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Group Personal Surgery Fee Indemnity,简称为GPSFI。
注意:
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
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手术费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2009年第二版)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x保险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它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个人投保单(如有)(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团体成员资料表、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美亚手术费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Group Personal Surgery Fee Indemnity,简称为GPSFI。
第二条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依法具有签订合同资格的其它机构。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投保单上所载为准。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如果上述年龄不真实对本合同的保险费造成了影响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并不导致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应根据真实的年龄进行合理的保险费调整。
(2) 如果上述年龄不真实对本合同的保险费造成了影响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导致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合同的转让和抵押
x合同不可转让抵押。
第六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x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x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第三章 被保资格
第十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投保时或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成员,可由投保人为其向本公司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获得被保资格。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将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 若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保险单上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则自该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2) 若本公司依本合同规定向某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其相应的最高限额,则自向其累计给付金额达最高限额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不再是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成员,则其被保资格将于身故当日或者不再是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成员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
x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五章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
x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xx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罹患疾病须住院并接受医生施行《手术费定额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手术,本公司按照《手术费定额给付比例表》内所列该被保险人所接受手术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应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部位所施行的,且在《手术费定额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各项手术的手术费定额给付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高给付次数仅限为一次。
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各项手术给付的手术费定额给付保险金累计赔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载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章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接受手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及先天性疾病。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自其于本合同项下获保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3)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xx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8)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19)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0)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2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2)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
(23)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
(24)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5)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6)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27) 脊椎间盘突出症。
(28)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除非被保险人自其于本合同项下获保起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
x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月度或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七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合同将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通知时的当前保险月度最后一天之二十四时终止。若投保人已缴纳下一个保险月度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上或不足一个月,本合同将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通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对于效力终止时投保人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本公司将按照下表计算应退还金额,对于投保人已预交的下一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效力终止日至已缴当期保险费到期日的月数 | 不同保险期间的退费比例 | |||
保险期间不超过一个月 | 保险期间大于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 保险期间大于三个月但不超过六个月 | 保险期间大于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 | |
