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养老[2023]医疗保险 0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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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海南省普惠型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 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含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对象
团体(8.1)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团体内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且参加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8.2)的成员(8.3)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确诊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8.4),经医院(8.5)确诊必须住院(8.6)治疗的或接受符合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8.7)治疗的,我们就其在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8.8),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确诊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在住院期间 实际发生的、符合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见 8.8 中药品费释义),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xx确诊疾病,经专科医生(8.9)诊断必须使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及适用疾病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详见附表)中药品的,我们就其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药店(8.10)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费用(8.11),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8.12)的,由慈善机构(8.13)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支付范围。
2.3 补偿原则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2.4 免赔额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2.5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在我们官网披露,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投保申请。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殴斗(8.14)、醉酒(8.1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8.19)的机动车(8.20);
6.遗传性疾病(8.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22);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未经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有毒物质,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须的处方药品剂量超过 1 个月(不含)以上的药品费用;
8.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视力矫正、牙科治疗、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
术;
9.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妊娠(含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
产和难产)、流产(含人工流产)、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各类矫形及生理缺陷治疗(手术和检查检验项目);
10.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
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接受各类医疗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睡眠咨询),康复性治疗、休养或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身体健康检查、美容减肥、脱发治疗、戒烟戒酒;
11.体外使用的医疗辅助设备(包括义肢、假体、义眼、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轮椅、拐杖、康复治疗器械、按摩保健用品、非处方医疗器械等)的购买、租用、安装和置换费用;
12.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3.工伤(8.23)、医疗事故(8.24),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负担的责任;
1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接受治疗;
15.接种预防性疫苗,购买避孕药品,未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维生素、营养品,保健药品、滋补药品及含国家珍贵或濒危动植物材料药品;
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25)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7.被保险人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特定药品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4.未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或购买不属于约定药品目录的药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接受治疗;
