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4
宏利環球基金
Manulife Global Fund
售股章程
二零二四年四月
April 2024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註冊辦事處:31, Z.A. Bourmicht, L-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此乃重要文件,務請閣下即時垂注。閣下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本公司董事就本
通知書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會使任何陳述產生誤導的任何其他事實。
致宏利環球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股東通知書
﹙「通知書」﹚
2024年5月24日
親愛的股東:
宏利環球基金(「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或「董事會」)茲致函閣下,建議終止宏利環球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該基金」) 」),由2024年6月24日(「生效日期」)起生效。
本通知書應與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4月的現有售股章程﹙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及僅針對香港股東,則為日期為2024年4月的現有香港說明文件﹚﹙統稱為「售股章程」﹚一併閱讀。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本通知書所用的詞語及字句的涵義與售股章程中所賦予者相同。
終止該基金
1.
截至2024年2月29日止,該基金的基金規模為2,320萬美元。於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的經常性開支數字如下:
類別 | 經常性開支數字# |
AA類別 | 1.57% |
AA收益類別 | 1.58% |
AA(美元)每月派息(G)類別 | 1.56% |
AA(澳元對沖)類別 | 1.58%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類別 | 1.48% |
AA(港元)類別 | 1.57% |
AA(港元)收益類別 | 1.58% |
AA(港元)每月派息(G)類別 | 1.57% |
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第21條及售股章程附錄三第8節規定,若本公司某子基金總資產的價值降至董事就該子基金釐定為最低適當水平的金額,或若董事認為此乃符合該子基金相關股東的最佳利益,本公司可向該子基金所有股東發出書面通知,於通知期屆滿後贖回該子基金的所有股份。
該基金自成立以來一直未能吸引實質性的新投資者,其大部分資產來自種子資本。董事認為該基金在可見的將來無法募集大量認購。因此,董事認為繼續以此規模管理該基金將不具備經濟效益,且該基金並非商業上可行的產品。董事因而認為,終止該基金乃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現謹此通知閣下,根據上文所載組織章程第21條及售股章程附錄三第8節的規定,董事已經決議強制贖回該基金所有已發行股份,並於生效日期終止該基金。
# 經常性開支比率是於下列相應期間,以有關股份類別的開支總和佔平均資產淨值的百分比表達。此數字每年均可能有所變動。此數字是根據由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的費用計算。
由本通知書日期起,該基金不再獲准在香港公開銷售及不得接受新投資者的認購及轉換。
該基金終止後,投資管理人將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撤銷該基金的認可資格。
成本
2.
所有與終止該基金及隨後向證監會撤銷該基金的認可資格相關的成本,包括法律、監管及行政費用,將由本公司的分銷商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承擔。為免產生疑問,該等 成本及開支不包括與處置該基金的投資相關的買賣相關交易費用等正常營運開支,而正常營運開支 將繼續由該基金承擔。該基金並無未攤銷的成立費用。
需採取的行動
3.
閣下可根據售股章程的規定,於2024年6月14日下午1時正(盧森堡時間)﹙及就香港股東而言,則為下午5時正﹙香港時間﹚﹚﹙「交易截止時間」﹚前,申請將閣下在該基金的持股贖回或轉換為任何其他子基金的相同類別或分類的股份,而毋須支付任何贖回費或轉換費。然而,閣下的銀行或財務顧問可能會就該等轉換/贖回指示向閣下收取費用。倘若閣下有任何疑問,建議閣下聯絡閣下的銀行、分銷商或財務顧問。
閣下只能將所持有的股份轉換為另一子基金的相同類別或分類的股份,而該等股份乃根據售股章程的規定在閣下的司法管轄區發售或出售,以及該轉換須符合所有適用的最低初次投資額及最低持股額要求的限制,並須符合投資者資格的準則。就轉換而言,以下股份類別須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 (1)任何子基金的AA/R類別的股份及P類別的股份;及(2)董事可不時決定的任何子基金的其他股份類別。
於截止交易時間後,股東的贖回或轉換要求將不予接受。
若閣下選擇贖回閣下的股份,贖回所得款項將根據售股章程第8.4.2節的規定向閣下支付。若閣下選擇將閣下的股份轉換為本公司其他子基金的持股,所得款項將根據售股章程第8.3.1節的規定以適用於該子基金的認購價用作購買閣下指定的子基金的股份。
股東若於交易截止時間前仍未行使其權利贖回或轉換其在該基金股份,其在該基金的股份將於生效日期自動按於生效日期的估值時間計算的每股資產淨值贖回,而毋須支付任何贖回費。
應向該等股東支付的贖回所得款項預期將於生效日期後三個交易日﹙及無論如何不超過30日﹚內結算。股東在基金清盤結束時未領取的款項將存放在盧森堡的Caisse de Consignation,並在三十年後被沒收。
準備終止該基金
4.
預期投資管理人將在生效日期前約五個營業日開始為該基金的相關投資進行清盤。清盤過程期間
﹙特別是緊接在生效日期前的數天﹚,儘管投資管理人擬於生效日期前根據該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管理該基金,惟該基金或未能時刻遵循其投資目標及政策。
稅務
5.
終止該基金的稅務後果對個別股東而言可能有所不同,視乎閣下各自的註冊、成立、公民身份、居 住或居籍的司法管轄區的稅法而定。閣下股份的任何轉換或贖回均可能影響閣下的稅務狀況。因此,閣下應就各自的註冊、成立、公民身份、居住或居籍的司法管轄區的適用稅項向專業顧問尋求指引。
僅就香港股東而言:在一般情況下,終止該基金不會對香港股東構成任何稅務影響。香港股東將毋須就該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入分派或因出售、變現或處置該基金股份而產生的任何資本收益而繳納任何稅項,惟倘該等交易構成在香港從事買賣、專業或業務之一部份,則須就有關收益繳納香港利得稅。然而,建議香港股東應按其特定情況尋求特定稅務意見。
一般資料
6.
僅就香港股東而言︰售股章程、香港說明文件、該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及本公司的組織章程可於任何工作日(星期六及公眾假期除外)之一般辦公時間內在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免費 索取,亦可於 www.manulifeim.com.hk1查閱。
股東如需要有關本通知書所載任何事項的進一步資料,可於一般辦公時間內隨時與本公司的執行人
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聯絡(電話號碼:(352) 45 14 14 316或傳真號碼:(352)
45 14 14 850),或與香港分銷商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聯絡(電話號碼:(852) 2108
1110或傳真號碼:(852) 2810 9510)。
代表
宏利環球基金
董事會
謹啟
1 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宏利環球基金
(一家在盧森堡註冊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香港說明文件
2024 年4 月
請注意:如閣下對香港發售文件(定義見下文)或所附財務報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財務意見。
本文件含有向香港投資者提供的額外資料(「香港說明文件」)並構成宏利環球基金(「本公司」)日期為2024 年4 月的售股章程(「售股章程」)的一部分,而且,除非附有售股章程,否則不得派發,並必須與售股章程一併閱讀(合稱「香港發售文件」)。
列名於售股章程第2 節的本公司董事,為對香港說明文件所含資料負責之人士。董事對香港說明文件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會使任何陳述產生誤導的任何其他事實。
香港說明文件旨在列明與本公司及其各子基金(「子基金」)有關(尤其是與在香港向投資者發售子基金有關)的資料。
可供投資的子基金
本公司及33 項子基金中之30 項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按照不時修訂、補充及替代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條認可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縱使給予該項認可,證監會對本公司之財政穩健程度,或就此作出的任何聲明或表達的意見是否正確並不承擔任何責任,證監會的認可不是對產品的推薦或認許,亦不是對該產品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該產品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產品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任何特定類別的投資者。證監會對香港說明文件所作出的陳述或表達的意見是否準確概不承擔責任。
請注意:就售股章程所載述子基金而言,只有以下30 項獲證監會按照證券期貨條例第104 條認可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
股票基金: 債券基金:
東協股票基金 亞洲總回報基金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亞洲高收益基金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亞洲短期債券基金
中華威力基金 中國總回報債劵基金
巨龍增長基金 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
新興東歐基金 美元入息基金
歐洲增長基金 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
環球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亞洲動力入息基金
環球資源基金 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
康健護理基金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
印度股票基金 投資級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日本股票基金 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台灣股票基金
美國股票基金
美國小型公司基金
i
請留意,售股章程乃全球發售文件,因此亦包含以下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之資料:
• 領先動力基金
• 環球氣候債券基金
• 環球環保轉型基金
不得就以上任何未經認可之子基金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證監會僅就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經證監會認可之子基金,授權發佈香港發售文件。中介人須注意此限制。除非證券期貨條例第103 條之豁免適用,否則在香港向公眾提呈發售該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子基金乃屬違法。
敬請留意,售股章程所提及的本公司網站www.manulifeglobalfund.com(「全球網站」)並非以香港零售投資者為對象,香港零售投資者亦不應以該網站作參考。若售股章程提及某些文件或資料可透過全球網站取得,香港零售投資者則可在網站http://www.manulifeim.com.hk(「香港網站」)或向香港代表索取該等文件或資料。全球網站和香港網站均未經證監會審閱,並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此等網站所包括的資料及材料並不構成香港發售文件的一部分。
各子基金可自行發售超過一個系列的股份(各「類別」)。
投資者應注意,在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持續獲證監會認可期間,香港發售文件將提供英文及中文翻譯。就香港投資者而言,香港發售文件的中文文本應具有與其英文文本相等的地位。
雖然本公司按其投資權力獲准從事證券借出、回購、反向回購及類似的場外交易,但是本公司現時無意就任何證監認可的子基金作出如此的交易,惟本公司會因應當前市場情況不時檢討此項政策。如因政策改變以致有最終的計劃從事該等交易,本公司將於改變生效以前給予所有股東一個月事先通知。香港說明文件屆時亦將作出更新以按證監會要求提供有關任何該等交易的安排之詳情。
就本公司可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及╱或為無論何種目的配對投資者其個人資料有關的任何目的而言,及╱或就促進、改善及增進本公司、宏利金融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及╱或香港說明文件項下的任何服務供應商通常向投資者提供服務之目的而言,本公司認為有需要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宏利金融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可使用、儲存、披露及轉送投資者在申請表上提供的個人資料及投資者與本公司之間的交易或買賣的詳情。股東有權要求索取及改正任何個人資料或要求避免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推銷。
本公司確認,只要本公司及任何子基金在香港仍獲證監會認可,而且除非證監會另行批准,本公司之意圖是按照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手冊》第七章、《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的相關的一般投資原則來經營證監會認可的各項子基金。
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與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並未獲證監會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給予認可。
申請程序
香港投資者申請程序如下文第3 節所述,而開戶申請表連同本香港發售文件派發。若需更多香港發售文件及開戶申請表,可在下列香港分銷商及香港代表的辦事處索取:
香港分銷商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0 樓
香港代表
花旗銀行香港分行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環花園道3 號 冠君大廈50 樓
ii
目錄
1. 詞彙集 iv
2. 風險因素 iv
3. 交易程序 iv
4. 費用及收費 viii
5. 利益衝突 viii
6. 派息和稅項 ix
7. 香港服務供應商 xi
8. 報告的語言 xii
9. 查詢及投訴的處理 xii
10. 重要協議 xii
11. 有關子基金的ESG 準則的其他資料 xii
12. 可供查閱的文件 xii
iii
1. 詞彙集
售股章程中定義的詞語,除非香港說明文件另有定義,否則用於香港說明文件的詞語應有相同的意義。如售股章程與本說明文件之間內容有任何歧異,應以後者所含資料為準。
交易日,按香港說明文件文義,就任何子基金的股份而言,是指交易日(定義見售股章程)兼為香港銀行開門從事正常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惟因惡劣天氣銀行開門時間減少之日不應作為交易日,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
2. 風險因素
本公司投資之價值及連隨本公司股份的價值可升亦可跌,而且投資者可能不能收回其投資的款額。一般風險因素列載於售股章程第5 節中。金融衍生工具風險因素載列於售股章程第5.17 節。
各子基金有關的特定風險因素列載於售股章程附錄一。
風險管理
管理公司風險管理程序摘要載於售股章程附錄四。售股章程第5.12 段並載有流通性及波動風險的描述。投資者亦應留意,若子基金接獲大量贖回要求,子基金可能須要按大幅折讓價將投資變現,以滿足該等要求,而子基金或會因買賣該等投資而蒙受虧損。有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或會因而蒙受不利影響。
管理公司已制訂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令其能夠識別、監控及管理子基金的流通性風險,並確保子基金投資的流通性狀況有助其履行有關子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責任。該項政策結合可採用的流通性管理工具,同樣力求達到公平對待各股東。
管理公司的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已顧及子基金的投資策略、流通性狀況、贖回政策及交易頻密程度。
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涉及持續監控子基金所持投資的情況,以確保該等投資適合售股章程第8.4 段所載的贖回程序,並有助履行有關子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責任。再者,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包含管理公司為管理子基金在正常與特殊市況下的流通性風險而定期進行壓力測試的詳情。
管理公司或會運用以下工具來管理流通性風險:
• 本公司可將某子基金於任何交易日贖回的股份限制為該子基金當時已發行股份的10%。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售股章程第8.4.3 段。
• 本公司可將於任何交易日向任何單一股東支付的贖回金額限制為500,000 美元。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售股章程第8.4.3 段。
• 本公司可採用波幅定價機制於任何營業日調整子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售股章程附錄三第3(b) 段。
• 子基金可暫時借取最高為其總淨資產10% 的款額。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售股章程附錄二第2.12段。
本公司可於某些情況下暫停計算子基金任何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及暫停發行、贖回及轉換股份。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售股章程附錄三第9 段。
3. 交易程序
3.1 認購及贖回價
各類別每股股份的認購價及贖回價由按有關交易日有關子基金有關類別每股的資產淨值確定。
交易價格(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四位),即認購及贖回AA 類別、AA(澳元對沖)類別、AA(加元對沖)類別、 AA(港元)類別、AA 累積類別、AA(澳元對沖)累積類別、AA(港元)累積類別、AA(英鎊對沖)累積類別、 AA(人民幣對沖)累積類別、AA 收益類別、AA(澳元對沖)收益類別、AA(加元對沖)收益類別、AA(港元)收益類別、AA(美元)每月派息 (G) 類別、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類別、AA(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R(美元)每月派息(G) 類別 及R(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的價格,將每日刊登於http://www.manulifeim.com.hk,可向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取,及╱或可致電+852 2108 1110 聯絡香港分銷商索取。請注意,上述網頁可能含有與未獲證監會認可且不可向香港大眾散戶提呈發售的基金有關的資料。此網頁所含資料及材料不構成香港發售文件的一部分,而且未經證監會審閱。
iv
香港大眾散戶不得認購的類別的價格將不會公布。
公布的交易價格不包括售股章程第9.5.1 節所述應付的任何初次收費、贖回費和轉換費的款額。
3.2 申請
3.2.1 申請程序
申請應交給香港分銷商,而所有關於本公司的查詢亦應向其提出。投資者切勿將任何款項支付給按照證券期貨條例附第V 部並非持牌或註冊從事第1 類受規管活動的香港營業員或中介人。
各子基金各類別的最低初始投資額、最低隨後投資額及最低持股額列載於售股章程附錄一。
除非已與香港分銷商事先作出安排,否則,首次購買股份的投資者應填妥隨香港發售文件派發之開戶申請表,簽署妥當後交回給香港分銷商。香港分銷商可酌情決定接受以傳真提交的開戶申請表,但簽妥的開戶申請表正本須隨後即時補交。
如未收到經簽妥的開戶申請表之原件及本公司可要求的任何進一步的詳細身份證明,本公司保留取消有關股份的配售之權利。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申請人追討原來的認購價超出取消當日通行的贖回價的差額(如有),連同本公司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損失及贖回費。
對於其後的申請,股東可以傳真(風險自負)或書面作出。對因以傳真發送但未被香港分銷商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無論本公司、香港代表,香港分銷商或是過戶處均概不負責。
本公司及╱或香港分銷商保留拒絕全部或部份申請之權利。若申請被拒,本公司將在拒絕申請日後五個交易日之內以支票或電匯(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方式退回申請款項或其餘額,但不會補付利息。
3.2.2 交易截止時間
香港分銷商於香港時間下午五時以前接納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提出的有效申請將按於該日稍之估值時間計算的認購價辦理,惟該日須為交易日。有關認購價按評估有關基金的有關類別股份於有關交易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董事會已根據章程規定按其酌情權決定,現時不在認購價的稅項和收費作撥備。
3.2.3 逾時交易及市場選時交易
逾時交易被董事會定義為接受於相關交易日適用的截止交易時間後的交易(即認購、轉讓或贖回)指示,而有關指示亦會以根據該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指示所適用的資產淨值計算的價格執行。逾時交易是被嚴格禁止。
為防止以上行為,股份會以未知價格的方式發行,而本公司及香港分銷商亦不會接受截止時間後收到的交易要求。
市場選時交易被董事會定義為一種套戥方法。據此投資者利用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釐定方法的時差及╱或不完善或不足之處,於短時間內有系統地認購及贖回或轉換股份。市場選時交易行為會影響投資組合的投資管理,及因成本增加及╱或導致利潤攤薄而對相關子基金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懷疑進行市場選時交易人士之認購及轉換子基金股份的要求的權利。
3.2.4 結算貨幣
申請人可以下列方式支付其認購款項:
(a) 以香港銀行開出的港元或美元支票或銀行匯票支付;或
(b) 以美元或港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銀行轉帳存入開戶申請表指明之適用帳戶之一。
倘申請人希望以其他主要貨幣付款,請先與香港分銷商聯絡。就該等認購而言,申請將被視為在香港代表確認收到已結算妥當之資金並將所得款項轉換為相關類別的計價貨幣之日收妥。申請將按相關交易日的估值時間計算的認購價辦理。
股東可填妥有關的申請表格以當日自動轉帳的方式(在其首次申請之後)申請購買股份。
v
3.2.5 支付詳情
本公司概不接受現金或第三方付款。如以支票或銀行匯票支付:
支票和銀行匯票抬頭人為「Citibank N.A., Hong Kong Branch – MGF A/C」(具有「不得流通,限入抬頭人帳」劃線)背面書明子基金名稱及申請人姓名。
若以銀行轉帳支付,付款應按照www.manulifeim.com.hk 指明的適用結算詳情進行。
以港元支付的隨後認購付款,股東可選擇以當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惟當日自動轉帳銀行帳戶須已在參與服務提供的銀行開立,而且已填妥有關的申請表格作出有關的自動轉帳安排。股東應確保當日自動轉帳銀行帳戶中有足夠的資金供以便有關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三時之前結算,而且認購的款額不超過銀行帳戶所規定的支帳限額。
3.2.6 股份之分配
對於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付款的認購申請,如申請於香港時間下午五時前獲香港分銷商接納,有關股份將於申請獲接納的同一交易日配發。港元、美元或相關股份類別結算貨幣認購申請必須於申請提交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結算並提交至香港代表。如支票或匯票未能成功結算,或者電匯款項未能兌現價值,或當日自動轉帳銀行帳戶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本公司可對逾期款項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息率按日收取利息,直至全額收到款項為止。不論徵收利息與否,本公司均有權取消配售股份。在該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投資者追討原有認購價加上應計利息超過取消配售當日之贖回價的差額。此外,本公司保留權利就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或根本未有收到投資者支付完成結算的款項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包括贖回費)追討賠償。
為確定將予發行之股份數目,本公司將按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匯率計算認購款項之相關類別適用結算貨幣(如認購並非以該貨幣支付)等值。兌換相關結算貨幣引起之一切銀行費用和支出將從認購款項中扣除,而扣除後的相關結算貨幣餘額則作投資本公司之用。
3.2.7 成交單據
各項申請將以提供個人客戶號碼的詳情的成交單據(由過戶處或香港代表代其發出)認收。如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以外的貨幣申請,成交單據將於收到已結算妥當的資金並將其兌換為相關結算貨幣後發出。
其後與本公司的所有通訊中都必須引用個人客戶號碼。
3.3 轉換
3.3.1 轉換程序
只有在同一類別或分類內(定義見下文),股東方可將其在一個子基金中的部份或全部股份轉換成為同一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的股份。
就香港零售投資者的轉換而言,以下股份類別須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1) 任何子基金的AA 類別、AA(澳元對沖)類別、AA(加元對沖)類別、AA(港元)類別、AA 累積類別、AA(澳元對沖)累積類別、AA(港元)累積類別、AA(英鎊對沖)累積類別、AA(人民幣對沖)累積類別、AA 收益類別、AA(澳元對沖)收益類別、AA(加元對沖)收益類別、AA(港元)收益類別、AA(美元)每月派息(G) 類別、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AA(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AA
(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R(美元)每月派息(G) 類別及╱或R(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統稱「AA/R 類別」);及(2) 董事根據香港發售文件可不時決定在香港發售或銷售的任何子基金的其他股份類別。例如,就同一類別的轉換而言,一個子基金的AA 類別股份可轉換成為同一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的任何AA類別股份(例如AA轉換成為AA累積、AA累積轉換成為AA收益等)。
一個類別或分類的股份不可轉換成為另一類別或分類的股份(不論是在同一還是另一子基金)。由於不同子基金的最低初次投資額不同,因此,茲提醒股東在提出任何轉換要求以前檢查其持有量。轉換股份的指示可以傳真或書面發送給香港分銷商,但必須由股東或(如為多於一名股東)所有聯名股東作出。傳真無法傳送的風險概由有關的股東承擔。
本公司及╱或香港分銷商保留權利全部或部分拒絕任何無效或不適當的轉換股份申請(包括本公司知悉或有理由認為屬與市場擇時有關或來自其認為是過度交易人士的任何申請)。股東僅可將其所持股份轉換成為同一類別或分類的股份,而且該等股份是依照售股章程規定在香港發售或出售的,而轉換受所有適用的最低初始投資額及最低持股要求的限制,並須符合投資者資格的標準。
vi
於2007 年12 月29 日前認購股份的股東若於上述日期以後將其全部或部份現有持股轉換為新子基金股份,則應注意,第3.1 節列明的新的最低持股額將適用其對新子基金的持股。
至於持有記名無憑證股份的股東,除非股東已使用開戶申請表中的轉換指示選項,否則,如其以傳真發出轉換股份指示,須隨即向分銷商發送經簽署的書面指示正本,當中應載明股東姓名、地址、其有關個人客戶號碼、轉換涉及的子基金名稱和股份數目等全部詳情。使用開戶申請表中的轉換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行承擔風險以傳真發出轉換指示(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轉換指示,但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傳真確認。無論本公司、香港代表、香港分銷商還是過戶處,對因以傳真發送但香港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3.3.2 股份轉換交易截止時間
香港分銷商於香港時間下午五時前接納的轉換指示將通常按該日稍後之估值時間計算的有關價格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轉換股份的價格,按使用原有子基金的贖回價參照轉換日通行的新子基金的認購價購買新子基金股份之方式確定。轉換成交單據將由香港代表代公司過戶處發出。
投資者應注意,如本公司收到兩套指示之間的時間不夠長且先前的交易尚未完成,則就就先交易轉換的股份收到的指示將不獲處理。
3.4 贖回
3.4.1 股份贖回程序
贖回指示應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交予香港分銷商,並必須載明股東名稱、地址、其有關個人客戶號碼、有關子基金及股份類別之名稱、贖回股份數目以及贖回所得款項應存入之銀行帳戶資料、貨幣、戶名、帳號等全部詳細資料。簽署必須經銀行、股票經紀或律師核實。傳真無法傳送的風險由有關的股東承擔。
持有記名憑證股份或不記名股票的股東如已通過傳真發出贖回股份指示,應隨即將妥為背書的股票(如為聯名股東,必須由所有股東背書)交回香港分銷商。
至於持有記名無憑證股份的股東,除非其已使用開戶申請表中的贖回指示選項,否則,如其選擇以傳真發出贖回指示,須隨即向香港分銷商發出正確地簽署的贖回表格或等同的書面指示的正本,當中應載明上述詳細資料。採用開戶申請表中的贖回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行承擔風險以傳真發出贖回指示(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採用該選項的股東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贖回指示,惟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傳真確認。本公司、香港代表、香港分銷商或過戶處將不會就因以傳真發送但香港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AA/R 類別股份免收任何贖回費。
3.4.2 股份贖回截止時間
香港分銷商於香港時間下午五時前接納的贖回指示將通常按該日稍後之估值時間計算的贖回價格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
贖回價按售股章程附錄三題為「認購價和贖回價」的分節中所述方式計算。
3.4.3 贖回限制
本公司無義務於任何交易日贖回超過任何子基金當時已發行的股份10% 的股份。如本公司於任何交易日收到多於有關子基金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10% 的贖回要求,可將超過10% 限額的贖回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屆時辦理上述贖回要求將優先於其後的要求。
此外,如單一股東贖回金額超過US$500,000,可延遲到有關結算日以後最多七個交易日支付。
3.4.4 贖回款項的結算
贖回款項通常會以電匯方式支付,但如贖回款項金額少於40,000 港元(或等值之任何其他主要貨幣),則通常會以支票支付。付款貨幣通常為美元,但亦可為香港分銷商批准的任何貨幣。匯款或兌換貨幣之任何費用應由有關投資者承擔。
結算款項一般於香港代表收到所有要求的贖回文件後三個交易日內支付,無論如何不超過三十日。因此,茲提醒投資者,如不遵照上文所述的贖回程序,贖回款項付款時間將會延誤。
vii
投資者應注意,如本公司收到兩套指示之間的時間不夠長且先前的交易尚未完成,則就先前交易產生的贖回所得款項收到的指示將不獲處理。
除非獲有關股東事先同意及香港分銷商另行酌情允許,並符合香港分銷商不時決定的所有相關程序,否則本公司概不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贖回款項。
3.5 初次收費、贖回費及轉換費
就特定子基金應付的初次收費、贖回費及轉換費(如有),請參閱售股章程第9.6.1 節及附錄一。
4. 費用及收費
4.1 香港分銷商
分銷商負責香港分銷商及如此委任的任何其他分銷商的收費。
4.2 香港代表
存管處將負責香港代表的費用和收費。
4.3 現金佣金等
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如收到由買賣本公司的投資項目而衍生的現金佣金,均會存入該投資管理人或分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或該投資顧問擔任顧問的有關子基金之帳戶。但是,若有關規則許可,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手冊》、《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該等人士可從經紀及通過其進行投資交易的其他人士收取並可有權保留明顯地對股東有利的商品及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對此,上述人士沒有作任何直接的付款)。這些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合資格的研究服務,為加強投資決策而獲得的電腦硬件及軟件,以及適當的執行交易服務。
5. 利益衝突
股東及有意的投資者應注意,管理公司、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可以是宏利集團的成員公司。部分該等實體可互相或與本公司有共同的管理層及╱或共同的董事。該等實體之間可能會發生
(潛在或非潛在的)利益衝突情況。如發生衝突,董事、管理公司、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將盡合理努力確保與有關子基金的有關的任何交易按公平原則進行、符合股東最佳利益且股東獲公平對待。
管理公司、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存管處及執行人可應不時需要及就任何子基金相同或相類似的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集體投資計劃及客戶有關的或涉及該等其他基金、計劃或客戶擔任管理公司、分銷商、存管處、受託人、支付代理人、執行人、轉讓代理人、過戶處、秘書、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或其他職能。因此,管理公司、分銷商、任何分銷商及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存管處、及執行人及任何與其相關的人士中任何人可能在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各服務供應商在所有時候均會在該等事件中顧及其對本公司及股東的義務,並將盡力確保有關衝突得以公平解決。
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或與其相關的人士可購買、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與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相類似或相同的證券或證券的衍生工具,並可發行其價值與該等證券的價值掛鈎的投資工具。由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構成其一部分的公司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可從事涉及上述證券的交易(買賣、對沖或其他),並有權就此收取費用。此等活動會影響該等證券的市值或現行水平,或者造成該集團公司與部份股東有利益衝突。任何上述集團公司亦可在提呈發售股份(或其他證券)時擔當各種角色,例如擔任包銷商或保薦人或發行機構的財務顧問。該等活動可能有某種利益衝突並會影響有關子基金的資產價值。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在上述情況下將於所有時候顧及其各自對本公司及股東的義務,並將努力確保該等衝突得以公平解決。如交易是由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或其相關人士負責,預期按正常市場收費率收費。
viii
6. 派息和稅項
本公司的政策是就所有派息類別按照售股章程第10 節所示的各派息類別各自的股息政策,向其股東分派由本公司可按其酌情權決定的股息金額。
然而,如就各類別支付給股東的股息款額少於50.00 美元,則儘管股東先前有任何收取現金股息的指示,股息卻可在該股東的帳下再投資於該類別的股份。
任何該等股份將於派付股息之日發行。按照董事酌情決定,亦可就所有派息類別宣派中期股息,但以不抵觸章程的規定為限。
在香港分銷商不時決定的相關程序的規限下,任何宣派及應付股息將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結算貨幣支付。支付股息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匯及外幣兌換交易有關的費用)以及與支付股息有關的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外匯匯兌風險)將由相關股東承擔。
類別 | 股息支付類型 |
AA 累積 | 該類別不會派發股息。 |
AA(澳元對沖)累積 | |
AA(港元)累積 | |
AA(英鎊對沖)累積 | |
AA(人民幣對沖)累積 | |
AA | 除非股東曾以書面向香港分銷商另外作出其他指示,否則其股息將會自動再投資於有關類別的額外股份。 |
AA(澳元對沖) | |
AA(加元對沖) | |
AA(港元) | |
AA 收益 | 除非該等股東曾以書面向香港分銷商表示要求將其應收的任何股息再投資於其投資的相關類別股份的額外股份,否則有關類別的股息將以現金支付予相關股東。 |
AA(港元)收益 | |
AA(澳元對沖)收益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G) | |
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 |
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 |
R(美元)每月派息(G) | |
R(港元)每月派息(G) |
ix
派息類型 | 類別 | 股息成份 |
累積 | AA 累積 | 該類別不會派發股息。 |
AA(澳元對沖)累積 | ||
AA(港元)累積 | ||
AA(英鎊對沖)累積 | ||
AA(人民幣對沖)累積 | ||
每年淨額派息 | AA | 扣除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費開支後,將從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淨投資收益向股東撥付股息。 |
AA(澳元對沖) | ||
AA(加元對沖) | ||
AA(港元) | ||
每月淨額派息(非對沖) | AA 收益 | 董事可酌情從收益、已變現資本增值及╱或資本撥付股息。從資本中撥付的股息等於歸還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部分或該原本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 就對沖類別而言,股息或會按股份類別貨幣對沖所產生的息差計算。該等股息或因而包括股份類別貨幣對沖盈虧所產生的息差,或會令派付的任何股息增加或減少。 |
AA(港元)收益 | ||
每月淨額派息(對沖) | AA(澳元對沖)收益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
每月總額派息(非對沖)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董事可酌情從已變現資本收益、資本及╱或總收益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即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此舉將導致可供派發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此等類別因而可從或實際上從資本撥付股息,等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部分或該原本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 就對沖類別而言,股息或會按股份類別貨幣對沖所產生的息差計算。該等股息或因而包括股份類別貨幣對沖盈虧所產生的息差,或會令派付的任何股息增加或減少。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
每月總額派息(對沖)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G) | ||
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 ||
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
x
派息類型 | 類別 | 股息成份 |
董事可酌情從已變現資本收益、資本及╱或 | ||
總收益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全部或部分 | ||
費用及開支(即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此 | ||
舉將導致可供派發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 | ||
R(美元)每月派息(G) | 此等類別因而可從或實際上從資本撥付股 息,等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 | |
