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DWA/ZY06-IMS 008-2021
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
(样本)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编号:DWA/ZY06-IMS 008-2021
甲 方: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
乙 方:
识别编号:安管 20211201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 》
(合同号: ),签订如下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本协议与主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甲 方 | 单位 | 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 | ||||
单位 | 业务归口 管理单位 | x 环 监 督部 | 生产技术 部 | 因作业活动涉及的其 他管理单位 | ||
负责人 | ||||||
安 全 管 理 |
乙 方 | 单 位 名 称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安全员 | 联系电话: | ||||||
特 殊 工种 持 证 人 数 | 其它 | ||||||
总人数 | 其中,男: 女: |
二、责任
乙方对本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负主体责任;
甲方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对本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负管理责任;
甲xxx监督部对本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负监督检查责任;
甲方业务所涉及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甲xxx监督部对本项目的人员、车辆、物资进出,负监督检查责任。三、安全风险抵押金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00.00 元
(大写:壹佰万元整),合同期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及检查处罚,工程结束时,乙方持收款收据到安环监督部退款。
协 议 有 效 起 止 时 间 : 本 协 议 与 甲 、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 》(含续签的工程合同)同期
有效。鉴于:
1.甲方通过四川旗标拍卖有限公司公开转让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报废A 尿素装置转让项目。
2.乙方通过四川旗标拍卖有限公司公开受让并取得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报废A 尿素装置转让项目。
3. 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报废 A 尿素装置转让项目涉及资产拆除施工作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资产拆除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 资产拆除施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通过四川旗标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标拍卖”)公开受让甲方资产后的相关资产拆除事宜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资产拆除工程施工内容和范围
1、施工范围:以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厂区内划线范围内的地面建筑、设施、设备为限,并按四川旗标拍卖有限公司发布的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报废A 尿素装置转让项目清单为准(以下简称:“项目”)。
2、施工内容: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报废A 尿素装置转让项目
(详见附表 1《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报废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及附表 2《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报废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出售资产设备明细清单范围内的设备、管道、阀门、机泵等的拆除,以及渣土、废弃物的清运。渣土及其它一般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出厂、依法合规自费处置,危险废弃物(以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准)由乙方自费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厂内)交由甲方处置。
3、拆除标准:项目须拆除至地平,地下设施及设备等一切物体不在本次拆除范围内。拆除时,乙方负责将所有受让资产的拆除物(包括受让资产项下因实施拆除工程产生的废混凝土块、余泥、废砖、构筑物一般装饰材料及其它一般废弃物,不含危险废弃物)清运出厂,不得填埋至甲方所属任何区域,完成场地清理至原地平面。
二、费用承担
项目拆除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费、管理费、人工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费、装车费、垃圾清运费、卫生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三、拆除期限
项目拆除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
四、乙方的资质要求
乙方须根据项目拆除工程的需要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质:资产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以下(1)和(2),拆除单位须提供以下(1)
(3)(4)(5)(6)(7):
(1)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以及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种行业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
(4)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消防
安全管理体系。
(5)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建造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安全负责人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意向受让方提供上述资质、资信、业绩证明文件原件供转让方现场审查,转让方各留存 1 份意向受让方盖章复印件).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委托的拆除单位或者自行拆除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并留存相关资质复印件备案,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环保责任制度、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及安全资格证、参与该项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及安全使用许可证、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合格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参加工伤保险等资料进行审查。
3、甲方有权对乙方为项目拆除施工工程所制定的安全环保措施方案、安全环保管理网络、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批,并留存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应盖有乙方的公章)备案。
4、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及管理考核办法。
5、按照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要求,有权组织或要求乙方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根据各个具体施工项目,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6、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甲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依法履行安全环保管理职责。
7、按照甲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协助乙方在进行特殊作业施工前,办理特殊作业许可票证,并督促乙方执行落实安全环保措施。
8、对乙方实施拆除作业存在无方案、或无许可证、或无措施或有措施未落实,或其它违章违规的行为,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9、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的安全环保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工期逾期的,还须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责任。
10、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并由乙方承担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违约责任。
11、甲方发现乙方施工作业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或不符合安全环保规范的,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强制施工人员撤离现场,乙方整改完毕,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并经甲方签字验收后方能恢复施工。
12、甲方配合地方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乙方在约定的施工范围作业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督促乙方按调
