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执行(¨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一口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附件2
合同编号:
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版)
甲方(购电方,电力用户):
乙方(售电方,售电公司):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13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预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参与浙江省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甲方、购电方)和售电公司(乙方、售电方)签订的电力零售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同意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零售市场交易。
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违约、合同解除、价格回顾、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或补充。
五、2023年零售交易时段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24时。
目 录
附件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附件2:零售套餐及偏差考核参数表
附件3:零售交易合同确认书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执行(¨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一口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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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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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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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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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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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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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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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的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并接受电力用户委托开展购电业务。
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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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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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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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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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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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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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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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乙双方经由电力交易机构,并通过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以及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零售交易: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
1.1.2 售电公司: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其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1.1.3 输配电价方式: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的方式。
1.1.4 计量点:指经合同双方及电网企业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市场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5 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
1.1.6 一口价用户:执行电度电价的用户。
1.1.7 辅助服务费:指因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1.1.8 交易平台: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和运维的浙江电力交易平台。
1.1.9 电力交易机构: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1.10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11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口径,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第2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必要的注册手续,增量配网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同一交易周期内且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根据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 事先向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必要的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合理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规定在交易平台确认。
3.2.3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在交易平台绑定后,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交易平台、电网企业营销系统查询前3年用电曲线,以及D-3日分时用电数据、用户信息等(可以获取的最小颗粒度)。
3.2.4 按本合同约定、《供用电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的权利
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甲方用电量数据。
3.3.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3.4 乙方的义务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零售交易服务,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并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确认甲方提交的交易月份用电量。
3.4.2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市场交易相关费用。
3.4.4 协助甲方申请办理零售交易有关手续。
3.4.5 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
3.4.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7 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4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 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 2023年 月 日至 2023年 月 日(合同交易周期不超过1年)。
4.2 交易电量: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 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件1),峰谷分时电价用户按照尖峰、高峰、低谷时段(以下简称“分时”)分别统计约定,一口价用户按照全时段总电量统计约定。
4.3 甲方用户用电价格
根据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有关规定,甲方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市场交易价格、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含抽发损耗]、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居民农业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损益、代理特殊用户增收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4.4 零售市场交易价格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交易套餐为:¨固定价格套餐,¨比例分成套餐,¨市场价格联动套餐,交易套餐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后生效,按照套餐相应条款规定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另行约定。
零售套餐具体内容详见《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套餐及相关参数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2)。零售用户及零售套餐信息核对不通过的,按照《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4.5 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月度合约电量(如有)进行偏差统计,按照双方在本合同确认的偏差考核费率计算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考核参数在零售套餐中约定,详见附件2。
4.6 辅助服务费用按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执行。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含抽发损耗)、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居民农业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损益、代理特殊用户增收费用等按照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市场规则开展交易、结算。上述费用由电网企业按规定结算。
4.7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浙江省调整输配电价等相关政策电价的,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5章 电能计量
5.1 零售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5.2 零售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5.3 零售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6章 结算和支付
6.1 在结算周期内,由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传递的合同及绑定关系、零售套餐、绿电量价等信息及抄表电量,计算甲方零售交易电费,经乙方确认后,叠加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后,形成甲方结算总电费,电网企业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市场用户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根据甲方用电量计算到户,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分摊。功率因数、容(需)量电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浙江省的政策执行。
6.2 甲方原有向电网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 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减,乙方收益由电网企业按《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等规定结算支付。
6.4 价格回顾。根据《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协商一致,启动价格回顾机制后,乙方经由价格回顾机制产生的回顾调整费用,全额分摊或分享至签约用户,根据价格回顾期内甲方交易电量占比计算甲方相应费用并结算。具体实施参照后续明确的价格回顾政策执行。
乙方价差电费及利润水平较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规定对零售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第7章 合同变更
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甲乙双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合同条款协商变更。
第8章 合同违约
8.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 合同终止后,甲方的权利义务及电价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和浙江省关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9章 合同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补充约定: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0.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依法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____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章 合同签订、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12.2 为简化签约,本合同示范文本在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平台上公示。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通过《零售交易合同确认书》(详见附件3)方式约定相关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零售交易合同确认书》方式签约的,视同甲乙双方接受并遵守本合同所有约定。
第13章 其他
13.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3.2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3.3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3.4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3.5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报备的合约关系、成交量等非涉密信息。
13.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时间 |
分时电价用户(万千瓦时) |
一口价用户 (万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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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 |
高峰 |
低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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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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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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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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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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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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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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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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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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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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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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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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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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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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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用户 |
尖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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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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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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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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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封顶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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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月度交易均价封顶的电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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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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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偏差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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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偏差考核比例 |
考核费率(元/千瓦时) |
二段偏差考核比例 |
考核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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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偏差 |
尖峰 |
□%-□% |
|
□%-□% |
|
高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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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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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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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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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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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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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偏差 |
