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LP5-110039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LP5-11003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等
辦理「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契約條款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2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022020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要點」,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適用機關採購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
(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 本契約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辦理,其餘「洽辦機關」為:
(一)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xxxxxxxxxx。
(x)xxx議會、新北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臺中市議會、高雄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花蓮縣議會、臺東縣議會、基隆市議會、新竹縣議會、新竹市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宜蘭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
本契約「適用機關」包含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暨第一條規定之洽辦機關與第一、(ㄧ)條規定之洽辦機關所屬(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以及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接受前述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洽辦機關以外之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時,視同同意並承受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採購部約定之委託及權責劃分事項。
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
(統稱履約事宜),由適用機關(訂購後統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採購標的、種類及服務項目:
(一) 採購標的: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係指:
1. 訂閱期間:立約商以適用機關之名義,向出版機構持續且無間斷訂閱 1 年。
2. 由國內出版機構出版,出版週期在 7 日以上、有固定之出版規則且持續出版之所有未曾使用之最新出版品,例如,週刊、半月刊、月刊、雙月刊、季刊、半年刊…等出版品(自訂閱期之起始日以後出版)。
惟不含下列期刊:(1)出版週期 1 年及 1 年以上之刊物。
(2)可與紙本期刊分割銷售之電子期刊。
(3)無紙本期刊搭配,單獨銷售之電子期刊。
(4)免費期刊(雜誌)。
(5)出版週期不規則之刊物。
(二) 採購標的種類:
第 1 項: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先付款,後交付刊物,廠商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總定價金額限 2,000,000 元(含)以下】 。
第 2 項: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交付部分刊物後,即全額付款
【總定價金額限 2,000,000 元(含)以下】。
第 3 項: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先交付刊物,後付款【總定價金額限 2,000,000 元(含)以下】。
第 4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先付款,後交付刊物,廠商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總定價金額限 4,000,000 元(含)以下】。
第 5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交付部分刊物後,即全額付款
【總定價金額限 4,000,000 元(含)以下】。
第 6 項: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先交付刊物,後付款【總定價金額限 4,000,000 元(含)以下】。
註:機關之訂購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第五、(二)條規定,以「訂閱 1 年期之定價」乘以「固定百分比」後之金額。
名稱 | 項次 | 先付款 | 先交付刊物 | 預付款還款保證 |
學術性期刊 (雜誌) | 第 1 項 | ✔ | ✔ | |
第 2 項 | ✔(部分) | |||
第 3 項 | ✔ | |||
一般性期刊 (雜誌) | 第 4 項 | ✔ | ✔ | |
第 5 項 | ✔(部分) | |||
第 6 項 | ✔ |
(三) 採購標的說明:
1 年期學術性期刊(雜誌):係指由政府或民間相關學術機構(例如,學會、研究單位…等)出版之期刊(雜誌),供學術研究等用途者。 1 年期一般性期刊(雜誌):係指非屬「學術性期刊」之商業性期刊
(雜誌)。
(四) 立約商係以一般服務方式供應期刊(雜誌)予適用機關。一般服務(Regular Service)之內容如下:
1. 立約商負責依照訂購機關訂購之期刊(雜誌)向出版機構訂購、付款及催缺等事項。期刊(雜誌)直接由出版機構按期於出版後寄送至訂購機關指定地點。
2. 訂購機關收刊後,如發現與訂購刊物不符、缺頁、破損等情形時,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立約商應於收到訂購機關之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補刊,否則視為逾期,計罰逾期違約金。
3. 期刊(雜誌)催缺服務:
(1) 訂購機關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向出版機構催缺。
(2) 立約商於接獲訂購機關之催缺清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以傳真等書面型式或電子郵件,逐項告知訂購機關處理結果,否則視為逾期,計罰逾期違約金。
4. 有關上述「訂購機關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洽出版機構催缺或補刊」之規定,茲因各出版機構規定之通知期限不一,為免糾紛,訂購機關倘不知悉出版機構規定之通知期限,應洽立約商提供。
三、 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或至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 96,000,000 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四、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項目多寡,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 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發文日之次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得標廠商原繳納之押標金,視繳納之金額及方式,得移充為履約保證金之全部或部分。
2. 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地址: 100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110039 案履約保證金。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契約編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編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 履約保證金以記名政府公債(含債票及登記形式發行者)繳納者,應依其公債法令辦理設定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或收受人。
