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為視覺受損兒童而設的住宿特殊幼兒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為視覺受損兒童而設的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是為視覺中度及嚴重受損的學前兒童(不論是否患有其他殘疾),提供協調的中心為本日間訓練及照顧以及住宿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日間計劃的目標是:
⚫ 充份發展視覺受損幼兒的能力,務求為他們日後的教育及發展建立穩固基礎。
⚫ 保障及促進受照顧幼兒的健康及xx。
⚫ 因應他們身體、社交、情緒及智能方面的需要,培育他們的成長及發展。
3. 住宿計劃的目標是:
⚫ 為視覺受損幼兒提供住宿照顧。
⚫ 提供持續的訓練,以配合為視覺受損幼兒在日間專門設計的個人教育活動。
⚫ 保護及促進受照顧幼兒的健康及xx。
⚫ 因應他們身體、社交、情緒及智能方面的需要,培育他們的成長及發展。服務性質
4. 按照《幼兒服務條例及規例》提供服務。中心將提供下列照顧及訓練計劃:日間計劃:
(a) 發展性評估及個人化教育活動
每名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的日子,都會接受定期評估。發展性評估的結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果將用作設計個人化教育活動,以便為幼兒定立學習目標;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
幼兒每xxx參加在中心舉行的訓練活動。這些活動旨在充分提升每名幼兒的發展能力。中心亦會提供職業治療、言語治療及物理治療;
(c) 日常幼兒照顧服務
中心設有幼兒照顧服務,以便幼兒從訓練課程中受x。住宿計劃: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安排不同類型的機會及活動,滿足他們的社交及康樂需要;
(c) 提供配合個人教育活動的訓練計劃,尤其是培育切合幼兒年齡的自理技能;及
(d) 就個人訓練及福利計劃與幼兒的家人/監護人及轉介機構聯絡,作為日間訓練計劃的延續。
服務對象
5. 主要服務對象是視覺中度及嚴重受損的幼兒(不論是否有其他殘疾)。住宿服務的對象將主要是需深入持續照顧及治療的幼兒,及/或需透過住宿服務滿足社交需要的幼兒。
申請資格
6. 以下幼兒可申請入住特殊幼兒中心:
⚫ 年齡介乎 2 至 6 歲;
⚫ 無法於主流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中受x;
⚫ 無需經常接受醫療/醫院護理;
⚫ 並無參加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及
⚫ 經評定患有中度至嚴重視覺受損,而不論是否同時患有以下一項或多項:中度或嚴重弱智
中度或嚴重肢體傷殘
失聰或聽力嚴重至永久性受損
嚴重行為/情緒問題、過度活躍症或自閉症
7. 可經由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又或由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公營/私營醫院的兒科及學前兒童康復服務中心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8. 中心將為參加服務單位日間計劃的視覺受損幼兒提供住宿服務,並成立遴選小組甄選特別偏重服務中社交需要的合適個案。
II. 服務表現標準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以下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日間計劃: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為每名幼兒完成兩項發展性評估的比率 | 95% |
2 | 一年內的平均出席率 | 80% |
3 | 六個月內的計劃達成率 | 95% |
住宿計劃: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4 | 一年內的平均入住率 | 98% |
(註釋載於本協議附件內。)基本服務規定
10. 服務營辦者須遵守以下基本服務規定:
⚫ 所有服務須符合《幼兒服務條例及規例》及《學前機構辦學手冊》。
⚫ 幼兒中心主管、幼兒工作員、註冊社工、合資格護士及專業治療師(例如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言語治療師)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 定時提供食物種類多元化的膳食。
⚫ 日間計劃:服務的開放時間為每周合共 44 小時,核心服務時間為每周至少
40 小時。
⚫ 住宿計劃:提供全日 24 小時服務。質素
11.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2.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3. 此外,社署會符合下列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14.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系統內有轉介,會於28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按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指引,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15.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16.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從服務使用者收取的認可收費。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7.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
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V.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8.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9.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0.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 有效期
21. 本《協議》於指定時間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22.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3.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I. 其他資料
24.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1. 日間計劃的服務量
第1 至3 項服務量標準的計算基準應為所有日間名額(包括日間服務名額(如有)及提供住宿服務名額)的總數。
2. 發展性評估
發展性評估指對幼兒在不同技能範疇的表現進行評價。由一名以上專家進行的評估應合併納入個別幼兒的整體發展性評估當中。不論負責評估的人員屬何職級,進行發展性評估的次數應予以計算。每名入住幼兒一年內須接受兩次發展性評估。
3. 達成計劃
有關計劃按照服務質素標準 11:準則 11.3 界定,其中包括目標、具體目標、提供服務的過程、計劃內容及實現或檢討目標的期限。達成計劃指完成計劃。
4. 住宿計劃的服務量
第 4 項服務量標準的計算基準應為提供宿位的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