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位置 地下 層 地下 層 地下 層 車位編號 車位型式 □ 坡道平面□ 坡道機械車位無獨立權狀 □ 坡道平面□ 坡道機械車位無獨立權狀 □ 坡道平面□ 坡道機械車位無獨立權狀 車位性質 □ 法定停車位□ 自設停車位 □ 法定停車位□ 自設停車位 □ 法定停車位□ 自設停車位 車位規格 □ 長 550 公分,寬 250 公分高不得低於 210 公分(誤差 5 CM 以內。) □ 長 550 公分,寬 230 公分高不得低於 210 公分(誤差 5 CM 以內。) □ 機械車位容車空間淨長...
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川琦】社區(下稱「本社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事宜,經買、賣雙方合意簽定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契約審閱期間
x契約所有條款及各項附件(含附圖)於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已逐條閱讀、討論,並充分瞭解本契約之全部內容後,買、賣雙方始簽訂本契約。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xxx
x一條 廣告效力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大樓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說明書】、【房屋平面圖】、【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房屋及土地標示、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本契約土地坐落於xxxxxxxxx 00、00、00、00、00、00 xx等 6 筆土地,面積 2,228.15 平方公尺(674.02 坪,日後如有因土地合併、分割或重測,則依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時之新地號、新面積為準,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以下稱:本基地。)
二、房屋座落: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10 年 12 月 20 日核准 110 板建字第 00647 號建造執照【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賣方於本基地範圍內興建地下四層及地上二十一層之社區,買方係承購本社區第 樓第 戶房屋乙戶(下稱本房屋)。【附圖一、房屋平面圖】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共計 位(下稱本車位),詳【附圖二、車位平面圖】,其位置、
編號、型式、性質、規格如下:
項目/位置 | 地下 層 | 地下 層 | 地下 層 |
車位編號 | |||
車位型式 | □ 坡道平面 □ 坡道機械 車位無獨立權狀 | □ 坡道平面 □ 坡道機械 車位無獨立權狀 | □ 坡道平面 □ 坡道機械 車位無獨立權狀 |
車位性質 | □ 法定停車位 □ 自設停車位 | □ 法定停車位 □ 自設停車位 | □ 法定停車位 □ 自設停車位 |
車位規格 | □ 長 550 公分,寬 250 公分 高不得低於 21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長 550 公分,寬 230 公分 高不得低於 21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機械車位容車空間淨長 510 公分 淨寬 208 公分 淨高 16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 長 550 公分,寬 250 公分 高不得低於 21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長 550 公分,寬 230 公分 高不得低於 21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機械車位容車空間淨長 510 公分 淨寬 208 公分 淨高 16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 長 550 公分,寬 250 公分 高不得低於 21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長 550 公分,寬 230 公分 高不得低於 21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機械車位容車空間淨長 510 公分 淨寬 208 公分 淨高 160 公分 (誤差 5 CM 以內。) |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如右所列,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分之 | 平方公尺 ( 坪) | 平方公尺 ( 坪) | 平方公尺 ( 坪) |
第三條 房屋及土地、停車位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之房屋應有之土地持分面積及應有權利範圍如【附件五 房屋、汽車停車空間買賣面積及價款說明】,計算方式係以「買方購買之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8,359.36 平方公尺(2,528.71 坪)」比例計算。
本基地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時之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買賣戶別及面積詳如【附件五 房屋、汽車停車空間買賣面積及價款說明】。三、汽車停車位面積:
(一)本建案之停車空間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3,709.08 平方公尺,1,122 坪)占共有部分總面積(8,237.74 平方公尺,2,491.92 坪)之比例即為壹拾萬分之 45,026。
(二)各別汽車位持分面積按汽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
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件四 共有部分項目及面積分配計算表】。
(三)買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之編號及面積詳如【附件五 房屋、汽車停車空間買賣面積及價款說明】。
(四)本汽車位尺寸之測量依據如下:
1. 相鄰汽車位之車格線以相鄰車格線之中心點為測量依據。
2. 其餘之車格線皆以車格線外緣為測量依據。
(五)買方承購本社區之汽車位,因汽車停車位之建物產權係以共有部分之方式登記,故不持分土地。
四、本條第一、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五、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六、上述買方所購買之建物(房屋、車位)及其應有之土地持分,以下共稱本買賣標的。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 共有部分除汽車位分攤部分另計外,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及分配計算方式如【附件四 共有部分項目及面積分配計算表】所載。
二、 共有部分之分管及使用,依本契約第九條、第十條及【附件四 共有部分項目及面積分配計算表】、【附件十一 住戶規約】、【附圖三 共專示意圖】所載約定辦理。