9.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癌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特定疾病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特定疾病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与我们约定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协议中载明。
您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各项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依法按照遗产处理。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您与我们约定的医院住院,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 3 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5.3 保险金申请
(一)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26);
3.医疗病历;
4.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由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病历;
4.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医院或我们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结算证明原件、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您与我们对需提供证明、资料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
(但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日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利息按照本公司官网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章 如何退保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8.27)。但对于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七章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被保险人变动
(一)您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8.28)、丧失保险资格或身故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丧失保险资格或身故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7.4 联系方式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章 释义
8.1 【团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8.2 【基本医疗保险】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8.3 【成员】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注 1)及其家属(注 2);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群体投保的,成员指符合该群体条件的人员。
注 1:在职员工指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 30 小时、且与投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职员工,不包括临时工。
注 2:家属指该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8.4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5 【医院】
指您与我们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
本合同约定的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8.6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
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8.7 【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
指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治疗方案变化不大,需长期或明确治疗周期在门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重症疾病和特殊疾病。具体以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8.8 【合理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实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品费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 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8.9 【专科医生】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10 【我们认可的药店】
指我们指定的、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店:
(一)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二)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三)该药店内具有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具体药店清单以我们承保时提供给投保人的清单为准,我们保留对上述指定药店清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药店清单以官网公示或投保时约定的渠道公示为准。
8.11 【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使用特定药品费用统一按不高于海南省供应价格的标准执行。
8.12 【慈善援助】
指由慈善机构设定的针对特定药品的慈善项目或捐助计划等。
8.13 【我们认可的慈善机构】
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8.14 【殴斗】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8.15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8.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
8.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1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取得行驶证;
