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富邦定期人壽保保單條款
第一部分 – 雙方的協議
1.1 本文件為保單的保單條款,乃保單持有人(「您」、「您的」)與富邦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我們」、
「我們的」)之間的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當保單生效時,我們將根據本保單條款為您提供保障。
1.2 您與我們的整份合約包括:
(i) 本保單條款;
(ii) 人壽保障計劃申請書;
(iii) 承保表;
(iv) 您及受保人向我們所作出的任何書面xx和聲明(如:補充資料表格);及
(v) 任何由我們發出之更改及授權簽署的續後/附加條款,表明會構成本保單之部分(如:附加保障計劃、批註書或更改)。
1.3 我們可給予書面通知(如:批註書)隨時更改本保單條款。本保單需經我們書面同意方可作出更改。除我們正式授權或另有註明外,我們不會放棄保單下任何權利或豁免本保單下任何規定。
第二部分 –本保單的保障
2.1 身故保障
2.1.1 如果受保人在保障生效期身故,而索償程序已完成,我們將向受益人支付受保人身故日時的身故賠償。
身故賠償的金額是多少?
2.1.2 身故賠償相等於保險金額。
2.1.3 我們將會於本保單下到期而應付之身故賠償中扣除屬受保人身故之保單年度的任何未繳交的保費。
2.2 減低保險金額
2.2.1 在遵守我們當時有效的行政規則下,您可於保單生效期間向我們申請於下一個保單週年日減低保險金額。
2.2.2 當保險金額減低時,身故賠償及保費均會在緊接該保單週年日後的保單年度起相應減低。
2.3 繼任持有人選項
2.3.1 如果您於保障生效期內身故,繼任持有人可申請成為本保單的新保單持有人,但須遵守我們的當時有效的行政規則及獲我們核准。 在我們核准該申請前,我們概不負責支付任何款項或作出其他行動。
如何委任繼任持有人?
2.3.2 於受保人在生時,您可以向我們提交規定表格以委任 1 位繼任持有人。該委任在獲我們核准後方為有效。
2.3.3 繼任持有人的委任會於下述情況被自動撤銷:
(i) 您更改保單持有人;
(ii) 我們核准您新指定的繼任持有人;或
(iii) 繼任持有人於您身故前已身故。
第三部分 – 索償程序
3.1 當引發本保單任何索償事件發生時(如受保人身故),您或索償人應在事件發生之日後 30 日內,或在我們可運用絕對酌情權決定可信納的合理情況下,盡快向我們提出書面索償通知。
3.2 如要索償身故賠償,您或索賠人應向我們提交索償證明,包括:
(i) 規定表格;
(ii) 遺產承辦證;
(iii) 身故證明;
(iv) 醫院或醫生所發出的醫療報告;及
(v) 其他獲我們信納的證明(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該證明須載有有關索償的詳情及原因。
3.3 如要索償:
(i) 索償人須提供我們不時要求而與本保單索償有關的所需資料、文件、醫療證明並自行承擔其開支;
(ii) 如果我們要求的證明未能在列明的時間內提供,索償人須解釋其已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提交該證明,否則我們將不會負責支付任何賠償。在合理可能的前提下,如列明的時間不足以讓索償人提供該證明,則此索償不會作廢。
3.4 如果您或索償人未能以我們規定之表格提交索償證明,我們保留不就有關索償償付任何賠償的權利。
我們將如何支付索償?
