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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汤齿工业文创园区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一期)全过程代建开发及运营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单位: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管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日期: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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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投标须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评标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全过程代建开发+运营合同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老汤齿工业文创园区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一期)全过程代建开发及运营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全过程代建开发单位。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二、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2.1 项目地点:老汤齿地块西北角,该地块位于金华市汤溪镇金西大道以北、越溪路以东、青莲路以南、白汤下线以西。
2.2 工程规模:建筑安装费约 2.7 亿元(含设备购置费)(具体以实际为准)。本项目用地面积约 11 亩,拟建商务会展中心、生活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 25000 平方米,限高 36 米。
三、招标范围
3.1 代建开发:组织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包含自来水、电力、数字电视、网络、5G 信号全覆盖、二次供水、管道煤气、信报箱、充电桩配电箱(含电表箱)等职能单位实施项目的委托及管理)的施工建设过程管控;负责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等进行实施建设;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并处理好与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xx居民等外围关系;负责进行工程安全生产及xx施工管理;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负责组织综合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资料整理汇编、资产移交,确保项目达到交付标准,直至质量缺陷期、合同保修期结束。
3.2 施工: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不含自来水、电力、数字电视、网络、5G 信号全覆盖、二次供水、管道煤气、信报箱、充电桩配电箱(含电表箱)等职能单位实施项目,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计取总承包配合费。
3.3 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安装、消防(消火栓和喷淋系统)、标志标
识、人防、基坑围护、智能化、幕墙、装修(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附属工程、泛光
照明、机电设备技术参数等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不包括由专业单位实施的供水、供电(至配电房及箱变)、燃气、通信(运营商部分)等)。设计人资质以外的专项设计经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人发包,费用含在设计费用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3.4 运营: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运营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四、工期及质量要求
4.1 工期
4.1.1 代建开发总期限不超过 22 个月,其中合同签订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超过 3 个月;施工许可证取得至竣工验收通过不得超过 19 个月。
4.1.2 竣工备案完成后负责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不得超过 3 个月。
4.1.3 运营周期: 暂定 5 年,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计算,期满后根据实际运营
情况另行协商 。
4.2 质量
4.2.1 施工质量要求: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4.2.2 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及招标人要求。
4.2.3 代建开发和运营的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范标准。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5.1 本项目投标人须同时①负责代建开发的单位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②负责施工的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③负责设计的单位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④负责运营的单位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组成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 4 家;
②牵头单位必须为代建开发的单位,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5.2 拟派人员资格要求
5.2.1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建筑专业)或建筑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2.2 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建筑专业)且无在建工程。
5.2.3 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5.2.4 运营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拟派一名运营负责人。
注:上述人员须出具在本单位 3 个月(2022 年 4 月-2022 年 6 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社保机构(盖章)出具养老保险凭证为准,缴费单位(或代缴单位的委托单位)和投标人名称(或投标人分公司名称)须一致】。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均不可为同一人。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拟派,设计负责人由设计单位拟派,运营负责人由运营单位拟派。
5.3 开标当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在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5.4 开标当日,项目负责人无涉嫌犯罪在羁押或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缓刑及监外执行);
5.5 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或处罚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因项目施工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浙江省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处罚不累加);
5.6 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因项目设计或施工被金华市政府或浙江省政府通报批评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不累加);
5.7 开标当日,投标人未在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失信一类“黑名单”内;
5.8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上述 5.3、5.4、5.5、5.6、5.7 要求的承诺书;
5.9 负责施工的单位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期间于“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信息表中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
5.10 负责设计的单位若为浙江省外企业的,须提供外省设计企业进浙江省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四库一平台企业备案信息截图。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月 日 17 时前登录开发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参与本工程、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在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以邮寄方式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开标地点;
7.1.1 邮寄方式:送达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统一采用 EMS,投标人须充分考虑邮件在途时间,因快递物流延误或因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封装破损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1.2 现场递交方式:投标人代表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并加入钉钉直播群后离开开标现场;
7.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7.2.1 邮寄方式:投标文件收件地址:xxxxxx 000 x,网络经济中心 3 楼、收件单位: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收件人:xxx、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快递面单上①不得体现投标单位名称(快递面单及快递外包封均不得体现),②须注明工程名称(可简写),③须注明寄件人钉钉号,寄件人须为投标单位本工程投标的授权委托人;
7.2.2 现场递交方式:递交地点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xxxxxx 000 xxxxxxxxx 0 xxxx),投标文件签收单位为金华市正信公证处;
7.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4 开标时间前 30 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开标直播群,开标全过程将在钉钉群中进行直播。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8.1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8.2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 电话:0000-00000000九、行政监督部门:
招 标 人: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办公地址:xxxxxxx 0 x | 办公地址:xxxxxxx 0000 x 0 x | ||
联 系 人:x先生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联 系 人:方xx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传 真: | 邮政编码:321000 | 传 真: | 邮政编码:321000 |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办公室电话:0000-00000000十、联系方式
注:
①潜在投标人可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中浏览招标文件。如已注册账号且办理过浙江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在市本级交易平台均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另行付费(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可通过账号登陆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②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招标补充文件等有关招标信息刊登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的公告内,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下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并下载。因未及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③缴纳投标保证金需从 CA 锁办理,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进入 CA 锁复核是否缴
纳成功,若未缴纳成功请及时与 0579-83180571 联系。
快递单格式
寄件人: XXX 手机:XXX XXX XXXXX
寄件单位: (不得填写,快递外壳不得显示投标人名称)寄件地址:XXXXXXXX
收件人:xxx 手机:15305791314收件单位: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寄件地址:xxxxxx 000 x金华网络经济中心三楼
备注:老汤齿工业文创园区基础设施新建项目(一期)全过程代建开发及运营,请送至收件人亲收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 x 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xxxxxxx 0000 x 0 x联 系 人:方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
1.1.4 | 项目名称 | 老汤齿工业文创园区基础设施新建项目(一期)全过程代建开发及运营 | ||
1.1.5 | 建设地点 | 老汤齿地块西北角,该地块位于金华市汤溪镇金西大道以北、越溪路以东、 青莲路以南、白汤下线以西。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财政拨款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4 | 安全xx施工 要求 | 中标人必须按国家及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xx 施工,达到金华市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 4 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 标。 | ||
1.9.1 | 踏勘 | √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投标人在勘 | |
察过程中,应向招标人、街道、社区及xx居住者认真仔细全面的了解该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现状,因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的因素引起的该工程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考虑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还需自行了解金华 市类似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费用标准并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疑的 截止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 发区分中心网上提疑 |
1.10.3 | 招标人答疑 (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 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 |
1.11.2 | 发包 |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施工、设计、运营转包。 施工和设计除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外,其他内容分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分包的内容,分包单位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同时将分包单位及分包合同报招标人备案。 中标人违反以上约定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偏离。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月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①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补充、修改文件; ②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或其计算方法 | / |
3.2.4 | 投标报价的 要求 | 1、建安工程费报价范围:让利范围 5.00%(含)- 8.00%(含)(含本数, 百分号前小数点后最多保留 2 位,不在此范围内报价或不按要求报价作废标 |
处理);代建开发管理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不再单独计列。本工程按投标让利率结算,由中标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价编审口径编制完整的预算价,经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的预算价作为日后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2、设计费报价范围: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 号)的收费标准让利范围 25%(含)—30%(含本数,百分号前小数点后最多保留 2 位,不在此范围内报价或不按要求报价作废标处理)。最终设计费结算以建筑、市政、安装、景观、绿化工程费等设计范围内的建安工程结算审定价为计价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取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1.0,附加调整系数取 1.0,结算时系数一律不作调整。本项目设计范围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3、运营管理费报价范围:让利范围 15%(含)—20%(含)(含本数,百分号前小数点后最多保留 2 位,不在此范围内报价或不按要求报价作废标处理)。 限价:①前期技术咨询服务费:包干价,不得超过 180 万元(含本数);②基础服务费不高于运营期运营收入的 3.5%(含本数); ③奖励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计取: ⑴营业毛利率≤10%,不予计取; ⑵10%<营业毛利率≤20%,按不超过营业毛利的 2.5%计取; ⑶20%<营业毛利率≤30%,按不超过营业毛利的 5%计取; ⑷30%<营业毛利率≤40%,按不超过营业毛利的 7.5%计取; ⑸营业毛利率﹥40%,按不超过营业毛利的 8.5%计取; 签订合同时结合让利率②、③项计算结果保留 2 位小数。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保险保单形式缴纳的,则必须从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基本账户汇出或缴纳;若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则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投标人将缴纳凭证原件随同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公证处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提供的拒收其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复印件制作进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否则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帐户汇出(按项目交纳)。 按项目交纳的:老汤齿工业文创园区基础设施新建项目(一期)全过程代建开发及运营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00000 元 |