(二)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2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具体认定标准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8.2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23 【工伤】
工伤认定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认定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为准。
8.24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2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2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等证件。
8.27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我们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 25%。
8.28 【离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附表:特定药品及适用疾病目录
(一)25 种国内特定药品及适用疾病目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1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胶囊 | 白血病 | 诺华 | 本产品用于治疗2 岁以上儿童慢性髓性白血病。 |
2 | 拓舒沃 | 艾伏尼布 | 白血病 | 基石制药 | 本产品用于治疗携带 IDH1 突变的急性骨髓 性白血病患者。 |
3 | 唯可来 | 维奈克拉片 | 白血病 | 艾伯维 | 本品与阿扎胞苷联合用于治疗因合并症不适合接受强诱导化疗,或者年龄 75 岁及以上的 新诊断的成人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
4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单抗 | 鼻咽癌 | 江苏恒瑞 | 本产品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化疗 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晚期鼻咽癌患者的治疗。 |
5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鼻咽癌、尿路 上皮癌 | 君实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用于含铂化疗失败包括新辅助或辅助化疗 12 个月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的治疗。 2.用于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治疗失败 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治疗。 |
6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多发性骨髓瘤 | 西安杨森 | 本产品单药治疗复发和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患者既往接受过包括蛋白酶体抑制剂和免疫调节剂的治疗且最后一次治疗时 出现疾病进展。 |
7 | 阿美乐 | 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 肺癌 | 江苏豪森药业 | 本品适用于既往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 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8 | 泰瑞沙 |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 肺癌 | 阿斯利康 | 本品适用于既往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非小细胞性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9 | 欧狄沃 | 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 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胃或胃食管连接部腺癌 | 百时美施贵宝 | 1.非小细胞肺癌(NSCLC) 本品单药适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 (ALK)阴性、既往接受过含铂方案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2.胃或胃食管连接部腺癌 本品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全身性治疗方案的晚期或复发性胃或胃食管连接部腺癌患者。 3.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 SCCHN ) 本品单药适用于治疗接受含铂类方案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且肿瘤 PD-Ll 表达阳性(定义为表达PD-Ll 的肿瘤细胞≥1%)的复 发 性 或 转 移 性 头 颈 部 鳞 状 细 胞 癌 ( SCCHN ) 患者。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10 | 艾弗沙 | 伏美替尼 | 肺癌 | 艾力斯 | 本产品用于既往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经检测确认存在 EGFR T790M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 胞性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11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 肺癌 | 默沙东 | 帕博利珠单抗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评估为 PD-L1 肿瘤比例分数 ( TPS ) ≥ 1% 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 (ALK)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单药治疗。 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 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紫杉醇适用于转移性 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
