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要條款的摘要並不代表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本摘要以下擬有關撥款的條款及載於本摘要的條款及條件,概以訂約雙方簽訂的協議正文為準。 訂約方: The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Incorporated 為社會創新及創業發展基金的信託人(簡稱「信託人」) [承授人名稱] 為承授人(簡稱「承授人」) 項目: [已遞交給信託人載於核准項目建議方案(簡稱「核准項目建議方案」)的項目描述] (簡稱「項目」) 協創機構: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為協創機構(簡稱「協創機構」) 有效期:...
有關社會創新及創業發展基金撥款協議 (「協議」)
主要條款的摘要
(原型項目 – 機構申請人)
本主要條款的摘要並不代表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本摘要以下擬有關撥款的條款及載於本摘要的條款及條件,概以訂約雙方簽訂的協議正文為準。 | |
訂約方: | The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Incorporated 為社會創新及創業發展基金的信託人(簡稱「信託人」) [承授人名稱] 為承授人(簡稱「承授人」) |
項目: | [已遞交給信託人載於核准項目建議方案(簡稱「核准項目建議方案」)的項目描述] (簡稱「項目」) |
協創機構: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為協創機構(簡稱「協創機構」) |
有效期: | 除另有訂明,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簡稱「生效日」),直至[●]年[●]月[●]日或協議下承授人所有責任及須執行任務之達成(至信託人滿意)之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屆滿(簡稱「到期日」) |
撥款金額: | 撥款金額為 [●]港元 (HK$[●])(簡稱「撥款」) |
撥款的支付: | 信託人須按協議所載撥款的時間表分期將撥款匯入承授人的指定銀行帳戶。 |
信託人會取決於,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支付每期撥款:
(a) 信託人(經協創機構)收到並接納協議約定的報告(即有關執行核准項目及撥款運用的報告); (b) 協創機構提交申請發還款項表格並建議支付的撥款;及 (c) 承授人遵守協議下的責任。 | |
承授人的主要保證: | 承授人特此保證及確認: (1) 承授人為法定組織或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 151 章)註冊的組織; (2) 向信託人遞交的載於核准項目建議方案的內容於所有重大方面是真實和無誤; (3) 承授人無權且未曾收取其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授人並非無力償債,也不知悉任何情況將令任何債權人對於或針對承授人的資產行使任何權力。 |
承授人的主要承諾: | 承授人必須- 推展項目 |
(1) 項目宗旨-延續項目及核准項目建議方案的宗旨(簡稱
「宗旨」);
(2) 執行項目方式-運用所需的經驗、技能、謹慎、努力及專業知識以專業的態度去執行項目;
(3) 向信託人報告-依據核准項目建議方案執行項目並承諾須就有關項目推展及撥款的使用不時根據信託人要求的時間及格式向信託人提供項目報告(包括有關項目的財務報表);
(4) 提供資訊-如信託人或其代表要求,承授人須提供所有必需的建議、協助和資訊;
(5) 更改通知-若遞交給信託人的核准項目建議方案中的資料有任何重要更改,承授人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信託人;
(6) 查閱資料-在信託人給予合理事前通知下,信託人及其代表有權在合理的時間查閱有關推展項目的所有資料、帳目、人事、處所,及/或撥款恰當使用及資源恰當分配的資料;
(7) 聯絡員-委任一名信託人所認可的人士擔任聯絡員,就有關項目推展事宜與信託人聯絡;
(8) 依循相關指引-依循由信託人及協創機構發出的有關指引、手冊或任何其他指示;
(9) 活動參與-准許信託人的代表出席和參與有關推展項目的活動;
(10) 非代表信託人-禁止宣傳、聲稱或代表自己為信託人或協創機構的代理人、僱員、受僱人或合夥人,且提示或暗示信託人對承授人的行爲及/或不作為於任何方面負上相關責任;
(11) 採購-盡力以審慎及謹慎的態度採購與項目相關的商品和服務。承授人須確保其所有採購是參照公開、公平及具競爭的原則;
(12) 保險-確保有相關的保險(包括並不限於公眾責任保險)以保障承授人、協創機構及信託人就對項目推展有重大影響的所有風險;
(13) 無任何利益衝突-確保其(包括其關聯方、關聯人士及相關人士)在爲推展項目而進行的交易中概無任何利益衝突;
