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JYZC2022CS-095
本文件已经我单位审核,请按此文件发布!
签 字:单位盖章:
甘州区上三灌区 2022 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ZJYZC2022CS-095
采 购 人: 甘州区上三渠水利管理所
代理机构: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7
第三章 磋商内容 37
第四章 评标方法 45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5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9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项目概况:
甘州区上三灌区 2022 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7-26;9: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YZC2022CS-095
项目名称:甘州区上三灌区 2022 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改造项目预算金额:138.58 万元(大写:壹佰叁拾捌万伍仟捌佰元整)
最高限价:134.54 万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伍仟肆佰元整)
采购需求:甘州区上三灌区水管所、管理站维修改造及渠道、建筑物维修改造,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125 日历天内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2 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和二维码标识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确保二维码清晰可查;
2.3 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非
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以上三项扫描件加盖公章;
2.4 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服务中“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填写中小企业xx函(服务),如未按其要求执行,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5)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6)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投标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负责人须具有专职安全员 C 证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2 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本企业中标后将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
时间:2022 年 7 月 15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每天上午 0:00 至 12:00,下午 12:01
至 23:59;
地点: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方式: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线下载获得。售价:0(元)
四、响应性文件递交及地点
时 间:2022 年 7 月 26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解密时间:2022 年 7 月 26 日 9 时 00 分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 9 时 10 分
地点: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6.1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时必须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准确登记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相关资质等信息,以免影响正常交易活动,如登记错误, 对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下载电子版 招标文件。请各投标人及时登录中心网站办理“用户注册”相关事宜,根据系统提示 完成企业信息录入及附件资料上传。具体办理指南请参看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主体 库申报操作手册。
6.2 该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开标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到“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和“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V1.0。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请务必使用生成该项目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 锁)登录。
6.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加密投标文件(为保证开标顺利,各投标单位须提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避免因网站及软
件试运行等不可控因素造成无法上传等情况的发生)。如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投标人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如有疑问可与新点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xx,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6.4 本次开评标不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提交投标承诺书
(格式自拟),其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中资质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材料均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导入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有违法行为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负责。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或关注信息公布栏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单位名称:甘州区上三渠水利管理所
地 址:甘州区龙渠乡保安村联系方式:1362936681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市滨河新区黑河水电滨河明源小区 7 号楼沿街向南商铺二层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采购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代理机构)
xxx 电话: 0000-0000000(代理机构)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1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甘州区上三渠水利管理所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 址:甘州区龙渠乡保安村 |
2 | 采购代理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人: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地 址: xx市滨河新区黑河水电滨河明源小区 7 号楼沿街向 南商铺二层 |
3 | 项目名称 | 甘州区上三灌区 2022 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改造项目 |
4 | 磋商内容 | 甘州区上三灌区水管所、管理站维修改造及渠道、建筑物维修改造,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5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6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7 | 资金来源 | 灌区水费 |
7.1 | 项目预算 | 138.58 万元 |
7.2 | 项目属性 | 工程类 |
8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2.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和二维码标识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加盖公章,确保二维码清晰可查; 3.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以上三项扫描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服务中“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 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填写中小企业xx函(服务),如未按其要求执行,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5)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 |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6)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6.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6.1 供应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负责人须具有专职安全员 C 证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6.2 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本企业中标后将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 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9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日(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 |
10 | 报价的计算 | 完成本项目工作的全部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等的全寿命周期费用。 |
11 | 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8 月 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12 月 8 日总工期:125 日历天 |
12 | 付款方式 | 采购人在项目开工后按进度进行付款,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 除扣留 2%质量保证金外,剩余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 |
13 | 质量保证 | 合格 |
14 | 踏勘现场 | x项目不统一组织踏勘,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实地施工条件、环境、施工要求、具体工程量、施工难度、不可预见情况等进行现场踏勘确认,详细了解该项目的实地施工地形的特殊性,为编制投标文件文件、投标报价、编制施工方案等提供参考依据,降低供应商投标风险。 注: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15 | 投标语言 | 中文 |
16 | 招标方式 | x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
17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18 | 磋商委员会 | 磋商小组构成:磋商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方代表 1 人,其余专家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分类专家中随机抽取。 |
19 | 投标文件制作 | 1.本项目为电子开评标,请严格按照xx市政府采购电子开评标 系统操作手册要求进行投标文件制作, 2.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制作好的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投标系统; |
20 | 磋商保证金 | 不缴纳 |
22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23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2 年 7 月 26 日 9 时 00 分 解密时间:2022 年 7 月 26 日 9 时 00 分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 9 时 10 分 地点: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 |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24 | 拟成交人的确定 |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 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
25 | 成交公告 | 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予以公告。 |
26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在公告期后2 日内到银龙兴(北 京)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
27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签订,并送至招标代 理公司一份存档,且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合同签订 2 个工作日予以公示公告。 |
28 | 供应商质疑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连续页码及加盖公章的质疑函。 注: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格式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函范本” 制作,请供应商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下载专区”下载。 |
29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30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填写中小企业xx函,如未按其要求执行,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5)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 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
31 | 分包 | x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更不允许供应商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如发现有此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自负。 |
32 | 其他 | 经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xx市)竞价,本项目招标代理费 用陆仟元整(¥ 6000.00 元)由中标人支付。 |
供应商须知
1.总则
1.1 定义 供应商须知
