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代码为 GDAA。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人寿[2010]年金保险 0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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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荷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 GDA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六至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第四条 个人帐户和公共帐户
一、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独立的公共帐户,并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包括三个子帐户,分别为“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和“个人缴费帐户”。其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的金额按照投保人确定的比例和方式转入“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
三、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根据其要求分别计入公共帐户和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被保险人个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
四、个人帐户和公共帐户的年累积利率为 2.5%。
五、本公司每年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和投保人公共帐户的情况。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给付
x合同年金领取开始日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法定退休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由投保人
选择。被保险人提前、延后退休的,需符合国家法规、政府主管机关、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根据本合同规定选择年金的领取方式,被保险人应该在开始领取年金时确定年金领取方式,领取方式一旦经被保险人确定,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给付年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分期领取的,本公司将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依选择的领取方式和开始领取年金当时本公司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领取的年金,并于年金领取开始日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
1)选择保证二十年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则由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部分的年金;如被保险人于给付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九十周岁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定期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则由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部分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约定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3、根据选择,本公司将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的一部分转换为年金,按本公司规定的规则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的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并同时注销该被保险的个人帐户。
除上述领取方式外,还可选择年金领取开始日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年金领取方式。二、身故、全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离职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 “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费
x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在年金领取开始日之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不定期、不定额地向本公司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红利分配
x公司每年对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于每年的红利公布日,按照如下约定分配红利,并计入相应帐户:
一、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 及“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产生的红利,分别计入“个
人缴费帐户”及“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
二、公共帐户、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产生的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
(1)分别计入公共帐户及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
(2)全部计入公共帐户;
(3)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将按方式(1)处理。投保人也可以变更红利处理方式,但需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
三、帐户注销后,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
(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
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x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年金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未领取的年金余额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x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年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年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年金时应提供下述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公安部门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6、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明;
5、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离职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离职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投保人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
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当日 24 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减保选择权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减少公共帐户金额。本公司将减少的金额退还投保人,不收取任何减保费用。
减保选择权的行使次数每个会计年度以一次为限,且每次减保不超过公共帐户资金余额的 10%。
第十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合同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以下简称退保)。申请本合同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文件;
4、保险费缴付凭证;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24 时起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注销公共帐户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向投保人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公共帐户”金额及扣除退保费用后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向被保险人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及扣除退保费用后的“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各保单年度退保费用
保单经过年度 t | t<1 | 1≤t <2 | 2≤t< 3 | 3≤ t< 4 | 4≤t |
退保费用比例% | 4 | 3 | 2 | 1 | 0 |
(与各帐户资金余额比例)如下:
三、对于已经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的退保申请。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并提供给本公司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缴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十九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被保险人名册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注销其个人帐户,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及扣除退保费用后的“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或性别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按更正后的真实年龄或性别给付年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
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二、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年金金额高于应领年金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多领的年金,或者在以后给付年金时扣除;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年金金额低于应领年金金额的,本公司应将其差额无息退还给受益人。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x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释义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个人帐户中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资金中尚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个人帐户中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资金中已经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保单年度: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 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
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