查组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未经调查组批准,不得自行同意恢复施工。 13、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环保工作;督
促乙方与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监督协议各方履行安全环保管理义务。
1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乙方在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下强行施工作业。
15、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环保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6、乙方实施作业需使用甲方动力能源的,由甲方指定搭接点,搭接点设施由乙方负责按规范安装,确保使用安全。
17、乙方未按本协议中第六部分第 31 条及第 33 条约定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废弃物,甲方将单方委托第三方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清运工作,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安全、环保、拆除、综合治理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18、甲方有权监督、跟踪检查乙方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处理情况,如乙方在处理建筑垃圾和废弃物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且不立即处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安全、环保、拆除、综合治理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且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9、甲方应确保所拆除的管道、设备等清单内的报废资产置换、吹扫干净,经分析或现场确认具备拆除条件后,交由乙方拆除。
20、甲方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乙方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安全管理行政责任。
21、根据协议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
22、依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安全规定、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23、有权制止乙方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并依据《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拆除前,必须组建施工项目部,项目部须配备安全环保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符合专业施工所具备的各类有效期范围内的资质、操作证书;应制定齐全、完整、有效、可行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2、乙方 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拆除工程的相关工作,每周五上午 11 点前及时向甲方通报上周项目拆除情况: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和督促乙方履行安全环保责任,并对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环保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环保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自主管理项目拆除期间的全部施工作业活动(设计、管
理、资金、技术、设备、设施和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负责将加盖乙方公章的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存档备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5、保证委托的拆除单位或者自行拆除的施工资质满足项目拆除施工作业要求。
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围绕本工程制定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及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标准。
7、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及安全环保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责任制、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8、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必须依法保证安全环保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0、乙方用工须符合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11、乙方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项目施工作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已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了保险费用。
12、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负责对项目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备查;对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经常性进行
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如实告知项目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防范措施及其在安全环保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3、为项目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职业卫生标准。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如实告知检查结果,依法对用工职业危害后果负责。
15、为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16、乙方须确保安排的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不随意更换、变动人员;新增施工作业人员的,须提前一天向甲方备案并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进入作业现场进行作业。
17、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将应急预案提交甲方备案。
18、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开展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甲方和相关部门报告隐患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
19、负责对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各级危险源点的实施日常监控和管理。
20、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前进行查验,
确保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21、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特种设备,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监督检验合格,并将《检验报告》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原件送甲方审查确认,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22、对施工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杜绝“三违”行为。
23、须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溜井口、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作业要求安排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4、施工作业前应编制安全环保施工方案,根据具体施工项目、不同施工方法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控制措施,并报甲方审批备案后方可施工。
25、属于特殊施工作业的,须按甲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办理相应的动火、动土、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受限空间、抽堵盲板、断路等作业票证。
26、乙方实施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前,必须在甲方工作组指定的位置铺设水管到拆除现场,安排专人负责对拆除区域采取防尘措施,在拆除建构筑物及清运渣土过程中,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拆除工地的防尘、降尘工作。
27、乙方须制定环保措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
声及固体废物、以及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管理控制,防止污染环境和造成扰民。废水需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达标(包括感官指标)后方能排入公司排口。拆除过程中应杜绝用水冲洗地面的尘、土及其它固废。
2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施工物料运输过程中避免泼洒污染,车辆出入避免车轮将污染物带出施工现场。