足十个月 | - | - | - | 60% |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 | - | - | 50% |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 | - | - | 40% |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 | - | - | 30% |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 | - | - | - | 25% |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 | - | 50% | 0 |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 | - | 40% | 0 |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 | - | 25% | 0 |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 | 30% | 0 | 0 |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 | 0 | 0 | 0 |
少于一个月 | 0 | 0 | 0 | 0 |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公司将提前十五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也将按日计算退回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x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交;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年度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
(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须住院并接受医生施行《手术费定额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手术后,由索赔申请人通知本公司。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于出院时应取得该医院的以下文件原件(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
1.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 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
3.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4. 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为投保团体成员的相关证明;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该被保险人应于出院后将前述证明和资料,连同保险凭证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30天内递交本公司。被保险人有责任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向本公司提交以上各项入住医院证明材料。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先行赔付义务
x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资料的提供
(1) 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职务、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计划类型、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保险计划类型的变更和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 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拟参保成员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该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投保人申报的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该个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对包括适用的保险费率在内的相关事项作出相应的调整。
(3) 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 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为与本保险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六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x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团体:指投保人的全体成员的集合或满足本合同保险单上或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成员资格的部分成员的集合。
二、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三、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 本合同所称的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五、 本合同所称的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六、 本合同所称的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
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xx漂流、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
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七、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 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恐怖分子行为: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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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定额给付比例表》
胸心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胸心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主动脉瓣替换术 | 100% | 胸主动脉瘤切除与人造血管移植术 | 100% |
肺动脉栓塞栓子摘除术 | 50% | 心房间隔成型术 | 50% |
冠状动脉搭桥术(一条) | 75% | 心脏外伤修补术 | 30% |
二尖瓣狭窄直观分离术 | 50% | 肺叶切除 | 30% |
心脏肿瘤切除术 | 100% | 支气管瘘修补术 | 30% |
心脏瓣膜狭窄球囊成型术 (两个瓣膜或以上) | 75% | 心脏移植术 | 100% |
肺癌根治术 | 100% |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矫正术 | 100% |
剖胸探查 | 30% | 肺移植术 | 100% |
神经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神经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三脑室膜瘤切除 | 100% | 脑肿瘤切除 | 50% |
中颅窝膜瘤切除 | 100% | 癫痫病灶切除 | 50% |
后颅窝肿瘤切除 | 75% | 头皮癌广泛性切除+皮瓣转移+植皮 | 75% |
听神经瘤切除 | 100% | 显微手术:肿瘤切除术 | 75% |
凹陷性颅骨骨折复位 | 30% | 颅骨病灶清除 | 20% |
大脑中动脉瘤切除(夹闭) | 75% | 开颅+血肿清除术 | 50% |
脊髓内肿瘤切除 | 75% | 脑室钻孔+脑室引流 | 30% |
脑脊膜膨出修补 | 50% | 脊髓脓肿切除 | 30% |
开放性脑损伤清创术 | 50% | 颅骨肿瘤切除 | 20% |
导管检查术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导管检查术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经皮冠状动脉成型术 | 100% | 主肺动脉侧支堵闭术 | 100% |
其他血管导管检查术 | 50% | 心内膜活检钳取术 | 50% |
经股动脉插管椎动脉造影术 | 30% | 肾动脉支架成型术 (单侧) | 75% |
冠脉支架植入术 | 100% | 主动脉成型术 | 100% |
全脑血管融合灌注术 | 50% |
血管外科手术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血管外科手术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股-髂动脉旁路术 | 30% | 动脉瘤(锁骨下/股动脉)切除术 >4cm | 50% |
腋股动脉旁路术 | 50% | 股-胫/腓动脉原位大隐静脉旁路移植术 | 30% |
下肢深静脉血栓摘除术 | 30% | 后天性动-静脉瘘切除术 | 30% |