第五條 面積計算、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 本買賣標的之建物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本契約簽訂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 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停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清。
三、 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契約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含車位價款)詳如【附件五 房屋、汽車停車空間買賣面積及價款說明】。
第六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詳如【附件二 履約擔保機制重要事項說明及信託證明書影本】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板信商業銀行】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七條 付款條件
一、 買方付款,除簽約款、開工款外,買方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如【附件六 買賣標的價款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二、 買方應於賣方寄發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至賣方指定繳納地點或於本條第四項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一次繳清。支票之抬頭,請依繳款通知之規定開立。
三、 因辦理貸款、抵押權設定及產權過戶致產生之稅費、規費、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地
政士代辦費等費用,買方應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賣方預估之費用,自賣方寄發繳款通知【七】日內全數繳付,由賣方或其指定地政士統一代繳,於交屋時,憑正式單據結算多退少補。
四、 買方若以外幣電匯方式繳款,該外幣匯款以賣方實際兌換成新臺幣幣值(依實際結匯水單為準),作為賣方實際收款數,若有外幣兌換匯差及銀行扣取之手續費,概由買方自行負擔之。
除金融機構貸款及交屋保留款外,買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價款,應存(匯)入賣方下列銀行專戶:
解款行:板信商業銀行 華江分行,銀行代號:118戶 名:板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帳 號:
五、 本條有關付款條件之各項約定,業經買方充分認知並審閱無誤。
【買方簽章確認本條內容: 】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二、 買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第二十六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經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地下室汽車停車場所有權屬及分管約定
一、地下層停車位:
(一)本契約地下層共四層,總面積 5,494.43 平方公尺(1,662.07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871.05 平方公尺(566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汽車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汽車位承購戶,本大樓出售之汽車停車位,依相關法令設置各該汽車位承購戶在個別劃定之分管範圍內,有為停車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權利;惟倘有緊急事件、防空避難、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應開放使用時,買方同意應即無條件開放供公眾使用。
(二)地下室全部機車停車區(位)、行動不便者汽車位(車位號碼 9、10、12)、地下
壹層編號 11 號汽車位及垃圾車暫停車位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有部分。地下壹層機車停車空間之機車位不由住戶選擇分配,於交屋後統一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管理使用方式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三)雙方均確實明瞭本案汽車停車位係以共有部分登記,附屬於本戶房屋為其從物,如本契約有無效、撤銷、終止或解除等情事,本停車位亦同其效力。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契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本社區承購戶,已充分認知其房屋總價款並不包括前項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本房屋之面積亦未含前項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除防空避難時使用外,已確認並同意對前項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 等。其餘相關之管理使用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後實施。
買方對上述分管方式已充分了解並願意遵守,倘買方有轉讓本契約或依法處分本買賣標的場合時,應對受讓人或繼受人負告知義務。
第十條 法定空地、屋頂平台及二樓露台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 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附圖三 共專示意圖】,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惟有關規劃為基地內退縮人行步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部分,應供公眾使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二、 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本社區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附圖三 共專示意圖】,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三、 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本社區依法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露台,其使用權屬如下:
A1、A7 戶二樓露台及 A1、A2、A3 戶二十一樓露台依【附圖三 共專示意圖】所標示之區隔範圍內,約定由鄰接之當層住戶分別無償管理使用,但使用方式需符合法令規範。
四、 為維持本社區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寧確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買方應遵守住戶規約約定內容詳如【附件十一 住戶規約】之規定。
