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5711847000287001001)
标段名称:2024 年市政集团代建执法局工程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5711847000287001001)
招标时间:2024 年 05 月 10 日
招 标 人: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目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总则 8
1.1 项目概况 8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8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标准 8
1.4 投标人资格条件 9
1.5 费用承担 9
1.6 保密 9
1.7 语言文字 9
1.8 计量单位 9
1.9 踏勘现场及投标预备会 9
2. 招标文件 10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0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0
2.3 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公布 10
3. 投标文件 1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编制 10
3.2 投标报价 11
3.3 投标有效期 11
3.4 投标保证金 11
3.5 资格审查资料 11
4. 投标 11
4.1 投标文件递交 11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1
5. 开标 12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2
5.2 开标程序 12
5.3 开标异议 12
6. 评标 12
6.1 评标委员会 12
6.2 评标原则 13
6.3 评标 13
6.4 无效标条款 13
6.5 投标文件的澄清 14
6.6 中标候选人公示 14
7. 定标 14
7.1 中标人公告 14
7.2 签订合同 14
8. 重新招标 14
9. xxx监督 15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5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5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5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5
9.5 监督 15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5
第二章 评标办法 16
1.1 总说明 16
☑ 1.2 评标办法 2(招标人自行制定的评标办法) 17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8
一、工程概况 19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9
四、总监理工程师 20
五、签约酬金 20
六、期限 20
七、双方承诺 20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0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0
八、合同订立 20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40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40
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招标人 | 名称: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地址:xxxxxxxxx 000 x城管大厦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 ||||||
3 | 标段名称 | 2024 年市政集团代建执法局工程监理 | ||||||
4 | 建设地点 | 苏州工业园区 | ||||||
5 | 资金来源 及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100% 其中:财政资金 100%,自筹资金 0%;非国有资金:0%。 | ||||||
6 | 资金落实 情况 | 已落实 |
1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7 | 招标范围 | 监理项目包含: 2024 年园区雨水管网修复改造工程 2024 年园区高架防撞墙修复工程 2024 年园区星华街老桥支座更换 中南锦苑小区外景观提升(暂定项目名称) 2024 年园区湖滨新天地地下室消防改造工程 2024 年园区微更新(夷亭路下穿xx地块绿化整治提升工程) 2024 年园区环金鸡湖亮化提升项目 2024 年计划外代建零星工程(具体项目以书面任务单为准)。 本项目投资概算 11570 万元。 |
8 | 监理服务 期限 | 382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7 月 15 日 |
9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0 | 资格审查 方式 | 见招标公告 |
11 | 投标人资 格条件 | 同招标公告要求。 |
12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 时间地点如下: |
13 | 投标预备 | ☑不组织□组织 时间地点如下: |
2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会 | ||
14 | 施工阶段监理费报 价基础 | 本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投资概算 11570 万元 |
15 | 投标报价 的其他要求 | / |
16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 料 | 其他材料:详见网上交易系统本项目招标文件 获得途径:”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
17 | 招标文件 的公布 | 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
18 | 招标控制 价的公布 | 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
19 | 投标人提 疑 | 请将疑问于 2024 年 05 月 17 日 17:00 前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递交。 |
20 | 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控制 价的澄清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由于未及时获取相关内容而造成的一切 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最后一次澄清或修改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日。 |
3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或修改 | ||
21 | 投标文件 份数 | 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招投标,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 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3 份。 |
22 | 监理方案暗标编制要求 | 采用 1。 1、不采用暗标 2、采用暗标,具体要求如下: 监理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 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23 | 投标有效 期 |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24 |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 “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25 | 投标截止 时间 | 2024 年 05 月 22 日 09:20 |
26 | 投标保证 金 | 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27 | 开标时间和地点及其他要求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时,投标文件使用招标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的 CA 证书解密,不需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可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直接观看开标过程。投标人访问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使用 CA 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进入 |
4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业务管理-不见面开标大厅,可以通过网络观看现场开标实况直播。 开标地点:xxxxxxxxx 000 x 2 楼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见大厅公告) 标失败,全部投标文件将不被开启,予以退回,由招标人另行通知重新开标时间。 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互动交流”栏目提出, 招标人在“互动交流”栏目作出答复,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再对开标事项提出异议。 5、其他说明事项: (1)、不见面模块数字抽取的说明: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模块的随机抽取程序是由有资质的软件公司开发,并通过严格的测试。程序核心功能随机数生成是通过 JAVA 平台的标准随机函数实现,核心抽取代码公布在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侧数字抽取环节的代码展示页面,投标人可以自行查看。 (2)、投标人电脑环境最低要求:IE11 浏览器。首次使用需要将地址加 |
3、如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被解密或导入的,则视为该投标 | |
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 |
如由于招标人和招标监督部门的 CA 故障导致不能解密投标文件,则开 |
入“受信任站点”和兼容性视图设置,并允许加载网站提示的加载项,如 | |
需收听现场语音需配置放音设备。 | |
(3)、由于现场监控传输路径与开标信息传输路径不同,会造成网页显 |
5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示时间与监控图像显示时间不同。 (4)、出现异常情况时,将通过“互动交流”栏目发布相关信息,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如视频直播、互动交流使用异常,请刷新网页,如仍无法解决,请立即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0000000000 | ||||
28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 | ||
本地评委 5 人,远程评委 0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采用 1。 1、随机抽取 2、直接确定 | ||||
29 | 投标诚信行为 | 1、不诚信行为的管理:在投标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将按照《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领域投标活动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通知》苏园规建(2017)27 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参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的政策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执行苏州市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失信管理的相关文件。记入园区不良行为且未被撤销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 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号文,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 (1)、评标阶段(以评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发现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6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0 | 电子招投标补充的内容 | 1、投标人使用“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后缀名为*.jstf 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用于网上投标;电子版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 CA 证书中的电子印章或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签章。 投标文件中的 CA 证书签章和国家市场监管局的电子营业执照签章均为有效签名章。 加密电子投标书文件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递交; 2、招投标工具及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新点客服 服务时间及方式 8:00-21:00 X7 天 客服电话:0000000000电话:0000-00000000手机:15151408200 3、网络中断故障技术支持: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时间及方式 8:00-21:00 X7 天 电话:0000-00000000手机:17315885859 4、特别提醒: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仅限于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否则将 无法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须提前做好准备。 |
7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1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按照xxx[2016]4 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 异议受理机构的电话:0000-00000000传真: 通讯地址:xxxxxxxxx 000 x 投诉受理机构的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66605600 通讯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 其他要求: |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
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人概不负责。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勘察、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投 标人勘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场地和相关xx环境情况的相关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但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
