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土地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為辦理「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用地復旦路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2 筆土地,合計面
積 0.00118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
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用地復旦路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本工程前奉臺灣省政府 78 年 3 月 22 日七八府地四字第 142733 號函核准
徵收,本府 78 年 4 月 27 日七八府地價字第 54624 號辦理公告徵收,工程已完工。因地籍重測後發現部分私人土地遺漏徵收,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用地範圍線完整,故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118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附件七、十一)。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本府109 年 6 月10 日府工用字第1090143637
號更正函影本(興辦事業計畫業以 108 年 12 月 4 日府工用字第
1080305607 號函同意核定)。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已編列經費於 102 年度「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
設施用地復旦路工程」項下,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府主管字第
1090034348 號函同意專案保留至 109 年。 (附件十)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x計畫為「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寬度為 12 公尺,業於 78 年間奉准徵收後開闢作為道路使用,惟範圍內仍有 3 筆已作為道路使用之私有土地遺漏辦理徵收,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有必要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以達到道路管理維護及使用之目的。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道路之設計規劃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勘選使用之土地均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並已開闢作為道路使用,所須使用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用地係屬「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用地復旦路工程」範圍,並已於 78 年徵收,83 年開闢完成使用,因道路範圍內仍有 3 筆 遺漏徵收之私有土地,且本次僅係補辦用地取得,無須另行開挖施工, 故本計畫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x計畫係永久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無償提供使用 2.設定地上權 3.租賃 4.捐贈 5. 公私有土地交換 6. 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理由如下:
1. 無償提供使用:本案工程用地範圍有 1 筆私有土地屬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所有,業經該會以 108 年 5 月 24 日石農管字第 1080001677 號函同意無償供本府使用,面積 0.022695 公頃。
2.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之公共事業,為確保所有權人權益及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求,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租賃:因本工程係道路使用,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4.捐贈: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府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本案迄今並無所有權人提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5.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本案徵收之土地所
有權人已歿,其繼承人雖有提出公私有土地交換之意願,惟該土地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且本府公告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該地區並無適當之土地,尚無從辦理。
6.容積移轉:本市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均依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本府制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辦理。按上開要點第 11 點規定略以:「申
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式 2 份,向本府提出申請:(一)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本案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歿,惟該土地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其繼承人亦未提出,故無法以此方式取得土地。
以上 2~6 種其他取取得方式經評估皆不可行,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於徵收土地前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其中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爰依相關規定報請徵收,以達成計畫目的。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業已開闢完工通車,部分遺漏取得用地之土地亦已作為道路使用,為利後續道路使用管理維護,故有補辦用地取得之必要。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工程範圍位於平鎮區義民里,依據平鎮戶政事務所 108 年 6 月份統計資料全區人口 214,232 人,本工程範圍所屬義民里人口 6,322 人(男 3,064人,女 3,258 人),占全區人口 2.95%,用地所有權人計 1 人(繼承人 4
人),占全區人口 0.0019 %,且用地範圍內無設籍人口,故徵收不影響年齡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道路業已完工闢建多年,本次僅係補辦用地取得,不會進行道路開挖,故對周圍社會現況不致產生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徵收範圍無建築物需進行拆遷,經查案內未有弱勢族群人員(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當者,身心障礙、特殊境遇),附近居民
無需因此改變生活型態,亦無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或補償措施。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土地已闢建道路多年,提供寬敞、平坦的路面,便捷的交通,可改善車輛阻滯情形,降低車輛怠速、停置時間產生之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降低本案對道路xx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工程已完工通車多年,提高用路人行的安全及便利性,帶動地方產業經濟,對政府稅收有正面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皆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且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未種植任何農作物,對糧食收成、安全並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為通行中道路,土地徵收不影響範圍內人口之就業、轉業情形。徵收範圍無住宅、工廠、商家、耕地,不會因土地徵收導致搬遷、停業及離農情形。另因交通便利性提昇,有助地區小規模商業及旅遊服務業發展,亦可吸引外來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增進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用地經費約需新臺幣 781,490 元,已納入本府預算並同意辦理保留,足敷本案使用,本預算編列並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範圍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未種植任何農作物,並無林業、漁業養殖及牧業等產業,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辦理拓寬,用地範圍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不致影響xx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道路工程已完工通車多年,補辦徵收後只做養護不再改變現況,故不會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本府文化局 109 年 4 月 20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90007440 號函,本計畫需用土地並非位屬亦非臨接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文
化景觀保存區及遺址所在地,亦無位經該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爰本計畫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惟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復旦路道路已拓寬完成多年,改善居民使用道路之安全性,且因計畫進行連帶環境整理及景觀更新,增添商店進駐誘因,而提高生活機能,改善生活條件,促進鄰近地區整體開發,提昇居住品質,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已作道路使用,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無位於生態保護區及環境敏感區域,故對當地之生態環境不致產生影響。
本府 109 年 6 月 17 日府環綜字第 1090145655 號函說明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如附件十三)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道路拓寬至今已提供足夠寬度之車道及交通號誌設置,維護居民通行道路安全,且可活絡該地區之經濟生活,促進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道路提昇道路服務水準,疏解車流節省行車時間,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促進地區土地發展及合理利用,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道路拓寬完成後,可改善交通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降低車輛噪音危害及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使汽車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降低對於自然生態的破壞,達到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及民國 61 年 2 月 26 日「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均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依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劃定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道路修築工程,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亦非屬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無大規模開發行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無。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合理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說明:
(1)本道路鄰近平興國中、復旦中學、平興國小,依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規劃雙向單車道,可維護用路人交通安全。
(2)本路段終點為編號桃 78(復旦路育達路二段與文化街交接口)道路,其為通往復旦中學、壢新醫院道路,由文化街銜接民族路通往新屋交流道等串連,健全當地交通路網系統。
綜上本路段已提升交通便利性,亦提供消防救災功能保護居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符合公益性。
2.必要性說明:
開闢範圍為道路改善必須使用之土地,並考量土地現況及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改善之需求。本開闢計畫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計畫對於農業生產、文化古蹟、生態環境無造成嚴重破壞。所開闢之土地均為改善道路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符合事業計畫造成侵害最少之必要性原則。
3.適當合理性說明:
事業計畫範圍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範圍,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 通行使用,勘選之土地已優先使用尚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範圍內之 私有土地,將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所有權人 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所有權;其中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 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爰依相關規定報請徵收以達成改善交通、維護交通安全之目標,符合適當性原則。
4.合法性說明:
本公設用地地段應取得之私有土地,係依據下列法律及規定,具備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本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本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道路用地。
(3)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得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方式取得。
(4)本案為民國 61 年 2 月 26 日府建都字 15650 號公告實施之中壢平鎮都市
擴大修訂計畫案,計畫寬度 12 公尺。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用地範圍內現況已為道路使用。
(二)範圍內未達成協議之私有既成道路土地,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倂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東臨育達路二段與文化街交接口、北為乙末戰爭紀念公園,南臨住宅區,西為環南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土地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如后附本府文化局 109 年 4 月 20 日桃xxxxx 0000000000 x函查證情形。(詳如附件十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6 月 24 日、8 月 2 日將舉辦第 1、2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
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平鎮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 108 年 7 月 1 日、8 月 6 日聯
合報,及 108 年 6 月 26 日、8 月 5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8 年 7月 12 日、8 月 16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詳如附件二、附件三)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7 月 26 日、9 月 9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平鎮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記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如附件三)。
(四)已於 108 年 8 月 16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7 月 12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以簡報方式作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桃園市政府 108 年 9 月 9 日府工用字第 1080225393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詳如附件三)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8 年 12 月 13 日府工用字第 1080317203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並檢附用地取得協議說明資料(含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xx意見表、委託書、協議價購價格決定理由及協議價購土地補償明細表),於 108 年 12 月 25 日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與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詳如附件四、附件五)。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xx意見。所有權人王○○之繼承人王○○君於會議當日口頭提出xx意見,另王○○之繼承人王○○、王
○○、王○○及王○○於得提出xx意見期限內(原 109 年 1 月 31 日延
至 109 年 2 月 15 日)提出xx意見,本府均以專函回應,詳如后附xx意見書、xxxx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
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詳如附件六),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案所有權人王○○歿,本府依據平鎮區戶政事務所查復之繼承人資料以雙掛號通知渠等協議價購及xx意見,相關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函件均已合法送達。
(四)本案工程計有 3 筆私有土地,共 2 位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其中臺
灣石門農田水利會(1 筆土地),業經該會以 108 年 5 月 24 日石農管字
第 1080001677 號函同意無償供本府使用,面積 0.022695 公頃,另 2 筆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王○○亡,未辦理繼承登記,協議不成,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五)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土地協議價購之金額係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該市價委託安信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針對勘估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專業意見分析後,採用比較法及成本法之土地開發分析法 等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經綜合評估後核定,採最高之價格每平方公尺 6 萬 5,500
元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詳如附件四)。
十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詳如附件七)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詳如附件十二)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徵收土地無原住民保留地。
十六、安置計畫
案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應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本工程前奉臺灣省政府 78 年 3 月 22 日七八府地四字第 142733 號函核
准徵收,本府 78 年 4 月 27 日七八府地價字第 54624 號辦理公告徵收,工程已完工。因地籍重測後發現部分私人土地遺漏徵收,為維護土地所
有權人之權益及用地範圍線完整,故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已於民國 83 年間完工(本案擬徵收土地為既成道路)。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 781,49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臺幣 781,49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1,672,110 元整,足敷本案使用。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本案工程預算編列於改制前桃園縣平鎮市公所 102 年度「中壢平鎮擴大
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用地復旦路工程」項下,並已奉本府 109 年 2
月 14 日府主管字第 1090034348 號函同意專案保留至 109 年,本案用地
經費約需 781,490 元,足敷本案使用。(詳如附件十)
2. 本案徵收補償地價業經桃園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通過。 (詳如附件九)
附件:
一、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
二、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
三、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四、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通知函影本。五、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紀錄之影本。
六、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七、徵收土地清冊。
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九、桃園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市價文件。十、經費來源證明文件。
十一、徵收土地圖說。 十二、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三、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代表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