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334201811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条 款 的 书 面 说 明
同方全球「传世福」终身寿险
N334201811
版本号:2.0
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对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们”)的信任。为维护您的权益,本公司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请您详细阅读并理解。
在本免责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传世福」终身寿险合同”。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等待期
x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的等待期。
如您投保保障计划一,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
2.全残(见释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见释义)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您投保保障计划二,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x合同提供两种保障计划,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5.1 保障计划一
保障计划一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仅给付两项中的一项。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仅给付两项中的一项。
2.5.1.1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1.2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x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七十一周岁,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则我们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1.3 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 保障计划二
保障计划二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
2.5.2.1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3.1 受益人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7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4.2 宽限期
……若您到期未交纳期交保险费,则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2 保单借款
……
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1 效力中止
x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费不足以抵扣已支付的保险金的,我们有权继续追索。
……
9.1 年龄性别错误
……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9.2 合同内容变更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1.在首个保单年度内,您可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纳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所需的费用,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我们不接受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2.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
10.6 意外伤害
……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