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5335202311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5335202311
项目名称:2023 年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004 马陆项目编号:SHXM-14-20230111-1039-004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乙方:上海迅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0 x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800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xx 联系人:xxx
一、合同的组成
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一般约定、特殊约定、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政合同、养护维修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 9 条,主要包括: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合同期限、合同组成、合同价款、支付方法、合同生效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一般约定
一般约定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养护(运行)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一般约定共计 12 条,具体条款包括名词解释、合同履行筹备、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保密、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三)特殊约定
特殊约定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养护(运行)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拟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养护(运行)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四)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养护(运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特别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
(五)治安消防协议
治安消防协议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养护(运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治安和消防条例的遵守进行职责明确。
(六)嘉定区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办法
嘉定区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办法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部委、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对养护(运行)相关活动进行专项监督考核,保证经费合理使用,提高道路服务水平。
(七)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相关条款约定,规范合同履行人员在养护管理中加强xx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
二、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本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公路及其各类附属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等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养护(运行)的具体情况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项目合同协议书业 主(全称):嘉定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商(全称):上海迅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维护本区公路设施的完好,加强公路设施养护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高本市路网的通行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养护(运行)合同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条 合同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国家、上海市以及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
3、合同附件:养护维修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政合同;
4、特殊约定;
5、一般约定;
6、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7、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8、其他双方约定的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中如存在矛盾,按照序号顺序解释。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本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4830160 元整,大写金额肆佰捌拾叁万零壹佰陆拾元整,本合同的合同价款为 2023 年度养护(运行)经费。
2、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实行质量目标控制下的总价包干。
第五条 支付方法 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根据监督考核评分结果按半年度支付。
第六条 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养护(运行)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七条 业主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
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文本数量
本合同文本一式 6 份,正本 2 份,合同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4 份,合同双方
各执 2 份,当正本和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数)
日期:2023-01-01 日期:2023-01-0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一般约定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合同: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由双方所达成的书面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
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
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
8、 合同价款: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为各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和专项(运行)经费的总和。
9、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指定承包商用于日常养护(运行)作业的包干使用经费。
10、专项(运行)经费:是指业主在合同价款中暂定的一笔款项,用于业主指定的专项零星小修工程和解决突发事件及灾害性天气等引起的应急抢险工作
(不含抢修工程建设费用),专项(运行)经费的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11、年度养护(运行)经费:是指当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专项养护
(运行)经费的总和。
12、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
13、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1、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和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
2、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
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承包商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
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并获得必要的相关许可、批准、证照,并偿付所有的费用。
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
(计划)及应急预案(含人员组成及设备清单),供业主审批。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有权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当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
2、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和专项(运行)计划,并对专项(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
3、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应急抢险工作。
4、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业主应当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6、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如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不足而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承包商人员。
7、因承包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更换该承包商人员。
8、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但应当事先告知承包商。
9、如果承包商未自合同履行开始日起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
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10、业主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养护(运行)义务。
2、承包商在遇到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接受业主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完成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
3、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
4、承包商应当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承包商人员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承包商人员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并应当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
5、承包商应当按岗位分类情况记录承包商人员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当呈交业主核查。承包商应当及时向业主汇报在合同履行开始日前及合同期限内无论因何种原因拟离职的重要承包商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承包商人员同样需要满足技术要求中关于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当事先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
6、承包商应当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承包商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7、承包商应当建立职工(含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承包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包商应根据《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要求,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保证一线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2 倍。同时承包商还应建立津贴补贴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其中津贴补贴标准根据行业相关制度执行。
8、如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之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款的 5%,承包商有权利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由业主和承包商另行协商解决。
9、承包商应当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
10、 承包商还应当承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下述费用:
(1)由于承包商、承包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养护瑕疵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由于承包商、承包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11、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桥孔、龙门架、场地等)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业务。如业主发现承包商擅自开展的,承包商应当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承包商应当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12、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在本合同范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收取费用。
第五条 合同保密
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所涉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
第六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而需要参照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的,或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或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价款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业主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承包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
2、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
3、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
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 4、如果业主认为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
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如果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
(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自合同履行开始日起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
(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
(4)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6)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整改或处罚的;
(7)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重特大事故的;(8)承包商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
2、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评分不合格、处罚和重特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解除。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
1、在合同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人员应当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当为业主或业主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
2、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
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当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当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当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无需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
1、本合同应当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出现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当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当按新的版本执行。
