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高 職 繁 星 助 學 金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學生家長 子弟 (以下簡稱乙方) 茲鼓勵優秀之學生就讀,
凡是符合「遠東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第三條之新生,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如下:
ㄧ、甲方提供乙方(高職繁星管道進入本校四技日間者)大一至大四可享有國立收費,其額度為本校本學年度奉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與雲林科技大學本學年度收費標準之差額。本助學金限用於抵繳學雜費用,並以抵繳至學雜費用零元為限。
二、xxx在本校就讀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均需連帶退回所領取之高職繁星助學金全額給甲方,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甲方不發給任何離校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三、受領高職繁星助學金者,需符合下列規定,方可於次一學期續領該助學金: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 80 分、事假 14 節以內且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遠
東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詳見本協議書之背面。
四、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後,正本存於甲方,影印本存於乙方,以為憑據。五、若學生未於開學後四週內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
立協議書人 甲方:遠東科技大學 校長:x x x
地 址:xxxxxxxxx 00 xx x:(00)0000000
乙方:學生家長:
學 生: 法定代理人: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遠東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遠東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x辦法適用對象為 106 學年度進入本校就讀,且完成註冊程序之學生(不含轉學生)。
第三條 x辦法所提供學生之助學金種類、領取資格、助學金內容、續領條件與退還條件等說明如下:
106 年 04 月 20 日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106 年 05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助學金種類 | 助學金領取資格與助學金內容 | 續領條件 | x、退(轉)學時,是否應退 還助學金 |
高職繁星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高職繁星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大一至大四可享有國立收費(學雜費比照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 有 (備註 1) | 是 (備註 2) |
申請入學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申請入學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學測成績達65 級分以上者,每位發放助學金60 萬元。 (2)學測成績55 級分~64 級分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6 萬元。 (3)學測成績45 級分~54 級分者,每位發放助學金8 萬元。 (4)學測成績40 級分~44 級分者,每位發放助學金6 萬元。 (5)學測成績35 級分~39 級分者,每位發放助學金4 萬元。 (6)其他就讀本校者,每位發放助學金2 萬元。 | 無 | 是 (備註 2) |
技優甄審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技優甄審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2)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2 萬5 千元。 (3)提供四學年免費住宿(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雅房)。 | 無 | 是 (備註 2) |
甄選入學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甄選入學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 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2) 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2 萬5 千元。 | 無 | 是 (備註 2) |
聯合登記分發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聯合登記分發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統測成績達該類群別前5%者,每位發放助學金60 萬元。 (2)統測成績達該類群別前10%者,每位發放助學金20 萬元。 (3)統測成績達該類群別前20%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0 萬元。 (4)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額外發放助學金3 萬元。 (5)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額外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 無 | 是 (備註 2) |
單獨招生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單獨招生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2)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 無 | 是 (備註 2) |
雙軌旗艦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錄取本校機械系雙軌旗艦專班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 無 | 是 (備註 2) |
產學攜手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產學攜手專班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 無 | 是 (備註 2) |
運動績優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高中登錄於正選選手名單,並曾參與全國級以上競賽並獲得優異成績,經教練會議審核認可,具備發展潛力之優秀運動員者。 2. 助學金內容: 經教練會議審核認可後,可擇一享有以下三種級距之助學金。 (1) 四學年住宿半價優惠(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 大一至大四可享有國立收費(最多八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2) 四學年住宿半價優惠(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 大一至大四每學期助學金1 萬元(最多八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3) 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 有 (備註 3) | 是 (備註 2) |
研究所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錄取本校碩士班(含在職專班)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同時符合第(1)、(2)、(3)項者,僅可擇一申請。 (1) 凡本校畢業校友放棄國立學校碩士班入學資格而就讀本校者,每學期僅收取雜費,學費由本校助學金支應(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2) 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學期發放2 萬5 千元助學金(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3) 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學期發放1 萬5 千元助學金(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 有 (備註 1) | 是 (備註 2) |
原住民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戶籍謄本上註記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四技日間部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在前述入學獎勵外,每學期發放助學金1 萬元,並提供四學年免費住宿(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雅房)。 | 有 (備註 1) | 是 (備註 2) |
離島生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本人設籍於離島滿 9 年(即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xxxxxx、xxxxxxxxxx)xxx。 2. 助學金內容: (1) 在前述入學獎勵外,每學期提供一張來回機票(經濟艙)金額之助學金。 (2) 四學年免費住宿(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雅房)。 | 無 | 無 |
宜花東生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本人設籍於宜蘭、花蓮或台東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 在前述入學獎勵外,每學期提供一張戶籍地往返台南之來回火車票(自強號)金額之助學金。 (2) 四學年免費住宿(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雅房)。 | 無 | 無 |
管樂專班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管樂專班(人數須達30 人),且音樂成績符合本校管樂專班門檻者。 2. 管樂專班助學金原則上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發放。 3. 助學金內容:大一至大四可依入學前參與管樂社團與獲獎情形,在前述入學管道外,每學年可擇一享有以下三種級距之助學金(最多四學年)。 (1)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區域)含團體賽及個人賽得獎者,助學金1 萬5 千元。 (2)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初賽-各縣市)含團體賽及個人賽得獎者,助學金1 萬元。 (3) 高中職參加管樂社一學年以上者,助學金5 千元。 | 有 (備註 4) | 是 (備註 2) |
菁英獎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申請入學、繁星推薦或技優甄審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符合本校四技菁英入學標準(如附表一)之學生。 2. 獎學金內容:在前述入學獎勵外,得享有附表一所列之菁英獎學金。 | 無 | 是 (備註 2) |
進修學制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錄取本校進修學制(含進修部、進修學院和進修專校)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 就讀進修部四技機械工程系或電機工程系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2) 就讀進修部四技數位媒體設計系、餐飲管理系或旅遊事業管理系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3) 就讀進修學制二專或二技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元。 | 無 | 是 (備註 2) |
備註1: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 80 分、事假 14 節以內且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
備註2:就讀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退回依本辦法所核給之全額助學金。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備註3: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 80 分、事假 14 節以內、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獲本校教練推薦並持續參加本校運動代表隊組訓。
備註4: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 80 分、事假 14 節以內、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獲本校管樂教練推薦並持續參加本校管樂隊組訓。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條件,並認可本辦法之規範,均須簽署協議書。自願放棄者應簽署放棄聲明書,一經簽署,不得要求領取。若學生未於開學後四週內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
第五條 x辦法所提供之助學金,於每學期期中考後發放。
第六條 x辦法經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