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用于规范本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50%应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董 事,并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162(m)条中规定的“外部董事” 的要求。委员会的首届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委员会的委员随后应每年 由董事会根据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提名进行任命。董事会应指定 一名委员为委员会主席。不论有无原因,董事会均可将委员会委员调 出委员会。本委员会正式采取的行动均是合法有效的,即使事后确认 采取行动时的委员会委员在当时不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