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原告們所提起的上訴中,因中級法院認為 4 月 3 日第 24/89/M 號法令(下稱《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 6 條並不允許雙方透過合同,原告們, 現對其提出上訴的中級法院之決定違反了下列法規:《民法典》第 854 條至 858 條,及 1989 年《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 33 條的反義,同時錯誤地適用了《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 6 條和第 40/95/M 號法令第 60 條。 由法官們就所提到的《澳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 6 條與 8 月 14 日第 40/95/M 號法令第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