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個人防護具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
「111 年度臺鹽公司生技三廠各項產品包裝作業」採購案」
協議組織安全衛生作業守則
1.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2.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11 年度臺鹽公司生技三廠各項產品包裝作業 協議組織安全衛生作業守則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105 年 05 月 18 日臺鹽工字第 10580103950 號函制訂
105 年 12 月 28 日臺鹽工字第 10580110270 號函修訂
106 年 06 月 27 日臺鹽工字第 10680104440 號函修訂
107 年 05 月 11 日臺鹽工字第 10780103410 號函修訂
108 年 06 月 17 日臺鹽工字第 10880104340 號函修訂
109 年 07 月 14 日臺鹽職安字第 1090001244 號函修訂
一、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加強承攬作業施工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及相關法規,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公司各廠(場處所)之承攬作業為適用範圍。
三、承攬人暨其雇工xxx,xxxxx(xxx)負責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接受安全衛生宣導(附件一「承攬人暨其雇工安全衛生宣導記錄表」),並領取「承攬人安全衛生守則」
(附件二)及「承攬雇工安全衛生守則」(附件三)。四、承攬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工前填寫「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如附件四)及人員管制名冊(如附件五),送本公司監工單位備查。承攬人應依法為其雇工投保勞工保險後始得進場作業。若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二)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附件六),施工期間應每日至本公司監工單位簽到後至施工場所執行職務(簽到表如附件七)。承攬人指派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異動時,應經本公司各廠(場處所)同意。
(三)工地負責人應於每日作業前針對當日施工內容,進行安全告知及宣導。(如附件八)
(四)進駐施工場所的作業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持有合格證照並分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機械設備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自動檢查,檢查紀錄應送本公司監工單位後始得進場施工。檢查紀錄應存檔備查。
(六)移動梯及合梯,應先提出進廠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進廠作業。(如附件九)
(七)其他提升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五、承攬人對其承攬部分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於作業前明確告知再承攬人,再承攬人亦應遵守本要點之各項規定。
六、本公司各廠(場處所)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本公司各廠(場處所)應設置協議組織召開協議組織會議(附件十),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協調、工作聯繫、調整及巡視等工作。本公司各廠(場處所)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各廠(場處所)應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並指定承攬人之一為共同作業之工作場所負責人。
七、承攬人員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承攬人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以救人為首要任務,但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並應儘速會同本公司監工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若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發生死亡災害、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或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承攬人雇主應逕行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八、本公司得視承攬作業的性質及規模,要求承攬人擬定緊急應變計劃,承攬雇工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疏失,而引起之一切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等法律責任時,概由承攬人負完全責任。若損及本公司或其它第三人之財產時,承攬人應負責賠償。
九、承攬廠商如遇假日必須施工,應事先向本公司監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件十一),經本公司核准後方可作業;承攬作業屬於危險性作業時,應於施工前申請工作許可證(詳如附件十二)並實施作業前檢點(詳如附件十三),經本公司核准後始得動工。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起重吊掛作業、局限空間作業、高架作業(2 公尺以上)、地下開挖作業、電機方面活線作業、危害性化學品處理作業、進入特別管制區施工作業及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危險之作業。
十、本公司職安管理單位於承攬作業期間應每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作業稽查,留存記錄備查
(詳如附件十四)並每月彙報單位主管,經查核發現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時,承攬人應於接獲查核違規舉發單(詳附件十五)後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勒令停工(詳附件十六)至改善為止,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詳如附件十七)。依據違規事項,本公司得要求承攬人撤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工地負責人。若本公司認為有發生立即危險之虞情事者,本公司得當場勒令停工。。
十一、承攬人暨其雇工違反施工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依各廠(場處所)之規定扣罰工程款,並由承攬人負責。
十二、承攬人應遵守之規定,不限於本要點所列舉項目,其他規定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 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人暨其雇工安全衛生宣導記錄表
宣導人: 時 間: 年 月 日 地 點: 工程名稱: 工作起訖: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廠商名稱: 廠商地址: 廠商負責人: 廠商工地負責人: 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合格證號碼: 施工區域:
一、工作場所環境說明(應說明工作環境狀況、包含工作地點、工作場所的設施、佈置機械設備等項目,可用附件說明):
二、作業項目:
□1.平地作業□2.動火作業□3.吊掛作業□4.用電作業 □5.局限空間 □6.高架作業
□7.高溫作業□8.有機溶劑□9.粉塵作業□10.噪音作業□11.有毒作業□12.爆炸性作業
□13.異常氣壓作業□14.其他 三、危害因素:
□1.墜落、滾落□2.感電 □3.崩(倒)塌 □4.物料掉落 □5.跌倒 □6.衝撞、被捲
□7.切割、捲夾、擦傷 □8.火災 □9.爆炸 □10.缺氧 □11.中毒
□12.交通事故 □13.溺水□14.物體破裂□15.粉塵危害□16.踩踏 □17.異常氣壓
□18.與高低溫之接觸 □19.與有害物之接觸 □20.輻射曝露及污染
□21.其他: 四、應採取防護措施:
(A)個人防護具
□1.安全帽 □2.安全鞋 □3.安全面罩 □4.安全眼鏡 □5.安全帶 □6.絕緣鞋
□7.絕緣手套 □8.電焊手套□9.耳塞 □10.防毒面具□11.防塵口罩□12.防護衣
□13.防化圍裙□14.防化鞋 □15.防化手套□16.SCBA 空氣呼吸器
□17.其它 (B)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1.合梯 □2.移動梯 □3.爬梯 □4.護籠/護欄 □5.施工架 □6.安全母索
□7.警示圍籬 □8.安全網 □9.防火毯 □9.滅火器 □11.通風設備□12.檢電器
□13.高壓電防護設備 □14.接電棒 □15.漏電斷路器□16.電焊防電擊裝置
□17.照明設備□18.氣體偵測器 □19.其它 (C)急救/搶救設備
□1.急救箱 □2.搶救設備 □3.其它 五、危險作業項目:(如有此項目,應先申請工作許可證(附件十二)使得施工)
□1.動火作業 □2.吊掛作業 □3.用電作業 □4.高架作業 □5.局限空間作業
□6.斷電(油、水、氣)掛卡上鎖申請 □7.其它 六、承攬廠商簽認:
1.本案工程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包括出入廠區管理規定、廠區共同性安全衛生規定及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事項等,已於 年 月 日經業主告知。本公司已充分瞭解,且於所屬人員(含再承攬商及其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前,均詳實說明告知。凡因違反規定致人員傷亡與財物受損,經鑑定可歸屬承攬廠商之事由者,概由承攬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
2.無論入廠前或入廠後,臺鹽公司警衛、監工、職安管理單位等工作人員認有需要時: (1)承攬廠商及其所屬人員應配合車輛或個人隨身所攜帶物件接受檢查。
(2)承攬廠商及其所屬人員應具合格證照並使用法規要求之防護設施及機具。如有不配合者,該人員及車輛應立即離開廠區且禁止再入廠。
3.廠區建築物內及施工作業場所禁止吸煙、不得喝酒、嚼食檳榔。
4.承攬作業期間,若適逢政府公告之疫情傳播及防治期,承攬廠商及其所屬人員需主動配合臺鹽公司依據政府防疫規定所頒布之相關防疫措施。若承攬廠商有隱匿不實及配合不確實,進而造成本公司損失,本公司將依實際損失情形向承攬廠商予以求償。
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簽認): ( 年 月 日)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人暨其雇工安全衛生宣導記錄表(簽名冊)
承攬人暨其雇工簽名 | 擔任工作內容 | 安全紀律承諾:本人承諾遵守以下事項,若有違 反,依規定辦理,絕無異議。 |
1.我確實了解作業及環境有關危害、預防方法與安全衛生規定後才進場作業。 2.我會遵照臺鹽公司「承攬人安全衛生守則」、「承攬雇工安全衛生守則」,在我的作業範圍內作業。 3.在工地內除休息區以外,我會戴好經檢驗合格的安全帽並扣好頤帶。 4.我會穿戴好個人防護具(安全帽、護目鏡、口罩、耳塞、手套、安全帶、安全鞋…等) 5.在高處作業時,我會確實穿戴好安全帶並扣在固定位置上。 6.未經主管許可,我決不跨越護欄及警示帶。 7.在施工架上作業時,我決不使用梯子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8.我會洽詢臺鹽公司用電設備電源,決不私自拆接。 9.吊掛作業時,我絕不接近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的地方。 10.我會遵照施工機具設備上標示牌所示的安全事項辦理。 11.未經主管許可,我絕不拆除護欄、護蓋、安全網、安全母索、警示帶、施工架踏板、漏電斷路器等安全防護裝置或使其失去功能。 12.我工作時段(含午休及晚休)絕不飲用含有酒精性飲料;工作中不抽菸及不吃檳榔。 | ||
指導事項:1.承攬人安全衛生守則(附件二)、「承攬雇工安全衛生守則」(附件三)。
2.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相關文件存檔備查)
承攬人安全衛生守則
附件二
1.負責宣導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有關規定,使雇工周知,並負責執行。分包作業前具體告知有關工作 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應採取措施。
2.對雇工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的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作業前xxx前教育,並詳載於每日作業前安全告知單。
3.做好機具及人員進場管制;人員非正確佩帶合格之安全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非具檢查合格證,不得進入工地。
4.與分包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採取(1)設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3)工作場所之巡視。(4)下包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與協助。(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5.為預防危害發生,應採下列措施或增加必要之設施,並施行開工前檢查: (1)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2)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防止裝卸、搬運或堆積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5)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7)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8)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9)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0)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1)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12)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13)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14)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15)其他為維護勞工健康、生命安全及急救、醫療等必要的設施。
6.承攬人及其雇工,應接受本公司監工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督導。
7.承攬人及其雇工,不得隨意進出無關的工作區域,不得擅自動用無關的設備。並應遵守本公司門禁管理。
8.機具最大安全負荷,應加顯明標示。
9.若訂立再承攬工作契約,不得有損及職業安全衛生的條件。
10.對本公司各項設備開關,非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擅自操作。
11.廢棄物應隨時清理並依廢棄物種類運至指定之堆放處妥善貯存,不得溢散、飛揚、污染地面或任意棄置。完工後並應確實清理工地。