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以到账时间为准) 账户全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 CA 登录“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获取账号”,选择银行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帐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注: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电子保单;2、电子保单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作无效;3、投标人不按照操作手册载明的步骤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保单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因交易系统、投保平台发生故障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投保的,投标人可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到柜台以购买纸质保单方式投保,并在开标当天携带纸质保单至开标现场备查。经查确认纸质保单属实的,仍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 投保专员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 000 x(非工作日正常营业) (3)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银行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招标项目所在地市内的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②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③保函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注:由公证处核对《招投标网上交易系统投标保证金缴纳汇总表》,发现投 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报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 | / |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情况 |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不允许 | |
允许 | ||||
3.7.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招标文件中“签字”是指要求本人亲手书写的姓名;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盖章”是指盖个人印章; 招标文件中“单位公章”是指盖投标人单位法人印章(法定名称),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非法人印章代替。 2、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 (1)技术标采用暗标,均不得加盖公章、不得注明投标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做任何暗示,以供评委公正评审之用,否则该标书视为废标。 (2)技术标封面的格式参照投标文件格式封面。 (3)①字体格式和字体大小可自行编排。其它附图字体、大小可自行编排。统一编排页码。技术标采用 A3 纸编制。 ②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明示投标人身份的内容、标识。不得出现可能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身份的标志、记号(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公章或印章、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项目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 ③技术标文件页数必须控制在 300 页(含)以内,否则作无效标处理。若技术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或在技术投标文件中能体现出投标人情况造成废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不按以上规定要求制作的作废标处理。 | ||
3.7.2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技术标:七份(不分正副本) 技术标、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应分别单独装订、密封,技术标不区分正副本,双面打印,不按规定装订、密封的纸质备份文件按无效标处理。技术标电子投标文件存储在 U 盘载体中并放置在信封袋中,U 盘上不 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信封袋密封并注明投标人名称。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另外提供商务标、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 纸质副本肆份。 | ||||
3.7.3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各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均使用 A4 规格纸张,连续编码并分别单独装订成册,不得出现散装的夹页。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均使用 A3 规格(横版)纸张,连续编码并装订成册, 不得出现散装的夹页。 具体纸张及格式要求见本章投标文件要求。 | ||
4.1.4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 x √(适用于暗标) (项目名称 ) 技术标/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
4.2.2 | 投标文件的递 交 | 详见招标公告。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 | 否 | |
是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xxxxxx 000 x网络经济中心一楼开标室 |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按本章第 4.1 项检查。开标顺序: √(适用于暗标)先开技术标(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进行随机编号,送入评标室),然后开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最后开商务标。 一、开标程序(适用于不见面开标) 1、由招标代理建立钉钉群并开启群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扫描招标公告中的二维码进入直播群。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2、由招标代理机构核查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公证机构将现场宣布该项核查结果并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 代理在钉钉群直播中对每个评审环节结果进行现场宣布。 |
4、宣布开标结束。 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公证处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从浙江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5 人(其中:经济专家 1 人,技术专家 4人,其他专家/人);异地远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人(其中:经济专家/人,技术专家/人,其他专家/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组长 1 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主持评 标工作。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当投标人数少于 3 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人;当投标人数 3 家及 以上,但有效投标人数少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先判定“投标是否仍具有 竞争性”,再确定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否决所有投标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 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开发区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三日。 |
7.3 | 是否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 考察、质询 | □需要 ☑ 不需要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 否,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7.6 | 技术成果经济 补偿 | ☑ 不补偿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工程保函或现金转账,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履约担保的金额:人民币xx万元,若采用现金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 5 日历天内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若采用工程保函,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 算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各项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工程保函形式: 工程保函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期间工程保函失效,由中标单位在工程保函失效前重新办理,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 收合格。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若联合体中 |
标的,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双方结合中标价分别缴纳。 对金华市信用良好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履约保证金减半。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本招标文件的 解释权归属 | 本项目招标人 |
9.2 | 本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 | 1、本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归本项目招标人所有; 2、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3、若投标人的设计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4、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方案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 |
9.3 | 公证机构 | 金华市正信公证处 |
9.4 | 其他 | 1、本工程严格执行金市建综[2012]231 号文件规定,建筑垃圾、土方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改装,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该项因素。 2、本工程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格按照《金市建建[2014]115 号文件》执行。 3、项目工程款实行工资性工程款和其他进度款分账管理制度,具体按《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金市建建〔2017〕124 号文件执行, 民工工资管理按 (金市建建[2018]89 号)文件规定执行。 4、本项目基坑内如有可回收利用的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该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统一归招标人处理。 5、开挖深度及范围以施工图纸和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为准,严禁超挖。一经发现超挖现象,按中标人所得利益的两倍处罚。同时,由于超挖导致建筑物 基础形式变更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9.5 | 监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9.6 | 重新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
9.7 | 不再招标的情 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9.8 | 关于联合体相 关说明 | 1.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从联合体牵头人的企 业基本账号汇出。 |
2.联合体在投标文件资料中,联合体协议书及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须为联合体 各方成员签字、盖章,其余相关内容仅联合体牵头单位签字、盖章即可。 | ||
9.9 | 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 投标人拟派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1、其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日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2、以下情形均被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示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中附有规定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①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②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印件。 注: ①上述“项目负责人”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②上述“合同工程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为:有效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或 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 |
9.10 | 补充内容 | ①本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应在投标人提疑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反映。 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④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根据评审细则对评审的内容复印完整、清晰可辨,否则在评审时以最不利于投标人原则 评审。 |
⑤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xx施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开标日前 36 个月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
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8)在开标日前 36 个月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为准,查询信息与法院出具文书不一致的,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准);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的投标书一律不退还,请各投标单位自留备考。
1.5.2 本工程的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所作出的推断,招标人概不负责。
1.9.5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本工程不召开招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金华开发区公共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通过“金华开发区公共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该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出的澄清。
2.2.4 疑问提出和澄清的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xx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在“金华开发区公共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 中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该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上发出的补充文件。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三部分组成。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1.1 技术标部分
由投标人根据技术标评审内容自行编制。注:技术标建议按以下要求编制:
①字体格式和字体大小可自行编排。其它附图字体、大小可自行编排。统一编排页码。技术标采用 A3 纸编制。
②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明示投标人身份的内容、标识。不得出现可能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身份的标志、记号(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公章或印章、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项目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
③技术标文件页数必须控制在 300 页(含)以内,否则作无效标处理。若技术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或在技术投标文件中能体现出投标人情况造成废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1.2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部分,资格审查资料与资信标内容上传至同一个模块。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目录。
3.1.3 商务标部分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目录。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的,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报价区间范围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报价区间范围,否则做无效标处理。报价区间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4.3 招标项目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有异议或投诉,但处理所需时间较长的,招标人将酌情退回与异议或投诉无关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拒绝配合招标人办理中标通知书事宜或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4)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围标、虚假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5)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在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资质、业绩、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情形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目录。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技术标不分正副本。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纸质投标文件第一部分为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含正副本),第二部分为技术标(不分正副本),第三部分为商务标(含正副本),各部分投标文件应单独装订成册。
4.1.2 技术标电子投标文件存储在 U 盘载体中并放置在信封袋中,U 盘上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信封袋密封并注明投标人名称。
4.1.3 所有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在三个袋(或箱)内,其中纸质技术标包装成一起、纸质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纸质商务标分别单独包装。密封袋(或箱)正面加贴封套,包装的接缝处加贴封条,封套(或封条)与密封袋(或箱)的接缝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1.4 投标文件密封袋(或箱)的封套上应注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5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至第 4.1.4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1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5)招标人(招标代理)解密;
(6)唱标: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先开技术标,然后开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最后开商务标评审;
(8)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评标;
(10)评标结果的公布;
(11)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三日。
7.2 评标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在招标人异议回复或明确拒绝异议受理后十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若联合体中标的,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双方结合中标价分别缴纳。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为非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的;
