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2
渤海人寿孕产妇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渤海人寿[2018]定期寿险 03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x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3.2、6.1 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或受益人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构成 | 3.5 诉讼时效 | 7.1 合法有效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4. 保险费的交纳 | 7.2 周岁 |
1.3 | 投保年龄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7.3 妊娠疾病 |
1.4 | 投保范围 | 5. 合同解除 | 7.4 毒品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4 保险金给付
7. 释义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性别错误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争议处理
6.7 保险事故鉴定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非处方药
7.10 现金价值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孕产妇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孕产妇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7.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 记载的日期为准。 |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7.2)计算。 |
1.4 | 投保范围 | 已怀孕的已婚女性,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
我们接受的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1)投保时已怀孕且孕周不超过 28 周的女性; | ||
(2)在我国合法婚姻存续期间怀孕,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 |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疾病(见释义 7.3)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在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因分娩身故。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 7.4);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6),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7)的机动车(见释义 7.8);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7.9)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孕妇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10)。
因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 | |
金申请 | 原件: |
(1) 本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
x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者性别调整。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6.7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x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0000 x 0 x 0 x,0000 x 9 月 1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周岁,依此类推。
7.3 妊娠疾病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 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2、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3、胎盘早期脱离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4、子痫症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 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 小时总尿量少于 500 xx); (0)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 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 ||
5、羊水栓塞 | ||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者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 X 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 ||
7.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属于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7.7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7.8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9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7.10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具体为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 | ||
数),上述已经过天数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