12.承攬人於作業中所使用之廢棄化學物品或污染物不可任意棄置土壤、排水溝中,如有洩漏或污染事件發生,應立即關閉或圍堵污染源,執行除污作業,並通知工程承辦單位。
13.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的開口部份,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14.機械的清掃、上油、檢查或修理、調整,有導致危害雇工之虞者,應規定作業前停止運轉該機械或於危險部份設置護罩或護圍。為防止他人運轉規定需停止的機械,應規定上鎖或設置安全掛籤。
15.應依作業環境事先考慮職業災害的搶救,置備安全帽等適當的防護具。
16.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的場所,應用嚴禁煙火等標示,且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的機具,並規定雇工不能使用明火。
17.對於高壓氣體容器的貯存、搬運及使用,應遵守其有關規定。
18.危害性化學品的儲存應先請監工單位指定適當地點,並備有適當之防護設備。
19.承攬人攜帶或載運危害性化學品進入本公司區域者,須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實施危害標示、置備安全資料表及備妥緊急洩漏或意外之應變器材,且須依交通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20.物料搬運,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於事先清除其通道等的阻礙及採取必要措施。
21.對於高在三公尺以上的場所投下物體有可能造成人員災害者,應設置警告標示及圍欄,並派遣監視人員。
22.雇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應採取下列設施:
(1)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2)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3)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23.車輛在廠區最高時速不得超過規定,並按規定路線行駛。無駕駛執照者,嚴禁駕駛。
24.應使高架作業雇工確實配戴安全帽、安全帶等適當防護具或裝設安全網、架設施工架等防護設備。
25.裝設臨時用電設備,應洽監工單位辦理,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拆、接電線。臨時線路需依台電線路裝置規則配置。
26.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1)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2)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3)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27.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的檢修工作所用照明燈工具,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 24V,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者,並不得有接頭。
28.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的狹小空間或於高度兩公尺以上的鋼架上作業時所用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使用自動式焊接除外)。
29.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採取防止絕緣破壞 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30.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 裝護套等設施。
31.施工中遇強風、豪雨等氣象預告時,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強風、豪雨過後應即檢查有無危險。
32.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承攬人或其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雇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33.遇有災害發生,應緊急處理,並報告臺鹽公司監工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單位。
承攬雇工安全衛生守則
附件三
1.發現任何工作人員有不安全動作,應立即勸止或報告工地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糾正。
2.發現不安全作業環境,應立即報請承攬人改善。
3.不為謀取捷徑而穿越生產操作或工作區域。
4.不無故逗留或徘徊於他人工作區域。
5.不亂丟廢棄物,不隨地吐痰、便溺;應保持環境整潔,並愛惜各種設備。
6.遵守本公司規定,並接受承攬人安全衛生督導。
7.禁止在工作時段(含午休及晚休)飲酒。
8.非指定之吸菸場所禁止吸煙,並不得隨地吐檳榔汁污染環境。
9.飲水機不得洗手、吐痰或傾倒茶葉、飯菜渣等。
9.用餐後的免洗餐具或飯菜渣應妥為存放垃圾筒內,不可亂丟。
10.隨時隨地注意各種安全標示。
11.休息應在適當處所,並不得有礙觀瞻。
12.施工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零星雜料、器具應妥為檢修整理。
13.人員及車輛行經鐵路平交道前應先停、看、聽,並應遵守鐵路平交道有關規定。
14.不赤膊、不赤足、不穿拖鞋、不穿過於寬大或有懸垂裝飾的衣服,以免危險。
15.工作時不開玩笑、不打擾或分散他人注意力。
16.工作前應先檢查服裝、人體防護具、工具及材料等,並先想妥工作方法。
17.進入廠場處區,應按規定佩戴安全帽。
18.施工所需的器具及安全衛生防護器具,使用前應詳加檢查,如有損壞,應即修理,未修妥前不得使用。
19.施工前應勘查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如發現有危及安全之虞時,應通知承攬人立即改善。
20.熟悉滅火器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防火。
21.禁止煙火地區,從事會發生明火的工作時,應先洽監工單位。
22.作業器具與物料之放置,不得妨礙消防設備的使用及通道的通行。
23.工作完畢離開工地時,應切實檢查餘火遺留或設備電源開關是否切開。
24.焊接工作於休息或停工時,應將電源切閉或關閉氧、乙炔鋼瓶之氣閥。電線或橡皮管應收拾整齊。
25.電焊作業不得利用瓦斯管線作為回線。
26.危害性化學品的儲存應先請監工單位指定適當地點,並備有適當之防護設備。
27.電焊、氣焊或其他明火作業,須與易燃物保持適當距離,必要時應搬開周圍物料或以薄鐵板等遮隔,並備置消防器材。
28.鋼瓶應豎立固牢使用,嚴防碰撞及滾動。氣焊設備之橡皮管、氣閥、壓力計及切割器應保持良好使用狀況,不得有漏氣現象。
29.不得在作業中的高架、吊車、起重機或懸空重物下走動。
30.上、下階梯時需面向階梯,並儘量扶持欄杆。
31.車輛進入廠區後應照規定停放,靠右邊行駛、不搶越平交道、不超速、不超載,並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
32.搬運高壓氣體的容器不得使其衝擊,吊起時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或繩子等。
33.搬運作業應使用適當工具,並於使用前詳加檢查。
34.發生保險絲熔斷或無熔絲開關跳開必有原因,應立即檢修。
35.電動工具應注意絕緣良好,並儘量接地使用。
36.臨時電線應保持絕緣良好,不被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所損傷。
37.不在危險地區休息或用膳。
38.發生災變事故,應依自己能力立即參加搶救,並報告工地負責人或通知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處理。
39.如不慎被化學品灼燒,應儘速用清水沖洗清除,並送醫治療。
附件四
臺鹽公司 廠(場)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
茲承攬 貴公司 工程(作業)。施工前已 至 貴公司承攬單位瞭解工程(作業)執行之工作環境,並接受安全衛生指導,確實瞭解承攬商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及工作安全衛生注意事項。此外, 本人(公司)願依 貴公司規定於施工前會同 貴公司相關單位召開協議組織 會議。施工期間,本人(公司)所僱用之勞工、再承攬人及其所僱用之勞工, 均願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 貴公司安全衛生規定,倘有疏忽因而發 生職業災害或其他任何意外事故,本人(公司)願負一切責任,並負責賠償 貴公司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損失。又本人(公司)若向 貴公司借用之消防器材、安全標誌、及其他必要之機械、設備、器具,如有耗損或遺失,願照價賠 償。
本承諾書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此 致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 名 稱:
負 責 人 簽 章:工地負責人簽章:公 司 住 址: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立五
(承攬廠商)人員管制名冊
年 月 日
工地負責人 | 作業人數 | 共 人 | |||
工程名稱 | |||||
承攬廠商 勞工姓名 | 性別 | 保險號碼 | 作業起迄時間 | 備註 | |
說明:本表於人員進場前造冊完成,並送至臺鹽公司監工單位。非名冊者不得進入工區。 |
附件六
承攬人指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通知單
承攬人: (公司名稱)/負責人茲承包
貴廠 作業(勞務)工程,茲根據「臺鹽公司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指派: 為本作業在 貴公司施工期間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實施本作業之安全衛生工作,並與 貴公司監工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就安全衛生事宜之聯繫,倘有疏誤,因而肇致傷、亡或任何意外事件發生,願負一切責任。
此 致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 承攬人簽章︰
本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章︰
公司住址︰
緊急聯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
111 年度臺鹽公司生技三廠各項產品包裝作業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 第 12 頁
附件七
臺鹽公司 廠(場處所)承攬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到表
工程名稱:
承攬廠商名稱: 工程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日) | 本日到廠人數 (男/女) | 工作項目及連繫交代事項 (承攬廠商填寫) | 承攬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簽名 |
臺鹽公司監工單位(或委託 監工之廠商)簽認 | |||
男: 人女: 人 | |||
男: 人女: 人 | |||
男: 人女: 人 | |||
男: 人女: 人 | |||
男: 人女: 人 | |||
男: 人女: 人 | |||
男: 人女: 人 | |||
男: 人女: 人 | |||
備註:監工單位應提供人員管制名冊予守衛室確認進場人員,非名單內人員不得進入工區。
附件八
(廠商)每日作業前安全告知單
承攬商工 地負責人 | 日期 | ||
工程名稱 | 施工區域 | ||
工作內容 | |||
作業人員簽名 | |||
特定潛在風險 | □ NA(無特定潛在風險) □ 安全衛生議題、注意事項。﹝附件亦可﹞ | ||
施工危害因素 | □ NA (無施工危害因素) □【施工危害因素】 (打 V 項目): 物理性危害:□跌□墜落 □擦、刺、扭、壓、夾、碰撞、割傷□物體飛落□異物入眼 □與高溫接觸□噪音□與低溫接觸□感電化學性危害:□化學性燒灼傷 □化學物吸入 火災危害:□火災□爆炸缺氧危害:□缺氧 □其他潛在危害: | ||
安全衛生設施 | |||
危險性作業項目 | 如有下列施工作業,請施工前依照本公司相關作業辦法申辦 □NA (無特殊作業) □動火作業 □吊掛作業 □用電作業 □局限空間作業 □其他作業(請說明): | ||
備註 | x作業前安全告知單,是將作業人員聚集於作業場所附近,由承攬廠商工地負責人主持討論某些特定安全衛生議題,譬如最近發生的事故、作業場所的特殊危害、設備的安全操作、新的工作程序或與該批人員相 關的一些作業安全問題,並確實紀錄討論之內容。 | ||
臺鹽公司監工單位: 職安單位: |
個人防護具(1) | 個人防護具(2) | 安全防護設施(1) | 安全防護設施(2) | 安全防護設施(3) |
□安全帽 | □SCBA 空氣呼吸器 | □合梯 | □防火毯 | □照明設備 |
□安全鞋 | □防毒面具 | □爬梯 | □滅火器 | □通訊設備 |
□安全面罩 | □防塵口罩 | □施工架 | □通風設備 | □氧乙炔焊防回火裝置 |
□安全眼鏡 | □防護衣 | □安全母索 | □檢電器 | □氣體偵測器 |
□安全帶 | □防化圍裙 | □安全防護網 | □高壓電防護設備 | |
□耳塞 | □防化手套 | □護籠/護欄 | □接地棒 | 急救/搶救設備 |
□電焊手套 | □防化鞋 | □警示圍籬 | □漏電斷路器 | □急救箱 |
□絕緣手套 | □電焊防電擊裝置 | □搶救設備 |
【本表單完成後交至臺鹽公司監工單位保存備查】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處) 移動梯、合梯進廠申請表
附件九
承 | 攬 | 廠 | 商 |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 |
工 | 程 | 名 | 稱 | 施工位置 | ||
作 | 業 | 時 | 間 |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 ||
作 | 業 | 內 | 容 | |||
檢 | 查 | 項 | 目 | □ 移動梯 | □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無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 |
□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 | ||||||
□有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 ||||||
□ 合梯 | □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無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 |||||
□梯腳與地面之角度在 75 度之內,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套座。 | ||||||
□安全防滑梯面。 | ||||||
承攬廠商檢查人員簽名: | ||||||
主 辦 單 位 ( 監工單位)認 可 | □同意 □不同意,理由: | |||||
主辦單位(監工單位)人員簽名: | ||||||
其注 | 意 | 事 | 他項 | 1.廠房修繕作業,粉刷清潔廠房建物外牆及於廠房、機台吊物口、吊物陽台從事吊掛作業等高架作業,應依高架作業許可申請表實施查核並許可簽認後,始可進行作業。 2.本表應送警衛室,同意才可放行進廠。 3.經本公司主辦單位(監工單位)同意進廠的移動梯或合梯,須貼上同意進廠標示始得進廠。 | ||
副本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存檔備查。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處所)設立協議組織記錄表
附件十
一、記錄日期: 年 月 日 記錄地點: 記錄人:
二、合約名稱: 作業地點:
三、相關單位與人員
臺鹽公司 | 承 攬 廠 商 |
現場單位: | 廠商名稱: |
監工單位: | 工地負責人: |