5. 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一,「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二。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卅一條規定】
6. 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之記名政府公債、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7.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三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四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卅一條規定】
8. 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 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9. 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10.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臺灣
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 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6 個月,至短應至 113 年 9 月 30 日。
2. 履約保證金於本契約有效期屆滿後,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如無待解決之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但有履約後經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之事項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
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後 2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
3. 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
無法於前述有效期內完成履約、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 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 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設定質權或公務保證登記之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塗銷設定質權或公務保證登記後發還原繳納人。
(5)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6)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 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 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訂購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訂單者,皆為依未履約部分之金額乘以 1%核計違約金,惟不逾本契約該商所繳保證金總金額;該筆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
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
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該商保證金扣抵。因可歸責於立
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為違約部分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
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
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本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經機關主張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二倍之不正利益,與其未能扣除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10.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本契約/同一訂單有上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臺灣銀
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參照前述第四、(三) 6.條規定】
五、訂購方式:
(一)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 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 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八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 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採購法之公平合理原則辦理,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
5. 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適用機關應於訂購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場行情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訂購。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雜誌為免營業稅之商品,故機關訂購時,以期刊
(雜誌)之「訂閱 1 年期之定價」乘以「固定百分比」為訂購金額,該訂購金額係不含營業稅之價格。
(三)訂購機關依需求數量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惟若機關就單一規格項目所需之總定價金額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之總定價金額,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
(四)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
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六、交貨地點:
(一)依訂購機關訂單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地點即為驗收地點並以 1處為限,運送費用由立約商負擔;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者,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運送費用。
(二)外島及離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蘭嶼、綠島及小xx)xx,xxxxxxxxxx,xxxxx港口/機場至訂購機關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七、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 立約商向出版機構訂購之規定:
1. 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下訂之次工作日起,如遇假日則順延,交貨日期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於 10 日內出具切結書切結保證於個別期刊第一期收書開始前 1 個月將依照
訂購單及所附之採購清單【詳第七、(三)條之規定】向出版機構完成該期刊(雜誌)之訂購,並於實際完成向出版機構之訂購之次日起 7 日內,將訂購之明細送交適用機關審核及確認。
2. 立約商若有正當理由(例如,出版機構僅接受個人名義訂購,不
接受機關之訂購等)無法完成訂購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立約商應於機關訂閱之起始日起,無間斷持續以一般服務方式【內容詳第二、(四)條之規定】直接由出版機構按期於期刊(雜誌)出刊日起 3 日內(週刊為 2 日內)寄送訂購機關指定地點。期刊(雜誌)如有附件(如筆記本、貼紙或隨刊附寄資料等)應一併寄送。上述交貨期限,可由訂購機關及立約商雙方按實際狀況另行商議,
並依商議結果辦理。
(三)立約商應提供充分之訂閱資訊(價格、郵寄方式等)協助訂購機關填列訂購單及其所附之採購清單。採購清單依訂購機關需要,擬定 下列內容填列,且訂購機關可與立約商按實際情況,修正、增加或
刪減交貨清單應列之各項內容。
1. 序號
2. 刊名
3. 國際標準叢刊號(ISSN)
4. 出版機構
5. 出版週期種類(例如,週刊、月刊、季刊…)
6. 出版期數:即訂閱 1 年總出版期數,如 12 本(月刊)、24 本(半月刊)。
7. 訂閱價格
(1) 依據刊物上所訂 1 年期訂閱價填列清單,倘刊物上未列 1年期訂閱價,則應洽該出版機構出具價格證明文件並附於清單。
(2) 每期價格。
8. 本案組別項次
9. 契約規定之固定百分比
10. 訂購總額
11. 郵寄方式:
(1) 列明出版機構既有之郵寄方式,如週刊係以限時專送方式寄送。倘訂閱價格依不同郵寄方式分為平信或掛號等,則
清單所列之郵寄方式須與對應之訂閱價格相符。
(2) 如訂購機關另指定寄送方式,立約商應另行向訂購機關報價,並依該指定寄送方式辦理。
12. 送貨地址及電話【訂購機關得要求立約商分送不同地點(詳第六條之規定)】
(四)採購標的之包裝及運輸方式,除另有規定外,由立約商擇適當方式辦理之。包裝及運輸方式不當,致採購標的受損,由立約商負責賠
償。
(五)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 1 個月與立約商另行約定期限,立約商依該期限履約。惟立約商不得向訂購機關收取保管費用或提出任何要求;倘訂購機關未及於前述規定之天
數另行約定者,則立約商得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訂購機關請求償付其所支出之必要額外費用。
(六)訂購機關應於核對點收期刊(雜誌)後 30 日內會同立約商辦理驗收
,如立約商未到場,訂購機關得逕行辦理驗收,立約商應接受該驗收結果。如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則期刊(雜誌)送達之日即為履約完成日。
如期刊(雜誌)如期寄送至訂購機關指定地點,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前述規定期限內辦理驗收,則不計逾期交貨罰款。
訂購機關得利用所附驗收證明書及驗收紀錄(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及二~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若有逾期交貨或扣款驗收事宜,訂購機關應載明於驗收證明書並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卅一條規定】
(七)立約商供應之期刊(雜誌)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期刊(雜誌)所使用之包裝應能足夠且有效保護期刊(雜誌)在送達訂購機關指定地點前之安全。
如期刊(雜誌)及其附件有破損、倒裝、變形、缺頁、水漬、外物污染、功能損壞或誤送、缺送【非第七、(八)條之情況】期刊(雜誌)等情事,訂購機關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立約商應於收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無條件修改或更換完妥,並報請複驗,倘逾前述規定之期限內,仍以逾期交貨計罰。
倘訂購機關訂閱期(1 年)屆滿,複驗結果仍不合格或仍未完成修改
或更換,則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已領取貨款之第 1、2、4、5 項之立約商,應退還貨款予訂購機關。還款之規定,比照第七、(七)條契約價金減少時之規定辦理】。如有可向運送人索賠之情事,亦由立約商自行負責,且立約商不得以其與運送人之間之索賠事項為理由,延遲或規避其對訂購機關應履行之責任。
(八)本案訂閱期間為 1 年,該期間內訂閱價格不得調漲,惟若因出版機構更改刊名、出版週期(例如,合刊、增刊)等致價格變更,立約商應即時以書面通知訂購機關並檢附出版機構調價之證明文件,供訂購機關審核,訂購機關將與立約商重新議定該刊物價格,並變更訂購金額,處理原則如下:
1. 重新議價後,契約價金減少:
(1) 第 1、2、4、5 項:
立約商應於限期內返還訂購機關已領取之貨款,否則訂購機關將自還款保證(第 1、4 項)或履約保證金(第 2、5項)內扣收。
(2) 第 3、6 項:核實支付。
2. 重新議價後,契約價金增加:
(1) 第 1、4 項:
立約商可向訂購機關補繳該增加款項之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後,請領該項貨款,亦可暫不請領該款項,俟 1 年訂閱期滿後,再行請領。
(2) 第 2、5 項:
俟訂購機關接獲該變更後之第一次到刊,請領增加之款項。
(3) 第 3、6 項:核實支付。
(九)出版機構停刊、遲延或不正常出刊:
1. 若(1)有出版機構尚未出刊即停刊或不繼續出刊之停刊情形,或(2)發生出版機構遲延或不正常出刊等情事,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之催缺清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以傳真等書面型式或電子郵件,告知訂購機關處理結果並應出具出版機構相關之證明文件,否則視同逾期交貨並按逾期交貨之規定論處【詳第九、(一)條之規定】。
上述第(1)項經核算應減少之價金後,依據第七、(七)條契約價金減少時之規定辦理,免計逾期違約金,或經訂購機關同意由立約商以同等值期刊(雜誌)替換之。
上述第(2)項倘訂購機關之訂閱期(1 年)屆滿,仍無法完成供應時,得經核算應減少之價金後,依據第七、(七)條契約價金減少時之規定辦理,免計逾期違約金,或將該期刊(雜誌)之履約期限延後至供應完成為止,或由訂購機關及立約商雙方協議其他方式處理。
2. 若立約商因出版機構倒閉等因素,無法取得出版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仍應提供可被訂購機關接受之證明文件,如:由相關公會提供證明文件,或立約商出具經公證之證明文件等。
(十)若訂購機關需調整原訂閱期刊(雜誌)之寄送單位或地址,應於交貨期限前 1 個月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立約商應無條件代為通知出版機構。
(十一) 倘訂購機關訂購之紙本期刊(雜誌)改成電子媒體等形式出版,訂購機關有權終止訂閱該期刊(雜誌),已領取貨款之第 1、2、4、 5 項之立約商,應退還貨款予訂購機關,還款之規定,比照第七、(七)條契約價金減少時之規定辦理。倘訂購機關同意接受該電子媒體等形式出版之資訊,則訂購金額免予調整。
(十二)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對於學術性期刊(雜誌)或一般性期刊(雜誌)之認定有爭議時,以訂購機關之認定為準。
(十三)本案對於立約商依本契約應提供之調價證明、缺刊證明、停刊證明、延期出刊證明及價格證明等文件,如經查明有不實之情形者以及提供期刊(雜誌)定價不實者,依第九、(五)條之規定辦理。
(xx)xxxxxx,xxxxxxxx(xxxx)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八、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規定方式【每本期刊(雜誌)1 年之訂閱定價乘以固定百分比(其他情況,詳第八、(四)條】,核算訂購總價(若有缺刊情況,則自總價扣除之),訂購機關於接到立約商所出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後,2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價款;應向上級或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
