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參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題目]
產 學 合 作 合 約 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屏東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_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與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同意由甲方之 _系 _教師(以下簡稱丙方)進行
_ _ (以下簡稱本計畫),由乙方提供專款,與甲方合作辦理
x合約所約定相關事項。雙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並依誠信原則履行。第一條:研究內容
x計畫係乙方委託甲方進行 _,計劃書如附件。
第二條:執行期限
x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研究費用
一、 乙方提供甲方產學合作總經費新臺幣 元,合約簽訂後由乙方三次撥付予甲方。
第一期:於簽約日後,乙方提供產學合作總經費新臺幣_
元予甲方。
第二期:丙方提供期中報告後 30 日內,乙方提供產學合作總經費新臺幣 。
第三期:丙方提供期末成果報告,完成論文發表並提供乙方相關證明後 30 日內,乙方提供產學合作總經費新臺幣_ _元予甲方。
二、 乙方依本合約已支付之委託研究費,如本合約提前終止或解除,若非歸咎於甲或計畫主持人事由,甲方已收取金額無須退還乙 方,若責任方為甲方或丙方,甲方及丙方須將委託研究費剩餘金額退還乙方。
第四條:付款辦法
x合約生效後,由甲方提供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予乙方,乙方根據收據以現金、電匯或即期票據給付甲方。
(1)以即期票據支付者,支票抬頭:「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2)匯款帳戶資料:
戶名: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401 專戶
銀行別: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號: 屏東分行
帳號: 74130042668
第五條:保密協議
一、 任一方為履行本合約而以書面、電子郵件等有形方式,或以視 覺、口頭等非書面之無形方式,向他方交付、揭露之資訊,標以
「機密」或其他文義類似之字樣或依其內容具有商業或營業秘密之性質者,均為機密資訊。但機密資訊如以前述之視覺或口頭等無形之方式揭露者,揭露機密資訊之一方(下稱「揭露方」)應於揭露當時,向收受機密資訊之他方(下稱「收受方」)告知其機密之性質,收受方即負起保密義務,揭露方應並於揭露後 30日內以書面摘錄該機密資訊之內容要旨,予以確認。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未經揭露方事前書面同意,收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揭露或洩漏該機密資訊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二、 本合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雙方於簽訂本合約前或簽訂本合約後所提供與予他方之任何資訊,並且標註有「機密」或其他類似之字樣,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與財務、貿易、技術、商業資訊相關之圖樣、規格、設計、發明、技術、構想、營業計劃等。
三、 丙方因參與乙方研發工作而知悉或接觸乙方之機密資訊時,應負保密之義務,丙方不得利用乙方之機密資訊撰寫、發表、文章、論文或以個人、他人名義提出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申請,亦不得將乙方之機密資訊交付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四、 丙方對外發表文章、論文需引用研究資料或乙方資訊也應注意避免有關機密或參數洩漏之可能,並應事前取得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五、 參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計畫而知悉或持有之將來合作研究成果暨其他機密資料,且如有需要公開發表前應知會對方,經對方書面同意才能對外發表。
六、 參方應負責要求其在職及離職員工遵守本條約定。
七、 參方於合約終止後十年內,仍應繼續遵守保密義務。但乙方所屬之營業秘密,不在此限。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一、 甲乙丙方三方於本合約簽約前各自擁有之智慧財產權各歸屬於該方所有。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因本計畫經乙方提供之資源而衍生之智慧財產權
(包含但不限於著作財產權)均歸乙方所有,但甲方得經乙方事
前書面同意後,將前述智慧財產權使用於學術用途,然甲方不得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作為行銷、營利或其他任何用途,前述之資源係指丙方於簽訂保密協議中,須將原歸屬於乙方來源之研究成果載明。其後由丙方研究成果衍生之新的智財,非屬於前述保密協議所載明之乙方來源研究成果,均屬甲、乙、丙方共有,衍生之利益亦同。
三、 參方除另有書面同意外,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四、 參方在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前,不得使用他方之名稱、商標、或任何標識於任何產品、包裝、型錄、廣告、平面或電子媒體。
五、 甲方所交付之成果報告,僅提供乙方參考及相關主管機關作登記許可之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做為廣告宣傳使用。
六、 乙方未獲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於其產品宣傳或包裝上使用任何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有關之字樣。第七條:內容變更
一、 參方於執行本計畫期間,若因特殊因素需變更計畫內容或計畫主持人員時,得經雙方認可並簽署備忘錄後修訂。
二、 參方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終止計畫之執行時,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他方,經對方同意並以書面回覆後,始得結束計畫終止合約。
第八條:合約之解釋與糾紛之解決
一、 本合約書之解釋及適用,應依我國民法暨特別法規定處理。
二、 合作雙方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經參方同意後,得依仲裁規定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中分會仲裁。參方不同意提付仲裁 時,應依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以資參方爭議之解決。
第九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約書計正本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經參方簽章後成立生效。
二、甲方同意於 年 月 日前提出乙份期中報告, 年
月 日前提出乙份中文委託成果報告予乙方並同時完成國際期刊之投稿。丙方將對乙方說明、解釋,以使乙方能充分瞭解成果報告,但僅對乙方所送之該批次樣品負責。
三、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成果報告時,丙方同意以每一日曆天合作總經費千分之三給付乙方作為遲延給付之賠償,其賠償金額以給付
之計畫金額為上限。
四、合約之終止不影響第五條、第六條之效力。
五、本合約如有未盡事項,得依政府相關法令及甲方相關規定辦理或經參方同意後增訂之。
六、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時,另外一方或另外兩方得以書面通知違約方,違
約方應於二十日內改正,倘逾期未能改正,另外一方或另外兩方得另以書面
通知終止本合約。若他方受有損害,違約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賠償範圍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訴訟費金額以計畫經費為上限)。
七、乙方不得以成果不符合要求,作為任何求償與請求之依據。
八、參方同意以簽署頁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任一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送達處所。於相關文書寄發後,則以郵政機關收件蓋印日期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九、乙方□同意/□不同意公開產學合作資料(公司名稱、計畫名稱、金額、執行時間)於校內教師資訊及電子報作揭露。
立合約書人
甲方: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代表人: xxx
x 編:91004103
地 址: 91201 xxxxxxxxxxxx 0 x
乙方: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x 編:12292039
地 址:xxxxxxxxx 000 x 8F
聯絡人:xxx
連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
0917527456
丙方計畫主持人:系所:
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