職安單位: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承 攬 廠 商 | 承 攬 廠 商 |
廠商名稱: | 廠商名稱: |
工地負責人: | 工地負責人: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四、預訂施工期間:自 年 月 日 迄 年 月 日五、本合約為共同作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
為工作場所負責人,辦理該法第二十七條所列項目。
六、本合約之工作場所環境危險因素說明如下(如有再承攬時應告知再承攬人及其雇工):
□爆炸或火災危險 □物體倒塌、崩塌、飛落危險 □施工機械、設備危險
□焊接危險 □媒介物撞擊、滑動危險 □起重吊舉作業
□感電危險 □被夾傷、被捲危險 □模板支撐
□有毒物或有害物危險 □被切、割、擦傷危險 □施工鷹架
□缺氧危險 □不安全行為、動作 □高架作業
□跌倒、墜落、滾落危險 □道路開挖危險 □起重升降機具
□溺水危險 □高溫或低溫環境危險 □交通事故危險
□其他:
七、承攬廠商應遵守之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
(一)廠商應遵照政府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
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如發生有立即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廠商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立即通知臺鹽公司。
(二)廠商應確實遵守政府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每日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地內外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以保持工作區域環境整潔。工地周圍排水溝,及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施工產生廢棄土者,廠商應在開工前,併同施工計畫,提出廢棄土棄運計畫,敘明其棄土位置、棄運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機關核備,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機關查核。
(三)承攬廠商應確實遵守本公司「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八、決議事項:
假日施工申請書
附件十一
一、本公司承攬 貴公司 工程,因 需要於假日施工,請惠予同意施作。
二、施工日期:自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起 |
至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止。 |
三、假日施工申請書及作業人員名冊各乙份(3 天前)送交監工單位審查。此 致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所
公司(廠商)名稱:
負 | 責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監 工 單 位 | 會 辦 單 位 | 批 示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處所)工作許可證
附件十二
壹、本欄由施工單位(承攬商)填寫一、申請資料: 1.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員: 電話: 2.工程名稱: 3.施工廠商: 4.施工區域: 5.作業內容: 6.施工人員: 7.預計施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止。二、申請許可作業類別:(請在□內打ˇ) 1.□動火作業 2.□起重吊掛作業 3.□局限空間(含缺氧、有毒、爆炸性氣體)作業 4.□高架作業(2公尺以上) 5.□地下開挖作業 6.□電機方面活線作業 7.□危害性化學品處理作業 8.□進入特別管制區施工作業 9.□其他 三、使用工具(可複選): □捲揚機 □電動機 □切割機 □電鑽 □手工具 □砂輪機 □堆高機 □電焊機 □氣焊機 支鋼瓶 □吊車 噸 □其他 四、施工期間可能產生狀況(可複選): □火花 □煙霧 □粉塵 □撞擊 □氣體警報 □電壓變化 □物體掉落 □觸動火警警報 □夜間施工 □異常氣味 □其他 五、環境中可能潛在危害因素(可複選): □毒性物質 □可燃性物質 □腐蝕性物質 □爆炸性物質 □爆炸(燃燒) □缺氧 □墜落/物體掉落 □感電 □其他 六、防護用具(可複選): □施工標示 □圍 籬 □通道管制 □消防器材 □頭髮防護 □臉部防護 □噪音防護 □呼吸防護 □手部防護 □防護衣 □安全帶 □安全帽 □安全梯 □防火毯 □安全網 □臨時施工架 □其他 |
貳、本欄由本廠(場)監工單位人員填寫(請逐項確認,已檢點者請在□內打ˇ,不需要者請在□內打×) 1.□各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合格證照。證照名稱: 2.□相關機械設備是否具有檢查合格證件。證照名稱: 3.□施工區域無其他火源或引火源或已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其他火源或引火源引起之危害。 4.□施工區域已採取有效管制或警告措施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作業區。 5.□施工設備內已完成□排氣□清淨□釋壓□降溫等。 6.□施工設備之動力源均已□關斷□上鎖□掛卡。 7.□電氣設備之絕緣良好,線路無破損裸露,確實接地。 8.□施工設備有關之進出口(管線)均已□關斷□掛卡□上鎖□加鏈上鎖□封盲板。 9.□動火點下方已完全覆蓋,並防止火花飛濺之安全措施。 審查結果:□合格。核准許可證。 □不合格。重新申請,理由: 監工單位: 使用單位: 職安單位: (簽發單位) (施工區域)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處所)動火作業前檢點表
附件十三
承 | 攬 | 廠 | 商 | 填 寫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
工 | 程 | 名 | 稱 | 施 工 位 置 | |||||
現 | 場 | 負 | 責 | 人 | 動 火 人 員 | ||||
動 | 火 | 種 | 類 | □電銲 □氣(氬)焊 □氧氣乙炔(熔切) □研磨 □噴燈 □其他 | |||||
使 用 之 安 全 器 材 | □滅火器 支 □防火布 □其他: | ||||||||
預 計 施 工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止 | ||||||||
施工前作業檢點 | |||||||||
臺 鹽 監 工 單 位檢 查 者 簽 名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是□否□不適用:各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合格證照。 | ||||||||
□是□否□不適用:動火點半徑 10 公尺內已無可能引起火災、爆炸之可燃物。 | |||||||||
□是□否□不適用:動火點半徑 10 公尺內己噴濕或用濕沙、防火布等予覆蓋。 | |||||||||
□是□否□不適用:可能引起火災、爆炸之附近設備、管線等均已隔絕、封閉。 | |||||||||
□是□否□不適用:施工區域無其他火源或引火源或已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其他火 源或引火源引起之危害。 | |||||||||
□是□否□不適用:施工區域已採取有效管制或警告措施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作業 區。 | |||||||||
□是□否□不適用:施工人員,已做過危害告知。 | |||||||||
□其他,說明: | |||||||||
承 攬 廠 商檢 查 者 簽 名 : | □是□否□不適用:已辨認現場無缺氧、中毒、火災、爆炸、感電、掩埋等潛在危害。 | ||||||||
□是□否□不適用:已備妥動火作業警告標示。 | |||||||||
□是□否□不適用:已指定動火現場負責人,負責安全、消防及緊急應變。 | |||||||||
□是□否□不適用:已清除儲槽或管線中易燃氣體如油氣、酒精蒸氣等,並關閉管路 來源。 | |||||||||
□是□否□不適用:電銲機配線良好(電纜線無破損等)並設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
□是□否□不適用:乙炔鋼瓶已直立且固定、管線無劣化,且已安裝回火逆止閥。 | |||||||||
□是□否□不適用:作業人員已配戴如護目鏡、安全鞋、安全手套等適當之防護具。 | |||||||||
□是□否□不適用:已預防火花或熱熔渣掉入附近局限空間(密閉空間、局部開放空 間或導管等) 的可能性,避免導致該處可燃物燃燒或爆炸。 | |||||||||
□是□否□不適用:已教導標準作業程序予相關人員。 | |||||||||
□其他,說明: | |||||||||
動 火 作 業 現 場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1.動火前應指派專人檢查現場,並按實際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實施作業監督。 2.作業區附近的可燃物品清除,如無法搬動之物品,應採取防火石棉布、薄鐵皮及其他絕緣材料覆蓋或阻擋。 3.切割通風排氣管時,應先清除管內之危險物質。 | ||||||||
填表說明:施工前,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會同臺鹽公司監工人員及職安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完成後始可施工。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處所)高架作業前檢點表
承 | 攬 | 廠 | 商 | 填 寫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
工 | 程 | 名 | 稱 | 施 工 位 置 | ||||
預 | 計 施 工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止 | ||||||
工 | 作 | 性 | 質 | □位於天花板或屋頂上方施工者 □踩於管線上或鋼樑施工者 □外牆清洗者 □位於 2m 以上無固定平台及護欄之處所或開口旁需停留施工者 □鷹架 □使用梯子(移動梯、合梯)施工者 □其他: | ||||
使 用 之 安 全 器 材 | □安全帽□安全索□安全網□安全帶□其他: | |||||||
施工前作業檢點 | ||||||||
臺 鹽 監 工 單 位檢 查 者 簽 名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 位 : | □是□否□不適用:已完成高架作業申請手續並取得工作許可證。 | |||||||
□是□否□不適用:施工人員,已做過危害告知。 | ||||||||
□是□否□不適用:已與施工單位確認施工時間、位置、性質。 | ||||||||
□是□否□不適用:準備工作及防治措施是否完成。說明: | ||||||||
□是□否□不適用:已詢問施工者有無身體不適高架作業者。 | ||||||||
□其他,說明: | ||||||||
承檢 | 攬 廠 商查 者 簽 名 : | □是□否□不適用:施工現場已加設圍欄或警告標示。 | ||||||
□是□否□不適用:作業地點下方安全無虞。 | ||||||||
□是□否□不適用:夥同作業。 | ||||||||
□是□否□不適用:梯子、施工架或平台穩固性良好。 | ||||||||
□是□否□不適用:已準備足夠數量安全帶或裝妥安全網。 | ||||||||
□是□否□不適用:施工梯架位置不會被門所撞到。 | ||||||||
□是□否□不適用:使用工具袋或帶或其他防止工具掉落之措施。 | ||||||||
□是□否□不適用:高空、高架施工作業區域,各項安全衛生措施完善,並設有警告 標示與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 ||||||||
□其他,說明: |
高 架 作 業 現 場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1.高架作業區域應設有警告標示與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應備有個人防護具並確實使用。 3.高差超過 1.5 m 以上之作業,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以樓梯方式設置上下設備時,兩側應設扶手護欄;如以爬梯式設置時,應設置護籠及垂直式安全母索。 4.高差 2 m 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90cm 以上,並設上、中欄杆及腳趾板)、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防墜器或安全母索且中間柱間距 3 m 以下),並提供足夠強度之工作台,工作台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 點 1 m 以上。 5.安全索及安全網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且有墜 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防止墬落措施設置。 6.承攬商若無依規定實行安衛管理事項,意外事故發生時,承攬商需負全責。 |
填表說明:施工前,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會同臺鹽公司監工人員及職安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完成後始可施工。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處所)吊掛作業前檢點表
承 | 攬 | 廠 | 商 | 填 寫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
工 | 程 | 名 | 稱 | 施 工 位 置 | |||||
預 | 計 施 工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止 | |||||||
使 用 之 安 全 器 材 | □安全錐 □安全圍籬 □警示帶 □安全帶 □指揮棒 □其他: | ||||||||
使 | 用 | 之 | 證 | 照 | □移動機起重機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吊掛人員合格證□吊籠合格證 | ||||
施工前作業檢點 | |||||||||
臺 鹽 監 工 單 位檢 查 者 簽 名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 位 : | □是□否□不適用:已完成吊掛作業申請手續並取得工作許可證。 | ||||||||
□是□否□不適用:吊掛作業人員、操作人員及起重機,具合格且有效期限內之執照。 | |||||||||
□是□否□不適用:已設置指揮人員於作業範圍進行管制。 | |||||||||
□是□否□不適用:作業當日氣候良好。(無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 平均風速: m/s 。 | |||||||||
□是□否□不適用:施工人員,已做過危害告知。 | |||||||||
□其他,說明: | |||||||||
承檢 | 攬 廠 商查 者 簽 名 : | □是□否□不適用:嚴禁人員站立或通過吊物下方。 | |||||||
□是□否□不適用:吊車已平穩固定妥當。 | |||||||||
□是□否□不適用:吊勾之防滑舌片確實有效設置。 | |||||||||
□是□否□不適用:未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索、吊鉤、鉤環、鏈環。 | |||||||||
□是□否□不適用:已設置過捲預防裝置或預防過捲之警報裝置。 | |||||||||
□是□否□不適用:已確實要求施工人員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 |||||||||
□是□否□不適用:已確實要求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室。 | |||||||||
□是□否□不適用:已於作業範圍設置警告標示。 | |||||||||
□是□否□不適用:起重機已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 |
□是□否□不適用:已確實要求施工人員於吊裝口作業應配掛安全帶。 | |
□是□否□不適用:起重機已設過負荷預防裝置或其它防止過負荷裝置。 | |
