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悠遊卡特約機構契約書
特店代號:特店名稱:
◎特約機構簽約所須檢附文件,請業務人員於核對各項資料正確無誤後,依序裝訂於封底:
壹、 非個人戶(公司及商行)
一、 提領款項之存摺封面影本(帳號及戶名頁,公司或法人組織應以其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獨資者得以其事業登記名稱或負責人為匯款抬頭;合夥事業者以其事業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
二、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須檢附晶片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三、 「公司登記核准文件」或「商業登記核准文件」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非營利事業、機構,提供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或執照)
四、 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營業地點彩色照片(包含整體店面、內部 陳設)兩張(非屬房屋形式者,請提供設施及其設置地點照片)及商品照片(或型錄/文宣)一張(勞務服務者或無實體商品請提供服務內容說明)
五、 申請第一類特約機構須檢附法人(團體)實質受益人聲明書及最近一期 繳稅證明文件
貳、 個人戶
一、 提領款項之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及戶名頁,需為實際事業經營體負責人)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須檢附晶片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健保卡、駕照等)
三、 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營業地點彩色照片(包含整體店面、內部 陳設)兩張(非屬房屋形式者,請提供設施及其設置地點照片)及商品照片(或型錄/文宣)一張(勞務服務者或無實體商品請提供服務內容說明)
備註︰簽約後,契約書正本一份交由特約機構留存,一份正本由業務人員歸檔存查,歸檔應備齊文件︰
1. 特約機構契約書
2. 用印申請單
3. 優於牌告費率者,須請檢附經陳核之便簽影本/報價單(報價為牌告費率權限內者免)
4. 上線營運內部通告
悠遊卡特約機構文件檢核記錄表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申報金管會月份:
業者名稱: 特約機構類別:□第一類 □第二類 | |||||||||
商品或服務類別 | 清分資料建檔系統別 | ||||||||
□指定稅費 | □非屬指定稅費 | □CCHWEB3 | □EZHOST | □CMAS | |||||
審 | 核 | 項 | 目 | 審核結果 | |||||
□特約機構 (非個人戶) | 1.特約機構資料表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外國人須檢附居留證影本)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稅籍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機構,提供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或執照) 4.提領款項之存摺封面影本(*說明 1) 5.法人(團體)實受益人聲明書(僅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須檢附) 6.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僅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須檢附) 7.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營業地點照片(兩張彩色照片,若非屬房屋形式者,提供設施及其設置地點照片)及商品照片一張或型錄/文宣一份(勞務服務者或無實體商品請提供服務內容說明) (*說明 2) 8.其他徵提資料(如金融機構履約保證等) (*說明 3) | □符合 □不符合 | |||||||
□特約機構 (個人戶) | 1.特約機構資料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須檢附居留證影本)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xxx、駕照等) 3.提領款項之存摺封面影本(*說明 1) 4.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營業地點照片(兩張彩色照片,若非屬房屋形式者,提供設施及其設置地點照片)及商品照片一張或型錄/文宣一份(勞務服務者或無實體商品請提供服務內容說明) (*說明 2) 5.其他徵提資料(如金融機構履約保證等) (*說明 3) | □符合 □不符合 | |||||||
特店經營類型表 | |||||||||
⬜餐飲 | ⬜餐廳/小吃 ⬜冰品/飲料 ⬜食品/烘焙/甜點 ⬜蔬果魚肉 ⬜其他: | ||||||||
⬜購物 | ⬜金飾珠寶 ⬜古董工藝品 ⬜茶葉行 ⬜菸酒專賣 ⬜鐘錶行 ⬜服裝/飾品/鞋 ⬜生活日用 ⬜美妝保養 ⬜家具 ⬜3C/家電/週邊/維修 ⬜藥妝藥局 ⬜百貨商店 ⬜超商量販 ⬜寵物相關 ⬜其他: | ||||||||
⬜服務 | ⬜補習教室 ⬜健身/舞蹈 ⬜婚禮婚紗 ⬜美容 SPA ⬜雜誌 ⬜直銷/傳銷 ⬜美髮 ⬜美甲/按摩 ⬜娛樂 ⬜旅行社 ⬜飯店/民宿 ⬜汽機車維修 ⬜診所醫院 ⬜廣告服務 ⬜網路電商 ⬜金融服務 ⬜其他: | ||||||||
⬜交通運輸 | (含停車場) | ||||||||
⬜其他 | ⬜ | ||||||||
特約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檢核 | |||||||||
檢核項目 | 檢核結果 | 備註 | |||||||
客戶盡職審查 | □是;□否 | 請至悠遊卡平台查詢制裁名單檢核,並註記查詢結果,如查詢結果為「是」,請通知風險管理部。 | |||||||