第十一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 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說明書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 賣方建造本房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 有關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 賣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9 年 06 月 19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 賣方如逾本條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 本大樓之建築工程倘提前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同意依照賣方通知之期限內繳清各期期款及辦理銀行貸款、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辦理驗交屋等手續。
第十三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 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本房屋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賣方申請五大管線許可證明及上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本社區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防火區劃、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均不得要求變更。
二、 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提出申請,以變更一次為限,並依本契約【附件十 客戶工程變更設計作業管理辦法】處理。辦理變更時,買方應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社區工程進度辦理之,且其變更不得違反建管相關法令之規定,買方亦不得要求賣方配合辦理建照變更。買方辦理變更工程若影響本社區工程進度時,賣方得拒絕配合辦理,仍按本房屋原設計規劃圖面施工。
三、 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比照本房屋原設計核計工程成本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日內一次繳清工程追加款,逾期即視為買方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辦理上開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四、 如買方逾越賣方通知工程變更之期限,或買方簽訂本契約時已達無法進行變更之進度時,買方不得向賣方提出工程變更,且不得藉此要求解除本契約或請求任何之損害賠償。
五、 買方應俟辦妥交屋手續後始得進行室內裝潢或室內空間之裝修工程,並應遵照相關法令、本契約【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相關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驗收
一、 賣方依約完成本房屋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將缺失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 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 驗收時未於驗收單上列舉之事項,如有修繕必要,買方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若買方未於賣方通知期限內進行驗收及複驗手續,買方同意不需再驗屋並依本契約【附件六 買賣標的價款付款明細表】約定支付應付之款項。
四、 本條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 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
通狀態之約定,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社區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本社區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五條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稅費負擔方式,依第二十三條辦理。
二、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稅費負擔方式,依第二十三條辦理。
三、買賣雙方同意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後,辦理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依本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屋及土地移轉登記前屬買方應繳之各項款項(如:應付未付款、自備款、變更工程款、代墊款、產權移轉登記預付款、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等)。
(二) 買方應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本買賣標的抵押權設定登記應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併案連件辦理。
(三) 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本條第一、二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
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及土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
另如因買賣雙方之一方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可歸責之一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他方權益時,可歸責之一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買方即為本買賣標的之產權登記名義人,為便於辦理本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等有關事
項,買方同意簽立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詳【附件七 x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乙份交付賣方,同意授權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刻印章乙枚,用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銀行貸款等用途。
六、本約房地產權之移轉應以本約所載之買方為登記名義人、本約買方如為未成年人,因而衍生之各項稅費由買方自行負擔。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對賣方共負履約連帶保證責任。
七、本戶房地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且買方已全部履行本契約之約定義務後,始得要求交付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及鑰匙,並接管房地 (即交屋)。買方如尚未付清交屋保留款及其他應支付之款項,賣方對產權憑證有留置之權。