12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 | 肺癌 | 基石制药 | 本产品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的转染重排(RET)基因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13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肺癌 | 阿斯利康 | 本产品用于治疗在接受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同步放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的不可切除、 III 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疗。 |
14 | 泽普生 | 甲苯磺酸多纳 非尼片 | 肝癌 | 泽璟制药 | 用于治疗晚期(无法手术或转移性)肝细胞癌。 |
15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片 | 肺癌 | 辉瑞 | 单药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19 号外显子缺失突变或 21 号外显子 L858R 置换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
16 | 宜诺凯 | 奥布替尼 | 淋巴瘤 | 诺诚健华 | 1.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套细胞淋巴瘤(MCL)患者。 2.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的成人慢性淋巴细胞 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患者。 |
17 | 艾瑞颐 | 氟唑帕利胶囊 | 卵巢癌 | 江苏恒瑞 | 本产品用于既往经过二线及以上化疗的伴有 胚系 BRCA 突变(gBRCAm)的铂敏感复发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的治疗。 |
18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软胶囊 | 前列腺癌 | 安斯泰来 | 本产品用于雄激素剥夺治疗(ADT)失败后无 症状或有轻微症状且未接受化疗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CRPC)成年患者的治疗。 |
19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前列腺癌 | 西安杨森 | 本产品用于治疗有高危转移风险的非转移性 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NM-CRPC)成年患者。 |
20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胶囊 | 乳腺癌 | 辉瑞 | 本品适用于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 (HER2)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应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使用作 为绝经后女性患者的初始内分泌治疗。 |
21 | 海乐卫 | 艾立布林 | 乳腺癌 | 卫材 |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化疗方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既往的化疗方 案应包含一种蒽环类和一种紫杉烷类药物。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22 | 唯择 | 阿贝西利 | 乳腺癌 | 礼来 | 本产品用于治疗激素受体(HR)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HER2)阴性的局部 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 1、与芳香化酶抑制剂联合使用作为绝经后女性患者的初始内分泌治疗; 2、与氟维司群联合用于既往曾接受内分泌治 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 |
23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 默克 | 本产品与化疗药铂类以及氟尿嘧啶联合,用于一线治疗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R/M SCCHN)。 |
24 | 泰吉华 | 阿伐替尼 | 胃肠道间质瘤 | 基石制药 | 本产品用于治疗患有血小板源性生长因子受体α(PDGFRA)D842V 突变的不可切除或 转移性胃肠道间质瘤(GIST)的成人患者。 |
25 | 擎乐 | 瑞派替尼 | 胃肠道间质瘤 | 再鼎医药 | 用于已治疗接受过包括伊马替尼在内的 3 种及以上激酶抑制剂治疗的晚期胃肠道间质瘤 (GIST)成人患者。 |
(二)75 种国外特定药品及适用疾病目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1 | Besponsa | Inotuzumab Ozogamicin | 白血病 | 辉瑞 | 本产品用于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成人前体 B 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 | Daurismo | Glasdegib | 白血病 | 辉瑞 | 本产品用于治疗 75 岁以上新诊断或不能耐 受高强度化疗的急性髓细胞白血病。 |
3 | Idhifa | enasidenib | 白血病 | Celgene Corporation | 本产品用于治疗携带异柠檬酸脱氢酶 2 (IDH2)基因突变的成人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
4 | Mylotarg | Gemtuzumab Ozogamicin | 白血病 | 辉瑞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用于未经治疗的 CD33 阳性的急性髓细胞成人白血病。 2、用于治疗复发或治疗无效的 CD33 阳性的 成人或两岁以上的小儿急性髓细胞白血病。 |
5 | Onureg | 阿扎胞苷片 | 白血病 | 百时美施贵宝 | 阿扎胞苷片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在美国获得批准,用于无适用于在接受诱导治疗联合或不联合巩固治疗后达到完全缓解(CR)或血细胞计数未完全恢复的完全缓解(CRi)且不适合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的成人急性 髓系白血病(AML)患者的维持治疗。 |
6 | Rydapt | Midostaurin | 白血病 | 诺华肿瘤 | 本产品用于治疗: FLT3 突变阳性的急性髓性白血病(AML)成人患者。 |