泌尿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泌尿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全膀胱切除 | 50% | 肾移植(单侧) | 75% |
膀胱部分切除输尿管移植 | 30% | 输尿管整形(单侧) | 30% |
膀胱切开取石 | 30% | 肾癌根治术(单侧) | 50% |
外伤性膀胱修补术 | 30% | 全肾切除(单侧) | 30% |
复杂性肾结石切开取石 | 50% | 经尿道前列腺切除术 (TURP) | 50% |
肾盂整形(单侧) | 30% | 尿道成形+膀胱造瘘术 | 50% |
输尿管镜下取石(单侧) | 20% | 腹股沟淋巴清扫 | 30% |
前列腺激光切除术 | 30% | 阴囊阴茎全切除术 | 30% |
肾盂镜下取石(单侧) | 30% | 睾丸癌根治术 | 50% |
精索囊肿摘除术(单侧) | 20% | 睾丸附睾切除(单侧) | 15% |
普通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普通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全胃切除或胃大部分切除术 | 50% | 肝外伤缝合术 | 30% |
胃癌根治:经腹 | 75% | 肝三叶切除(分左,右) | 75% |
胃幽门成型 | 30% | 肝叶,肝段切除+肝胆管空肠吻合 | 50% |
胆囊切除(单纯) | 30% | 肝门部胆管癌“U”型管引流术 | 30% |
胆囊癌根治术 | 50% | 肝移植术 | 100% |
胰十二指肠切除或胰头癌根治术 | 75% | 脾移植 | 50% |
胰岛细胞瘤切除术 | 30% | 全脾切除 | 30% |
胆管十二指肠吻合 | 30% | 阑尾切除 | 30% |
直肠癌肛门重建 | 75% | 胃或肠造瘘关闭 | 30% |
复杂肠粘连松解 | 30% | 结肠息肉切除(经腹) | 30% |
肠部分切除 | 30% | 剖腹探查(包括活检,胃肠修补,造瘘) | 50% |
腹股沟斜疝修补 | 20% | 腹膜后肿瘤切除 | 50% |
乳癌根治术 | 50% | 腹会阴肛门成形术 | 30% |
甲状腺癌+颈淋巴结清扫术 | 50% | 环痔切除 | 10% |
妇产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妇产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子宫癌根治术 | 100% | 子宫穿孔修补 | 30% |
腹膜全子宫切除+盆腔粘连松解术 | 50% | 残角子宫切除 | 30% |
卵巢锲形切除 | 30% | 附件切除或卵巢囊肿摘除(单侧) | 30% |
外阴广泛切除 | 30% | 卵巢癌根治术(包括广泛全子宫,附件大网膜,淋巴清除,插管) | 100% |
复杂膀胱阴道瘘修补(阴式) | 30% | 阴式尿,粪瘘联合修补 | 50% |
外阴癌根治术(包括阴部广泛切除,双侧淋巴清除) | 75% |
骨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骨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侧弯脊椎Dayer’s器械矫形内固定植骨融合术) | 50% | 四肢长骨加压钢板或髓内钉取出术(解剖神经) | 30% |
侧弯脊椎后路植骨融合术 | 30% | 骨髓移植手术 | 50% |
钢板螺钉内固定 | 20% | 脊椎侧弯畸形肋骨矫形切骨头术 | 30% |
后路颈椎椎板单边开窗 减压术(两个或两个以上锥体) | 50% | 腰椎滑脱后路椎板减压横突融合脊髓探查 | 50% |
前路颈椎间盘切除融合 (两个椎间或以上) | 75% | 胸腰椎前/后路肿瘤切除重建(一个椎节或以上) | 100% |
骶椎肿瘤前/后路切除术 (一个锥节) | 100% | 膝关节镜检+镜下半月板切除术 | 50% |
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多处骨折) | 70% | 人工椎体置换术 | 50% |
股骨部分切除+韧带修补术 | 30% | 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30% |
半月板切除术 | 30% | 膝关节矫正截骨术 | 50% |
髌骨部分切除+韧带修补术 | 50% | 人工半骨盆置换术 | 100% |
大腿截肢术 | 50% | 股骨颈骨折套筒钢板螺钉固定 | 50% |
髋关节融合术 | 30% | 拇指外翻矫形术 | 20% |
断掌再植术(两只) | 80% | 断掌再植术(一只) | 40% |
耳鼻喉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骨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气管\支气管异物取出 | 10% | 电子耳蜗植入术 | 15% |
外耳道闭锁成形术 | 20% | 三叉神经减压术 | 30% |
鼻中隔脓肿,血肿切开引流术 | 10% | 下鼻甲部分切除(单侧) | 30% |
中耳癌根治术 | 75% | 激光鼻泪管复通术 | 20% |
鼻腔血管瘤切除 | 20% | 鼻腔癌根治术 | 75% |
额窦骨癌扩大根治术 | 50% | 全喉切除术+喉重建术 | 75% |
上额窦癌扩大根治术 | 75% | 口腔内肿瘤切除 | 100% |
前颅窝开颅术(单侧) | 50% |
眼科(单眼)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眼科(单眼)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抗青光眼手术(包括滤过术小梁切除等) | 20% | 泪道再造插管 | 10% |
xx虹膜切除术 | 20% | 睫状体分离术 | 20% |
白内障摘出术加人工晶体植入术 | 15% | 泪囊结膜吻合术 | 30% |
虹膜肿瘤切除术或瞳孔成型术 | 30% | 睫状体肿瘤摘除 | 50% |
匡缘切开肿瘤摘除:深部或后部 | 30% | 眶内容物挖除+植皮 | 30% |
眼球摘除(包括眶内容物挖除)义眼座植入术 | 20% | 前房重建术(四联手术中包括玻璃体切割术) | 50% |
全脸重建术(激光辅助) | 50% | 全结膜囊移植术 | 50% |
双行睫毛剔除加局部冷 | 30% | 广泛睑球粘连分离加 | 50% |
冻 | 异体移植 | ||
眼内视网膜激光凝固术 | 30% | 玻璃体切割术+视网膜复位术 | 75% |
前房异物取出术 | 30% | 眼内异物磁吸出术 (不包括前房异物) | 30% |
穿透性角膜移植术 | 30% | 角膜上皮移植 | 50% |
额面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额面外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上额骨一侧切除+植皮 | 50% | 牙龈癌联合根治术 | 50% |
上额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 | 20% | 颊癌切除 | 75% |
舌良性肿瘤切除 | 30% | 唇癌切除 | 50% |
舌癌口底联合根治 | 50% | 颜面皮肤癌切除 | 75% |
颔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 (单侧) | 50% | 颊癌黏膜联合根治术 | 100% |
口咽前庭瘘修补术 | 20% | 口腔癌根治术 | 100% |
牙龈瘤切除三牙位(部分骨切除) | 20% | 颔颈部淋巴瘤切除 | 30% |
单侧唇裂整复术 | 10% |
烧伤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烧伤科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一侧上/下肢切削痂植皮 (不含手部) | 30% | 手部切痂植大张皮 (单侧) | 30% |
腹部切痂植皮 | 30% | 烧伤创面自异体微粒皮覆盖术:一侧上肢 | 30% |
背部切痂植皮 | 30% | 烧伤头皮缺损头皮扩张术 | 20% |
全面部切痂植皮 | 50% | 烧伤削痂覆盖导体皮:一侧上肢 | 20% |
颈部切削痂植皮 | 30% |
重建,修复手术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重建,修复手术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疤痕切除+植皮术: >10cm*10cm | 50% | (神经纤维瘤)血管瘤切除术+修复术 >4cm | 30% |
乳房再造术:肌皮瓣转移法(单侧) | 30% | 褥疮修复术 | 15% |
肛门功能重建术 | 30% | 胸,腹壁缺损修复术 | 30% |
四肢血管损伤探查吻合术(一条) | 20% | 一侧拇指功能重建术 | 30% |
纤维镜检查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纤维镜检查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纤维超声内镜+钳除息肉,取活检或肺泡灌洗 | 30% | 内镜下胆总管,胰管取石术 | 20% |
纤维xxx取石术 | 20% | 腹腔镜下手术 | 50% |
脑室镜下手术 | 50% | 胃造瘘术 | 30% |
肠镜下结肠造瘘术 | 30% |
介入手术治疗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介入手术治疗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气管内球囊扩张术 | 20% | CT引导下经皮脏药物注射治疗 | 30% |
气管内激光消融术 | 100% | 胆道梗阻性黄疸内支架治疗及内行引流术 | 50% |
CT引导下穿刺活检术 | 10% | 经脾肝穿胆道引流术 | 20% |
肾静脉肾素测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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