部分或該原本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 | ||
在釐定適用於該類別的派息率時,董事將考 | ||
慮有關子基金投資組合所持證券及該等證券 | ||
可產生的投資收益總額,以計算恰當的每股 | ||
資產淨值收益率(百分比(%))。 | ||
除該收益率外,子基金並會按每股資產淨值* | ||
特別每月派息(非對沖) | 的 2% 至 5% 固定年率( 該比率將由董事於 | |
有關子基金推出該類別當時釐定,並其後在 | ||
www.manulifeim.com.hk 披露)從已變現資本 收益及╱或資本作額外分派,以達致高於預 | ||
期總投資收益的整體派息率。 | ||
R(港元)每月派息(G) | 股東務請留意,若並無足夠的已變現資本收 | |
益作額外分派,任何差額將會從資本撥付。 | ||
* 根據成立當年的初次認購價,以及其後每曆 | ||
年首個營業日的每股資產淨值,或在極端市 | ||
場波動或嚴重不利市況下,則根據董事(或其 | ||
代表)在事先通知投資者的前提下,所決定的 | ||
他營業日每股資產淨值。 |
從子基金的資本作出涉及支付或實際上支付股息的任何分派,可能導致該子基金上述相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減少。過去12 個月就相關子基金上述類別支付的股息(如有)組成(即從可分派淨收入與資本撥付的相對金額),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或在www.manulifeim.com.hk 上查閱。在獲得監管機構事先批准(在適用的情況下)並向相關股東發出一個月的事先通知下,本公司董事可隨時修訂子基金的股息政策。
本公司毋須就收取來自香港之股息扣除預扣稅或香港其他稅項。隨著本公司及相關子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條繼續獲許可在香港從事零售投資,本公司毋須就出售投資所得收入繳納香港利得稅或其他稅項。
居住在香港之股東毋須因購買、持有或出售本公司股份繳納香港稅項,除非該等股份交易構成在香港從事的買賣、專業或業務之一部份,而因此須就有關收益繳納香港利得稅。股東亦無須就其股份繳納任何香港印花稅或遺產稅。
7. 香港服務供應商
7.1 香港分銷商
香港分銷商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0 樓。
香港分銷商就本公司在香港的分銷活動向其提供支援。
7.2 香港代表
香港代表為花旗銀行香港分行,一家在香港註冊的海外公司,其註冊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環花園道3 號冠君大廈50 樓。
根據委任香港代表的協議,香港代表同意履行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手冊》第9 章、《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規定的代表的職責。
xi
7.3 香港法律的法律顧問
本公司香港法律事宜的法律顧問為的近律師行,其註冊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環遮打道18 號歷山大廈5
樓。
8. 報告的語言
香港投資者須注意,本公司的(i) 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以及(ii) 年報(連同本公司的帳目及投資管理報告)只會提供英文版。不會刊發任何中文版報告。
9. 查詢及投訴的處理
如有關於本公司的查詢,請向本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1, Z.A. Bourmicht, L - 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的)或香港分銷商(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0樓的)提出。
如有關於本公司的投訴,請向香港分銷商(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 10 樓的)提出。
香港投資者如欲透過電話查詢或投訴可致電+852 2108 1110 聯絡香港分銷商。
10. 重要協議
與本公司有關的其他重要協議,請參閱售股章程附錄二第7段。與香港服務供應商有關的重要協議載列如下:
10.1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與香港分銷商於2006 年11 月15日訂立的香港分銷協議,根據該協議,後者同意擔任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分銷商(可由該兩方之間不時改變),並根據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分銷商及香港分銷商簽定並於 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 以分銷商取代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及
10.2 本公司、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及花旗銀行香港分行之間於2005 年11 月21 日訂立的香港代表委任協議(可由該三方之間不時改變)。
11. 有關子基金的ESG 準則的其他資料
根據歐盟的可持續財務披露條例(「SFDR」)監管技術標準,已按照SFDR 第8 條或第9 條範圍內的子基金環境或社會特性編制了進一步訂約前披露(「訂約前披露」)。香港投資者如欲了解有關證監會認可子基金的 ESG 準則的更多詳情,請參閱載有訂約前披露(僅提供英文版本)的網站https://www.manulifeim.com.hk/ assets/en/sfdr/pre-contractual-disclosures.pdf。若售股章程述明有關證監會認可子基金的某些資料載於售股章程附錄五,則香港零售投資者可從上述網站獲取該等資料。訂約前披露並不構成香港發售文件的一部分,並且未經證監會審閱。
12. 可供查閱的文件
可提供的文件
下列文件於任何工作日(星期六及公眾假期除外)之一般辦公時間在31, Z.A. Bourmicht, L-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的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和香港代表的辦事處供免費查閱。
12.1 重要協議(詳述於售股章程附錄二第7 段)及上述文件的副本;
12.2 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經修訂);
12.3 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
12.4 盧森堡1915 年8 月10 日法律(經修訂)及2010 年12 月17 日法律;及
12.5 本公司最新的半年報告和年報。
此等文件的副本亦可於支付合理費用後向香港代表處索取。本公司無意向香港投資者派發有關各子基金的
KIID 的副本,惟該文件於當地一般辦公時間內在上述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可供免費查閱。
xii
宏利環球基金
(一家在盧森堡註冊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售股章程
2024 年4 月
請注意:如閣下對本售股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徵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本公司已按2010 年12 月17 日盧森堡法律(經修訂)(「2010 年法律」)第一部份登記。無論對本售股章程之充分性或準確性,還是對本公司所持有的證券投資組合,該登記毋須任何盧森堡當局予以批准或不批准。任何與此相反的陳述均為未獲認可且屬違法。本公司具有從事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的資格並按照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第2009/65 EC 號獲得承認。本公司已委任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擔任其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以2010 年法律附件二涵義為準)。
管理公司遵守多項薪酬政策、程序及慣例(統稱為「薪酬政策」)。薪酬政策符合2011 年歐洲共同體(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條例,該條例後經可能不時補充或合併(包括可能不時據此就薪酬方面規定的任何條件)的2016年歐盟(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修訂)條例(「UCITS 條例」)進行修訂,目的是確保管理公司就適用規則範圍內的員工實施的薪酬慣例:(i) 符合及促進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ii) 不鼓勵冒險,並符合本公司及子基金的風險狀況、售股章程或章程;(iii) 不損害管理公司為該等子基金最大利益行事而履行的義務;(iv) 包括薪酬固定部分;及(v) 若將可持續發展風險納入子基金的投資決策程序,則與將可持續發展風險納入其子基金的投資決策程序一致。在應用薪酬政策時,管理公司將以適合其規模、內部組織及管理公司活動的性質、範圍和複雜性相適應的方式和程度遵守UCITS 條例。
若管理公司就子基金的若干投資組合管理及風險管理職能委託投資管理人,則可自行酌情決定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及風險管理的程度,因此個別受委人可獲不同程度的職責和報酬。
薪酬政策的詳情(包括薪酬福利的計算方法及負責發放薪酬福利的人士的身份說明),可於ucits.manulifeim.com
網站查閱,副本在要求時將可供免費索閱。
申訴處理
申訴可以書面方式向管理公司提出,地址為2/f, 5 Earlsfort Terrace, Dublin 2 D02 CK83, Ireland。接獲任何申訴後,管理公司將會處理來自投資者的任何查詢或申訴,又或將之轉介有關人士,並就此回覆投資者。
本公司乃為維持長期投資而設計及管理。短期或過度買賣本公司的子基金的交易或會破壞投資組合管理的策略並增加費用,而因此有損本公司的表現。按照CSSF 04/146 通告,本公司、管理公司及分銷商承諾不准許其知悉為或其有理由認為屬與市場選時有關的交易。因此,本公司及分銷商可拒絕接受股份認購申請或轉換,尤其是若交易被視為有破壞性的,特別是申請來自市場選時交易的人,或者來自本公司及分銷商認為屬有短期或過度交易模式或其交易曾經或可能破壞子基金的投資者的情況。為此,本公司、管理公司及分銷商可考慮投資者在子基金或共同擁有或控制的其他基金及帳戶的交易歷史。
只有根據附有本公司最近期的年度報告及於年度報告後公佈的中期報告(如有)的最新完整版本的售股章程及有關各子基金的KIID 作出的認購,方為有效。
列名於本售股章程第2 節的本公司董事,為對本售股章程所含資料負責之人士。董事對售股章程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會使任何陳述產生誤導的任何其他事實。
本公司由下列33 項子基金組成:
股票基金: 東協股票基金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中華威力基金巨龍增長基金領先動力基金新興東歐基金歐洲增長基金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環球環保轉型基金環球股票基金
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資源基金
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
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台灣股票基金
美國股票基金
美國小型公司基金
債券基金:
亞洲總回報基金 亞洲高收益基金 亞洲短期債券基金
中國總回報債劵基金環球氣候債券基金 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美元入息基金
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混合基金:
亞洲動力入息基金 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 投資級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股份乃根據本售股章程載述的資料及陳述提呈發售。任何交易商、營業員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或該等人士所作出的任何其他陳述均不得被視為獲本公司、其董事或執行人授權發出。除了本售股章程及本文提及之文件載明的資料和陳述外,絕無其他人士獲授權給予任何資料或作出任何陳述。股份將按本售股章程載明的資料和陳述以及所隨附的任何財務資料發行。在任何情況下,本售股章程的派發以及股份的配售或發行概不代表本公司的事務自本售股章程刊發日期以來並無變動。
本售股章程並不構成任何人士在任何未獲授權提出此類發售要約或招攬的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發售要約或招攬,或向任何人士提出發售要約或招攬而此類發售要約或招攬並不合法。本售股章程的派發及股份的提呈發售在若干國家內可能受法律限制。有意根據本售股章程申購股份的人士有責任主動留意和遵守該等限制,以及遵守在其為公民、居住、原居住或本籍的國家有關的外匯管制規例及應繳稅項規例。
股份未曾而且不會按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證券法」),或美國任何州或其他政治分區的證券法註冊,而不可直接或間接在美國、其領土或屬地、其任何州或哥倫比亞特區或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美國人士(由美國證券法 S 規則所定義)或為任何美國人士的利益提呈發售、出售、轉讓或交付,但根據登記或任何適用的豁免進行上述事宜則不在此限。無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還是美國境內的其他規管機構都未對股份或本售股章程之充分性或準確性表示贊同。本公司未曾而且不會按經修訂的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1940 年法律」)登記。
儘管有上述規定,股份將來可向有限數目或種類的美國人士提呈發售及出售,但唯有依照董事授權並按美國或其任何州的法律規定毋須登記本公司、任何子基金、或股份的方式方可提呈發售或出售。除非某人士應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除其他事項外下列聲明和同意,否則除了如前一句所述者外,股份不得向其發行或轉讓:(A) 聲明該人士不是美國人士亦不是為美國人士帳下購買該等股份,(B) 同意如果於他們仍為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或者為某美國人士的帳下或利益持有任何股份期間任何時候,該人士變成美國人士,其將迅速通知本公司,以及(C) 同意就與違反上述聲明及同意有關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賠償本公司。
股份現時未曾亦不會具有根據加拿大或加拿大任何省份或屬地的證券法律出售的資格,不可在加拿大亦不可向加拿大任何居民直接或間接提呈發售或出售。
茲提請美國人士及加拿大國民或居民注意附錄三第7 段關於本公司某些強制贖回權的內容。本公司保留權利,於發現身為本公司股東的加拿大國民已經不再居於加拿大境外,而再度以加拿大為居住地時,行使上述贖回權。
茲忠告股東及有意的投資者,就其註冊、成立、為公民或居民或作為住所的國家之法律項下購買、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可能存在的稅務或後果徵詢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中華威力基金可能投資的一些證券,而該等證券是不允許中國的國民、居住在中國的個人、(如為公司或合夥業務)在中國成立之公司或合夥業務、或最終受益人為中國國民╱ 居民之公司╱合夥業務擁有的。因此,該等子基金的股份將不會向該等類別的投資者提呈發售。現有股東如屬以上任何一個類別人士,會被提供強制贖回的事先通知。
英國投資者的額外資料
本公司按照英國2019 年集體投資計劃(修正案等)(退出歐盟)規例第62 條規例所載的臨時市場推廣許可制度,根據英國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經修訂)(「法令」)第XVII 部分獲授予臨時認可。有關註冊在英國公開發售的子基金的清單,請聯絡分銷商及╱或英國設施代理人及╱或FCA 的金融服務註冊處。
就本公司根據法令的認可而言,為了維持認可計劃營運商根據FCA 作為FCA 規則及指引手冊一部分發佈的集體投資計劃資料手冊所載規則要求的設施,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Europe) Limited 擔任本公司的設施代理人(「設施代理人」)。該等設施將放置於設施代理人的業務辦事處,地址為One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EA, United Kingdom。
分銷商可獲得及持有股份,而且可完全由其酌情決定以向任何股東出售及╱或從股東購買股份的方式以滿足出售、發行、贖回及轉換股份的任何申請或請求,惟申請的股東同意該交易,而且交易是按與股份相應的出售、發行、贖回或轉換的情況下適用的相同條款實行。分銷商有權保留來自該等交易的任何利潤。分銷商將定期將有關其實行的交易的任何資料送交本公司以更新股份登記冊並使本公司能發出任何股票(如適用)。
董事會已批准本售股章程的英文文本全文。此售股章程可翻譯成其他語言。如本售股章程被翻譯成另一語言,譯文應盡可能接近英文文本的直接翻譯,對英文文本的任何偏離應僅為遵守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管當局的要求所需。如任何譯文的任何詞語之意義有任何不一致或糢糊不清,應以英文文本為準,但下列情況(而且唯有下列情況)不在此限: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要求本售股章程的英文及當地語言的文本應具有同等效力,或者要求本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在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關係應受售股章程的當地語言文本規管。
投資者應充分瞭解,股份之價值及股份收入(如有)可跌亦可升,因此,投資者贖回股份時實際所收可能少於原來的投資額。
投資者還應充分瞭解,不同貨幣之間匯率的變化亦可能導致股份的價值較股東所在國家的貨幣有所減少或增加。
在投資前,請小心仔細閱讀本售股章程有關產品特點及風險因素之詳情。在為投資選擇基金時,若閣下於任何時刻對任何子基金是否適合閣下有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財務意見。
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任何投資者,只有當其本人以其自己的名字登記在股東名冊時方能直接對本公司充分行使其投資者權利,特別是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在投資者通過中介人以其名字但是代表投資者投資於本公司的情況下,投資者並不總是能夠直接對本公司行使某些股東權利。建議投資者聽取關於其權利的意見。
本公司曾遵照盧森堡有關個人資料處理的個人保障的2002 年8 月2 日法例(經修訂)、有關個人資料處理及該等資料的自由轉移而對自然人的保障的歐洲規例(EU)2016/679(一般資料保障規例)及任何其他就實施或補充上述規定的歐盟或國家法例,就本公司及代表其收集、記錄、改編、傳輸及以其他方式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事宜發出私隱通告(「私隱通告」)。該私隱通告載列可處理的個人資料種類、個人資料所涉及的人士及如何取得個人資料,可處理或收取該等個人資料的有關人士及其目的,以及解釋為確保該等個人資料的私隱而已實施的某些政策和做法。私隱通告進一步闡述股東有權要求:(i) 查閱其個人資料、(ii) 糾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iii) 限制處理其個人資料、及(iv) 將其個人資料傳輸給第三者;以及股東就資料保障相關問題而向有關監督當局提出投訴的權利、撤回其對處理個人資料的同意的權利以及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權利。
有關最新私隱通告的詳情載於網站www.manulifeglobalfund.com 內「私隱通告」。私隱通告如有任何變更,股東將於該變更實施前最少一個月獲本公司正式通知。
尤須注意:一經認購股份,即代表每名股東同意本公司及╱或任何股份分銷商及╱或本公司正式指定的任何其他實體(各自稱為「資料收受人」)不時向歐洲經濟區、根據不時在經合組織的資訊自動交換共同匯報標準下參與司法管轄區(「CRS 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國家或美國的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稅務機構)(「監管機構」)收集、儲存、使用、處理、披露及報告該股東向任何資料收受人所提供的任何資料(「相關資料」),以就(但不限於)分享資料及稅務報告及預扣本公司應付股東的任何款項,符合相關監管機構可能不時適用於本公司及╱或子基金的規定以及其他適用法律責任(統稱「監管及法律規定」)。
每名股東進一步同意:(a) 如向任何相關資料收受人提供的任何資料有任何更改(包括造成該股東的納稅人地位變更的任何情況),盡快通知該資料收受人;(b) 豁免該股東根據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相關法律或法規而享有的任何及一切將妨礙任何相關資料收受人符合適用監管及法律規定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專業或銀行保密規則;及(c) 如該股東未能提供獲要求的任何相關資料,或如該股東於任何時間就上文列出的豁免提出反對,則本公司可根據適用法例就該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預扣應付該股東的任何款項及╱或強制贖回該股東所持有的股份。
按有關設立實益擁有人名冊的2019 年1 月13 日盧森堡法律(「實益擁有人名冊法律」)規定,任何自然人若直接或間接擁有本公司超過25% 的股份或本公司投票權或透過其他控制方式最終擁有或控制本公司(「實益擁有人」),該自然人必須代本公司以實益擁有人身份登記於實益擁有人名冊。一經認購股份,任何股東若為實益擁有人表示同意其遵照實益擁有人名冊法律規定而向本公司、管理公司、執行人及╱或本公司正式指定的任何其他實體提供本公司所規定的進一步資料,以遵從實益擁有人名冊法律。
目錄
1. 詞彙集 6
2. 地址一覽表 10
3. 結構 12
4. 投資目標及投資政策 15
5. 一般風險因素 17
6. 管理及行政 30
7. 股份類型 33
8. 交易程序 34
9. 費用及收費 38
10. 派息和稅項 40
11. 會議和報告 52
附錄一-關於子基金資料 53
附錄二-法定和一般資料 156
1. 本公司 156
2. 投資及借貸限制 156
3. 投資技巧和工具 160
4. 權益的披露 164
5. 核數師 164
6. 其他 164
7. 重要協議 165
附錄三-組織章程及公司慣例的摘要 166
1. 一般摘要 166
2. 類別權利和限制 167
3. 資產淨值 167
4. 認購價和贖回價 169
5. 轉換股份 169
6. 股份交易的結算 170
7. 強制贖回 170
8. 子基金的終止╱合併 170
9. 暫停交易 170
10. 股份轉讓 171
11. 股息 171
附錄四-風險管理程序摘要 172
1. 總則 172
2. 預期最高風險承擔淨額 172
1. 詞彙集
本售股章程中,下列詞語應分別有下文右欄中列明的意義:
「AA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AA」的類別。
「累積類別」 指不撥付股息及標示著「累積」的類別。
「ABS」 指資產抵押證券。
「執行人」或「過戶處」 指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及其職務繼任人或可能不
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執行人的其他實體。
「機構MBS」 指由吉利美、房利美及房地美等機構發行,由政府資助及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
「章程」或「組織章程」 指日期為2014 年12 月16 日並可不時修訂的本公司經重列組織章程。
「澳元」、「AUD」或「A$」 指澳洲法定貨幣。
「董事會」或「董事」 指本公司的董事會,包括其任何委任的委員會。
「債券通」 指於2017 年7 月為建立香港與中國內地兩地之間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而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債結算、上海清算所、港交所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推出的措施。
「營業日」 就每項子基金而言,指盧森堡的銀行開門營業的一整日,但營業日不包含(i) 根據有關子基金投資目標及策略,該子基金絕大部分投資進行買賣的任何交易所或市場休市的日子;及╱或(ii)董事指定的其他日子。
「C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C」的類別。
「加拿大元」、「CAD」或「CDN$」 指加拿大法定貨幣。
「碳足跡」 按下列公式計算:
投資現值
被投資公司企業價值
被投資公司的範圍一、二及三溫室氣體排放量投資組合現值(百萬歐元)
「中債結算」 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職務繼任人。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及其職務繼任人。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職務繼任人。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類別」 指子基金內一個股份系列,其在收費結構、分派政策、對沖政策、投資政策或本售股章程所述其他具體特點方面可能與其他類別不同。
「CMBS」 指商業抵押擔保證券。
「CMOs」 指抵押按揭債務產品。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指香港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及其職務繼任人。
「本公司」 指宏利環球基金。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職務繼任人。
「CSSF」 指盧森堡金融事務監察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 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及其職務繼任人。
「交易日」 就每項子基金而言,指屬該子基金營業日(及子基金可透過分銷商以外的經銷商可接受投資認購申請的司法管轄區當地的營業日)的任何一日,但交易日不包含(i) 子基金暫停估值期間的任何一日,及╱或(ii) 董事會可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日子。就某些子基金不時被視作為非交易日的營業日列表,可於本公司網站www.manulifeglobalfund.com取得。
「存管處」 指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及其職務繼任人又或其他不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存管處的實體。
「派息類別」 指可按照售股章程第10.1 節中載列的股息政策宣派股息的類別。
「分銷商」 指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及其職務繼任人或可能不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分銷商的其他實體。
「歐盟」 指歐洲聯盟。
「歐元」或「EUR」 指參與經濟貨幣聯盟(定義見歐盟法律)的若干歐盟成員國採用的官方
單一歐洲貨幣。
「房利美」 指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一家美國政府資助的企業)及其職務繼任人。
「FCA」 指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及其職務繼任人。
「FDIs」 指金融衍生工具。
「房地美」 指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一家美國政府資助的企業)及其職務繼任人。
「FSC」 指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職務繼任人。
「吉利美」 指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一家美國政府機構)及其職務繼任人。
「對沖」 指(如類別名稱中包含「對沖」一詞)該類別將其淨資產的基礎貨幣價值與其結算貨幣進行對沖。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其職務繼任人。
「香港金管局」 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職務繼任人。
「香港結算」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及其職務繼任人。
「香港」或「香港特區」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HKD」及「HK$」 指香港法定貨幣。
「I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I」的類別。
「I2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I2」的類別。
「I3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I3」的類別。
「I4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I4」的類別。
「I5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I5」的類別。
「I6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I6」的類別。
「I7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I7」的類別。
「收益」 指收益,而類別名稱中的「收益」表示收息產生類別。
「機構投資者」 指在2010 年法律第174、175 及176 條意義範圍內界定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顧問」 指列名於本售股章程第2 節的實體,各自已獲委任就相關子基金向相關投資管理人提供非全權委託投資顧問服務。
「投資管理人」 指列名於本售股章程第2 節的實體,各自已獲委任按其酌情權而管理相關子基金資產於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投資及再投資。
「KIID」 指投資者資料概要文件及╱或零售及保險投資產品組合的資料概要文件。
「日圓」或「JPY」 指日本的法定貨幣。
「管理公司」 指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宏利實體」 指宏利金融集團內任何實體。
「主要貨幣」 指美元、英鎊、瑞士法朗、歐元、日圓、港元、新加坡元、加拿大元及澳元中任何一種貨幣。
「MBS」 指抵押擔保證券。
「資產淨值」或「NAV」 指按組織章程及售股章程所述規定決定的各子基金的各類別的股份的
金額。
「經合組織」 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及其職務繼任人。
「P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P」的類別。
「支付代理人」 指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及其職務繼任人或可能不時獲委任為本公司及其子基金支付代理人的其他實體。
「人民銀行」 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職務繼任人。
「英鎊」或「GBP」或「£」 指英國法定貨幣。
「中國」或「中國內地」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除非文義另行規定或允許,並且僅就本售
股章程而言,「中國」不包括香港、澳門或台灣。
「QFI」 指根據相關的中國法律及規則(可不時頒佈及╱或修訂)之獲批准合格境外投資者(包括(如適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R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R」的類別。
「贖回價」 是指按附錄三第4 段所述規定決定的可贖回各類別的每一股份的價格。
「受監管市場」 指遵照規則經營、經認可並對公眾開放的受監管市場。
「REITs」 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擁有、營運或為產生收入的房地產提供資金的公司。REITs可投資於廣泛系列的房地產物業種類,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室、住宅大廈、倉庫、零售中心、醫療設施、數據中心、通訊塔、基建及酒店。大部分REITs 專注於特定物業種類,但部分在其投資組合中持有多種物業。REITs的法律架構、適用於REITs 的投資限制及監管及稅務制度將視乎其設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本售股章程中對「REITs」的所有提述均指符合可轉讓證券資格的REITs。符合可轉讓證券資格的REITs 必須既是封閉式信託基金,同時具有在受監管市場上市的單位,從而使其符合UCITS 投資的資格並遵守當地法律。
「人民幣」 指中國當時及不時的法定貨幣。
「S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S」的類別。
「外管局」 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職務繼任人。
「SAT」 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職務繼任人。
「SEC」 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其職務繼任人。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職務繼任人。
「證監會」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職務繼任人。
「滬港通」 指由中國證監會及證監會聯合執行的計劃,計劃准許境外投資者透過聯交所投資上交所,並允許中國投資者透過上交所投資聯交所。
「股份」 指代表本公司資本的各個別的子基金內所含無面值完全繳足的股份。
「股東」 指本公司股東。
「上海清算所」 指上海清算所及其職務繼任人。
「深港通」 指由中國證監會及證監會聯合執行的計劃,計劃准許境外投資者透過聯交所投資深交所,並允許中國投資者透過深交所投資聯交所。
「SICAV」 指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新加坡元」、「SGD」及「S$」 指新加坡法定貨幣。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職務繼任人。
「互聯互通」 指滬港通及深港通。
「子基金」 指本公司的股份之類別(及其後創立的股份的任何類別),而就其中每一類別分別維持一個獨立的證券投資組合。
「分投資管理人」 指列名於本售股章程第2 節的實體及其各自的職務繼任人或可能不時獲
委任為相關子基金分投資管理人的其他實體。
「認購價」 指按附錄三第4 段所述規定決定的可認購類別每一股份的價格。
「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職務繼任人。
「瑞士法郎」及「CHF」 指瑞士法定貨幣。
「UCITS」 指在會不時修訂的 2009 年 7 月 13 日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第 2009/65 EC 號之意義範圍內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條例」 指2011 年歐洲共同體(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條例,後經可能不時補充或合併(包括可能不時據此規定的任何條件)的2016 年歐盟(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修訂)條例所修訂。
「美國」 指美國。
「美元」、「USD」及「US$」 指美國法定貨幣。
「估值時間」 指各營業日可由董事決定釐定相關子基金每股資產淨值的時間。
「W 類別」 指所有標示著「W」的類別
「2010 年法律」 指2010 年12 月17 日關於集體投資計劃的盧森堡法律或取代或修訂該
法律的任何立法。
請注意,本售股章程所提述的信用評級未經審核,而且除非另有指明,均為標準普爾或惠譽之信用評級,若無標準普爾或惠譽評級,則為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評級。
2. 各方名錄
註冊辦事處
31, Z.A. Bourmicht L - 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本公司董事
• Paul Smith(主席)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收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0 樓
• John Li
19, rue de Bitbourg L-1273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 Christakis Partassides
29-31 Kasou Street
Flat 402
CY – 1086 Nicosia Cyprus
• Yves Wagner
19, rue de Bitbourg
L - 1273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 Gianni Fiacco
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0 樓
管理公司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註冊辦事處:
2/F, 5 Earlsfort Terrace Dublin 2 D02 CK83 Ireland
業務辦事處︰
The Exchange, George’s Doc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entre Dublin, D01 P2V6
(Ireland) Limited
分銷商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
註冊辦事處:
2/F, 5 Earlsfort Terrace Dublin 2 D02 CK83 Ireland
業務辦事處︰
The Exchange, George’s Doc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entre Dublin, D01 P2V6
Ireland
存管處、執行人、過戶處及支付代理人
• 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31, Z.A. Bourmicht
L - 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核數師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été coopérative
Reviseur d’Enterprises 2, rue Gerhard Mercator
B.P. 1443, L - 1041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投資管理人
• Fiera Capital (UK) Limited
3rd Floor Queensberry House
3 Old Burlington Street Mayfair
London W1S 3AE United Kingdom
(新興東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Europe) Limited
1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EA United Kingdom
(亞洲總回報基金及亞洲高收益基金的聯合投資管理人)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US) LLC
197 Clarendon Street Boston
MA 02116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領先動力基金、環球氣候債券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資源基金、康健護理基金、投資級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美元入息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及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的聯合投資管理人)
• T. Rowe Price International Ltd Warwick Court, 5 Paternoster Square London, EC4M 7DX
United Kingdom
(歐洲增長基金的投資管理人)
•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0 樓
(亞洲動力入息基金、東協股票基金、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短期債券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劵基金、中華威力基金、巨龍增長基金、環球氣候行動基金、環球環保轉型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及台灣股票基金的投資管理人,以及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高收益基金及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的聯合投資管理人)
分投資管理人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Europe) Limited
1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EA United Kingdom
(環球氣候債券基金及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的聯合分投資管理人)
•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特別行政區
銅鑼灣希慎道33 號利園一期10 樓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的聯合分投資管理人)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
8 Cross Street
#16-01 Manulife Tower
Singapore 048424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短期債券基金、印度股票基金及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的分投資管理人,以及環球氣候債券基金的聯合分投資管理人)
