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宝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 0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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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脚注 2、脚注 8、1.1、1.4、2.1、4.2、5.1、6.4、6.5、6.7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5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6.1 合同构成 |
1.1 保险责任 | 4.1 受益人 |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3 投保年龄 |
1.3 保险期间 | 4.3 保险金申请 | 6.4 年龄错误 |
1.4 续保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5 合同终止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6.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我们不保什么 | 4.6 诉讼时效 | 6.7 合同内容变更 |
2.1 责任免除 | 5.如何退保 | 6.8 争议处理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运动健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 6 类运动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参加球类运动1时遭受的意外伤害2; 2.被保险人在室外区域跑步3(含参加xxx赛事)时遭受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健身房4内体育锻炼时遭受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参加户外拓展训练5时遭受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参加户外骑行6(含参加骑行赛事,不含特技表演)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在游泳场馆参加游泳运动(含参加游泳赛事)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
(1)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运动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我们实际给付的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运动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之前累计已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 ||
(2)运动意 |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 |
外伤残保险金 |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 |
码》7(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程度进行 | ||
评定,并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运动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 | ||
给付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运动意外伤残 | ||
保险金; |
1球类运动指海拔 4000 米以下的在合法经营场地内进行的球类活动,包括: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沙滩排球、网球、曲棍球、水下曲棍球、手球、棒球、垒球、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高尔夫比赛、藤球、门球、木球、毽球、板羽球、橄榄球、壁球、水球、板球。
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
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3区域跑步指xxx,越野跑(不超过 100 公里),路跑,夜跑,健康跑,亲子跑等各种跑步活动。
4健身房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具有正规合法营业执照的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材设备以及健
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偿健身健美服务的体育场所。
5拓展训练指雷区取水、无敌风火轮、背摔、断桥、孤岛求生、有轨电车、鳄鱼潭、时速极限、巨人梯(不高于 20 米,且所有从事
空中活动的人士,必须绑定安全带)、高空拓展训练(不高于 20 米,且所有从事空中活动的人士,必须绑定安全带)、钻电网、真人 CS、毕业墙、信任背摔、模拟电网、移花接木、罐头鞋、梅花桩、盲目障碍、礼让通行、齐心协力、雷阵、吊索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板桥、缅甸桥、溜索过河、滚筒桥、秋千桥、云梯桥、栈道桥、索道桥、军训、毕业墙(翻越 3 米墙)、充气城堡活动。
6户外骑行指公路自行车、山地自行车、场地自行车、越野自行车活动和商业骑行。
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按最重伤残等级给付对应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升规 则;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伤残,而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伤残等级对应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之前已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我们实际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后次伤残等级对应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前累计已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
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运动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总额达到运动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3)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运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在医院8进行治疗的,我们
按每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9,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给付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我们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运动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运功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运动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10、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8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9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
的费用。
10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保障项目。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每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将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
1.3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1.4 | 续保 |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续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若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
1.5 |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况之一,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1.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 因本附加合同或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 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车15; 6.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 害; 8. 椎间盘突出、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保健、验光配镜、视力矫正、心理咨询, 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 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0.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 |
因上述第 1 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16; |
1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
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①没有驾驶证驾驶;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③驾驶员持审验不合
格的驾驶证驾驶;④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⑤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4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①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被依法注销登记;②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5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6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责任已经过的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
纳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因上述第 2 至 10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您应当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除了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运动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7; 3.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评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17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运动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 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xx约定的 6 类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运动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 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
4.6 | 诉讼时效 |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经济损失。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 | 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手续及风险 | 1. 保险合同; |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 ||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予退还未满 | ||
期净保费。 |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6.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6.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6.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8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 至 60 周岁。 |
6.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6.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18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6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7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
6.8 | 争议处理 |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