(14) 舞弊的禮物及佣金-不得就執行協議責任向任何人給予、索取或接受任何金錢、禮物或利益或提供娛樂;
(15) 法律規範-依從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要求;
財務管控
(16) 撥款使用-核准項目款項僅可為推展項目使用。承授人不可於取得信託人的批准前對項目宗旨、核准項目建議方案及核准預算(簡稱「核准預算」)作出任何修改;
(17) 帳目及記錄-妥為保留有關項目及任何採購過程的所有會計帳目及記錄(簡稱「帳目」)至少七年,並且在協議持續期間以及到期日或較早的協議終止日之後七年內提供有關檔案予信託人(以及其代表人)及審計署署長查閱、驗證及複製;
(18) 指定銀行帳戶-持有一個在香港持牌銀行的指定銀行帳戶(簡稱「指定銀行帳戶」),且須告知信託人(經協創機構)有關指定銀行帳戶的詳情。除推展項目外,承授人不能隨意提取撥款;
(19) 生效日前的交易-任何生效日前的交易不可計入帳目;
(20) 員工薪酬-除專屬及有必要給予有關人士為推展項目所提供服務的薪酬或報酬除外,承授人不得將任何人士的薪酬或報酬計入帳目;
(21) 剩餘撥款-未用的撥款須在任何時候保留在指定銀行帳戶內。除非承授人提出保留或提取金額方案,並得信託人同意,否則承授人(在協議到期或終止後)必須向信託人悉數退還剩餘撥款;
(22) 核心管理層-同意由協議簽署時所夾附承受人詳情所指定的人員組成承授人核心管理層的核心成員,並主要負責承授人的營運;且承諾在協議有效期間,該等人員將持續任職核心管理層;及
(23) 審核財務報告-向信託人遞交與項目相關的年度及最終財務報告須交與信託人查閱。
贊助及捐贈: | 承授人可接受贊助人提供的贊助或捐贈人提供的捐贈用以支援項目推展。但承授人須留意- (1) 贊助人或捐贈人附加予承授人的責任須與協議的條款細則及項目的宗旨一致; (2) 如知悉贊助人或捐贈人的宗旨有所改變(而改變是有違項目的宗旨),承授人須及時通知信託人;及 (3) 所有從贊助人或捐贈人取得的贊助及捐贈必須入帳。 |
知識產權權利: | 信託人可在信託人及香港政府宣傳或非商業用途的其他材料中不時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承授人的知識産權權利。信託人及香港政府的使用權將是免版稅、免許可或其他費用,而相關權利將在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整段生效時間在全球適用。 承授人同意並將盡力確保信託人、協創機構或香港政府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爲侵犯或違反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權利或其他權利(包括並不限於精神權利)而承擔責任。 |
彌償責任: | 承授人須在要求下承擔彌償責任,保證信託人及協創機構、其等的授權代理人、官員、僱員、特派員及上述職位的繼任者就承授人推展項目造成或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得到全額有效的賠償。 |
完成及終止協議: | 如出現以下情況,信託人可隨時透過向承授人發出書面通知,即時終止協議,且毋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 承授人未能執行項目; (2) 承授人違反協議的條款、條件或承諾; (3) 項目宗旨已大幅偏離核准項目建議方案所載的宗旨; (4) 未經信託人事先同意,承授人轉讓協議; (5) 承授人作出任何損害項目或社創基金的行為; (6) 承授人清盤及/或解散; (7) 承授人未能提交任何項目報告或資料,或承授人就項目向信託人提供的資料是不完整、不正確、不真實或具誤導成分;或 (8) 承授人或其主要核心管理層的任何成員在香港的法庭因犯刑事罪而被定罪或從事任何欺詐或其他不當行為而信託人認為有關行為不利項目的執行和/或有損項目或社 創基金的信譽。 |
在取得信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後,承授人無需任何理由可向信託人發出不少於十四天的書面通知終止協議,但承授人須退還已向其支付的全部或信託人指明的部分撥款連同應計利息。 信託人無需任何理由及賠償可向承授人發出不少於十四天的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 |
保密: | 承授人須採取一切所需行動對一切保密資料保密。尤其,除非得到信託人事前許可,承授人及每名相關人士不可就執行協議責任以外事宜使用、複製或在任何媒介公開保密資料。 |
法例規管: | 香港法例。 |
免責聲明:以上的資料為社會創新及創業發展基金撥款協議不具法律約束力的中文版摘要。僅供該基金撥款的承授人參考及提供簡單概要,並不代表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本摘要沒有構成信託人提供任何撥款的承諾。撥款受訂約雙方之間訂立的條款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的條件所規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