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 x合同成立后,您不得解除合同。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您办妥投保手续,交清保险费,从麻醉记录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起,至该次手术完毕后六小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2.3.1 残疾保险金
2.3.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详见释义)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
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手术前被保险人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
二、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三、因医疗事故(详见释义)导致的意外。
发生以上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❸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交费标准详见《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二、被保险人实际进行的麻醉方式与投保时选择的麻醉方式不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实际进行的麻醉方式对应的应交保险费高于被保险人已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给付责任。
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在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麻醉意外导致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手术记录和术后病程记录、麻醉意外诊断证明书;
4、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手术记录和术后病程记录、麻醉意外诊断证明书;
4、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
x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❺ 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其配偶、子女、父母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接受手术治疗需实施麻醉的病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5.3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❻ 释义
6.1 麻醉意外 在麻醉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由于麻醉药物的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
6.2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6.3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4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6.5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或登陆本公司主页(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附表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
第三级 |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
第四级 |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
第 六级 | 三十 三一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残疾程度鉴定书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
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每份/保险金额 10000 元) 单位:人民币元
麻醉方式 | x率 |
全身麻醉 | 30 |
椎管内麻醉 | 20 |
局部麻醉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