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出行无忧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出行无忧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士,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士,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第四条 保险期间
x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短期一次境外旅行、年度多次境外旅行或年度境外旅行:
1.对于短期一次境外旅行,保险范围仅覆盖当次旅程,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
2.对于年度多次境外旅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范围覆盖一年内多次旅程,每次被保险旅程长度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3.对于年度境外旅行,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受境外旅行次数和单次旅程时间长度的限制,但保险范围仅覆盖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的旅程。
第五条 保险责任和境外紧急救援服务
投保人投保时,本合同中的紧急救援住院医疗保险金为境外医疗保险基本责任,投保人同时可以选择一项或者二项境外医疗保险可选责任中的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和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投保人同时可以选择一项或者二项境外紧急救援可选服务中的紧急救援转运和遗体安排。以下各项保险责任和紧急救援服务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实际支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给付,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被保险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的,本公司通过认可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根据投保时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和紧急救援服务:
一.境外医疗保险基本责任
(一)紧急救援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本公司通过医疗机构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标准承担给付责任。
未成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可以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位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并承担该位家长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
若投保人同时投保了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且在给付紧急救援住院医疗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紧急救援住院医疗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终止,超过限额的部分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境外医疗保险可选责任
(一)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因门诊(含急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本公司通过医疗机构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标准承担给付责任。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金额以其相应的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牙损伤的,需牙科门诊(含急诊)治疗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牙科门诊(含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比例给付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牙科门诊(含急诊)医疗费部分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标准承担给付责任。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含急诊)费用金额以其相应的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紧急救援可选服务
(一)紧急救援转运
投保人投保时,若已选择紧急救援转运服务,可以继续选择一项或多项转院治疗、转送回原居住地、亲属前往探望和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原居住地等服务。
1.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住院治疗的,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治疗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
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应费用。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经济舱,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2.转送回原居住地
x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当地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时,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该被保险人的实际病情不适合自行返回境内,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以事发地可行的最合适的运输工具及护送人员送其返回原居住地,并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返回。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票,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回程票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发生更改航班费用,由救援机构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紧急援救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舱回程机票费。
3.亲属前往探望
x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将委托救援机构安排其一位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并承担所发生的往返经济舱机票及正常酒店住宿费用。
4.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原居住地
x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致使与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送其未成年子女返回境内,并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
(二)遗体安排
投保人投保时,若已选择遗体安排服务,可以继续选择一项或多项遗体运送回境内、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境内、就地安葬和亲属前往处理后事等服务。
1.遗体运送回境内
x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回境内,并承担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境内
x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火葬,并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正常航班经济舱将骨灰盒运送回境内。本公司承担火葬费用和骨灰盒运送回境内费用。
3.就地安葬
x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的安葬费用。
4.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用。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治疗发生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为准;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
术;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5.未经医生许可就进行的境外旅行,以寻求海外医疗治疗而进行的境外旅行,或者因被保险人职业
活动直接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16.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前已接受治疗或诊断的既往症复发导致的;
17.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8.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障区域和保险费
x合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急性病保险金额、保障区域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xx xx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紧急救援住院医疗保险金、紧急救援门诊医疗保险金和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救援和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紧急救援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或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须急救而无法及时联系救援机构,待条件许可时,应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和治疗,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提出的索赔。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出境日变更和撤消投保处理
投保人选择单次境外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出境日。被保险人需推迟出境的,投保人须在原约定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被保险人需提早出境的,投保人须在变更后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将于接到投保人变更出境日书面申请后,为投保人办理出境日变更手续。
投保人选择单次境外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撤消投保,但须在原约
定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将于接到投保人撤消投保申请后,对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区域变更
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目的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目的地的变更导致费率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退还境外旅行目的地变更前后的与剩余保险期间相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目的地的变更导致费率升高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增收境外旅行目的地变更前后与剩余保险期间相对应的净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境外旅行目的地不在本合同保障区域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对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旅行】被保险人自离开原居住地始,至返回原居住地止,计为一次旅行。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同样性别、年龄所患类似病症或伤害的患者,在接受类似的治疗、服务及所用材料后实际支付的、不超过所在地同档次医疗服务机构的总体费用水平的医疗费用。
【原居住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原始回程票】指被保险人旅行前购买的从旅行目的地返回原居住地的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且在被保险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
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以下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未满期净保险费】本期应交保险费×(1-35%)×(1-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 /本期保险费承保日数)。
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申请人】指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