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日。前述付款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機關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立約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 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 規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 GCA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99 年 1 月 1日起為交易總金額之 0.76%,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含)以上者則為 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投訴對象:
(1) 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 各項次付款方式:
1. 第 1、4 項:
「立約商向訂購機關繳交預付款還款保證後,再向訂購機關請領與該保證相同金額之貨款。」
(1) 預付款還款保證
A. 契約規定立約商得支領預付款者,立約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B. 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訂購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息隨時
要求返還或折抵訂購機關尚待支付立約商之價金。
C. 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方式與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相同,預付款還款保證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D. 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四)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五)繳納預付款還款保證者,除另有約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履約期限長 6 個月。
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卅一條規定】
(2) 立約商向訂購機關繳交與請領貨款同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俟訂購機關核收該筆預付款還款保證後,憑立約商出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由訂購機關於 20 日內支付與該預付款還款保證之同額貨款。
(3) 預付款還款保證將於履約標的驗收合格後一次或分次發還。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得按實際作業程序、訂購之種類、數量及金額,於訂購時先行商議驗收及退還預付款還款保證之次數。
(4) 立約商不得以預付款還款保證繳交遲延致請款不及為理由,遲延將訂購之明細送交訂購機關審核及確認,否則適用機關得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倘訂購機關因此而發生損失,則立約商應負賠償之責【詳第九、(一)條之規定】。
2. 第 2、5 項:
「立約商免繳預付款還款保證,訂購機關於訂購期刊(雜誌)之第 1 期到刊比率達 80%並經驗收合格後,支付全部訂購刊物之 1年期全額貨款予立約商。」
(1) 立約商於接獲訂單後,以訂購機關之名義,依訂購清單向
出版機構訂購,訂購機關於所訂之期刊(雜誌)第 1 期到
刊比率達 80%之次月並經驗收合格後,依立約商出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於 20 日內支付全部訂購刊物之 1 年期全額貨款,倘有應扣款項,則應先自貨款扣除後再行支付。
(2)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得按實際作業程序、訂購之種類、數量及金額,於訂購前先行商議驗收及付款次數或相關訂購之證明文件,據以辦理驗收付款。
3. 第 3、6 項:
「立約商免繳預付款還款保證,訂購機關按實際接獲期刊(雜誌)之金額辦理驗收付款。」
(1) 立約商於接獲訂單後,以訂購機關之名義,依訂購清單向
出版機構訂購,訂購機關每月按實際接獲之期刊(雜誌)辦理驗收,驗收合格後訂購機關將憑立約商出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於 20 日內付款,倘有應扣款項,則應先行自貨款扣除後再行支付。
(2)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得按實際作業程序、訂購之種類、數量及金額,於訂購時先行商議驗收及付款之次數,據以辦理驗收付款。
(三)上述訂購總價包含所訂期刊(雜誌)之價格、服務費、運費等寄送至適用機關指定地點所需之一切費用。
(四)刊物上若未列 1 年期訂閱價者,立約商須出具出版機構之價格證明
文件並於訂閱 1 年期起始日前,先行告知訂購機關,訂購機關有權取消該刊物之訂購。
(五)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六) 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 1%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四、
(四)10.條規定,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並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
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惟因出版機構價格調整、缺刊或停刊等因素致訂購總額增減未達±5%,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得免增減之調整,惟超過上述誤差範圍,則立約商應出具機關開立之驗收證明書,洽臺灣銀行採購部增減作業服務費。
九、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 1.立約商未能按第七、(一)條之規定:
(1) 於接獲訂購機關下訂之次工作日起於 10 日內出具切結書切結保證於個別期刊第一期收書開始前 1 個月將依照訂購單及所附之採購清單向出版機構完成該期刊(雜誌)之訂購或雖於期限內出具切結書切結保證卻未於個別期刊第一期收書開始前 1 個月完成該期刊(雜誌)之訂購或雖於期限內完成訂購卻未於實際完成訂購之次日起 7 日內,將訂購之明細送交訂購機關審核及確認,訂購機關將計罰逾期違約金,得終止或解除訂單並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若訂購機關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時,則上述之逾期違約金將計算至訂購機關改訂購日為止。
(2) 雖有正當理由無法完成訂購,卻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仍以未於限期內完成訂購論處,訂購機關將計罰逾期違約金。
(3) 上述逾期違約金按所訂購之期刊(雜誌)契約價格從價計罰,每日按 0.1%計算,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通知後
10 日內,向訂購機關繳交逾期違約金,其有不足者,訂購機關得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逾期違約金以該筆訂單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為上限。
2.立約商未能按第七、(二)條之規定交貨(即缺刊)或發生瑕疵、誤送、缺送等情形,訂購機關應於出版機構規定期限內通知立約商,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之催缺清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告知
訂購機關處理結果以及於接獲訂購機關之補刊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無條件修改、更換完妥【詳第二、(四)條一般服務之規定】,否則即為逾期交貨【第七、(八)條之情況除外】,逾期違約金按
該期期刊(雜誌)之契約價格從價計罰,每日按 0.1%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第 1、2、4、5 項之立約商,應