1.1.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1.2 “政府采购当事人”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1.3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1.6 “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1.1.7 “磋商响应性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1.8 “采购文件”系指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评审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1.9 “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1.1.10 “货物”系指供应商成交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11 “工程”系指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招标内容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作,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财库[2013]189 号)。
1.1.12 “服务”系指供应商成交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
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1.1.13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1.1.14 “安装”是指供应商成交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应商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1.15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
1.1.16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
1.2 项目基本情况
1.2.1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交易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5 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6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综合说明
x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竞争性磋商来择优选定服务的供应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磋商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
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1.4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1.4.1 根据财库【2022】19 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1.4.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1.4.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4.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07〕51 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等规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政府优先采购。
1.5 合格的供应商
1.5.1 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有能力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1.5.3 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5.4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5 供应商未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登记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1.5.6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1.5.7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5.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6 知识产权
1.6.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成果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6.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6.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6.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6.5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
1.7 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项费用。
1.8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性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 标前答疑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参加开标前答疑会。
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考察或者参加开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
1.10.2 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产品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响应。
1.10.3 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0.4 磋商响应性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1.11 适用法律
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第 214 号)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也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2 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磋商内容
(4)评标办法
(5)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6)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性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
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3 磋商响应性文件
3.1 磋商响应性文件编写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性文件,不得空留或缺少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没有需要填写的内容时,用“/”标示,未列出格式的部分供应商可自行编制。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磋商响应性文件中的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3.2.1 投标语言: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以及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3.2.2 计量单位: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3 投标报价部分
3.3.1 投标货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明细表”。如果两者的报价不符,以“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上标明对本项目招标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总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计算总价。
3.3.2 本次投标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承担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
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招标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货物本身已缴纳或应缴纳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等全部费用;货物本身必须的备件,附件和专用工具。
(3)总价格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货物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全过程的全部费用。
(4)供应商只允许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5)供应商的报价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本项目采购人招标、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
(6)本项目投标报价是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产品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的折扣价或优惠后价格的体现。
3.3.3 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4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组成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响应、样本资料等)组成。
按如下顺序编制:
3.4.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须复印正反面);
(4)投标一览表;
(5)商务偏离表(商务文件部分及应该提供的与商务相关的全部文件都必须如实的做出偏离xx);
(0)报价工程量清单
(7)供应商企业概况表;
(8)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9)近年来所承建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10)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11)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入围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声明;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4)监狱企业证明文件(xx);
(15)节能环保产品证明资料(若有);
(1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其它商务、综合评分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格式自行设计);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磋商响应性文件并参加磋商活动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4.1(6)目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资格声明应附: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等其他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材料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供应商资格声明应附(1)
-(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指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提供的能够证明供应商能力、业绩、信誉的文本、表格资料和证书、文件等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不提供的删除相应格式后按顺序编制目录。
3.4.2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技术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应对磋商内容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技术说明,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内容要求给予逐条响应,以自己投标工程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而不应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响应内容,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于提供不真实或虚假技术参数者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3.5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3.5.1 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并提前阅读熟悉“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进行查看下载。(如有疑问可与新点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5.2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详细,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6 投标文件的递交
3.6.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加密后上传至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系统。
3.6.2 逾期解密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6.3 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响应性文件后,须签字确认。
3.6.5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8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3.8.1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A)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3.8.3 在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4 磋商相关事项
4.1 投标有效期
4.1.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4.1.2 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4.1.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4.4.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注: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 质疑。质疑函格式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函范本” 制作,请投标人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
商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和授权委托书须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和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须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4.4.3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4 投诉驳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4.5 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期限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 开标