八、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合意本買賣標的所有權移轉,土地以申報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及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房屋則以申報日當期之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契稅。並以此現值為準計算公定契約書之買賣價款總金額。
第十六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 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 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 交屋前如本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由賣方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 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 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 前項所定通知交屋日為買方完成房屋驗收及複驗手續、買方繳清除交屋保留款外之所有應付未付款、代墊款、遲延利息,買方履行本約一切義務後,始由賣方通知交屋。
三、 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30】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買方同意,自第【31】日起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買方不論已否遷入,且不論其繳費單據之繳費義務人名義為何,買方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及管理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四、 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後,由賣方通知買方,簽具交屋單,憑交屋單點交、遷入及進行本房屋裝潢施工。
五、 買方應憑簽具之交屋單換領本房屋之鑰匙後方可遷入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先
行進入本房屋辦理隔間、裝潢、裝修或搬運物品等;如有違反,賣方得強制拆除或搬離,若因而產生費用或與買方或其指定之人員發生糾紛等,買方應負擔全部費用及法律責任。
六、 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住戶規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七、 為維持本社區之公共安寧及清潔衛生,買方知悉並同意,本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係委由賣方所聘任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辦理其費用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約定繳納管理費內共同負擔。
八、 本條所稱「交屋」及依本契約第十四條之「驗收」,係指賣方將本約房屋、汽車位交付買方管領使用,不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由賣方會同管理委員會辦理之公共設施等共有部分,買方同意賣方在公共設施未點交給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住戶代表)前,不得要求賣方對於公設之瑕疵修繕或拒絕給付期款及交屋,亦不得以公設未點交或公設之瑕疵而保留應繳給賣方之任何款項。
九、 本社區須使用之各項公用設施設備,其設置位置以送審主管機關之核准圖說為準,買方同意不以相關公用設施設備之位置、美觀或其他理由,向賣方提出任何請求或主張,亦不得藉此拒絕辦理交屋。
十、 為保障雙方之權益,買方交屋時給付之各款項,應以現金支付賣方;倘經賣方同 意,買方以票據為給付工具時,所開立非現金之票據,於交屋完成翌日起至票據兌現日止,此期間所衍生之利息差額由買方負擔,買方除對該票據負背書之責外,並同意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亦由賣方輔助占有,收執代管至買方所開立之票據兌現或改以現金結算支付後,再行交付買方收執。
第十七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 賣方自完工日起至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止,擔任本建案之共有部分管理人,在代理期間賣方得代為委聘僱服務人員或請物業管理公司、保全公司管理,負責共有部分之管理維護事宜。俟賣方將共同使用部分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後,管理委員會得依其權責選擇服務本社區之物業管理公 司。
二、 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或通知交屋日第 31 日起不論是否已遷入,或其收據之抬頭是否為買方名義,買方即應按月繳付共有部分大樓管理費。
三、 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7】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
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四、 買方同意本社區之所有公共設施設備須待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 後,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住戶代表)接管維護,買方不得以本社區公共設施設備有瑕疵、未完成或未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為由,延遲辦理本買賣標的之交屋手續及支付任何款項。
五、 為維護本社區之良好品質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買方同意於交屋日起或通知交屋日第 31 日起預繳六個月管理費(每月:房屋 70 元/坪;平面車位 500 元/
位;機械車位 900 元/位),用以支付代管期間之管理維護相關費用(如:物業管理人員薪資、清潔費用、代理購置相關設備及設備維護與耗材之費用、代繳水電費…… 等);該管理維護清潔費於賣方擔任本社區之管理負責人期間由賣方負保管運用之
責,賣方並應於本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扣除前述代管期間所生相關費用後,以多退少補方式(如有多餘款項,則以無息方式一次移交管理委員會;倘有不足,賣方得於後項公共基金撥入指定帳戶同時,憑據如數扣還)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六、 賣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並匯入建管單位指定之專戶內,俟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完成且點交公共設施,及完成開設融資機構或郵局帳戶時,依法結算移交予管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 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 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壁磚、天花板、廚具檯面與上下 櫃、衛浴設備、停車設備、弱電管線、油漆、水電管線等)負責保固一年,防水部分
(如屋頂防水、窗台防水、花台防水、浴廁防水、給排水管漏水、外牆漏水等)負責保固三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 前項各款所定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 買方、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本條第一項保固期間屆滿後,如需賣方提供維修服務時,應依賣方或賣方協力廠商之報價支付維修費用。
