程是否达到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功能保证要求。
27.3 承包人在测试过程中,应事先给监理人合理的有关测试内容以及地点和时间的通知。承包人应获得有关第三方或制造商必要的许可或同意,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能参加上述测试。
27.4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测试结果的证明报告。
如果监理人和发包人不能参加测试,或如果双方商定这些人不参加,承包人则可在没有这些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并向监理人提供一份结果证明报告。
27.5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执行合同中未要求的测试,由此承包人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加在合同中,若测试工作阻碍了工程进度和/或承包人执行其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要适当考虑工期的延长。
27.6 若设备或设施的某部分不能通过测试,承包人应修正或替换设备或设施的该部分并按第 26.3款在发出通知后重新进行测试,直至全部测试结果满足合同规定。
27.7 如果双方因设备和设施的测试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问题出现争端,而又不能在合理地时间内予以解决时,应根据第 6.1 款,提交监理人决定。
27.8 承包人应同意无论监理人和发包人是否参加上述测试,都不应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27.9 在未进行测试之前,现场的设施或地基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覆盖。
27.10 完工测试结束后 14 天内,并办理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后,则发包人签发一份完工证书,证书中需写明试运行开始日期。
27.11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基本功能保证最终无法满足,发包人可考虑解除合同。
27.12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完工测试及验收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内顺利完成,应被认为合同工程在承包人发出申请之日已达到完工。
27.13 如果在收到承包人按合同条款所发申请后 21 天内,监理人未能通知承包人可以开始完工测试,或如果完工测试结束后 14 天内,并办理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后,发包人未能发给完工证书,或如果发包人已使用了此合同工程,那么根据情况,合同工程就被认为在承包人发出申请或发包人使用合同工程之日已达到完工。
27.14 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刻完成所有未完成的小型项目以使合同工程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若未能达到要求,发包人可承担完成该工程,其费用将从欠付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
27.15 部分完工
如果合同规定合同工程的某些部分可单独完工,则有关完工的条款应适用于该部分,并应相应地就这些部分分别出具完工证书。
28. 试运行与交工测试及验收
28.1 根据合同工程的复杂程度,试运行期一般确定为连续 3-6 个月。在从完工证书列明的试运行开始之日算起到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期内,承包人应使任何缺陷或故障都能在 24 小时内(节、假日也不例外)修复。如果试运行期间合同工程的重要部分达不到技术规范指标要求,则应在修复之后由双方重新确定再一次连续试运行开始日期。
28.2 试运行期内,承包人应修理、纠正或更换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任何设备。
28.3 试运行期内,承包人应给出修复的全部细节。
28.4 所有试运行期内设备的修改和软件变化都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写入操作和维修手册中。
28.5 当本合同工程在试运行期已成功地完成了试运行,并完成了所有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培训等工作,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
28.6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 14 天内进行交工测试及验收。交工测试及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人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28.7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的日期)和缺陷责任期开始日期。
六.保证与责任 29. 工期保证
29.1 承包人应保证在专用条款中所规定的工期内或在第 43 条(工期的延长)承包人被授权的延长期内实现合同工程(或专用条款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一部分工程)的完工。
29.2 如果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根据第 43 条款(工期的延长)规定的延长期内不能实现完工或其任何部分的完工,或由于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导致监理人不能按时签发开工令,那么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拖期损失偿金。该违约罚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拖期损失偿金限额,一旦达到限额,发包人可考虑中止合同。
该违约罚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其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
任。
29.3 如果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工期或根据第 43 条(工期延长)的延长期之前实现合同工程或其有关部分的完工,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规定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提前完成奖。但提前完成奖总额不得超过专用条款中规定的限额。
30. 缺陷责任与保修
30.1 承包人保证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设计、工程技术、所提供设备的材料和工艺以及工作实施方面没有缺陷。
30.2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缺陷责任期限应为交工证书列明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起 12 个月。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如果发现承包人在设计、工程技术、所提供设备的材料和工
艺或工程实施方面出现任何缺陷,承包人应立刻与监理人和发包人协商有关的合理补救缺陷的措施,并自费修理、更换或对缺陷以及由缺陷造成合同工程任何损坏进行补偿(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决定)。
30.3 本条规定的承包人责任不适用于:
1.根据第 22.2 款(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具有缺陷,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运行中被正常损耗,或其正常寿命比缺陷责任期短。
2.任何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或规定的设计、技术规范或其它数据,或承包人已xx不承担责任的任何事情。
3.发包人对合同工程不适当的操作或维护。
4.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操作。
5.正常的损耗。
30.4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发现缺陷之后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缺陷的性质,并附上所有的证据。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所有合理的机会检查缺陷。
30.5 发包人应提供给承包人所有必要的方便条件使得承包人能够进入现场,以便承包人能履行第 30 条规定的义务。
如果缺陷的性质和/或由缺陷引起的对合同工程任何的损坏大到不能在现场迅速进行修理,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有缺陷设备和任何部分转移出现场。
30.6 如果修理、更换或补偿可能会影响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的功效,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完成补救工作之后立刻对设备有缺陷的部分进行检验,承包人应立即进行检验。