•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200 Bloor Street East Toronto, Ontario M4E 1E5 Canada
(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環球氣候行動基金及環球環保轉型基金的分投資管理人)
投資顧問
•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Taiwan) Co. Ltd.)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
台北市11073
松仁路97 號3 樓
(台灣股票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顧問)
法律顧問
• 盧森堡
Linklaters LLP
Avenue J.F. Kennedy 35 L - 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 香港
的近律師行(Deac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環遮打道18 號歷山大廈5 樓
3. 結構
3.1 子基金及類別
本公司在保留單一公司實體的管理優勢的同時向投資者提供國際範圍的投資機會。本公司符合2010 年法律第一部分項下作為SICAV 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資格。本公司的股本現時由33 項子基金組成,如附錄一所述,每一項子基金分別與一個獨立的投資組合相連繫。各子基金可發行多於一個受不同的發行條款規限的股份類別。各類別受不同的條件規限,包括(但不限於)不同的貨幣結算單位、最低認購額、最低持股額、認購、贖回或轉換股份應付的收費、應付本公司各服務供應商的費用及應付股東的股息及其他利益(如有)。
可供投資的類別如下:
類別: | 可供以下投資者投資: |
AA 類別 R 類別 | 零售投資者 |
C 類別 | 使用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下的公積金資金及與投資有關的保險產品子基金的中央公積金成員。 |
I 類別 | 機構投資者 |
I2 類別 | 高淨值的個人、機構及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的其他投資者 |
I3 類別 | (i) 由宏利實體管理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或互惠基金; (ii) 於收到認購要求時就費用事宜已與宏利實體訂立協議的機構投資者;上述投資者亦須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 |
I4 類別 | 由宏利實體管理以及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或互惠基金。 |
I5 類別 | 總部設於或營運於歐洲經濟區及由分銷商選擇並授權的其他國家的機構投資者。 |
I6 類別 | 高淨值個人、機構、中介人及以歐洲經濟區及在由分銷商選擇並授權的其他國家為註冊或進行分銷的其他投資者。 |
I7 類別 | 由宏利實體及╱或宏利金融集團關聯公司管理,以及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或互惠基金。 |
J 類別 | 日本投資信託或日本基金中基金 |
P 類別 | 私人銀行經銷商、私人財富及其他類似的經銷商的客戶以及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全權酌情豁免要求的其他投資者 |
S 類別 | 新加坡零售投資者 |
W 類別 | 私人銀行經銷商、私人財富及其他亞太地區以外類似的經銷商的客戶以及符合分銷商指定的要求或獲分銷商豁免要求的其他投資者 |
類別 | 結算貨幣 | 最低初次投資額 (或等值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 | 最低持股額 | 最低隨後投資額 (或等值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 | 初次收費 | 轉換費 | 贖回費 |
AA | 美元(US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最高為認購金額的5%3,4 | 最高為就贖回的股份應付的總贖回價的1% | 不適用 |
AA累積 | 美元(US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澳元對沖) | 澳元(AU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加元對沖) | 加元(CA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港元) | 港元(HK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AA(港元)累積 | 港元(HK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最高為認購金額的5%3,4 | 最高為就贖回的股份應付的總贖回價的1% | 不適用 |
AA收益 | 美元(US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澳元對沖)累積 | 澳元(AU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英鎊對沖)累積 | 英鎊(GBP)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人民幣對沖)累積 | 人民幣(RMB)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新加坡元(SG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澳元對沖)收益 | 澳元(AU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加元(CA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港元)收益 | 港元(HK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新加坡元) | 新加坡元(SG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新加坡元)累積 | 新加坡元(SG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新加坡元對沖) | 新加坡元(SG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新加坡元(SG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澳元(AU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加元(CA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港元(HK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G) | 日圓(JPY)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 人民幣(RMB)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 英鎊(GBP)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R(美元)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R(港元)每月派息(G) | 港元(HK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
C(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新加坡元(SGD) | US$1,0001 | US$1,0002 | US$100 | 不適用 | ||
S | 新加坡元(SGD) | US$5001 | US$5002 | US$50 | 最高為認購金額的5%3,4 | ||
S對沖 | 新加坡元(SGD) | US$5001 | US$5002 | US$50 | |||
S收益 | 新加坡元(SGD) | US$5001 | US$5002 | US$50 | |||
S(對沖)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US$5001 | US$5002 | US$50 |
S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US$5001 | US$5002 | US$50 | 最高為認購金額的5%3 | 最高為就贖回的股份應付的總贖回價的1% | 不適用 |
P(美元)收益 | 美元(US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澳元對沖)收益 | 澳元(AU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港元)收益 | 港元(HK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新加坡元)收益 | 新加坡元(SG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新加坡元(SG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美元)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澳元(AU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港元)每月派息(G) | 港元(HK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新加坡元(SGD) | US$50,0001 | US$50,0002 | US$5,000 | |||
J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累積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 歐元對沖)累積 | 歐元(EUR)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2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2累積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2(新加坡元對沖) | 新加坡元(SG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累積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新加坡元)累積 | 新加坡元(SG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新加坡元(SG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收益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3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4累積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4每月派息(G)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 人民幣(RMB)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5累積 | 美元(USD) | US$1,000,0001 | US$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5(英鎊)累積 | 英鎊(GBP) | GBP1,000,0001 | GBP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5(歐元)累積 | 歐元(EUR) | EUR1,000,0001 | EUR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5(瑞士法郎)累積 | 瑞士法郎(CHF) | CHF1,000,0001 | CHF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5(英鎊對沖)累積 | 英鎊(GBP) | GBP1,000,0001 | GBP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5(歐元對沖)累積 | 歐元(EUR) | EUR1,000,0001 | EUR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5(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瑞士法郎(CHF) | CHF1,000,0001 | CHF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I6累積 | 美元(USD) | US$1,000,0001 | US$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最高為就贖回的股份應付的總贖回價的1% | 不適用 |
I6(英鎊)累積 | 英鎊(GBP) | GBP1,000,0001 | GBP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6(歐元)累積 | 歐元(EUR) | EUR1,000,0001 | EUR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6(瑞士法郎)累積 | 瑞士法郎(CHF) | CHF1,000,0001 | CHF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6(英鎊對沖)累積 | 英鎊(GBP) | GBP1,000,0001 | GBP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6(歐元對沖)累積 | 歐元(EUR) | EUR1,000,0001 | EUR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6(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瑞士法郎(CHF) | CHF1,000,0001 | CHF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6(澳元對沖)累積 | 澳元(AUD) | A$1,000,0001 | A$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6(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新加坡元(SGD) | S$1,000,0001 | S$1,0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I7累積 | 美元(USD)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W累積 | 美元(USD) | US$100,0001 | US$1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W收益 | 美元(USD) | US$100,0001 | US$100,0002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1 或董事(或其代表)可(酌情)接納的較低款額 2 除非董事(或其代表)另行訂明則作別論 3 亞洲總回報基金的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類別股份的初次收費最高為認購金額的3.5% 4 亞洲短期債券基金的AA累積類別、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AA(美元)每月派息(G) 類別、AA(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及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類別的初次收費最高為認購金額的3% |
董事可不時增設具有不同專門投資目標的子基金及為各子基金設立一種或多種類別。所有子基金及其可供認購的類別之完整詳情列載於本售股章程附錄一。任何子基金及╱或類別只有在就提呈發售或出售給予某一司法管轄區所處的適當的當地政府、監管或規管當局獲通知並於必需的通知期屆滿及╱或必需的註冊、批准或認可已經實現或獲得後,而且在一切情況下均已經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規管要求後,方會在該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或出售。
4. 投資目標及投資政策
本公司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廣泛國際系列的多元化積極管理的子基金。透過它們各自特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向投資者提供對所選地區作出投資參與或以便彼等設立的多元投資組合機會。本公司的整體策略是透過主要為對廣泛系列的股票及可轉讓債務證券的投資達致多元化的效果。
在其投資限制中所設定的任何限度的規限下,而且與各子基金的特定投資目標和政策相一致,各子基金(除非另有具體註明)出於投資、對沖及╱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目的,作為其部分投資策略可投資或利用FDIs,包括證券、證券指數及貨幣的期權、關於貨幣的遠期合約、金融期貨合約及相關的期權,以及掉期合約。 FDIs 可以是在交易所或透過場外交易買賣,惟其須為與專門從事此類交易而且在特定市場活躍的第一流的機構訂立的。所有子基金均可在輔助基礎下持有流動資產。
本公司可尋求對某些股份類別的股份就有關的子基金的基礎貨幣對沖。如作出了對沖,其效果可能反映在上述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上,並因此反映在該類別的業績表現上。同樣,上述對沖交易所產生的任何開支將由產生該等開支的有關股份類別承擔。
請注意,不論基礎貨幣相對於其他貨幣貶值還是升值,都可作出上述對沖交易。如已作出上述對沖,則對於相對於基礎貨幣的貨幣貶值的風險,有關類別的投資者可得到重大保護,但是這亦可能妨礙投資者從基礎貨幣升值而獲利。
不能保證所採用的貨幣對沖會完全消除相關投資貨幣的貨幣風險。
各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請參閱附錄一。本公司的投資及借貸限制列載於附錄二第2 段。
4.1 一般投資目標
4.1.1 股票基金
由於各股票基金的主要目標是資本增長,預期派息金額不會大-請參閱第10 節適用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的分派政策。
4.1.2 債券基金
各債券基金的主要目標是透過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盡量擴大現時收入及資本增值的總回報。在第10 節中所述適用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的分派政策的規限下,財政年度內從相關證券收到的股息應再投資於有關的子基金。
4.1.3 混合基金
各混合基金的主要目標是透過主要投資於一項含有的固定收益及股本證券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尋求賺取收入並提供長遠資本增值潛力。請參閱第10 節適用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的分派政策。
4.2 一般投資政策
在選擇投資時,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將着重以由上而下方法將資產分配到各個國家,按經濟和地區的總體宏觀經濟環境評估市場的價值。然後對公司進行詳盡的分析以決定所持有的投資組合。此一方式廣泛地被稱為「以價值為本之增長」,其做法是仔細考慮價格高低及入市時機以後才作出追求增長的投資。
4.2.1 股票基金
在任何適用規則的規限下,子基金將投資於有關國家或地區內尚未在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批准的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公司股票,但唯有在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認為該等證券有合理預期將會掛牌的情況下方可如此。子基金可投資於在其所處有關國家或地區境內但在該國家或地區外上市及交易的公司的債務證券(不論是否屬於投資級別)及預託證券。可能在有些時期按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建議,子基金持有大量現金是合適的,包括(但不限於)在下列情況下: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認為證券價格並不有效地反映其公平價值;市場流通性令人憂慮;及╱或缺乏投資機會。
4.2.2 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投資組合是按「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雙重策略管理。據此在進行國家╱行業分配過程中,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有機制決定哪一個國家╱行業將從現時及將來的經濟變化得益。同時,這也方便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經考慮發行機構的財務情況及證券之抵押情況及其他特點後選擇被低估價值的個別證券。
為了增加總回報,在不抵觸子基金各自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的範圍內,凡是看到最佳投資機會,子基金均可利用所有各種可用的債務證券。因此,子基金將投資於許多不同的發行機構的所有質量等級及期限的債務證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美元結算的非美國政府和公司證券、按揭相關的證券、市政債務產品、資產抵押證券、抵押擔保證券、實物支付債券、高息債券、非美國發行機構的債務╱股本證券、新興市場債務及美國國庫抗通脹證券。
為免生疑問,雖然各子基金將主要投資於政府、政府及超國家代表機構、地方及地區機構及公司發行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他定息及浮息證券之投資組合,但是各子基金可不時由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酌情決定按市場通行情況部署其投資組合,亦投資於證券化或結構性的債務╱信貸工具。此等工具可包括ABS、MBS、CMBS、CMOs、RMBS 及轉手證券1。
對任何該等工具(下一句所述類型的MBS 及轉手證券除外)的投資總計不可超過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25%。在美國提供及由美國吉利美或房利美及房地美發行的MBS 及轉手證券總計不可多於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50%。
各子基金可由其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酌情決定,為子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繼續持有在購買後其信用評級降低至低於其平均信用評級的債務證券,但是,(i) 這應是與本售股章程規定之有關子基金的個別投資目標和政策相一致的,而且(ii) 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應正在履行其受託義務,監察子基金相關投資的表現及對子基金相關投資項目有影響的重大事件,並酌情決定採取適當行動以保護子基金股東的利益。
4.2.3 混合基金
若子基金為混合基金,其有關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將尋求在附錄二所訂明投資限制及適用法律及法規規限下投資於一系列核准股本及債務證券(直接及╱或透過其他UCITS 及╱或 UCIs),以達致投資目標。
1 ABS、MBS、CMBS、CMOs 及轉手證券的基本特點及與其投資相關的風險的進一步資料,請參見下文第5.22.8 節「抵押╱證券化產品風險」分題下所述。
此外,若子基金為混合基金,可在附錄二所訂明投資限制及適用法律及法規規限下間接尋求投資於另類資產,包括主要透過(但不限於)房地產及商品相關可轉讓證券(包括REITs)、金融指數衍生工具,以及透過投資於該等資產類別的UCITS 或UCIs(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及封閉式基金)。每項子基金對上文所列各個資產類別的投資(如有)程度,將由有關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按照為子基金訂明的投資目標釐定。子基金可按照各自的投資目標而在此等資產類別之間作動態配置以達致各自的投資目標,以及主動管理資本虧損風險。子基金並可在若干情況(包括正物色適當投資機會或基於市場或經濟狀況普遍不利)下暫時投資於現金、現金工具或短期貨幣市場證券或於現金、現金工具或短期貨幣市場證券持有持倉。
5. 一般風險因素
視乎文義而定,本節對投資管理人的所有提述均指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
5.1 投資風險
各子基金均會涉及重大市場波動並承受所有投資所固有的風險,而投資者應明白,股份的價值可升亦可跌。投資者可能不能收回其原有的投資。對子基金的投資是為產生長期回報而設計,不適合短期投機。
對子基金的投資涉及風險。這些風險可包括或關於(其中包括)股票市場、債務證券市場、貨幣、利率、信貸、流通性及波動性的風險及政治風險,以及該等及其他風險的任何組合。亦提醒投資者,風險因素可會會同時發生及╱或互相結合,導致對股份的價值產生不可預見的影響。對於風險因素的任何組合可能對股份價值產生的影響,不能提供任何保證。
投資於股票的子基金會承受一般與股票投資相關的風險,即證券的市值可跌亦可升。影響證券的估值的因素眾多,包括(但不限於)當地及環球市場的商業信心、投資情緒、商業周期、政府及中央銀行的政策、政治環境、經濟環境以及商業及社會條件等的改變。在某些情況下,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證券於有關交易所交易買賣。暫停或限制買賣意味著該等證券不可能變現,而投資於該等證券的子基金可能會遭受損失。
5.2 本公司的傘子結構,交叉負債風險
各子基金無論其盈利能力高低,將負責支付其費用和支出。本公司是各子基金之間法律責任分隔的傘子基金。儘管有上述規定,不能保證在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對本公司提出訴訟時,各子基金法律責任分隔的性質一定得以支持。另外,不論各子基金之間是否有交叉法律責任,涉及一項子基金的訴訟可能將本公司整體捲入,而有可能影響所有子基金的運作。
5.3 國際投資
投資於不同國家的公司及政府發行的證券涉及某些風險。這些風險包括利率及匯率波動、國際和地區政治及經濟發展及可能實施的外匯控制或對該等投資適用的其他當地政府法律或限制。集中投資於單一國家證券的子基金的投資者將完全承受該國經濟及股市的周期。與投資於幾個國家或地區的子基金相比,其風險及潛在的回報均可能有所增加。如子基金專注於特定的行業界別並缺乏分散風險,該子基金的價值比廣為分散投資於各行各業的子基金,價值波動會大很多。
由當地聯絡人、結算╱交收系統或證券聯絡人所持有的證券可能未能受到與盧森堡境內持有的證券所獲得的同樣好的保護。尤其是會有因當地聯絡人或系統無償債能力造成的損失。在某些市場,是不可能將實益擁有人的證券分隔或區別認定的,或者其分隔或區別認定的做法可能與較發達市場的做法不同。
5.3a 英國脫離歐盟導致的變動
英國選民在2016 年6 月23 日舉行的公投中議決脫離歐盟。公投結果導致英國及歐洲廣泛國家的政治及經濟不穩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隨著英國落實其脫離歐盟的條款,事件亦可能導致該等市場的消費者、企業和金融市場信心削弱。影響範圍將部分視乎英國與歐盟隨最終脫歐協議落實後所作各項安排的性質,以及英國繼續引用以歐盟法律為依據的法律的程度。執行英國與歐盟所協定的政治、經濟和法律框架的長遠程序,有可能導致英國及歐洲廣泛市場的局勢持續不明朗,並且導致波動長時間加劇。英國脫離歐盟、脫歐預期或脫歐條款亦可能導致英國(並有可能全球)金融市場嚴重不明朗,可能對投資於在英國及╱或歐盟擁有重大業務及╱或資產的投資組合公司的子基金的表現、資產淨值、該子基金的盈利及股東回報構成重大及不利影響。脫歐亦有可能加大在歐盟集資的難度及╱或加重監管合規負擔,令任何該等子基金日後的活動有所限制從而對回報構成負面影響。
此不明朗局面造成的波動或會意味著任何有關子基金及其投資的回報會因為市場走勢、英鎊及╱或歐元的價值可能下跌、以及任何英國信用評級下調而蒙受不利影響,亦可能導致任何該等子基金在執行審慎貨幣對沖的政策時面臨更多困難或更高成本。
5.4 非上市證券的風險
這是與非上市公司的股票等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相關的風險。該等投資的價格可能不穩定,而且由於流通量的限制,出售非上市證券可能會有延誤及╱或損失。對於集中投資特定市場、行業、行業組合、界別或資產類別的證券的子基金,這可能會增加股價的波動。
5.5 新興市場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可投資於一般所稱的新興經濟體或市場,該等經濟體或市場之特殊風險(包括較大股價波動、較低股票流通量、政治及社會不明朗因素及貨幣風險)會遠較世界上成熟的經濟體或主要股票市場的一般相關風險為高。另外,某些新興經濟體有高通脹、高利率及大量外債的風險,這些因素可能影響整體經濟的穩定。有關某些子基金的市場╱特點的具體風險之詳情列載於附錄一。
在本公司可投資的某些新興經濟體或市場,本公司可能承受比已發展的經濟體或市場較高的風險,尤其是由於對其服務供應商、代理人、聯絡人或受委人之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的保護,子基金因此而承受對該等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的風險。從上述服務供應商、代理人、聯絡人或受委人收集或收到的資料,與申報標準及要求較嚴的發達經濟體或市場關於代理人、聯絡人或受委人的類似資料相比,較不可靠。
投資者應注意,適用於該等子基金可能投資的新興經濟體或市場中的某些公司之會計、核數和財務報告標準、慣例和資料披露要求,可能有別於金融市場發展較完備的國家,因此投資者能獲得的資料可能會較少,也可能已經過時。
各子基金之資產價值亦可能受不明朗因素影響,例如政府政策、稅務法例、貨幣匯回限制的改變,以及子基金可能投資的新興經濟體或市場的政治、法律或規例的發展,特別是某些經濟體或市場對外資擁有公司權益程度的法律的改變、該等行業可能被國有化、資產及徵收稅項被沒收。
5.6 政治及監管風險
子基金所投資的市場的政府政策或法律之改變會對該等市場的政治或經濟的穩定有不利影響。子基金據以投資於某些市場的影響外商投資業務的法規繼續以不可預測方式演變。另外還有政府可能阻止或限制外資匯出或透過法院獲得法律補救的風險。雖然已經有基本商業法律,它們經常是不清晰或自相矛盾的,受不同的詮釋規限而且可隨時作出對子基金利益不利的修訂、修改、廢除或取代。
在某些市場的投資還可能需要大量執照、監管上的同意、證明書及批准,包括本公司的執照、供子基金在有關的證券交易中心或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相關證券交易代號的註冊及稅務當局的結清證明。不能獲得特定執照、監管同意、證明書或批准會對本公司或子基金的經營有不利影響。
5.7 天然資源界別風險
某些子基金因專注於天然資源界別而比投資於較多種類的行業的子基金承受比較大的不利發展的風險。天然資源界別的公司的證券會經比其他行業的公司證券承受較大的價格波動。該等公司用作原料或生產的某些商品因行業的全面供求因素而蒙受價格大幅波動。因此,天然資源界別的公司對影響其盈利能力的來料供應或其出售的產品通常只有有限的議價能力。集中投資於大量天然資源資產的公司的證券會使該等子基金比較廣泛多元化的互惠基金承受天然資源價格變動較大影響。該等子基金有在經濟衰退或天然資源需求下跌時表現欠佳的風險。
5.8 託管、結算及交收風險
某些新興經濟體或市場缺乏適當的託管、結算及交收系統,可能會阻礙在該等市場的部分或全部投資,或者需要子基金為作出任何此種投資時接受較大的託管、結算及╱或交收風險。由於制度不妥善而有不能確保證券轉讓、估值、賠償及╱或登記、證券登記過戶、證券託管及交易變現的風險。此等風險不會如此頻繁地發生於較發達市場或經濟體。
在某些經濟體或市場,過戶處不總是受有效的政府監督,資產的登記有特定的風險,證券的託管和保管亦如此。在部分此等新興經濟體或市場內,投資組合的資產的登記可能會出現困難。在如此情況下,子基金的持股登記可能會因為違約、疏忽或拒認擁有權等原因而喪失,導致子基金蒙受損失。有時投資項目會以當地過戶處發給的確認形式作為證明,但該等當地過戶處不受到有效的監管或者並非獨立於發行機構。存在欺詐、疏忽或拒認擁有權的可能,進而可能導致投資登記完全喪失。投資者應注意到該等子基金可能會因這些登記問題蒙受損失。
新興市場或經濟體可供實進行易的結算和交收系統與已發展的市場或經濟體的系統相比發展可能十分不完備,致使交易的結算及證券轉讓的過戶登記延誤及有其他重大困難。在某些經濟體或市場,有些時候,結算及交收追趕不上證券成交量,使交易難以作出。這些市場的結算及交收問題可能影響子基金的價值及流通性。子基金因結算及交收問題而不能購買其欲購買的證券會使其失去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由於上述問題而不能出售投資組合內的證券會使子基金因該投資組合證券其後價值下跌而遭受損失,或者如子基金已簽訂出售證券的合約,會因此而對買方有潛在的法律責任。
另外,上述經濟體或市場有不同的結算及交收程序。子基金會承受與其交易的各方或其交易所透過的各方的信貸風險,而且還會承擔未能交收的風險。子基金會投資的某些新興市場或經濟體的有關證券交易的結算及交收的市場常規可能會增加該等風險。在某些證券市場,交易不是按貨銀對付方式交收╱貨銀對付方式收貨(DVP/ RVP) 的原則實施,而現金及證券的交收日期可能會不相同而造成交易對手風險。
5.9 小型公司╱中型公司風險
某些子基金可(但不限於)投資於相關市場的中小型公司。此舉較投資於規模較大、基礎較穩之公司會面對更大的風險,特別是小型公司之生產線、市場或財政資源通常都比較有限,可獲得與公司有關的資料亦較少,而且公司可能只靠少數個別人士管理。小型公司╱中型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可能較低,其價格對於不利經濟發展的波動亦普遍高於較大型公司。
5.10 有關投資REITs 的風險
某些子基金可投資於REITs。主要風險可歸因於房地產價值下跌、房地產擁有人因拖欠按揭付款導致失去財產的可能性及環境責任,以及利率上升。此等子基金的價值會因應房地產市場走勢而波動。
5.11 貨幣風險
子基金的資產可主要投資於不是以其有關的記帳貨幣為單位的證券,因此子基金將以該等貨幣收取該等投資的任何收益或從該等投資所收到的變現所得款項,其中某些貨幣兌換成記帳貨幣時價值可能會下跌。子基金將以有關的記帳貨幣計算其各自的資產淨值和分派任何股息,因此有貨幣兌換風險。由於有關子基金的記帳貨幣與任何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貨幣兌換風險將視乎子基金作出該等投資的程度,影響該等股份之價值。另外,股份類別的指定幣值有可能並非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而該等股份類別的股東可能因該指定貨幣與子基金基礎貨幣之間匯率的波動而蒙受不利影響。另外,任何國家的外匯控制會對從該國匯回資金造成困難。
5.11.1 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
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類別之投資者務須注意下文。人民幣採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並參考一籃子外幣的有管理浮動匯率,而人民幣浮動乃受到政策控制約束。人民幣兌其他主要貨幣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每日成交價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中間價的狹窄範圍內浮動。由於匯率受到政府政策及市場力量影響,所以人民幣兌其他貨幣(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容易受外來因素影響而波動。
非人民幣投資者須承擔外匯風險,亦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礎貨幣(例如港元)的價值不會貶值。人民幣一旦貶值,有可能對投資者於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香港離岸人民幣(「CNH」)與中國內地在岸人民幣(「CNY」)雖代表同一種貨幣,但卻在不同兼互不相連而且獨立運作的市場上買賣,亦因此按不同匯率買賣。就此而言,CNH 的匯率未必與 CNY 相同,兩者亦未必有同一波動走勢。CNH 與CNY 若有任何表現差異,可能會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此外,人民幣目前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人民幣的供應及將外幣兌換為人民幣均受到中國內地當局的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約束。該等對貨幣兌換和人民幣匯率走勢的管制或會對中國企業的營運及財務業績以及人民幣計價證券的投資回報構成不利影響。人民幣流通性有機會因為政府管制及限制而收緊,這會對子基金將人民幣兌換為其他貨幣的能力以及人民幣兌換率構成不利影響。只要子基金投資於中國,將須承擔中國政府對於將資金或其他資產匯出中國施加限制的風險,致使子基金向投資者履行付款的能力受到限制,以及外匯匯率波動的風險(包括人民幣貶值的風險)。在特殊情況下,以人民幣作出的贖回付款及╱或股息派付或會因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和限制而延遲。由於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貨幣兌換會受制於人民幣當時的供應情況而定。就此而言,在接獲大量贖回人民幣計價類別要求的情況下,若投資管理人確定當時並無足夠人民幣可供有關子基金進行貨幣兌換以作結算用途,有關投資管理人可就此擁有絕對酌情權延後就任何贖回人民幣計價類別的要求付款。
5.11.2 人民幣類別相關風險
本基金將會採用CNH 來計算人民幣計價類別的價值。CNH 匯率與CNY 匯率相比可能存在溢價或折讓,並可能會存在顯著買賣差價。
按此計算的人民幣計價類別價值將受波動影響。人民幣匯率可升可跌,並無法確保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一旦貶值,可能會對投資者對有關子基金以人民幣計價類別所持投資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以非人民幣基礎(例如香港)投資者在投資以人民幣計價類別時,或須將港元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投資者其後亦可能須將(出售有關類別收到的)人民幣贖回所得款項兌換回港元或其他貨幣。投資者在此等過程中將會產生貨幣兌換費用,若人民幣兌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在收取人民幣贖回所得款項時貶值,可能會承擔虧損。概不保證人民幣的價值兌投資者的基礎貨幣(例如港元)不會貶值。
就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而言,投資者須承擔附帶的對沖費用,而該等費用可能很大,視乎當前市場情況而定。為對沖目的而運用的工具的交易對手一旦違約,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投資者可能承受非對沖的人民幣貨幣兌換風險,亦不保證對沖策略將會奏效。
再者,倘若人民幣兌相關投資的貨幣及╱或基礎貨幣升值而相關投資的價值下跌,則投資者所持人民幣計價類別的投資價值可能會承擔額外虧損。
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會盡力將對有關子基金的基礎貨幣與人民幣作對沖,目標是令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的表現與有關子基金基礎貨幣計價的同等類別的表現達到一致水平。此策略將限制對沖人民幣計價類別受惠於基礎貨幣兌人民幣升值時帶來的潛在收益。
5.12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之某些市場,其成交額可能遠低於較發達的股票市場。因此,累積及處置某些投資持股可能較為費時,而交易可能需以較不利之價格進行。由於市值及成交量高度集中於少數公司,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的價格可能會有波動,與主要領先相比,該等市場之股份流通量亦可能較低,價格波幅亦較大。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在發展初期不太成熟的公司。該等公司可能經常面對股價大幅波動,以及由於其證券交投量偏低而流通性可能較弱的情況。
特定證券在特定時期或特定市場條件下於欲出售的時刻難以出售時,亦可能出現流通性不足的情況。在跌市中,較高風險的證券及衍生工具會較難估值或較難按公平價格出售。流通性風險有加重其他風險的傾向。例如,如子基金投資於一項非流通資產,該等投資獲短期通知時的有限平倉能力會加重其市場風險。
投資者亦請留意:若接獲大量贖回要求,有關子基金可能須要為投資變現而接受投資價值的大幅折讓,以滿足該等要求,而子基金或會因買賣該等投資而蒙受虧損。有關子基金及其投資者會因而蒙受不利影響。
如子基金專注於特定的地理區域或市場╱行業界別,與擁有廣泛多元化投資的子基金相比,可能會有較大集中投資的風險。
因此,投資者應留意,對任何子基金的投資均非銀行存款,並無任何存款保險或政府機構加以保險或擔保。價格可能上升迅速,但可以一樣迅速下跌,而在如此下跌時該等證券不一定能出售。
5.13 波幅定價風險
買賣子基金相關資產之實際成本可能與子基金每股資產淨值計算在內之相關資產成本有差異。有關差異可能由於交易和其他成本及╱或相關資產買賣價格之間的任何差價而引起,因此可能導致子基金每股資產淨值出現顯著淨增加或減少。
每股資產淨值可根據附錄三第3(b) 段所述之波幅定價政策於營業日進行調整,以避免損害相關子基金現有股東的投資價值。調整影響程度取決於相關子基金所持有資產的估計交易成本及當時市況。調整值反映子基金的估計交易成本,而相關估計交易成本以相關子基金所持有資產的歷史交易成本和市況釐定,不一定代表實際交易成本。
由於採用波幅定價政策,因此子基金的資產淨值變動未必反映投資組合的真實表現。一般而言,當子基金出現大量淨流入時,波幅定價政策的調整將提升每股資產淨值;當子基金出現大量淨流出時,波幅定價政策的調整將減少每股資產淨值。子基金所有股份類別均使用相同調整,因此子基金所有交易投資者無論認購抑或贖回,均受相關調整影響。
由於波幅定價政策下的調整與子基金的現金流入與流出相連,故無法準確預測未來任何時間點會否出現攤薄情況,因此亦無法準確預測本公司需要使用波幅定價政策的頻率。
5.14 投資風險評級
不能保證各評級機構的評級將繼續按本售股章程所述基準計算及公佈,亦不能保證其不會有重大修改。評級機構對投資評級的過去表現不一定可作為日後的成績指標。
5.15 稅務風險
各子基金可投資於所產生的收入需繳納預扣稅及╱或所得稅的證券。該稅項對子基金可能造成不利影響。茲忠告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就認購、持有、出售、轉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子基金股份的潛在稅務或其他後果徵詢其專業顧問。可能適用本公司的某些稅務後果的摘要列載於本售股章程第10.2 節。然而,股東及有意投資者須注意,該節所含資料並非旨在述明適用本公司或所有類型投資者的所有稅務後果,其中有些投資者將會受特別規則所規限。
5.16 自動清盤及提早終止風險
雖然本公司註冊和成立均屬無限期的,但是董事可隨時按章程在股東大會上動議將本公司解散。如本公司的公司資本降至2010 年法律規定的最低資本下限(現時為1,250,000 歐元或其等值的任何主要貨幣)的三分之二以下, 必須向股東大會提出將本公司清盤的決議。如本公司或某一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分別降至 US$5,000,000 及US$2,000,000 以下,董事亦會決議將本公司自動清盤或者將該子基金的所有已發行的股份強制贖回以終止該子基金。另外,在附錄三第7 段(強制贖回)或附錄三第8 段(子基金的終止╱合併)所討論的情況,董事可要求將本公司自動清盤或將子基金提前終止(或將其與另一子基金或盧森堡UCITS 合併)。若所有已發行的股份被強制贖回,應付的贖回價應反映將本公司或有關子基金清盤的預期的變現及清盤費用,惟任何贖回費概不適用。