於接獲訂購機關通知後 10 日內,向訂購機關繳交逾期違約金,其有不足者,訂購機關得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逾期違約金以該筆訂單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為上
限。
(二)立約商因故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立約商主張不可抗力等原因,應於事件發生或結束後,立即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訂購機關並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暨免罰,訂購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四)倘立約商發生逾期交貨之情事,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累積通知次數超過 10 次(含)以上,且逾期金額之累計總額逾該商已接獲訂單總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二、(一)6.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除按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交貨、服務責任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二、(一)9.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六)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惟不適用於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訂單,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
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立約商上述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七)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其他規定遭扣抵,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立約商已依約交貨,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一、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 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 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
審為有罪判決者。
6.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以虛偽不實之相關文件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 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除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除依本契約第四、
(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履約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情形,應依第 3、4 項規定辦理,經認定立約商該當第 1 項各款情形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十四、 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
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 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受理異議、申訴或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 受理異議之機關:
(1) 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 有關廠商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000 xxxxxxxxx 0 x 00 x,xx:(00)0000-0000。
2.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 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0 x,xx:(00) 0000-0000,傳真:(02)8789-7514。
(2) 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 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
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 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五、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 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不特定對象者。
十六、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訪查,如有高於市場價格之情形且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項目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之契約。
契約期間,臺灣銀行採購部為確認契約產品價格合理,得自行由網路、實體通路、機關訂購資料、機關決標資料等途徑查察,亦得請本契約之立約商提供契約產品(或類似產品)之通路地點或市售價格相關資料。若本案相關廠商拒不提供查證所需資料,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認定廠商無合理之理由拒不降價,而將其產品暫停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七、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八、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採購卡發卡銀行(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申請案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
(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
傳真 FAX:(02) 0000-0000)審核即可。
二十、 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即訂購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且未逾訂購標的之金額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訂購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
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三)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訂購機關請於交貨驗收後將廠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
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自促銷活動公告日起算,期間應在 30 日(含)以上或至契約期間屆滿,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五)立約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
