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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6《如何簽定服貿協議,共創兩岸雙贏??》
xxx 1020906
有關服貿協議的簽訂,本會xxx秘書長之前在立法院相關之公聽會已有表達過國家安全、國人金融個資隱私保護如聯徵資料等前提必須慎重考量,當時主管機關即表示 98 年後來台之外銀含陸銀之在台分行,查詢聯徵是受嚴格限制的,然這恰恰表示對於陸銀、陸資進入國內金融產業、市場的開放必須要考慮到監理法規環境,以及監理執行強度,是否可以承受,並且依實務作差異性的規定及管理,也就是說,我們(政府)真的準備好了嗎?
前面提到 98 年,我們回顧看來,98.11.16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換文簽署,其時金管會修訂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98/12/11 金管銀外字第 09850008260 號令修正),以下是當時相關新聞:
陸銀管理比照外銀
2009-11-11 工商時報
【xxx/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11)日將召集 37 家外銀在台分行主管,討論修改外銀管理辦法,增訂母行對在台分行的流動資金承諾、提高在台分行 BIS 要求及最低營運資金門檻,最重要的是:新台幣授信限額的計算基礎由總行淨值,改為在台分行淨值。
行政院長xxx在受問時表示,兩岸簽署 MOU 前要先修改一些金融規範,如外銀在台分行要從總行淨值,改為分行淨值。金管會主委xx說明,就是要修改「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未來陸銀來台的管理辦法也會完全比照外銀的部分,所以是有階段性的修法。
xx表示,修改外銀管理辦法,其實是金融海嘯後一直研究的問題,尤其看到英國、冰島的金融紛爭,且依照 WTO 的審慎原則,決定修改外銀管理較不足的地方,修法內容也已先會中央銀行的意見,並不是最近或是因應 MOU 才要修改。
他在向行政院長xxx報告時,xxxx及陸銀來台是否適用外銀的規定,xx回答說當然一體適用,但陸銀部分會新訂定陸銀來台設分行及辦事處的管理辦法。
現行外銀在台營運資金最低門檻是新台幣 1.5 億元,新台幣放款限額是以總行淨值為計算基礎,限額則是比照國銀,如單一自然人授信不逾淨值的 3%、單一法人則是 15%、同一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則是淨值 40%。但在金融海嘯下,往往總
行出問題,淨值快速下降,各地分行則出現資本不足、授信風險過大問題。
xx說,原本外銀在台的授信限額是以分行淨值為限,是在首任金管會主委xxxx內,才改為總行淨值為計算基礎,現在只是改回來;37 家外銀中,大部分都有極高的營運資金,所以新規定影響的銀行家數不到 10 家 。
又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 金管銀法字第 10000310960 號令修正),對陸銀分行的管理大致如下:
第 66 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分行(以下簡稱大陸銀行分行)得申請 經營之業務項目,以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
大陸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業務,以每筆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新臺幣定期存款業務為限。
大陸銀行分行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第 67 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前項專撥營業資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 68 條 大陸銀行分行之淨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最低專撥營業資金之三分之二,不足者,其在臺灣地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即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大陸地區銀行或陸資銀行,得令其限期匯入補足專撥營業資金;屆期未補足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業務並依銀行法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69 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符合下列財務管理規定:
一、流動性資產總餘額與流動性負債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二、新臺幣專撥營業資金加計新臺幣準備金之合計數,不得低於新臺幣風險資產之百分之八。
三、專撥營業資金之百分之三十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保存。
四、參與新臺幣同業拆款市場之淨拆入金額,不得超過拆款時專撥營業資金之二倍。
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以命令解除前項全部或部分財務管理規定對大陸銀行分行之適用。
第 70 條 大陸銀行分行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對外國銀行分行管理之規定。
第 71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
況之報告或資料。
現在,98 年後來台之外銀含陸銀,查詢聯徵是受嚴格限制的,但陸銀參股 98 年前之本國金融機構,就不受限制了,而陸銀參股後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75 條所明定,我們只能寄望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個資保護,善盡內稽內控、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還是主管機關必須貫徹監理執行強度?如何執行?
再者,近來面臨 QE 退場、金融市場波動難免,服貿協議之簽訂開放亦將對國內金融市場產生衝擊,然而保障國人金融服務權以及經濟金融穩定增長,更是台灣這個經濟體必須堅守的原則,一直以來泛公股銀行在落實金融服務權政策及穩定國內金融市場等方面,歷經亞洲貨幣危機、金融海嘯、歐債風暴等考驗均表現不俗,這股安定金融市場的力量,政府必須固守!面對 M 型社會貧富差距、租稅不公平等等經濟不平等及剝削的重大議題,加上「香港中國化港人盼台灣引以為鑑」等警示,我們(政府)真的應該步步為營,小心謹慎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