關係人交易 | □是;□否 | 請至悠遊卡平台查詢關係人名單檢核,並註記查詢結果,如查詢結果為「是」,請至電子表單系統填寫關 係人交易檢核表,檢核單號: 。 | |||||||
徵審徵提資料: □電訪查核表(中風險300 分/聯徵結果1A 需檢附) □實地查核表(高風險600 分/聯徵結果1A 需檢附) □其他 | |||||||||
業務承辦 | 主管覆核 |
1. 公司或法人組織,應以其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獨資則得以其事業登記名稱或負責人為匯款抬頭,合夥事業者以其事業登記名稱為匯款抬頭;個人戶之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及戶名頁,為實際事業經營體負責人)。
2. 營業事實佐證資料若符合以下資格得免檢附︰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大眾運輸業者、停車場業者、公用事業及銀行業,免檢附實體與虛擬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
(2)提供既有悠遊卡特約機構申請前三個月交易資料,且各月交易金額均不為 0 者,得免檢附實體通路營業事實佐證資料。
3. 如有販售、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者,須檢附符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令規範要求之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相關證明文件,如為旅行社業者或補教業者,則可提供有效之「中華民國旅行社品質保證協會會員證書」、「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會員證書」影本。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蒐集之特定目的:為辦理儲值卡、電子支付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事宜。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儲值卡、電子支付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姓名、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 E-Mail、銀行帳戶資料、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駕照影本、存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營業稅申報完稅 401/403/405 報表影本、親屬繼承等家事事件檢索資料及其他詳如資料表之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 地區:以下第(三)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您所同意之對象。
(四)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四、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權利行使及告知事項之諮詢: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或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至本公司客服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或撥打客服專線 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 02)。
(下稱甲方)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茲為合作辦理悠遊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相關業務約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專有名詞除另有規定外,定義如次:
一、悠遊卡:指乙方所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儲值卡,或乙方利用悠遊卡之功能與他人合作發行之悠遊聯名卡、悠遊 Debit 卡,或其他具有悠遊卡功能之支付工具;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利用其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支付其因使用大眾交通運輸、停車場或其他服務、消費所應支付之金額。
二、持卡人:指以使用悠遊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而持有悠遊卡之使用者。
三、特約機構:指與乙方訂定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乙方所發行之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四、消費:指持卡人持悠遊卡於特約機構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從悠遊卡中扣除金額之行為。
五、信用儲值:指悠遊聯名卡之持卡人利用聯名卡中之信用卡功能支付儲值金額,為該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進行儲值。六、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七、端末設備提供者:指乙方或經由乙方委託提供端末設備供甲方使用之設備所有人。
八、端末設備:指由端末設備提供者提供設置於甲方營業據點(含總店、分店、公司、分公司),透過電信網路與乙方電腦系統相連結,可以從事悠遊卡消費扣款及信用儲值之電子化設備。
九、合作起始日:係指雙方簽訂本契約書之日。
十、上線起始日:係指甲方之營業據點可開始接受悠遊卡持卡人消費之日。第二條:悠遊卡消費作業說明
一、悠遊卡消費作業係由乙方或乙方與端末設備提供者建置平台及設備,提供持卡人在甲方營業據點購買甲方商品或服務時以悠遊卡扣款,並連結至乙方之電腦系統,向乙方辦理交易授權或請款事宜。