5.1 开标要求
5.1.1 磋商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表规定的时间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系统内提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评标只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有效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结合磋商响应性文件及其补充文件进行,不得忽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标。从开标直至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前,评标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招投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供应商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评标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
为,都将导致被取消磋商资格。供应商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及综合实力,在众多项目中业绩、信誉良好,并能确保本次招标采购的长远售后服务。
6.2 评标
6.2.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本项目磋商小组的组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2 本项目评标办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 评标程序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评审。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纪律和监督
6.4.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4.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6.4.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1)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
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万元
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4.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7 定标
7.1 定标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具体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7.2 定标程序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
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不退回磋商响应性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8 成交及合同的签订
8.1 成交通知书
8.1.1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 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8.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义务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原因。
8.2 合同签订
8.2.1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2.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2.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8.2.4 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磋商内容的权力。
8.2.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8.2.6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8.2.7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本项目,也不得将本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8.3 合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4 合同分包、转包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成交后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成交后分包的,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对本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如采购发现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对本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采购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项目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9 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时间及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
10 终止采购
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11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其他说明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磋商内容
一、招标内容:甘州区上三灌区水管所、管理站维修改造及渠道、建筑物维修改造,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三、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四、投标报价说明
报价中包含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报价为一次报价。
第四章评标办法
为使此次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评标活动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 号)有关规定,制定评标办法如下:
1 会议组成成员的职责
1.1 采购人代表: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构成磋商小组成员之一。
1.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为 3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2.2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性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2.3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磋商响应性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4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1.3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由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宣布评标纪律;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
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维护评标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1.4 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非法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1.5 审核小组:由监督部门和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项目主持人、项目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对磋商小组填写的商务打分表和技术打分表最终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磋商小组签字确认。
2 评标办法
2.1 此次采购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磋商响应性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向供应商承诺最低价成交,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任何解释说明。
2.2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资格后审)
3.1.1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性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的,由磋商小组按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资格性审查表:
评审 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合法有效含统一信用代码和二维码标识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扫描件应原尺寸复印,确保二维码清晰可查)。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誉和健全的财务会 | 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或财政部 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投标担保函,或提供承 | |
计制度 | 诺函。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审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 | |
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 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提供承诺函。 | |
资格性检查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 | 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的书面声明。 |
资质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 | |
投 标 人 须 为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服务中“失信被执行人” | ||
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及“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 ||
查询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 | ||
信用查询 | 采购活动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 |
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 | ||
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 | ||
提供以上查询记录最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各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
3.1.2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还应当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2.2 符合性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处未签字、投标单位未加盖公章的;
(2)《投标文件》中更改之处未加盖公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4)《投标文件》不完整,填写漏项,无法确认投标人责任或投标意向的;
(5)《投标文件》内容不真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技术参数的;
(6)《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投标文件》中投标的对象不明确的;
3.2.3.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2.4.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
供应商或其磋商响应性文件符合性审查时有一项不通过的,视为无效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投标无效的情形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2 详细评审(详细磋商)
3.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2.2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
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3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3.2.4 根据财政部文件“财库〔2015〕124 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规定: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 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 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5 本项目共两次报价,供应商的第二轮(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在线报价)报价为最终报价,是参与评标的唯一价格,以最终磋商报价为成交价格。已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
出磋商。
3.2.6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2.7 成交公示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同时按响应性文件格式中的造价文件格式提供造价文件,一式四份。
综合评分表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说明 | 分值 |
1 | 价格部分 30 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 注: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低价报价竞标,如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85%,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价格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委员会认定其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投标处 理。 | 30 分 |
2 | 商务部分 10 分 | 1.供应商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的业 绩,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满分 6 分(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原件扫描件放入响应文件中并加盖公章为准, 不提供不得分)。 | 6 分 |
