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对宠物拥有所有权或看管、看护、照顾责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宠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确诊罹患疾病,在
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标的仍然需要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延长保险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以 30 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
行为,或未遵医嘱私自给保险标的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被保险人不具有动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动物饲养条件,或违反动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管理规定;
(三)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既有的疾病或伤害;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疾病的;
(四)保险标的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五)保险标的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手术、绝育手术;
(六)保险标的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七)保险标的参加潜水、跳伞、攀岩、特技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致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的;
(八)针对保险标的发生大面积、大范围的疾病扩散,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为动物疫情的传染病类疾病造成的损害;
(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一)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
(十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七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预防费用及非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宠物用品、宠物识别芯片、美容、清洁、无症状下的化验/住院/药品等医疗费用、不符合监管或法律规定的药品、疫苗、保健、保健品及营养辅食、除虫、牙齿清洁、牙齿抛光、基因检测、安乐死、宠物咨询、宠物接送、宠物训练、处方粮、药浴、医院建档、中医、物理疗法及其他特殊疗法、寄养、遗体处置、挤肛门腺等费用;
(二)保险标的在非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宠物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明与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与饲养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赠送或转售他人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
或者受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 24 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保险合同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身份证明;
(四)宠物医疗机构的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五)宠物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清单及发票;
(六)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宠物准养许可证;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xxx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范围内计算赔偿。对历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xxx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全部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
人解除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向投保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宠物:指家庭豢养的犬、猫或其他以玩赏、陪伴为目的而豢养的动物。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宠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合法饲养:指被保险人饲养宠物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宠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作为直接而单独原因致使保险标的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待期:指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如未另行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的等待期为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
宠物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宠物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及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医疗机构。
合理且必要:本合同所指的合理且必要,如保单无另行约定,仅指医学上的合理且必要。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
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要: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要;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
(3)药品均为处方药;
(4)非试验性、研究性;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