7 | Tibsovo | ivosidenib | 白血病 | Agios Pharmaceuti cals, Inc. | Tibsovo 是一种针对IDH1 酶的口服靶向抑制剂,用于经一款检测方法(雅培 RealTime IDH1 伴随诊断试剂盒)证实存在易感异柠檬酸脱氢酶-1(IDH1)突变的复发性或难治性 急性髓系白血病(R/R AML)成人患者。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8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片 | 白血病 | 施贵宝 | 1、治疗耐药或不耐受先前治疗的成人费城染色体阳性(Ph+)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 2、联合化疗用于≥1 岁的新诊断的费城染色 体阳性(Ph+)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儿童的治疗。 3 、治疗新诊断的 Ph+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CML)慢性期; 4、≥1 岁儿童慢性期Ph+CML 的治疗。 |
9 | 拓舒沃 | 艾伏尼布 | 白血病 | 基石药业 | 本产品用于治疗年龄>=75 岁或因合并症无 法使用强化诱导化疗的 IDH1 突变新诊断急性髓系白血病。 |
10 | Calquence | Acalabrutinib | 白血病、淋巴瘤 | 阿斯利康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 (CLL/SLL)。 2、至少接收过一次其他药物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 (R/R MCL)。 |
11 | Kymriah | tisagenlecleucel | 白血病、淋巴瘤 | 诺华肿瘤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复发或难治性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的成人患者。 2、复发或难治性 25 岁以下 B 细胞前体急性 淋巴性白血病(ALL)。 |
12 | RITUXAN HYCELA | Rituximab/hyal uronidase human | 白血病、淋巴瘤 | 罗氏制药 | 本产品使用: 1、用于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低度或滤泡性、 CD20 阳性、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2、适用于弥漫性大B 细胞、CD20 阳性、非霍奇金淋巴瘤的一线治疗,并与 CHOP 或其他蒽环类化疗方案联合应用。 3、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13 | Venclexta | Venetoclax | 白血病、淋巴瘤 | 艾伯维 /Genentech | 本产品用于治疗: 成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或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 |
14 | Pemazyre | pemigatinib | 胆管癌 | 信达生物 | 本产品用于治疗复发的 FGFR2 基因融合或 重排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管癌。 |
15 | Abecma | Idecabtagene vicleucel | 多发性骨 髓瘤 | Celgene Corporation | 本产品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成人患者。 |
16 | BLENREP | Belantamab Mafodotin-blmf | 多发性骨 髓瘤 | 葛兰素史克 | 本产品用于成人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 瘤的治疗。 |
17 | Elotuzumab | EMPLICITI | 多发性骨髓瘤 | 施贵宝 | Elotuzumab 是一种靶向淋巴细胞活化分子 F7(SLAMF7)的单克隆抗体,可通过直接激活自然杀伤(NK)细胞和抗体依赖的细胞毒性反应来引发其抗肿瘤作用。已证实在复发和难治性患者中,Elotuzumab 与免疫调节剂和其他药物合用具有显著疗效。FDA 已批准其与来那度胺和地塞米松(E-Rd)联合治疗既往接受过一到三种方案的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成人患者; 或与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 (E-Pd)联合治疗至少接受过含来那度胺和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PI 两种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成人患者。 | |||||
18 | Pepaxto | melphalan flufenamide 美 法仑氟苯甲酰胺 | 多发性骨髓瘤 | 维健医药 | PEPAXTO®(美法仑氟苯甲酰胺)与地塞米松联用,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成人患者。 |
19 | Pomalyst | 泊马度胺 | 多发性骨髓瘤 | 施贵宝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用于≥2 次既往治疗失败(包括来那度胺和蛋白酶抑制剂),并且在完成末次治疗的≤ 60 天内出现疾病进展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2、用于治疗卡波西肉瘤(Kaposi Sarcoma) 药物。 |
20 | Sarclisa | Isatuximab | 多发性骨髓瘤 | 诺菲 | 本产品适用: 1、联合卡非佐米和地塞米松治疗接受过至少一种既往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2、联合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治疗至少接受过两种既往治疗(包括来那度胺和一种蛋白酶 抑制剂)的多发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
21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 多发性骨髓瘤 |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 本产品适用: 1. 与泊马利度胺和地塞米松联合治疗至少接受过两种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包括来那度胺和蛋白酶体抑制剂。 2.联合硼替佐米、美法仑和泼尼松治疗不符 合自体干细胞移植条件的多发性骨髓瘤新诊断患者。 |
22 | XPOVIO | selinexor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Karyopharm Therapeutics Inc(国内:德琪制药) | 1、与地塞米松联合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的成人患者。这些患者至少接受过包括蛋白酶体抑制剂,免疫调节剂和 CD38 单克隆抗体在内的多线治疗。 2、硼替佐米联合地塞米松治疗至少接受过一次治疗的成人多发性骨髓瘤。 3、用于治疗成人复发性或难治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 |
23 | Alunbrig | Brigatinib | 肺癌 | 武田 | 本产品用于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 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24 | Cometriq | Cabozantinib | 甲状腺髓 样癌 | Exelixis | COMETRIQ 是激酶抑制剂适用为进展性,转 移甲状腺髓样癌(MTC)患者的治疗。 |