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立約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 原立約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 原立約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立約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廿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二、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三、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
(02)8789-7554,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五、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56-8763,公務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11673 臺北市文山區xxx路 6 段 142 巷 1 號。
廿六、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 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站檢舉電話:(02)2248-2626,檢舉信箱:23599 中和泰和街郵政第 79 號。
廿七、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廿八、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
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9)。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廿九、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取得歐盟 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茲依據「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契約條款附件六。
三十、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卅一、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網址:xxxx://xxx.xxx.xxx.xx「首頁左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採購資訊→共同供應契約→表格資料」直接下載。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
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保險人 (以下簡稱本公司)因 (以下簡稱得標人)得標後開政府採購(以下簡稱採購),與要保人訂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契約,特立本保險單存證。
保險單號碼 | 字第 號 | 險別 | 保單性質 | |||||
要 保 人 | 住 | 所 | ||||||
被保險人 | (訂購機關) | 住 | 所 | |||||
採購契約內容述要 | 契 編 | 約 號 | 施工或交貨處所 | |||||
招 標 標 的 | 預抵 | 付 扣 方 | 款式 | |||||
招 案 | 標 號 | |||||||
得標 人 | 名稱 | |||||||
住 所 | 契 總 | 金 | 約 額 | 新臺幣 | ||||
保險期間 | 依照保險單條款第三條規定辦理 | |||||||
保險金額 | 新臺幣 | 元(利息另計) | ||||||
保 險 費 | 新臺幣 |
注意:
一、本保險單須蓋有本公司印信,並經總經理及副署人簽章始生效力。二、本保險單之記載如有與原約定不符者,請即通知本公司更改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立于
契約條款附件五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
得標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被保險人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預付款保證之情形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之責。
第二條:不保事項
一、保險人對預付款不依採購契約規定,自應付之價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無法收回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購契約所定預付款以外之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保險期間
x保險單之承保期間為自本保險單簽發之日起,至被保險人依採購契約規定扣清且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
於保險期間內,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險單。
第四條:採購契約之變更
採購契約如有變更時,本公司之保證責任以變更後之契約為準。
第五條:給付之請求
遇有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給付時,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檢具給付請求書向本公司請求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給付請求書後十五日內給付。
第六條:給付金額之計算
x公司之給付金額,應扣除被保險人已扣抵或可扣抵及得標人已償還之預付款。得標人不依採購契約規定返還預付款,被保險人因此所受利息損失,本公司亦負給付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合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並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為限,該利息自預付款給付予契約所載受款人之日起至機關領得還款金額之日止。
第七條:協助追償
x公司於履行給付責任後,向得標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放棄先行就得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之主張
x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就得標人財產強制執行為由,拒絕履行對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
第九條:第一審管轄法院
倘因本保險而涉訟時,本公司同意以本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保險單之批單、批註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需經本公司簽批始生效力。但採購契約之變更,不在此限。
三、本保險單未規定事項,悉依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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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客戶您好,
Dear Customers,
感謝您對於臺灣銀行的支持與愛護,本行非常重視客戶隱私權之保障,恪守相關隱私及資料保護法令義務,並致力於通知客戶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訊息。
Thank you for your support and appreciation in Bank of Taiwan. Your privacy is important to us, therefore, we are dedicated to inform you about you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rights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relevant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statutory obligations.