3.5 我們將在收到索償通知及獲我們信納的證明後支付身故賠償金。我們有權要求索償人提交我們認為在相關情況下合理和適當的索償證明。
3.6 如果受保人身故,在法律允許下,我們可要求對受保人進行驗屍,費用由我們承擔。如果您或索償人拒絕應我們要求進行驗屍,我們保留不就有關索償償付任何賠償的權利。
3.7 您或您的遺產執行人/管理人、受益人或其信託人或其遺產執行人/管理人、索償人或任何有權收取本保單下身故賠償或其他款項的人所簽署的收據,或該款項被存入賬戶或兌為現金的證據,應證明我們已充分有效及完全地解除支付該款項的責任,並應是我們已妥為履行本保單下相關責任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
3.8 如果我們因任何原因拒絕承認索償責任,於該拒絕承認的 12 個月後,除非該索償正待法庭裁決,否則我們將不會就該項索償負上任何責任。
3.9 不論法庭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索償,如果我們基於本保單條款而指稱不須支付賠償,您、受保人或受益人
(視屬何情況而定)應承擔證明該賠償應付的舉證責任。
3.10 在提交索償證明後首 60 日內,不得針對任何索償向我們提出任何法律訴訟或程序。
第四部分 – 受益人
4.1 您可以指定受保人身故時將本保單的賠償支付給一名或多名受益人,以及在受保人在生及保單生效時更改任何可撤換受益人。
4.2 您應填妥並簽署我們規定表格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在提交予我們及獲我們核准後,該指定或更改方為有效。我們毋須對該受益人指定或更改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擔任何責任。您在受保人身故後不得指定任何受益人或更改支付予受益人賠償之比例。
4.3 除非本保單其他條款另有規定,
4.3.1 如果(i)受益人較受保人早逝,或(ii)受益人與受保人在同一時間身故、或(iii)受益人在受保人身故起計 10 日內身故,該身故受益人的權益將按您指定之比例歸屬於其他尚存的受益人。
4.3.2 如果沒有其他尚存的受益人,或您沒有指定任何受益人,任何於本保單下應付給受益人的賠償將支付予您或您的遺產(視屬何情況而定)。
4.3.3 如果多於 1 名受益人,任何應支付予受益人的賠償將按您指定之比例支付給受益人。如果您沒有訂明每名受益人的賠償支付比例,或相加後的總比例不等於 100%,我們可運用酌情權將賠償按相等的比例或我們認為最恰當之比例支付予所有受益人。
第五部分 – 保費
5.1 您必須於保單日期或之前繳交首期保費,否則本保單視為無效,而我們亦不會就本保單負上任何責任。
5.2 您必須於保障生效期內於保單日期及保單終止日前的每個保單週年日繳交年度保費。如果年度保費是經您和我們同意下以每月繳交,您必須按承保表或我們後加的批註書(如您提出申請更改繳費模式並獲我們核准該
申請)內所列明之繳費模式於每個保費到期日定期繳交保費。繳費模式可予以變更,惟必須事先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須遵守我們的當時有效的行政規則及獲我們核准。每期保費(首期保費除外)必須在寬限期內繳交。如果在寬限期內產生任何索償,我們有權從本保單應付的款項中扣除任何逾期未繳保費。我們可於任何一個保單週年日檢討及調整所有屬於本計劃下同一風險級別之受保人的保費。
如何續保本保單?
5.3 除非您在續保日之前向我們提交書面要求不續保本保單,否則保單將在每個保單年期完結時自動續保一年,直至保單按第 6.1(ii) 條文終止。 續保時,保費將按照當時適用於受保人的風險級別和已屆年齡的保費表作相應調整。
如何使本保單復效?
5.4 如果我們在寬限期屆滿前無法收取本保單下到期的任何續期保費,則本保單將在觸發該寬限期的保費到期日終止。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在保單終止日期後的 12 個月內向我們提交書面請求,申請恢復保單。
5.5 您須確保您和受保人皆符合我們的復效核保要求,並將自本保單終止日起截至為復效而實際支付我們當日的逾期未繳保費及其附帶利息(利率由我們釐定)一併繳付予我們,方可申請保單復效。惟我們不負責自保單終止日至復效日止期間產生的任何索償。
第六部分 – 保單終止
6.1 除非另有指明,本保單在下列日期(以最早者為準)立即終止:
(i) 受保人身故日;
(ii) 緊隨受保人 85 歲生日當日或之後的保單週年日;
(iii) 如您退保,即批准退保當日或最近的保費到期日的較早者;
(iv) 緊隨我們批准您不續保本保單的書面請求當日或之後的保單週年日;或
(v) 如果我們在寬限期屆滿前無法收取任何到期的續期保費,該引發寬限期的保費到期日。
6.2 保單一經終止,本保單的保障及條款將在保單終止日予以失效,惟保單終止日之前產生的任何索償將不受影響。
6.3 如果您曾支付保單終止日後的保費,我們將退還該多繳的保費而不附帶利息。於本保單終止日後,繳付予我們或我們收取任何保費均不對我們構成任何責任,惟我們須退還該保費而不附帶利息。
第七部分 – 一般條文
7.1 失實xx
7.1.1 我們同意依據受保人和您所作出的書面xx和聲明發出本保單。您須對受保人承擔責任, 而您及受保人均應向我們披露所有重要事實,以便我們評估簽發本保單的風險。
如果您未能向我們提供正確資訊會怎樣?