(3)逾期提出投诉的;
(4)非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的;
(5)投诉时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
年 月 日
异议提出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手机电话: | |||
异议受理人 (招标人)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异议的基本实事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 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异议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出异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受理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投诉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诉的基本实事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起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的实际,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开发费用报价等因素,按照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人,特制定本评标方法。
(一)总则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编制评标报告。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标的任何活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即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报价和资信标部分(含资格审查)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组织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从综合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5 人(其中:经济专家 1 人,技术专家 4 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
生组长 1 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主持评标工作。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人的技术评审(暗标制);
3、投标人的资信标评审(含资格审查);
4、宣布技术和资信标得分后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报价评审;
5、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6、根据评标办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排序;
7、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定标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值为 100 分,其中技术标 40 分,资信标 10 分,商务标 50 分。
4.1 资信评审(10 分)
序号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备案表 | |||
备案日期落款时间为准)完成过房屋建筑工程(厂房除外)的自主开发 | |||
代建开 | 或合作开发或全过程项目管理或全过程代建或全过程代建开发的业绩项 | ||
1 | 发业绩 | 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每个得 1 分,最高得 5 分。 | 5 |
有效证明材料:自主开发的项目只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合作 | |||
开发的项目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合作开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全过 |
程项目管理或全过程代建或全过程代建开发的项目提供竣工验收备案 表、合同复印件,若未体现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还须提供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
2 | 施工业绩 | 投标人(或联合体的施工单位)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在建或已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厂房除外)的施工业绩的,总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得 1 分。 有效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复印件,若未体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还须提 供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1 |
3 | 运营管理 | 投标人(或联合体的运营单位)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 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商业运营业绩的,总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每个得 1 分,最高 2 分。 有效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复印件,若未体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还须提供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2 |
4 | 设计 | ①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0.5 分;有效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职称复印件。 ②拟派团队(除设计负责人外)中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个得 0.25 分,最高得 0.5 分。 有效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职称复印件。 ③投标人(或联合体的设计单位)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在建或已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厂房除外)的设计业绩的,总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得 1 分。 有效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复印件,若未体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还须提 供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2 |
4.2 技术评审(40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范围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1 | 建设总体安排及项目难点及特点分析(8 分) | 6 分(不含) ~8 分(含) | 3 分(不含) ~6 分(含); | 0 分~3 分(含 |
2 | 代建开发方案(8 分) | 6 分(不含) ~8 分(含) | 3 分(不含) ~6 分(含); | 0 分~3 分(含 |
3 | 设计质量与进度控制(8 分) | 6 分(不含) ~8 分(含) | 3 分(不含) ~6 分(含); | 0 分~3 分(含 |
4 | 施工组织设计(8 分) | 6 分(不含) ~8 分(含) | 3 分(不含) ~6 分(含); | 0 分~3 分(含 |
5 | 运营管理方案(8 分) | 6 分(不含) ~8 分(含) | 3 分(不含) ~6 分(含); | 0 分~3 分(含 |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细则,对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进行书面审核和评论后,由各专家独立酌情打分,打分时保留小数 1 位。确认为一类、三类的,评委必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所有评标专家
评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不在评分标准范围内打分的视为无效。
4.3 商务报价评审(50 分)
序号 | 评审办法 |
1 | ①建安工程费得分(40 分): 取所有有效投标让利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让利率,各投标人的报价让利率等于基准让利率得 40 分。 偏差率为零的有效报价得 40 分;偏差率为正值的有效报价,每偏差 1%扣 0.5 分,以此类推, 投标人得分=40-(投标让利率-基准让利率)/1%*0.5;偏差率为负值的有效报价,每偏差 1%扣 1分,以此类推,投标人得分=40+(投标让利率-基准让利率)/1%*1;非整数部分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扣完为止。 ②设计费得分(5 分) 取所有有效投标让利率的算术平均值与最大让利率再次平均作为基准让利率,各投标人的报价让利率等于基准让利率得 5 分。 偏差率为零的有效报价得 5 分;偏差率为正值的有效报价,每偏差 1%扣 0.25 分,以此类推, 投标人得分=5-(投标让利率-基准让利率)/1%*0.25;偏差率为负值的有效报价,每偏差 1%扣 0.5分,以此类推,投标人得分=5+(投标让利率-基准让利率)/1%*0.5;非整数部分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扣完为止。 ③运营费得分(5 分): 取所有有效投标让利率的算术平均值与最大让利率再次平均作为基准让利率,各投标人的报价让利率等于基准让利率得 5 分。 偏差率为零的有效报价得 5 分;偏差率为正值的有效报价,每偏差 1%扣 0.25 分,以此类推, 投标人得分=5-(投标让利率-基准让利率)/1%*0.25;偏差率为负值的有效报价,每偏差 1%扣 0.5分,以此类推,投标人得分=5+(投标让利率-基准让利率)/1%*0.5;非整数部分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扣完为止。 |
五、综合评审
5.1 投标人总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汇总:
(1)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资信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最后得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
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取舍)
(2)总得分排名第一的,即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第一的,由招标人当场以抽签方式决定中标候选人。
六、评标时间必须满足保证评标工作质量的要求。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或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的,投标人应在 30 分钟内予以确认或书面回复(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 1 名中标候选人。
八、评标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九、评标监督:评标过程中,评委提出的废标情况、评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不详的问题处理,必须有充分的书面理由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部分 全过程代建开发及运营合同协议书
甲方: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老汤齿工业文创园区基础设施新建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暂估):(人民币)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1、代建开发:组织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包含自来水、电力、数字电视、网络、5G 信号全覆盖、二次供水、管道煤气、信报箱、充电桩配电箱(含电表箱)等职能单位实施项目的委托及管理)的施工建设过程管控;负责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等进行实施建设;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并处理好与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周边居民等外围关系;负责进行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负责组织综合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资料整理汇编、资产移交,确保项目达到交付标准,直至质量缺陷期、合同保修期结束。
2、施工: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不含自来水、电力、数字电视、网络、5G 信号全覆盖、二次供水、管道煤气、信报箱、充电桩配电箱(含电表箱)等职能单位实施项目,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计取总承包配合费。
3、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安装、消防(消火栓和喷淋系统)、标志标识、人防、基坑围护、智能化、幕墙、装修(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附属工程、泛光照明、机电设备技术参数等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不包括由专业单位实施的供水、供电(至配电房及箱变)、燃气、通信(运营商部分)等)。设计人资质以外的专项设计经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人发包,费用含在设计费用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4、运营:协助招标人进行项目运营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三、全过程代建开发及运营
1、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求为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设计质量要求为符合现行
相关设计规范及招标人要求;代建开发和运营的服务质量要求为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范标准。 2、工期要求:
代建开发总期限不超过 22 个月,其中合同签订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超过 3 个月;施工许可 证取得至竣工验收通过不得超过 19 个月。
竣工备案完成后负责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不得超过 3 个月。
运营周期: 暂定 5 年,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计算,期满后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另行协商,可 与运营单位单独签订。
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中标人必须按国家及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文 明施工,达到金华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代建管理合同(合同件 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件 2)、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件
3)
3、合同条款
4、附加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标纪要
6、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附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受托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协助受托人
完成全过程代建开发及运营工作。
七、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十、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 乙方(牵头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乙方(成员方)(签章): | 乙方(成员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本合同签于年 月 日
合同件 1
代建管理合同书
甲方: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以下简称“代建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老汤齿工业文创园区基础设施新建项目(一期)项目总投资(暂估):(人民币)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全过程代建开发工作范围及内容
组织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包含自来水、电力、数字电视、网络、5G 信号全覆盖、二次供水、管道煤气、信报箱、充电桩配电箱(含电表箱)等职能单位实施项目的委托及管理)的施工建设过程管控;负责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等进行实施建设;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并处理好与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周边居民等外围关系;负责进行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负责组织综合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资料整理汇编、资产移交,确保项目达到交付标准,直至质量缺陷期、合同保修期结束。
三、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管理目标
1、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求为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设计质量要求为符合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及招标人要求;代建开发和运营的服务质量要求为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范标准。
2、全过程代建开发期限要求: 代建开发总期限不超过 22 个月,其中合同签订后至取得施工许 可证不得超过 3 个月;施工许可证取得至竣工验收通过不得超过 19 个月。
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中标人必须按国家及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安全文 明施工,达到金华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注:因土地等前期报批、拆迁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非代建开发单位原因)造成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施工工作面不能全面铺开的,代建开发单位书面报告甲方同意后进行期限签证,期限相应顺延。如:
(1)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项目现场拆迁及施工场地移交,导致无法进场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3)甲方要求发生变化,提出规模、功能和标准等的变更而影响工程关键线路施工的;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5)其他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需要顺延建设期的情况;
(6)不可抗力。
4、全过程代建开发要求: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程序办理。五、全过程代建开发费
本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施工建安费的下浮因素中,不再单独计列。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全过程代建合同书
3、合同条款
4、附加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标纪要
6、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附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受托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协助受托人完成全过程代建开发工作。
九、受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总包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全过程代建开发任务。
十、本合同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十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本合同签于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全过程代建开发的项目。
(2)“甲方”是指代表政府委托全过程代建开发任务,并对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提出要求,对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利,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的一方。
(3)“乙方”是指按照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约定承担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一方(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方)。