發生上述自動清盤或提前終止時,股東有權按比例收到本公司或子基金(依情況而定)的資產的利益。於該等資產的任何出售、變現、處置或分派時,本公司或子基金所持有的某些投資價值可能比其原來的成本低,以致股東遭受相當大的損失。另外,本公司或子基金(依情況而定)的任何尚未完全攤銷的組織費用屆時將從本公司或子基金的帳戶中扣除。
5.17 FDI 風險
為了達致其投資目標或作為其部分投資策略以及有效管理其投資組合及作對沖之用,除受其有關投資目標及投資政策限制外,子基金可不時利用認股證、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合約及其他衍生工具或合約等 FDIs。
這可能導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較大的波動。證券的波動不是固定發生的。例如,波動性的改變會影響某些期權,尤其是價外期權的價值。波動性亦有平均回復的傾向。當波動性達到非常高的程度,其更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相反,當波動性達到非常低的程度,其更可能增加而不是降低。
與上述技巧和工具相關的風險的類型和程度依特定FDI 及子基金資產的特點而整體有所不同。利用該等工具的投資風險可能比其成本所顯示的大,即FDIs 的小量投資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有重大影響。
在適用法例不時准許的範圍內,子基金可參與持有FDIs,不論是為了對沖還是其他目的。此種參與會使子基金面臨較高的風險,而若子基金不使用此種投資工具就不會受到或面臨此種風險。
在正常情況下,子基金亦可能不時使用FDIs 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及對沖之用。子基金就此等目的所使用之主要FDIs 包括但不限於)股證、期權、期貨、掉期及遠期。雖然使用FDIs 一般會是有利或有益,惟使用 FDIs 使子基金承擔額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段所述的風險。
雖然使用FDIs 一般會是有利或有益,但是其所涉風險有別於而且可能大於傳統證券投資所涉的風險。FDIs
所涉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管理風險、市場風險、信貸風險、流通性風險及槓桿風險。
5.17.1 管理風險:管理風險對子基金而言指使用該等工具的投資效果取決於投資管理人根據現行市場條件所作投資決定是否成功的風險。子基金成功利用FDIs 的能力取決於投資管理人準確預測股價、利率、貨幣匯率或其他經濟因素動向的能力及流通市場的情況。如投資管理人的預測不準確,或者如FDIs 的表現不如預期,子基金可能遭受的損失,比其不利用該等FDIs 大。
5.17.2 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子基金因其FDIs 的市值改變而遭受的風險。子基金如被迫在不利的條件下將其FDIs 出售或平倉,有令其投資組合價值下降之風險。在跌市中,高風險的證券及FDIs 可能較難估值或者子基金可能不能變現該等證券的真正價值。如此投資者應留意,對任何子基金的投資均非銀行存款,並無任何存款保險或政府機構加以保險或擔保。價格可能迅速上升,但可能一樣迅速下跌,而在如此下跌時該等證券不一定能出售。
5.17.3 信貸風險:信貸風險指因與子基金進行交易之交易對手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或違約之可能性而對子基金發生的風險,其可造成重大損失,甚至使子基金的FDIs 損失全部價值。子基金可能面臨與其進行交易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特別是有關不在認可市場買賣的FDIs。子基金所持有的有關 FDIs 的交易對手或發行機構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時,該等工具並無獲得與組織完善的交易所提供給交易參與者的相同的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履約保證。
5.17.4 流通性風險:當特定投資難於迅速購買或出售,從而限制投資機會時,就會存在流通性風險。如子基金投資策略涉及FDIs,子基金的表現可能由於其不能在有利時間及╱或按有利價格出售或平倉而受到損害。交易對手的流通性會因降低信用貸評級而下降,而大量現金外流及追繳按金通知會增加子基金的流通性風險。如子基金有非流通持倉,其在短期通知時有限平倉能力會加重其市場風險。
5.17.5 槓桿風險: 使用FDIs 會導致某種形式的槓桿作用。使用槓桿能增加回報,但損失的可能性亦增大。投資於FDIs 通常需要提供初始保證金,其款額與合約的規模相比一般較小,因此交易起槓桿作用。如市場變動對投資持倉不利,會作出通知要求在短期內追加保證金。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所需保證金撥備,投資可能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槓桿作用往往會擴大FDIs 價格或相關證券價值的任何上升或下跌的影響,因此,相對較小的市場變動可能對FDIs 會有比標準債券或股票大的影響。
為管理因使用FDIs 而發生的風險,管理公司有意密切監控對該等工具的參與和持倉,並將確保採用與有關子基金的風險情況相稱的適當風險管理程序。
最終發生上述任何風險皆會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有不利影響。在不利的情況下,子基金使用FDIs 可能無法有效進行投資、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對沖,而子基金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損失。
信貸違約掉期
信貸違約掉期(「信貸違約掉期」)是一種掉期,用於把相關固定收益證券的違約風險由固定收益證券持有人轉移至掉期賣方。如子基金購買信貸違約掉期,在固定收益證券發行機構沒有履行固定收益證券的付款義務的情況下,子基金將有權向信貸違約掉期賣方收取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子基金出售信貸違約掉期時將從信貸違約掉期的買方收取款項(溢價),以換取風險轉移。
信貸違約掉期涉及的風險大於子基金直接投資於相關固定收益證券的風險,因為除了一般市場風險外,信貸違約掉期或須承擔流通性不足風險、定價風險(包括在參考實體違約時計算信貸違約掉期項下所欠的付款義務的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以及與衍生工具相關的其他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在衍生工具結算後或會隨即減低,但已結算的衍生工具仍存在部分剩餘的交易對手及結算風險。
5.18 可換股證券風險
可換股證券(例如可換股債券或優先股)兼具債務及股本證券的特徵,並承擔兩者的風險,包括信貸、違約、股票、利率、流通性及市場風險。可換股證券普遍作為債務證券,並通常賦予其持有人權利,可收取派付或累計的利息,直至該可換股證券的期限屆滿或被贖回、轉換或兌換為止。在轉換之前,可換股證券通常具有與債務及股本證券兩者相若的特徵。可換股證券的價值一般會隨著利率上升而下降,而由於具有轉換特性,可換股證券一般會隨著相關證券市場價值的波動而變化。發行機構的可換股證券通常從屬於同一發行機構的可比較不可換股證券。雖然可換股證券普遍不會直接參與相關證券的任何股息分派,但其市場價格可能會受到任何股息變動或相關證券的其他變動影響。
5.19 與投資於具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證券(包括或有可換股證券)相關之風險
與傳統債務證券相比,具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帶來較大風險,特別考慮到若觸發與償付能力及╱或監管要求的資本水平相關之預定條件(例如發行機構臨界或處於無法持續經營的狀態,或發行機構的資本比率跌至指定水平),此類工具可遭減記或轉換為股票,而此等事件可能超出發行機構的控制範圍。該等觸發事件複雜且難以預測,並且可能導致相關證券的價值部分或整體降低。
當發生觸發事件,價格及╱或波幅可能會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投資具彌補虧損特點的證券亦可能使投資者面對流通性、估值和界別集中的風險。
如其投資策略所載,子基金可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務證券,某些此類型債務證券可受彌補虧損機制限制及可能承受減記風險,從而損害其於發行機構的債權人等級結構中的地位,並導致重大價值損失(包括投資本金全數虧蝕)。
尤其是,如其投資策略所載,子基金可投資或有可換股債務證券(一般簡稱CoCos),此類債務證券被視為具有較高風險及複雜程度。當發生觸發事件,CoCos(或能以折讓價格)轉換為發行機構的股票,或遭永久減記至零值。CoCos 所帶來的風險包括以下風險︰
5.19.1 觸發水平風險︰觸發水平與金融機構的資本及╱或償付能力門檻的最低水平相關,如低於該水平,CoCos 可轉換成股票或出現減記。觸發水平視乎債券發行的特定條款及監管要求而有所不同,可能難以預計會導致轉換成股票或減記的觸發下調事件。這可能會導致損失部分或全部投資。
5.19.2 資本結構逆向風險︰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減記觸發事件啟動時),CoCos 可能會先於股票持有人招致虧損,因而倒轉一般債權人等級制度。
5.19.3 息票取消︰CoCos 的息票完全由發行機構酌情支付,並可隨時任意取消。倘發行機構的儲備不足或因監管規定,酌情付款可能需予全部或部分取消。取消支付並非一項違約事件,而錯過支付的利息並不累計至一個未來日期,而是被永久放棄。此外,儘管取消支付CoCos 的息票,但普通股或優先股的股息仍可能支付。
5.19.4 贖回延期風險︰CoCos 一般作為永久工具發行,且僅可在有關監管機構准許後按預定水平贖回。不能假定永續CoCos 將於贖回日期贖回。CoCos 屬永久資本的一種。子基金未必於贖回日期或於任何日期按預期收回本金。
5.19.5 減記風險︰假如CoCos 進行減記,子基金可能損失部分或全部於CoCos 的原有投資。
5.19.6 收益率╱估值風險︰與由同一發行機構發行的較高評級債務發行或其他發行機構發行的相若評級的債務發行比較,CoCos 在收益率而言通常較為優勝。然而,與CoCos 相關的風險,舉例諸如:轉換╱減記或息票取消風險等則較高。
5.19.7 後償工具︰CoCos 是無抵押及後償工具,且其優先支付所有優先債權人及發行機構的若干後償債權人的現有及未來申索的順序較後。
5.19.8 未知風險︰由於CoCos 相對較新,故難以預測它們在受壓的市場環境下如何作出反應。倘單一發行機構啟動觸發事件或暫停息票支付,則可能對整個資產類別造成潛在價格蔓延及波動。此風險可能視乎相關工具套利的水平所增加。再者,在流通性不足的市場中,定價過程可能越來越難,令CoCos 難以出售。
5.19.9 轉換風險︰相關投資管理人可能難以評估CoCos 在轉換後將如何表現。假如轉換成股票,相關投資管理人可能會被迫出售此等新股票。被迫出售可能導致此等股票產生流通性問題。
5.19.10 行業集中風險︰CoCos 由銀行╱保險機構發行。如子基金大量投資於CoCos,其表現依賴金融服務業整體狀況的程度大於遵循較多元化策略的子基金。
5.19.11 流通性風險︰在若干情況下,CoCos 可能難於物色買家,而賣家或需接受較CoCos 預期價值的一個大幅折讓以將之出售,因而增加了投資損失的風險。
5.20 證券借貸
子基金可從事證券借貸。從事證券借貸的子基金將被涉及任何證券借貸合約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子基金的投資可能會借給交易對手一段時間。交易對手違約而抵押品的價值又低於借出的證券的價值會導致有關子基金價值下跌。本公司有意確保借出的所有證券均有完全抵押,但是,如果任何借出的證券沒有完全抵押
(例如,由於由支付延遲而發生的時機問題),有關子基金將面臨證券借貸合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
本公司現時不從事任何證券借貸交易或類似的場外交易,而在本公司開始從事此類交易前,本售股章程將於適當時候作出修訂。
5.21 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
子基金可訂立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
根據回購協議,子基金向交易對手出售證券,同時同意按議定的價格和日期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出售價與回購價之差額即交易的成本。再出售價一般高於購買價,反映議定的協議期間的市場利率。
反向回購協議規定,子基金從交易對手購買投資,而交易對手承諾按議定的再出售價於議定的未來日期回購證券。如果賣方違約,而由於市場波動出售有關證券連同子基金就有關協議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品所得款額可能會低於回購價,子基金因此會承擔遭受損失之風險。在合約期限屆滿或交易對手行使回購證券的權利之前,子基金不得出售作為回購協議標的之證券。
本公司現時不從事任何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或類似的場外交易,而在本公司開始從事此類交易前,本售股章程將於適當時候作出修訂。
5.22 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可投資於承擔下述相關風險的證券:
5.22.1 信貸風險:這是指公司債券的發行機構因不及時償還本金和利息而違約的風險,或者對發行機構支付上述款項的能力的負面看法會使該債券的價格下跌的風險。信貸風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債券發行機構的財政穩健狀況的看法。一般而言,高回報債券的信貸風險較高。其價格會因經濟、一個行業或一間公司的壞消息而下跌。股份價格,收益及總回報與較不進取的債券子基金相比波動較大。子基金持有的債券如信用評級被降級或違約,子基金可能有虧損。如某些行業或投資表現不如子基金所預期,子基金可能比同類子基金表現差或者有虧損。
5.22.2 利率風險:當債券結算的若干貨幣的利率上升,債券的價值或會下降,使有關投資組合的價值降低。如利率變動使子基金的可贖回證券比預期大幅提前或延期償付,該子基金股份價格會下跌。子基金平均償還期限加長會使其對利率風險更為敏感。
5.22.3 新興市場風險:與發達市場相比,新興市場的市場風險可能較大,尤其是在那些具有專制政府、政治不穩定或高稅收等特點的市場。這些市場中的證券或許比較反覆、較欠缺流通性及參與費用較大,而且有關投資的資料或許不完整或者不可靠。由於這些市場條件,子基金的策略分析或其執行可能有瑕疵。某些證券可能變得難以估值或難以在合意的時間按合意的價格出售。此種投資環境可能給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帶來負面影響。
5.22.4 交易對手風險:這是指與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無償還能力及╱或其未能履行其合約義務有關的損失風險。
5.22.5 高收益債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的債務證券風險:影響高收益債券表現的主要風險因素是利率和信貸風險。兩者於上文均有更詳細的說明。與高評級債務證券相比,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普遍有較低流通性、較高波動性及較大的本金及利息虧損風險。
5.22.6 主權債務風險︰子基金對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所作投資或須承擔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情況下,主權發行機構未必能夠或願意償還到期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要求子基金參與重組該等債務。若主權發行機構違約,子基金或會蒙受重大損失。
5.22.7 估值風險︰子基金的投資項目的估值或會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斷性決定。若該等估值最終為不正確,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5.22.8 抵押╱證券化產品風險:以下的陳述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ABS、MBS、CMBS、CMO 及轉手證券的基本特點及投資於此等工具的風險的資料。
(i) ABS: ABS 是由自償性金融資產的不相關聯的組合抵押(或證券化)的證券。以資產抵押並證券化是一種融資技術。它將在許多情況下本身較少流通性的金融資產匯集並轉換成為可在資本市場發售和出售的票據。
在一個基本證券化結構中,一個實體(通常是一個金融機構,一般稱為「保薦人」),產生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透過關聯實體取得金融資產(例如按揭貸款)的一個組合,然後再將該等金融資產直接或透過關聯實體出售給發行由該等金融資產「抵押」或支持的證券而特別設立的投資載體。因此被稱為「資產抵押證券」。
(ii) MBS: MBS 是代表對來自按揭貸款(最常見為住宅房地產按揭貸款)匯集的現金流的申索權的債務債券。按揭貸款是從銀行、按揭公司及其他提供按揭貸款者購得,然後由政府、半政府或私人實體組成匯集。證券化的過程如上所述,而證券由該實體發行,代表對匯集中貸款的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的支付的申索權。
大部分於美國發行的MBS 由吉利美或房利美及房地美提供。吉利美有美國政府支持,擔保投資者定期收到付款。房利美和房地美,也提供某些擔保,雖然沒有美國政府支持,但有向美國國庫2 借款的特別權力。某些私人機構如經紀行、銀行及住宅建築商也將按揭貸款證券化,其證券被稱為「私營」按揭證券。
(iii) CMO: CMO 乃MBS 之一種,是代表對來自大批住宅按揭貸款匯集的特定現金流的申索權的債券。按揭貸款的本金還款及利息付款的現金流被分割成稱為不同層次的不同類別的 CMO 權益。各層次可有不同的信用評級、本金餘額、票面息率、提前還款風險及到期日期(可為數個月至二十年)。
(iv) CMBS: 與住宅MBS 不同,CMBS 是由產生入息的商業房地產支持。在CMBS 交易中,大小不同、地產類型及地點不同的許多單一按揭貸款被匯集並轉讓給一項信託。信託發行一系列收益率、存續期及付款優先次序不同的債券。然後全國公認的信貸評級機構對各債券類別作出信用評級,範圍從投資級別(AAA/Aaa 至BBB-/Baa3) 至低於投資級別(BB+/Ba1至B-/B3)及比最低債券評級還要低的無評級類別。
(v) 轉手證券:此類證券是按將各種按揭貸款匯集並用作擔保轉手證券的抵押結構發行,該結構將被抵押的匯集所產生的現金流(扣除費用)的按比例的份額「轉手」予持有人。此類證券可由不同的機構如吉利美、房利美及房地美發行。
上述證券提供合成或其他形式的投資相關資產。其風險╱回報情況由來自該等資產的現金流決定。按其本質,這些證券不一定是性質相同的,而其相關資產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住宅或商業按揭貸款。它們可能採用槓桿,這會使工具波動性比不採用槓桿的大。在市場波動時期,此等證券承受流通性或信用降級問題的風險會增高。
資產抵押證券(ABS、MBS 及CMBS) 的結構旨在(其中包括)使投資者免受產生或取得金融資產的保薦人的公司信貸風險。然而,該等結構項下的付款主要取決於在為確保及時付款而設的相關匯集及其他權利(例如流通性機制、擔保或一般稱為信用增強的其他特點)中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例如,MBS 貸款由住宅業主償還,而CMBS 貸款由依賴租戶和顧客提供現金流償還按揭貸款的房地產投資者償還。如此,可能影響借款人及房地產的一般經濟活動或現金流的任何因素均造成風險(例如借款人及房地產信貸風險)。
CMBS 及CMO 的結構會根據信貸風險╱收益╱期限的水平將相關現金流分層使用。這就形成了一般稱為「分層順序」的順序支付結構。每一個月從所有貸款匯集收到的現金流量從持有最高評級證券的投資者開始向投資者支付,直至該等證券應計的所有利息均已付清為止。然後,利息支付給次一評級證券的持有人,依次逐級如此。收到的本金還款亦如此照辦。如借款人合約約定的貸款的付款有短缺,或者如貸款抵押品被變現而不能產生足夠的所得款項以滿足所有各分層的付款,最低分層類別的投資者將蒙受損失,而若仍有損失,則按相反優先順序由較高分層承受。
一般而言,利率上升勢必延長與固定利率按揭貸款有關的證券的期限,使其對利率變動更為敏感。因此,在利率上升期間,持有與按揭貸款有關的證券之子基金的波動性可能增加(延期風險)。與按揭貸款有關的證券亦有提前還款風險。利率下降時,借款人可能比預期提早償還其按揭貸款。若無保障,該提前償還款項將正正在其再投資於該等子基金之選擇相對不具吸引力時向投資者償還本金。這有機會因子基金可能需要按當時通行的較低利率再投資該該基金而使子基金的回報下降。另外,證券化或結構性信貸產品的投資流通性可能比其他證券低。欠缺流通性會使資產現時的市價偏離其相關資產之價值,因此,投資於證券化產品的子基金會更易受流通性風險的影響。
2 2008 年9 月7 日,房利美和房地美被美國政府置於聯邦住房金融局(「FHFA」)的法定保護之下。國庫及FHFA 設立了優先股購買協議。此乃國庫與被保護的實體之間的合約性協議。根據該等協議,國庫將確保各公司均維持正資產淨值。此等協議向政府資助企業(「GSE」)的債務(優先及後償)持有人提供額外的擔保和清淅度,以此支持市場的穩定,而且向GSE 按揭證券之投資者提供額外的信心,以支持按揭的提供。此一承諾消除了一切強制的觸發破產接管,而且確保受保護的實體有能力履行其財務義務。
在跌市中,較高風險的證券和衍生工具可能較難按公平價格作價或出售。
5.22.9 通脹指數債券:美國國庫1997年開始發行通脹指數債券(一般稱為「TIPS」或「國庫抗通脹證券」)。這是固定收益證券,其主要價值按通脹率定期調整。此等債券的實際(按通脹調整)利率在發行時通常固定為較一般債券低的水平。然而,在通脹指數債券的存續期內,利息將每半年支付一次,而款額固定在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改變計算的經通脹調整的本金款額之固定百分比。CPI 每月計算一次,可衡量生活成本的改變。不能保證CPI 將準確衡量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真正通脹率。
如CPI 數值降低,通脹指數債券的本金價值將下調,而其後應付的利息(就較低的本金款額計算)亦降低。原來發行的本金款額於到期時的還款由美國國庫擔保,但不能保證美國國庫會發行任何特定款額的通脹指數債券。債券現時的市值沒有擔保且將會波動。某些子基金可能還投資於其他會或不會提供類似擔保的通脹相關債券。如沒有提供對本金的有關擔保,在到期時償還債券的經調整的本金價值可能少於原來的本金。
通脹指數債券的本金款額的任何增加應作為普通收入納稅,即使投資者在到期前不會收到本金。
5.22.10 銀行債務:這是指存款證、銀行承兌匯票及其他短期債務。存款證是商業銀行的短期債務。銀行承兌匯票是借款人向商業銀行開出的定期匯票,通常與國際商業交易有關。存款證可以有固定或浮動利率。某些子基金會投資於銀行債務,而因此面臨發行機構的交易對手及信貸風險。
5.22.11 後償債務風險:指當發行機構未能履行其償付義務時,後償債務的償還順序低於發行機構的其他債券的風險。後償債務在其他債務獲償付後才會償還,與非後償債務相比,後償債務通常具有較低信用評級,並被視為對貸款人而言風險較大。
5.23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投資既有投資於新興市場的一般風險,亦有與中國內地市場有關的特定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及監管框架尚在發展之中,使其較難獲得及╱或強制執行判決,而這可能限制投資者可得到的法律保障。內部或與他國的軍事衝突亦是一項風險。另外,貨幣波動、貨幣兌換能力以及通脹率和利率波動已經且將會繼續對中國內地經濟及證券市場有負面影響。中國內地的經濟增長歷來是靠大量向美國及其他主要出口市場的出口所驅動。因此,全球經濟放緩會對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有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現時許多經濟改革都是空前的,可能會作出調整及修正。對於外資在中國內地的合營有限公司、或A 股、B 股及H 股的投資,未必一定有正面影響。近年中國內地金融市場所受到的政府干預有所增加,或會導致金融工具價格劇烈波動。
鑑於中國內地現時可提供的A 股、B 股及H 股數量相對較小,與其他較發達的市場可提供的選擇相比,可供子基金的投資選擇有限,而且,對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及合營公司的國家規管及法律框架也不如發達的市場般發展完備。中國內地A股及B 股市場的流通性可能較低,無論全部總市值還是可供投資的A 股和B 股的數量都相對較小。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導致價格劇烈波動。
中國公司被規定遵守中國內地的會計標準和慣例,此等標準和慣例在某種程度上跟從國際會計標準。然而,會計師遵照中國內地會計標準和慣例編製的財務報表與按照國際會計標準編製的可能有相當大的差異。
上海及深圳證券市場都在發展和改變過程之中。這會導致買賣波動、交易難以結算和記錄及有關規例難以詮釋和應用。
在中國內地的投資可能對中國內地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的任何重大改變敏感。中國內地的經濟在過去四十年處於從計劃經濟轉向較為市場主導的經濟過渡狀態。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政府介入的程度、外匯控制及資源分配。中國政府在經濟改革中起重大作用,而且將繼續對中國內地的經濟實行相當大的控制,包括可能採取矯正措施以控制經濟增長,而這可能對中國內地的證券市場有不利影響,而因此影響有關子基金的表現。
中國政府嚴格規管以外幣為單位的債務的支付並制訂貨幣政策。透過其政策,政府可向特定的行業或公司提供優惠待遇。政府所制訂的政策可能對中國經濟及有關子基金的投資有重大影響。
中國內地的政治改變、社會不穩定及不利的外交事態發展可能導致實施額外的政府限制,包括沒收資產、沒收徵稅或將股份相關發行機構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財產收歸國有。
基於上述因素,中國公司股份的價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大幅下跌。
5.24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
有關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的一般資料,請參閱本售股章程第10.2.3 節。
根據所收到的專業及獨立稅務意見,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就任何潛在中國預扣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目前並無作出任何稅務撥備。然而,投資管理人可保留在其認為適當時作出撥備的權利。上述任何稅務撥備的款額將在有關子基金的帳目中披露。
中國內地的稅務法律、法規和慣例不斷變化,可能會變成具有追溯效力。在此方面,有關子基金可能會在本文件日期或當作出有關投資、估值或出售時,承受預期以外的額外徵稅。子基金的收入和╱或有關投資的價值可能因為此等更改而減少。
5.25 有關投資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風險
如果及當投資管理人作出投資決定,以將子基金的資產分配至中國A 股連接產品,並無保證子基金將能夠妥善分配子基金旗下全部或主要資產作投資該中國A 股連接產品。
QFI 須遵守各自的執照限制,QFI 未必能履行投資管理人就中國A 股連接產品提出的投資要求,或倘有關法律或法規出現不利變化(包括QFI 匯出限制的改變)時,能及時處理贖回要求。有關QFI 執照的任何風險或限制將構成子基金的風險或限制。例如,QFI 可能會因以下理由(但不限於)被暫停或撤銷執照:(a)QFI 破產、清盤或被接管;或(b)QFI 於擔任QFI 投資者的過程中涉及違規行為,這些事項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為子基金可能需要出售其持有的證券。
此外,投資管理人將依據QFI 與其各自的中國託管人就其(以及子基金)於中國證券的資產的託管以及與其中國經紀就於中國市場執行中國證券的交易而訂立的現有安排。因此,子基金可能因中國經紀或中國託管人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於轉讓任何基金或證券之行事或疏忽而產生損失。
子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受到限制而產生損失,或由於QFI 設有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的流通性不足,及╱或執行或結算交易出現任何延遲或中斷,而可能無法完全執行或實現其投資目標或策略。此外,子基金可能在投資中國A 股連接產品因有關產品的供應有限及產品在市場上的需求較大而產生額外成本。
投資中國A 股連接產品並非直接投資中國A 股,因此不會賦予該產品持有人(如有關子基金)對中國A 股的任何直接實益擁有權或對中國A 股發行機構的任何直接索償權。相反,中國A 股連接產品乃是產品發行機構的責任,向子基金支付相關中國A 股產品的經濟回報。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發行機構可能會從產品的價格扣除各種支出、費用或潛在負債。因此,與直接投資相關中國A 股相比,投資中國A 股連接產品可能導致攤薄子基金的表現。
子基金通過投資中國證券所產生的溢利以人民幣結算,可能須待QFI 將人民幣兌換為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計價貨幣後,方會支付予投資者。由於中國的外匯管制機關可能會規定執行有關兌換的時間、數量和次數,故子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取得溢利。中國機關可能會改變目前的外匯管理機制,或改變方式以致對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支付流程造成不利影響。根據適用的QFI 規則,QFI 可根據其投資計劃自由選擇投資資金匯入中國的時間和貨幣,其可以是離岸人民幣及╱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可交易外幣,惟相關帳戶必須已經正式開立,而QFI 匯入及匯出中國以投資國內證券及期貨的資金必須以相同的貨幣計價。此外,人民幣兌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計價貨幣之間的匯率如有任何變動,可能會對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由於中國A 股連接產品屬於FDIs 類型,投資這類產品也會使子基金涉及載於本售股章程第5.17 節有關投資FDIs 的風險,其中包括(但不限於)(i) 因產品發行機構無力償債、破產或違約而產生的一般信貸風險;(ii) 因產品市場價值的變化而產生的估值風險;及(iii) 因產品並非固定及產品的價格可能很大程度上受其相關證券影響而產生的波動風險。
5.26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子基金可透過港交所投資於上交所或深交所,尋求執行其投資計劃。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的「北向通」,香港和國際投資者(包括有關子基金)將可透過香港經紀分別買賣若干合資格的上交所上市股票(「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上市股票(「深交所證券」)(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不時檢討),而香港經紀將透過港交所傳遞交易至上交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投資者可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的每日最高「北向通」額度買賣中國A股。
投資互聯互通的證券涉及有關互聯互通法律和技術框架的不同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互聯互通是一個試點方案,聯交所與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相對較新。因此,有關規例的應用和詮釋相對未經驗證,不能確定將會如何應用。現有互聯互通規例可予變動,並可能具追溯效力。此外,不能保證將不會撤銷互聯互通規定。因此,不能保證子基金能透過雙向股票交易渠道獲得投資機會。
通過互聯互通交易的股票,可因各種原因被剔出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範疇,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只可賣出,禁止買入。因此,投資管理人執行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由香港結算與中國中央結算公司中國結算代表香港投資者進行結算。在結算過程中,香港結算為代表香港執行經紀的代名人行事;因此,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於此段時間內並非以有關子基金、其存管處或其任何經紀的名義存入。子基金可能就中國結算而面臨交易對手風險。如中國結算發生違約的遠程事件,而中國結算被宣佈為違約方,則香港結算在其與結算參與者的市場合約項下的北向交易中的責任將僅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向中國結算提出申索。香港結算將本著真誠透過可用的合法渠道或透過中國結算的清盤向中國結算追討未償還的股票及款項。在該情況下,子基金可能會在追討過程中遇到延誤或可能無法從中國結算追回其全數損失。
雖然子基金對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有權已載於存管處的記錄帳目,但子基金僅擁有該等證券的實益權益。互聯互通的規例訂明投資者(如有關子基金)享有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帶來的權利和收益。然而,互聯互通是一個相對較新的計劃,子基金在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實益權益之地位未經驗證。倘香港結算視作履行通過其持有資產的保管職能,應注意,存管處和有關子基金與香港結算並無法律關係,且倘有關子基金因香港結算的表現或無力償債而造成損失,亦不會對香港結算提出直接法律追索。
同樣,香港結算將負責就企業行動行使股東的權利(包括所有股息、供股、合併建議或其他股東投票)。香港結算將致力促使有關子基金等實益擁有人通過其經紀知悉有關通過互聯互通買入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並提供機會以提供投票指示,而該實益擁有人將須遵守相關安排和所訂明的最後期限,因此,未必有足夠時間考慮建議或提供指示。進行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須受限於地方規例、規則和慣例。此舉可能會限制有關子基金委任代理人出席或參加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股東大會的能力。
根據互聯互通,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須受限於中國股市的市場規則和披露要求。倘A 股市場的法律、規例和政策或有關互聯互通的規則有任何變動,可能會影響股價。投資管理人亦應知悉適用於A 股的外資持股限制和披露責任。由於子基金於A 股持有權益,受買賣A 股的限制(包括保留所得款項的限制)。投資管理人全權負責遵守其於A 股的權益的所有通知、報告及相關要求。根據目前中國內地的規則,一旦投資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5%,投資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在此期間不能買賣該公司的股票。投資者亦須披露其持股量的任何變動,並遵守中國內地規則的相關交易限制。
互聯互通交易過程中的某些方面須遵守香港法律,適用於股份擁有權的中國內地規則也將適用。此外,使用互聯互通進行的交易並不獲中國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障。
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先決條件是相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運作。由此,該市場參與者能否參與互聯互通則取決於是否具備滿足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可能指定的某些資訊科技能力、風險管理及其他要求。此外,互聯互通計劃需要跨境傳送買賣指令。雖然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致力開發新的資訊科技系統,以促進跨境傳送買賣指令,但並不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行或將繼續適應中國和香港兩地市場的變化和發展。因此,通過互聯互通買賣可能會被中斷,因而影響子基金參與A 股市場(及因而實現其投資策略)的能力。
互聯互通一般僅於中國及香港兩地股票市場開市而且兩地市場於相應結算日有提供銀行服務的營業日操作。倘聯交所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任何一方或兩方休市,投資者將無法在有利進行交易的時間買賣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由於該計劃是一個相對新的方案,互聯互通的技術框架僅透過模擬市場狀況進行測試。一旦出現高交易量或意料不及的市場狀況,如情況許可,互聯互通可能僅以有限的基礎操作。聯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保留在必要時暫停滬港通及╱或深港通的權利,以確保市場有序公平,風險得到審慎管理。此外,滬港通及深港通均受每日額度限制,即透過有關互聯互通買賣證券的總額度。每日額度將以「淨買入」為基礎應用。尤其是,在開市集合競價的時段內,一旦北向每日額度餘額降至零或超過北向每日額度,新的買盤將被拒絕(儘管不論額度餘額多少,投資者亦將被允許出售其跨境證券)。因此,額度限制可能會限制子基金及時透過互聯互通投資A 股的能力,以及子基金可能無法有效地實現其投資策略。該等額度並非針對有關子基金或投資管理人,而是一般適用於所有市場參與者。因此,投資管理人將無法控制額度的使用或可用性。如果投資管理人不能買入額外的互聯互通證券,可能會影響投資管理人執行有關子基金投資策略的能力。
由於子基金的基礎貨幣並非人民幣,並有需要兌換人民幣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故亦可能涉及貨幣風險。於兌換時,子基金可能承擔貨幣兌換成本。貨幣匯率或會波動,倘人民幣貶值,子基金將出售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所得款項兌換為基礎貨幣時,可能會產生虧損。
5.27 有關通過債券通投資的風險
債券通是於2017 年7 月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債結算、上海清算所、港交所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推出的措施,旨在便利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投資者透過中國內地與香港金融機構之間聯繫而在對方債券市場上進行交易。
根據中國現行規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將獲准透過債券通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流通的債券。北向通將不設任何投資額度。
在北向通之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須委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為註冊代理,以便向人民銀行申請註冊。
北向通指設於中國內地以外的交易平台,乃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連接,以便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透過債券通提交買賣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流通的債券的要求。港交所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與境外電子債券交易平台合作,以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及平台,以便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透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中國內地核准境內交易商直接交易。
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可透過境外電子債券交易平台所提供的北向通提交買賣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流通的債券的要求,而該交易平台會將彼等的報價要求轉交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向中國內地數間核准境內交易商(包括市場莊家及其他從事莊家業務的機構)發出該等報價要求。核准境內交易商將會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而對報價要求作出回應,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則透過同一境外電子債券交易平台向該等合資格境外投資者發出回應。一旦合資格境外投資者接納報價,交易即會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完成。
另一方面,根據債券通而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債券證券的結算和託管將會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境外託管代理人)與中債結算及上海清算所(作為中國內地的境內託管及清算機構)之間的結算及託管連繫進行。根據結算連繫,中債結算或上海清算所將會在境內辦理已確定交易的整體結算,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則會遵照其有關規則而處理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代合資格境外投資者發出的債券結算指示。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香港金管局認可的境外託管代理人)將於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託管代理人(即中債結算及上海清算所)開立綜合代名人帳戶。所有由合資格境外投資者買賣的債券將會以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名義登記,後者將會以代名擁有人身份持有該等債券。
子基金透過債券通作出的債券投資將須面臨若干額外風險和限制,或會影響子基金的投資及回報。
債券通相對較新。任何債券通機關(定義見下文)所公佈或應用有關債券通的法律、規則、規例、政策、通告、通函或指引(「適用債券通規例」)會不時更改。不能保證債券通不會受到限制、暫停或廢除。若出現有關情況,子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而倘若子基金無法透過其他途徑充分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子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債券通機關」指為債券通提供服務的及╱或監管債券通及有關債券通的活動的各交易所、交易系統、結算系統、政府、監管或稅務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人民銀行、香港金管局、港交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中債結算及上海清算所以及任何其他對債券通有司法管轄權、權限或職責的監管機構、代理或機關。