7.1.2 如果錯誤申報受保人之年齡、性別、吸煙習慣或其他可影響本保單所提供保障的條款的相關事實,我們可運用絕對酌情權按受保人之正確年齡、性別、吸煙習慣和其他相關事實,調整保險金額及應付的
保障賠償、附加額外條款、或拒絕受理索償要求。如果受保人因正確的事實而變得不符合或喪失享有本保單保障的資格,我們有權宣佈本保單失效,並退還自保單失效起計之已繳保費而不附帶利息。
7.2 不可爭議
7.2.1 在遵守相應法律及本保單所有條款的前提下,除本保單涉及詐騙外,我們不得在本保單自簽發日期或最近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持續有效超過 2 年後爭議其有效性。
7.3 自殺不獲受保
7.3.1 如果受保人自簽發日期或最近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計首 13 個月內自殺身故,不論其在精神健全或精神錯亂的情況下自殺,我們只會向您或您的遺產退還已繳保費而不附帶利息。
7.4 保單轉讓
7.4.1 於保障生效期,在遵守適用法律及我們的行政規定,您可向我們提交規定表格通知轉讓本保單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予其他人士。我們將確認並記錄該轉讓。
7.4.2 我們毋須對該轉讓人及承讓人之間之轉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擔任何責任,及有權在轉讓文件被提交給我們後視該轉讓為有效。
7.5 保單冷靜期
7.5.1 您可於緊接本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交付予您或您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計 21 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冷靜期」),以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及將保單(如適用)退還給我們。
7.5.2 如果我們在冷靜期內直接收到您所簽署的書面通知及退回的保單(如適用),且本保單未曾就索償而作出賠償,我們會取消本保單並退還已繳保費而不附帶利息。
7.6 保單貨幣及利息
7.6.1 保單貨幣列於承保表。我們將支付於本保單下的所有應付金額,並以保單貨幣兌換和計算本保單下的應付利益。
7.6.2 您可向我們提出要求以其他貨幣接收或繳付本保單的款項,惟我們可運用絕對酌情權以核准該要求及釐定匯率。
7.6.3 除非另有指明,本保單下應支付的任何金額不附帶任何利息。
7.7 外國稅務申報及預扣條文
7.7.1 我們為遵守及符合外國及當地法律、條約、規例、指引、規則、實務指引、守則、任何司法管轄區
及/或政府相互協議、以及外國政府或稅務機關訂立的協議所頒布的多樣稅務申報及預扣款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針對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香港法例及法規,以及
因實施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而達成的政府相互協議所加諸的規定,您應:
(i) 不可撤回地同意允許我們可向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或稅務機關披露您之個人資料、保單資料、以及該等資料的任何更新及詳情;
(ii) 獲得任何索償人、承讓人及受益人不可撤回地同意我們可向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或稅務機關披露其個人資料、保單資料、以及該等資料的任何更新及詳情;
(iii) 向我們提供個人資料及申報任何稅項及/或納稅責任方面應遵守何處稅務法規之詳情,包括但不限於您的稅務居住管轄區及您於相關管轄區的稅務編號,以及迅速並於改變發生30 天內告知我們相關的變更或增補及詳情;
(iv) 按我們要求填寫、簽署及/或提供一切需要的文件和作出所需行動;
(vi) 要求任何索償人、承讓人及受益人向我們提供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及/或填寫及簽署一切需要文件。
而我們可在為遵守《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而達成的政府相互協議所加諸的規定的範圍下獲豁免遵守原來對其適用的任何有關資料私隱和其他限制。