2.供应商提供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提供一项得 4分,满分 4 分(须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有效期内的职称或资格证书及缴纳在本公司的社保证明,原件扫描 件放入响应文件中并加盖公章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4 分 | ||
2 | 技术部分 60 分 | 1.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打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整、严密、能针对工程特点,能合理指导施工,方案科学合理,符合项目需求的得 10 分,方案基本完整,但缺乏严密性的得 5 分,缺项、漏项不符合项目需求的不得分。 | 10 分 |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说明 | 分值 |
2.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 | |||
进行打分: | |||
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进度方案打分,科学、合理,有 | |||
保障工程进度的具体可行措施,且采用先进的计划理论 | |||
和方法,合理确定施工顺序和各工序的作业时间,使工 | |||
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成本低和资源的均衡利用达到最 | |||
佳结合状态得 10 分;施工进度方案科学、合理,有保 | 10 分 | ||
障工程进度的具体可行措施,且采用先进的计划理论和 | |||
方法,合理确定施工顺序和各工序的作业时间得 7 分, | |||
施工进度方案基本合理,保障工程进度的具体措施基本 | |||
可行,基本能合理确定施工顺序和各工序的作业时间得 | |||
4 分,施工进度方案有缺失,有保障工程进度的措施,得 | |||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3.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安全xx施工方案进行 | |||
打分: | |||
xx施工保证措施得当、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污染 | |||
物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 | |||
理措施可行的得 10 分;xx施工保证措施得当、环境 | |||
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污染物处理和排放符合标准,技术 | 10 分 | ||
及管理措施不够全面的得 7 分;xx施工保证措施基本 | |||
得当、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全面,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 |||
符合标准,得 4 分;xx施工保证措施得当、环境保护 | |||
管理体系健全,污染物处理和排放符合标准,技术及管 | |||
理措施有缺失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说明 | 分值 |
4.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方案 进行打分: | |||
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方案打分,健全,具有完整、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且主体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明确,具有详细的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措施保障、经济保障得 10 分;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健全,较完整、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可行的,且主体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基本明确得 7 分;质量控制管 理体基本完整、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可行 | 10 分 | ||
的,主体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有缺失的,得 4 分;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有缺失、质量保证体系和 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可行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5.根据供应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进行打分: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从工程总体到各分部分项都制定出质量预控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检查落实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且严格执行图样会审、技术交底等技术管理制度。技术交底要 全面、有针对性,对质量通病和本工种施工重点、有针 | |||
对性,对质量通病和本工种施工重点、措施得当、方案合理、安全措施方案及出具安全承诺书得 10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从工程总体到各分部分项都制定出质量预控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检查落实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及出具安全承诺书得 7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 简易,缺少针对性的,得 4 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难点 分析及解决措施不够详细,制定出的质量预控目标和质 | 10 分 |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说明 | 分值 |
量保证措施不得当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6.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疫情防控措施方案进行打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疫情防控措施方案进行打分健全,具有完整、可行的疫情防控措施方案且严格控制工地开复工时间、工地现场和生活区管理、环境消毒措施、劳务人员管理得 10 分;方案基本健全,基本完整得 5 分;方 案不健全、不完整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10 分 | ||
注: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与项目无关、与项目不匹配或涉及的规范、技术服务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 |
4.2 政府采购政策评审要求
4.2.1 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对其投标报价按 10%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不符合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2.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2.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2.4 根据国办发〔2007〕51 号、财库[2006]90 号及财库[2004] 185 号文件规
定,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产品,在满足技术和服务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界定具体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和政府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页截屏(加盖公章),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4.3 计分原则
(1)投标报价得分由磋商小组按照价格分计算公式计算分值。
(2)商务部分由磋商小组共同评定唯一的得分。
(3)技术部分由磋商小组专家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技术分最后得分。
(4)综合评分最终总分值为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得分总和。评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5)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7)评标中如遇未考虑到的问题,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处理决定。
4.4 其他注意事项
(1)评标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
(2)为了有助于对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质疑、查看有关资质原件、供应商解释投标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 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澄清、提供有关资质原件。
(3)在开标、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原因,不保证最低价成交,不退还磋商响应性文件。
(5)在磋商过程中如供应商有不正当行为时,磋商小组有权中止其磋商资格。
5 评审标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
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6 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成交(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定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
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规定。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1.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 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
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
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 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
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xx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xx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 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 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 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估算表(参考格式)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 程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除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
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
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
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3
n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 [A+(B × Fti + B × Ft 2
+ B × Ft 3
+ ……+B × Ftn
)-1]
F
0 1 2
01
F02
F03
F0 n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
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 并发送承包人。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
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 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甘州区民政局。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本次招标不充许分包。
1.1.2.6 监理人: (招标确定后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2 个月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见通用条款 1.4。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甘州区民政局。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协议书另行商定。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现场。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承包人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利物质条件除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其余因素均不包括在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序号 | 材料 名称 | 材料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 方式 | 计划交货 日期 | 备注 |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 工程设备 名称 | 型号及 规格 | 数量 | 交货 地点 | 交货 方式 | 计划交货 日期 | 备注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 施工设备 名称 | 型号及 规格 | 设备状况 | 数量 | 移交 地点 | 计划移交 日期 | 备注 |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不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0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2)风速大于 23m/s 的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30℃的严寒大于 7 天; (5)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无论以单价或总价承包的项目,在整个施工期内价格不再调整。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分 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5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5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全部扣清。
A
R = (F2 − F1)S (C − F1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 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 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累计结算金额的 10%。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20.合同
x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市政府采购办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到采购人处备案登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注:本合同格式仅作为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