尖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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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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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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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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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口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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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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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基准价(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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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用户 |
尖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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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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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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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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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
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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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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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封顶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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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价格(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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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 |
尖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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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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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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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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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偏差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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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偏差 |
考核费率 |
二段偏差 |
考核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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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偏差 |
尖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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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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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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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口价 |
□%-□% |
|
□%-□% |
|
|
负偏差 |
尖峰 |
□%-□% |
|
□%-□% |
|
高峰 |
□%-□% |
|
□%-□% |
|
|
低谷 |
□%-□% |
|
□%-□% |
|
|
一口价 |
□%-□% |
|
□%-□% |
|
附件2-3:零售套餐及偏差考核参数表-市场价格联动套餐
在月度交易均价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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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偏差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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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偏差 |
考核费率 |
二段偏差 |
考核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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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偏差 |
尖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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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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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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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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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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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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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偏差 |
尖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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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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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 |
□%-□% |
|
□%-□% |
|
||
一口价 |
□%-□% |
|
□%-□% |
|
附件3
编号:
零售交易合同确认书
甲方(购电方,电力用户):
乙方(售电方,售电公司):
甲乙双方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开声明:双方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了《《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2022〕301号)《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2〕302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公示在国家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公室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上的《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自愿选择以《零售交易合同确认书》方式签订2023年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甲乙双方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零售交易合同的条款内容均以示范文本为准,接受示范文本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就相关内容确认如下。
基本信息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执行(¨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一口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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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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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
传 真: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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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
电子邮件: |
|
电 话: |
|
手 机: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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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
通讯地址: |
|
一、交易电量、电价
合同交易周期为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止。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 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件1);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交易套餐为:¨固定价格套餐,¨比例分成套餐,¨市场价格联动套餐。交易套餐及偏差考核参数(如有)见附件2。
二、价格回顾
根据《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协商一致,启动价格回顾机制后,乙方经由价格回顾机制产生的回顾调整费用,全额分摊或分享至签约用户,根据价格回顾期内甲方交易电量占比计算甲方相应费用并结算。具体实施参照后续明确的价格回顾政策执行。
乙方价差电费及利润水平较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规定对零售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三、合同违约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
四、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补充约定如下: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或依法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____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签订、生效和期限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本确认书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时间 |
分时电价用户(万千瓦时) |
一口价用户 (万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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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 |
高峰 |
低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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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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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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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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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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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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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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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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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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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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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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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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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_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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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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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用户 |
尖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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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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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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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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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封顶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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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月度交易均价封顶的电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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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否)偏差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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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偏差考核比例 |
考核费率(元/千瓦时) |
二段偏差考核比例 |
考核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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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偏差 |
尖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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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峰 |
□%-□% |
|
□%-□% |
|
|
低谷 |
□%-□% |
|
□%-□% |
|
|
一口价 |
□%-□% |
|
□%-□% |
|
|
负偏差 |
尖峰 |
□%-□% |
|
□%-□% |
|
高峰 |
□%-□% |
|
□%-□% |
|
|
低谷 |
□%-□% |
|
□%-□% |
|
|
一口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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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基准价(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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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电价 |
尖峰 |
|
|||
高峰 |
|
||||
低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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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用户 |
|
||||
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
零售用户分成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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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是/□否)设置封顶价格 |
|||||
|
封顶价格(元/千瓦时) |
||||
分时电价 |
尖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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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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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谷 |
|
||||
一口价用户 |
|
||||
(□是/□否)偏差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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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偏差 |
考核费率 |
二段偏差 |
考核费率 |
|
正偏差 |
尖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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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
□%-□% |
|
□%-□% |
|
|
低谷 |
□%-□% |
|
□%-□% |
|
|
一口价 |
□%-□% |
|
□%-□% |
|
|
负偏差 |
尖峰 |
□%-□% |
|
□%-□% |
|
高峰 |
□%-□% |
|
□%-□% |
|
|
低谷 |
□%-□% |
|
□%-□% |
|
|
一口价 |
□%-□% |
|
□%-□% |
|
在月度交易均价基础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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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偏差考核 |
||||||
|
一段偏差 |
考核费率 |
二段偏差 |
考核费率 |
||
正偏差 |
尖峰 |
□%-□% |
|
□%-□% |
|
|
高峰 |
□%-□% |
|
□%-□% |
|
||
低谷 |
□%-□% |
|
□%-□% |
|
||
一口价 |
□%-□% |
|
□%-□% |
|
||
负偏差 |
尖峰 |
□%-□% |
|
□%-□% |
|
|
高峰 |
□%-□% |
|
□%-□% |
|
||
低谷 |
□%-□% |
|
□%-□% |
|
||
一口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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