(4)“属地公司”是指由乙方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负责实施具体全过程代建开发工作。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全过程代建开发工作。
(7)“日(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9)咨询费是指可研、交评、环评、日照分析、节能评估、各专业图纸审查费、预算、审核、跟踪审计等费用。
(10)检测费是指设计试桩施工及检测、桩基检测、防雷检测、环境检测、节能检测、消防检测、水质检测、基坑监测、第三方沉降观测、水土保持(方案、监测、验收)、地块北侧轨道试车线安全评估及监测费、分户验收等检测费用。
(11)勘测费是指准预测绘、工程勘察费(含见证)、定位测绘、预测绘费、正负零测绘、建筑物放样费、高程测量、竣工测量、绿化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费等费用。
(12)“项目管理服务费”是指建设管理费、咨询费、检测费、勘测费等。
(13)“工程设计费”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和专项施工图设计(精装修设计、幕墙、门窗深化设计、基坑围护设计、人防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景观绿化设计、泛光照明设计、建筑绿色节能专项设计、消防(含应急照明)、交通标志标线、标识标牌及导示设计、小区内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电力、自来水、通信、沼气池及相关的深化设计等)、竣工图编制以及 BIM 设计(应用于设计阶段:建模、性能分析、面积统计、辅助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统计等)及承担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分析、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勘察设计费等及相关的专家费等。(本次全过程代建开发不含设计内容)
(14)“建安工程费”是指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外立面、公共部位精装
修(含物业用房、设备房装修)、建筑智能化、消防、人防、景观绿化、小区内室外市政道路、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等管线施工)、机电抗震设施、泛光照明、电梯、标志标线、消防(含应急照明)、燃气工程、配电工程、围墙、大门、建筑景观照明及五通一平(含施工用水、用电、临时道路、临时施工围墙、大门、场地平整等)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费用。
(15)“大市政配套工程费”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建造标准中规定的生活给水工程、运营商(通信工程)、运营商(华数)、运营商(移动信号覆盖)、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等设计与施工等所有费用。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全过程代建开发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及本合同文件适用的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开发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开发合同效力及履行可能性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合同各方的权利
甲方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未能履行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致使本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期限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二条甲方享有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权,可随时派员检查工程管理的所有情况,并有权对乙方的工程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参与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有对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权。
第三条甲方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内容与指令;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设计成果提出变更建议要求;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核准;对成本、全过程代建开发期限、设计等变更事项拥有决策权。
第四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第五条甲方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
定要求予以纠正。
第六条甲方监督乙方组织的工程分包及材料设备的招标工作。第七条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乙方权利
第一条 乙方有权根据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及管控标准开展本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
第三章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甲方义务与责任
第一条根据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二条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第三条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第四条负责项目征地拆迁;
第五条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第六条为乙方办理(与代建开发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第七条甲方应监督和指导代建开发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八条按约定支付全过程代建开发费。
第九条根据合同要求,对乙方提出的书面申请、建议和要求及时回复。
第十条对需由甲方盖章的合同、协议、请示及报批资料等进行审核后及时办理盖章手
续。
第十一条甲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
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出的分包单位资质能力及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以便乙方工作开展具备时效性。
第十三条 甲方针对乙方联合体款项支付事项只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进行,各联合体成员之间由联合体牵头人自行协商。
乙方义务与责任
第一条根据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要求负责进行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做好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保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程序负责项目红线范围内全过程项目管理及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程序负责项目红线范围内全过程管理、施工、勘察设计管理,工程发包、工程实施及管理,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面积预测绘,红线内市政配套工程实施及管理
(包含自来水、电力、数字电视、网络、5G 信号全覆盖、二次供水、管道煤气、信报箱、充电桩配电箱(含电表箱)等职能单位实施项目的委托及管理),大市政配套工程的实施及管理、组织综合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资料整理汇编、资产移交,确保项目达到交付标准,直至质量缺陷期、合同保修期结束。
第三条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五方主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备案等验收工作;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管理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
第四条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乙方实施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过程应接受有关部门布置或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询标记录等有关要求和承诺;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乙方在签订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交暂定合同价 2%履约保证金,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方式交纳。
第八条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建设与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体工程竣工备案。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或投资额。
第九条乙方应按本合同中明确的代建开发范围、内容及全过程代建开发期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等控制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享有代建开发管理权。
第十条乙方编制并上报工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做好日常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工作,按月向甲方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根据进度需要,及时向甲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等相关工作。负责报审完整的结算资料,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督察;乙方可以就项目建设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乙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确因乙方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职权: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 2、制定项目计划 3、组织计划实施 4、协调内外部的关系 5、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 6、负责项目合同管理 7、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 8、组织验收,考核,结算 9、组织项目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甲方,甲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开展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工作,需递交甲方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往来函件、通知、工程管理资料、技术资料等,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且乙方公司或乙方项目部盖章后送交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若因此造成
工作延误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对上述主体的签字或签章均予认可。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汇报代建开发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25 日以书面方式提交;每月提交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建设标准、材料品牌要求以及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等。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
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工程资料。具体份数以甲方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乙方全权负责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小区市政配套工程等分包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结算审核单位除外),负责各专业工程的统筹、协调和管控。全过程代建费用已包含配合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应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审批后资质资格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场。
第十九条房屋交付之日起,应派专业维修团队驻场落实保修责任,驻场时间不少于 3个月。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图纸、变更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开发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当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全过程代建开发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房产交付给购房者并与甲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经甲方审核通过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全部收到代建开发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条因乙方原因导致代建开发期限延误的,每滞后一天按 10000 元进行违约处罚,工
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 60 万元。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累计超过 6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合同解除,由甲方或由乙方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第二条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条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连续,保护好已完项目:
(1)双方协议停止全过程代建开发; (2)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
(3)调解要求停止全过程代建开发,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全过程代建开发;
(5)法院要求停止全过程代建开发。
第四条由于政府原因,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项目终止的,甲乙双方就已完工作协商费用,甲方不支付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致使项目暂缓或迟延开展代建开发工作的,甲方应书面函告乙方,项目暂缓超过 3 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无论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乙方均不得要求甲方赔偿或补偿费用或支付违约金。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证明文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全过程代建开发期限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项目本身的损害、因项目损害导致第双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代建开发场地用于代建开发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双方协商解决;
(2)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3)延误的代建开发期限相应顺延。
第六条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一条:现场要求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及时清理工地,保持公共道路的清扫与维护等。
第二条:人员更换与考勤
(1)代建开发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要求表的人员证件材料的彩色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编制进入合同作为考核的依据,表格应明确具体人员的姓名、技术职称、安排上岗时间、现场到位率承诺等。除项目负责人外,因特殊原因或甲方认为乙方的项目组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需调整或更换人员的,调整或更换后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资格条件。
具体内容如下:
本项目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中标时的资格条件。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人。
除项目负责人有经调查核实确患重大疾病或死亡无法胜任工作的,免除处罚外,其它任何原因均不得更换。
如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无法履行职责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如乙方未按要求更换,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人。项目负责人连续缺勤 1 个月的,甲方有权要
求更换人员,并处以违约金 10 万元/人。
乙方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人,更换人员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除有经调查核实确患重大疾病或死亡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免除处罚外,其它任何原因不得更换,如有擅自更换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如相关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如乙方未按要求更换,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
(2)人员考勤:
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规定天数,并保证随时信息畅通。
项目负责人缺勤按照 3000 元/人.天,其他管理人员缺勤按 1000 元/人.天计算违约金。第三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相关精神,根据金华市
相关规定执行,要求本工程项目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乙方必须按期如实支付农民工的劳动工资,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达到达到金华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
地。
第五条:乙方负责代建开发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应严格做好工地现场的安全文明
施工,甲方或有关部门对现场安全施工等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必须及时予以整改,如不及时予以整改的甲方有权按 0.5-5 万元/次对乙方进行处罚。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支付违约
金 50 万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六条:关于工程结算审核费的支付,按设计施工合同部分约定为准。
第七条:乙方应根据金华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本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或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单位、甲方单位、监理单位、各分包单位及其他专业)的档案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甲方要求无偿提供完整的组卷档案供甲方存档。
第八条:工程安全质量违约细则
1、桩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初验不合格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 2 万元;
2、绿化、智能化、消防等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各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 10 万元;
3、市级质量安全大检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 10 万;
4、省级质量安全大检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 20 万;
5、质量未达到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支付违约金为 20 万;
6、单项、专项验收或前款提及的省、市检查限期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 1万元;