29、工程结束后须对现场环境进行清理,及时恢复遭受到破坏的场地及环境:负责承担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30、施工作业需要使用甲方的动力能源的,须按甲方指定的地点搭接,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票证,按照规范进行安装,不得到指定点以外的其它地点私拉乱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项目施工范围以外的设备、工具及设施等。
31、乙方拆除受让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要求时限内及时清运出甲方场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施工现场不得积留、堆放建筑垃圾,以防堵塞施工通道及消防通道,并不得在甲方所属任何区域进行垃圾填埋。与建筑垃圾清运相关的城管、环卫、垃圾填埋、弃土场等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清运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实施建筑垃圾清运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行政处罚及其它经济纠纷,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2、乙方实施拆除施工作业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含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出甲方厂外,到合规的堆场、填埋场处置,费用由乙
方承担。
33、乙方实施拆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理、打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费用由乙方承担。
34、废弃物须及时合规、合法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排放,且甲方有权监督、跟踪检查乙方废弃物处理情况:乙方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处理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5、施工作业域内有两家或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安排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和义务,并将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报甲方备案。
36、执行甲方的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及安全环保检查,及时落实整改要求,消除安全环保隐患。
37、施工作业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的,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甲方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不受破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谎报。
38、拆除施工作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乙方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39、严格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及管理考核办法。
40、乙方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制度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乙方为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故责任和后果落实处置,并归口上报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法规要求为本单位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的险种,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本单位负责申报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41、乙方必须为本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乙方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乙方自行承担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并及时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抢救、送医、治疗、护理及家属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若甲方有过错,根据《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认定法规要求,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42、乙方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的,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赔偿责任。
43、乙方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的,乙方为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故责任和后果落实处置,并归口上报安全事故。
44、乙方应指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甲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45、乙方在甲方所辖区域范围内进行作业活动,若存在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以内进行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况,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应当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6、乙方若排放污水进入甲方沟渠、装置总排或污水处理厂,须
自行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服从甲方监管,向甲方缴纳污水处理费用。若排放污水造成甲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情况,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外协单位
1、乙方委托其他拆除单位拆除本项目标的资产的。乙方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
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外协单位。
3、xxx将本协议内容事先告知外协单位。
4、乙方与外协单位应根据本协议的内容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乙方须提前将《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报甲方审批,并将审批后由乙方及外协单位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交于甲方备案。
5、外协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八、安全、环保、拆除、综合治理保证金
1、甲方就项目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等事项向乙方收取人民币 100 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并按甲方相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的施工作业行为进行考核。拆除施工工期届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标准施工完毕,未出现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未超范围、越界限拆除,未损坏相邻或界限外或范围外的资产,场清物净,不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 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2、甲方收到云南产权交易所全部交易金额后,甲方开具 13%增
值税专用票。
3、乙方就项目与受托方签订《竞买协议》的同时,一并签订本协议书,乙方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方的以下账户(以到账为准):
单位名称: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53032877266574XM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电话:0000-0000000
开户行:工行曲靖市分行花山支行
帐号: 2505029409022109981
九、对乙方施工作业的管理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拆除项目,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项目交易总价款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乙方实施拆除施工作业损坏相邻或界限外或范围外的其他资产的,按损坏的资产账面净值进行赔偿,赔偿款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支付。
3、乙方实施拆除施工作业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含建筑垃圾),须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车辆清运出甲方厂区外,如不及时清运,甲方有权控制乙方的一切出厂物资。
4、乙方实施拆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基坑,未经甲方同意,严禁用
土或建筑垃圾填埋。
5、乙方拆除资产过程中自行停止施工作业的,未拆除的部分资产及物资,由甲方安排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第三方继续施工拆除并进行场地清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逾期拆除项目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 10000 元/天计算支付甲方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原因或不可力造成工期延误的,拆除期限顺延。