25 | Lorbrena | Lorlatinib | 肺癌 | 辉瑞 | 本产品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 ALK 抑制剂(克唑替尼+至少其他一种 ALK 抑制剂,或阿来替尼,或瑞替尼作为第一个ALK 抑制剂)治疗但病情进展的 ALK 阳性转移性非小细 胞肺癌。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26 | PORTRAZ ZA | Necitumumab | 肺癌 | 礼来 | 与吉西他滨和顺铂联合用于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使用限制:PORTRAZZA 不适用于治疗非鳞 状非小细胞肺癌。 |
27 | Tabrecta | Capmatinib | 肺癌 | 诺华肿瘤 | 本产品用于治疗 MET14 号外显子跳跃突变 非小细胞肺癌。 |
28 | Tepmetko | Tepotinib | 肺癌 | 默克 | 本产品用于治疗携带间质上皮转化因子基因 外显 14(METex14)跳跃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
29 | Zepzelca | lurbinectedin | 肺癌 | 绿叶制药 | 本产品用于治疗转移小细胞肺癌铂类药物进 展后的二线治疗。 |
30 | 泰瑞沙 | 甲磺酸奥希替 尼片 | 肺癌 | 阿斯利康 | 本产品用于治疗手术后IB-IIIA 期EGFR 突变 的非小细胞肺癌的辅助治疗。 |
31 | 英飞凡 | Durvalumab | 肺癌 | 阿斯利康 | 本产品联合化疗用于未经系统治疗的广泛期 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 |
32 | Mekinist | 曲美替尼 | 肺癌、甲状腺癌 | 诺华肿瘤 | 本产品与 dabrafenib 结合使用,用于: 1、brafv600e 突变对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NSCLC)患者的治疗。 2、BRAFV600E 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间变性甲状腺癌(ATC)患者。 |
33 | Tafinlar | 甲磺酸达拉非尼 | 肺癌、甲状腺癌 | 诺华肿瘤 | 本产品与曲美替尼合用用于: 1、brafv600e 突变对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NSCLC)患者的治疗。 2、BRAFV600E 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间变性甲状腺癌(ATC)患者。 |
34 | Retevmo | selpercatinib | 肺癌、甲状腺髓样癌、甲状腺癌 | 礼来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转染重排基因(RET)融合阳性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成年患者。 2、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携带 RET 突变的晚期或转移性甲状腺髓样癌成人和 12 岁及以上的儿童患者。 3、需要系统性治疗和放射性碘治疗(如适用) 难治的RET 融合阳性的晚期或转移性甲状腺癌成人和 12 岁及以上的儿童患者。 |
35 | KEYTRUDA | 帕博利珠单抗 | 肝癌、鼻咽癌 | 默沙东 | 1、本产品用于二线治疗索拉非尼经治的肝细胞癌。 2、PD-1 表达>1%的晚期不可切除鼻咽癌患 者单药治疗。 |
36 | Inrebic | Fedratinib | 骨髓纤维化 | 施贵宝 | 用于治疗中危-2 和高危原发和继发性骨髓纤维 化。 |
37 | Cotellic | Cobimetinib/考 比替尼 | 黑色素瘤 | 罗氏制药 | 本产品用于治疗BRAF V600E 或V600K突变阳 性、不可切除性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的治疗。 |
38 | Imlygic | talimogene laherparepvec | 黑色素瘤 | 安进 | IMLYGIC 是一种遗传上修饰的溶瘤病毒治疗适用为有黑色素瘤初始手术后复发患者中不可切除的皮肤,皮下,和淋巴结病变的局部治疗。使用限制:IMLYGIC 未曾显示改善 总生存或对内脏转移有影响。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39 | Mektovi | Binimetinib | 黑色素瘤 | 皮尔法伯 | 与 Encorafenib 联合用于治疗 BRAF V600E 或 V600K 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
40 | Yervoy | 伊匹木单抗注射液 | 黑色素瘤 | 施贵宝 | 伊匹木单抗是一种靶向细胞毒性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 4(CTLA-4)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伊匹木单抗是全球首个也是唯一一个获批的 CTLA-4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用于治疗晚期黑 色素瘤。 |
41 | 欧狄沃 | 纳武利尤单抗 | 黑色素瘤、肾癌、淋巴瘤、尿路上皮癌、肝 癌、结直肠癌、食管癌 | 施贵宝 | 本产品适用于: 1、单药或与伊匹木单抗联合用于治疗晚期黑色素瘤。 2、单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治疗的晚期肾细胞癌。 3 、单药用于治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ASCT)和 brentuximab vedotin 治疗后的复发性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 4、单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含铂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 5、单药或与伊匹木单抗联合用于肝细胞癌的二线治疗。 6、单药或与伊匹木单抗联合用于治疗经氟尿嘧啶、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治疗后疾病进展的微卫星高度稳定性(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dMMR)转移性结直肠癌。 7、单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含氟嘧啶和铂类药物化疗的不可切除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 食管鳞状细胞癌。 |
42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 | 甲状腺髓样癌、甲状腺癌 | 基石药业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RET 突变需要系统治疗的 12 岁及以上晚期或转移性甲状腺髓样癌成人和儿童患者; 2、RET 融合阳性需要系统治疗且放射性碘难治的 12 岁及以上晚期或转移性甲状腺癌成 人和儿童患者; |