7、竣工验收限期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 3 万元;
第九条: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金华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应列出能满足项目在保修期满后正常运行三年所需的配件、易耗品的清单,包括品牌、型号、产地、厂家、价格等,以便甲方采购。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项目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交给甲方,确定分包单位后,再向甲方提交与分包单位的签订合同及分包单位的相关资料等供甲方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图纸技术交底,完成图纸技
术交底后 45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预算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在 45日历天内完成预算核对及修改(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质版与电子版、预算书纸质版与套价软件版(套价软件采用品茗软件)、工程量计算书纸质版与电子版或算量软件版(采用品茗或广联达算量软件)等)、信息价以外主要材料和设备询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若发现材料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预算组成严重不平衡报价、单项预算单方造价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或其他甲方认为不合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施工图预算及专项工程预算未按时提交或未按时完成核对修改的,每逾期一天向招标人支付 3000 元违约金,最高累计 10 万元。专项工程预算未经甲方确认之前不得进行专项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信息价以外若甲方未确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参考品牌(或生产厂家)范围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推荐信誉好、品牌好、知名度高、同等行业中规模中等以上的生产厂家
的产品,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乙方在材料(包含管材、装修材料、设备等)采购前,须将品牌、颜色、型号、样品和基本相关资料报送甲方(如采购前投标人认为有更高于投标时承诺的品牌材料,应及时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经甲方按程序认可后方可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调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若乙方已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装修部分要求样板,局部装修效果经认可后方能全面正式装修施工。
第十五条:若材料品牌在工程实施期间遇倒闭、不供货或供货能力不足等问题,乙方可向招标人提出同档次或高于投标时的材料品牌,经甲方同意后使用。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浙江省及金华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章和规定,组织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实施,否则一切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前,乙方必须提供室外配套工程的雨、污水管道(含支管)检测影像资料后方能组织验收,其检测及资料费用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不另计。
第十八条:本项目土石方开挖过程中,运输车外运需符合金华市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开发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的,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条:整个代建过程中,因乙方或相关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机械款、工程款等原因发生仲裁诉讼,导致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的,除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该责任款外,也可向乙方追偿因参与该仲裁诉讼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据此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以上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 60 日历天内(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通过时间为准),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未按时提交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 3000 元违约金,最高累计 10 万元。
第二十二条:乙方必须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图纸技术交底,完成图纸
技术交底后45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预算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在45日历天内完成预算核对及修改(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质版与电子版、预算书纸质版与套价软件版(套价软件采用品茗软件)、工程量计算书纸质版与电子版或算量软件版(采用品茗或广联达算量软件)等)、信息价以外主要材料和设备询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若发现材料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预算组成严重不平衡报价、单项预算单方造价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或其他甲方认为不合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绿化景观、架空层、入户大堂精装修、标准层电梯前室装修等专项工程方案及施工图图纸经甲方确认后 30 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相关专项工
程预算及其他相关资料,资料提交后 30 日历天内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预算核对及修改,施工图预算及专项工程预算未按时提交或未按时完成核对修改
的,每逾期一天向招标人支付 3000 元违约金,最高累计 10 万元。专项工程预算未经甲方确认之前不得进行专项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签订后至取得首期施工许可证不得超过 3 个月、竣工备案完成后负责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工
期要求,办证工期如每逾期一天向招标人支付 3000 元违约金,最高累计 10 万元。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必须遵守金华金开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服务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
第三部分:其他条款
第一条工程设计变更
按相关工程变更程序执行,并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第二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条竣工验收交付
1、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在 15 日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如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验收合格后乙方督促各方在 60 天内向甲方移交验收资料及竣工图等档案资料,并移交承建档案馆,取得档案移交确认书,协助办理到户产权证,将整体项目移交给甲方使用。
3、乙方应根据各职能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批意见,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并完成人防、消防、环保、交警、绿化、规划等各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意见书)。
第四条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 60 日历天内(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通过时间为准),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审查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按关程序向相关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甲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因不认可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争议处理。
第五条违约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全过程代建开发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进行工程项目;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第六条保险
乙方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第七条合同解除
1、甲、乙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和乙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一方依据 1、2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报有关部门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代建开发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负责。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八条其他需要明确事宜
1、本项目部分前期工作已签订合同的(如有),由甲方自行按合同节点支付。
2、权利与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本项目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与如下权利与义务。
(1)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①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②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③牵头组织项目代建开发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开发单位。
④负责与代建开发单位签订《全过程代建开发合同》。
⑤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
⑥负责监理招投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⑦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开发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⑧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开发单位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⑨法律法规或代建开发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2)代建开发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①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有关规定抗行。
②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
③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星、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④做好项目全过程项目设计管理,做好设计变更管理。
⑤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和结算资金。
⑥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強、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负责竣工结算编制工作。
⑦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开发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⑧代建开发单位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3、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核定的概算投资如遇设计规范变化需调整的,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按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4、为规范资金使用,乙方或联合体牵头人须与建设单位及银行开设共管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以确保项目全过程代建开发费用专个项目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不发生项目之间资金拆借现象;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共管帐户,具体按金华市有关要求办理。未设立共管账户并签订共管协议的,甲方不得支付全过程代建费用。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明细为申领全过程代建费用的材料之一。因乙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被投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在乙方未整改到位前有权延迟支付下个节点全过程代建费用(农民工工资除外)。由此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核拨,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代建开发单位应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遇不可抗力或设计规范变化、建设标准改变等需调整的,由代建开发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样,按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6、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
本项目需严格按照本工程建造标准执行,如低于建设标准及承诺的标准,乙方每违反一处按人民币 10 万元予以处罚,并责令按建设标准及承诺的标准无条件整改执行。
7、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设备和线路、绿化工程等。
(2)质量保修期:按质量保修协议。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回复并在
7 天内派人保修,完成维修时间以甲方保修通知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若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或派人保修的,视同乙方同意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和产生的相关费用,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同时处以每次人民币叁万元的违约金。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特殊情况的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维修项目进行应急处理,先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除承担保修责任外,因工程质量给相关业主和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不配合履行相关职责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代乙方赔偿损失,所需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乙方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工程维修费用或对第三人赔偿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应承担的费用或损失金额,乙方收到通知后 7 日内不提出具体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并同意承担通知书中确定的金额。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乙方负责保修的质量,工程保修项目完成后
须经甲方代表验收签字方可。工程保修项目应保证在十二个月内不出现同类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对同一工程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两次后,再次发生该质量问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安排自行维修、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甲方的补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章): | 乙方(牵头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乙方(成员方)(签章): | 乙方(成员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合同件 2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指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所有相关的建设和服务。
①设计范围
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安装、消防(消火栓和喷淋系统)、标志标识、人防、基坑围护、智能化、幕墙、装修(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附属工程、泛光照明、机电设备技术参数等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不包括由专业单位实施的供水、供电(至配电房及箱变)、燃气、通信(运营商部分)等)。设计人资质以外的专项设计经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人发包,费用含在设计费用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② 采购范围:包括本工程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 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③ 施工范围: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施工建设, 不含自来水、电力、数字电视、网络、5G 信号全覆盖、二次供水、管道煤气、信报箱、充电桩配电箱(含电表箱)等职能单位实施项目,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计取总承包配合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暂定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元( 小写金额:元)。
1.其中施工暂定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元)施工签约合同价格=暂定主体建安费 27000 万元*【1- %(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2.其中设计暂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暂按施工签约合同价作为计费基数。最终设计费结算以建筑、安装、景观、绿化工程费等总承包设计范围内的建安工程结算审定价为计价基数,按国家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文件)的 %计取(本招标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取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1.0,附加调整系数取 1.0,结算时系数一律不作调整)。
备注:1、暂定主体建安费=27000 万元
2、设计费暂定签约合同价计费基数为施工暂定签约合同价格。
特别条款:建安工程费结算审定价、最终设计费和总承包管理费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暂定签约合同价,若超过的则按暂定合同价进行最终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五、项目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项目现场管理用房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 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及专用条件注明的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询标纪要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本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建设需求(发包人要求);
(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
(4)项目现有设计文件;