二、甲方對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消費扣款時,需按照乙方為遵循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令所為之指示及交易金額限制。
三、持卡人於甲方營業據點消費時,可由持卡人自行將悠遊卡以接觸式或非接觸式方式讀取悠遊卡資料完成自動消費扣款,辦理銷貨取消或銷貨退回時亦同。
四、持卡人以悠遊卡於甲方營業據點消費,若甲方允許辦理該筆銷貨取消或銷貨退回時,甲方應依乙方指定作業模式及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五、甲方於完成悠遊卡消費扣款時,應以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方式供持卡人確認交易紀錄,並應依乙方要求提供交易憑證予持卡人留存,或由持卡人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交易憑證上應顯示悠遊卡卡號、交易日期、時間、地點、扣款金額、扣款後儲值餘額等訊息;惟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不適用前述交易憑證之規範。
六、甲方不得為規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令有關支付指示之規定,而以拆單或其他不當之方式交易,亦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向乙方請款之行為。
七、甲方應對其收銀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且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收銀人員從事儲值卡收銀工作。第三條:設備之安裝、管理與維護作業說明
一、 端末設備提供者提供端末設備予甲方使用,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對於所裝置之端末設備不得擅自移機、拆卸、分解或黏附任何物品,並小心保管維護。若遇有操作障礙,須立即停止使用並馬上通知端末設備提供者或端末設備提供者指定機構派員維修,若非屬端末設備提供者或端末設備提供者認可之機構派員維修者,不得隨意接受身份不明之人員維修或接觸,以避免端末設備內部儲存之交易資料遭竊取之情事,若有上述情事發生或有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故意、作業疏忽、過失或因不當使用、保管、維護所生之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二、甲方應自行於端末設備設置點架設資料傳輸線路,供交易資料上傳乙方系統之用,其所生之相關費用(包括端末設備與甲方系統或設備之整合及電源施工等)及端末設備所生之管理及使用等費用(包括通訊費、電費、紙張及其他耗材等)均由甲方負擔。
三、若因通訊故障或通訊中斷導致甲方無法由端末設備從事交易時,甲方須立即以電話通知乙方並待相關連線設備恢復正常或端末設備修復完成後方可繼續從事交易。
四、乙方或端末設備提供者得不定時派員抽檢端末設備,檢視該硬體是否遭到不當外力入侵,並檢視其軟體是否遭不法竄改。
五、端末設備及乙方賦予甲方之特約機構代號,甲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將該端末設備全部或一部出租、出借或交付他人。甲方僅有權依本契約規定使用端末設備,而不得對端末設備(含相關軟、硬體等)主張所有權或任何權益。
六、甲方對乙方或端末設備提供者所提供之端末設備、軟體及帳號、密碼,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發生損壞、遺失、被竊或滅失時,應即通知乙方處理,若有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故意、作業疏忽、過失或因不當使用、保管、維護所生之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七、乙方或端末設備提供者所提供之端末設備、軟體及帳號、密碼,所有權仍屬乙方或端末設備提供者,本契約終止後,甲方應立即歸還。
八、甲乙雙方應遵循「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提升相關軟硬體設備及安控措施以執行本契約,除雙方另有協議者外,其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由乙方負擔。
九、若甲xxx、遷移營業據點或因故需搬遷端末設備所在位置時,甲方應事先經乙方或端末設備提供者同意,且不可私自拆裝端末設備。
第四條:消費者諮詢服務作業說明
一、甲方應使營業據點之服務人員按雙方確認之教育訓練及說明資料對消費者提供關於悠遊卡票卡功能、使用方法及其他相關疑問之諮詢服務。
二、乙方同意提供甲方有關悠遊卡票卡功能、使用方法及其他相關疑問或法令遵循之教育訓練及說明資料,以供甲方教育訓練人員之用,甲方並應與乙方協力法令宣導事項,共同防止利用儲值卡之犯罪行為。
三、甲方對持卡人之抱怨,申訴、建議、批評或其他相關問題,應提供妥善、親切回應之服務,並彙整其情形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對持卡人退貨交易或釐清爭議款項發生情形,並應儘速進行帳務作業。
第五條:軟體更新作業說明
一、例行更新: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例行性之軟體更新。
二、緊急更新:乙方為防止交易風險或其他必要情形而需緊急進行端末設備之軟體更新時,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配合辦理。第六條:注意事項
一、甲方應每日將悠遊卡交易消費扣款資料定時上傳至乙方電腦系統,以便乙方每日完成交易資料結算及撥款。
二、甲乙雙方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應確保遵循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甲方因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而知悉關於持卡人之一切資料(包含但不限帳戶、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應負永久保密之責並不得自行使用於本契約以外之用途。甲方並應督促及擔保其受僱人、代理人、履行輔助人如因職務知悉前述資料者,亦應遵守本項約定;甲方並應依相關法令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持卡人儲值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
