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長庚大學專任教師兼職申請作業說明
1070710
一、兼職定義:教師從事本職以外的固定、經常性、持續性工作,於兼職單位擔任職務或與其有契約關係者,無論是否為晚間或週末時間執行,皆屬兼職行為。
二、教師兼職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依教育部104年函釋,例外得免報准情形如下:
(一) 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二) 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三) 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例如擔任典試法所規定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或擔任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規定之著作審查人 等)。
(四) 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含金錢給付、財物給付)。 (例如擔任學術刊物編輯或審查人、非營利團體之課輔教師等)
(五) 應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者。(例如擔任競技比賽之裁判或評審)。
三、教師及所兼職務必須完全符合以下規範方得申請兼職: (一) 教師服務滿二年。
(二) 教師滿足教師適任性評量中之授課時數要求。 (三) 教師最近一次適任性評量為通過者。
(四) 教師所兼任職務必須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 (五) 教師每週兼職時數(含兼課)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六) 教師兼職數目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七) 所兼職務未有以下情形者:
1. 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2. 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3. 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4. 有營私舞弊之虞。
5. 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6. 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7. 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8. 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四、兼任職務列舉說明如下,實際兼職核准仍應依申請個案,對於教師教學研究以及校務發展影響核定。
教師若在與本校訂有產學合作關係之機關(構)或團體、或至新創生技公司兼職六個月(含)以上者,須由學校與兼職單位訂定合作契約(範本如附件 一)、收取學術回饋(回饋金申請表如附件二),兼職學術回饋金收取至少為 兼職費之百分之廿為原則。
機構類別 | 得兼任職務 | 不得兼任職務 |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1.政府機關(構)、學校任務編組或諮詢性職務、會議之專家代表。 2.私立學校職務,例如董事 或顧問。 | 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
行政法人(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 練中心等)。 | 如;董事或顧問。 |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 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構)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 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 織。 | 如: 1.醫院、醫療社團法人醫院之諮詢性職務。 2.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董、監事。 3.學會、協會之理、監事。 4.國際性學會、國際性醫護組織之理、監事。 | |
境外地區當地主管機關 (構)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 如;董事或顧問。 | |
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 1.左列營利事業機構或團 體之外部、獨立董事或監查人;薪酬委員會委 | 1.不得在校外兼任行 政、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專 |
2.政府或本校持有其股份者。 | 員;顧問等。 2.依公司法規定,指派擔任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董事、監察人。 | 業技師等與專任課程有關事業或業務。 2.非代表官股或學校股份且未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 等。 |
新創生技公司 | 如;董事或顧問。 |
立合約人:
產學合作兼職合約書
兼職機構全銜 (以下簡稱甲方)長庚大學(以下簡稱乙方)
計畫主持人: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為辦理產學合作人員兼職計畫事宜,訂定本合約,經三方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內容
一、甲乙丙三方茲依長庚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辦法」,同意以下事項:甲方為推動公司治理經營之需,聘請丙方擔任 ;丙方於甲方兼職期間,與乙方之相關權利義務依照教育部及乙方相關規定辦理。
二、丙方執行甲方兼職職務係個人行為,其權利義務由甲丙方另行約定,與乙方無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連帶負責,除取得乙方書面授權外,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乙方代理人。
三、丙方擔任兼職職務,不得影響在乙方專職工作應負擔之教學或其他內容,如有違反,乙方有權通知甲、丙方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二條:合作期間
x合約經三方簽署後,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有效。
第三條:合作費用
一、本計畫之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 元整,其細目如下之說明。
二、甲方同意於本約有效期間支付丙方兼職費或薪資合計
元及支付乙方學術回饋金合計 元。
三、丙方於合作期間終止乙方教職、 終止擔任甲方職務或其他任何原因致本合約終止者,乙方均不退還甲方學術回饋金。
第四條:付款辦法
一、 甲方應於合約生效後 日內支付乙方學術回饋金 元。二、 □甲方支付丙方兼職費時,應通知乙方。/□甲方同意於
聘任期間,支付丙方之薪酬為每月 元(含稅);
曱方於支付同時負有通知乙方之義務。(擇一□打勾)三、 乙方應於收到學術回饋金時,將其收納款項之收據交付
甲方。
四、 支付乙方各期學術回饋金,依法應扣繳稅捐者,該稅捐得由乙方逕行自各期學術回饋金中扣繳。
第五條:合約內容之變更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議修正、增訂補充條款或換文處理。
第六條:計畫終止
任一方有違反或未履行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之情事時,其他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 30 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其他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合約。
第七條:保密責任
丙方於甲方工作應與甲方簽訂書面保密協議,概與乙方無涉。第八條:智慧財產權
一、 甲乙丙三方間之權利義務,以本合約明文規定者為限,甲乙丙三方間不因本合約之簽訂,而發生或存在任何研究合作或技術授權之關係。
二、 甲乙丙三方於簽訂本合約前既有之智慧財產權,仍各歸其原所有者。除三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因本合約而取得乙方或丙方既有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或授權。甲方如擬利用前述智慧財產權,應另與乙方或丙方簽訂技術移轉或授權契約。
三、 丙方於甲方兼職期間為甲方完成之智慧財產權,除三方另有約定外,應歸丙方所有,但甲方於合作期間得利用該智慧財產權。
第九條:履約爭議
一、三方因履約所生之爭議,悉依本合約、乙方兼職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本諸誠信解決之。
二、因本合約涉訴訟時,三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完整合意
一、本合約及其附件構成三方對本計畫完整之合意,本合約及其附件非經三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不具效力。
二、本合約生效前經三方協議未記載於本合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三方均無拘束力。
三、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四、三方合作以誠實互信為原則,其他有關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得就實際狀況磋商後,悉依中華民國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另訂之。
五、本合約部份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合約份數
x合約計正本三份,甲、乙及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簽章)職 稱:
地 址:統一編號:
乙方:長庚大學
代表人:xxx (簽章)職 稱:校 長
地 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9 號統一編號:02612701
丙 方: | (簽章) | |
身份證號: | ||
系 所: | ||
職 稱: | ||
地 址: 中 華 | 民 | 國 |
年 月 日
附件二
長庚大學教師兼職回饋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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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說明 | 主 持 人 | ΟΟΟ | 單 位 | ΟΟ 系 | 職 級 | ΟΟΟΟ | |
計 畫 名 稱 | 產學合作人員兼職計畫 | ||||||
兼 職 單 位 | ΟΟΟ 公司 | 計 畫 編 號 | |||||
1.檢附資料:□產學合作兼職合約書。 □其他資料: 2.兼職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補充說明: | |||||||
計畫經費 | 項 目 | 摘 要 說 明 | 金 額 | ||||
學術回饋金 | (直接入校務基金不做院系分配) | XXXXX | |||||
合 計 | 新台幣 XXXXX 元整 | ||||||
撥 款 方 式 | □分 期撥款 □其他: | ||||||
呈 核 | 院 長 | 系(所、科) 主 管 | 申 請 人 | ||||
審查 | 技合長: 建教中心主任: 經辦: | ||||||
核 決 | 🞲 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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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簽約用印等手續後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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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兼職學術回饋金收取至少為兼職費之百分之廿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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