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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则不受 60 天的限制。 3.
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
4.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
5.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19.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9. 保险期间
10. 续保条件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释义附表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 ||
1. | 保险合同构成 |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 ||
2. | 投保年龄 | 年龄为 18 周岁(见 19.3)至 60 周岁,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可作为主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主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 经我方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作为次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如属续保,则次被 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但有本条款合同效力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以下如无特殊说明,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
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见 19.4)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 19.5)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 19.6),或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见 19.7)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见 19.8)支付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见 19.9)。即我方将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天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可达 365 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与前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不超过 90 天,则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将与前次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 19.10)。 如果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超过 90 天,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将作为两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二、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三、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四、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不累计给付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 五、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非保障疾病,我方将仅赔偿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治疗。 |
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之前已存在的病症(见 19.11),遗传性疾病(见 19.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9.13),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9.14)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19.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9.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9.17)的机动车; 十三、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战争(见 19.18)、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19.19)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 ||
5. | 保险金额 |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6. | 保险费的交纳 |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 19.20)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保险费根据保单周年日(见 19.21)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定,随着被保险人进入一个新的年龄段,保险费也会随着变动。您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
7. | 保险费率的调 |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有权 |
整 | 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本合同的费率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须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并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方,自该保单周年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 |
8. |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9.22),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终止效力。 |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 ||
9. | 保险期间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19.23)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
10. | 续保条件 | 自您方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每 5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您方中断或终止续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方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方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主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可续保年龄,我方将不再接受续保,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但我方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拒绝续保或本合同按照约定效力终止的除外。如我方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决定予以续保,上述关于保证续保期间的约定继续适用。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如您方符合续保条件,我方将向您方发出续保通知以示您方可以续保。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 ||
11.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 解除本合同 x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 24 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2)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 24 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 |
保费(见 19.24)。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二、 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自我方收到该解除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该次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 24 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2)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则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将自我方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 24 时起 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该次被保险人相应的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本合同依然有效。 | ||
12. | 合同效力终止 |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二、主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被保险人满 65 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满 65 周岁,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本合同仍然生效。 |
第六章 索赔 | ||
13.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见 19.25)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14. | 保险金申请 | 一、在申领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4) 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 |
件。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15. | 保险金给付 |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
16. | 其它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
17. |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 |
第七章 其他规定 | ||
18. | 受益人 | x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19. | 释义 |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19.1 | 公司、我方 |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9.2 | 您方 |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19.3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
19.4 | 意外事故 |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
19.5 | 意外伤害 |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
19.6 | 重症监护病房 | 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见 19.26)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 24 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并符合下述所有条件的病房: 一、正式设立用于重病看护项目; 二、专门用于垂危或情况严重的病人; 三、备有提供挽救生命所需的所有设备、药物和供应物;四、收取特定的额外重病看护病房每日使用费用。 |
19.7 | 保障疾病 | 指本合同生效日期起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期(见 19.27)起 60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疾病和症状出现的时间,以致病因素首次引起被保险人主观不适、异常感觉、机能变化、身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变的日期为准。 |
19.8 | 住院天数 | 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每满 24 小时为一天。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我方将扣减该日的住院天数,并扣除相应保险金。 |
19.9 |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时,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支付的金额。 |
19.10 | 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 指由于同一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引起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如果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不到 90 天,则视为是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本定义适用在决定保险金的给付之时。 |
19.11 |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 |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的 24 时前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期的 24时前(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征,或被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
19.1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19.1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19.1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见 19.28)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19.1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9.1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9.17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9.18 | 战争 |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
19.19 | 恐怖主义 | 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
19.20 | 保险费到期日 | 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
19.21 | 保单周年日 |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
19.22 | 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19.23 | 生效日期 |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
19.24 | 未满期净保费 | 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 X(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 |
19.25 | 受益人 |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19.26 | 医院 |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 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
19.27 | 批注生效日期 | 指您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我方审核批准后在批注上所注明的该变更生效的起始年月日。批注中所包含的变更将自批注生效日期的 24 时起开始产生效力。 |
19.28 | 医生 | 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为被保险人诊疗的医生不能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也不能是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
附表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率表
每 10 元每日住院保险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周岁) | 主被保险人 年交保险费费率 | 次被保险人 年交保险费费率 |
0-4 | 4.70 | 3.29 |
5-17 | 2.50 | 1.75 |
18-25 | 4.00 | 2.80 |
26-35 | 5.40 | 3.78 |
36-45 | 6.00 | 4.20 |
46-55 | 8.10 | 5.67 |
56-60 | 10.80 | 7.56 |
61-64(续保用) | 10.80 | 7.56 |
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