四、甲方同意乙方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檢查甲方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在乙方主管機關之要求期限內提報甲方之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如主管機關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檢查時,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於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範圍內,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甲方,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惟查核方式及時程安排等查核計畫,乙方應於查核前提出並經雙方協議確認。
六、本契約所附資料表中之甲方相關資料,於本契約簽訂後如有變更,甲方應依乙方指定之方式辦理資料變更作業。甲方如未辦理變更,則乙方依前開相關資料對甲方所進行之通知、付款及其他業務行為,視為乙方已依約定完成送達、付款及其他業務行為,甲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保密責任
一、雙方當事人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應就有關本契約之一切內容,及其因履行本契約所取得或知悉有關他方及其客戶或相關第三人之一切事務,包括(但不限於)他方所取得、使用或知悉之客戶資料、交易內容、專門技術、業務、財務、稅務、人事、採購、市場行銷等資料(以下合稱「保密資料」),無論是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為記載,均應負擔保密之義務。
二、前項負擔保密義務之人,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保密資料揭露或作為與本契約目的以外之使用,或將其文件或內容交付、移轉、出借予第三人或任何機關,但依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法規或命令,應提供或揭露該資料,且依當時有效之法令,不得拒絕該法規或命令之全部或一部,且不得對該法規或命令之全部或一部為異議或保留者不在此限。
三、前項但書情形發生時,負保密義務之人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他方,並應盡其最大之努力採取必要之合法措施,以維護他方之合法權利及利益。
四、雙方當事人於其受任人、受雇人、代理人、承包商或其他類似之履行輔助人有可能知悉保密資料時,應使該人負與本條相同程度之保密義務。
第八條:商標使用
一方當事人如使用他方之名稱、企業識別標誌(CIS),登(印)錄於其相關文件資料檔案時,須先送他方審閱同意後始得使用。
第九條:費用
甲方同意乙方按附表所列之報價條件計算手續費用及清分服務費用。且甲方同意為完成持卡人以悠遊卡支付其消費款項,所衍生之附屬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憑證用紙、信用儲值服務,不向乙方收取任何名目之費用。
第十條:帳款撥轉一、帳款項目
(一)營收款:係指持卡人持悠遊卡於甲方之營業據點消費所累積之交易金額。
(二)手續費用:以每月或每日營收款之總金額乘以手續費費率計算。
(三) 清分服務費用:乙方或乙方委託端末設備提供者提供端末設備予甲方使用,甲方應自收受該端末設備之日起,按端末設備台數每月支付清分服務費用予乙方;如甲方為交通運輸業者,其清分服務費依附表所勾選之零值交易手續費率及(或)補助款手續費計收。
二、結算方式
(一)甲方應於每日(D)將營收款明細回傳予乙方。
(二)乙方應每日(D)結算營收款之金額,並於結算營收款後 1 個工作日(即 D+1)提供營收款結算報表供雙方核對。
三、撥款方式
(一)營收款:乙方對甲方之撥款為收單資料處理日(D)後 1 個工作日(即 D+1),將營收款撥入甲方指定專戶。
(二)手續費用
1.日結:
每日為結算日,乙方於每日提供消費手續費報表予甲方,並於每月 10 日前匯整上個月手續費總額開立發票予甲方,甲方應於每日將手續費用撥入乙方指定專戶。
2.月結:
每月月底為月結結算日,乙方於每月 5 日前提供上月消費手續費報表予甲方,並於每月 10 日前開立手續
費發票予甲方,甲方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手續費用撥入乙方指定專戶。
3.手續費用之計算方式為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三)乙方於每月 10 日前開立上月清分服務費用發票予甲方,甲方應於每月 15 日將上月清分服務費用撥入乙方指定專戶。
(四)甲方同意乙方得自每日應撥付予甲方之營收款中,扣除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之手續費後,再就剩餘款項撥付之。
(五)匯款手續費,一律由付款方支付。
(六)若匯款日遇非銀行營業日得順延至該日後第 1 個工作日,若遇連續假日達 3 日以上者,得順延至該連續假日
後第 2 個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不在此限。
四、帳款疑義處理
(一)如經核帳後發現有帳目不符時,應於期限內(D+30)查明原因,追查期間仍先以乙方數據先行撥付,待確認後依實際結果調整,並應相互配合清查,提出明確資料佐證憑以調整。若原因不明,則個案處理。
(二)帳款疑義若經確認原因,啟動人工調帳,並以月結方式調整。雙方當事人同意每月 20 日前結案之資料,於當月月底付款;20 日之後結案資料,則下月底付款。
(三)任一方同意下列之交易,對方無付款之義務,但因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1、任一方逾請款期限(交易日後 60 日曆天)而未請款者;