子基金亦可能面臨與結算程序及交易對手違約相關的風險。與有關子基金訂立交易的交易對手可能不履行其透過交付有關證券或支付價值以結算該交易的義務。
某些債務證券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可能因成交量少而缺乏流通性,或會導致某些在該市場買賣的債務證券劇烈波動。有關子基金因而須承擔流通性風險。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的債務證券或會難以或無法出售,有關情況會影響子基金按內在價值購入或出售該等證券。
根據現行適用債券通規例,合資格境外投資者如欲參與債券通,可透過向有關當局辦理有關備案及開戶手續的境內結算代理、境外託管代理、註冊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進行。有關子基金因而須承擔該等代理人違約或出錯的風險。
透過債券通買賣乃透過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及運作系統進行。不能保證該等系統會妥善運作(尤其在極端市況下)或可繼續適應市場上的變動和發展。若有關系統無法妥善運作,透過債券通進行的買賣將會受到干擾。子基金透過債券通進行買賣(及因而實現其投資策略)的能力或會因而蒙受不利影響。此外,若子基金透過債券通來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則或須承擔發出指令及╱或結算上固有的延誤風險。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乃子基金透過債券通購入的債券的「代名持有人」。儘管適用債券通規例明確規定,投資者按照適用法例享有透過債券通而購入的債券的權利及權益,有關債券的實益擁有人(例如有關子基金)如何在中國法院行使和執行其對該等證券的權利仍有待測試。即使實益擁有權的概念獲中國法律承認,該等證券或會成為該代名持有人可供向債權人作分派的資產的一部分,及╱或而實益擁有人未必對該等證券擁有任何權利。
5.28 有關投資「點心債」的風險
某些子基金可投資於在中國內地境外上市或買賣的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即點心債)。點心債市場仍相對細小,較易出現波動及欠缺流通性。因此,點心債的估值可能難以確定。此等因素會影響有關子基金按其內在價值購入或出售該等證券的能力。再者,若中國監管機構頒布任何新法律、規例或行政措施以限制或約束發行機構藉發行點心債以進行人民幣集資的能力及╱或扭轉或暫停開放離岸人民幣市場,則點心債市場的運作及該等債券的新發行或會蒙受不利影響。此等風險若然發生,將會令有關子基金的投資受到不利影響,而有關子基金將會蒙受重大虧損。
6. 管理及行政
6.1 管理公司
本公司已根據2020 年10 月1 日所簽定的經修訂及重述的管理公司服務協議( 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及管理公司簽定而於2021 年7 月1 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管理公司服務協議」)委任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擔任其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乃於2018年10月14日在愛爾蘭註冊成立為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2014年愛爾蘭公司法(「公司法」)第2 部分進行註冊,註冊編號為635225。管理公司於2019 年4 月16 日根據UCITS 條例獲愛爾蘭中央銀行(「中央銀行」)認可為UCITS管理公司,並於2021年4月15日根據2013年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條例(應包括中央銀行的AIF 規則的規定)獲認可為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愛爾蘭Second Floor, 5 Earlsfort Terrace, Dublin 2 D02 CK83。管理公司的章程最近於2019 年4 月17 日進行更新。
管理公司任何時候均須遵守中央銀行確定的最低資本規定,符合UCITS 條例第17 條及2017 年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條例第9(10) 條規定(2017 年法定文書編號375)(「MiFID 條例」)。管理公司的股本分為每股1 歐元的股份。截至2020 年12 月7 日,管理公司已發行及繳足股款的股本為22,000,000 歐元。
管理公司董事會可全權代表管理公司擁有全部權力,並促使及承諾採取達致管理公司目標(尤其是管理本公司資產、行政管理和股份分銷)而必要的所有行動及條文。
管理公司董事會現由以下成員組成:
• Tom Murray,主席
• Eimear Cowhey,董事
• Yves Wagner,董事
• Andrew Arnott,董事
• Angela Billick,董事
管理公司已委任一名獨立核數師。現時此項職能乃由特許會計師Ernst & Young 執行,地址為Harcour t Centre, Harcourt Street, Dublin 2, D02 YA40, Ireland。
除本公司外,管理公司亦管理其他UCITS。
根據管理公司服務協議,管理公司獲交託本公司的日常管理,有責任直接或以委託方式來執行有關本公司投資管理與行政以及股份的市場推廣及分銷的運作職能。
經本公司同意,管理公司已決定轉授其數項職能(進一步詳情載於本售股章程)。
管理公司須採用程序,藉以控制已交予不同代理人的委託的執行乃遵從協定條件,並符合有效規則和規例。
6.2 存管處、執行人、過戶處及支付代理人
6.2.1 存管處及支付代理人
簡介及主要職責
本公司已根據日期為2016 年8 月3 日(於2016 年3 月18 日生效(經修訂 )的存管服務協議(「存管協議」)的條款,委聘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存管處」)為本公司資產的存管處,並擔任收取認購款項及支付股息和贖回款項的支付代理人。存管處亦有責任根據及依照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規定,監督本公司。存管處應依照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存管協議,行使監督職責。
存管處的主要職責是代表本公司履行2010 年法律所述的存管處職責,主要包括:
(i) 監察及驗證本公司的現金流量;
(ii) 保管本公司的資產,除其他事項外包括以託管方式持有(可以託管方式持有的)金融工具,以及驗證其他資產的擁有權;及
(iii) 下列新增的監督職責:
a) 確保依照組織章程以及適用的盧森堡法律、規則及規例執行股份出售、發行、購回、贖回及註銷;
b) 確保依照組織章程以及適用的盧森堡法律、規則及規例計算股份的價值;
c) 確保涉及本公司資產的交易的任何作價均在正常時限內匯付本公司;
d) 確保依照組織章程以及適用的盧森堡法律、規則及規例運用本公司的收入;及
e) 執行本公司的指示,除非其與組織章程或適用的盧森堡法律、規則及規例相抵觸則作別論。
作為支付代理人,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應負責支付股息(如有)予股東。此外,存管處亦應負責處理股份贖回款項的過戶。
存管處及支付代理人的背景
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為本公司的存管處。
存管處是在愛爾蘭註冊的公眾有限公司,註冊編號為132781,其註冊辦事處位於1 Nor thWall Quay, Dublin 1。存管處在其辦事處經營其在盧森堡的主要業務,地址為31, Z.A. Bourmicht, L-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其盧森堡分支於2015 年8 月28 日成立,並已向盧森堡Registre de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註冊,註冊編號為B0200204。其盧森堡分支依照1993 年4 月5 日有關金融業的盧森堡法律(經修訂)獲授權提供有關服務,並專門從事資金託管和管理服務。
存管處獲愛爾蘭中央銀行授權,但就其在盧森堡擔任存管處的服務而言,則受CSSF 規管。
委託
根據存管協議的條款及依照2010 年法律,存管處有權委託他人執行其某些存管處職能。存管處已訂立之書面協議委託執行其有關本公司若干資產的保管職能的代表以及已獲委任的任何副代表名單,於www.manulifeglobalfund.com 網站的「存管處的代表及副代表」項內可供查閱。該名單可能不時更新。如欲取得包含所有獲委任的代表及副代表的完整名單,可向存管處免費索取。
在委託其保管職能時以及為了履行其在此方面的責任,存管處必須採取適當的謹慎、審慎及盡職以挑選、持續委任及不斷監察擔任保管代理人的第三方,務求確保該第三方具備及維持適當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地位以履行有關責任;對保管代理人維持適當程度的監督;及不時作出適當的調查以確認該代理人持續獲妥善履行義務。即使存管處已委託第三方執行其對本公司資產的某些保管職能,其責任亦將不受影響。
在不損害下文「利益衝突」一節的前提下,存管處與其代表或副代表之間不時可能出現實際或潛在衝突,例如倘若一名獲委任的代表或副代表是一家聯屬集團公司並就其向本公司提供的另一項託管服務收取酬金。
存管處的利益衝突政策包含持續識別、管理和監察任何涉及其代表或副代表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程序。
存管處將確保身為其聯屬公司的任何該等代表或副代表均按並非對本公司重大不利(與並無該項衝突或潛在衝突相比)的條款委任。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倘當地法律規定金融工具須由當地實體持有,而並無當地實體符合存管處所須遵守的委託要求,則存管處可委託當地實體履行其職能直至有當地實體符合有關要求。存管處僅會在本公司已有所指示,且股東已在彼等作出投資前獲事先告知有關委託、委託理由及委託涉及的風險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有關委託。
利益衝突
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亦可能在本公司或股東(作為一方)與存管處(作為另一方)之間發生。
舉例而言,該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可能因為存管處是一家法律實體的一部分或與一家法律實體有關聯,而該法律實體向本公司提供其他產品或服務而產生。尤其是,存管及管理服務是由同一家法律實體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提供。但實際上,存管和管理的業務線在職能和層級架構上是分開的,並按公平原則經營。此外,存管處在提供該等產品或服務時可能有財務或業務利益,或就本公司所獲提供的相關產品或服務收取酬金,或可能有其他客戶的利益與本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可能存在衝突。
存管處及其任何聯屬公司可能執行交易並從中產生盈利,而該等交易乃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或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的另一名客戶)(直接或間接)擁有重大權益或任何一種關係且涉及或可能涉及存管處對本公司的職責的潛在衝突。這包括存管處或其任何聯屬公司或關連人士的下列情況:擔任本公司投資的市場莊家;向本公司及╱或其他基金或公司提供經紀服務;擔任本公司投資的發行機構的財務顧問、往來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對手或以其他方式向該發行機構提供服務;在同一項交易中擔任多於一名客戶的代理人;於本公司的投資發行事項中擁有重大權益;或自任何該等活動賺取盈利或於其中擁有財務或業務利益。
整個集團的利益衝突政策訂明Citi 透過各種政策、程序及╱或流程管理衝突,視乎衝突而言,這可能包括預防或避免衝突,或作出適當披露、建立資訊屏障、重組交易、產品或流程,及╱或修改報酬獎勵。
存管處設有利益衝突政策以持續識別、管理及監察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存管處在職能及層級架構上分開執行其存管工作和其他具潛在衝突的工作。內部監控系統、不同的報告渠道、工作分配及管理層報告,使潛在利益衝突和存管處問題得到妥善識別、管理及監察。
有關存管處身份、其職責及存管處委託他人執行的任何保管職能的說明以及相關利益衝突的最新資料,可由股東向存管處索取。
終止存管協議
存管協議訂明協議將一直有效,除非及直至任何訂約方向對方發出不少於90 日事先書面通知予以終止,但在若干情況下可立即終止,例如存管處無力償債。於(預期)罷免存管處或其退任時,本公司應適當遵守CSSF 的適用規定及依照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委任繼任存管處。存管處不可未經CSSF 批准而被更換。
存管處的責任
就存管處或已受委託託管金融工具(可以託管方式持有)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存管處須向本公司或股東承擔責任。就以託管方式持有的金融工具的損失而言,存管處應向本公司退還相同類型的金融工具或相應的金額,不得無故延誤。倘若可以證明有關損失是由於非其所能合理控制的外部事件引致,而儘管經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其後果仍將無可避免,則存管處無需承擔責任。
就因存管處疏忽或故意不妥善履行其義務而導致本公司或股東蒙受的一切損失,存管處也亦須向彼等承擔責任。存管協議包含有利於存管處的彌償,惟因其未能履行採取適當的謹慎、審慎及盡職的義務,或因其疏忽、故意不履行義務或欺詐引致的事宜除外。
存管協議的其他條文
存管協議受盧森堡法律規管,而盧森堡法院享有專屬司法管轄區聆訊任何由於存管協議而產生或與存管協議有關的爭議或申索。
6.2.2 執行人及過戶處
根據2020 年9 月25 日所簽定的經修訂及重述基金管理服務協議( 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執行人簽定而於2021 年7 月1 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管理公司與本公司委任 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擔任本公司的執行代理人。以此身份,該公司(其中包括)處理股份的認購、贖回、轉換和轉讓並將該等交易記錄在本公司的股東名冊,並向本公司提供有關保存本公司帳目、於各估值點確定各子基金的各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向登記在冊的股東派發股息款項及編製和分發法定報告的服務以及其他管理服務。
6.3 分銷商
管理公司亦擔任分銷商,就股份在國際上出售,轉換、贖回及推銷向本公司提供分銷商服務。
6.4 投資管理人及分投資管理人
就各子基金委任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請參閱附錄一。
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負責按本公司組織章程及本售股章程以及有關投資管理協議及╱或分投資管理協議規定的投資參數管理各子基金的資產。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可不時就有關投資組合向投資顧問諮詢及徵詢其意見。
管理公司可就一項子基金委任多於一位投資管理人(個別相關投資管理人稱為「聯合投資管理人」)。如管理公司委任了多於一位投資管理人,子基金將由附錄一相關部分披露之聯合投資管理人共同管理。同樣,投資管理人可就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職務委任多於一位分投資管理人(個別相關分投資管理人稱為「聯合分投資管理人」),亦於附錄一有關部分作出披露。
6.5 其他-平台行政服務供應商
本公司已經委任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本公司的平台行政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營銷、法律、稅務、金融、產品、營運、風險和合規等方面的服務。具體而言,此類服務包括協助董事履行管治責任及職能(包括評估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協助董事和管理公司評估和選擇投資管理人、及支援董事和管理公司在持續經營和合規監管、風險監控和投資經理及評估子基金的業績表現方面的工作。
7. 股份類型
本公司只接受申購記名股份的申請。各子基金的基礎貨幣為美元。所有股份均以美元為結算貨幣單位,但下列除外︰
股份類別名稱 | 結算貨幣 |
• AA(澳元對沖)類別、AA(澳元對沖)收益類別、AA(澳元對沖)累積類別及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P(澳元對沖)收益類別及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I6(澳元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澳元 |
• AA(加元)類別、AA(加元對沖)類別、AA(加元對沖)收益類別及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加元 |
• AA(港元)類別、AA(港元)收益類別及AA(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P(港元)收益類別及P(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R(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港元 |
• 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 | 日圓 |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類別股份 • AA(人民幣對沖)累積類別及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人民幣 |
• AA(新加坡元)類別、AA(新加坡元對沖)類別、AA(新加坡元)累積類別、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類別、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AA(新加坡元對沖)(G) 類別股份及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C(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I2 新加坡元對沖類別股份 • I3(新加坡元)累積類別股份 • I3(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I6(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P(新加坡元)收益類別、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類別、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類別及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S 類別股份、S 收益類別、S 每月派息(G) 類別及S(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S 對沖類別股份 | 新加坡元 |
• (I 歐元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I5(歐元)累積類別股份 • I5(歐元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I6(歐元)累積類別股份 • I6(歐元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歐元 |
• AA(英鎊對沖)累積類別及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股份 • I5(英鎊)累積類別股份 • I5(英鎊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I6(英鎊)累積類別股份 • I6(英鎊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英鎊 |
• I5(瑞士法郎)累積類別股份 • I5(瑞士法郎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I6(瑞士法郎)累積類別股份 • I6(瑞士法郎對沖)累積類別股份 | 瑞士法郎 |
股份可分記名憑證或記名無憑證形式。然而,自2015 年2 月2 日起,分銷商不再就任何記名股票接納發出證書的任何指示,因此,將不再發出額外股票證書予現有或未來投資者。在適當情況下,本公司可發出至小數點後三位的記名股份碎股。本公司建議投資者以無憑證形式持有記名股份,以便更容易轉換或贖回股份。
記名憑證股份的持有人可要求將其持有的股份轉換為記名無憑證形式。此等轉換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將由有關股東承擔。
8. 交易程序
不是直接透過本公司或分銷商而是透過其他分銷商提交的任何交易(即認購、轉換或贖回)指令可能須依照與此處所述不同的程序。投資者在提出任何指令以前應向他們的分銷商查詢。
若干子基金設有投資上限,如超過此上限,則可能影響相關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為該等子基金尋求合適投資或有效管理該等子基金現有投資的能力。因此,本公司可決定限制認購受該上限所影響子基金的股份。倘子基金到達此投資上限,將通知股東,而在該暫停期間將不再准許對子基金的更多認購申請。股東於該暫停期間將不會受阻於贖回相關子基金。倘再出現可用投資額(例如由市場變動或贖回所致),本公司或會在短期或永久的基礎上重新開放該子基金。有關可否於指定時間點認購特定子基金股份之資料可向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取。
8.1 認購及贖回價
各類別每股股份的認購價及贖回價由按附錄三第4 段所述方式計算的各營業日有關子基金有關類別每股的資產淨值確定。
如果發行股份繼續沒有盧森堡財政收費,每股的認購價將與其贖回價相同。交易價格(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四位),即各類別的認購及贖回價,將每日刊登於本公司網站www.manulifeglobalfund.com 及╱或可於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索取。投資者應注意該網站上的任何資料及內容並不構仍售股章程的一部分。該網站上的所有內容僅供資訊之用,並不構成購買或出售股份的要約或招攬。本公司的網站未經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監管機構審閱或認可。公佈的交易價不包括下文第9.6.1 節所述應付的任何初次或贖回費的款額。
8.2 如何申請股份
8.2.1 申請程序
申請可交給本公司或分銷商。關於本公司的查詢亦應向本公司(其位於31, Z.A. Bourmicht, L - 8070 Bertrange,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的註冊辦事處)或分銷商(其位於Exchange, George’s Doc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entre, Dublin 1, D01 P2V6, Ireland 的註冊辦事處)提出。各子基金的最低初次投資額、隨後最低投資額及最低持股額列載於附錄一。
除非已與本公司或分銷商事先作出安排,否則,首次購買有關類別的投資者(就購買AA 類別及R類別而言)應填妥隨同本售股章程派發的股東開戶申請表,或(就購買所有其他類別而言)簽訂投資╱配售╱認購協議(依情況而定)及╱或有關各方同意或本公司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本公司或分銷商可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以傳真提交的簽妥申請表、協議或文件,惟有關簽妥申請表、協議或文件的正本須於隨後即時補交。
如未收到所有必需的經簽妥文件之原件及本公司可要求的任何進一步的詳細身份證明,本公司保留取消有關股份的配售之權利。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申請人追討原來的認購價超出取消當日通行的贖回價的差額(如有),連同本公司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損失及贖回費。
其後股東可以傳真(風險自負)或書面進行交易。對因以傳真發送但未被本公司或分銷商(依情況而定)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無論本公司、分銷商或是過戶處均概不負責。
對於其後的申請,股東可以傳真(風險自負)或書面作出。對因以傳真發送但未被本公司或分銷商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無論本公司、分銷商或是過戶處均概不負責。
本公司保留拒絕全部或部份申請之權利。若申請被拒,本公司將在拒絕申請日後五個交易日之內以支票或電匯(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方式退回申請款項或其餘額,但不會補付利息。
8.2.2 交易截止時間
分銷商於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以前接納的有效申請將按該日之估值時間計算的認購價辦理,惟該日須為交易日。有關認購價按評估有關子基金的有關類別於有關交易日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董事會已根據章程規定按其酌情權決定,現時不在認購價的稅項和收費作撥備。
8.2.3 逾時交易、及市場選時交易
逾時交易被董事會定義為接受於相關交易日適用的截止時間後的交易(即認購、轉換或贖回)指示,而有關指示亦會以根據該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指示所適用的資產淨值計算的價格執行。逾時交易是被嚴格禁止。
為防止以上行為,股份會以未知價格的方式發行,而本公司及分銷商亦不會接受於相關截止時間後的交易要求。
市場選時交易被董事會定義為一種套戥方法。據此投資者利用相關子基金資產淨值釐定方法的時差及╱或市場不完善或不足之處,於短時間內有系統地認購及贖回或轉換股份。市場選時交易行為會影響投資組合的投資管理,及因成本增加及╱或導致利潤攤薄而對相關子基金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本公司保留拒絕任何懷疑進行市場選時交易人士之認購及轉換子基金股份的要求的權利。
8.2.4 結算貨幣
申請人可以港元、美元或所認購股份類別的相關結算貨幣的支票或匯票或電匯支付認購款項。
倘申請人希望以其他主要貨幣付款,請先與本公司或分銷商聯絡。就該等認購而言,申請將被視為在本公司及╱或分銷商確認收到已結算妥當之資金並將所得款項轉換為相關類別的計價貨幣之日收妥。申請將按相關交易日的估值時間計算的認購價辦理。
8.2.5 支付詳情
本公司概不接受現金或第三方付款。付款應以下列方式作出:
(i) 電匯付款應按照www.manulifeglobalfund.com 指明的適用的結算詳情進行。
(ii) 如以支票或銀行匯票支付:
支票和銀行匯票抬頭人為「Manulife Global Fund」(具有「不得流通,限入抬頭人帳」劃線)背面書明子基金名稱及申請人姓名。
8.2.6 股份之分配
對於以港元、美元或相關類別股份結算的相同貨幣付款的認購申請,有關股份將於申請獲得接受的同一交易日分配。港元、美元或相關股份結算的相同貨幣認購申請則必須於申請提交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結算。如支票或匯票未能成功結算,或者電匯款項未能兌現價值,或當日自動轉帳銀行帳戶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本公司可對欠逾期款項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息率按日收取利息,直至全額收到款項為止。不論徵收利息與否,本公司均有權取消配售股份。在該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投資者追討原有認購價加上應計利息超過取消配售當日之贖回價的差額。此外,本公司亦有權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或根本未有收到投資者支付完成結算的款項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追討賠償(包括贖回費)。
以其他主要貨幣認購將在確認收到已結算妥當之資金並將資金兌換為相關類別的適用結算貨幣當日視為收妥。申請將繼而按該日的估值時間計算的認購價辦理,惟該日須為交易日。
為確定將予發行之股份數目,本公司將按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匯率計算認購款項之相關類別適用結算貨幣(如認購並非以該貨幣進行)等值。兌換相關結算貨幣引起之一切銀行費用和支出將從認購款項中扣除,而扣除後的相關結算貨幣餘額則作投資本公司之用。
8.2.7 初次認購及發售期
股份初次認購將為收到初次認購後初次發行相關類別股份的日期。除非董事另行訂明及以書面方式通知潛在投資者,否則視乎結算貨幣而定,相關類別的每股初次認購價(不包括任何初次收費)將為10.00 澳元、10.00 加元、10.00 瑞士法郎、10.00 歐元、10.00 英鎊、10.00 港元、1,000.00日圓、10.00 人民幣、10.00 新加坡元及10.00 美元。
8.3 如何轉換子基金
8.3.1 轉換程序
股東只可將其在一個子基金中的部份或全部股份轉換成為同一或另一子基金的同一類別或分類
(定義見下文)的股份,而不論在同一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就轉換而言,以下股份類別須被視為屬於同一分類︰(1) 任何子基金的AA 類別及R 類別的股份(統稱「AA/R 類別」)及P 類別的股份;及(2) 董事可不時決定的任何子基金的其他股份類別。一個類別或分類的股份不可轉換成為另一類別或分類的股份(不論是在同一還是另一子基金)。由於不同子基金的最低初次投資額不同,因此,茲提醒股東在提出任何轉換要求以前檢查其持有量。轉換股份的指示可以傳真或書面發送給本公司或分銷商,但必須由股東或(如為多於一名股東)所有聯名股東作出。傳真無法傳送的風險由有關的股東承擔。例如,就同一類別的轉換而言,一個子基金的AA 類別股份可轉換成為同一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的任何AA類別股份(例如AA轉換成為AA累積、AA累積轉換成為AA收益等)。
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任何無效或不適當的全部或部分轉換股份申請(包括本公司知悉或有理由認為屬與市場選時有關或來自其認為是過度交易人士的任何申請)。股東僅可將其所持股份轉換成為同一類別或分類的股份,而且該等股份是依照本售股章程規定在該特定的司法管轄區發售或出售的,而任何轉換均受所有適用的最低初次投資額及最低持股要求的限制,並須符合投資者資格的標準。可能應付的轉換費(如有)請參閱上文第3.1 節。
於2007 年12 月29 日前認購股份的股東若於上述日期以後將其全部或部份現有股份轉換為新子基金股份應注意,上述第3.1 節列明的新的最低持股額將適用其對新子基金的持股。
持有記名憑證股份之股東如以傳真給予轉換指示應立即將妥為背書(如為聯名股東,必須由所有股東背書)的股票交回本公司或分銷商。
至於持有記名無憑證股份的股東,除非股東已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否則,如其以傳真發出轉換股份指示,須隨即向分銷商發送經簽署的書面指示正本,當中應載明股東姓名、地址、其有關個人客戶號碼、轉換涉及的子基金名稱和股份數目等全部詳情。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行承擔風險以傳真發出轉換指示
(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轉換指示,但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傳真確認。無論本公司、分銷商還是過戶處,對因以傳真發送但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股份將按附錄三所載列的公式轉換。當收到的申請是將一個AA╱R類別或P類別的股份(「舊股」)分別轉換成以不同貨幣結算的另一AA ╱R類別或P 類別的股份(「新股」),本公司會將按其認為適當的匯率將贖回所得款項轉換成新股的適用結算貨幣。兌換相關結算貨幣引起之一切銀行費用和支出將從贖回款項中扣除,而扣除後的相關結算貨幣餘額則作投資新股之用。
8.3.2 交易截止時間
分銷商於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前接納的轉換指示將通常按該日稍後之估值時間的有關價格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轉換股份的價格,按使用原有子基金的贖回價參照轉換日通行的新子基金的認購價購買新子基金股份之方式確定。
投資者應注意,如本公司收到兩套指示之間的時間不夠長且先前的交易尚未完成,則就先前交易轉換的股份收到的指示將不獲處理。
8.4 如何贖回股份
8.4.1 贖回程序
贖回指示應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交予本公司或分銷商,並必須載明股東名稱、地址、其有關個人客戶號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之名稱、贖回股份數目以及贖回所得款項應存入之銀行帳戶資料、貨幣、戶名、帳號等詳細資料。簽署必須經銀行、股票經紀或律師核實。傳真無法傳送的風險由有關的股東承擔。
持有記名憑證股份之股東如以傳真給予贖回指示應立即將妥為背書(如為聯名股東,必須由所有股東背書)的股票交回本公司或分銷商。
至於持有記名無憑證股份之股東,除非股東已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否則,如其以傳真發出贖回指示後,須隨即向分銷商發出正確地簽署的贖回表格或有關的書面指示的正本,當中應載明上述資料。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行承擔風險以傳真發出贖回指示(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贖回指示,但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傳真確認。無論本公司、分銷商還是過戶處,對因以傳真發送但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任何類別股份免收任何贖回費。
8.4.2 贖回截止時間
分銷商於盧森堡時間下午一時前接納的贖回指示將通常按該日稍後之估值時間計算的有關價格辦理,惟該日應為交易日。
贖回價按附錄三分題為「認購價和贖回價」一分段中所述方式計算。
贖回款項通常會以電匯方式支付,但如贖回款項金額少於40,000 港元(或等值之任何其他主要貨幣),則通常會以支票支付。付款貨幣通常為美元,但亦可為分銷商批准的任何貨幣。匯款或兌換貨幣之任何費用應由有關股東承擔。除非獲相關股東事先同意及相關分銷商酌情允許,並符合相關分銷商不時決定的所有相關程序,否則本公司概不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贖回款項。
結算款項一般於本公司或分銷商收到所有要求的贖回文件後三個交易日內支付,無論如何不超過三十日。因此,茲提醒投資者,如不遵照上文規定的贖回程序,贖回款項付款時間將會延誤。
投資者應注意,如本公司收到兩套指示之間的時間不夠長且先前的交易尚未完成,則就先前交易產生的贖回所得款項收到的指示將不獲處理。
8.4.3 贖回限制
本公司無義務於任何交易日贖回超過任何子基金當時已發行的股份10% 的股份。如本公司於任何交易日收到多於有關子基金當時已發行股份總數10% 的贖回要求,可將超過10% 限額的贖回要求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屆時上述贖回要求的辦理將優先於其後的要求。
此外,如單一股東贖回金額超過US$500,000,可延遲到有關結算日以後最多七個交易日支付。
8.5 成交單據
各指示將以提供個人客戶號碼的詳情的成交單據(由過戶處發出)認收。如以美元或港元以外的主要貨幣申請,成交單據將於收到已結算妥當的資金並將其兌換為美元後發出。其後與本公司的所有通訊中都必須引用個人客戶號碼。
8.6 打擊洗黑錢及反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依照國際慣例、盧森堡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盧森堡2004 年11 月12 日的《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法》、實益擁有人名冊法律和2012 年12 月14 日CSSF 的第12-02 號規例關於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該等文件可經不時修訂、補充或替換 )以及若干規管通告(包括CSSF 關於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通告),本公司有專業義務防止將UCITS 用於洗黑錢和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目的。因此,投資者的身份應向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妥為指定的任何實體披露並經其核實,本公司還應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對投資者進行持續盡職調查。就此而言,本公司及╱或任何該等指定實體可不時要求提供視為必要的任何資料及證明文件,包括有關實益所有權、資金來源和財富來源的資料。在任何情況下,投資者可能被要求隨時提供額外或更新的文件及╱或資料,以遵守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如延遲或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及╱或資料,則認購或(如適用)贖回申請或任何其他交易可能不獲接納或在處理有關申請時可能出現延遲及本公司及其指定實體保留權利在任何情況下扣留贖回款項直至收到要求提供的文件及╱或資料為止。對於因任何投資者未提供或僅提供不完整的資料及╱或文件而導致的延遲或未能處理任何申請或扣留款項,本公司或其任何指定實體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9. 費用及收費
9.1 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有權就其服務而向本公司收取管理公司費,上限為每項子基金每年0.013%。此等費用按月支付,並按每項子基金於有關月份的平均淨資產計算。
9.2 本公司、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分銷商
本公司應收取並有權保留本售股章程所述的管理費及業績表現費(如有),並須負責將該等費用支付予相關的投資管理人。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容許範圍內,本公司亦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絕對酌情權而將其收到的該等收取的費用的一部分支付予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作為分銷商身份)及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平台行政服務供應商身份)及任何服務供應商或其他人士。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範圍內,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分銷商均各自可依次全權酌情決定將其有權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該等費用支付予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分銷商可絕對酌情指定的任何投資者或其他分銷商或服務供應商或其他人士。該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就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分銷商向本公司履行若干分銷服務而向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
9.3 存管處
本公司向存管處支付的費用主要參考本公司每個營業日的資產淨值計算,並於每月期後支付。存管處與本公司不時因應於盧森堡適用的市場利率釐定收費水平。本公司為此服務所支付的費用依本公司的資產所投資及被保管的市場而不同。其範圍一般為由在發達市場持有的本公司子基金資產價值的每年0.003% 至在新興市場持有的此等子基金資產價值的每年0.40%(扣除交易收費、合理支出及實付開支)。交收費按逐個交易計收,因交收證券的國家而異,其範圍由發達國家的每個交易US$6 至新興市場的每個交易US$130。
由存管處或受託保管本公司資產的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所恰當產生的合理開支,均不計入存管處費用,並由本公司支付。存管處費用通常包括託管費,以及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若干交易費用。每個財政年度向存管處支付的費用及其他收費將於本公司的年報中披露。存管處負責如此委任的其他當地代表的費用及開支。
9.4 執行人、過戶處、上市代理人、支付代理人及轉讓代理人
本公司所支付的執行人、過戶處、上市代理人、支付代理人及轉讓代理人費用,按各方與本公司同意的商業利率及彼等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恰當產生的合理實付開支而釐定。本公司為這些服務支付的費用最高為每年其資產淨值的0.5%(合理實付開支除外)。
9.5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收費
9.5.1 各子基金應付的管理年費詳情載列附錄一。任何分投資管理人的收費由投資管理人承擔。
在最少提前三個月給予存管處及有關子基金的股東擬加費之通知後,子基金須支付的管理年費可增加最多至相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的6%。任何增加倘若超逾組織章程所規定的6% 允許上限,需要有關子基金的股東以特別決議案批准。
管理費每日累計並於每個營業日計算。
9.5.2 業績表現費
截至本售股章程日期,並無向任何類別收取業績表現費。
9.5.3 現金佣金等
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如收到由買賣本公司的投資項目而衍生的現金佣金,均會存入該投資管理人或分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或該投資顧問擔任顧問的有關子基金之帳戶。但是,若有關規則許可,該等人士可從經紀及通過其進行投資交易的其他人士收取並可有權保留明顯地對股東有利的商品及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這些商品及服務包括
(但不限於)合資格的研究服務,為加強投資決策而獲得的電腦硬件及軟件,以及適當的執行交易服務。
為盡量減輕利益衝突,凡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任何一方或其任何聯繫人士保留上述商品、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該人士須確保(i) 交易之執行符合最佳執行標準; (ii) 有關子基金承擔的任何經紀佣金不會超過慣常機構就上述交易提供全面服務所收取的經紀費率;及(iii) 非金錢利益並非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進行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管理公司、各投資管理人或各分投資管理人或任何上述人士行事的代表概不得就目標基金或該等目標基金的管理公司所徵收的任何費用或收費而取得任何回佣,或就對任何目標基金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9.6 其他收費及費用
