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附 件 五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勞 務 採 購 合 約 書
買方 臺北市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人: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約文件及效力:
一、 本合約包括下列文件:
招標文件與合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依合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合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三、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迄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為止。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標的:
□校園預防注射相關工作。
□登革熱病媒蚊密度調查相關工作
□流感、催種、核卡預注相關工作。
□黃單論件計酬預注相關工作。
二、項目與數量:
如防疫業務人員工作項目內容暨給付表,論工時或件計酬。(各工作項目、數量為預估數量)
三、乙方應依甲方規定之時間、地點,依照「傳染病防治手冊」
內容,進行傳染病防治相關工作,並依甲方規定之工作流程
細則如期完成作業工作並配合甲方,如有變更工作事項,由甲、乙雙方協議之不得擅自更動。
第三條 合約價金之給付:
一、計價給付方式:
如 100 年防疫業務工時人員依檢附工作項目內容暨標的金額給付,本案合約總價 33 萬 7,882 元整。各工作項目數量為預估數量,每項工作項目均依實際完成工作數量(時數)結算,甲方得依實際工作情形及進度調度,總結算金額以不超過合約總價為準。
二、本合約計價係以新臺幣為準。
第四條 合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採按月核實給付;甲方按乙方之出勤情形暨作業資料,核算出勤時數,於次月付款。
第五條 履約期限: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15 日止(若經費提前用罄,則合約提前中止)。
第六條 履約管理:
一、為維護工作品質,必要時乙方應依甲方通知,參加各類訓練與座談會,乙方不得藉故拖延、拒絕。
二、合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合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個案資料、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如涉及違法之情事,其對甲方及其相關人員所衍生之損害,擬由乙方負責賠償並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四、 甲方有權於乙方履約期間,辦理查核事宜。
第七條 保險:
本合約給付不含交通費、誤餐費、證照費、公(工)會會費與保險費等,上述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履約期限、地點與驗收方式:
一、完成期限與付款方式:依甲方通知辦理。
二、乙方應依本合約規定之項目內容、數量辦理,如本合約未詳盡敘明者,依甲方通知辦理。
三、於工作當日結束後將相關資料、表報、統計成果一併交出,並整理用物。
四、驗收:由甲方審核乙方之出勤情形暨作業資料之完整性,如發現服務內容或檢據資料與合約規定不符,甲方得要求乙方於指定期限內補正,而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竣,並經甲方審核同意驗收後,核實支付費用。惟因而所發生之各種國內外之稅捐及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遲延履約:
一、乙方因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動員、罷工、勞資糾紛停工、天災、瘟疫、火災、水災、風災、雪災、道 路港口冰封、政府命令、人民公敵及其他相當之不可抗力事 件之故,致不能或延遲履行合約責任時,應於不可抗力事件 發生後,儘速檢具經事件發生所在國機構公證或中華民國駐 外機構認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甲方得視實際情 形免除或延後合約責任之履行,但乙方不得要求補償。其未 經甲方認可者,仍應依照原訂合約責任辦理。
二、甲方因前款不可抗力事件之故,致不能或延遲履行合約責任時,免除或延後甲方合約責任之履行。甲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應通知乙方據以辦理,乙方不得要求補償。
第十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如不繼續參加登革熱病媒蚊密度調查工作,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得扣罰乙方合約金額之千分之五;若有特殊情形者,須經甲方同意不在此限。
二、乙方工作時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應用戶役政資料及電子閘門作業」系統為防資料外洩及隱私應簽立保密切結書(附件二),並於工作時配帶識別證,服裝儀容應整齊端莊。
三、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合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於履行合約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甲方財物或設備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六、乙方於甲方場所履行合約時,應恪遵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及甲方規定,如有違反,應負全責,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十一條 合約變更及轉讓:
一、合約內容之變更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合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合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合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或其他合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合約價金仍在總價額度內調整支應。
三、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合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投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二)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以終止或解除合約之情形者。
(四)乙方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八)甲方驗收不合格,要求乙方於指定期限負責改善,乙方未依規定如期完成改正、拒不改善、補交或複驗仍不合格者。
(九)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二、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合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份或全部合約。
三、於合約有效期限內,若甲方預算用罄,合約立即終止,乙方不得異議或請求補償。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本合約的爭議處理如下
一、甲乙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xxxxxxxx) (xx: 00000000)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
二、甲乙雙方間關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第六章提
出異議及申訴。但甲乙雙方間之私法爭議已提付仲裁、x(聲)
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者,不在此限。
三、因合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得於徵得他方之同意後,在中華民國臺北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向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提請仲裁。
四、因合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應向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五、本合約之準據為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四條 x合約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持有之正本,應依法貼足印花稅票,副本三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合約人
甲 方 :臺北市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簽章代 表 人 :林月桂
地 址 :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 24 號電 話 :23215158
乙 方 : 簽章
身份證字號:地 址 :聯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