7.7.2 如任何索償人、承讓人、受益人及您未有遵照本第 7.7 條文任何要求,或如我們被妨礙依本第 7.7 條文要求披露有關資料,我們為着確保遵守及符合適用規定,可按相關政府或稅務機關要求,自根據本
保單應給付的任何款項之中扣除或預扣有關款項及/或支付予相關政府或稅務機關,及/或將任何個人資料及/或保單資料(不論在保障生效期及保單終止後)向香港境內或境外的相關政府或稅務機關披露。
7.8 第三者權利
7.8.1 您和我們是本保單唯一協議方。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受保人及受益人)如果非本保單協議方,不得執行本保單下任何條款。
7.8.2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不適用於本保單。
7.9 管轄法律
7.9.1 本保單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詮釋。就解決本保單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特此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性司法管轄權管轄。本保單由我們在香港簽署。
第八部分 – 定義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保單內凡出現下列詞彙,則採納第八部分所述之定義。
「年齡」 | 指受保人自該年齡起在本保單下受保。 |
「年度保費」 | 指於保障生效期內每個保單年度之應付保費。 |
「承讓人」 | 指因您按第 7.4 條文轉讓保單而獲得保單下權益的人。 |
「受益人」 | 指您按第四部分指定的受益人,並會於受保人身故後獲得身故賠償的人。 |
「保障生效期」 | 指自簽發日期至保單終止日止之期間。 |
「索償人」 | 指行使保單條款以申索保單下權益及賠償的人,包括但不限於您、受益人及承讓人。 |
「身故賠償」 | 指按第 2.1 條文釐定的金額。 |
「寬限期」 | 指每個保費到期日(首期保費除外)之後的 31 日期間。 |
「受保人」 | 指承保表指明的受保人,受保人在本保單下受保。 |
「簽發日期」 | 指承保表指明之日期,本保單保險於該日生效。 |
「個人資料」 | 如資料當事人為個人,則指,包括但不限於其全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住址、郵寄地址、稅務編號、社會安全號碼、國籍、居留地、稅務居住地等資料;如資料 當事人為公司實體,則其公司全名、成立或組成地點、註冊地址、經營地址、郵寄地址、稅務編號、以及公司各主要股東及控制人的稅務居住地、註冊地址、經營地址或(如適用)住址等資料。 |
「保單」 | 指本保單條款,連同承保表、人壽保障計劃申請書、您及受保人不時向我們所作出的任何書面xx和聲明、及任何由我們以附加保障計劃、批註書或表明會構成本保單之部分而發出之更改及授權簽署的續後/附加條款。 |
「保單週年日」 | 指保單日期起每一個週年日。 |
「保單日期」 | 指承保表內指明之日期,以該日釐定保單週年日、保單年度、保單年期及保費到期日。 |
「保單資料」 | 指關於本保單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保單編號、保單結餘、戶口價值、在本保單下收取、提取和給付款項總額、及我們不時就本保單收集的資料。 |
「保單年期」 | 指承保表內指明之保單年期。 |
「保單終止日」 | 指按第六部分終止保單之生效日。 |
「保單年度」 | 指保單日期起每 12 個曆月。. |
「保單持有人」 | 指在當其時是本保單的唯一持有人,有權於受保人在生期間行使本保單下所有權利及權益(除已歸屬於受益人或承讓人的權利外)。 |
「保費」 | 指承保表指明您應向我們繳交之保費金額,包括按第 2.2 條文不時遞減而修訂的保費。 |
「保費到期日」 | 就首期保費而言,指保單日期;就續期保費而言,指與繳費模式相應的每一個保費賬單期的同一日期。 |
「繳費模式」 | 指經我們不時同意的保費付款的模式。 |
「復效日」 | 指按第 5.5 條文申請保單復效的生效日。 |
「續保日」 | 指自保單日期起每個連續保單年度後的日期。 |
「繼任持有人」 | 指按第 2.3 條文由您委任,在您身故後接任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的人。 |
「保險金額」 | 指承保表列明之金額,包括按第 2.2 條文不時遞減而修訂的保險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