(5)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合同签订后 14 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开工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2)每季度头一个月的 5 日承包人应提供上季度的计划完成情况、下季度工作计划安排;
(3)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连续两个月工期拖延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4)设备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的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的项目部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承包人享有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3、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监督总承包人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总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6、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总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
偿。
7、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
8、作为发包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及监督项
目建设。
9.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1)跟踪审计单位(如有):
跟踪审计单位: 跟踪审计负责人表的姓名: 跟踪审计的联系方式: 跟踪审计的职责: 详见跟踪审计合同。
(2) 监理人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联系地址: 项目总监姓名: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项目总监的职责: 详见监理委托合同。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安 全等实施监督控制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件执行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放线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4.1.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14 天提供(一式八份)总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外加工计划)。逾期不提交,并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相应工程开工前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八份。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 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4.1.3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4.1.4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根据资料内容承包人须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地下管网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不全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地下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并上报发包人,同时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没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及工程师的签证,承包人不能临时或永久性地封断管线。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要永久性地封断,承包人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由于承包人操作不当而导致公用管线损坏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修复),由承包人自己负担。若承包人对在施工中损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则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承包人应把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在构筑物四周设置检测点,严密注视邻近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邻近构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修复被损坏的邻近构筑物。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工程师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不得随便砍伐,搬迁和破坏树木。
4.1.5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 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方可进行施工。
4.1.6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手续, 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若违规,承包人应按 10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出入口、占道、排污、环卫、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 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 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要求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 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10 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修复完毕应得到绿化部门认可。如承包人交工 3 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
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 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应协助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 办公活动。
(9)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 人工作。
(10)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 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1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 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 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 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影像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二套原件,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 2 张。
(14)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 制、五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等。设置临时施工通道,按照当地公安、市政、交通、治安、城管、环保、排污、环卫、绿化、卫生等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解决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施工的问题,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 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 1 个月内需完成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浙江省、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6)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停水 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特别是基坑施工期间必须配置发电机,费用自理。
(17)承包人应做好包括开槽、补槽、补洞,门窗安装后边缝的修补,修补质量需经发 包人书面确认。
(18)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办公用 房 4 间、会议室 1 间(包括空调、办公设施、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保单)。
履约担保的金额:500 万元。 对金华市信用良好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履约保证金减半。指的是联合体牵头单位。
履约担保的时间: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算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保函、保单,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扣除各项违约金后无息退还。保函或保单形式:保函或保单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期间保函或保单失效,由中标单位在保函或保单失效前重新办理,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占 25%,质量履约保证金占 35%,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占 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 20%。
4.3 项目经理
4.3.1 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设计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前须提供设计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材料,否则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且最迟须 在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提交相关材料或另行更换相同条件或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4.3.2 设计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招投标人要求 。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 3 天(含 3 天)内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发包人备案,请假 3 天以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批。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按每天 2000 元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监理例会,每缺勤一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设计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每月 22 天)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在工程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 50%的,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 15% 。
4.3.3 承包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 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得擅自更换或 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扣罚 200000 元/次。若确须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审查批准,更换应满足同资历、业绩等相应人员,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罚 100000 元,更换仅限一次。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同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4.3.7 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
:
4.3.7.1 承包人对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4.3.7.2 关于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 。
4.3.7.3 施工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实行请销假制度, 请假 3 天(含 3 天)内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发包人备案,请假 3 天以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批。施工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按每天 2000 元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监理例会,每缺勤一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4.3.7.4 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实施期 间不得擅自更换或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扣罚 200000 元/次。若确须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审查批准,更换应满足同资历、业绩等相应人员,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罚 100000 元,更换仅限一次。
4.3.7.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本 合同,同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开工报告办理完成后 一周内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开工报告办理完成后一周内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按 10000 元的标准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更换人员 书面要求之日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天,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为止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经发包人同意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按发包人相关要求考勤,每月到 位天数未达到 22 天的,设计代表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 12 天的;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违约金。在工程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 50%的,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 15%。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件及承包人自身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实施的相关工
程。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专业工程及由发包人自行分包
的自来水、电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必须由专业部门实施的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 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计取总包配合费。分包单位如需使用总包单位的材料或施工用水电费用按实向总包单位支付。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 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如需进行分包的,总承包人有义务认真考察分包单位资质能力、财务状况、施工(实施)经验,以及是否有工程建设违约、违纪、违规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情况,并将选择结果报建设单位认可。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 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及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 10 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 5%的违约金。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 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支付凭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下期总包工程款。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
(5)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6)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行为。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审 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纸质竣工资料 4 份(电子版 1 份)、资料质量符合相关归档要求,提供工程施工全过程照片(重要工程节点
施工过程、涉及工程变更取证、各级领导现场视察、相关部门各种类专项检查过程的记录等),做好影像资料台账并保证其完备性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 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苗木和工程设备负责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建筑、安 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 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国家规范要求。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 求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
6.5.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文件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文件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 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文件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 测量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开工令发出后 7 天内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3、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施工场地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②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①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②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 6 人的文明施工班组 24 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配套单位的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在项目管理团队中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过合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7.6.4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7.8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 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办公用房 4 间、 会议室 1 间(包括空调、办公设施、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 卫工作。②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⑤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⑥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⑦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以竣工报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 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提供采购详细计划,实施采购 20 天前,向发包人、监理 人、跟踪审计单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具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 20 天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凡因材料不合格而影响施工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承包人应负全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一周内提供两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 25 日前提供(一 式八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