為因應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及相關法令之實施,本函隨附之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書,將就相關資料處理目的、方式及當事人權利行使等項目,提供更為詳盡之說明,懇請您撥冗閱讀。如您提供予本行非屬本人之個人資料,請您轉交告知書予貴公司提供個人資料予本行之歐盟境內之資料主體,並告知本行係依告知書之內容處理其個人資料。
To comply with effectiv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the enclosed Privacy Statement provides detailed introduction about purposes, methods and other issues of personal data processing as well as the rights you may exercise. Please take time to read the letter and Privacy Statement carefully. If you provide us personal data of others who are data subjects within European Union, please pass onto the Privacy Statement to him/her and inform him/her about how we process his/her personal data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Privacy Statement.
倘您有相關疑問或意見,請向本行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詢問或向往來之營業單位詢問。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our customer center (toll-free service: 0800-025-168) or our branches.
敬祝 萬事如意 Best Regards, 臺灣銀行
Bank of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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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書(法人戶專用)
Bank of Taiwan Privacy Statement (Applies only to legal person)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處理1,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 (註冊地址為: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依據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及相關法令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下列事項:
Dear Customer,
Considering confidentiality of the processing of your personal data, Bank of Taiwa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ank") (Registered address: No.120, Sec. 1, Chongqing S.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in accordance with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shall clearly inform you the following items whenever personal data is collected:
一、處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國籍、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Classification of personal data processing:
Name, personal I.D. card number/passport number/resident permit number, nationality, gender, date of birth, contact information, location information, an online identifier and other data detailed in the relevant applications or contracts/agreements. The personal data is based on data the Bank collected from the business, accounts or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customer.
二、處理個人資料合法性依據
x行係基於下列合法性依據之一處理 臺端之個人資料:
(一)基於 臺端同意之一個或多個特定目的。
(二)為履行契約所必須,或在締約前應 臺端之要求所必須採取之步驟。
(三)為遵守法定義務所必須。
(四)為保護 臺端或他人重大利益所必須。
(五)為符合公共利益執行職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所必須。
(六)本行或第三方為追求正當利益之目的所必須,但 臺端之利益或基本權與自由優先於該等利益時,不適用之。
Lawfulness of personal data processing:
The Bank may processes your personal data only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applies:
1. You have given consent to the processing of your personal data for one or more specific purposes;
2.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to which you are a party or in order to take steps at your request prior to entering into a contract;
3.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compliance with a legal obligation to which the Bank is subject;
4.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vital interests of yours and other individuals.
