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borrower] 身份证号:[customerId]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contractNumber]
【特别提醒】:为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应当阅读并遵守本合同,请借款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字体加黑加粗的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borrower] 身份证号:[customerId]
贷款人: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下述信息为您于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办理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的约定内容,若本合同成立后有异动约定事项时,将依借款人与贷款人最终议定的约定事项为准。
贷 款 信 息 | |||
贷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loanAmountCap]元,(小写) [loanAmountLow]元 | ||
贷款期数 | [loanPeriods]期,每月为一期 | 还款日 | 每月 [repayDay] 日 |
贷款期间 | 自[loanStartDate]至[loanEndDate]止 | ||
贷款利率 | 固定年化利率:[lprDate]1 年期 LPR([lprRate]%)[ratePoint]%=[loanRat e]%,每期利息仅以剩余贷款本金作为基数 以单利计算方法计息。 | 账户管理费率 | [loanPoundage] |
贷款用途 | [loanUse] | ||
还款方式 | 按月等额本息,按日计息 | ||
逾期违约金 | 按日依未偿还本金余额[stFeeOvdRate] %计收 | 提前还款违约金 | [forwardAmount] |
收 款/代 扣 账户 | |||
银行名称 | [bankName] | 银行账号 | [bankAccount] |
借款人联络信息 | |||
户籍地址 | [familyAddress] | ||
居住地址 | [companyAddress] | ||
固定电话 | [phoneTel] | 联系手机 | [phoneNo] |
电子邮箱 | [email] |
第一条 术语定义
一、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指由贷款人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合法合规消费用途(不包括买房及买车)的人民币贷款。
二、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审批、查看额度、申请借款、定期还款等操作的自助渠道服务平台。
第二条 信息提供、查询、使用
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作如下授权:
一、 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需要的相关信息,并在合同履行及贷后管理过程中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查询、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
二、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借款人违约等不良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三、 贷款人承诺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用户相关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以外的无关的第三方,但贷款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其他共同贷款人(如有)、贷款业务合作机构之间就用户相关信息的分享除外。
第三条 申请与审批
一、借款人须亲自通过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包括其合作平台,下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查询申办进度,并须按提示及要求填写或选择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确认或补充本人客户信息,保证提供贷款人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相
关信息。
二、提交借款申请后,如借款人存在征信不良、行为不法、多头借贷或其他贷款产品为逾期状态等贷款人认定的不宜发放贷款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三、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填写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贷款人自动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款项一次性转入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贷款人将向借款人发送放款成功信息,借款人应及时登录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自助渠道查看贷款发放情况。
四、贷款从贷款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以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自助渠道展现的“合同信息”为准),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五、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您的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账号及密码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信息,借款人应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及密码泄露、丢失或被冒用等所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要求贷款人暂停本服务。同时,借款人理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借款人务必通过动态密码、手机短信校验码等方式校验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方视为借款人本人申请。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自助渠道查询还款、贷款明细等信息以及申请办理变更或添加还款账户。
七、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具体金额、利率、期限、发放日、还款日、还款账户、还款金额等要素以贷
款人线上服务平台自助渠道最终生成的“合同信息”展示的相关信息为准。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生成的合同信息及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公布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规则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用途
一、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申办个人信用消费贷款自助渠道的提示选择贷款用途。借款人未主动告知借款资金使用与借款用途不符且未经贷款人同意时,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 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
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且不得用于购房、购车、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购买债券、借贷,及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流入的贷款用途。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以经贷款人最终审批通过结果为准,期限最长不超过 5年(60 期),在提前还款时间内可提前还款(以实际审批结果为准),不可展期。
二、 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综合自主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核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且在核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后,贷款人有权根据掌握的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或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随时调整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调低、调高或者中止、终止)。
第六条 利率和计息
一、 本合同项下额度采用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基于贷款发放日匹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形成,已发放的贷款执行既定利率不变,不受前述调整影响,具体贷款利率以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展现的合同信息为准。上述贷款自借款人提款申请之拨付日(实际放款日)起计收利息,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且上述借款利息一年以 365 日(含闰
年)为计息基础,以每日最终放款余额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额。
二、 贷款人有权修改或新增利息收取标准,标准修改或新增后将在贷款人提供的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进行公告,若借款人不同意修改或新增费用项目或标准,可停止申请新的贷款,借款人之前申请的贷款利息标准不受影响。
三、 如涉及借款人使用贷款人发放的免息券、利息折扣券等(指我司为您提供的商业折扣),已发放的贷款执行既定利率不变,实际收取利息将按券的使用规则及减免规则执行,具体规则依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展示为准。
第七条 还款
一、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按日计息)还款,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日的次月起开始还款,还款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次月日期或另行约定的其他还款日。如果没有相对应日的,则应还款月的次月第一日为还款日,还款日期不受节假日影响,每期等额偿还借款本息。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期限可能并非一个整自然月。
二、 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和费用。由于每笔贷款的到期日期不同,到期日、还款日以借款人确认的借款合同和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六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中划扣应付款项
(一)主动还款: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使用借款人提供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执行扣款偿还应付款项,如借款人需要变更此指定账户,需在还款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否则因此导致借款人未能实现及时还款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自动还款(代扣还款服务):指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目的,借款人不可无条件撤销
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代借款人持续向已绑定自动还款的银行卡开户行、有权的第三方支付清算机构发送代扣指令,直接将款项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划扣,用于偿还借款人在贷款人的全部债务直至清偿完毕。
(三)贷款发放成功后,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作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也可选择其他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在每期还款日前一天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如还款账户金额不足或状态不正常(含账户有设定交易金额上限)时,导致贷款人在划款日不能进行足额扣款或操作不成功,借款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逾期违约金、费用及相关损失。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偿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费用、逾期违约金、利息、本金的清偿顺序。
(四)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程序。在变更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借款人在此确认和授权,当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不足或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时,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贷款人有权降低代扣额度以及多次分笔通过已绑定的自动还款银行卡开户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发出代扣指令。
五、还款顺序: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逾期违约金(如有)、逾期利息(如有)、逾期本金(如有)、当期利息、当期本金、下期本金,客户在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与费用(如有)将计入下期收取,并调整原有还款计划表。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人的风险政策单方面变更前述扣款顺序,而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包括其合作平台)自助渠道办理提前还款。