2、任一方送出的請款資料有誤遭剔退,且未於請款期限(交易日後 60 日曆天)內提出更正者。第十一條:費用負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另以書面協議外,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應由負履行義務之一方自行負擔,因本契約所生之稅金,應由法令所訂之繳納義務人負擔。
第十二條:智慧財產
一、甲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悠遊卡規格、端末設備軟、硬體相關資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或以任何方式侵害乙方之智慧財產權。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雙方當事人因本契約之履行而取得、知悉或收受有關他方之一切智慧財產權,均歸原擁有之一方各自所有;除雙方當事人另有明示之書面約定外,任一方交付或揭露前述智慧財產權之內容或資料,不得解釋為已因此授權他方使用該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第十三條:瑕疵擔保及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
一、甲方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服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如因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應由甲方自行處理。
二、甲方如因商品之品質、數量或提供服務等與持卡人發生爭議時,於責任歸屬未確定前,乙方得暫緩支付該筆帳款;其已給付者,甲方應負返還之責,並得自應撥款予甲方之金額中扣除該筆帳款,於實際帳款歸責暨權責釐清後方進行撥款。
三、持卡人進行交易時,如有任何消費糾紛,持卡人應逕行向甲方申訴,甲方應負處理之責。乙方得提供必要資料(例如:交易明細資料)協助持卡人解決糾紛。
第十四條:公平對待
一、甲方對一般顧客所能提供之服務或優待,持卡人均能享有之,非有正當理由且經雙方約定同意,不得拒絕持卡人利用悠遊卡消費。
二、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且經雙方約定同意,不得將手續費轉嫁於持卡人負擔或以其他理由加價。第十五條:誠信原則
一、一方當事人如有任何可歸責予己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條款之情事,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儲值卡為載具、或就儲值卡儲存之資料或持卡人申請
(或使用)儲值卡之個人資料等為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加工、使用、利用或運用。第十六條:生效日期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存續期間為一年。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前,雙方當事人均未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不續
約之意思時,本契約存續期間自動展延 1 年,嗣後亦同。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一方遲延或不能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採取一切必要及可能之措施,使他方之損害度降到最低之程度。
二、乙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營收款予甲方時,如經甲方以書面定期 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甲方除得請求乙方履行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外,並得請求乙方就其未付金額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金額給付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三、甲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手續費或清分服務費予乙方時,如經乙方以書面定期 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乙方除得請求甲方履行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外,並得自應給付甲方之營收款中扣抵甲方未支付履行之金額及按該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甲方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售偽造、變造之悠遊卡等情事之一者,除應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及自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外,並應依偽造、變造或出售之數量按悠遊卡普通卡之定價(但甲方偽造、變造或出售者係定價更高之特殊圖樣悠遊卡,或甲方以更高之定價出售偽造變造之悠遊卡時,應依較高之定價)計算總金額五十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乙方。
五、甲方未依約定期限將端末設備之交易紀錄傳送乙方時,如經乙方以書面定期 5 個工作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履行而仍未履行時,乙方得逕行暫停甲方全部或一部營業據點之端末設備交易功能。
第十八條:契約之變更、解除及契約終止
一、契約之變更,除經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二、本契約簽訂後,除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得經協議以書面通知他方依法解除或終止之。此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指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之。