如果检验没有通过,承包人要进行进一步的修理、更换或补偿(视情况而定)直到这部分设备通过检验为止,检验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30.7 如果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一般认为不超过 14 天)未能开始对缺陷或由于缺陷造成的设备损坏进行必要的补救工作,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之后可着手进行此项工作,发包人为此所发生的有关合理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金额中扣除或在履约保函中索赔。
30.8 如果由于缺陷和/或对缺陷修复的原因,使得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能使用,应酌情将合同工程或该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延长,延长期与由于上述原因发包人推迟使用合同工程或该部分的时间相等。
30.9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31. 功能及质量保证
31.1 承包人应保证合同工程能够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功能和质量要求。
31.2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技术规范规定的功能及质量要求不能完全满足或部分满足,承包人应根据需要自费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修正和/或增补使之满足所必需的功能及质量要求,必要的修正和/或增补完成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请示重新进行完工测试直到满足功能及质量要求。如果承包人最终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基本功能和质量要求,发包人可根据第 45 条考虑终止合同。
31.3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没有获得技术规范规定的全部的功能及质量要求,但满足了技术规范规定的基本功能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选择∶
1.根据需要自费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作出修正或增补以满足全部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并请示发包人和监理人重复进行完工测试。或
2.就未能满足要求的功能及质量项目向发包人支付根据第 6 条(争端的解决)程序所确定的违约罚金。
31.4 承包人支付根据第 31.3 款规定的违约罚金后,承包人将在这方面对发包人不再负有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已支付了违约罚金的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开具交工证书。
32. 专利保护
32.1 如果发包人在合同工程范围xx承包人的过失从而侵犯任何专利、实用模型、已注册的设计、商标、版权或其它在合同签署之日已注册或已存在的知识产权致使受到诉讼或索赔,则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免予承担任何起诉、诉讼或行政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支出以及各种性质费用支出,包括律师费用和开支。
32.2 如果由于第 32.1 款所述的事项致使发包人受到诉讼或索赔,发包人应立即就此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费并以发包人的名义处理这些诉讼或索赔并组织为解决这些诉讼或索赔而进行任何谈判。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通知 28 天内未能通知发包人其打算处理这些事务时,发包人有权自己出面处
理。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的请求下向承包人提供所有处理这些诉讼或索赔所需的帮助,发包人处理这些事务时所有的合理开支都应由承包人补偿。
32.3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设计、数据、图纸、技术规范或其它文件或材料,或与之相关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侵犯或被指控侵犯任何专利、实用模型、已注册的设计、商标、版权或在合同签署之日已注册或存在的其它知识产权,则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及其雇员和分包人免予承担任何起诉、诉讼或行政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以及任何性质的费用支出,包括律师的费用和开支。
33. 责任范围
除承包人构成犯罪的玩忽职守或故意的不法行为之外,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累计责任,不管是在合同下还是民事侵权行为或其它面,都不应超过合同总价。但这一限度并不适用于修理或替换有缺陷的设备的费用,或者承包人保障发包人关于专利侵权方面的任何义务。
七.风险分担 34. 所有权的转移
34.1 设备和材料(包括备件)的所有权在设备和材料运抵现场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即转移给发包人。
34.2 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使用的与合同有关的承包人装备的所有权应继续归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有。
34.3 合同工程完工或完工之前,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致认为超过合同工程需要之外的任何设备和材料,其所有权应归承包人所有。
34.4 尽管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已转移,根据第 35 条(工程的照管),设备和材料看管的责任以及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仍应由承包人承担,直至包含这些设备和材料的合同工程或其有关部分完工证书签发为止。
35. 工程的照管
35.1 承包人应负责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照管直至根据第 27 条(完工测试及验收)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如果合同规定允许部分工程完工,则以该工程有关部分完工之日为准。承包人应自费补偿在工程照管期间无论什么原因造成对合同工程或其有关部分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根据第 30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承包人还应负责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造成的对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害。尽管如此,但由于以下第 35.2(1)、(2)及(3)以及第 41.1 款中规定或所述的原因造成的合同工程或其部分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将不负责。
35.2 如果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承包人的临时设施造成损失或损害是由于:
1.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飞机或其它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或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或即使能预见但无法采取预防措施或给予保险的任何其它事件,这样一些在保险市场上无法正常投保的风险以及战争险和政治险。
2.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而非分包人)使用或占用合同工程或承包人的临时设施的任何部
分。
3.使用或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或指定的任何设计、数据或技术规范或承包人已声明不承担
责任的这类事情。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所有已实施工程产生的费用,不论工程遭到丢失、毁坏或损害,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更换所有临时设施以及所有遭受丢失、毁坏或损害的部分的价值。如果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恢复受损工程完好,承包人可根据第 42 条(工程变更),在发包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
其恢复完好;如果发包人未书面要求承包人恢复受损工程完好,发包人应依据第 42 条(工程变更)要求变更,即再实施已丢失毁坏或损坏的那部分工程;如果这种丢失或损害影响到工程的重要部分,发包人则应根据第 45.1 款(为发包人便利的终止)终止合同。
35.3 承包人应对为已所用或用于合同工程的承包人设备或其它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但以