四、 本房屋交屋後,賣方如因保固而需進入買方屋內進行修繕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買方應無條件同意配合賣方或賣方指定修繕者進入屋內進行修繕。
五、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因買方自行變更(如更改隔間、修改火警感知器、消防灑水頭、水電管道等)、增建、裝修未盡一般注意義務、未按保養週期確實保養或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賣方事由所致前項設施、設備之損壞,及其他消耗品項(如燈泡、安定器、發電機柴油、消防泡沫原液等),賣方不負保固及任何法律責任,應由
買方自行負責。
六、 有關本社區公共設施設備之例行性保險(如公共意外險)、安全檢查(如消防安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電梯等)、保養、維護等,應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處理。
第十九條 貸款約定
一、 本契約買賣價款中『銀行貸款』(即產權移轉款)計新台幣 仟 佰 拾萬元整,由賣方協助買方洽定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並由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
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 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買方亦應配合與貸款銀行及賣方簽定三方撥款約定書,要求貸款銀行撥款予賣方。
二、 前項由賣方協助買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貸予買方,由買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貸予買方,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 可歸責於賣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預定貸款金額差額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貸予買方,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依本款方式使買方補足不足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 可歸責於買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預定貸款金額差額部分,買方應於賣方通知之日起【 】日(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四) 如買方違反本項規定,經賣方限期催告繳納仍不繳清,即視為違約,賣方得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倘本買賣標的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買方應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約定配合辦理產權返還及負擔稅費相關事 宜。
(五) 買方依約付清全部款項,賣方於點交本約房地時,應將擔保本票返還買方;但倘若買方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時,除以買方不按期付款論外,賣方即得就買方
全部未付款及遲延利息等提示擔保本票求償。三、 自洽貸款:
(一)買方若欲自行洽辦金融機構貸款支付貸款期款者,應於賣方通知期限內,無條件提供必備之證件予貸款金融機構,辦妥對保、開戶及抵押權設定登記相關書類用印完竣並交付承辦地政士等手續,否則賣方得拒絕配合買方提出自洽貸款之申請,並視為買方不辦理貸款,賣方得逕依本條第五項不辦貸款約定處理。
(二)買方應自行向自洽之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包括貸款人申貸資格及應備證
件、銀行鑑價資料、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買賣契約書等),並於賣方通知辦理銀行貸款對保手續期限內,以書面載明自洽金融機構名稱、銀行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向賣方提出申請,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四、 買方應簽訂【附件八 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委託賣方協助洽定融資機構之貸款給付買賣價款中『銀行貸款』款項,並由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如買方有自行辦理貸款者,應於辦理自洽貸款前交付【附件九 自洽貸款協議書】予賣方。
五、 就本契約買賣價款中『銀行貸款』期款,倘買方不辦理貸款、僅辦理部分貸款、因其個人因素或金融政策改變致貸款額度不足或未依約定辦妥貸款手續時,買方應於收到賣方通知給付期限內,一次將該期款全部或貸款差額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賣方。
六、 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七、 買方委託賣方代辦貸款,或買方自洽貸款時,其抵押貸款各項手續應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因此衍生之各項規費、設定費、代辦費等,應由該地政士預估,並通知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報稅)前,一次預繳予賣方。以上費用於交屋時,憑據多退少補。
八、 買方若以未成年人名義登記產權擬向銀行貸款,倘無法貸款時,則買方應於賣方通知期限內,一次以匯款方式將應支付之金額xxx賣方。
第二十條 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暫停、遲延或終止撥付前條貸款期款予賣方。
第二十一條 契約轉讓條件
一、 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買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共同簽署本契約,並與買方共負連帶履約責任。
二、 買方取得賣方書面同意辦理轉讓時,買方應攜帶本契約書正本、簽約章、賣方開立全部發票,會同受讓人親自至賣方指定之處所辦理轉讓契約手續,並交付買方與受讓人簽訂並用印完成之轉讓契約書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即還,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並
認章)予賣方存參。
三、 xxx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手續費。
四、 買方應使繼受人知悉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約定,且不得要求高於本契約約定之預定貸款金額及超過本契約之約定,亦不得另要求增加或修訂本契約約定內容;如繼受人未能遵守本契約之一切約定或買方與繼受人間有任何糾紛致造成賣方或繼受人之任何損失,概由買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質押禁止