1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係指對個人資料或個人資料檔案執行任何操作或系列操作,不問是否透過自動化方式,例如蒐集、紀錄、組織、結構化、儲存、改編或變更、檢索、查閱、使用、傳輸揭露、傳播或以其他方式使之得以調整或組合、限制、刪除或銷毀。」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Act (GDPR), Art. 4 (2) stipulates that ‘”processing” means any operation or set of operations which is performed on personal data or on sets of personal data, whether or not by automated means, such as collection, recording, organisation, structuring, storage, adaptation or alteration, retrieval, consultation, use, disclosure by transmission, dissemination or otherwise making available, alignment or combination, restriction, erasure or de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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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task carried out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 in the exercise of official authority vested in the Bank;
6.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pursued by the Bank or by a third party, except where such interests are overridden by your interests or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三、處理個人資料之目的
x行得為下列目的處理 臺端之個人資料:
(一) 確認 臺端之身分及位置。
(二) 驗證 臺端簽約或進行交易時之簽章。
(三) 為既有及未來交易或契約關係之目的聯絡 臺端或 臺端所指定之聯絡人。
(四) 保護 臺端之帳戶或個人資訊安全。
(五) 為本行提供相關業務或本行管理所需(包括但不限於存匯業務、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外匯業務、有價證券業務、財富管理業務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六) 為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之目的。
(七)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Purposes of personal data processing
The Bank may process your personal data for the following purposes:
1. to verify your identity and/or location;
2. to validate authentic signatories when concluding agreements and transactions;
3. to contact you and your nominated individuals in connection with existing and future transaction and contractual agreements;
4.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your accounts or your personal data;
5. to provide services or for management purpo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eposits and remittance, loans, credit card, foreign exchange, securities, wealth management and other business operation purpo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project or organization prospectus.)
6. for investigation, statistics and research analysis purposes;
7. for comply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the needs for financial supervision.
四、個人資料處理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Period, area, parties and methods of processing personal data:
(一)期間:個人資料處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Period:
The retention period of the specific purpose for which the personal data is processed, or the perio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the data retention period necessary for the Bank to perform its business or agreed in the respective contracts (the longer period shall prevail).
(二)地區:下列揭示處理「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Area:
Any domestic and overseas areas where the “parties“ that may use the personal data described in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are situated.
(三)對象:本行(含與本行往來之第三方)、依法令規定處理之機構(例如: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本行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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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法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得到 臺端同意之對象。
Parties:
The Bank(including third parties engaged with the Bank), the institution processing the data in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with which the Bank is affiliated), other business-related parties(such as overseas branches of the Bank, correspondent banks, the Joint Credit Information Center, the National Credit Card Center of R.O.C., the Taiwan Clearing House,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service Co., Ltd., credit guarantee institutions, credit car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redit card acquires and engaged stores, as well as any recipients of internationally transmitted personal data not subject to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the central industry competent authority), institutions with legal authority,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or parties you agreed.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化自動決策、資料剖析等)或其他非自動化之處理方式。
Methods:
Processing of your personal data is by means of automatic machin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utomated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 data analysis) or non-automatic measures that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五、臺端之權利:
對於本行處理 臺端之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臺端得對本行行使下列之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二)補充或更正。
(三)停止處理。 (四)刪除。
(五)撤回處理之同意。 (六)限制處理之方式。
(七)拒絕個人化自動決策。 (八)資料攜出。
The rights that you may exercise:
Regarding the Bank processing your personal data, unless otherwise required by applicable laws or regulations, you are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 following rights:
1. inquiry, review or duplicate your personal data;
2. supplement or correct your personal data;
3. discontinue processing your personal data;
4. delete your personal data;
5. withdraw consent with regard to processing;
6. restrict processing;
7. object to automated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
8. data portability.
六、聯絡及申訴管道:
(一)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各項權利或了解行使方式,得向本行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 0800- 025-168)詢問或向往來之營業單位詢問。
(二)若 臺端認為本行無法或不願解決 臺端之權利行使問題, 臺端得向監理機關提起申訴。
Contact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s
1. With regard to the methods of exercising your rights prescribed above, you could inquire at customer center of the Bank (toll-free service: 0800-025-168) or at the branches of the Bank.
2. If you consider that the Bank has been unable, or unwilling, to resolve your data rights concern, you could raise any complaints with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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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若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You are in the position to decide whether providing personal related data and classification. However, the Bank is unable to provide you relevant services or better services if the Bank may not process necessary checking in terms of the operation requirement due to the lack of your personal data and classification. Your understanding is appreciated.
八、本告知書以中、英文作成,若有歧異,應以中文為準。
This Statement is prepared i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text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