□其他,說明: | |
吊 掛 作 業 現 場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1.吊掛人員、操作人員及起重機,需具有效且合格之執照。(一機三證) 2.吊車需固定妥當。 3.應有現場監視人員在場,並於使用範圍設置標示。 4.嚴禁人員站立或通過吊物下方。 5.須使用經檢查合格之吊掛機具及吊索。 6.應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7.因吊掛機具操作造成人員及設備等損失,施工廠商必須負損害賠償之完全責任。 8.上述未列及之安衛相關事項,應xxx相關法令實施。 9.承攬商若無依規定實行安衛管理事項,意外事故發生時,承攬商需負全責。 10.遇強風大雨,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強風:10 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 10 公尺以上者。 大雨: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80 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 1 小時雨量達 40 毫米以上。 |
填表說明:施工前,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會同臺鹽公司監工人員及職安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完成後始可施工。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處所)用電作業前檢點表
承 | 攬 | 廠 | 商 | 填 寫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
工 | 程 | 名 | 稱 | 施 工 位 置 | |||||
預 | 計 施 工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止 | |||||||
使 用 之 安 全 器 材 | □安全錐 □絕緣手套 □警示帶 □警示標語 □除電劑 □其他,請註明 | ||||||||
施工前作業檢點 | |||||||||
臺 鹽 監 工 單 位 | □是□否□不適用:已完成用電作業申請手續並取得核可編號。 | ||||||||
檢 查 者 簽 名 : | |||||||||
□是□否□不適用:接電電盤為管理單位所核准之配電盤。 |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是□否□不適用:配電盤已掛上安全掛籤。 | ||||||||
□是□否□不適用:施工人員,已做過危害告知;具備合格證照。 | |||||||||
單 | 位 | : | |||||||
□其他,說明: | |||||||||
承檢 | 攬 廠 商查 者 簽 名 : | □是□否□不適用:嚴禁私接非臺鹽公司所核准之配電盤。 | |||||||
□是□否□不適用:臨時電盤已加裝過載保護裝置及漏電防止裝置。 | |||||||||
□是□否□不適用:依電業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 | |||||||||
□是□否□不適用:已有確實做好絕緣被覆及防感電之護圍。 | |||||||||
□是□否□不適用:接電前已確認於停電作業下實施。 | |||||||||
□是□否□不適用:電源線路配置路線已遠離潮濕區域。 | |||||||||
□是□否□不適用:電源線絕緣被覆已檢查無破損之虞或已採取絕緣防護措施。 | |||||||||
□是□否□不適用:已於作業範圍設置警告標示。 |
□是□否□不適用:已排除電線橫跨施工動線、通道之措施或採取架高…等安全防護措施。 | |
□其他,說明: | |
用 電 作 業 現 場安 全 注 意 事 項 | 1.已有確實做好絕緣被覆及防感電之護圍。 2.已確實加裝漏電防止裝置。 3.電氣設備確實接地,且電線無破損且絕緣良好。 4.已備有絕緣防護具。 5.絕緣被覆有受損之虞,應架高或以木板或埋入地下方式妥為防護。 6.上述未列及之安衛相關事項,應依職安衛相關法令實施。 7.承攬商若無依規定實行安衛管理事項,意外事故發生時,承攬商需負全責。 |
填表說明:施工前,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會同臺鹽公司監工人員及職安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完成後始可施工。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廠(場處所)局限空間作業前檢點表
承攬廠商 |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 |
工程名稱 | 施工位置 | ||
缺氧作業主管 | 現場監視人員 | ||
預 計 施 工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止 | ||
作業內容 | □人孔 □坑洞 □xx □涵洞 □隧道 □暗渠 □儲槽 □地下室 □污水下水道 □污水池等長期密閉之缺氧危險場所 | ||
使用之安全器材 | 1. □捲揚式防墜器 2.□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3.□救生索 4. □背負式安全帶 5.□梯子 6.□工作井開口護欄 7. □安全帽 8.□照明設備 9.□三角架(人孔作業) 10.□其他 | ||
作業人員與外部 x繫設備及方法 | □呼叫器□其他 | ||
施工前作業檢點 | |||
臺 鹽 監 工 單 位檢 查 者 簽 名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 位 : | □是□否□不適用:是否於作業時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及管理。 | ||
□是□否□不適用:是否於局限空間(缺氧危險)作業場所公告注意事項。 | |||
□是□否□不適用:是否實施局限空間作業(缺氧危險)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至少 3 小時)。 | |||
□是□否□不適用:施工人員,已做過危害告知。 | |||
□其他,說明: | |||
承 攬 廠 商檢 查 者 簽 名 : | □是□否□不適用:是否設置適當通風設備,並維持運轉。 | ||
□是□否□不適用:是否置備氧氣、硫化氫、一氧化碳及可燃性氣體等測定儀器, |
並隨時監測。 | |
□是□否□不適用:是否置備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設備。 | |
□是□否□不適用:對於離地面高差 2 公尺以上開口(如人口井四周),是否設置護 欄及防墜設施。 | |
□是□否□不適用: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是否採用符合國 家標準 14253 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 |
□是□否□不適用:使用臨時用電、交流電焊機等,是否分別使用漏電斷路器及自 動電擊防止裝置。 | |
□其他,說明: | |
作業前氣體偵測 | 危害物名稱 可燃性氣體 CO O2 H2S (<TWA) (<20LEL﹪)(<35ppm) (>18﹪)(<10ppm) 測 定 值 測定人員: 缺氧作業主管: |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 1.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物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2.應予適當換氣。 3.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4.對進出該場所員工,應予確認或點名登記。 5.應將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人員周知。 6.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事項。 7.應先確認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作業人員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如有危害之虞,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
填表說明:施工前,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會同臺鹽公司監工人員及職安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完成後始可施工。 |
臺鹽公司 廠(場處所)承攬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每日查核表
附件十四
日期 | 工程名稱/工程期間 | 查核結果 | 查核人簽名 |
備註:查核表每月彙報單位主管,查核如有缺失,另填寫「附件十五承攬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查核違規舉發單」
臺鹽公司 廠(場處所)承攬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查核違規舉發單
附件十五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違規項目敘述或相片 | |
改善 期限 | 違規項目應於 年 月 日前完成改善,未完成改善應停工至改善完成。 |
職安單位: 簽會單位: 承攬人確認: | |
承攬人改善執行情形 | |
承攬人: 職安單位: 簽會單位: 單位主管: |
臺鹽公司 廠(場處所)承攬作業停工通知書
附件十六
承 | 攬 | 作 | 業 | 名 | 稱 | ||||||||||
承 | 攬 | 作 | 業 | 期 | 間 | 年 | 月 | 日 | 至 | 年 | 月 | 日 | |||
承 | 攬 | 作 | 業 | 地 | 點 | 承攬廠商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或工地負責人】 | |||||||||
作 | 業 | 監 | 工 | 單 | 位 | ||||||||||
停 | 工 | 事 | 由 | ||||||||||||
違反第 | 條 | 項 | 法 | 款 | 目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停工規定,本公司監工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對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時,有糾正之權,必要時得以警告或 命令停工加以改善。 | |||||||||
改善事項【復工條件】 | |||||||||||||||
簽發單位簽章 | 承攬廠商職業安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或工地負責人】簽章 | ||||||||||||||
備註:本停工通知書於開立後,無論承攬廠商是否簽收皆具效力,承攬廠商需立即停 工改善缺失,改善完成後,需經本廠許可簽發復工許可證(詳如附件十七)後始可復工,如未經本廠許可自行復工者,將依規定罰款! |
註:一式三份:承攬廠商、監工單位、職安單位
臺鹽公司 廠(場處所)承攬作業復工許可證
附件十七
承攬作業名稱 | |||
承攬作業期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承攬作業地點 | 承攬廠商之職業安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或工地負責人】 | ||
作業監工單位 | |||
復工條件 | 改善事項 | 改善情形 | 需加強改善事項 |
1. | □已改善 □未改善 □未完全改善 | ||
2. | □已改善 □未改善 □未完全改善 | ||
3. | □已改善 □未改善 □未完全改善 | ||
4. | □已改善 □未改善 □未完全改善 | ||
5. | □已改善 □未改善 □未完全改善 | ||
6. | □已改善 □未改善 □未完全改善 | ||
簽發單位簽章 | □同意 □不同意 □其他: | 承攬廠商之職業安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或工地負責人】簽 章 | |
備註: 1.本復工許可證需經勘查簽發同意後始可復工,於開立後,前項所開立之停工通知書即解除效力,承攬廠商可立即復工! 2.本許可證需經簽發單位簽章並同意復工後始具有效力! 3.因設備受遮蔽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查驗改善情形者,如發現承攬廠商有隱蔽或欺騙事實時,本許可證自動失效。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生技妝品廠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罰款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項次 | 違 規 項 目 及 事 由 | 金 額 |
1 、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與 管 理 | ||
1-1 | 施工現場負責人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到後未在施工現場 督導及檢查,擅離職守者。 | 500 元 |
1-2 | 危險性機械設備,沒有驗證合格,或操作人員無取得法定合格操 作執照。 | 500 元 |
1-3 | 施工人員入廠資格不符法規規定者(如:施工人員未滿 16 歲或非 法勞工、女性從事高架…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300 元 |
1-4 | 承攬商及現場人員,拒絕業主及相關人員檢查或態度惡劣者。 | 1,000 元 |
1-5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負責人未執行法定要求事項。 | 500 元 |
1-6 | 未依規定繳交法令規定及廠區規定相關文件及切結書…等資料。 | 300 元 |
1-7 | 未依規定繳交每日工具箱會議紀錄等施工相關文件。 | 500 元 |
1-8 |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未於 8 小時內通知業主或安衛等相關單 位,且未依照規定辦理。 | 1,000 元 |
1-9 | 配戴安全帽未扣上帽帶(額帶)者。 | 300 元 |
1-10 | 進入工作場所、或開堆高機、或施工時未依規定確實配戴安全防 護具(如:安全帽、安全帶…等個人防護具) 。 | 300 元 |
1-11 | 開堆高機下車後,未熄火、鑰匙未取出、未拉手剎車、牙叉未歸 定位或平放地面 | 300 元 |
1-12 | 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工安人員未參加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 議;或安全衛生相關會議;或未參加工安宣導會者。 | 500 元 |
2、危險、施工作業許可類 | ||
2-1 | 從事動火、局限空間、用電、吊掛、高架作業、屋頂作業…等危 險作業,未經核准而逕行施工。 | 1000 元 |
2-2 | 吊掛作業未加防範,致使物件掉落或使人員有墜落之虞。 | 500 元 |
2-3 | 施工作業場所未設置警告標誌(如:禁止進入、注意頭部...等)及安全防護(如:通風扇、漏電斷路器…) 。或施工現場未準備安 全防護設備。 | 300 元 |
2-4 | 未經施工申請核准或未將施工作業相關之告示單置於現場者。 | 300 元 |
2-5 | 固定式或移動式起重機吊掛作業未實施安全管制。 | 500 元 |
3、現場管理及工作規定 | ||
3-1 | 未通知相關負責人,任意關閉管路之閥件開關或電氣開關。 | 500 元 |
3-2 | 掀起高架地板未依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者 | 500 元 |
3-3 | 未告知監工單位、承辦單位人員逕自入廠施工者。 | 500 元 |
3-4 | 未經允許擅自操作本廠機器設備者。 | 300 元 |
3-5 | 施工材料、機具或物料擋住消防設備或逃生動線。 | 300 元 |
3-6 | 工作場所凌亂未清理或地上污垢未清理者。 | 300 元 |
3-7 | 施工場所或機具、物料暫存區,未作警示隔離及標示者。 | 1,000 元 |
3-8 | 移動梯、合梯進廠施工前,未提出申請,逕自使用。 | 300 元 |
3-9 | 未經許可或本廠人員同意任意操作或移動本廠設施。 | 500 元 |
4、墜落 | ||
4-1 | 高差於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覆 蓋、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 500 元 |