下情况除外:
1.第 35.2 款(关于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提及的;
2.这些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 35.2(b)、(c)及第 41.1 款规定的原因造成的。
35.4 由于第 41.1 款规定的原因造成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承包人装备的损失或损害,应适用第 41.3款。
36. 财产丢失或损坏;事故或工伤;赔偿
36.1 如果损失是与设备供应和安装有关,或是由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疏忽造成任何人员的死亡、伤害、任何财产的丢失或损害(不论工程已被验收与否),那么根据第 36.3 款,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或监理人免受任何诉讼、起诉或行政诉讼、索赔、要求、丢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性质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开支。除非伤害、死亡或财产的损害是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或其他承包人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
36.2 如果发包人受到任何起诉或索赔而使承包人承担第 36.1 款规定的责任,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费并以发包人的名义处理此诉讼或索赔,并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28 天内未能通知发包人准备受理诉讼或索赔时,发包人
可自选代表其本人进行诉讼或索赔。除非承包人未能在 28 天内通知到发包人,否则发包人不应作出可能不利于为这些诉讼或索赔进行辩护的承诺。
应承包人的要求,在进行诉讼或索赔过程中,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其进行诉讼或索赔所需要的帮助,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应由承包人偿还。
36.3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免予承担发包人财产遭受丢失和损坏的风险。对于尚未接管的工程,如果火灾、爆炸或任何其它的危害造成的损失已超过按第 37 条(保险)获得的保险补偿金额,或者火灾、爆炸或其它危害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造成的,那么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应承担发包人财产遭受丢失和损坏的风险。
36.4 有权获得第 36 条规定赔偿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少已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应相应地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37. 保 险
37.1 工程的保险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其保险单必须与合同文件中所述的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费率等一致。当本合同工程发生保险单中列明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要求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发包人与保险公司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此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发包人在接到保单后,按照保单的费用支付。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37.2 承包人装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给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已包括在所报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款办理投保而被免除。
37.3 保险范围
第 37.1 款的保险范围应包括∶
从开工之日直至本合同工程交工颁发交工证书为止,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附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2)两项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或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2.承包人在缺陷修复过程中因施工作业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37.4 未能取得保险赔偿额的责任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偿额,应根据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的界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负责∶ 1.承包人未能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2.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按第 37.7 款要求的期限进行投保;及
3.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按第 37.8 款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额。
37.5 第三方保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给本合同工程投保第三方责任险,费率按保险合同确定的费率办理。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专用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内。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第 37.6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的责任进行的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险应按
第 37.1 款的相应规定办理。
37.6 承包人员工的人身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37.7 保险的凭证
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 28 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
37.8 足够的保险额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按合同条款应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当工程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发出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作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37.9 对承包人未投保的补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 37.7 款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则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发包人负责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及其他开支。
37.10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8. 不可预见的情况
38.1 尽管承包人已经合理审查了由发包人提供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数据,或通过考察现场(如果可以进入的话)得到了相关的资料,但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在现场所遇到的特殊自然条件
(非气候条件)或人为障碍仍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无法合理预见到的;而且在承包人看来,这种条件或障碍将导致额外的费用和开支,或需要额外的时间来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责任,那么承包人在开始进行工作或在使用额外的设备或承包人装备前,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将下述情况通知监理人:
1.不能事先被合理地预见到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