9.6.1 初次收費、贖回費和轉換費
雖然本公司可從投資者繳付的任何認購款項中扣取最高為6% 的初次收費,但現時對C 類別、I 類別、I2 類別、I3 類別、I4 類別、I5 類別、I6 類別、I7 類別、J 類別及W 類別股份的股東並無收取上述初次收費。對亞洲總回報基金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類別股份的所有申請收取最高為認購款項3.5% 的初次收費。亞洲短期債券基金對AA 累積類別、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AA(美元)每月分派(G) 類別、AA(港元)每月分派(G) 類別、AA(澳元對沖)每月分派(G) 類別、AA(人民幣對沖)每月分派(G) 類別及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分派(G) 類別股份的所有申請收取最高為認購款項3% 的初次收費。對AA 類別(亞洲總回報基金的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類別、亞洲短期債券基金的AA 累積類別、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AA(美元)每月分派(G) 類別、AA(港元)每月分派(G) 類別、AA(澳元對沖)每月分派(G) 類別、AA(人民幣對沖)每月分派(G) 類別及 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分派(G) 類別股份除外)、R 類別、P 類別及S 類別股份。
所有類別目前免收贖回費。
除非與有關的股東另有商定,否則,對本公司或分銷商收到的所有轉換請求,將會徵收不超過正被贖回的股份應付的總贖回價1% 的轉換費。
分銷商有權保留本售股章程所述股東支付的初次收費、轉換費及贖回費(如有)。
9.6.2 成立費用
各子基金各類別的成立費用(在適用的情況下)之完整詳情列載於附錄一。
一項子基金終止時,與其有關的未攤銷費用(如有)將被本公司撇帳,由該子基金的帳戶承擔。
9.6.3 其他費用
本公司將支付其經營所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包括其核數師、律師及顧問的收費,以及印刷和派發售股章程和年報的費用。本公司亦將承擔所有經紀費、稅項、政府徵費及收費、董事袍金及董事合理的實付費用及其他附帶營運開支,以及管理公司任何合理的實付費用及其他附帶營運開支。但是,本公司將不負責其任何銷售代理人所招致的任何推銷費用,而且本公司無權獲取(不論全部還是部分)該等銷售代理人向其客戶徵收的任何費用。為限制本公司或特定子基金或類別的投資者所承擔的總費用或支出,宏利實體可自行酌情決定部分或全部承擔本公司產生的任何成本或費用。
10. 派息和稅項
10.1 派息
本公司的政策是就所有派息類別按照下表所示的各派息類別各自的股息政策,向其股東分派由本公司酌情決定的股息金額。
派息類型 | 類別 | 股息成份 |
累積 | AA 累積 | 該等類別不會獲派發股息。 |
AA(港元)累積 | ||
AA(澳元對沖)累積 | ||
AA(英鎊對沖)累積 | ||
AA(人民幣對沖)累積 | ||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
AA(新加坡元)累積 | ||
C(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
I 累積 | ||
(I 歐元對沖)累積 | ||
I2 累積 | ||
I3 累積 | ||
I3(新加坡元)累積 | ||
I3(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
I4 累積 | ||
I5 累積 | ||
I5(英鎊)累積 | ||
I5(英鎊對沖)累積 | ||
I5(歐元)累積 | ||
I5(歐元對沖)累積 | ||
I5(瑞士法郎)累積 | ||
I5(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
I6 累積 | ||
I6(英鎊)累積 | ||
I6(英鎊對沖)累積 | ||
I6(歐元)累積 | ||
I6(歐元對沖)累積 |
I6(瑞士法郎)累積 | ||
I6(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
I6(澳元對沖)累積 | ||
I6(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
I7 累積 | ||
W 累積 | ||
每年淨額派息 | AA | 扣除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開支後,將從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淨投資收益向股東分派股息。 |
AA(澳元對沖) | ||
AA(加元對沖) | ||
AA(港元) | ||
AA(新加坡元) | ||
AA(新加坡元對沖) | ||
S | ||
I | ||
I2 | ||
I3 | ||
每季淨額派息 | J |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 扣除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開支後,將從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淨投資收益向股東分派股息。 董事可酌情從收益、已變現資本收益及╱或資本撥付股息。 就對沖類別而言,股息或會按股份類別貨幣對沖所產生的息差計算。該等股息或因而包括股份類別貨幣對沖盈虧所產生的息差,或會令派付的任何股息增加或減少。該等類別符合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在2017年1 月30 日有關UCITS 股份類別的意見(ESMA34-43- 296) 所訂定的原則。 | |
每月淨額派息( 非對沖) | AA 收益 | |
AA(港元)收益 | ||
P(美元)收益 | ||
P(港元)收益 | ||
P(新加坡元)收益 | ||
S 收益 | ||
I3 收益 | ||
W 收益 | ||
每月淨額派息(對沖) | AA(澳元對沖)收益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
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
P(澳元對沖)收益 | ||
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
S 對沖 | ||
I2(新加坡元)對沖 |
每月總額派息(非對沖)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扣除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開支後,將從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淨投資收益向股東分派股息。 董事可酌情從已變現資本收益、資本及╱或總收益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 (即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 就對沖類別而言,股息或會按股份類別貨幣對沖所產生的息差計算。該等股息或因而包括股份類別貨幣對沖盈虧所產生的息差,或會令派付的任何股息增加或減少。該等類別符合ESMA 在2017 年1 月30 日有關UCITS 股份類別的意見(ESMA34-43-296) 所訂定的原則。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
AA(新加坡元)每月派息 (G) | ||
I 每月派息(G) | ||
I3 每月派息(G) | ||
I4 每月派息(G) | ||
P(美元)每月派息(G) | ||
P(港元)每月派息(G) |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 (G) | ||
S 每月派息(G) | ||
每月總額派息(對沖)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 (G) |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 (G) | ||
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 (G) | ||
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 ||
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 (G) | ||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 (G) | ||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S(對沖)每月派息(G) | ||
特別每月派息(非對沖) | R(美元)每月派息(G) | 董事可酌情從已變現資本收益、資本及╱或總收益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 (即從資本撥付費用及開支)。 扣除各子基金的費用、收費及其他開支後,將從各子基金可提供的淨投資收益向股東分派股息。 在釐定適用於該類別的派息率時,董事將會考慮有關子基金投資組合所持證券以及該等證券於未來一年可賺取的投資收益總額,以計算恰當的每股資產淨值的收益率 (百分比(%))。 除該收益率外,子基金並會按每股資產淨值*的2%至5%固定年率(該比率將由董事於有關子基金推出該類別當時釐定,並其後在www.manulifeim.com.hk 披露)從已 變現資本收益及╱或資本作額外分派,以達致高於預期總投資收益的整體派息率。 股東務請留意,若並無足夠的已變現資本收益作額外分派,任何差額將會從資本撥付。 * 根據成立當年的初次認購價,以及其後每曆年首個營業日的每股資產淨值,或在極端市場波動或嚴重不利市況下,則根據董事(或其代表)在事先通知投資者的前提下,所決定的及在www.manulifeim.com.hk 進一步披露的其他營業日每股資產淨值。 |
R(港元)每月派息(G) |
從資本中撥付或實際上從資本中撥付股息等於退回或提取投資者原本投資額的一部分或屬該原本投資額所產生的任何資本收益。從子基金的資本作出涉及支付或實際支付股息的任何分派,可能導致該子基金上述相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減少。在獲得監管機構事先批准(在適用的情況下)及事先向相關股東發出一個月通知的前提下,本公司董事可隨時修訂子基金的股息政策。
類別 | 股息支付類型 | 宣布及派付頻率 |
AA 累積 | 本公司不會就該等類別派發股息。 | |
AA(港元)累積 | ||
AA(澳元對沖)累積 | ||
AA(英鎊對沖)累積 | ||
AA(人民幣對沖)累積 | ||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
AA(新加坡元)累積 | ||
C(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
I 累積 | ||
(I 歐元對沖)累積 | ||
I2 累積 | ||
I3 累積 | ||
I3(新加坡元)累積 | ||
I3(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
I4 累積 | ||
I5 累積 | ||
I5(英鎊)累積 | ||
I5(英鎊對沖)累積 | ||
I5(歐元)累積 | ||
I5(歐元對沖)累積 | ||
I5(瑞士法郎)累積 | ||
I5(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
I6 累積 | ||
I6(英鎊)累積 | ||
I6(英鎊對沖)累積 | ||
I6(歐元)累積 | ||
I6(歐元對沖)累積 | ||
I6(瑞士法郎)累積 |
I6(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
I6(澳元對沖)累積 | ||
I6(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
I7 累積 | ||
W 累積 | ||
AA | 除非相關股東(在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不時制定的相關程序的規限下)曾以書面向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作出其他指示,否則股息均會自動再投資於有關賺取該等再投資股息的類別的額外股份。 | 股息(如有)每年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批准後15 天內宣派,並(如應付)於宣派後三個星期內派付。 |
AA(澳元對沖) | ||
AA(加元對沖) | ||
AA(港元) | ||
AA(新加坡元) | ||
AA(新加坡元對沖) | ||
S | ||
I | ||
I2 | ||
I3 | ||
J | 除非相關股東(在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不時制定的相關程序的規限下)曾以書面向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表示要求將其應收的任何股息再投資於相關已收取該等現金股息的類別的額外股份,否則相關子基金類別的股息將以現金支付予相關股東。 | 股息(如有)將於每一日曆季結束後宣派,並於宣派後三個星期內支付。派息數額(如有)並無保證。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 ||
S 對沖 | 股息(如有)會於此等類別各自開始買賣後的相關曆月結束後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時間至少每個曆月宣派一 次,並於宣派後三個星期內支付。 | |
I2(新加坡元對沖) | ||
AA 收益 | ||
AA(港元)收益 | ||
AA(澳元對沖)收益 | ||
AA(加元對沖)收益 | ||
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G) | ||
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
AA(美元)每月派息 (G) | ||
AA(港元)每月派息 (G) | ||
AA(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 |||
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 |||
P(美元)收益 | |||
P(港元)收益 | |||
P(新加坡元)收益 | |||
P(澳元對沖)收益 | |||
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
P(美元)每月派息(G) | |||
P(港元)每月派息(G) |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
S 收益 | |||
S 每月派息(G) | |||
S(對沖)每月派息(G) | |||
I3 收益 | |||
I 每月派息(G) | |||
I3 每月派息(G) | |||
I4 每月派息(G) | |||
R(美元)每月派息(G) | |||
R(港元)每月派息(G) | |||
W 收益 |
董事亦可酌情決定就所有派息類別宣派中期股息,但須受限於章程的規定。
就每月及每季派息的派息類別而言,董事可酌情決定就該類別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批准後15 天內宣派末期股息(如有),並(如應付)於宣派後三個星期內派付。
除相關分銷商另有決定外,任何宣派及應付股息一般將以相關類別的結算貨幣支付,但亦可以任何相關股東指示的任何其他主要貨幣支付,惟該股東首先須聯絡執行人或相關分銷商,以作出一切所需安排。支付股息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與電匯及匯兌交易有關的費用)以及與支付股息有關的任何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外匯風險)將由相關股東承擔。如應付的股息金額少於US$50.00,則儘管客戶先前已表示要收取現金股息,股息仍將再投資於相關類別的額外股份。任何該等股份將於派付股息之日發行。
有關本公司派付股息的所有信息應按盧森堡法律的規定公佈,並在董事指定的報紙上刊登。
所有子基金全部類別均採用收益均減安排。該等收益均減安排適用於在某類別的有關分派期間內認購某類別股份並於該期間記錄日期仍持有股份的股東。尤其是,該等安排擬旨在確保就某段分派期間而分派的每股收益不會受到該段期間內已發行股份數目的變動(即因股份認購及╱或贖回)影響,從而平等對待該類別的全體股東。股東於購入某子基金股份後所收到第一筆股息的款額一部分為分享該子基金收取的收益,一部分則為資本退還(「均減款額」)。一般而言,均減款額指已包括在有關期間內所發行每股股份資產淨值內的平均收益款額。預料該均減款額將毋須被視作股東所獲收益而課稅,但在計算資本增值時應會被用作削減股份的基本購入成本。雖然如此,均減款額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待遇可能有所不同。股東如欲瞭解彼等所收到屬其分派一部分的均減款額,可按有關註冊地址與分銷商或本公司聯絡。
10.2 稅項
投資者應就其作為公民、居民、普通居住者、作為住所或註冊的國家之法律下認購、購買、持有、收取股息分派、轉換、交易、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或處置股份可能的稅務後果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10.2.1 盧森堡
本公司毋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稅、資本增值稅或財富淨值稅,而本公司派發之股息亦無須繳納任何預扣稅。
現時本公司在盧森堡須就以下類別於有關季度末就合計資產淨值繳納每年0.05% 的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須按季計算及支付:所有子基金的AA類別、C類別、R類別、I2類別、I6類別、 P 類別、S 類別及W 類別股份。
如屬只向機構投資者銷售並由機構投資者持有的類別,該稅率則下調至有關季度末的合計資產淨值的每年0.01%,須按季計算及支付。此外,若子基金遵照2010 年法例而僅投資於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亦須按該已下調稅率繳稅,稅款按年按其淨資產計算。現時有關類別包括:I 類別、I3 類別、I4 類別、I5 類別、I7 類別以及J 類別。敬請留意:能否受惠於該已下調的0.01% 稅率,須受主管機關對機構投資者身份的詮釋規限。主管機關若對投資者身份重新分類,則I 類別、I3 類別、 I4 類別、I5 類別、I7 類別以及J 類別股份將可能會全部按0.05% 稅率繳稅。在盧森堡毋須就發行股份繳納印花稅或任何其他稅項。
除身為盧森堡居民、在盧森堡擁有本籍或永久處所的股東外,現時股東毋須繳納任何盧森堡所得稅、資本增值稅、預扣稅、遺產稅、承繼稅或其他稅項。2011 年1 月1 日起,非居民股東毋須就處置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已變現資本收益而繳納盧森堡稅項。
外國收入、資本增值、股息及利息或會被有關來源國徵收預扣稅或其他稅項(適用稅率或會根據來源國與盧森堡之間訂立的雙重課稅協定而下調)。本公司或其股東未必可討回該等稅項。若有合理可能會招致稅務責任,則會從資產淨值就該應付稅項作出撥備。
10.2.2 英國
以下根據截至本售股章程日期的現行法律和慣例僅作為一般摘要。該等法律及慣例可能更改,或會具有追溯效力,而以下摘要並非詳盡,亦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此外,相關內容僅適用於持股作為投資的英國股東,而不適用於持股作為金融交易一部分的英國股東;不涵蓋獲免稅或須遵守特殊稅制的英國股東。
以下是英國稅制多個方面的摘要,可能適用於獲得類別股份的英國居民,若為個別人士,則僅適用於在英國居住的人士。自2013 年4 月6 日起,確定個人是否就稅務目的而言在英國居住的規則已有法定基礎。該等規則稱為「法定居住地驗證」,應可供個人投資者(或其顧問)確定其居住狀況。
以下內容並非就任何投資於本公司的投資者的稅務影響作出之保證。
本公司
董事擬管理和經營本公司的業務,使本公司不會就英國稅務而言擁有英國居民身份。就此,如果本公司不就公司稅而言透過位於英國的常設機構在英國從事交易,或不透過可能使本公司承擔所得稅且位於英國的分支或代理在英國從事交易,則除了下文註明關於對某些來自英國的收入可能會產生的預扣稅外,本公司無須就由其產生的收入及資本收益繳納英國公司稅或所得稅稅項。董事的意向是,只要在其所控制的範圍內,本公司業務以不涉及上述常設機構、分支或代理的形式下經營,但不能保證可一直符合避免涉及該等常設機構、分支或代理的必要條件。
本公司收到的來自英國的某些利息及其他收入可能須繳納英國預扣稅。
股東
各類別就2010 年稅務(國際及其他規定)法第8 部分(「2010 年TIOPA」)內的離岸基金法例而言,將被視為構成「離岸基金」。根據2009 年離岸基金(稅務)條例(經修訂)(「條例」),就稅務而言為英國居民及英國居住的個人,則可能須就處置或贖回離岸基金股份所獲取的任何收益繳納入息稅
(或公司入息稅)。但若持股期間該等股份所屬權益類別被英國皇家稅務及海關總署(「稅務及海關總署」)證明為「申報基金」,則該徵稅並不適用。相反,英國投資者因處置申報基金的權益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應作為資本收益(或可予徵收收益)而繳納稅款。
目前具備申報基金資格的股份類別名單載於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 offshore-funds-list-of-reporting-funds。
為維持英國申報基金資格,相關類別必須符合每年向稅務及海關總署和其股東作出年度報告的若干規定。該等年度職責將包括計算及向所有相關股東報告各申報期(根據該條例定義)內離岸基金每股收入回報(「須予申報收益」)。申報收益相關的申報期結束時持有權益的相關英國股東,將按照所支付的任何現金分派或全部申報金額的較高者繳納入息稅或公司稅。因此,相關類別屬英國稅務居民的股東(根據其英國稅務狀況)可能須就該申報收益繳納英國稅項,如同該申報收益乃為其股份分派。
各相關類別應佔的須予申報收益( 如有)將於相關會計期結束後六個月內在本公司網站
www.manulifeglobalfund.com 刊登,而資料副本可以書面聯絡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索取。英國居民股東(公司及個人)將須就從申報基金於相關分派日獲得的申報收入課稅。
若屬英國稅務居民投資者持有離岸基金的權益,而該離岸基金於該投資者所有權整個時期內為申報基金,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相關權益所產生的任何收益均應作為可予徵收收益(而非收益)繳納稅項,對於已就任何累計或再投資利潤繳納英國入息稅或公司入息稅的投資者(即使該等利潤獲豁免徵收英國公司稅)則應獲寬減。
若某類別於相關股東整個投資期間均無申報基金資格,則屬英國稅務居民的股東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股份(包括視為身故處置)而變現的任何收益均應作為獲得離岸收益(而非可予徵收收益)繳納稅款。該等待遇的確切後果將視乎各相關股東的稅務狀況。
個人投資者應注意,若離岸基金資產的60% 以上持有有息(或類似)證券,則任何分派或申報收益將視為英國入息稅納稅人獲取的權益。
當任何須繳納英國公司稅的英國公司股東從本公司收取股息,該股息可能屬於2009 年公司稅法
(「2009 年公司稅法」)第9A 部分所列示英國公司稅多項豁免之一。此外,通過英國常設機構向在英國進行交易的非英國公司派息,若該公司所持股份由該常設機構使用或為其持有,則該等股息亦可能屬於英國公司稅的豁免範圍。申報收益就此而言將被視為等同於任何現金股息。然而,無論有否派付任何股息,根據英國的公司債務稅制,若離岸基金持有的投資有息(或類似)投資(以下就2009 年公司稅法第490 節而言簡稱「相關持股」)超過60%(按價值計),須繳納英國公司稅的任何公司股東均應按其持股基於公平價值的價值增長徵稅,或可就任何等同價值下降獲得稅務寬減。因此,投資者需要將任何「相關持股」視為一項債務工具。若持股成為或不再為「相關持股」,則可能適用複雜的規則。
規例規定,申報基金可選擇實行收入平準或作出其他收入調整以消除須予申報收入的認購及贖回的影響。董事保留就有申報基金資格的任何類別作出上述一項選擇的權利。
股份將可廣泛認購。董事會確認,就該條例而言,擬定的投資者類別不受「限制」。股份將進行市場營銷,使其具有足夠覆蓋範圍以接觸擬定的投資者類別,並以適當方式吸引該等投資者類別。
匯款基礎:英國居民而非本籍投資者
若子基金具英國居住身份而被視為「密切」公司,則存在風險,對作為匯款基礎用戶的英國居民股東,子基金將被視為「有關人士」。在此情況下,若英國居民股東以匯款基礎使用海外(即非英國)收益或可予徵稅收益投資於相關子基金而相關子基金亦於英國使用該筆匯款及╱或用以收購英國當地資產,則可能產生匯款。
然而,董事會預期各子基金將為足夠廣泛持有,不會因此而言成為密切公司。
屬匯款基礎用戶的英國居民股東應就取得任何子基金股份所用資金來源及相應的稅務後果自行諮詢具體意見。
英國反避稅法規
i) 子基金收益的歸屬
英國居民股東應注意,若子基金具有英國居住身份,以及就英國稅務而言可被視為「密切」公司,而股東持有或被視為持有(相關法例定義的單獨持有或與關聯人士共同持有)相關子基金股份的 25% 以上,則1992 年可予徵收收益稅法的第3 條(先前為第13 條)(「第3 條」)可能相關。除非該等英國居民股東屬於其中一項稅責豁免範圍,否則產生而歸於相關子基金就英國稅務而言的資本收益(例如處置任何投資而產生)而未被派付的任何收益,將根據其於相關子基金中的權益按比例進行分配。相關子基金可將所得款項重新投資,而非作出分派(就此而言屬相關)。然而,董事會預期各子基金將為足夠廣泛持有,因此就此而言不會成為密切公司。此外,第3 條不適用於並非以避稅為主要目的而作為計劃或安排一部分因處置、獲取或持有而產生收益的資產。屬匯款基礎用戶的英國居民股東,特定情況下第3 條適用於相關匯款基礎。
ii) 轉移資產到海外
英國居民股東應注意2007 年入息稅法第13 部分第2 章的規定,該規定目的是防止透過交易將收入轉移至國外人士(包括公司)以逃避入息稅,該等轉移可能就子基金未分派的收入利潤而承擔入息稅責任。
若能證明獲取相關子基金股份的目的或目的之一乃為逃避英國稅務責任的結論在所有情況下並不合理,則該規定不適用於英國居民股東。
iii) 受控外國公司(「受控外國公司」)
就稅務目的而言居住於英國的公司股東應注意,2010 年TIOPA 第9A 部分中包含的受控外國公司法規可適用於任何被視為對非英國居民公司可予徵收利潤佔25% 或以上權益的英國居民公司(單獨或就稅務目的與關聯或聯繫人士共同持有),而該非英國居民公司乃由英國居民所控制,並且符合其他若干條件(廣義而言為居住於低稅司法管轄區)。2010 年TIOPA 第9A 部分第18 章對「控制」作出定義。該等規定適用於以下情況,非英國居民公司被就稅務目的居住於英國的人士(無論是公司、個人或其他身份)所控制,或由兩人共同控制的非英國居民公司,而其中一人出於稅務目的在英國居住,並擁有該受控非英國居民公司至少40% 權益、權利和權力亦就此控制該非英國居民公司,而另一人則至少擁有40% 但不多於55% 該等權益、權利和權力。這些條款的效果可能是使該等股東就本公司的收入繳納英國公司稅。屬於英國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範圍的風險將很大程度取決於本公司股東的組成架構,任何英國公司股東如對該等條款可能適用於其在本公司的權益而感到疑慮,則應尋求獨立意見。
10.2.3 中國
按照中國現行法例,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一般可透過下列渠道來投資於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A
股及某些其他投資產品(包括債券):
(a) 獲得QFI 資格的機構,或透過投資於由具備QFI 資格的機構所發行的參與票據及其他連接產品。由於只有QFI 對A 股及某些其他投資產品的權益得到中國法律承認,任何稅項責任(如有發生)應由QFI 支付;
(b) 滬港通;
(c) 深港通;及╱或
(d) 債券通。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規例,任何子基金若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將須按其全球應課稅收入之25% 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若任何子基金被視為於中國內地設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則須就常設機構所佔利潤按25% 稅率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本公司連同有關子基金之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旨在以避免被當作中國稅務居民對待及避免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的方式來運作子基金,惟不能就此作出保證。然而,中國有機會不同意此評估,或中國稅法之變更可能影響相關子基金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地位。
除非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或有關徵稅條約而獲豁免或寬減,若子基金為在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構的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則須就彼等從投資於中國證券所得的源自中國的收入(包括現金股息、分派、利息及資本增值)按10% 稅率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預扣稅」)。
由2014 年11 月17 日起,根據財稅[2014]79 號(「第79 號通知」),由QF(I 即於中國並無成立或經營業務或於中國有成立或經營業務但其由中國產生之收益與該成立或經營並無有效關係)出售股份及其他股權投資自中國之收益將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為免產生疑問,QFI 凡於2014 年11月17 日前所得的收益均須遵照現行稅務法例及法規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8]108 號(「第108 號通知」)及中國國務院於2021 年10 月27 日作出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外國機構投資者於2018 年11 月7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期間獲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可獲豁免企業所得稅。若所得債券利息與外國機構投資者在中國的成立或經營有關連,該項企業所得稅豁免即不適用。
增值稅(「增值稅」)及附加稅
子基金亦可能須就買賣A股所得資本收益而按6% 稅率繳納中國增值稅。然而,根據財稅[2016]36號(「第36 號通知」)及財稅[2016]70 號(「第70 號通知」),QFI 可就買賣中國證券所得收益而獲豁免繳納增值稅。
此外,城市維護建設稅(現時稅率為1% 至7% 不等)、教育附加費(現時稅率為3%)及地方教育附加費(現時稅率為2%)(統稱為「附加稅」)乃按增值稅務責任徵收。由於QFI 獲豁免繳納增值稅,故將同時獲豁免適用的附加稅。
根據第108 號通知及國務院決定,外國機構投資者於2018 年11 月7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期間獲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可獲豁免增值稅。
印花稅
中國法律下的印花稅(「印花稅」)一般適用於執行及收取應課稅文件,其中包括出售於中國交易所買賣的中國A 股和中國B 股的合約。就此等合約而言,目前應由賣方而非買方以0.1% 的稅率繳納中國印花稅。因此,子基金出售或轉讓A股或B股將須繳納中國印花稅,但在子基金購買A股及B股時不須繳納中國印花稅。
互聯互通稅務考慮因素
根據財稅[2014]81 號(「第81 號通知」)、第36 號通知及財稅[2016]127 號(「第127 號通知」),外國投資者若透過滬港通投資於上交所上市之中國A股及透過深港通投資於深交所上市之中國A股,將就出售該等A 股所得收益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股息或會按10% 預扣基礎計算,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惟根據雙重徵稅條約,經向主管稅務當局申請及獲准許予以減少除外。
債券通稅務考慮因素
引進債券通計劃後,合資格外國投資者可買賣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的債券。
除了上述一般規則及第108 號通知外,中國稅務當局未曾澄清QFI 及其他投資者透過債券通買賣但並不構成股份或其他股權投資的證券(例如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是否要繳納所得稅及其他類別的稅項。因此,有關稅務當局將來可能對稅務情況作出澄清,對從中國固定收益證券交易變現的收益徵收所得稅或預扣稅。
稅項撥備-出售債券及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
根據所獲得的專業獨立稅務意見,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目前並無就有關出售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的任何潛在中國預扣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作出任何稅項撥備。然而,鑒於上述不明朗因素,為了承擔由出售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而產生的任何潛在稅務責任,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保留權利為上述收益或收入作出預扣稅撥備,並就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總額所產生的任何潛在稅項,為該等子基金預扣10% 預扣稅稅款。將來上述不明朗因素得以解決或稅務法律或政策有進一步改變後,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會盡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對稅務撥備(如有)作出其認為必需的調整。上述任何稅務撥備的款額將在有關子基金的帳目中披露。
按出售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徵收任何該等預扣稅可能減少有關子基金的收益,及╱或對其表現產生不利影響。由於稅務狀況存有不明朗因素,QFI 應將會預留若干金額應對就有關子基金出售於中國的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所得收益而預期繳納的中國預扣稅。預留金額將由相關QFI 留置,直至有關QFI 及子基金就其收益及溢利的中國稅項狀況予以澄清。如果有關狀況予以澄清,其結果有利QFI 及╱或子基金,QFI 可能會退回全部或部分預留的金額。退回預留的金額應由有關子基金留置,並於其股份價值反映。儘管有上述規定,於退回任何預留金額前贖回其股份的股東概無權申索任何退回之金額。
亦應注意,中國稅務當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項可能不同而且不時改變。有可能改變規則適用有追溯性的稅收。如此則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所作任何稅務撥備可能超出或不足承擔最終的中國稅務責任。因此,有關子基金的股東會因最終稅務責任、撥備高低及其認購及╱或贖回其有關子基金的股份之時間而得益或受損。
如中國稅務局實際徵收的稅項比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的撥備高,以致於稅務撥備不足,投資者應注意,有關的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因最終將承擔額外稅務責任而可能會因此承擔比稅收撥備大的金額。在此情況下,當時現有及新的股東將會受損。相反,如中國稅務局實際適用的稅率較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的撥備為低,以致於有超額撥備,在中國稅務局就此作出規定、決定或指引以前贖回相關子基金股份的股東將就此受損,因為他們承擔投資管理人及╱或分投資管理人過度作出撥備的損失。在此情況下,如果稅項撥備與較低稅款的實際稅務責任之間的差額可退還給子基金帳戶,作為其資產,則當時現有及新的股東可能得益。
股東須知
股東務請注意,上述披露乃根據於本售股章程日期有效的法律、法規及慣例的理解而編列。
中國現時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有可能會改變,包括有稅項會被追用的可能性,而有關改變將導致中國投資的稅項較現時擬議者為高。
股東應就本身對有關子基金的投資的稅務狀況而自行徵詢稅務意見。
10.2.4 美國
10.2.4.1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FATCA」)
根據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FATCA」),除非本公司遵從(或獲視作遵從)廣泛的申報及預扣規定,否則本公司將須就某個數目的獲支付款項(「可預扣付款」)繳納美國聯邦預扣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30%)。可預扣付款一般包括利息(包括原有發行折扣)、股息、地租、年金及其他固定或可釐定的年度或定期收益、利潤或收益(若該等付款源自美國來源)。不過,實際上與經營美國貿易或業務有關的收益並不包括在此定義範圍內。
除非已獲視作遵從,為避免預扣稅,本公司將須與美國訂立協議,以確定及披露每位對本公司作出投資的美國納稅人(或由美國人擁有大量股權的外國實體)的身份鑑定及財務資訊,並(按百分之三十(30%) 的稅率)就任何未能提供本公司所要求資料的投資者所獲支付的可預扣付款及相關付款而預扣稅項,以履行協議下的責任。根據一項美國與盧森堡訂立的政府間協議,若本公司確定並直接向盧森堡政府匯報美國納稅人資料,則本公司或會被視作遵從規定,並因而毋須繳納預扣稅。某些類別的美國投資者(一般包括(但不限於)免稅投資者、上市公司、銀行、受監管投資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共
同信託基金、經紀、交易商及中間人、以及州政府及聯邦政府實體)均獲豁免該項申報。有關此項申報及預扣制度的機制及範圍的詳盡指引仍在持續完善。本公司對任何該等指引的頒布時間以及對公司未來業務運作的影響均不能作出保證。
FATCA 條文的基本條款現時似乎將本公司(或各子基金)列作「金融機構」,因此,為了合規,本公司(或各子基金)可能要求所有股東提供其美國及╱或非美國身份的強制性文件證據。
按照本公司迄今已獲取的法律及稅務意見,為了保障股東免受任何FATCA 預扣稅的影響,本公司擬遵守FATCA 的規定。因此,本公司及╱或任何股份分銷商及╱或本公司正式指定的任何其他實體可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向稅務局及╱或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收集、儲存、使用、處理、披露及報告FATCA 所規定有關任何股東的資料,包括有關持有或投資回報的資料,而子基金可能就股東在若干情況下持有的股份強制贖回及╱或預扣支付予股東的任何款項, 該等情況包括該等股東未能提供 FATCA 所規定的資料及文件,或屬於不遵守FATCA 的金融機構,或屬於FATCA 條文及法規列明的其他類別,惟子基金須已本著真誠行事、依據合理理由並獲得適用法例及法規允許。
本公司完全有意遵守FATCA 向其施加的責任。為此,本公司已委任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其保薦實體,而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於稅務局註冊作為本公司保薦實體。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的保薦實體已同意執行本公司的所有FATCA 義務。萬一本公司(或作為本公司保薦實體的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法遵守本公司就FATCA 的義務,如本公司來自美國的收益佔一大比例,則徵收任何預扣稅可能對本公司造成重大虧損。
盧森堡與美國已訂立一份FATCA 政府間模式1 協議(「IGA」),意指來自盧森堡的外國金融機構(「FFI」)(例如本公司(或(如適用)其保薦實體作為代表)將須直接向盧森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美國可申報帳戶(」定義見IGA)的稅務資料,而盧森堡稅務機關將向稅務局轉交有關資料。預期根據IGA,本公司將被視為非申報FFI 獲對待,因此在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的保薦實體其根據IGA 如被視為申報FFI 將適用於本公司須遵守的FATCA 責任時,並無「嚴重不合規」(根據相關美國機關決定),本公司將無須根據FATCA 進行預扣。
由於遵守FATCA,本公司的行政成本可能增加。股東應就彼等本身的情況所涉及有關 FATCA 規定諮詢其稅務顧問的意見。尤其如股東透過中介人持有股份,應確認該等中介人的FATCA 合規地位,以確保彼等的投資回報無須繳付美國預扣稅。
10.2.5 印度
某些子基金可投資於印度上市證券。自2018 年4 月1 日起,出售持有超過12 個月的印度上市證券的直接投資而變現的資本收益(超過100,000 印度盧比)須以10% 的稅率繳納長期資本增值稅。長期資本虧損可用於抵免長期資本收益。出售持有少於12 個月的股票投資而變現的資本收益須以15% 的稅率繳納短期資本增值稅。短期資本虧損可同時用於抵免短期和長期資本收益。就在2018 年1 月31 日之前購買的證券而言,用於計算資本增值稅的購買價為截至2018 年1 月31 日的公平市值。
為提供參考及完整資訊,適用於子基金(註冊為境外組合投資者)從股票及債務投資所賺取收益的稅率概述如下︰
收益性質 稅率1
資本收益
出售股票導向基金的股份及單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短期資本收益 | 15 |
長期資本收益 | 10 |
出售證券(須繳納證券交易稅的股票導向基金的股份╱單位除外) 短期資本收益 | 30/402 |
長期資本收益 | 10 |
利息
來自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 53
來自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2023 年7 月1 日起生效) 20
其他證券利息 20
股息收益 20
其他收益 304/405
1 將加上適用的附加費及稅項
2 適用於出售持有少於36 個月並由企業實體發行的外幣計價債券
3 須符合印度稅務法律訂明的條件
4 適用於非企業實體
5 適用於企業實體
鑑於不斷變化的市況、交易活動、長期與短期收益之間不同的稅率結構,以及計算投資虧損淨額的方法,印度資本增值稅的應計費用涉及對於相關子基金最終所欠稅項的重大判斷及不確定性。若子基金對於印度上市證券有重大投資,而未來出售該等證券可能產生重大的資本增值稅,則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價格包含潛在稅務責任的估計數字。該等估計數字最終可能過高或不足以履行印度的最終稅務責任,並可導致相關子基金的股東攤薄,視乎最終稅務責任、實際撥備款額及股東購買╱出售其在子基金的股份的時間而定。尤其是,假如實際撥備款額少於最終稅務責任,此差距須由相關子基金的資產彌補,並因此須由現時的股東彌補;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在撥備不足或過高的期間不會重新計算。
10.2.6 總則
由於就稅收而言,股東為許多不同的國家的居民,因此,本售股章程並不試圖概述適用於各投資者的對稅務可能須作出的考慮。上述考慮按股東為公民、居民或普通居住者的、作為住所或註冊的國家當時有效的法律和慣例及其個人的情況而異。
投資者應就其為公民、居民、普通居住者的、作為住所或註冊的國家之法律項下認購、購買、持有、收取派息、轉換、交易、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得或處置股份可能的稅務後果或外匯控制規定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11. 會議和報告
11.1 會議
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每年於十月第三個星期五(或者,如該日非營業日,則在其後緊接的營業日)盧森堡時間上午十一時在本公司於盧森堡的註冊辦事處舉行。