除經賣方書面同意外,買方不得以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質 押;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金融機構貸款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其它強制執行處分,或刑事檢調機關扣押、凍結或沒收上開權利、已繳價金或金融機構貸款時,如因此造成賣方任何損害,概由買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各項稅費負擔之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捐及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一、買方應負擔項目
(一) 土地增值稅:
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 稅,其逾【30】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或依辦
理申報時之法令為準),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 地價稅:
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 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三) 房屋稅:
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四)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於產權移轉前預收款項,計 新台幣 元整,待交屋時憑據多退少補。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五) 本項前三款所列約定由買方負擔之各項稅費,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買方負擔。
(六) 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依賣方指定期限內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予賣方,並於辦理交屋手續時憑單據結算,多退少補。
二、賣方應負擔項目
(一) 土地增值稅: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賣方應負擔金額。
(二) 地價稅: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計算賣方應負擔金額。
(三) 房屋稅: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計算賣方應負擔金額。
(四)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建物測量規費、代辦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五) 本契約房屋之水、電裝接工程費用。
(六) 依法應提列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 三、前二項以外稅費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辦理。
四、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惟本契約買賣雙方同意
公證費由 負擔。
五、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即第【三十一】日起,不論買方是否遷入使用,本約房屋之水、電、瓦斯基本費及管理費悉由買方負擔,且不論其繳費單據之繳費義務人名義為何,買方均應如數繳清。
六、買方已充分明瞭有關本社區之公共電費及公共水費已分攤至各戶之水電費應繳單據中
(不論買方遷入與否,於交屋後皆須照單繳納),分攤方式係採各戶權狀專有面積佔本建案權狀專有總面積比例分攤。
七、買方如為未成年人時,其所涉及贈與稅及相關稅捐由買方自負申報繳納之責,概與賣方無涉。
第二十四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房屋交屋日
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買賣標的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社區基地內退縮人行步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均屬公共空間,應供公眾使用。買方均充分知悉前開情事。
第二十五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中央銀行國庫局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加計利息退還買方。
第二十六條 違約之處罰
一、 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賣方之瑕疵
擔保責任」等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本契約。
二、 買方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解除本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屋土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依房屋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三、 買方違反本契約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屋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四、 賣方依前項約定解除本契約時,如本買賣標的已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手續,買方應無條件配合並提供已用印完竣之產權返還過戶相關書類及一年內有效之印鑑證明正本(用途:不動產登記用)一份予賣方,俾將本買賣標的移轉登記予賣方或其指定之人,另倘買方已以本買賣標的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或他項權利時,買方應於產權返還登記前塗銷之,不得影響賣方權益。買方履行上開義務後,賣方始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剩餘款項予買方,其因此衍生之相關稅費概由買方負擔,賣方並得逕自上揭剩餘款中如數扣 除。買方同意賣方亦得按【附件七 x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之授權辦理上開程序。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得依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約定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七條 共同承買及未成年約定
一、買方有數人共同承買時,買方應共負履約之連帶保證責任,共同承買人約定如下: (一)共同承買人共同約定登記比例:
承買人姓名 | 登記比例 | |
(1) | ||
(2) | ||
(3) |
(二)登記名義人無特別約定者,則由賣方逕依均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三)買方如為數人時,指定一人(姓名: )為送達代收人,買賣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以送達於該送達代收人時,對全體買方發生效力。
二、本約買方如為未成年人,應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負履約之連帶保證責任。並指定其一法定代理人(姓名: )為送達代收人,買賣雙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以送達於該送達代收人時,對買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發生效力。
第二十八條 送達處所