2. 招标文件
(2)评标办法;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招标控制价;
(5)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 (6)投标文件格式;
(7)修改及澄清材料;
(8)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从“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澄清或修改。
2.2.2 招标人的澄清或修改均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上进行,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
2.2.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 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2.4 当招标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均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控制价的公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可以查看和下载。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编制。 中标后投标文件份数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监理方案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投标报价应包含在监理服务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监理范围全部监理工作内容所需
的所有费用,由施工阶段监理费报价和其他阶段监理费用组成。监理费报价其他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
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缴纳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3 招标人最迟应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
3.4.4 具体投标保证金递交退还的方式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实际情况提供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投标
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4. 投标
4.1.1 网上投标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招投标补充内容。
4.1.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视为逾期送达。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
11
4.2.3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本项目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通过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布收到的投标文件并解密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按照顺序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开标后,招标人代表、监督管理机构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3 开标异议
参加网上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互动交流”栏目提出,招标人在“互动交流”栏目作出答复;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 评标报告。
投标文件出现所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生成过程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设计的对投标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投标中,按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指引加密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操作是投标单位对整个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和内容确
认,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代表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每一页
内容均进行了签署盖章,投标单位除对无效标条款规定的内容须电子签章(签名)外,不再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其它签署和盖章,评审中也不能因投标文件缺少其它签署和盖章被认定为无效。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总监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6.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3
17.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8.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19.其他无效标规定:/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
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7.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告。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分予以赔偿。
7.2.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7.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在评标过程中,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情形外,评标委员会认为因招标文件缺陷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4
9. xxx监督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第二章 评标办法
1.1 总说明
1.1.2 投标文件中,以下信息必须选自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企业诚信
1.1.1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中表述的为准。
库,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
(1)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信息: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协议书、总监变更备案官方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及业绩的获奖情况;
特别说明:(1)上述信息的评审以从诚信库中选取的扫描件为准。投标文件中的上述信 | ||
息为文件生成时刻的诚信库信息,不会随之后诚信库的变化而变化。请申请人及时更新完 | ||
善诚信库的信息。(2)诚信库中业绩信息及业绩获奖信息审核通过后会员无法删除,但可 | ||
以进行补充。(3)企业对诚信库中信息真实性负责,诚信库接收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 | ||
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不良行为)。 |
的,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被判不合格的不利后果。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1.1.4 投标文件应当对资格审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的资料不明确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企业承诺书,格式自拟,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1.1.3 资格审查资料中以下资料扫描件可以统一上传在“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其他材料”的“其他”分项内:
1.1.5 关于监理业绩的资料:
(1)监理业绩必须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否则该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a 中标通知书(招标的项目必须提供),此项未提供的在评审时视为直接发包。
b 合同协议书,特殊合同无明确协议书部分时必须提供合同中显示项目名称及内容、发
承包方名称、合同金额、发承包方合同签定盖章页。
c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指验收各方共同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单位工程质量竣
工验收记录或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
(2)总监在中标后(直接发包项目在合同备案后)变更应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
备案。
变更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后该业绩投标时属于变更后的总监。变更未至工
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该业绩投标时不作为任何项目总监的业绩认定。未竣工项目,
(3)竣工验收证书中投标人未作为参建方参与验收盖章的,不作为该单位业绩认定。
则视为未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总监发生变更的业绩必须提供变更已在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官方证明,否
目。
项目总监变更未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变更,原项目总监视为有在监项
(4)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
16
1.1.6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 |
(建办市〔2021〕40 号)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 | |
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 | |
程使用一级建造师和一级建筑师证书的:①统一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纸质注册证书无效;② | |
超出注册有效期和使用时限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③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未手写签名 |
工程业绩。
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由于图像大小、方向、清晰度等问题,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是
否一致在评标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为避免争议评审过程中均视为一致。资格预审申请人和 | |
投标人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及时更新诚信库中的建造师证书,自行承担未及时更新导 | |
致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后果。 | |
1.1.7 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第 4 条“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必须是在投标单位 | |
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业绩。 |
1.1.8:
☑ 1.2 评标办法 2(招标人自行制定的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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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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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约 万元(暂定)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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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中标后确定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签约酬金(大写): (暂定) (¥ 万元)。包括:
1. 监理酬金:工程结算价总额*监理费率(监理费报价/ 工程概算投资额)
= 万元 。
2. 相关服务酬金:无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1. 监理期限:
自 201 年 月 日始,至 201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
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