43 | BRAFTOVI | Encorafenib | 结直肠癌、黑色素瘤 | 皮尔法伯 | 本产品适用于: 1、与西妥昔单抗联用,用于治疗接受 BRAF V600E 突变的成年转移性结直肠癌(CRC)成年患者,这些患者已接受过全身性治疗。 2、与 Binimetinib 联合用于治疗BRAF V600E或V600K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患者。 |
44 | Panretin | Alitretinoin 阿 利维A 酸 | 卡波西氏 肉瘤 | 维健医药 | Panretin®凝胶可用于与 AIDS 相关的卡波西 氏肉瘤患者的皮肤病变的局部治疗。 |
45 | Adcetris | Brentuximab Vedotin for Injection | 淋巴瘤 | 武田 | 本产品用于治疗以下 CD30 阳性淋巴瘤成人患者: 1、与化疗联合治疗既往未经治疗的系统性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 sALCL)或其他表达 CD30 的外周 T 细胞淋巴瘤 (PTCL),包括 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 细胞淋巴瘤(AITL)和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非特指型 PTCT(PTCL-NOS)。 2、与化疗联合治疗既往未经治疗的 III 期或 IV 期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 | |||||
46 | Istodax | romidepsin | 淋巴瘤 | Celgene Corporation | ISTODAX 是一种组蛋白去乙酰化酶(HDAC)抑制剂,适用于既往已接受至少 1 种系统治疗的皮肤或外周T 细胞淋巴瘤(CTCL)患者的 治疗。 |
47 | Polivy | Polatuzumab Vedotin | 淋巴瘤 |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本产品用于治疗复发/难治性弥漫性大B 细胞淋巴瘤(DLBCL)成人患者。 |
48 | YUTIQ | FLUOCINOLO NE ACETONIDE | 葡萄膜炎 | 欧康维视 | 累及眼后段的慢性非感染性葡萄膜炎。 |
49 | UKONIQ | umbralisib | 淋巴瘤 | TG Therapeutics , Inc. | UKONIQ 是一种激酶抑制剂,用于治疗成人患者: 复发或难治性边缘区淋巴瘤(MZL),至少接受过一次以抗CD20 为基础的方案。 复发或难治性滤泡性淋巴瘤(FL),至少接受 过三次系统治疗。 |
50 | Zynlonta | loncastuximab tesirine-lpyl | 淋巴瘤 | Adc Therapeutics America, Inc. | 本产品用于治疗接受过两线或两线以上系统性治疗的成人复发或难治性的大 B 细胞淋巴瘤患者, 包括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 (DLBCL)非特指型、由低级别淋巴瘤转化 的 DLBCL 以及高级别B 细胞淋巴瘤患者。 |
51 | 亿珂 | 伊布替尼胶囊 | 淋巴瘤 | 西安杨森 | 边缘区淋巴瘤 (MZL)。 |
52 | 令癌莎 /Lynparza | Olaparib/奥拉帕尼 | 卵巢癌、前列腺癌、乳腺癌、 胰腺癌 | 阿斯利康 | 1、卵巢癌:用于对一线铂类化疗完全或部分有效的有害或可疑有害生殖系或体细胞 BRCA 突变晚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的成年患者的维持治疗。 与贝伐单抗联合用于晚期上皮性卵巢癌成人患者的维持治疗,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对一线铂类化疗完全或部分应答,且其癌症与同源重组缺陷(HRD)阳性状态相关,定义如下: •有害或疑似有害 BRCA 突变和/或基因组不稳定性。 •对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的成人患者进行维持治疗,这些患者对铂类化疗完全或部分有效。 • 用于治疗患有有害或疑似有害生殖系 BRCA 突变(gBRCAm)晚期卵巢癌的成年患者,这些患者曾接受过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化疗。根据 FDA 批准的 Lynparza 伴随诊断选择患者进行治疗。 2、前列腺癌:用于治疗患有有害或疑似有害生殖系或体细胞同源重组修复(HRR)基因 突变的转移性去势抵抗前列腺癌(mCRPC)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的成年患者,这些患者在先前使用恩扎鲁胺或阿比特龙治疗后有进展。 3 、 乳腺癌: 用于治疗有害或可疑有害 gBRCAm、HER2 阴性转移性乳腺癌的成年患者,这些患者在新辅助、辅助或转移环境下接受了化疗。激素受体(HR)阳性乳腺癌患者应事先接受内分泌治疗,或认为不适合进行内分泌治疗。 4、胰腺癌:对患有有害或可疑有害 gBRCAm转移性胰腺癌的成人患者进行维持治疗,这些患者在一线铂类化疗方案治疗至少 16 周 后病情没有进展。 | |||||
53 | Bavencio | Avelumab | 默克尔细胞癌、尿路上皮癌、肾癌 | 默克 | 本产品适用: 1、为成年和儿童 12 岁和以上有转移转移性默克尔细胞癌(MCC)患者。 2、一线含铂化疗后疾病未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的维持治疗。 3、治疗下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在含铂化疗期间或之后发生疾病进展;在使用含铂化疗进行新辅助治疗或辅助治疗之后 12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 4、与阿昔替尼联合,适用于晚期肾细胞癌患 者的一线治疗。 |
54 | Balversa | Erdafitinib Tablet | 尿路上皮癌 |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 本品适用于治疗满足以下情况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mUC)成人患者:存在 FGFR3 或 FGFR2 易感型基因改变,并且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含铂药物化疗且化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包括在接受含铂药物的新辅助化疗或辅助化疗后 12 个月内出现 疾病进展。 |
55 | Padcev | Enfortumab vedotin | 尿路上皮癌 | 安斯泰来 | 本产品用于治疗既往已接受一种 PD-1/L1 抑制剂治疗、并且在新辅助/辅助治疗或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治疗中已接受了一种含铂化疗方 案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 |
56 | Xtandi | Enzalutamide | 前列腺癌 | 安斯泰来 | 本产品用于治疗转移性激素敏感性前列腺癌 (M1HSPC)。 |
57 | Herceptin Hylecta | Tratuzumab/hyal uronidase-oysk | 乳腺癌 | 罗氏制药 | 本产品用于治疗期和转移性 HER2 阳性乳腺癌。 |
58 | Kisqali | Ribociclib | 乳腺癌 | 诺华肿瘤 | 本产品用于治疗HR+HER2-绝经前/绝经后晚 期乳腺癌。 |
