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1013401202110150099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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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未满七十一周岁,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
可的医疗机构即将首次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且植入的心脏支架不超过2支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
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约定如下:
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除归咎于保险人过错的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过程(含麻醉过程)中遭受医疗意外,被保险人自该次手术结束之时起七日内以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近亲属等不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者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治疗行为;
(四)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
(五)医疗事故;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第七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处于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
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被保险人妊娠期间;
(四)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根据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三十日为限。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上述约定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或其他文件,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意外事故证明;
(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六)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
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被保险人已开始接受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早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
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 义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包括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经营的三级甲等公立医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又称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是指经心导管技术疏通狭窄甚至闭塞的冠状动脉管腔,从而改善心肌的血流灌注的治疗方法。包含经皮的腔内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冠状动脉斑块切除术,斑块切除。
医疗意外:指在接受手术过程(含麻醉过程)中,下列原
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被保险人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造成不良后果;
(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四)非医疗机构原因导致的断电、断水或手术医疗设备突发性故障造成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院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以事故发生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恐怖活动: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
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
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法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净保费×[1-m/n] 。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净保费=保费×(1-35%),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