三、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或一方拒絕、遲延履行其契約義務,或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他方訂期 10 個工作日以上催告履行、補正而仍未履行或補正時,他方得以書面送達該方後,終止本契約,並請求該方負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若有致乙方發生損害者,甲方應負賠償之責:
(一)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經營權讓與他人。
(二)名稱、地址或營業項目變更,未通知乙方經查證屬實。
(三)暫停營業。
(四)結束營業、解散、清算、重整、破產法上和解或破產。
(五)甲方發生不符合法令所要求之特約機構條件或從事不法行為。
(六)甲方私自移置端末設備之全部或一部,或代其他非乙方書面同意之商店/個人提供悠遊卡消費作業者。
(七)甲方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無悠遊卡消費請款記錄。
(八)經乙方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特約機構資訊,知悉甲方已遭通報具特約機構違約及電子支付機構解約等相關情事。
(九)經乙方審查甲方或甲方之關係人為疑似受經濟制裁、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洗錢防制組織認定之恐怖份子或團體時,以及從事包含但不限於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五、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一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通知終止契約。
(一)違反本契約約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者。
(二)一方或其負責人出現財務不良之訊息。
(三)違法經營(包括但不限於喪失營業資格或執照)、結束營業或受破產之宣告。
(四)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讓與他人。
六、本契約終止、提前終止或到期不續約時,一方當事人應即停止使用他方提供之商標,且甲方應於 15 日內拆遷所有甲方營業據點之端末設備及相關軟、硬體返還乙方,乙方亦得派員至甲方營業據點自行拆遷端末設備及相關軟、硬體,甲方並應配合辦理設備拆遷等事宜。雙方當事人應於契約終止時,立即結清一切帳款及費用,並將原所持有或保管之他方一切文件、設備,連同完整之相關清冊全部返還他方。
七、契約終止不影響甲方於契約終止前或終止後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條:其他約定
一、甲方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從事之交易,如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於銷售前取得乙方同意,且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持卡人知悉。
二、甲方使用悠遊卡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乙方之要求,提供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及甲方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乙方所要求之資料,甲方應詳細xx,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三、甲方承諾並保證,依本契約所為之交易,均有販售商品或服務之事實而為真實交易。甲方並同意乙方得依相關風險管理政策,對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補徵提足以作證營業或交易事實之相關資料、進行電話查訪或實地訪視等。
四、甲方及其負責人知悉並同意乙方得視甲方風險情形與交易安全,蒐集甲方及其負責人之個人資料,並授權乙方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以下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
1. 電子支付機構報送之特約機構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2. 信用卡業務機構報送之特約商店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五、甲方及其負責人同意乙方依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乙方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頒定之相關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蒐集甲方及其負責人之資料,以辦理甲方之特約機構身分確認及相關金融工具驗證,並同意乙方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甲方及其負責人之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本公司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六、本契約之任何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歸於無效者,僅該牴觸之部份無效,本契約之其他條款依然有效。至於因牴觸相關法令而歸於無效之部分條款,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立契約書人於合法範圍內另行議定之。
七、未經本契約他方事前以書面同意,本契約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讓與任何第三人,或由任何第三人承擔本契約之義務。本契約得拘束本契約當事人及其個別之承受人或繼受人。