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八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 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竣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 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 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提供四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a)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b)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c)承包人在现场人员,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 务章)、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清单;
(c)施工机械的记录;
(d)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
(e)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 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设计工期赔偿:
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成设计,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设计工期的要求,每延误 1 天,按 10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25% 。
施工工期赔偿:
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竣工,不奖不罚;每延误 1 天,按 10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
付赔偿金,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25% 。若中途实际工程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 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告为准。
(1)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上, 或者阵风 12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6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 15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5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4)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1 级以上;或 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 10~11 级,或者阵风 11~12 级并可能持续;
(5)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40℃以上;
(6)2 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 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7)日气温低于-5℃ 的严寒大于 3 天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予奖励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工程一次性移交,发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竣 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供,一式八份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除自行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另行向发包人支付每天 1 万元的违约金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 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 小时内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 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接收证书写明的接收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 。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 13.3.3 项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变更权
本工程为设计及施工项目。已完成的设计施工图经发包人审查、职能部门审查后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外部专业图审合格后作为正式施工图使用。自图审完成的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力,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2)变更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由发包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 令,所有书面变更指令需通过监理人下达承包人;永久工程的规模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变更属于变更;承包人对自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3)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约定方法:工程变更发生的内容,按照预算编制审核口径结合投标下浮率进行测算,材料价格无信息价的,由承包人上报,根据发包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执行。签证价格不下浮。
关于变更的补充约定:
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 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允许调整内容包括:钢材(包含土建工程的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 架, 不含安装用钢材)、预制 PC 构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块)、瓦、水泥、砂、碎石、模板、柴油、汽油、电线、电缆(配电工程除外)、安装专业管材(仅包含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75mm 的管材)、纸面石膏板、铝合金门窗的型材、玻璃及人工市场单价。
以上所有允许调整价格的材料,只限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时套用的基期《金华造价 信息》、《浙江造价信息》的材料,且有效施工期内《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仍有价格的材料,若《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无相关价格的材料,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上述允许调整的材料及人工市场单价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 造价信息》计算的平均价与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时基期信息价涨跌幅度在±5%以上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当涨幅超过 5%时,按 A-B-B*5%调差;当跌幅超过 5%时,按 A-B+B*5%调差;其中 A 为有效施工期平均价,B 为《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造价信息》 基期材料基准价。以上人工及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费不让利。
2、有效施工期约定:材料及人工单价按施工工期(合同工期)的前 80%约定为有效施
工期。上述有效施工期内,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材料上涨的应扣除工期延误时间(如遇材料下跌不扣除延误时间)。
3、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 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
4、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前一个月所对应的《金华造价信息》及《浙江造价信息》 确定 为基期价格。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建安工程预算价的确定: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图纸技术
交底,完成图纸技术交底后 45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预算并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
造价咨询单位在 45 日历天内完成预算核对及修改(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质版与电子版、预算书纸质版与套价软件版(套价软件采用品茗软件)、工程量计算书纸质版与电子版或算量软件版(采用品茗或广联达算量软件)等)、信息价以外主要材料和设备询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发包人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若发现材料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预算组成严重不平衡报价、单项预算单方造价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或其他甲方认为不合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预算编制与审核口径如下:
(1)工程量的确定:
根据施工图纸、地勘报告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浙江省补充规定的规则按施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
(2)单价的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和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规定的指导性工料机消耗量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本项目中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套用 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室外附属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套用 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涉及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含建筑物附属工程中道路排水工程)等套用 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涉及绿化工程、景观小品、铺装工程等套用 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和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3)各项取费的确定:
①管理费及利润:按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原则,取相应专业工程类别的费率中值
计取。
②组织措施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中值计取。
③规费:按规定的 50%计取。
④税金:按规定计取(需提供增值税专用专票)。
⑤风险费用不计取。
⑥标化工地增加费:不计取。
⑦本项目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创杯奖励按如下约定计取: 不计取 。注:所有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的是指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4)材料价格的确定
① 《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按预算编制基期价格计取。预算编制基期按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前一个月考虑(如遇到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下发开工令的,基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起始日前一个月考虑);
②无信息价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无信息价的,由承包人上报,根据代建单位和发包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执行。签证价格不下浮。
③材料价格套用顺序:先《金华造价信息》后《浙江造价信息》。
(5)人工单价的确定
①预算编制采用的人工单价基期的确定:按开工令发出前一个月的《金华造价信息》(如遇到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下发开工令的,基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起始日前一个月考虑)。
②零星点工的人工单价按《金华造价信息》各工种的市场价格计取。
(6)暂列金额在预算编制时由发包人考虑是否设置。
(7)关于计价的特殊约定:1)本项目场地内交通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与周边市政道路相衔接的临时道路由总承包方自行考虑,不另计取;2)本项目若存在矿产资源,由发包人按相关政策处理。
(8)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有基坑监测、桩基检测(锚杆桩)、建筑节能检测、综合布线检测、消防检测、防雷检测、水质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人防检测项目;除上述外其余各项工程检测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且在预算中不单列费用。
(9)建安工程费合同造价=按以上口径计算的预算造价×(1-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签证价格不下浮。
(10)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无价材总造价不得超过建安工程费的 20%;若最终结算时无价材总造价超过 20%的,无价材总造价占比在 20%-30%(含)的,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 30万元(联合体投标的设计方和施工方各 15 万元);无价材总造价占比超过 30%的,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 60 万元(联合体投标的设计方和施工方各 30 万元),处罚款将从结算款中扣除。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详见 14.3 条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并在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10 日内向承包 人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详见 14.3 条 。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进度款支付按以下方式结算(本项目由联合体单位中标的,其中设计费直接支付给设计单位,建安工程费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汇票、银行转账、支票,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含 2%安全文明施工费及 1%的工资性预付款)。承包人须在金华本地开设专户(发包人、承包人、银行三方监管账户),用于发包人支付首付款,承包人首付款的使用按《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执行。
(2)本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逐月支付,若每月累计需支付的进度款未超过预付款(不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不予支付月进度款,承包人应按月(每月 25 号前)提供已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报表给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核实和发包人认可后据此拨付至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金额的 80%(其中已完工程量金额的 20%作为工资性工程款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按财政预算审定价结合中标让利率的 85%(含已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同时扣除各项违约金(或罚款)及有具体约定的保证金并无息退回剩余履约保证金;
(4)经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98.5%,剩余 1.5%的质保金在保修期满 2 年后无息退还。
(5)支付进度款时,若预算审核工作未完成,由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的预算单价计算进度款,待预算审核完成后,按预算单价调整。
注:本项目工程款实行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具体按《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通知》金市建建〔2017〕124 号文件执行, 民工工资管理按(金市建建【2018】89 号)文件规定执行。
若该项目列入重点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列入重点检查的项目,在检查结果未出具
前,工程款支付不能超过 90%。
注:进度款支付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已按国家验收标准完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书面申请,经审定后付款,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变更增加的,暂不列入工程进度款,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
设计费按以下付款方式结算:
初步设计完成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20%;施工图全部完成并通过图审后(不需图审的专业除外),支付至签约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暂定合同价的 75%,剩余设计费待工程审价完成根据结算审定金额为基数计算的最终设计费扣除已支付部分后付清余款。按国家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文件)的 计取(本招标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取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 1.0,附加调整系数取 1.0,结算时系数一律不作调整)。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向工 程师提交一式陆份的申请付款单,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结算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其他证明文件。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增值税发票(在支付至结算款 98.5%时需同时提供至 100%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款项,以支票支付时,承包人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承包人如某一节点未按时完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的要求 为准。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的要求为准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详见 14.3 条 。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5 竣工结算