股東的其他大會將在其大會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股東大會通知將在大會日期前至少八天寄送至股東名冊上股東的地址。關於所有股東大會的出席、法定人數及大多數的規定均為盧森堡法律項下的規定。
11.2 報告
本公司的財政年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結束。本公司的年報及帳目連同投資管理報告將於有關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可提供予股東。含有本公司以美元為單位的及子基金以相關貨幣為單位的經審核綜合帳目的帳目編製到每年六月三十日。未經審核的中期報告將於有關財政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可提供。所有報告將以電子形式提供給登記在冊的股份的持有人。在收到登記在冊的股份的持有人的書面請求後,將向該股東提供報告的複印副本。所有報告的副本亦可在本公司註冊辦事處索取。
本公司無意向個別股東派發其於各子基金的持股價值的報表。
附錄一-關於子基金資料
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投資級優先證券收益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
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
亞洲動力入息基金
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
環球氣候債券基金
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
亞洲短期債券基金
美國小型公司基金
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
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環球環保轉型基金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股票基金 債券基金 混合基金
美元入息基金
亞洲高收益基金
亞洲總回報基金
美國股票基金
台灣股票基金
日本股票基金
印度股票基金
康健護理基金
環球資源基金
環球股票基金
歐洲增長基金
新興東歐基金
領先動力基金
巨龍增長基金
中華威力基金
東協股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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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AA 累積 AA(澳元對沖) AA(加元對沖)
AA(港元) AA(港元)累積
53
AA(澳元對沖)累積
AA(英鎊對沖)累積 AA(人民幣對沖)累積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AA(新加坡元) AA(新加坡元)累積
AA 收益 AA(澳元對沖)收益 AA(加元對沖)收益 AA(港元)收益
AA(新加坡元對沖) 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AA(美元)每月派息(G)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AA(港元)每月派息(G) AA(日圓對沖)每月派息(G) AA(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投資級優先證券收益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
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
亞洲動力入息基金
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
環球氣候債券基金
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
亞洲短期債券基金
美國小型公司基金
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
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環球環保轉型基金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股票基金 債券基金 混合基金
美元入息基金
亞洲高收益基金
亞洲總回報基金
美國股票基金
台灣股票基金
日本股票基金
印度股票基金
康健護理基金
環球資源基金
環球股票基金
歐洲增長基金
新興東歐基金
領先動力基金
巨龍增長基金
中華威力基金
東協股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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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R(美元)每月派息(G)
R(港元)每月派息(G)
C(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S
S(對沖) S 收益
54
S(對沖)每月派息(G)
S 每月派息(G)
J
P(美元)收益 P(澳元對沖)收益 P(港元)收益
P(新加坡元)收益 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P(美元)每月派息(G)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P(港元)每月派息(G)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I
I 累積
(I 歐元對沖)累積
I 每月派息(G)
I2
I2 累積
優先證券收益基金
投資級優先證券收益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
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
亞洲動力入息基金
美國特別機會基金
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
環球氣候債券基金
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
亞洲短期債券基金
美國小型公司基金
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
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環球環保轉型基金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股票基金 債券基金 混合基金
美元入息基金
亞洲高收益基金
亞洲總回報基金
美國股票基金
台灣股票基金
日本股票基金
印度股票基金
康健護理基金
環球資源基金
環球股票基金
歐洲增長基金
新興東歐基金
領先動力基金
巨龍增長基金
中華威力基金
東協股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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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新加坡元對沖)
I3
I3 累積 I3(新加坡元)累積
I3(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I3 收益 I3 每月派息(G)
55
I4 累積 I4 每月派息(G)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I5 累積 I5(英鎊)累積 I5(歐元)累積
I5(瑞士法郎)累積 I5(英鎊對沖)累積 I5(歐元對沖)累積
I5(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I6 累積 I6(英鎊)累積 I6(歐元)累積
I6(瑞士法郎)累積 I6(英鎊對沖)累積 I6(歐元對沖)累積
I6(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I6(澳元對沖)累積 I6(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I7 累積 W 累積 W 收益
可持續性披露
(a) 簡介 管理公司受歐盟可持續財務披露條例(「SFDR」)的約束。1
由於有這些責任,管理公司需要就其納入可持續性風險的方法作出若干披露,以及就可持續性風險對各子基金的回報的潛在影響作出子基金的特定披露。
以下載列的資料反映SFDR 現時的要求,並將會按照SFDR 的披露時間表及各子基金的可持續性方法的進展(如相關)不時作出更新。
(b) 子基金的分類 管理公司連同相關投資管理人認為︰(i) 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屬於SFDR第8 條所述的範圍,是提倡環境及╱或社會特性的基金;及(ii)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環球環保轉型基金、環球氣候債券基金,以及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屬於SFDR第9 條所述的範圍,是以可持續投資作為其目標的基金。有關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的環境或社會特性及環球氣候行動基金、環球環保轉型基金、環球氣候債券基金及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的可持續投資的進一步資料載列於附錄五。
(c) 納入可持續性風險
管理公司連同各相關投資管理人認為,餘下的子基金屬於SFDR第6 條所述的範圍,因為這些子基金並不提倡環境或社會特性,亦沒有可持續目標。
(i) 管理公司披露 根據SFDR第6(1)(a) 條,管理公司需要描述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其決策過程的方式。管理公司已將各子基金的日常投資決策委託相關投資管理人。因此,管理公司依賴各投資管理人考慮如何在適當時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至其所管理各子基金的投資流程。
管理公司的靈活框架支持不同資產類別、策略及投資團隊的實施,允許各投資管理人應用其認為與日常管理的子基金最相關的納入方式。
管理公司於挑選及委任新投資管理人時考慮可持續性風險,並持續監控各投資管理人納入可持續性風險的方式。
管理公司預期每位投資管理人(除其他事項外):
a) 具備適當能力執行穩健納入程序,以考慮重大可持續性風險;
b) 實施其本身適合其管理的子基金的詳細可持續性風險政策;
c) 在其合理地認為作為整體持續投資流程一部分屬適當之情況下及在每項投資進行初次盡職調查時,識別、考慮及納入重大可持續性風險;及
d) 在可行的情況及相關法規規定下,收集ESG 數據及就其投資組合作出報告,並定期就相關子基金編製ESG報告。
目前,對於管理公司與相關投資管理人共同認為相關性有限(例如貨幣投資或若干類別的衍生工具),則可能不會將可持續性風險的考量有系統地納入至若干子基金的投資決策流程。在此情況下,將於售股章程進一步披露。
管理公司對可持續性的方針正不斷發展,有關可持續性披露將定期進行檢討及在需要時作出更新。管理公司須遵守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投資決策流程的政策(統稱為「可持續性風險政策」)。可持續性風險政策的詳情可於ucits.manulifeim.com 上查閱,如有要求,可免費索取副本。
1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就金融服務業可持續性相關披露於2019 年11 月27 日通過的(EU) 2019/2088 號條例
(ii) 宏利投資管理如何納入可持續性風險
投資管理人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宏利投資管理公司集團的分投資管理人(就此披露而言,稱為
「宏利投資管理」)將其對可持續性風險納入投資決策過程的方法符合一致。
宏利投資管理致力於可持續投資及將ESG 因素( 包括可持續性風險)納入其投資流程,並根據多個可持續性政策而營運, 包括其可持續投資及可持續性風險聲明( 請參閱 https://www.manulifeim.com/institutional/global/en/sustainability#policies-and-disclosures)。
宏利投資管理的方法提供靈活的框架,有助其在不同的資產類別、投資團隊及產品種類的可持續性考慮因素的實施,並反映宏利投資管理作為聯合國負責任投資原則(PRI) 簽署方的承諾。宏利投資管理相信,在投資流程進行穩健ESG 納入有助長遠為其客戶帶來吸引的經風險調整回報。此外,宏利投資管理旨在透過在宏利投資管理投資的多間公司進行盡責管理活動,為可持續性議題帶來正面影響(藉此減輕可持續性風險)。
宏利投資管理具有成熟的管治架構監察其團隊的可持續投資及ESG 納入活動,以及協助實施其與公司的整體策略及業務優先次序符合一致的可持續政策。
具體而言,以及正如在其政策中進一步詳述,宏利投資管理採取以下方式納入可持續性風險︰
• 在整個投資流程中進行ESG納入
• 盡職調查及決策
• 持續監察投資組合
• 積極參與
• 投票
• 剔除個別公司
• 識別及考慮(如相關)主要不利影響(「PAI」)。截至本售股章程的日期,宏利投資管理僅考慮SFDR第8 條或第9 條的範圍內的子基金的主要不利影響。進一步詳情載列於附錄五的相關子基金披露。
宏利投資管理確認透明度及在其年度可持續投資報告中對可持續投資進行匯報的重要性。
(iii) 普徠仕如何納入 普徠仕國際有限公司(「普徠仕」)遵循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至其投資決策流程的政策。
可持續性風險
普徠仕使用基本分析作為其投資決策的基礎。透過其自下而上的方法,普徠仕致力了解公司業
務模式的長遠可持續性,以及能導致其改變的因素。普徠仕相信,環境、社會及管治問題能影響投資風險及回報,並因此將ESG風險考慮因素納入至其基本投資分析中。
普徠仕透過採用其專有的負責任投資指標模型(或RIIM)來考慮可持續性風險。RIIM 運用一系列的環境、社會及管治╱道德數據點,為各發行實體構建清晰的負責任投資(RI) 概況,並標示出任何提升的RI風險或正面RI特性。此流程有助普徠仕釐定那些ESG因素可能對投資價值構成重大影響。這些可持續性風險及ESG 因素普遍與財務、估值、宏觀經濟及其他因素一併納入投資流程中,並為投資決策的組成部分。
更多資料及有關投資管理人的負責任投資指引,可向普徠仕索取或可在其網頁查閱。
(iv) Fiera 如何納入可持續性風險
(d) 可持續性風險對各子基金的潛在影響
Fiera Capital (UK) Limited(「Fiera」)遵循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至其投資決策流程的政策。
Fiera 認為,評估可持續性風險乃複雜並需要主觀判斷,這些主觀判斷可能根據難以獲取及不完整、估計、過時或相當不準確的數據而作出。
透過同時使用定量及定性流程,投資管理人根據以下方式識別、監察及管理可持續性風險:
(i) 在代表子基金獲得投資前,Fiera先按可持續性風險篩選相關投資,包括透過使用第三方數據供應商(「數據供應商」),以識別出相關投資是否容易受到有關風險影響。此流程同時應用剔除政策(對子基金構成過大可持續性風險的潛在投資從投資範圍中移除)及正面篩選。在正面篩選中,可持續性風險評級低、具有正面「影響」,以及財務表現強勁的投資將包括在投資範圍以內。Fiera 亦對各潛在投資進行基本分析,以便評估發行機構的 ESG計劃及實踐是否足以管理其面對的可持續性風險。
(ii) 在投資期間內,透過審查由發行機構(如相關)或獲挑選的數據供應商發佈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ESG 數據,對可持續性風險進行定期監察,以決定可持續性風險的水平自進行初次評估以來有否改變。當與特定投資相關的可持續性風險增加至超出有關子基金的ESG風險承受程度時,考慮到投資者的最佳利益,Fiera將考慮出售或降低子基金對有關投資的投資參與。
有關如何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至投資決策流程的進一步資料,可向Fiera索取或可在其網頁查閱。
投資管理人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分投資管理人各自相信可持續投資實踐有助帶動財務價值。我們自然環境的健康以及我們社區的社會基建力量影響我們產生財務價值的能力。因此,投資管理人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分投資管理人相信,ESG 分析對於了解一項投資的真正價值至關重要。各投資管理人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分投資管理人致力識別相關可持續性風險及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至其投資流程中,並相信這種做法乃確定長期表現成果的重要因素,同時助緩減已識別可持續性風險的影響。然而,可持續性風險可能會顯著增加波幅或對投資回報產生負面影響,且並不保證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至投資決策流程會消除任何如此構成的風險的影響或將確保在長線而言必定帶來更佳回報。
(e) 不利可持續性影響 管理公司︰第4 條及第7 條披露
管理公司已考慮SFDR 第4 條項下的主要不利影響(「PAI」)機制及相關監管技術標準的規定
(「PAI 報告」)。
雖然管理公司支持PAI 報告的目標,但目前並未就SFDR 第4 條或以SFDR 第4 條所規定的詳細程度在管理公司的層面上考慮可持續性因素投資決策的PAI。因此,管理公司目前選擇不履行SFDR第4 條下規定的PAI報告義務。
相反,根據SFDR第7條的規定,管理公司將僅代表其管理的第8條及第9條基金進行PAI報告。
第4 條項下的PAI 報告規定必須考慮所有接受管理的資產。然而,管理公司營運的多隻基金並未歸類為第8 條或第9 條基金。此等基金並不提倡環境或社會特性,亦沒有可持續投資目標,並且無需就SFDR項下的可持續性指標進行任何詳細報告。因此,就該等基金而言,管理公司目前認為PAI報告的相關性較低,並且無法反映該等基金的營運或出售予投資者的方式。管理公司的主要不利影響聲明可於ucits.manulifeim.com下載(在網址底部的「附加文件」一節項下)
投資管理人及分投資管理人
根據上文管理公司的方針,由於相關因素在SFDR 的監管技術標準中僅針對第8 條及第9 條基金,投資管理人及(如適用)分投資管理人將考慮投資決策對可持續性因素的主要不利影響,並將向管理公司提供管理公司遵守第7 條規定所需的所有相關資料。
就所有其他基金而言,投資管理人及(如適用)分投資管理人認為,從風險的角度來看,他們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投資決策時採用的流程乃屬穩健,並且符合不提倡可持續性準則的基金的預期。
(f) 額外披露 倘子基金被視為符合第8 條(提倡環境或社會特性)或第9 條(以可持續投資作為其目標)的規定,SFDR所要求的額外披露將載列於附錄五。
除非附錄五的子基金相關資料中另有列明,否則特定子基金的相關投資未有考慮歐盟的環境可持續活動準則。
子基金名稱 | 東協股票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子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通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東協成員國上市或註冊成立的公司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於東協以外國家註冊成立的公司,但其業務受東協地區經濟的重大影響,或其收益相當大部分來自東協地區,從而獲得長期資本增長。 「東協」地區被界定為東南亞國家協會的成員,目前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文萊、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老撾和緬甸。 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政策 |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及泰國任何一個國家的發行機構,而基於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性質,中小型公司的證券有時可佔子基金超過30%的淨資產。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採用多重準則由下而上的研究程序選股及確定其投資的公平價值,旨在建立一個由價值被低估的證券所組成而盈利增長潛力良好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多重準則由下而上的研究程序涉及定量及定性分析,以識別擁有競爭優勢、管理專業知識及強勁財政狀況、專注於有助盈利增長等因素及管理團隊曾為股東創造價值的公司。 帶動子基金採取此投資程序的投資理念是:相對於其盈利增長潛力其股價偏低的公司長期表現會優於大市。子基金尋求投資於比其目標範圍有較佳價值和增長特點的公司。 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採用MSCI 明晟所有地區東協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基準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在正常市況下,投資管理人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相對於基準指數進行投資,並可酌情決定投資於未納入基準指數之證券。基於市況及投資管理人的前瞻性預期,子基金投資策略可不時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且因此該等 證券具有與基準指數相若的特徵。 |
具體風險因素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託管、結算及交收風險 • 貨幣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小型公司╱中型公司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東協股票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AA(港元)、AA(港元)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C(新加坡元對沖)累積、I,I 累積、I3、I3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根 據 日 期 為 2019 年 4 月 12 日 的 投 資 管 理 協 議( 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 年7 月1 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此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AA(港元) | AA(港元)累積 |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類別 | C(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I | I 累積 | I3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0.75% | 0.75%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成立費用 | 子基金的AA 類別及I 類別的成立費用約為US$5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子基金的I3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東協股票基金、環球股票基金及印度股票基金的C(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4,5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子基金的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2,500,將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
子基金名稱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亞太( 日本除外)地區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REITs」),以提供長期資產增值和賺取收入。 |
投資政策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會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在亞太(日本除外)地區組成及╱或買賣及╱或主要投資於當地相關資產的REITs,該等REITs 須為封閉式,並在任何受監管市場上市。子基金其餘資產可投資於在亞太(日本除外)地區任何受監管市場上市的房地產相關證券(定義見下文)、在任何受監管市場上市的非亞太(日本除外)封閉式REITs 以及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房地產相關證券包括其重大部分盈利來自任何房地產範疇的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房地產相關的業務信託、物業信託、酒店信託, 以及包含構成上述證券的合訂證券( 包括 REITs)*。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卻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新加坡及香港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子基金目前無意訂立任何證券借貸、回購、反向回購協議或相似的場外交易。 * 該等業務信託、物業信託、酒店信託屬於經營房地產相關業務或投資於房地產相關投資項目的不同類型信託。合訂證券為混合證券,由兩項或以上的REITs 及╱或房地產相關證券組成相關資產,乃為結構或稅務效益目的而創立。 子基金並不將其表現與任何基準指數作比較,亦不參照任何基準指數來管理。子基金可自由選擇其將會投資的證券。 |
具體風險因素 | 與投資房地產相關資產有關的風險: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可投資於 REITs、房地產公司及其他受到與直接擁有房地產相關風險影響的其他實體的證券。主要風險可歸因於房地產價值下跌、房地產擁有人因拖欠按揭付款導致失去產業的可能性、環境責任及利率上升。本子基金的價值會因應房地產市場走勢而波動。由於本子基金集中於單一經濟界別,其表現大部分倚賴房地產行業的表現。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貨幣風險(包括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以及人民幣類別相關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累積、AA(港元)、AA 收益、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 AA(港元)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AA (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R(美元)每月派息(G)、R(港元)每月派息(G)、P(美元)收益、P(澳元對沖)收益、P(港元)收益、P(新加坡元)收益、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P(美元)每月派息(G)、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P(港元)每月派息(G)、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I、I 累積、I3、I3 累積、I3(新加坡元)累積、I3 收益、I4(人民幣對沖)收益、I5 累積、I5(英鎊)累積、 I5(歐元)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 累積、I6(英鎊)累積、I6(歐元)累積、I6(瑞 士法郎)累積、I7 累積、S對沖、S收益、S每月派息(G)、S(對沖)每月派息(G)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根據日期為2019 年4 月12 日的投資管理協議(以Car 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 年7 月1 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子基金的分投資管理人為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監管。 投資管理人與分投資管理人之間於2020 年7 月31 日訂立分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分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分投資管理服務。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AA(港元) | AA 收益 | AA(澳元對沖)收益 | AA(加元對沖)收益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類別 | AA(港元)收益 | AA(美元)每月派息 (G)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 | AA(港元)每月派息 (G) | 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類別 | 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 R(美元)每月派息(G) | R(港元)每月派息(G) | P(美元)收益 | P(澳元對沖)收益 | P(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00% | 1.00% | 1.00% |
類別 | P(美元)每月派息(G) | 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P(港元)收益 | P(港元)每月派息(G) | P(新加坡元)收益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類別 | P(新加坡元)每月派息(G) | I | I 累積 | I3 | I3 累積 | I3(新加坡元)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00% | 0.75% | 0.75%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子基金名稱 |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 | |||||
類別 | I3 收益 | I4(人民幣對沖)收益 | I5 累積 | I5(英鎊)累積 | I5(歐元)累積 | I5(瑞士法郎)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最高為 0.90% | 0.75% | 0.75% | 0.75% | 0.75% |
類別 | I6 累積 | I6(英鎊)累積 | I6(歐元)累積 | I6(瑞士法郎)累積 | I7 累積 | S 對沖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0.75% | 0.75% | 0.75% | 0.75% | 最高為 0.55% | 1.25% |
類別 | S 收益 | S 每月派息(G) | S(對沖)每月派息(G)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25% | 1.25% | 1.25% | |||
成立費用 | 子基金AA、AA(港元)、AA 收益、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AA (港元)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加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P(美元)收益、P(澳元對沖)收益、P (新加坡元對沖)收益、P(美元)每月派息(G)、P(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P(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I、I3 及I3 收益的成立費用約為US$30,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的其他期間攤銷。 子基金的I4(人民幣對沖)收益類別的成立費用約為US$6,6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及優先證券收益基金的R (美元)每月派息(G) 及R(港元)每月派息(G) 類別的成立費用約為US$2,2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子基金的AA(人民幣對沖)每月派息(G) 及AA(英鎊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2,500 美元,將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及美國股票基金的I5(英鎊)累積、I5(歐元)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英鎊)累積、I6(歐元)累積及I6 (瑞士法郎)累積類別;及亞洲總回報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及美元入息基金的I5(英鎊對沖)累積、I5(歐元對沖)累積、I5(瑞士法郎對沖)累積、I6(英鎊對沖)累積、I6(歐元對沖)累積及I6(瑞士法郎對沖)累積類別;以及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美元入息基金及美國股票基金的 I5 累積及I6 累積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6,500 美元,將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旨在為打算作長線投資並準備接受其投資價值有較大波幅的投資者提供長期資本增長。 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建於多元化的基礎上,其最少70% 的淨資產將會投資於亞洲及╱或太平洋地區較小型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投資。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政策 |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的比例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 30% 的淨資產投資於設於中國、南韓、澳洲、台灣及香港任何一地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可分別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統稱「互聯互通」)直接投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若干中國A 股。在子基金投資中國A 股的任何情況下,預期子基金不會將其30% 或以上的淨資產持有中國A 股。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 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採用MSCI 明晟所有地區亞洲(日本除外)小型股指數作為基準指數,而該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在正常市況下,投資管理人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相對於基準指數進行投資,並可酌情決定投資於未納入基準指數之證券。基於市況及投資管理人的前瞻性預期,子基金投資策略可不時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且因此該等證券具有與基準指數相若的特徵。 |
具體風險因素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 中國內地稅務 •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小型公司╱中型公司風險 • 貨幣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AA(澳元對沖)、AA(加元對沖)、AA(港元)、I、I 累積、I2、I3、I3 累積、 I5累積、I5(英鎊)累積、I5(歐元)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累積、I6(英鎊)累積、I6(歐元)累積、I6(瑞士法郎)累積、AA(新加坡元)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根據日期為2019年4月12日的投資管理協議(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年7月1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此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AA(澳元對沖) | AA(加元對沖) | AA(港元)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類別 | I | I2 | I3 | I 累積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0.90% | 最高為0.9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0.9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類別 | AA(新加坡元) | I5 累積 | I5(英鎊)累積 | I5(歐元)累積 | I5(瑞士法郎)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0.90% | 0.90% | 0.90% | 0.90% |
類別 | I6 累積 | I6(英鎊)累積 | I6(歐元)累積 | I6(瑞士法郎)累積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0.90% | 0.90% | 0.90% | 0.90% |
子基金名稱 |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
成立費用 | 子基金的I 類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2,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印度股票基金、美國股票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I2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6,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亞洲小型公司基金、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美元入息基金、美國股票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AA(澳元對沖)、AA(加元對沖)、AA(港元)、AA(澳元對沖)收益、AA(加元對沖)收益、AA(港元)收益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42,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資源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美元入息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I3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9,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另行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及美國股票基金的I5(英鎊)累積、I5(歐元)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英鎊)累積、I6(歐元)累積及I6(瑞士法郎)累積類別;及亞洲總回報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及美元入息基金的I5(英鎊對沖)累積、I5(歐元對沖)累積、I5(瑞士法郎對沖)累積、I6(英鎊對沖)累積、I6(歐元對沖)累積、I6(瑞士法郎對沖)累積類別;以及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美元入息基金及美國股票基金的I5 累積及I6 累積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6,500 美元,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 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中華威力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多元化的公司證券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長。該等公司須在大中華地區(包括中國內地、香港及台灣)擁有重大業務權益,並在上海、深圳、香港、台北或其他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現時價值被低估而具長期升值潛力。 |