2.需要增加的工作和/或设备和/或承包人装备,以及承包人将要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工作步骤。
3.预计的拖延时间。
4.承包人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和开支。
收到承包人有关第 38.1 款的任何通知后,监理人应迅速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采取克服
遇到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的措施。经协商后,监理人应向承包人下达行动指令,并抄送发包人。
38.2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指令,为克服第 38.1 款所述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从而引起的任何合理的额外费用和开支,应作为合同价格的附加金额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38.3 如果承包人在合同的执行中,由于第 38.1 款所述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进度受到阻碍,则完工时间应根据第 43 条(工期的延长)延长。
39. 法律与法规的变更
39.1 除非本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 15 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以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0. 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应指发包人或承包人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尽管受影响的一方已经作出努力但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战争,入侵和恐怖行动;
2.暴乱、骚乱、罢工等。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空中飞行物坠落和台风、洪水、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
5.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6.流行病和瘟疫等;
7.禁运、进口限制、电力供应短缺或中断、交通阻断、运输工具失事等;
8.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导致劳动力、材料或设施的短缺。
40.2 如果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因不可抗力事件受阻、 妨碍或拖延,应在此类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40.3 只要有关的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存在并导致履行合同受阻、妨碍或拖延,则通知方可暂时解脱其履行或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工期应根据第 41 条款(工期的延长)规定顺延。
40.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或各方应努力减轻事件对其合同履行的影响,但并不排除任何一方有权根据第 40.6 和 40.5 款规定终止合同的权利。
40.5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延期或不履行合同,不应该: 1.构成缺陷或违约,
2.(根据第 35.2、41.3 和 41.4 款)索赔任何损失或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或开支。
40.6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生了一个或多个不可抗力事件从而使合同工程严重受阻,一次性延误超过 60 天或累计延误超过 120 天,双方应努力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否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合同,但不能排除另一方根据第 41.5 款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40.7 根据第 40.6 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将按照第 45.1.2 和 45.1.3 的规定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
40.8 尽管第 40.5 款有规定,但在出现不可抗力条件时,发包人并不负有向承包人进行任何支付的义务。
41. 战争风险
41.1 “战争风险”指第 40.1(1)、(2)款中规定的任何事件以及发生或存在于现场或其附近的任何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发射弹、导弹、军火的爆炸或影响。
41.2 虽合同中有规定,但承包人在以下几方面没有责任: 1.工程、设备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毁坏或损害;
2.对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毁坏或损害,或
3.人身伤亡
如果此类毁坏、损害、人身伤亡是由战争风险引起的,发包人应赔偿,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责任、起诉、诉讼、损坏、费用或开支。
41.3 如果已用于或准备用于本合同工程的设备或材料或承包人的装备或承包人的任何其它财产因战争风险遭受破坏或损害,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
1.遭受破坏或损害的工程或设备的任何部分的费用(限于发包人尚未支付的范围);
2.替换或修复承包人遭受损失或破坏的设备或其它财产所需的费用;
3.应发包人要求,为工程完工所需的对遭受破坏或损害的工程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修复的费用。
如果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更换或修复工程遭受到的破坏,发包人应根据第 42 条(工程变更)规
定进行一项变更,或如果损失、破坏或损害影响工程的重要部分,则可根据第 44.1 款(为发包人便利的终止)终止合同。
41.4 承包人应尽快以书面通知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因战争风险造成的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额外增加的费用。
41.5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战争风险在财政上或物质上影响到承包人对合同的执行,承包人应尽其努力执行合同。但如果因战争风险造成合同工程的实施已不可能,或严重受阻一次性为期限超过 60 天或总计时间超过 120 天,双方应努力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若未能达成,任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合同。
41.6 如果根据第 41.3 或 41.5 款终止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第 45.1.2 和 45.1.3款中规定执行。
八.合同要素的变更 42. 工程变更
42.1 变更的引入
1.根据第 42.2.5 和 42.2.7 款,发包人有权建议并要求监理人命令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随时对工程进行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以下称“变更”),但这种变更应在合同工程的总体范围内,而且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从合同规定的工程特性而言,还应考虑工程的进展状况和变更的技术一致性。
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可随时向发包人(并抄送监理人)建议他认为必要的任何变更,以提高工程质量、效率或安全。发包人可自行赞同或否决承包人所建议的变更,但应重视有关确保合同工程安全的变更建议。
3.尽管有第 42.1.1 和 42.1.2 款,但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而作出的变更不应视为变更,且不能因此导致合同价格或完工期的任何调整。
42.2 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1.如果发包人根据第 42.1.1 款提出一项变更,应给承包人一份“变更建议的要求”,并要求承包人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准备并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
(2).对工期的影响;
(3).变更的估算费用;
(4).对功能保证的影响(若有的话);
(5).对合同其它条款的影响。
2.在准备和提交“变更建议”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一份“变更建议估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