1、工程量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变更联系单、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规则及其他相关文件按实计算工程量。
2、结算综合单价确定:
按审定预算中的单价结算,新增单价按以下口径确定:
(1)审定预算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审定预算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3)审定预算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组价口径按预算编审口径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投标下浮率),得出的价格为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
3、材料调差按 13.8.3 款相应内容执行。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委托第三方咨 询机构进行审核,并在 120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1.5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A、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 22 天; B、安全、文明施 工未达到金华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 C、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A、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金华市有关规定要 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5000 至 10000 元,直至付至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20%。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30%;发生较大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50%;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B、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C、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壹佰万 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1)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
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六级以上地震、山洪暴发、十级以上台风及其他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 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第 21 条 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总承包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21.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1.3 在项目管理团队中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过合同管理,督促施
工单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附:①工程质量保修书、②廉政责任书、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书、④施工图预算审核书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4 承包人设计时应符合本地实际要求,金华大市范围苗木品种使用率需达到 70%及以上,甲供乔木使用率需达到发包人要求,并尽量使用《金华造价信息》中有的苗木;如设计中确实无法避免使用涉及市场垄断、供应商不足、特殊材料(如特殊苗木、景观石材、透水混凝土等),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方案且须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设计费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21.5 开挖过程中若涉及到矿产资源的由发包人处理,承包人无权处置(地下室开挖,基坑支护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 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
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合同件 3
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最终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以下称“项目”、“本项目”)委托运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书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述词语具有下列定义:
1.1 甲方:指承担投资责任并进行项目开发运营的一方。
1.2 乙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受托承担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方。
1.3 正常工作:指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工作。
1.4 额外工作:指甲方在委托管理范围以外或超过管理期限,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5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1.6 专业工作单位: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确定的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造价咨询、法律咨询等工作的单位及经甲方认可的专业管理公司。
1.7 开发运营期经营成本:(1)管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运营期管理公司的人工成本、咨询顾问费用、保险费用; (2)招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服务费用及宣传费用;(3)企划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活动费用、推广费用及氛围包装费用;(4)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人员薪资、特约服务费、物业零星外包费用、设施设备维
修保养;(5)能源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区水电费、公区空调费及其他公区能源费用;(6)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客房成本、餐饮成本及其他综合成本。最终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财务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注:不包括改造费用、专用软件的更换与升级、大中修费用、大型设备采购费用及支付给乙方的基础服务费。该费用最终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财务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1.8 开发运营期经营收入:指由对项目运营管理而产生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1)客房收入;(2)餐饮收入;(3)会议费收入。最终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财务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1.9 开发运营期经营毛利润:运营收入减去运营成本后的利润总额。
1.10 委托开发运营管理: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乙方作为受托服务方,乙方受托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开发运营管理服务内容、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并获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1.11 建设成本: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征地及相关费、拆迁补偿费、预备费、专项费用、建设期利息等,应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文)等文件关于项目总投资的规定,并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以及财务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第二条 项目基本情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项目规模:
第三条 管理服务基本原则
3.1 有限管理原则:在甲方有限授权下,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展本项目有限管理要素与责任的
运营管理服务。乙方按需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义务,并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服务报酬。
3.2 全面监督原则:甲方作为本项目法定投资建设主体,拥有本项目投资建设的全面知情权、决策权、审批权、监督权。甲方聘请的造价与审计咨询、监理单位等第三方机构直接向甲方负责,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督及审计。
3.3 全面对接原则: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与甲方代表全面对接,具体负责落实和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3.4 信息透明原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涉及本项目受托管理中运营进展等重大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以报表的形式报送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管理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
第四条 管理服务期限
4.1 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期暂定 5 年。
4.2 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期限满 3 年,如项目还未实现盈利的,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第五条 管理服务内容
5.1 运营管理
(1)前期技术咨询服务;
(2)品牌引进;
(3)管理合同谈判;
(4)开业筹备服务支持;
5.2 委托运营管理服务
乙方委派运营人员协助甲方进行运营管理、运营服务其他支持等。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6.1 委托运营管理服务费:分为前期技术咨询服务费、基础服务费、奖励服务费。(不包含运营期管理公司人员成本等)
6.1.1 前期技术咨询服务费:按照【 】万元包干价收取。
6.1.2 基础服务费:运营期运营收入*【 】%。
6.1.3 奖励服务费:
⑴营业毛利率≤10%,不予计取;
⑵10%<营业毛利率≤20%,按不超过营业毛利的【 】%计取;
⑶20%<营业毛利率≤30%,按不超过营业毛利的【 】%计取;
⑷30%<营业毛利率≤40%,按不超过营业毛利的【 】%计取;
⑸营业毛利率﹥40%,按不超过营业毛利的【 】%计取。
6.2 付款
6.2.1 委托运营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以后期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为准。
6.3 委托开发运营管理服务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修改具体服务内容。 如根据甲方需求新增服务内容或延长服务期限, 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收取。
第七条 运营目标
7.1 运营目标: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八条 管理服务团队
8.1 团队组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根据管理服务内容进行运营管理,并对甲方负责。乙方保证委派团队人员数量可满足委托运营服务工作需求,并具备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 财务及资金管理
9.1 乙方应于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期针对项目建立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账簿、对账单、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等。
9.2 乙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应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合同及印章管理
10.1 项目运营管理期合同及印章的具体管理程序及权限按照双方认可的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1 甲方拥有项目开运营的全面知情权、决策权、审批权与监督权。
11.1.2 甲方有权随时调阅本项目的全部运营有关资料等一切文件。
11.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运营管理工作人员。
11.1.4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7 日内授权一名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约定的甲方工作,并告知乙方。甲方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甲方接收、确认乙方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计划。
(2)参与项目设计、建设、成本等业务会议。
(3)代表甲方签收乙方的管理工作报告。
(4)代表甲方进行现场检查,提出监督和整改意见。
(5)代表甲方审批应当由甲方批准的费用。
(6)代表甲方签订应当由甲方签订的合同。
(7)代表甲方审批应当由甲方审批的项目管理成果文件。
(8)甲方授权行使的其他权利。
11.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2.1 乙方代表即为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乙方授权乙方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乙方执行项目建设计划。
(2)代表乙方签收相关项目资料。
(3)代表乙方实施本合同项下管理服务义务。
(4)乙方授权行使的其他权利。
11.3 甲乙双方之间文件的传递、接收以及指令的发布等均由各自代表签字确认,除在文件签收中明确表达相关意见外,双方代表对文件的签收并不表明对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任何涉及到本合同条款变更的文件,均须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4 甲乙双方均须对各自代表进行授权,分别代表各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更换代表人选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承诺和保证
12.1 甲方承诺与保证
12.1.1 甲方拥有本项目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投资建设权,不会有任何政府机关、其他实体、个人启动或可能启动任何程序、主张、诉讼,导致本项目开发运营存在障碍。
12.1.2 本合同签署时,甲方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或有债务,也不存在任何诉讼、潜在的诉讼或者任何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行政处罚。
12.2 乙方承诺与保证
12.2.1 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本项目受托管理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和专业技术能力,并且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有效存续。
12.2.2 乙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已就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和许可,并且本合同不违背乙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的协议、承诺,不会引发任何利益冲突。
12.2.3 乙方作为本项目受托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专业经验和优势解决本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按照有利于项目整体利益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12.2.4 乙方应勤勉履行委托管理职责,并达到双方约定的运营目标。
12.2.5 本合同签署时,乙方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或有债务,也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诉讼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
13.2 甲方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2.1 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乙方管理工作发生严重困难,受托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经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后,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仍未补正的。
13.2.2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催告,如经催告后甲方继续迟延支付累计达到 3 个月及以上的,乙方有权停止管理服务,延迟支付达到 6 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13.3 乙方有下列原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3.1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委托管理职责,不能如约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不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
13.4 甲乙任何一方存在下列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债务无力偿还的诉讼纠纷;被司法裁判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情况;自愿或被申请进行重组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13.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如决定解除本合同,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另一方未回复, 本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后自动解除, 违约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应付未付款项和违约赔偿金:
13.5.1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未付乙方委托管理服务费。
13.5.2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委托管理服务费。
13.6 本合同所有管理服务内容均履行完毕、且甲方支付完毕委托管理服务费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甲方违约责任
14.1.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需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乙方违约责任
14.2.1 乙方不得无故违反管理服务原则或利用委托管理之便故意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2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影响力作出任何虚假或不实宣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委托管理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
14.2.3 乙方基于本合同而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的赔偿上限,累计不应超过已收到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总额。
14.3 减责与免责
14.3.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乙方如仍为甲方提供管理服务的,委托管理服务费用双方协商。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飓风或龙卷风、瘟疫等。
14.3.2 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遭受该等影响的合同方在提供充分证据后可免除违约责任。
14.3.3 因乙方在该事项中未尽到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或存在过错的,乙方应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工商变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