八、本契約任何一方如因法院之裁判或命令、相關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戰爭、敵對、封鎖、暴動、革命、罷工、停工、火災、颱風、海嘯或水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者,無須向他方負擔任何責任。於上述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任何一方皆應於知悉後 5 個工作日內通知他方;惟前開規定並不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情形停止後,儘快重新適用本契約並履行其義務之責任。
九、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並由雙方當事人本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十、本契約所使用之標題係僅為便利及參考之用,與本契約之解釋無關。
十一、本契約之附件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但契約本文與附件內容有衝突者,以契約為準。十二、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印花稅票由雙方當事人各自貼納。
第二十一條:行銷合作
一、甲乙雙方進行悠遊卡消費相關行銷活動(下稱本活動)時,甲方應於可使用悠遊卡之各營業據點執行及宣傳本活動。 二、雙方同意授權對方,於設計製作本活動相關廣宣時,使用本活動所需之雙方商標與圖素,廣宣完稿須經乙方確認同意
後,方得刊登。雙方並保證於使用前開商標或圖素時,未有任何第三人向他方主張權益。
三、本活動結束後,甲方應提供本活動成效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資料、卡號,日期等供乙方作為後續相關活動評估與帳務使用。
四、若未經乙方同意,甲方於雙方行銷活動期間內,不得自行或與其他廠商合作推出相同或類似之優惠活動。
五、甲方如違反本條約定時,乙方有權隨時終止本活動,並得向甲方請求返還本活動贊助金額(如有)及因此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附表、費用報價
費用明細 | 計價方式(以下報價均含稅) | |
手續費 | □日結-與營收款抵扣/日扣 | □月結- □次月 15 日前繳付 □與營收款抵扣/月扣 |
1.□依悠遊卡扣款筆數 元/每筆 2.□依營收款總金額 % | ||
清分服務費 | □按端末設備台數每月 元/每台 □端末設備需搭配無線上網服務予甲方使用,按端末設備台數加計網路服務費每月 元/每台 | |
清分服務費 (交通運輸業者用) | □零值交易手續費費率:每筆悠遊卡交易以新台幣 元計收。 □補助款手續費:每月在甲方之營業據點因悠遊卡扣款交易而取得之補助款以總金額 %計收。 |
其他事項:
甲方: 統一編號:代表人: 地址: | 公司章 | 負責人章 | 乙方: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70765909 (簽約)代表人: 地址:xxxxxxxxx 0-0 x 00 x |
立本契約書人
生效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悠遊卡特約機構基本資料表
★申請資格:□第一類(收款金額甲乙雙方約定) □第二類(收款金額最高額度 30 萬為限)
★特店代號:□□□□□□□□(客戶無須填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資料 | 1、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寫稅籍編號,個人戶請填個人身分證號碼) 2、 登記名稱(同立本契約書人): 3、 營業名稱:□同登記名稱 4、 商店設立日期(西元):□□□□年 □□月□□日 (若無登記日期則填寫登記函文上的日期) 5、 公司電話:( ) 6、 預估月營業額: 萬元;平均客單價: 元 7、 登記資本額: 萬元 8、 交易類型(可複選):□實體商品 □實體服務 9、 商品類型:□單次購買(非預付型商品) □預付型商品(如旅遊商品/課程)□門票 □禮券 □儲值點數商品 10、組織型態:□上市櫃公司 □非上市櫃公司 □行號(獨資) □行號(合夥)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 □公益組織 □其他(含個人戶) | |
◎負責人資料 | 1、 負責人姓名: 2、 身分證編號:□□□□□□□□□□ (如負責人非本國籍,請填寫居留證號) 3、 生日:□□□□年 □□月□□日 4、 電話:( ) 手機: (連絡電話與手機擇一填寫即可) 5、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6、 E-Mail: 7、 ※負責人國籍: | |
◎聯絡人 | 1、 業務聯絡人:□同負責人,□另列如下 *姓名: E-Mail: 連絡電話: 2、 帳務聯絡人:□同業務聯絡人,□另列如下 *姓名: E-Mail: 連絡電話: | |
◎地址資料 | 1、 登記地址:□同戶籍地址,另址: 縣/市 鄉/鎮/市/區 2、 營業地址:□同登記地址,另址: 3、 發票寄送地址:□同登記地址,□同營業地址,另址: 4、 公司網址:□有http:// □無 | |
◎付款方式 | (非屬政府機關者請檢附存摺封面影本,無須加蓋大小印鑑) 1、 匯款銀行:□□□ 銀行 □□□□ 分行 2、 帳號: 戶名: | 特約機構印鑑:(政府機關如無法檢附存摺影本才須蓋大小印鑑, 並請與特約機構契約簽訂使用之印鑑一致) 公司章 負責人章 |
本人已瞭解悠遊卡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並同意悠遊卡公司於「本契約書」存續期間內,得於業務及帳務聯繫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資料表及其相關檢附文件所載之個人資料(包含:聯絡人姓名、電話、e-mail、財務資料證明等),且已知悉悠遊卡公司對本人之個人資料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保護,亦不將本人之個人資料用於行銷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