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年 / 月 / 日止。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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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订立时间: 201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 。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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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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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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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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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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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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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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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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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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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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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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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同通用条件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1、***工程 2、***工程
由于进度计划调整或工程重大变更调整,发包人有权取消或暂停工程实施,
并无需向监理人做出任何解释。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除通用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外,各阶段具体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施工准备阶段:
(1)检查核对施工图纸;指出图纸中的明显错误,结合设计文件梳理与本项 目工程相适应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检查开工前需办理的各类手续; 2、施工阶段:
(1)审核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2)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施工,合面监督、检查 和控制工程质量,必要时应配合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 24 小时日夜监理,对关键
工序的实施旁站监理;
(3)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了解其它项目工程施工已存在的、或潜在对本项目管 网的破坏因素,并要求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本项目管网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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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它市政公用管线已存在的、
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要求本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项 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它市政公用管线。
(5)对合格工程量进行签证计量。
(6)在授权范围内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并督促承包人按规 定上报有关部门;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并及时上报委托人。 (8)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9)保管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及时提醒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办理保险延期手续,协助委托人或施工单位进行保险索赔;
(10) 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及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11)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园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 档案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
(12)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13)协助委托人组织和参与设备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竣工验收阶段:
(1)检查、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根据园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协助承包商移交工程档案;
(2)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结算的编制,并审核、上报委托人。
4、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现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服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
2、本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资料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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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以及苏州市
和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规章、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无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同通用条款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签署本合同后 7 日内,份数 1 份; 监理月报:每月月初的 3 日内,份数 1 份;
专项报告:在相应工程施工完成 15 天内提交,份数 1 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 录 B 中 由 委 托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房 屋 、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移交时间:工程结束完工及资料归档结束后 7 天内,移交方 式:按附录 B 清单明细,现场清点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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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 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首付款 | 见补充条款 9.2 | / | |
第二次付款 | 见补充条款 9.2 | / | |
第三次付款 | 见补充条款 9.2 | / | / |
„„ | |||
最后付款 | 见补充条款 9.2 | /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附加工作酬金。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工作酬金=工程结算价总额* 监理费率,监理费率不作调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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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双方约定的调解人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0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永久。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专项监理 总结报告等,永久。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永久。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
9. 补充条款
9.1 监理工期
本项目监理工期暂定 天,具体监理工期同所监理项目实际工期。
9.2 监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监理酬金(含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含税)=工程结算价总额*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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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监理费报价/工程概算投资总额)。
所监理项目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工程延期等监理费率不作调整,且监理人不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监理费按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
监理人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每期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连同监理人的付款申请一同上报给委托人,委托人审核确认,在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委托人按不超过该项目监理费总额的 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后按审计结算总额与监理费率计算监理费总额,并支付至 97%,余款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及争议问题后支付。监理缺陷责任期以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为止,自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鉴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一年。
付款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园区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9.3 违约责任
监理人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罚标准详见本项目监理服务技术要求。 9.3.1、监理人员专用要求
1、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成员必须专门服务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中,且原则上不得更换。
2、中标后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未经委托人批准私自更换监理人员的,一经发现,监理人需通过其企业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总监 100000 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计量
监理工程师 50000 元/人•次,监理员 10000 元/人•次。同时监理单位仍应按投标承诺将人员配备到位。
3、监理单位如需更换监理人员,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所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中标后由于监理人员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视为不称职,委托人将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相应的监理人员,所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资格条件。无论承包人申请更换或因不称职被委托人要求更换项目组人员,均视为监理人违约行为,监理人需通过其企业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总监 80000 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计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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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处罚 40000 元/人•次,监理员处罚 8000 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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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1) 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保修期间的工作计划,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 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实施。
(2)参与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满的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 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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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 / |
2. 生活用房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份(若有) | 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份(若有) |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 套 |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相关合同 | 1 套 |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份(若有) | 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 | |
6. 其他文件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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