4-2 | 2 公尺以上高架作業有墜落之虞,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母索。 | 500 元 |
4-3 | 地面坑洞,未設置適當強度之安全圍欄;或未設置警示標示者; 或夜間未設警示燈者。 | 3,000 元 |
4-4 | 自高處投下物體未設承受設備及防止污染措施;未派監視人員 者。高處作業時,隨意拋擲工具、器材、物料。(含剪線未使用繩索綁住) | 500 元 |
4-5 | 起重機具吊鈎無防滑舌片;運轉時,人員在吊舉物下方;移動式起重機(吊臂車等);未設置過捲預防裝置。 | 500 元 |
4-6 | 2 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繩索)或未掛輔助繩。 | 500 元 |
4-7 | 從事屋頂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 30 ㎝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戴安全帶。 | 500 元 |
4-8 | 高低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 500 元 |
4-9 |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人員從事高架作業,未先申請或作防範措施。 | 1,000 元 |
5、感電與用電安全 | ||
5-1 | 已掛「停電(停止)作業卡」或「安全掛籤」之設備擅自送電或未掛妥停電(停止)作業卡(安全掛籤)即從事作業者。 | 1,000 元 |
5-2 | 電焊機未設置漏電斷路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發電機未設置漏 電斷路器交流電焊機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1,000 元 |
5-3 | 使用對地電壓 150V 以上或潮濕處、良導體處所使用移動式、攜帶式電動機具,臨時用電設備,其電路上未設置漏電斷路器(設 置後失效視同未裝設)。 | 1,000 元 |
5-4 | 於潮濕處所或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使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 24 伏特,且導線需為耐磨損及有良 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 1,000 元 |
5-5 | 使用電氣設備、機器外殼未依規定接地者。 | 500 元 |
5-6 | 電氣設備的拆、接線未提出申請即自行拆、接線者。 | 300 元 |
5-7 | 下班收工未將電氣設備(如:電焊機、發電機..等)關閉。 | 500 元 |
5-8 | 未經申請許可而私自進行”活線作業”者。 | 500 元 |
5-9 | 未經申請用電、不按規定接電、使用破損電纜。 | 300 元 |
5-10 | 電線裸露、勾搭或以電線直接插入插座。 | 300 元 |
6、火災及爆炸 | ||
6-1 | 揮發性有機氣體或電氣設備等有標示「嚴禁煙火」區域,未經申請取得「動火工作許可證」而擅自動用火種(如熔切、氣焊、電 焊、焚燒、燃火加熱、吸菸等)者。 | 500 元 |
6-2 | 在坑之局限空間作業,未經申請取得「動火工作許可證」而擅自 動用火種者。 | 10,000 元 |
6-3 | 作業不慎引起火災(無論火災大小及有無損失)者。 | 1,000 元 |
6-4 | 電焊、氣焊或切割時下面未設焊渣擋板或足夠防護防火布,或作 業中未戴防護面罩者,或電焊未戴安全帽者。 | 300 元 |
6-5 | 從事氣焊作業用鋼瓶、氧氣表、乙炔表、調壓器未裝設或不良者; 輸送氣體橡皮管破損、接頭漏氣者。 | 500 元 |
6-6 | 電焊機接地線端未接牢;發生過熱發紅現象者;電焊線接續不良;絕緣帶包紮不良。 | 300 元 |
6-7 | 在限制動用火種管制區動用火種未設置滅火設備者 | 500 元 |
6-8 | 亂丟菸蒂或禁菸地區吸菸或隨地吐檳榔汁者。 | 300 元 |
6-9 | 鋼瓶未直立固定;橫臥地上者;在鋼瓶出口閥處,塗沾油污者。 | 300 元 |
7、中毒及缺氧 | ||
7-1 | 在槽、池等局限空間作業,未實施氧氣、氣體濃度之測定(未留記錄視同未測定);未實施通風;未派人監視;未管制人員進出。 | 500 元 |
7-2 | 人孔作業等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未備置空氣呼吸器、梯子、安 全帶(安全繩索)或救生索等。 | 300 元 |
8、危險品及有害物品類 | ||
8-1 | 鋼瓶直立未用鐵鍊(繩索)固定或任其橫置滾動或管線阻礙走道。 | 500 元 |
8-2 | 鋼瓶運送未使用鋼瓶推車及鐵鍊直立固定。 | 500 元 |
8-3 | 鋼瓶未使用時,開關板手未移開放置固定位置或鋼瓶使用年限已 過期。 | 300 元 |
9、發生職業安全業衛生職業災害及重大違規 | ||
9-1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未依法向檢查機構報備或 於工程開工前未將其報備書送本廠查驗者。 | 不得施工 |
9-2 |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死亡或罹難人數在三人以上,依法規辦理)。 | 10,000 元 |
9-3 | 發生非重大職業災害(未於事故發生 8 小時內向相關單位報告者 加倍罰款) | 5,000 元 |
9-4 | 於例假日或下班後未申請工作許可擅自施工或未有監工人員。拒絕、規避或阻撓本廠相關人員工安查核。(若發生事故或由檢查機構、總公司查核人員到本廠稽核發現有違規,則加倍罰款)。 | 500 元 |
9-5 | 未依規定或作業不慎造成全廠跳電損失或重要設備跳脫事故者。 | 依損失金額加倍 扣罰 |
10、門禁管理類 | |||
10-1 | 未依規定擅闖大門管制進廠區。 | 1,000 元 | |
10-2 | 未依規定車輛擅自停放廠區,無停放於指定停車格內。 | 300 元 | |
10-3 | 車輛行駛未依規定限速 20 km/hr 駕駛者。 | 300 元 | |
11、生活管理類 | |||
11-1 | 施工場所喝酒(含維士比及保力達等)、酒醉工作或前一天喝酒宿 醉者。 | 10,000 元 並驅逐出廠 | |
11-2 | 進廠施工人員服裝儀容不整。(如穿著拖鞋、短褲、背心或赤膊 等)。 | 300 元 | |
11-3 | 於本廠內發生爭執、打架、追逐嬉戲…等 | 1,000 元 | |
12、環境管理類 | |||
12-1 | 不當施工或行為及在廠區內燃燒任何物體,造成空氣、水、土壤… 等環境污染。 | 1,000 元 | |
12-2 | 施工之廢棄物完工後未依規定清除者。 | 500 元 | |
12-3 | 易燃性垃圾、有機溶劑、酸鹼性垃圾---等未分類包裝或未分類 標示者。 | 300 元 | |
13、重大違規類 | |||
13-1 | 人為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有人員或財產之損傷。 | 1,000 元 | |
13-2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相關環保法令,遭政府單位處分。 | 1,000 元 | |
13-3 | 有立即危險,經通知停工改善而未改善。 | 10,000 元 | |
13-4 | 若違反上述規定,經罰款或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1,000 元 | |
14、其他 | |||
14-1 | 營造工程施工架組配、擋土支撐、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 開挖或襯砌、露天開挖及缺氧作業未選任合格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 | 1,000 元 | |
14-2 | 工作場所未設置工程標示牌或警告標示者。 | 500 元 |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一月 初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七月 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七月 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一00年 六月 第四次修訂中華民國一0四年 八月 第五次修訂中華民國一0六年 七月 第六次修訂中華民國一0九年 三月 第七次修訂
臺鹽公司生技三廠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錄
第一章 總則… 03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權責 03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04
第四章 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 05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26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27
第七章 急救與搶救 28
第八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與使用… 35
第九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37
第十章 其他 3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全體勞工均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規定共同防範各種意外事故之發
生。
第二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權責
第三條:本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規定,設置下列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組織圖(事業單位組織系統圖)如下:
廠長
生控主辦
會計主辦
管理課
技術課
清潔品課
保養品課
成品物料課
副廠長
職業安全衛生作業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職業安全衛生課
第四條:各級之職權:
一、本廠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由廠長綜理;副廠長協助執行,負代理之責;各部門主管(含領班或現場指揮人員)負執行之責。
二、職業安全衛生課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廠內所屬各單位主管(含領班或現場指揮人員)
(一)維護所屬職業安全衛生。
(二)督導勞工實施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場所各項設備並記錄。
(三)確實督導所屬員工遵守工作安全衛生規定。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六)執行提供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改善與建議供上級參考以減少工作危害。
(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評估分析與指導。
(八)擬定各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九)負責辦理上級所交辦之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十)若有事故發生時需立即並呈報。四、本廠所有員工應切實遵行:
(一)本廠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由廠長或主管所指示之職業安全衛生所應遵行之事項。
(三)參加本廠舉辦或指派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本廠新進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
(五)對本廠為員工實施在職員工之勞工健康檢查,員工有接受之義務。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五條:本廠依ISO 9001 國際標準組織品保制度設有下列作業要點:
一、設備管理作業要點:落實及維持本廠生產設備保養及修護工作,提升產品品質以達成生產目標及客戶需求,各項產品所生產製程之機具、儀表及機電設備,由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擬定各生產工場機械設備保養計畫,一級保養檢查每日開工前實施,二級保養每月其中一天實施。
二、廠房設施管理作業要點:維持工場內工作流程及相關作業的完善及順
暢,以達成流程之完整性,製訂檢查紀檢查紀錄表;每半年通知各單位對廠房及設施定期檢查,並針對評估結果提出報告。
三、量儀管理作業要點:本廠各項半成品之檢驗、量測及校驗之儀器、量具均適用之,並均由各單位負層職之責。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一)早期發現工作上潛在的危害因素,提出建議並在適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藉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保障作業者安全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勞資協調合作,進而確保生產設備之完整。
(二)藉由全體員工的參與、發揮自主管理的精神,有效利用暨養成良好習慣,共創安全、舒適之工作環境,防止產品不良、設備故障,以達成符合性產品與服務符合性所必要環境。
(三)各權責單位依本作業規定實施各機械、設備、作業環境等定期檢查或測定。
第六條:各生產設備之管理流程:
一、編號:設備驗收後,由管理課依序編號。
二、建卡:使用單位依機械類別建立「機械設備紀錄卡」,供機電自動檢查時查核。
三、保養計畫:設備保養依據「機械設備一、二級保養紀錄表」所訂項目及時間實施。
第七條:維護與檢查:
一、電氣、機械設備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設備之一、二級保養,並以漏電筆實施漏電檢測;電氣與儀表之清潔保養等具專業知識之保養由電氣人員負責。
二、設備保養依據「機械設備一、二級保養紀錄表」所訂項目及時間實施。生產期間「機械設備一級保養紀錄表」,由現場作業人員依當天設備狀況具體勾填,月底時再由管理人員等,依「機械設備請修單」維修狀況審核及確認。
三、發現設備異常,應盡速向管理人員報告;電氣、機械故障由使用單位通提出「機械設備請修單」,再視機電設備異常狀況判定自辦或委外修護。
四、設備故障若採自辦拆修由修護工場主辦,各單位派員協助。五、設備維修後,應登記於「機械設備紀錄卡」。
六、設備報廢依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章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八條: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一、一般安全須知:
(一)切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與本公司有關規定,及本廠職業安全
衛生工作守則,養成職業安全衛生習慣,提高警覺防止災變,互助合作確保安全。
(二)發現工作場所違反職業安全法令或有關規定時,得立即報請主管人員改善。
(三)發現任何工作人員有不安全動作,應立即勸止或報告有關主管人員糾正。
(四)上下班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車輛之來往。
(五)滅火器材、出入口、配電箱開關附近,不宜放置物品。
(六)易燃物、爆炸性物品,應掛明顯標誌並放置於規定場所。
(七)有關電氣故障,必須報告負責人員,不可未經允許而進行修理。
(八)應注意廢棄物之清理及作業場所之空地應種植花木,美化工作環境。
(九)需依規定執行垃圾分類:
1.一般垃圾含、發泡塑膠、髒污廢布、橡膠手套、檢驗分析用塑膠器材、牙膏軟管等。
2.空紙箱須拆卸攤平、塑膠袋(膜)需捆綁妥後,才可以分別置入紙箱、塑膠袋回收區。
3.空便當盒、飲料杯、空玻璃瓶…等須簡單清洗,才可以置入紙箱回收區。
(十)為配合工業減廢,減少廢水所致環境污染,防止放流水超出標準,各工場半成品膠體(含肥皂)、膠體充填等,需以刮板、擦拭紙清除設備上之殘留物,再用水洗淨。
(十一)電氣、機械設備清潔、維修或調整均應停機、上鎖及掛上安全掛籤。
(十二)電氣、機械設備操作或修護需專心,不可接收行動電話,以免發生作業危險。
(十三)「安全第一」為企業發展之首要,電氣、機械設備需依SOP操作,作業過程中若發現有任何不適當之規定,均應立即反映再檢討是否修改。未經權責人員同意,不可任意自行處置,以免影響後續作業安全。