二、提前还款时间:本贷款在第一期还款日及之后支持提前还款,第一期还款日到期前(即贷款尚未满 1 期的情况下)不接受提前还款。
三、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应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四、提前还款如发生在本合同“贷款信息”表约定的特定期限内(含当期)的,借款人应根据还款时
所涉及的本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以本合同“贷款信息”表展示为准)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如提前还款发生在本合同“贷款信息”表约定的特定期限后的,借款人无须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借款人在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的,应一次性偿还该笔贷款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截至提前还款日应付的全部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以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具体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展现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逾期违约金
借款人同意未依本合同如期缴纳应还本息(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时,对于逾期款项,贷款人有权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 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 提前收贷
一、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授权绑定的帐户内扣收款项。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出。
(一)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二)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 借款人挪用贷款,即贷款资金使用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符。 (四) 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多头借贷、逾期贷款或不良贷款。
(五)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六) 借款人拒绝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虚构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八)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九) 贷款人认为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及时清偿的情况。
二、发生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 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三) 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四)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五) 解除本合同;
(六)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七)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转让
一、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自主决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同时通知方式及送达规则适用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若贷款人基于上述方式通知借款人时,借款人处于失联的状态,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在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采取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三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 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若借款人为已婚人士,借款人应确保其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已获得其配偶(如有)的同意,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二、 借款人应主动查询借款人账户授信额度的交易明细以确认交易内容。贷款人所保存的本授信额度项下的所有历史记录,均为本额度使用的真实凭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借款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额度资金使用行为或交易款项。
三、 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四、 借款人已充分理解并确认为实现借款人的统一还款日便利而可能出现的单笔贷款每期实际计息不足三十天或超过三十天的情况。
五、 贷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贷款收回的事件。
六、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
人承担。
七、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使用借款人在办理贷款申请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QQ 号码、传真等联系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呼叫中心业务经营方、合作催收机构等)通过电话呼出、短信息、电子邮件、互联网信息或语音递送(例如通过微信/QQ 等互联网平台发送信息或语音呼叫)、传真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客户回访、业务咨询、信息查询、通知、贷后管理及其他客户服务,其中,贷款人有权通过合法收集的借款人联系方式(如电子邮箱)向借款人发送账单等相关信息或资料。
八、 为向借款人推荐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及时告知借款人优惠信息,借款人授权同意贷款人可以使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微信号码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借款人发送相关产品的营销推广信息,如借款人拒绝接受该营销推广信息,可以根据信息提示的操作方式进行退订,在借款人完成退订操作后,贷款人将不再向借款人继续发送上述营销推广信息。
九、 除有增加借款人之任何费用及支出等负担外,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变更,经贷款人以包含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个人信贷在线服务平台或其他电子形式送达借款人或公告于贷款人官方网站后,如借款人于七日内未表示异议者,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 管辖(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采用下述方式解决: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导致债权人通过申请支付令方式解决的,双方一致认定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送达
一、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在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预留的电子邮箱为双方之间往来的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如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变更,借款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电子邮箱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电子邮箱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二、 对于在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上因交易活动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借款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户籍住址、居住地址、电子邮箱、固定电话等联系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三、 借款人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争议解决程序阶段。如进入诉讼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电子支付令)等。
四、 借款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一方(包括贷款人、仲裁机构、法院)向借款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相关通知及法律文书,发送的通知或法律文件被系统或者短信系统退回的,均视为已经完成送达。
第十六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可以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一、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二、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第十七条 通知方式
一、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以服务平台推送方式作为缴款、贷后讯息异动等各项通知服务,借款人联络电话及基本信息若有变更时,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二、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电话、短信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包括合作平台)提出贷款申请,在贷款人审批通过并与借款人签署合同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归还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之日时终止。
第十九条 保密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一、 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对外提供或披露借款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二、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在报纸等传媒发布催收公告或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
方机构。
三、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独立性
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二、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三、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客户服务
若借款人对本借款服务有任何疑问或使用障碍,借款人均可使用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致电客服 (400-876-9898)和邮件至客服(xxxxxxxx@xxxxxx.xxx.xx)等方式,直接寻求帮助。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署
贷款人及借款人双方均认可在贷款人线上服务平台上通过电子签章的方式进行合同签署,并一致确认如下:
一、 “电子签”是指:通过在线上点击“确认”或“同意”等相关按钮电子签署方式确认签署本合同,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已确认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或不按照该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二、在各方通过电子签的方式签署本合同后,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均认可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将其提供给贷款人的信息和享受贷款人服务而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授权条款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等,提供给贷款人及为提供此服务所必须的基础服务供应商(必要服务商),用于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证书,并通过使用该电子签名证书获得电子认证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等。贷款人承诺自行并要求合作伙伴(含其必要服务商)对上述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四、借款人明确知晓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第三方电子签名(数字证书)进行本合同的线上签署,对于本合同上使用的电子签予以认可,其一旦开始申请或使用电子签名服务,即表明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提供该电子签服务的第三方关于电子签服务的所有条款。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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