投資政策 | 子基金的投資(如上文所述)通常會是其目標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由該等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優先股、中國A 股連接產品和預託證券),惟在所有情況下,將會在本售股章程所載的投資限度、借貸權力和限制的範圍內進行投資。 子基金的投資亦可包括在中國內地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A股及╱或B股。子基金可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統稱「互聯互通」)直接投資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若干中國A 股。子基金亦可通過中國A股連接產品間接投資於中國A股,例如從中國證監會獲得QFI許可的機構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參與證書、參與票據、掉期及其他類似工具。在子基金投資中國A股的任何情況下,預期子基金不會將其總計30% 或以上的淨資產(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A 股。此外,子基金不會將其總計超過10% 的淨資產(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B 股。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設於中國內地、香港及台灣任何一地的發行機構,而基於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本質,中小型公司證券有時可佔子基金超過30% 的淨資產。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投資管理人如認為合適,子基金亦可以固定收益證券形式持有餘下資產並輔之以持有現金。 對於中華威力基金,本公司將尋求主要投資於被低估價值的公司,務求令本子基金有別於市場上已有提供的其他投資於中國內地的基金。被低估價值的股票是指交易價值低於其內在價值的股票。投資管理人將應用其公司內部的財務模型來計算一家公司的內在價值。 投資管理人認為,該等公司具有極佳的潛力,但有關潛力通常不獲普遍認同,因此能以低廉的價格購買,或該等公司現時不合市場口味,但投資管理人的研究顯示其有大幅增長的潛力。重點將放在挑選該等股票,而結果投資組合含有的上市證券可能與其他較主流的中國內地股票沒有高度的相關性。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 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採用MSCI明晟金龍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基準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在正常市況下,投資管理人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相對於基準指數進行投資,並可酌情決定投資於未納入基準指數之證券。基於市況及投資管理人的前瞻性預期,子基金投資策略可不時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且因此該等證 券具有與基準指數相若的特徵。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具體風險因素 | (a) 宏觀經濟風險因素:經濟增長較慢或利率增加會影響大中華地區的股價。 (b) 環球商品價格: 大中華地區可能是商品的主要進口國,而商品價格上漲可能影響當地公司的利潤。 (c) 油價風險: 大中華地區可能有相當大的能源短缺,而油價大幅持續上漲會對貿易和競爭力有重大影響。 (d) 政府政策風險: 大中華地區的某些政府可能採取自由化及解除控制的經濟政策。此趨勢逆轉會影響該地區的風險溢價。 (e) 價格控制風險: 大中華地區的某些政府確實控制某些資產的價格,而且將來可能出乎意料地採取控制貨物或服務價格的行動。這可能對被投資的公司的利潤有不利的影響。 (f) 控制股市的風險: 某些市場或經濟體系對股市的規管正逐步實施。存在的風險是這有可能引入對交易成本或交易自由有不利影響的監管,從而限制子基金有成本效益地部署其投資的能力。 (g) 新興市場風險: 除了大中華地區內某些較先進的市場或經濟體系外,某些市場或經濟體系一般被視為新興市場。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一般新興市場的情緒的全球金融市場不穩定也會影響同屬新興市場的地區。 (h) 地緣政治風險: 除了大中華地區內某些較先進的市場或經濟體系外,某些地區歷史上被認為是世界經濟不穩定的部分。偶而會有地區性衝突,也會有全球恐怖份子的威脅的影響。這是未必存在的風險,但是地緣政治不穩定可能影響地區市場的股價。 (i) 信用評級降級:大中華地區內任何市場或經濟體系的主權評級的任何降級會影響子基金會投資的特定地理區域或市場與投資有關的風險溢價。 (j) 外匯風險:特定大中華地區可能既進口大量原料,又出口相當多的人力資本、貨物及服務。外匯市場的任何波動都可能影響子基金的投資之價值。 (k) 勞動力市場風險: 對於許多在新興市場或經濟體系的公司,低工資成本是主要的競爭優勢,也是資本流入的動力。工資法規改變可能影響此等公司的盈利能力,從而影響其股價。 (l) 環境法規風險:在大部分新興市場或經濟體系,環境法規可被認為是相對寬鬆。環境法規若有任何增加,可能影響此等市場或經濟體系的工業界別。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 • 有關投資中國A 股連接產品的風險 •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小型公司╱中型公司風險 • 貨幣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中華威力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AA(新加坡元)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I 累積、I3 累積、I5 累積、 I5(歐元)累積、I5(英鎊)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 累積、I6(歐元)累積、I6(英鎊)累積、I6(瑞士法郎)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根據日期為2019 年4 月1 日訂立的投資管理協議( 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 年7 月1 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此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AA(新加坡元)累積 |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I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0.90% |
類別 | I3 累積 | I5 累積 | I5(歐元)累積 | I5(英鎊)累積 | I5(瑞士法郎)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0.90% | 0.90% | 0.90% | 0.90% |
類別 | I6 累積 | I6(歐元)累積 | I6(英鎊)累積 | I6(瑞士法郎)累積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0.90% | 0.90% | 0.90% | 0.90%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巨龍增長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多元化的公眾公司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組合,以達致資本增長。該等公司須在香港上市及╱或儘管不在香港上市,亦須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並在香港及╱或中國有實質業務權益。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政策 |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中國和香港任何一地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可分別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統稱「互聯互通」)直接投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若干中國A 股。在子基金投資中國A 股的任何情況下,預期子基金不會將其30% 或以上的淨資產持有中國A 股。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 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採用MSCI 明晟中華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基準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在正常市況下,投資管理人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相對於基準指數進行投資,並可酌情決定投資於未納入基準指數之證券。基於市況及投資管理人的前瞻性預期,子基金投資策略可不時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且因此該等證券具有與指數相若的特徵。 |
具體風險因素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中國內地投資風險 •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 • 有關通過互聯互通投資的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貨幣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AA(澳元對沖)、AA(港元)、AA(新加坡元)、AA(新加坡元)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AA(美元)每月派息 (G)、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AA(港元)每月派息(G)、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 (G)、I 累積、I3、I3 累積、I4 累積、I5 累積、I5(英鎊)累積、I5(歐元)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 累積、I6(英鎊)累積、I6(歐元)累積、I6(瑞士法郎)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根 據 日 期 為 2019 年 4 月 12 日 的 投 資 管 理 協 議( 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 年7 月1 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此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AA(澳元對沖) | AA(港元) | AA(美元)每月派息(G)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類別 | AA(澳元對沖)每月派息(G) | AA(港元)每月派息(G) | AA(新加坡元對沖)收益 | 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 AA(新加坡元)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類別 | AA(新加坡元對沖) | AA(新加坡元)累積 |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I3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類別 | I 累積 | I4 累積 | I5 累積 | I5(英鎊)累積 | I5(歐元)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0.9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0.90% | 0.90% | 0.90% |
類別 | I5(瑞士法郎)累積 | I6 累積 | I6(英鎊)累積 | I6(歐元)累積 | I6(瑞士法郎)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0.90% | 0.90% | 0.90% | 0.90% | 0.90% |
子基金名稱 | 巨龍增長基金 |
成立費用 | 成立費用應由本公司承擔,按有關子基金各自的資產淨值的比例由各有關子基金的帳戶分擔。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資源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美元入息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I3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9,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及美國股票基金的I5(英鎊)累積、I5(歐元)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英鎊)累積、I6(歐元)累積及I6(瑞士法郎)累積類別;及亞洲總回報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及美元入息基金的I5(英鎊對沖)累積、I5(歐元對沖)累積、I5(瑞士法郎對沖)累積、I6(英鎊對沖)累積、I6(歐元對沖)累積及I6(瑞士法郎對沖)累積類別;以及亞太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中國總回報債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美元入息基金及美國股票基金的I5 累積及I6 累積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6,5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的其他期間攤銷。 巨龍增長基金的AA(新加坡元)、AA(新加坡元)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及I4 累積類別股份,以及印度股票基金的AA(新加坡元)、AA(新加坡元)累積、 AA(新加坡元對沖)及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類別股份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5,000,自 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的其他期間攤銷。 |
子基金名稱 | 領先動力基金 |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
投資目標 | 領先動力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80% 的淨資產投資於全球上市的大型公司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不時包括新興市場)的集中投資組合,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及預託證券,以達致資本增長。 | ||||
投資政策 |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的比例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 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美國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採用MSCI 明晟ACWI 全球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基準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在正常市況下,投資管理人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相對於基準指數進行投資,並可酌情決定投資於未納入基準指數之證券。基於市況及投資管理人的前瞻性預期,子基金投資策略可不時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且因此該等證券具有與基準指數相若的特徵。 | ||||
具體風險因素 | (a) 地域集中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集中於位於美國的發行機構的證券,或會令子基金的波動性較包含廣泛環球投資的組合更大。子基金的價值或會較易受到區內的不利事件影響。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英國脫離歐盟造成的變動 • 貨幣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 累積、AA(港元)累積、AA(新加坡元)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AA(人民幣對沖)累積、I 累積、I3 累積、I3 收益、I7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US) LLC,受美國SEC 監管。 根 據 日 期 為 2019 年 4 月 12 日 的 投 資 管 理 協 議( 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 年7 月1 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此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累積 | AA(港元)累積 | AA(新加坡元)累積 |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AA(人民幣對沖)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類別 | I 累積 | I3 累積 | I3 收益 | I7 累積 |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0.7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最高為0.55% |
子基金名稱 | 領先動力基金 |
成立費用 | 領先動力基金的I 累積、I3 累積及I3 收益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5,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領先動力基金的AA 累積、AA(港元)累積、AA(新加坡元)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及AA(人民幣對沖)累積類別;及美元入息基金的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及AA(新加坡元對沖)每月派息(G) 類別;以及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多元化實質資產基金、環球氣候債券基金、投資級優先證券收益基金及可持續亞洲債券基金的R(港元)每月派息(G) 及R(美元)每月派息(G)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9,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
子基金名稱 | 新興東歐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新興東歐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中歐和東歐國家(包括(但不限於)奧地利、保加利亞、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希臘、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及土耳其)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資本增長。該等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及預託證券。 |
投資政策 | 對僅在俄羅斯交易的俄羅斯證券的投資(不屬在Russian Trading Stock Exchange 或 Moscow Interbank Currency Exchange上市或買賣的證券)在任何時候均不超過子基金淨資產的10%,並按照本售股章程附錄三第3 段的規定作投資。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發行機構的比例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俄羅斯及土耳其的發行機構,而基於子基金投資組合的本質,中小型公司證券有時可佔子基金超過30% 的淨資產。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 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採用MSCI 明晟新興市場東歐10/40 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基準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在正常市況下,投資管理人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相對於基準指數進行投資,並可酌情決定投資於未納入基準指數之證券。基於市況及投資管理人的前瞻性預期,子基金投資策略可不時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且因此該等證券具有與基準指數相若的特徵。 |
具體風險因素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託管、結算及交收風險 • 小型公司╱中型公司風險 • 貨幣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新興東歐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I 累積、I3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Fiera Capital (UK) Limited,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監管。 | |||
理人 | ||||
根據日期為2019年4月11日的投資管理協議(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 ||||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年7月1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 | ||||
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 ||||
此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I 累積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0.85%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子基金名稱 | 歐洲增長基金 |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
投資目標 | 歐洲增長基金旨在透過將最少70% 的淨資產投資於多元化的大型公司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組合,以達致資本增長。該等公司須為在歐洲(包括英國)股票市場掛牌,或在歐洲有重大業務利益的公司。子基金的投資策略主要著重於對歐洲市場內的個別股票進行評估和挑選。 | |||||
投資政策 | 儘管歐洲增長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的比例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英國的發行機構。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並不擬將其超過10% 的淨資產投資於由任何信用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即低於穆迪的 Baa3 或標準普爾或惠譽的BBB-)的單一主權國(包括有關政府、公共或地方當局)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採用MSCI 明晟歐洲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基準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在正常市況下,投資管理人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相對於基準指數進行投資,並可酌情決定投資於未納入基準指數之證券。基於市況及投資管理人的前瞻性預期,子基金投資策略可不時投資於與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且因此該等證券具有與基準指數相若的特徵。 | |||||
具體風險因素 |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英國脫離歐盟造成的變動 • 非上市證券風險 • 天然資源行業風險 • 貨幣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AA 累積、I、I 累積、I3、I3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T. Rowe Price International Ltd,該公司受英國FCA 認可及監管。 根據日期為2019年4月12日的投資管理協議(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年7月1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此子基金未有委任分投資管理人。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 AA 累積 | I | I 累積 | I3 | I3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0.70% | 0.70%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成立費用 | 子基金的I 類別的成立費用約為US$6,2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亞洲總回報基金、亞洲小型公司基金、巨龍增長基金、歐洲增長基金、環球股票基金、環球房地產投資信託產業基金、環球資源基金、康健護理基金、印度股票基金、日本股票基金、可持續亞洲股票基金、美元入息基金、美國股票基金、美國小型公司基金及美國特別機會基金的I3 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19,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
子基金名稱 |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旨在透過將其最少80% 的資產淨值投資於多元化公司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長。有關公司須為對氣候變化作出正面貢獻的領先公司(「氣候領先者」)。 |
投資政策 | 為達致其目標,子基金將投資於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的投資組合,包括但不限於被視為氣候領先者的公司的普通股及預託證券,這些股票及證券在全球(包括新興市場)任何交易所上市。 子基金將尋求投資於氣候領先者,即分投資管理人認為符合巴黎協定的原則的公司。巴黎協定是旨在加強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國際條約,主要目標是將全球溫度升幅限制在攝氏2 度以內,同時努力將溫度升幅限制在較工業化前攝氏1.5 度的水平以內。為了挑選屬氣候領先者的公司,分投資管理人將考慮具備以下條件的公司︰(i) 已表明承諾制定或已設定科學基礎目標倡議(「SBTi」)的科學基礎目標(詳情於下文闡述);及╱或(ii) 降低相對碳強度至其特定行業的最低35% 以內的水平;及╱或(iii) 其收益的一部分(最少20%)來自氣候解決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益或電動車。 對於上述準則(i),SBTi 的科學基礎目標是經SBTi 驗證的溫室氣體(「温室氣體」)減排目標符合將全球溫度升幅限制在攝氏1.5 度以內或較工業化前攝氏2 度或遠低於攝氏2 度的水平的減排方向,包括短期(5 至10 年)、長期(10 年以上)及淨零目標。對於短期目標,公司應實現範圍一及二溫室氣體排放量每年至少減少4.2% 及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量每年至少減少 2.5% 的目標。對於長期目標,公司應在2050 年或更早將範圍一及二及範圍三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90%。淨零目標指在不遲於2050 年實現價值鏈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篩查、排放清單及目標設定應根據《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標準》、《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範圍二指南》、《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價值鏈》及其他不時發佈的SBTi 準則及建議執行。按照準則(i) 持有的公司會定期根據SBTi 最新發佈的公司名單進行重新驗證,這些公司(a) 表明承諾制定科學基礎目標(按需要接受SBTi 的盡職調查審查)或(b) 設定經SBTi 獨立驗證的科學基礎目標。 對於上述準則(ii),碳強度水平較高行業內的公司仍可能被識別為「氣候領先者」,前提是這些公司已設法維持低於其各自行業內的同業的相對碳強度,並可能因在減少碳足跡方面相對成功而被納入子基金的投資組合。 氣候領先者的評估將由分投資管理人以專屬方法釐定,旨在納入所有相關環境因素,同時考慮及處理第三方數據。 子基金將尋求確保投資組合內的投資不會對任何環境或社會目標造成重大損害。子基金遵循剔除框架,把若干公司從投資範圍中移除。這包括在可行情況下剔出被分投資管理人使用的第三方數據供應商認為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的十項原則的公司。這亦包括分投資管理人認為其產品或所處行業不可持續或與重大環境或社會風險相關的公司。此框架標準可視 乎就上述原則對各產品或行業的評估不時更新,但目前收入來自以下來源的公司,將自動排除於投資考慮以外(剔除框架)︰ |
子基金名稱 |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 |
a) 超過25% 收入來自化石燃料發電; b) 超過5% 收入來自酒精飲料、煙草、成人娛樂、賭博活動或常規武器;及 c) 任何收入來自具爭議性武器、油氣開採及生產或燃料煤開採及銷售。 因此,按照本文所述的子基金ESG 挑選過程,最多達25% 收入來自化石燃料發電的公司可能會被納入子基金的投資組合。例如,在某種程度上仍依賴化石燃料(例如藉以確保電網的可靠性),但已採取積極的減碳方向及╱或正在拓展可再生能源組合的公司。 若第三方數據供應商無法提供有關遵循上述剔除框架的數據,發行機構將不會被排除於子基金的投資範圍以外,惟這些發行機構須符合分投資管理人應用的正面篩選及分投資管理人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定量或定性分析,以符合「不造成重大損害」的原則。 子基金在選擇是否投資時亦將考慮其他可持續性及╱或ESG 相關屬性,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或衍生工具除外。這些屬性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對於若干環境因素(例如天然資源使用)、社會因素(例如勞動標準及多元化考慮),以及管治因素(例如董事會組成及商業道德)的表現及管理。 子基金可將其餘資產的最多20% 用作持有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及╱或公司的股票和股票相關證券,這些公司並不符合氣候領先者的定義,但通過符合關鍵資源效益要求,將導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用水及╱廢棄物強度,以進行有利於子基金環境目標的經濟活動。 上文所述的子基金選股過程的相關ESG 準則的發行機構資格狀況可能會隨時間而改變,部分在子基金購買時符合資格的發行機構或會變得不符合資格。如發生此情況,分投資管理人可能會與發行機構進行建設性對話,以在未來90 天內改善導致其不符合資格的因素。在這90 天期間,該等發行機構的持倉可隨時或出於任何原因被出售。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限下根據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的公司的比例並無任何限制。因此,子基金可將其超過30% 的淨資產投資於位於美國的公司。子基金的投資可以任何貨幣計價。 子基金奉行主動管理投資策略,並採用MSCI 明晟世界指數淨回報美元指數,而該基準指數只用於業績表現比較的基礎。在正常市況下,分投資管理人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相對於參考基準指數進行投資,並可酌情決定投資於未納入參考基準指數之證券。基於市況及分投資管理人的前瞻性預期及氣候變化相關主題,子基金投資策略可不時投資於與參考基準指數成份股範圍相若的證券,且因此該等證券具有與參考基準指數相若的特徵。 |
子基金名稱 |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 |
具體風險因素 | (a) 可持續投資風險︰分投資管理人相信可持續性有助帶動財務價值。自然環境是否健康及社區的社會基建是否完善將影響創造財務價值的能力。因此,分投資管理人相信, ESG分析對於了解一項投資的真正價值至關重要。然而,由於子基金主要投資於表現出特定可持續特性的發行機構,此舉帶有某些風險:在若干市況下,子基金可能會較不採用可持續投資策略的基金表現差。應用可持續投資原則可能會影響子基金對若干界別或投資類型的風險承擔,且或會影響子基金的相對投資表現,具體取決於該等界別或投資是否受市場青睞。子基金持有的證券或須承擔在投資後不再符合子基金的可持續性及 ESG準則的風險。分投資管理人可能需要在不利的情況下出售該等證券。這可能導致子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在評估發行機構時,分投資管理人依賴於可能不完整、不準確或不可用的資料及數據,這可能導致分投資管理人錯誤評估發行機構的可持續特性。在考慮投資於已表明承諾制定或已設定科學基礎目標的公司時,分投資管理人依賴SBTi發佈的名單進行其持續重新驗證過程。SBTi是一項較新的倡議,其運作歷史有限,因此其評估公司的方法仍處於發展階段。SBTi對於科學基礎目標的驗證反而取決於參與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數據,這些資料及數據可能同樣不完整或不準確。這可能會影響 SBTi提供的資料的可靠性,而分投資管理人會根據這些資料作出其投資決定。 子基金可持續投資策略的成功應用將取決於分投資管理人在正確識別及分析重大可持續性問題方面的技能。不同的管理人對可持續性因素作出的評估可能不同,且對不同的人來說可能意味著不同的事情。然而,整體而言,分投資管理人認為,可持續投資及在決策過程納入可持續性風險是決定長遠財務表現成果的重要元素,亦可能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法。因此,分投資管理人認為,就SFDR 第6(1)(b) 條而言,並考慮到子基金的投資策略及下文「可持續性政策風險」,可持續性風險對子基金財務表現的可能影響得到有效管理。然而,概不保證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投資決策流程將抵銷任何有關風險實現時的影響或將確保長遠而言獲得更佳回報。 子基金專注投資於有可能減低風險分散程度的氣候領先者。因此,子基金有可能特別依賴此等投資的發展。子基金可能較易因不利情況對此等投資的影響而出現價值波動。這可能對子基金的表現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對投資者在子基金的投資產生不利影響。 (b) 可持續性政策風險︰子基金的可持續投資政策可能使其表現相較並無有關政策之類似基金有所不同。與此政策有關的排除準則可能導致子基金放棄購買若干證券(在可能有利的情況下)或因可持續性原因出售證券(在可能不利的情況下)的機會。子基金將以符合其可持續性準則之方式表決代理權,這未必時刻可貫徹將發行機構之短期表現發揮至最佳水平。 (c) 地域集中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集中於美國相關發行機構的證券,或會令子基金的波動性較包含廣泛環球投資的組合更大。子基金的價值或會較易受到區內的不利事件影響。 除第5 節的一般風險因素外,亦請參閱以下具體風險因素(進一步詳情載於該節): • 新興市場風險 • 政治及監管風險 • 小型公司╱中型公司風險 • 英國脫離歐盟造成的變動 • 貨幣風險 • 流通性及波動風險 • 稅務風險 • FDI 風險 |
子基金名稱 | 環球氣候行動基金 | |||||
可供投資的類別 | AA 累積、AA(澳元對沖)累積、AA(港元)累積、AA(英鎊對沖)累積、AA(人民幣對沖)累積、AA(新加坡元)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I 累積、I3 累積、I5 累積、I5(歐元)累積、I5(英鎊)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 累積、I6(歐元)累積、I6(英鎊)累積、I6(瑞士法郎)累積、W 累積 | |||||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 | 子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為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香港證監會監管。 根據日期為2019年4月12日的投資管理協議(以Carne Global Fund Managers (Luxembourg) S.A.、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人訂立而於2021年7月1日生效的約務更替協議取代()可不時修訂),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子基金的分投資管理人為Manulif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受加拿大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 監管。 投資管理人與分投資管理人於2022 年6 月7 日訂立分投資管理協議(可不時修訂);根據該協議,分投資管理人同意就子基金提供分投資管理服務。 | |||||
管理費 | ||||||
類別 | AA 累積 | AA(澳元對沖)累積 | AA(港元)累積 | AA(英鎊對沖)累積 | AA(人民幣對沖)累積 | AA(新加坡元)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類別 | 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 | I 累積 | I3 累積 | I5 累積 | I5(歐元)累積 | I5(英鎊)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1.50% | 0.75% | 將與相關宏利實體另行協定 | 0.75% | 0.75% | 0.75% |
類別 | I5(瑞士法郎)累積 | I6 累積 | I6(歐元)累積 | I6(英鎊)累積 | I6(瑞士法郎)累積 | W 累積 |
管理費(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數) | 0.75% | 0.75% | 0.75% | 0.75% | 0.75% | 1.05% |
成立費用 | 子基金AA 累積、AA(澳元對沖)累積、AA(港元)累積、AA(英鎊對沖)累積、AA(人民幣對沖)累積、AA(新加坡元)累積、AA(新加坡元對沖)累積、I累積、I3累積、I5累積、I5(歐元)累積、I5(英鎊)累積、I5(瑞士法郎)累積、I6 累積、I6(歐元)累積、I6(英鎊)累積及I6 (瑞士法郎)累積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US$38,5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攤銷。 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的I3 每月派息(G) 類別;環球氣候行動基金、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美元入息基金、美國股票基金及美國小型公司基金的W 累積類別;以及環球多元資產入息基金及美元入息基金的W 收益類別的成立費用總計約為 US$24,000,自成立日期起分五年,或董事會可決定之其他期間攤銷。 |
子基金名稱 | 環球環保轉型基金 |
基金類型 | 股票基金 |
投資目標 | 子基金尋求透過投資於提供解決方案或方向以協助轉型至低碳經濟及╱或適應或緩減氣候變化影響的公司,提供中長期資本增長。 |
投資政策 | 為達致其目標,子基金旨在將其最少85% 的淨資產投資於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在全球(包括新興市場)任何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普通股及預託證券。 子基金將投資於被分投資管理人識別為在環境轉型作出正面貢獻的公司,這些公司提供解決方案或方向以協助轉型至低碳經濟及╱或透過促進政府及企業的能力以適應或緩減氣候變化的影響。分投資管理人將進行主題式投資,同時應用定量及定性評估作為子基金投資組合挑選過程及持續監控的一部分,以評估及監控此正面貢獻。 子基金投資的公司將在四個主要環境轉型主題中的任何一個主題營運:1) 生產低碳能源, 2) 開發促進轉型的材料,3) 資源安全及4) 電動化與效率。 為實現此目標,分投資管理人將考慮其識別為轉型機會較高及與主題更加一致的公司,其中,挑選的資格準則為(i) 超過25% 收入來自四個主題中的一個或多個主題的公司,或(ii) 超過25% 產能與可再生能源產能相關的公用事業公司,或(iii) 超過5% 計劃及未來承諾投資額專門針對四個主題中的一個或多個主題的公司。 分投資經理亦將考慮在四個主要環境主題內的公司,該等公司雖然不符合上述定量挑選準則,但根據分投資管理人的評估及選定的第三方數據來源提供的數據,該等公司具有邁向低碳經濟的確定轉型方向。 子基金亦將尋求確保投資組合內的投資不會對任何環境或社會目標造成重大損害。子基金遵循剔除框架,將若干公司從投資範圍中移除。剔除框架尋求在可行的情況下識別及篩出被分投資管理人使用的第三方數據供應商認為違反聯合國全球契約的十項原則的公司。剔除框架亦尋求識別及篩選出分投資管理人認為其產品或所處行業不可持續或與重大環境或社會風險相關的公司。此等準則可視乎就上述原則對各產品或行業的評估不時更新,但在目前,以下公司將自動被排除在投資考慮以外: a) 超過5% 每年淨收入來自酒精飲料、煙草、成人娛樂、賭博活動或常規武器的任何公司; b) 超過5% 每年淨收入來自燃料煤發電的公用事業公司;或 c) 任何收入來自具爭議性武器、油氣開採或燃料煤開採及銷售的任何公司。 若第三方數據供應商無法提供有關符合上述剔除框架的數據,發行機構將不會被排除於子基金的投資範圍以外,惟這些發行機構須符合分投資管理人應用的正面篩選及分投資管理人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定量或定性分析,以符合「不造成重大損害」的原則。 為免生疑問,若政府指令╱行動導致暫時偏差,例如無論燃料來自何處,公用事業公司均需要發電以保障國家的能源供應,則來自燃料煤發電的最高收入限制可能不適用於現有或預期投資。 在數據可用性的規限下,除了上文闡述的準則外,子基金在選擇是否投資於已被評估為符合定量及定性篩選的公司時,亦將考慮其他可持續性及╱或ESG 相關屬性,但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或衍生工具除外。這些屬性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對於若干環境因素(例如天然資源使用)、社會因素(例如勞動標準及多元化考慮),以及管治因素(例如董事會組成及商業道德)的表現及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