二、工作場所
(一)工作場所雜亂極易導致傷害,每個從業人員務須隨時自動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地面保持乾燥,防範滑倒。
(二)工具不可放置於腳踏板、機器及材料上面,使用後必須放置指定位置。
(三)開啟油品容器、使用油品後,如發現地面有油漬,應即拭淨,以防跌倒及火災。
(四)工作台、工作架、櫃屜物等須時常保持清潔。
(五)不熟悉之機械工具,不得擅自操作或使用。
(六)安全裝置非經主管人員核准,不可拆下或變更位置,倘因工作需要而拆開安全裝置,修妥後應即裝回原樣,發現不妥之安全裝置,應即停止工作並報告主管人員。
(七)工作前應檢查服裝、人體防護具、工具及材料等,並事先考慮準備事項之完妥及注意安全第一。口袋不可放置銳利物品、易燃物品或不必要之物品。
(八)工作場所需依規定穿安全鞋、戴安全帽,禁止赤足或穿木屐、拖鞋作業。
(九)工作時,不赤膊、不赤足、不穿過於寬大或懸垂裝飾的衣服,以免危險,並應注頭髮、領帶、圍巾、衣襟、袖口及褲腳等不被機器設備捲入。
(十)配戴安全帽時額帶務須拉緊、帽殼內之套帶與頂部調至25-35公厘之空隙,並保持清潔美觀。
(十一)作業前應先檢討安全性,再考慮是否戴手套,倘有捲入危險之虞的工作,不可戴手套。
(十二)工作中務須專心工作,無故不可隨便進入他人工作場所。
(十三)對機器之檢查、加油、清掃、換齒輪等,必須停止轉動。
(十四)室內充填、乳化作業人員應需依規定配戴紗布帽及穿著工作服 (白色),並保持清潔。
(十五)作業中使用之相關工具、容器、儲桶等應擺放整潔,以免影響作業環境,上下作業平台之台階要確實注意安全,以免滑倒。
(十六)作業結束後,所使用之工具須檢查、整理清潔 並歸還原處及將工作場所整理乾淨,以防止積塵過多,下班前先停機後把設備整理乾淨、週邊環境整理清潔,下班後把電源開關關好。
(十七)電氣設備等作業需依第九條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九條: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不可私自接電 (如開關、電線、抽水機等 ),以防因私接之設備不符安全標準,容易造成感電事故。
二、電氣設備故障時必須報告該設備負責人,未經許可不得逕行修理。三、發現有線路、電氣設備故障或操作情形異常時,應即報請電氣主管人
員前來修理。
四、不熟悉之電氣設備,不得擅自操作。
五、操作電氣設備時,請按順序操作,以策安全。
六、開關箱不可損壞,箱門關閉要緊密,並保持箱內配電各式開關之完整與乾淨。
七. 電氣接線(含臨時用電之電線)、接頭包紮、插座及開關投入切斷、各項電動機具及電線絕緣應良好;電氣、機械設備、臨時用電之接線等需安裝接地線及漏電斷路器,以防觸電危險。
八、操作電氣設備開關時,手應保持乾燥。並穿著乾燥及絕緣之鞋子,以避免感電;赤腳及潮濕的身體( 手、腳 ),不可操作電氣設備。
九、雷雨、颱風、大霧天氣,不可操作電氣設備,以防電線吹落或身體潮濕絕緣較差,容易造成感電及雷擊傷亡事故。
十、對於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
十一、發現有線路、電氣設備故障或操作情形異常時,應即報請電氣主管人員前來修理。不熟悉之電氣設備,不得擅自操作。
十二、操作電氣設備時,請按順序操作,以策安全。
十三、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十四、對工作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破壞或老化等至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
十五、高架作業:依第十五條高處作業職業安全守則規定辦理十條: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駕駛堆高機需戴安全帽,繫安全帶(座式堆高機),非經訓練合格之堆高機駕駛員不得駕駛操作。
二、廠區內柴油堆高時速不得超過 15公里,電動堆高機於廠房內需減速慢行。
三、駕駛員離開其位置時,應將貨叉放置於地面,取下鑰匙停止原動機,且確實使制動裝置(拉手剎車)保持堆高機於停止狀態。
四、每日作業前應檢查制動、方向、裝卸、油壓裝置及車輛狀況,並於妨礙作業出入路口放置拒馬,實施交通管制,以維人車安全。行車前要檢查引擎、剎車、油料、水箱、輪胎、電源等是否完善。
五、柴油堆高機加油時應熄火並禁止吸煙,駕駛時禁止吸煙,堆高機充電時,先檢查電源、電線、電瓶是否正常,充電後切電源、收電線再離開。
六、堆高機作業時,非工作人員不可靠近作業區。(除非人員已遠離,否則不得起動)。要停車時須拉起手剎車,叉架平貼地面,熄火鑰匙拔掉。
七、倒車時:
(一)除非前面裝載物超過駕駛台高度,否則不可倒車行駛。
(二)應注意觀察以免發生事故。
(三)倒車的排檔不可用作煞車。
(四)在斜坡上為顧及堆高機的重心問題,裝載上坡時向前方行駛,下坡時應倒車行駛。
八、倘堆高機載運過重而使重心不穩時,應重新堆放以防意外。
九、裝載物不能用叉架提得太高,也不能讓任何人在叉架底下通過,或在叉架下工作。
十、不得用堆高機去推動裝有貨物的台車或貨車。十一、堆高機作業時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 十二、堆高機逾越作業區,須有人引導。
十三、堆高機作業需依照規定的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十四、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十五、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的斜坡或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時,應採取必要措施。
十六、不得使堆高機貨叉所承載貨物、托板、橇板及其他部份,搭載人員。但柴油堆高機停止行駛時,已採取防止人員墜落措施者,得搭乘人員使其升降或作業。
第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一、鍋爐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作業前檢查鍋爐胴體本身有無損傷裂痕、變形、腐蝕。
(二)燃燒裝置、緊急排氣滑閥、給水系統、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有無漏水跡象)。
(三)附屬設備(管及閥)、儲油設備(管及閥)等有無損傷。
(四)設備操作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
(五)潤滑、清潔、檢點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開關、上鎖及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六)小型鍋爐操作需具有証照人員操作、維護保養及填寫紀錄。
二、壓力容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氣體容器周圍2公尺內不得有易燃或揮發性物品。
(二)氣體出口不得沾有油漬。
(三)隨時檢查軟管接頭有無鎖緊或老化龜裂現象,尤其折彎角度過大,導管有折裂之虞。
(四)閥、旋塞開啟時,必須xx打開。
(五)隨時注意壓力與流量之變化。
(六)各項控制點依規定設定及調整到最適當位置。
(七)現場必需指派專人負責壓力容器作業上的安全。
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使用前,應先檢查電源、機件、儲氣桶、壓力錶、安全閥(自動開閉)、管路是否正常。
二、操作時,先把桶內水份排出,長期使用時每隔二小時排放水份一次。三、使用中,經常注意極限開關是否在設定之壓力跳動。
四、操作完成後,應關閉電源,並把儲氣桶內之氣壓排除。五、每兩週檢測緊急排氣閥一次以上。
六、潤滑、清潔、檢點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第十三條 :輸送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一、禁止人員跨越輸送機。
二、工作時,不得穿著寬敞衣服或蓄長髮,防止被捲入危險。三、開機前先檢查各部螺絲是否固定好。
四、輸送機操作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滾輪可否轉動,皮帶是否有斷裂或缺口之虞,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
五、潤滑、清潔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第十四條: 收縮膜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設備操作前要先將衣服及頭髮整理好,不得穿寬大衣服,防止被捲危險。
二、機器運轉時,請勿將手伸入,避免燙傷或捲入。
三、對機器之檢查、加油(含潤滑)、清掃、換齒輪、修護等,必須停止轉動,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四、操作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皮帶是否有斷裂之虞,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
第十五條:搬運、倉儲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成品、原物料)
一、物料堆放不得超過堆放地、牆壁或結構支柱之最大安全負荷。
二、不得影響照明,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不得妨礙消防器材之使用。
三、高度1.5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應設工作架、護棚等並注意養護。
四、於鐵皮板、木板、塑膠等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應設置30公分以上寬度之踏板。
五、倉庫門口或倉內對門醒目處,應設禁煙標示,並嚴格執行禁煙。六、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
七、部分原料歸類為危害性化學品,確實知悉其危害資訊並採取必要防範措施,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員工易取得之處,其內容項目如下:
一、物品與廠商資 | 二、危害辨識資料 | 三、成分辨識資料 | 四、急救措施 |
五、滅火措施 | 六、洩漏處理方法 |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 八、暴露預防措施 |
九、物理及化學性 |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 十一、毒性資料 | 十二、生態資料 |
十三、廢棄處置方 | 十四、運送資料 | 十五、法規資料 | 十六、其他資料 |
八、作業前需確認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1.危害圖式2.內容: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等)及安全資料表,始得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九、原、物料需妥善管理,避免髒污、受污染;另為防止細菌、粉塵污染,成品之貯存(含半成品膠体)、搬運需以膠膜覆蓋妥。
十、取貨作業安全
(一)每日目視檢查物料架是否有遭堆高機撞歪、彎曲,或因存貨液體流出而腐鏽的情形發生,發現有損壞情形時立刻報告主管。
(二)修理已損壞的料架應會同廠商勘察。
(三)作業前應妥善規劃存放位置,不得妨礙交通或廠區內通道。
(四)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
(五)確定當一板貨自某一層料架移出時, 還可以有足夠空間移到前或後一組橫樑. 如此才得以安全地下架。
(六)通道太窄小造成倉儲效率不彰,而成為另一種浪費,有的甚至嚴重的影響到操作人員及貨品的安全。
(七)依第十條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八)依第十四條搬運、倉儲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成品、原物料)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在高處工作時,須先勘查工作環境,並考慮工作方法及注意身體xx。二、高度在1.5公尺以上之作業,應利用施工架、移動式施工架(有腳輪
者)或合梯等設備,以策安全。
三、高處作業,應使用安全帶及安全索,並於工作前詳細檢查,發現缺陷時切勿使用。
四、患心臟病、高血壓或有其他宿疾人員,均不可從事高處作業。 五、在高處工作應戴安全帽,禁穿木拖鞋或膠拖鞋,更不得打赤腳。
六、高處作業應使用腰袋,以防工具材料墜落而傷人,放置工具材料時,應使用繩索繫於適當容器(如箱子)內並置於安全位置。
七、使用架空板、鷹架或梯子時應先檢查確定安全後始可使用。
八、除非不得已,不可走過高處的橫樑,在高處時勿逞能冒險。
九、在高處工作需沈著,不可嘻鬧玩笑,工作後不得遺留工具或物體於高處。
十、高處工作服裝要緊束,最好穿軟底鞋。工具不可插在褲袋,最好集中放置於工具袋內並用繩索吊上。工作前夜應有充分睡眠,身心保持正常。
十一、安全皮帶、安全袋等防護器具使用前應先詳予檢查,如有不健全痕跡切勿使用。安全皮帶不能與腐蝕性的物質接觸,不得自行劃分或打孔,平時保存陰乾室內,每三個月擦一次鞣革油。
十二、惡劣氣候(如強風、大雨等),不得從事屋外高架作業。十三、工作梯使用時應注意事:
(一)梯子每檔是否完整,有無中斷,以免蹈空。
(二)兩旁邊架扶手,有無裂痕及折斷,以防用手扶時翻倒。
(三)梯腳是否不穩及滑動。
(四)手上及鞋底有無油垢。
(五)不可使用臨時拼湊的梯子。
(六)攀爬梯子時,不可過梯頂,亦不可在梯頂最上端的兩檔上工作。
(七)梯子上祇能容納一人工作,絕對不可再站第二人。
(八)梯子在不用時,應緩緩放下,不可推倒。
(九)木梯祇可塗漆防腐劑,不可上濃厚油漆,以便檢查裂紋。
(十)使用直梯子時,梯腳距牆,應為高度的四分之一。
(十一)勿單手扶梯,單腳站於梯上,而外伸至遠處,以免重心不穩而跌落。
(十二)梯子應避免置於出入口,否則應有固定裝置,以免人員出入時被衝倒。
(十三)金屬梯子不可靠近電氣設備,以防漏電。
(十四)梯腳應有防滑裝置,以免滑倒。
(十五)搭架繩所用的材料不得有破裂、蟲蛀,更不可過負荷。
(十六)無欄杆之架路,須使用安全網。
(十七)上下梯子應面向梯,並用雙手扶持。爬梯前應注意擦拭手掌和鞋上油污,以免滑溜。
(十八)不可將兩架梯子連接當長梯使用,亦不可當鷹架水平部份使用。
(十九)搬動長梯要將前端高舉,梯子使用後應放回原處。
(二十)上下樓梯,要緩慢、穩踏,不可奔跑,手不要插入褲袋中。樓梯上發現雜物,或工具應即撿去。
(二十一)工作完畢,應清點工具並收拾齊全後,再行收工下來。
第十七條: 鹽品工場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輸送機:依第十三條 輸送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二、空壓機:依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三、旋轉混合攪拌機
(一)使用混合攪拌機工作時,不可穿過於寬大或懸垂裝飾的衣服,並應注意頭髮、領帶、
圍巾、袖口等不被設備捲入。
(二)清理設備時需停車,並切斷電源開關,並掛上安全掛籤。
四、收縮膜熱風機:依第十四條 收縮膜機安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五、電氣設備:依第九條 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六、堆高機(含電動)作業: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牙膏工場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一、乳化機作業(含攪拌機、捏合機)
(一)設備操作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攪拌可否轉動,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
(二)潤滑、清潔、檢視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三)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帶規定帽及穿著防滑鞋。
(四)事先檢點入料或出料所使用之器具,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並依SOP 操作。
(五)乳化作業時於掀開蓋子前,先做好洩壓工作。
(六)限於工作台範圍內作業,禁止攀登設備(如進料、清理…等)。
二、原物料搬運、倉儲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依第十五條 搬運、倉儲安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成品、原物料)辦理。
三、充填機作業(含進料槽車):
(一)使用前應先檢查溫度、中心準點是否裝置正常。