59 | Margenza | Margetuximab | 乳腺癌 | 再鼎医药 | 本产品联合化疗治疗接受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抗 HER2 方案(其中至少一种方案是治疗转移性疾病)的成人转移性 HER2 阳性乳腺癌 患者。 |
60 | Phesgo | Pertuzumab/tra stuzumab/Hyal uronidase-zzxf | 乳腺癌 | 罗氏制药 | 本产品用于治疗期和转移性 HER2 阳性乳腺癌患者。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61 | Piqray | Alpelisib | 乳腺癌 | 诺华肿瘤 | 本产品用于治疗 HR+HER2-绝经后 PIK3CA 突变晚期乳腺癌 。 |
62 | Talzenna | Talazoparib | 乳腺癌 | 辉瑞 | 本产品用于治疗 BRCA 突变、HER2 阴性局 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
63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 乳腺癌、肺癌、尿路上皮癌、黑色素瘤 |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本产品适用: 1、与白蛋白紫杉醇联用,适用于治疗无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的成年患者,患者需经批准的检测确定肿瘤具有 D-L1 高表达 (PD-L1 染色肿瘤浸润免疫细胞(IC)≥1 %)。 2、单药用于铂类药物治疗后疾病进展以及接受 EGFR 或 ALK 靶向药物治疗后疾病进展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3、与贝伐珠单抗、紫杉醇和卡铂联用,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4、联合卡铂和紫杉醇用于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治疗。 5、用于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的成人患者: 没有资格接受含顺铂的化疗,并且其肿瘤表达 PD-L1(PD-L1 染色的肿瘤浸润免疫细胞[IC])≥ 肿瘤面积的 5%),由 FDA 批准的试验确定,或无论 PD-L1 状态如何,患者均无资格接受任何含铂化疗的。 6 、联合 cobimetinib 和 vemurafenib 治疗 brafv600 突变阳性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 |
64 | Trodelvy | Sacituzumab Govitecan for Injection | 乳腺癌、尿路上皮癌 | 云顶新耀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接受过至少 2 种系统性既往治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成人患者; 2:治疗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以及PD-1 或 PD-L1 抑制剂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mUC)患者。 |
65 | Enhertu | Fam-trastuzumab deruxtecan-nxki | 乳腺癌、胃癌 | 第一三共 | 本产品用于治疗: 1、HER2 阳性,之前曾经接受过曲妥珠单抗治疗的无法切除的和/或转移性的乳腺癌。 2、用于治疗先前接受过曲妥珠单抗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HER2 阳性胃癌或胃食管交 界处(GEJ)腺癌的成年患者。 |
66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软组织 肉瘤 | 诺华肿瘤 | 本产品用于治疗特定子类型的晚期软组织肉瘤。 |
67 | 海乐卫 | 甲磺酸艾立布林注射液 | 软组织肉 瘤、脂肪肉瘤 | 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 本产品用于治疗软组织肉瘤、脂肪肉瘤。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疾病 | 药企 | 指定适应症 |
68 | Qarziba | 达妥昔单抗β | 神经母细胞瘤 | 百济神州 | 本产品用于治疗≥12 月龄的高危神经母细胞瘤患者,这些患者既往接受过诱导化疗且至少获得部分缓解,并且随后进行过清髓性治疗和干细胞移植治疗;也适用于治疗伴或不伴有残留病灶的复发性或难治性神经母细胞瘤。在治疗复发性神经母细胞瘤之前,应采 取适当措施使活动性进展性疾病保持稳定。 |
69 | Koselugo | Selumetinib | 神经纤维瘤 | 阿斯利康 | 2 岁及以上的患有 1 型神经纤维瘤病(NF1)且有症状的、无法手术的丛状神经纤维瘤 (PN)的儿童患者。 |
70 | Fotivda | tivozanib | 肾癌 | Aveo Pharmaceuti cals, Inc. | FOTIVDA 是一种激酶抑制剂,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晚期肾细胞癌(RCC)的成人患者。 |
71 | LENVIMA |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 肾癌、子宫内膜癌 | 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 本产品适用于: 1、与依维莫司联合用药,治疗既往曾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治疗的肾细胞癌患者。 2、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既往接受全身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非微卫星高度不稳定(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dMMR)的晚期子宫内膜 癌患者。 |
72 | Rozlytrek | Entrectinib | 实体瘤、肺癌 |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 本产品适用: 1、用于目前无有效治疗方法的 12 岁及以上神经营养性酪氨酸受体激酶(NTRK)基因融合阳性晚期实体瘤儿科及成人患者的治疗。 2、用于 ROS1 阳性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73 | LONSURF |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 | 胃癌 | 大鹏 | 本产品用于治疗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线化疗治疗的转移性胃或食管胃连接部腺癌成人患者,其中化疗包括氟嘧啶、铂类药物、紫杉烷或伊立 替康以及适当时,HER2/neu 靶向治疗。 |
74 | Onivyde | 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 | 胰腺癌 | 施维雅 | 本产品与 5-氟尿嘧啶(5-FU)和亚叶酸(LV)一同使用治疗既往以吉西他滨为基础的化疗方案治疗失败,疾病进展的转移性胰腺导管 腺癌患者。 |
75 | Jemperli | dostarlimab | 子宫 内膜癌 | 葛兰素史克 | 本产品用于治疗复发或晚期子宫内膜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