7、乙方因拆除施工发生安全、环保及其它违规行为或事故的,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协议期限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乙方应于违约行为发生或履约保证金被扣除三日内向甲方缴纳补足保证金数额,确保拆除施工期限内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变。
9、乙方发生违规行为,根据《现场“三违”行为分类表》,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A 类违规行为 500 元/人·次;B 类违规行为 300 元/人·次: C 类违规行为 100 元/人·次。
(2)违规行为不在《“三违”行为分类表》范围的,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参照《“三违”行为分类表》中相应类别支付违约金。
10、乙方发生事故的,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事故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发生险肇事故,按 1000 元/次的标准支付。
(2)发生轻伤事故,按 5000 元/人/次的标准支付。
(3)发生重伤事故,按 10000 元/人/次的标准支付。
(4)发生工亡事故,按 20000 元/人/次的标准支付。
(5)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
11、发现乙方的“三违”行为,甲方现场检查人员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乙方拒不服从指令、或逾期整改或整改完成前擅自复工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现场“三违”行为分类表
序号 | A 类“三违”行为 | 备注 |
1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
2 | 违反“十不吊”规定指挥起重作业。 | |
3 | 多台起重机械联合作业无统一指挥或起重作业多人指挥。 | |
4 | 发生事故后,未经许可指挥他人恢复作业。 | |
5 | 指挥他人破坏事故现场 | |
6 | 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组织他人施工作业 | |
7 | 指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 |
8 | 隐瞒险情,欺骗、诱使、强令别人进入危险区域或处于危险中 | |
9 | 批准使用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或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 | |
10 | 未按要求如期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 | |
11 | 指挥或批准使用未登记、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12 | 管理人员在违章行为现场没有制止住违章行为。 | |
13 | 拆除施工现场立体交叉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 |
14 | 对各级安监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 |
15 | 对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清装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签字、现场确 认、技术交底就进行盲目作业。 | |
16 | 两米及以上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未高挂低用。 | |
17 | 高处,立体交叉作业不正确戴安全帽、乱抛物件、未采取设置警戒区、未 搭设防护棚等安全措施 | |
18 | 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未办动火证、无专人监护,没有落实安全措施。 | |
19 | 在施工作业中存在运转设备的,在设备运转时手脚靠近传动部位或留长发 职工未将发辫盘入帽内 | |
20 | 电、气等能源介质停和送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牌制度 | |
21 | 未严格执行设备拆除相关管理制度 | |
22 |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或无上岗证操作特殊设备。 | |
23 | 未按规定对对危险源点(含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 | |
24 | 在品运各类物资等物件时,人作为配重 | |
25 | 进入煤气、氮气等危险区域未按规定携带检测报警或防护装置。 | |
26 | 设备拆除、施工等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进行接地、接零,或未做到“一机一 闸、一漏一箱”等 | |
27 | 接电源时未验电:开关断电未引牌:带电作业 | |
28 | 邻电作业未采取防范隔离措施 |
29 | 设备拆除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区域 | |
30 | 对带压容器、情况不明容器和易燃易爆容器未采取置换、清洗、检测合格: 未消除其密闭状态:未办理动火证等措施盲目动焊作业 | |
31 | 吊车作业前未确认指挥信号、指令,车况、运行路线和地面环境等是否安 全便盲目动车。 | |
32 | 抽堵盲板易燃易爆介质设备工作使用违禁工具。 | |
33 | 禁火区域内吸烟或有烟头 | |
34 | 起吊重物时有人站在起重臂下、有人行走和停留:警戒范围有外人进入。 | |
35 | 起吊搬运物件方法不当或未使用专用吊具:物件捆缚不牢靠。 | |
36 | 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起清忽快忽慢、不平稳:重物 校角未垫好。 | |
37 | 超载吊物、吊物上面有人、工件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 | |
38 | 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重拉斜吊。 | |
39 | 起吊时光线阴暗、视线不清,六级以上强风吊物 | |
40 | 所用起重设备、工具、索具有缺陷:工具、索具超负荷使用。 | |
41 | 氧气瓶、乙炔气瓶混运、混放(装)、混吊等违章现象 | |
42 | 使用有油污的手套搬运氧气瓶:不遵守气瓶搬运的有关规定。 | |
43 | 对沾有可燃物质的设备进行动火时未清除干净。 | |
44 | 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小于 10 米:气焊或切割作业时,使用的氧 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 5 米:乙炔气瓶没有立放使用 | |
45 | 受限空间作业没有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 |
46 | 破坏用于安全、消防和通风的设施,装置、照明和标志等。 |
47 | 不按专业规定按时、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工作的 | |
48 | 在吊车、装载机装卸货物时机动车辆驾驶员没有离开驾驶室。 | |
49 | 吊装钢材等物品未要求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 |
50 | 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 | |
51 | 易燃、易爆气瓶露天暴晒. | |
52 | 气焊作业停工后只用焊(割)炬关闭气源而不关闭气瓶 | |
53 | 电气线路接头裸露使用 | |
54 | 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 |
55 | 高空电气焊作业下方放置气瓶。 | |
56 | 受限空间作业未正确采用安全电压 | |
57 | 违章使用乙炔胶管代替氧气胶管。 | |
58 | 使用未定期检验的(无标识)、损坏、失效的氧气瓶减压阀和乙炔气瓶减 压阀 | |
59 | 未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的。 | |
序号 | B 类“三违”行为 | 备注 |
1 |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货车箱内坐人、吊车吊钩) | |
2 | 人为损坏或擅自短接安全装置 | |
3 | 施焊作业未清除周围的易燃物 | |
4 | 施工现场未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5 | 操作前未对工具检查,使用有缺陷工具 | |
6 | 戴手套打大锤。 | |
7 | 使用电动工具时接地线不良 |
8 | 配电总盘及母线上工作未挂临时接地线 | |
9 | 电气作业时未按现定穿戴或使用绝缘用具 | |
10 | 冒险装卸超大、超重物件。 | |
11 | 叉车、装载机载人。 | |
12 | 使用油类清洗零部件时抽烟或明火作业 | |
13 | 氧气、乙炔减压器超检使用 | |
14 | 扒在车门外搭乘机动车辆 | |
15 | 机动车辆驾驶室超员载人 | |
16 | 敲击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护目镜 | |
17 | 消防器材失效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
18 | 作业现场上下楼梯未拉好扶好 | |
19 | 作业现场不听从指挥的。 | |
序号 | C 类“三违”行为 | 备注 |
1 | 起重指挥人员未佩戴明显标识的 | |
2 | 起动吊装设备前未鸣哨或未按铃报警的 | |
3 | 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等取暖的 | |
4 | 未经允许带小孩或闲杂人员到施工作业现场的。 | |
5 | 使用可移动的梯子无人扶梯或监护的 | |
6 |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的。 | |
7 | 连续施焊的电焊作业不使用防护用具防护 | |
8 | 在厂内道路超速行驶或未按交通标志行驶的。 |
十、违约责任
双方应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之一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除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一切费用。
十一、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供双方共同遵守。未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协议或单方终止、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水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