(二)設備運轉中,禁止打開護蓋以免發生危險,如發生堵塞或跳脫,應先關閉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安全掛籤後,始能打開護蓋清理。
(三)充填作業時運轉中之進料槽車,禁止以手或刮棒撥動槽車內膠體。
(四)工作結束後,應關閉電源,並將機內膠體、鹽粒等殘留物清除乾淨。
四、空壓機:依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五、電氣設備:依第九條 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六、輸送機:依第十三條 輸送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七、裝盒機:
(一)使用前應先檢點、校正感應器、空壓吸盒動作是否正常。
(二)設備運轉中如發生堵塞或跳脫,應先關閉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安全掛籤後,始能清理。
(三)工作結束後,應關閉電源,並將機內雜物清除乾淨。
(四)設備操作前先將衣物及頭髮整理好,防止被捲危險。
八、堆高機(含電動)作業: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九、製膏機作業:
(一)設備操作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攪拌可否轉動,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
(二)潤滑、清潔、檢視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三)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帶規定帽及穿著防滑鞋。
(四)事先檢點入料或出料所使用之器具,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並依SOP 操作。
(五)作業時於掀開蓋子前,先做好洩壓工作及檢查是否有蒸氣噴出之危險。
(六)限於工作台範圍內作業,禁止攀登設備(如進料、清理…等)。
(七)機器須由經過培訓合格並完全理解該操作手冊的人員來進行操。並且該操作人員應熟悉該機器各個部件的功能以及該機器所有的危險區域。
(八) 在運作該機器之前,檢查所有的手柄,按鈕以及保護裝置在其指定位置,確保機器周圍的人員與機器保持足夠遠的距離。
(九) 請勿在機器運作期間觸碰運轉部分位。只有在機器停止和故障排除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清理工作。
(十) 運轉該機前確實移除所有不需要之的工具和不明材料,以防發生意外。
(十一) 若機器因為某些原因突然停止,按下“急停”按鈕。等到故障解除後,方可再次開啟機器。
(十二) 在啟動機器之前,仔細檢查所有傳動部件,確保所有部件都緊固。確保機器周圍人員都在安全區域。未授權的人員禁止操作機器。
(十三) 當該機通電後或是在操作過程中,請勿打開電器箱,覆蓋住某個電器元件會導致觸電。
(十四) 當電器箱門處於開著的狀態時,請勿開啟總電源開關,防範會造成觸電。
(十五) 除檢查或是日常的維護的情況下,在其他任何時候請勿隨意打開電器箱門,即使總電源已經關掉,也不要在電器箱附近堆放雜物,
使其保持整潔。
(十六) 只有合格的人員方可對機器進行檢修和日常的維護。關閉電源,十分鐘後萬用電錶測量是否有剩餘電流,在確保沒有剩餘電流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檢修和日常的維護。否則將會引起觸電。電源必須良好接地。
(十七) 請勿用濕手觸摸開關和按鈕。請勿在通電情況下更換電器元件。
(十八) 請勿在電器箱以及電器元件附近放置可燃物品,以防發生火災。請勿任意連接電器部件,短路可引起火災。
(十九)為了防止電線斷裂對人身體造成傷害,須使用符合規格之電源及電線。對電纜或電線的損壞,壓力及重壓可能導致觸電。
(二十) 設備機架和電箱及操作醒目之處都貼有安全標識;蒸汽管路和高溫部件有隔熱保護和安全提示標識。
第十九條: 肥皂工場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混合機作業(含配料、進料)
(一)作業前應先檢查各部螺絲是否固定好。
(二)設備操作前先將衣物及頭髮整理好,防止被捲危險。
(三)操作前依規定佩戴安全防護器具。
(四)進料、取樣、檢查、維修等均需停機。
(五)設備啟動前需將上蓋定位,運轉中禁止掀蓋,防範意外。
(六)馬達等護罩需蓋上才可運轉。
(七)發現緊急異常時,需按緊急按鈕停車檢查。二、滾筒機作業
(一)設備操作前要先將衣服及頭髮整理好,不得穿寬大衣服,防止被捲危險。
(二)開機前先檢查各部螺絲是否固定好。
(三)機械運轉時嚴禁人員在滾筒週邊工作或投入回收不良品於滾筒機內,防止被捲危險。
(四)滾筒機上嚴禁以手、木棒或工具等撥動,進料不良時,須停機檢查。
三、送料輸送機:依第十三條 輸送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四、二段真空押出機作業
(一)設備操作前先將衣服及頭髮整理好,不得穿寬大衣服,防止被捲危險。
(二)開機前先檢查各部螺絲是否固定好。
(三)運轉中嚴禁以手、木棒或工具等撥動,進料槽無法順利進料時,須停機檢查。
(四)操作中勿打開真空開關。
五、自動切皂機作業
(一)設備操作前先檢查鋼絲是否斷節或固定好。
(二)操作中勿將手伸入切皂機內。
(三)切皂機運轉時要先把護罩關好。
(四)切皂機運轉時嚴禁做保養工作。六、自動打印機作業
(一)嚴禁硬物靠近打印機模具。
(二)轉動部份勿靠近防止被捲入。
(三)電源座及導軌勿放任何物件。
(四)肥皂打印時勿將手伸入打印機內。
七、空壓機:依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八、堆高機(含電動)作業: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九、電氣作業:依第九條 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洗劑產品乳化及黃金皂生產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一、乳化機(含攪拌機)作業:
(一)設備操作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攪拌可否轉動,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
(二)工作時,應穿著制服、戴丟棄式髮帽及穿安全鞋。
(三)潤滑、清潔、檢視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四)事先檢點入料或出料所使用之器具,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並依SOP 操作。
(五)專心操作並配戴適當護目鏡、等器具、防滑鞋等,嚴禁嬉戲、打手機、嚴禁離開作業區。
(六)設備運轉中如發生跳脫等異常,應先關閉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安全掛籤後,始能排除。
(七)乳化作業時於掀開蓋子前,先做好洩壓工作及檢查是否有蒸氣噴出之危險。
(八)緩慢傾倒乳化桶防範膠體噴濺而污染環境。二、原物料搬運、倉儲作業:
依第十五條 搬運、倉儲安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成品、原物料)規定辦理。
三、空壓機作業:依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四、鍋爐作業:依第十一條 鍋爐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五、電氣設備作業:依第九條 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六、堆高機(含電動)作業: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七、輸送機作業:依第十三條 輸送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八、黃金皂膠體製造機及充填機作業:
(一)設備操作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攪拌可否轉動,卸料導管之加熱包護膜是否正常,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
(二)潤滑、清潔、檢視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三)工作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戴丟棄式髮帽及穿安全鞋。
(四)事先檢點入料或出料所使用之器具(如切皂刀、白鐵桶、堆高機、工作平台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搬運重物,並依 SOP 操作。
(五)膠體製造機於掀開蓋子前,檢查是否有蒸氣噴出之危險,蓋子掀開,應待蒸氣完全蒸發後,才能持續乳化工作之進行。
(六)緩慢開啟攪拌桶控制閥將膠體卸入管路,防範膠體噴濺而污染環境。
(七)膠體製造、充填過程需精神專注,防範膠體噴濺燙傷。
(八)充填機充填前,需注意充填機溫度,不得超過75℃,避免膠體溫度過高,至膠體溢出而發生危險,
(九)充填時需適當控制膠體流量,避免膠體過多溢出泡殼,可能造成操作者噴濺燙傷;
(十)充填完成後,需以熱水進行設備清洗,操作者需注意熱水溫度是否過高而造成危險。
九、黃金皂脫模:
(一)設備操作前先將衣服及頭髮整理好,不得穿寬大衣服,防止被捲危險,穿著安全鞋,防範腳部被撞擊。
(二)設備操作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切皂機可否轉動,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檢查各部螺絲是否固定好,高壓空氣管線是否牢固。
(三)潤滑、清潔、檢視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四)專心操作並配戴適當護目鏡、安全鞋、防切割手套等個人防護具,嚴禁嬉戲、打手機、嚴禁離開作業區。
(五)設備運轉中如發生跳脫等異常,應先關閉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安
全掛籤後,始能排除。
(六)工作時依 SOP 操作。
(七)運轉中嚴禁以手、木棒或工具等撥動,進料槽無法順利定位進料時,須停機檢查。
(八)皂塊切尾機刀鋒利,操作中不可穿一般手套(需使用防切割手套),使用後須適當保護刀鋒,以防誤碰。轉動部位勿靠近防止被捲入。
(九)作業停車後需用牙刷將殘留物清除乾淨(禁止直接用手,以避免危險)。
十、包裝作業:依第二十四條 包裝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洗劑產品充填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一、充填機作業(含進料槽車)
(一)使用前應先檢查溫度、中心準點是否裝置正常。
(二)設備運轉中,禁止打開護蓋以免發生危險,如發生堵塞或跳脫,應先關閉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安全掛籤後,始能打開護蓋清理。
(三)充填作業時運轉中之進料槽車,禁止以手或刮棒撥動槽車內膠體。
(四)工作結束後,應關閉電源,並將機內膠體、鹽粒等殘留物清除乾淨。
二、空壓機:依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安全守則規定辦理。
三、鍋爐作業:依第十一條 鍋爐作業安全守則規定辦理。四、原物料搬運、倉儲作業:
依第十五條 搬運、倉儲安全作業守則(含成品、原物料)規定辦理。五、電氣設備:依第九條 電氣作業安全守則規定辦理。
六、輸送機:依第十三條: 輸送機作業安全守則規定辦理。七、堆高機(含電動)作業: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安全守則規定辦理。
八、包裝作業:依第二十四條 包裝作業安全守則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化妝品 GMP 工場(含第二化妝工場)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充填機(面膜自動充填包裝機、鎖蓋機及鋁箔包自動充填包裝機)作業
(一)使用前應先檢查電控系統、氣壓壓力源、加熱器溫度、充填機構組裝後運作是否正常。
(二)設備運轉中,禁止打開護蓋以免發生危險,如發生堵塞或跳脫,應先關閉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安全掛籤後,始能打開護蓋清理。
(三)充填作業時運轉中充填機,禁止以手或刮棒撥動設備內膠體。
(四)工作結束後,應設定手動模式或關閉電源,並將儲料桶及充填機構內膠體殘留物清除清洗乾淨並確實做好消毒作業。
(五)鎖蓋機: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尤其是安全培訓)才能上崗操作。
2.故障檢查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人員在操作中,若發現機器故障需及時通知維修人員或供應商,不得私自處理。設備的運轉部位進行檢修維護時,必須關閉電源和氣源。
3.在對設備進行機械操作前,必須先停機,必要時關閉電源和氣源。
4.設備運轉時,防護門、窗、罩等均不得打開,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開機之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接點是否良好,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清除機器上的所有雜物,尤其是運轉部位,確保其間無夾雜物和障礙物。
6.當機器的操作人員多於一名時,應規定一人負責開機,其餘人員不得開機,開機人員每次開機前,應先觀察機器的運動部件是否有人靠近,只有確定所有的人員都不會接觸機器運動部件時,才能開機,開機時應提醒其餘人員。
7.在機器運行時,操作人員(任何一個)若發現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按下急停開關(輸送機上的紅色按鈕),並告知其他操作者。
8.除非必要,並有足夠之保護措施,否則,不允許身體任何部位或用任何物品接觸機器的運動部位,尤其是旋轉部件或一些入口處。因調試需要接觸時,應由 受過這類培訓的人員進行,但必須事先通知操縱開關者。
9.非操縱開關者,若要介入對機器的調整、調試或檢測操作時,必須事先通知操縱開關者。
10.打開緊急開關,重新通電之前,必須注意周圍環境(包括人員、設備及傳動部件)已處於安全狀態,否則不能通電開機。
11.對機器及其附近區域進行清洗時,應注意不要讓水進入各電控箱或電控盒內,以及電源輸入處及各電器部件,以免損壞元器件或危及人身安全。
12.當需長時間對機器進行維護時應關掉總電源,並在機器的顯眼處掛上 “禁止開機”警示牌。
13.未經許可,不得拆除或改變機上零件,尤其是安全防護用零件,
並在操作中保護好安全標識。
14.當維修後需重新開機時,除清理現場外,應先用人力盤動一下運動部件或點動操作,看是否有障礙。
15.當所有操作者均離開機器所在工作區域時,應關掉電源並上鎖,以免閑人亂開機。
16.任何電氣操作只能由維修電工執行。
17.潤滑、清潔、檢視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所有開關按鈕和轉換器必須處於斷開狀態。
18.如需帶電操作某個電氣元件,則其它與該操作無關的電氣元件必須斷開電源。
19.電源電壓必須符合設備的技術要求。
20.操作人員技能不夠或者身體狀態欠佳均不得操作該設備。
21.設備維護和保養不符合要求時,禁止使用該設備。
22.通電之前,必須仔細檢查安裝、連接是否正確,系統必須可靠接地。
二、空壓機:依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三、鍋爐作業:依第十一條 鍋爐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四、乳化機作業:
(一)設備操作前,應先確認電控系統功能、鍋蓋油壓系統功能、攪拌器馬達、冷卻水塔、鍋爐(或電熱系統)、加熱溫控器及真空泵浦等運作是否良好,若在確認過程中如有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機檢查。
(二)潤滑、清潔、檢視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三)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帶規定帽及穿著防滑鞋。
(四)事先檢點入料或出料所使用之器具,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並依SOP 操作。
(五)乳化作業時於掀開蓋子前,先確認壓力錶錶值(負壓)狀態,若經檢查乳化桶槽仍保有壓力(負壓),則必需做破真空洩壓工作;檢查蒸氣(電熱)溫度到達設定點時,是否有自動停止加熱功能,並注意是否有熱水、膠體(沸騰)或蒸氣噴出之危險。
五、升降式攪拌機作業