買、賣雙方同意按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電子信箱,作為雙方所為徵詢、洽商或通知事項之聯絡方式。任一方如有變更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正,如未通知更正,致他方之通知無法送達、遭拒收或退回時,雙方同意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或電子信箱第一次通知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買方同意採用
□掛號信函。
□依所載之電子信箱傳送,不再寄送實體紙本文件。
(E-mail: )
第二十九條 未盡事宜及疑義之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協議處理之。
第三十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買、賣雙方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二、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約具有同等效力。本契約文字如有增減修改,應於增減、修改處加註雙方簽約章或依法登記之印鑑章始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特約事項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本契約所稱天數皆以日曆天計算。
二、 買方同意於訂定住戶規約時,應列入本契約各項約定專用範圍及權屬和各項分管約 定,以保障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益。並於轉讓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時明列告知受讓人有關本約定及相關管理使用方式。
三、 買方、指定登記名義人、受讓人應對賣方共負連帶保證責任。若買方、指定登記名義人、受讓人為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亦應對賣方共負連帶保證責任。
四、 買賣雙方對本契約相關條款約定均已仔細閱讀並已充分瞭解,且同意完全按照本契約各條款及本約附件所載約定為準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五、 本契約面積相關數字皆取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計算。
第三十三條 個資保護及使用聲明
x大樓所涉當事人個資保護及使用詳「益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個資保護聲明及蒐集處理利用告知書」【附件十四】
第三十四條 附件:
一、 建造執照影本
二、 履約擔保機制重要事項說明及信託證明書影本
三、 建材設備說明書
四、 共有部分項目及面積分配計算表
五、 房屋、汽車停車空間買賣面積及價款說明六、 買賣標的價款付款明細表
七、 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八、 代辦抵押貸款委託書 九、 自洽貸款協議書
十、 客戶工程變更設計作業管理辦法十一、住戶規約
十二、住戶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十三、裝潢(修)工程切結書
十四、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十五、買方身分證影本
第三十五條 附圖:
一、 房屋平面圖二、 車位平面圖三、 共專示意圖
(以下無正文)
立契約書人
買 方:身分證字號: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
E - m a i l:
聯 絡 電 話:(O)
(H)
(行動電話)
(如買方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買方法定代理人一: 買方法定代理人二: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地 址:
□同買方通訊地址 □同買方通訊地址
E - m a i l: E - m a i l: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同買方聯絡電話 □同買方聯絡電話
賣 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 x 編 號:27354286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 x 00 xx x x x:00-0000-0000
傳 真 電 話: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人:
姓 名:xxx
x x 字 號: ( 1 0 3 ) 新 北 經 字 第 0 0 2 8 5 9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共有部分項目及面積分配計算表
壹、共有部分(屬汽車位分攤部分)之項目及面積計算方式:
地上一層汽機車車道及 6M 車道緩衝空間、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除地下三層及地下四層之非行車空間外之車道;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除無障礙汽車停車格(編號 9、10、12)、做為公共設施之編號 11 汽車位及垃圾車暫停車格外之其他汽車格及其必要空間 3,709.08 平方公尺(1,122坪),分攤本案共有部分總面積 8,237.74 平方公尺(2,491.92 坪)占比為十萬分之 45,026,按買受汽車格大小規格與地下一層至地下四層汽車格總面積 1,491.6 平方公尺(451.21 坪,不含無障礙汽車停車格(編號 9、10、12)、做為公共設施之編號 11 汽車位及垃圾車暫停車格)之比例計算。
亦即(各買受車格大小面積 ÷ 1,491.6 平方公尺)× 8,237.74 平方公尺 × 十萬分之 45,026 =
各該車位持分共有部分之面積。
貳、共有部分(屬區分所有建物分攤部分)之項目及面積計算方式:
地上一至二十一層及屋突一至三層之地下室進風管道、發電機進風管道、發電機排風管道、無障礙特別安全梯、信箱區、特別安全梯、陽台(法定空地)、陽台(管委會空間)、儲藏室、管委會空間、地下室排風管道、屋頂平台、梯間、機房(供水表使用)、安全梯、消防機房、消防水箱、機房、水箱、電梯機房、滲透排水溝、水溝、防水閘版、排氣墩頂版、欄杆、無障礙升降機、梯廳、排煙室、緊急升降機、無障礙安全梯、無障礙坡道、滲透排水管、排煙室兼梯廳、管道間、管委會露臺、不鏽鋼製消防水箱、緊急發電機房、垃圾及資源回收空間、垃圾車暫停車位、景觀水池機房、排風機房、防災中心、電氣設備室(台電配電場所)、編號 9、10、12 殘障汽車位、編號 11 汽車位、機車停車空間、進風機房、防空避難室、電信機房、蓄水池、地
下 3 層及地下 4 層車道上非行車空間、消防泵浦室(消防機房),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上述空間名稱可登記之面積於產權登記時依當時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本案共有部分總面積扣除屬汽車位分攤之面積後餘數 4,528.66 平方公尺(1,369.92 坪),由各區分所有建物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全體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8,359.36 平方公尺
(2,528.71 坪)之比例計算。
亦即 4,528.66 平方公尺 × 該戶建物專有部分面積 ÷ 8,359.36 平方公尺=該戶建物持分共有部分面積。
經賣方詳實解說有關本大樓共有部分(包含屬汽車位分攤部分及屬區分所有建物分攤部分)各項項目分配及面積計算方式後,本人業已確實明瞭且同意本附件所述之內容。
【買方簽章確認: 】
附件五 房屋、汽車停車空間買賣面積及價款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