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按行业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业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千分之三(3‰)。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承包商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业主主张赔偿或补偿。
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同时承包商须承担未完成项目 20%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
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
5、如承包商未按照《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即相关行业要求发放工资和津补贴的,经业主查实后,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按照合同总价的 1%-5%不等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6、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特殊约定
(一般约定中未包含的特殊条款补充在此)第一条 名词解释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七条 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第十条 其他
一、养护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内容有关约定
1、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养护管理要求响应情况、路面清扫质量、设施保洁质量、设施维修质量、排水设施养护质量、绿化设施养护质量、机电设施养护质量、内业资料完成情况等。对养护质量不符合要求、养护考核不合格、养护安全不合格等情况根据考核办法进行扣分,考核不合格扣除相应养护费;单项考核条款不合格按考核办法扣除养护费。
2、业主对设施维修质量和质保期进行控制,可委托养护监理单位对设施结构维修、路面维修、附属设施维修等内容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质量要求进行检查,设施维修质保期由监理单位核定。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养护范围内进行大中修、整治工程施工时,养护承包商应给予支持、配合,合理安排养护作业,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维护设施和作业安全。
(1)大中修、整治工程总包单位的生产安全、xx施工管理范围为施工围封区域内的纳入大中修、整治工程的设施及作业,时间从围封作业开始至向社会开放交通为止(含临时开放交通)。施工路段中所有开放交通的范围(包括道路设施)及不纳入大中修、整治工程的设施按养护合同正常履行。
(2)实施全过程协调机制。大中修、整治工程开工前,养护承包商参加由业主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交底会,明确养护和施工各项管理工作要求,
杜绝管理盲区。大中修、整治工程开工后,养护承包商参加业主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需要协调的事议进行讨论决定,并出据会议纪要。大中修、整治工程竣工后,养护承包商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会议,并提出验收意见。大中修、整治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施工质量缺陷由大中修、整治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其履约合同的约定完成履约义务。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养护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开具的业务联系单要求,无条件为勘察、测量等工程前期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外围配合与协助,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养护作业安全有关约定
1、承包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有关技术规程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2、承包商及其劳务分包商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安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证书。承包商应对养护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交底活动,重点强调其岗位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与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各责任部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
4、严格执行 JGJ4688-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 接零保护系统、三级漏电保护系统;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电箱符合要求,临时用电工程所用电器装置、元器件、电线电缆等电工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通过“3C”认证,并经市建设工程安全协会登记备案的进行配置。
5、如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承包商应快速、及时赶到现场,实施紧急处置,并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紧急处置的结果须及时上报业主。
6、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不发生有责安全事故。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责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5%;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死亡的,扣除合同总
价的 10%;同时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维修安全诚信考核”和“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
三、养护巡查、修复及信息报送的有关约定
1、承包商每日路况全覆盖巡查不少于一次,路况巡查后须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将巡查情况、设施缺陷或病害上传养护信息平台并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时上报每月计划和月度报表。配合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设施完好检查、考核和日常安全、质量检查与考核。
2、每天对管养路段全覆盖清扫不少于一次,清扫车车速 30KM/h 以下。
3、每日路况全程巡查不少于一次,路况巡查后须认真做好巡视记录。
4、承包商须按桥梁日常巡查要求,未按要求做好桥梁巡查和经常性检查工作,扣除相应的月度考核分数。
5、承包商必须按规范认真做好桥梁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未能发现病害
(巡视中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影响桥梁安全运行病害未及时上报,或在定期检查中发现由于日常维修不及时造成的病害,而影响桥梁安全运行的,一次性扣除 50000--100000 元。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则本年度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本项目招标结果也不再有效。
五、养护设备、人员配置的有关约定
1、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四金)和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每周常驻现场不得少于 5 天。调换重要技术人员的,须经业主同意。须按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的。
2、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养护基地、车辆、设备,并将养护场地、车辆及专业设备的配备情况报监理审核并接受业主和监理监管,基本养护设备、车辆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养护机械设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配置到位,解除该标段养护合同。
六、应急管理要求
1、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进行包括恶劣天气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交通保障封道等设施运行中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承包商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灾害天气和突发事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措施、临时交
通组织方案、保障措施(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并定期检查。
3、与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与交警及其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维持道路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秩序,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业主。
4、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预警等级的应急响应。
5、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方式多类别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响应速度、处置水平和协同能力,并根据演练过程总结和结果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6、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职人员,监测、收集各类信息;一旦发现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做好首报、续报、终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安全管理协议 业 主(全称): 嘉定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商(全称):上海迅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当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当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双方的有关领导应当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合同履行前,承包商应当认真勘察现场,按业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当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业主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商应当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承包商指派见投标文件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业主指派宗誉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当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承包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业主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业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业主有协助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商应当限期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当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承包商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
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商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承包商应当按照业主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应当经承包商和业主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0、特种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
11、承包商应当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应当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当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2、承包商应当根据建设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
13、承包商在服务中,应当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承包商在签订养护(运行)合同后,应当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当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当按责任协商解决。
16、承包商如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业主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养护(运行)经费 1 万元。
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治安消防协议
业 主(全称):嘉定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商(全称):上海迅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为见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为见投标文件,治安消防负责人为见投标文件,上述人员应当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业主指定 宗誉负责联系有关事宜。
2、业主在承包商进场前,须向承包商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
3、承包商应当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运行)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4、承包商应当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承包商应当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承包商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业主安排暂住处住宿。
6、承包商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
7、承包商进场后,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业主有关规定、要求。
8、业主应当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包商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业主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
10、承包商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承包商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 10 倍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伍百元;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
廉洁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2022-2023 年乡村公路日常养护项目工程项目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 1555 号
实施单位(甲方):嘉定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施工单位(乙方):上海迅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规定,订立本廉洁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进入高档场所。
(四)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六)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应向甲方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二)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
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不力,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进行问责。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五)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以及导致党员、国家监察对象被纪检监察组织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嘉定区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经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联席会议审定,给予相应期限不得参加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区纪委、区监委一份,送交区
建管委招标办一份。如甲方是代建单位的,需另送一份至法人单位备案。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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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自动获取参数)
日期:2023-01-01 日期:2023-01-0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