(一)設備操作前,應先確認電控系統功能、升降油壓系統功能、攪拌器馬達等運作是否良好,若在確認過程中如有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機檢查。
(二)拆卸調整攪拌葉片時,先確認是否為關機狀態。攪拌葉片定位不銹鋼螺絲在鬆卸調整後,必需再試鎖巡檢一次,且試運轉檢視攪拌功能時,必須在攪拌桶槽內做測試。
(三)潤滑、清潔、檢視或修護機器前,應先停止機器運轉,關閉電源,並掛上安全掛籤,以策安全。
(四)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帶規定帽及穿著防滑鞋。六、原物料搬運、倉儲作業:
依第十五條 搬運、倉儲安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成品、原物料)辦理。
七、電氣設備:依第九條 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八、輸送機:依第十三條 輸送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九、堆高機(含電動)作業: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十、包裝作業:依第二十四條 包裝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十一、GMP工場空調系統:
(一)設備操作前,應先檢查設備是否良好,如有異常現象,應即調整或停機檢修。
(二)空調系統採電腦中央控制方式,由專責人員設定每日開停機,並填寫「GMP廠房空調設施維護紀錄表」。
(三)系統操作前需確認遠方遙控連線正常,壓縮機停機後應及檢查冷卻水塔風扇、冷卻水泵、冰水泵及xx設備是否停止運轉。
(四)設備運轉中,禁止打開護蓋以免發生危險,如發生跳脫,應先關閉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安全掛籤後,始能打開護蓋清理。
(五)空調機冰水機作業:
每日依「GMP 廠房空調設施維護紀錄表」填寫運轉紀錄 並檢查系統之各項設備是否良好,如有異常現象,應即維修調整,必要時停機處理。
(六)每月、每半年、每年依空調系統標準操作手冊(SOP) 執行設備維
護保養及定期檢查作業(含壓縮機機體保養、冰水及冷卻水質管理)。
十二、消防作業系統:(含發電機、消防泵)
(一)依經常檢查項目每週定期檢查及手動測試(發電機須另採自動控
制測試)。
(二)測試完妥須將開關扭到「自動」,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檢驗室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檢驗室、檢驗台及檢驗器具應保持整齊、清潔。室內之電路管線應為固定式,未經許可不得任意配線或接線,並禁止私接延長線隨意置放於地面,以免絆倒及髒亂,設備需接地,潮濕之虞場所需加裝漏電斷路器。
二、檢驗室內請勿放置多餘之可燃性物質。
三、化學藥品應分類標貼安全標籤並妥為管理。四、禁止以檢驗容器充當食品容器。
五、不可擅自取用檢驗室之器材及設備。
六、儀器應妥為保管維護,並隨附儀器說明書、操作說明書。
七、檢驗室中各種危險物質及各種安全設施應明顯、明確地標示。
八、從事檢驗工作時務必小心謹慎,任何使用中或使用後之瓶子均應將瓶子蓋好,濺出來的化學藥品要馬上清除,尤其是可燃性溶劑,以免引起災害。
九、從事會發生毒性、腐蝕性、刺激或有異味氣體發生之實驗應於抽氣櫃內進行。
十、沉澱物、固體物質或於水中會產生沉澱、乳化之化合物禁止倒入水槽排水系統。
十一、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的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十二、檢驗室內嚴禁吸菸、禁食及從事與實驗無關的活動。
十三、從事任何檢驗前,應確實瞭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藥品之毒性、物性、化性與正確使用方法,並對檢驗時可能發生的危險提出預防的方法,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十四、化學藥品應妥為管理,並存放於指定位置,並應排放整齊。液態藥品容器勿堆置過高以免照明不良及物品墬落。實驗室廢棄物及逾期不用之藥品應依規定處理,不得任意倒入水槽或棄置。
十五、實驗進行前應熟讀實驗操作步驟及注意事項,實驗進行時不可任意改變操作條件。
十六、烘箱、可程式恆溫箱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並依 SOP操作,理高溫物品時,應戴隔熱手套。。
十七、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冷藏櫃內不得放置食品、飲料。十八、被化學藥品濺潑時,應立即用水沖洗至少十五分鐘。
十九、檢驗室任何化學藥品應標示其主要成份之學名,所使用之量具及儀器,應定期效正。
二十、檢驗室所使用之設備、防護具,應實施定期保養及檢查及紀錄。二十一、稀釋濃硫酸時,切勿將水加入硫酸中,否則將因急劇放熱沸騰飛
濺或炸裂容器,而發生危險。切記應將濃硫酸緩緩注入水內,且不停地加以攪拌。
二十二、檢驗進行時應確實配戴手套、安全眼鏡及檢驗衣,避免直接和有機藥品接觸,實驗中不可擅離檢驗室。進行中如發現任何不正常現象,應即停止檢驗並向上級報告。
二十三、高壓滅菌釜依操作手冊操作,並須於壓力表上標示最高使用壓力、正常操作壓力。
二十四、實驗室各種危害性化學品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予以標示。而購買危害性化學品時,應檢視其容器上是否已依規定標示,及附有物質安全安全資料表SDS等有關資料,方可驗收。
二十五、揮發性或易燃性藥品之貯存,必須遠離焰火。酒精燈在添加酒精時,應將燈焰先行熄滅,酒精添加切勿過滿;且於酒精燈上引燃時,必須用火柴或紙片引燃之,切勿將酒精燈直接持至另一已燃著的燈焰上引燃之,以免酒精溢出著火發生火災。
二十六、檢驗室結束時,應確實檢查所有應關閉之開關是否已經關閉,並關妥門窗及水電開關。
第二十四條: 包裝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一、雷射雕刻機
(一)操作人員須訓練合格並經授權之方能操作雷射雕刻系統。
(二)使用前須先檢查抽風口、啟動連鎖裝置、壓縮空氣、…等均須正常。(註:禁止以水管清潔通風口)
(三)對雷雕系統進行任何作業前(如維護、保養…etc)須先拔除主系統電源插頭前必需先關閉不斷電供應器及電流穩壓器。
(四)已固定之雷射頭防護檔板及上蓋,不得任意拆除,否則會導致暴露於具危害性之雷射輻射。
(五)清潔鏡頭須依照使用手冊操作使用棉花棒或拭淨紙沾清潔液(IMS或純丙酮),不可使用壓縮空氣、不可使用水、禁止以手指觸摸。
二、收縮膜機:依第十四條 收縮膜機作業安全守則規定辦理。
三、堆高機(含電動):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四、日期、紙箱等噴印機
(一)更換瓶裝油墨後之空油墨瓶,須妥善保存,並請廠商取回、不得任意丟棄。
(二)進行清理、保養、維修時必須關閉主電源;空氣過濾網,每週須清理一次。
(三)墨水、溶劑須小心輕放,置於通風良好之空間,避免日晒以及避免附近有易燃危險品。
(四)須預防靜電。
(五)噴印機周圍 5 公尺內,嚴禁有火氣、火花之機器。
(六)清洗材料,限用軟刷子或軟布,不可使用高壓空氣、廢棉紙等。
(七)須使用原廠特定之清洗液清洗。
(八)搬運過程中,設備之傾斜角不得大於 15 度。五、原物料、成品搬運、倉儲作業:
依第十五條 搬運、倉儲安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成品、原物料)辦理。
六、堆存
(一)物料之堆放,應依左列規定: 1.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2.不得影響照明。
3.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6.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7.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二)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三)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七、空壓機:依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八、電氣設備:依第九條 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九、輸送機:依第十三條 輸送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修理所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發現任何工作人員有不安全動作,應立即勸止或報告有關主管人員糾正。
二.發生災變事故,應依自己能力立即參加搶救,並報告有關主管人員處理。
三.不得任意拆卸安全衛生設備或使其失去效能,若有必要原因則必須先通知該設備負責人,並於必要原因消除後,立即恢復原狀,不得延誤。發現其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該設備負責人。
四.工作時不赤膞﹑不赤足﹑不穿過於寬大或懸垂裝飾的衣服,以免危險,並 應注意頭髮﹑領帶﹑圍巾﹑衣襟﹑袖口及褲腳等不被設備捲入。
五.工作時不開玩笑,不打擾或分散他人注意力。
六.工作前應先檢查服裝﹑人體防護具﹑工具及材料等,並先想妥工作方法。
七.不低估危險性,不認為自己可以倖免。
八.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擅自請人代替操作。 九.不熟悉之機械設備及工具不得擅自操作或使用。
十.油與水不可任意漏灑在地面,應隨時清除,以免人員滑倒及發生火災。十一.設備在操作中若有異響﹑異味或發熱應即停車,詳細檢查。
十二.操作設備須熟知其動力,勿超速或過負荷。
十三.凡機器上容易發生捲﹑夾作用的地方要裝護罩,若不能裝護罩,則其周圍要裝設護欄。
十四.車床﹑鑽床等操作遵守事項:
(一)注意工作物的擺動及其行程中的阻礙。
(二)工作物應固定夾在工作台,不得以手扶持
(三)裝卸十五公斤以上的工作物要利用適當之起重工具。
(四)機器運轉中不可測量製品尺寸。
(五)變速應依規定。
十五.砂輪機研磨作業應遵守事項:
(一)104 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購之新砂輪機(含手提砂輪機)、砂輪(片) 須貼有型式檢定安全標章。
(二)新砂輪未裝之前先要檢查無裂紋、擊聲檢查時聲音清脆者為正常。
(三)裝砂輪為一精細工作,應由有經驗者安裝,鬆緊適宜,裝妥後應試車三分鐘以上。
(四)使用砂輪時應戴護目鏡,砂輪的側面不可用來磨刀具。
(五)砂輪上要裝有護罩及刀台,且保持刀台與砂輪間隙不得超過八之一吋
(六)研磨機護罩不得任意拆卸。十六.鉗工作業應遵守事項:
(一)使用鑽床或電鑽時,不得戴用手套,鑽頭應注意其牢固性。
(二)使用工具時,應先檢查各種工具是否良好,並經常保養之。
(三)工具包括錘刀﹑手鉗﹑扳手﹑鑿子﹑起子﹑手鋸等使用時要各依其性能,不得任意代替作敲擊之用。
(四)拆下的機件應順序排好,不得亂放,必要時做成記號,以免裝錯。十七.電焊作業應遵守事項:
(一)焊接之電流易引起電氣性眼炎,工作人員必須戴遮光眼鏡(面罩)。為免光線傷及周圍人員應裝置遮光板擋住光線。
(二)焊接用電會導致死亡危險,須注意手把之絕緣,如有破損務須更
換。
(三)工作完畢或停止作業時必須切斷開關,並將手把連接處拆離。
(四)潮濕之手套,不可戴上作業,特別注意在潮濕地方工作或下雨天工作時,須使用橡皮手套與橡皮鞋。
(五)接地線應與焊接電線同樣大小,裝置時務須接緊。
(六)儘量縮短焊接電線,並考慮電焊機之位置,避免電線橫斷通路。
(七)現場工作應注意易燃﹑易爆(如油﹑乙炔)物之附近,不可進行焊接工作。
(八)工作完畢不可忘記切斷開關,檢查周圍之殘餘火花已否熄滅。
(九)電焊機需安裝漏電斷路器(一次側)、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二次側)以防觸電危險。
十八、空壓機:依第十二條 空壓機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十九、衣物應存放指定處,不可散掛牆上或置於控制盤及設備旁。二十、消防設備僅作消防之用。應熟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二十一、煙頭應放置煙灰缸內熄滅後丟入垃圾桶內,注意星火可以燎原。二十二、不亂丟廢棄物,不隨地吐痰﹑便溺﹑應保持場區整潔,並愛惜各
種設備。
二十三、不在危險地區休息或用膳。二十四、堆高機(含電動)作業: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二十五、物品搬運、倉儲作業:
依第十五條 搬運、倉儲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成品、原物料)辦理。
二十六、高處作業:依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倉儲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等)一、堆高機(含電動):
依第十條: 堆高機(含電動)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二、堆存
(一)物料之堆放,應依左列規定: 1.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2.不得影響照明。
3.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5.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6.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7.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二)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
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三)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三、原物料搬運、倉儲作業:
依第十五條 搬運、倉儲安全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含成品、原物料)辦理。
四、電氣設備:依第九條 電氣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人員上下班交通安全規定
一、應避免因匆忙趕路上下班而發生交通事故。 二、駕駛車輛時,應隨身攜帶行車及駕駛執照。 三、啟動汽車前,應確認汽車四周及底盤下無人。
四、駕駛或搭坐機車,均應戴安全帽。駕駛或搭乘小客(貨)車前排座位,均應繫安全帶。
五、機車應行駛機車道。無機車道時,輕型機車應行駛慢車道。
六、車輛行駛中,應保持安全距離,不超速,不超載,不搶黃燈,不闖紅燈,不搶越鐵路平交道。
七、車輛行駛中,不亂丟廢棄物。
八、喝酒後或過度疲勞或服藥而異常時,不駕駛車輛。
九、車輛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應減速慢行,並打方向燈或手勢。
十、車輛行經交岔路、鐵路平交通、彎路、上下坡、學校或其他危險處所,應減速慢行,並要有危險意識。
十一、駕駛車輛應隨時保持對其他駕駛人及行人可能犯錯或失誤之警戒,並調整自己之駕駛狀況,以使其錯誤不致引起交通事故。
十二、駕駛車輛應調整自己之駕駛或行走狀況,以適應各種天候、道路、交通、燈光、身體及車輛等狀況之變化,且應遵守交通規定,不心存僥倖。
十三、車輛出入公司門口後,應按規定方向行駛,不得逆向行駛,並應注意上下班人車流向。
十四、上班車輛進入公司門口,應停放於車柵(庫)或其他規定位置後,才(打卡)簽到。下班(打卡)簽退後,才至車柵(庫)或其他規定位置駕駛車輛。
十五、機車進入車柵(庫)前,應熄火後推車進入;離開車柵(庫)時,應推出車柵(庫)後,才啟動引擎。
十六、車輛行駛中,請勿使用行動電話,或先將車輛停到路旁再使用行動電話。
第二十八條: 廢水處理操作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人員操作時,需依標準操作手冊(SOP) 操作及遵守相關安全準則規定。
二、設備停止運轉不操作時,須將總電源(無熔絲開關)切斷,以策安全。三、放流水必需符合排放標準始可排放,若不符合排放標準須回流重新處
理。
四、臭氧產生機屬危害物,啟用時須隨時注意洩漏之可能並立即予以防止;另臭氧槽上方作業時須關閉臭氧產生機,避免吸人、接觸影響身體。
五、調配、添加液鹼、PAC 等腐蝕性液體時,請使用防護具(如護目鏡、防腐蝕手套等)。
六、污泥機操作處理時,請注意頭、手切勿伸入機械內以免發生危險。工具、物品避免放置於機台上,以免掉落至濾布,隨運轉壓擠,造成機件故障或損壞。
七、沈澱池內之污泥儘量勿屯積過久時間,以避免造成水質異常問題。濃縮產生惡臭
八、助凝劑(polymer)當和水融合時,是一種光滑的液體,在廢水池或脫水機附近地面上,應避免散落情形以免發生危險。
九、移動沉水式泵時,需拉手把,不可以拉電纜線,以免電纜線破裂,絕緣下降造成漏電。
十、為防止電氣設備絕緣惡化所產生之觸電事故,請配置『漏電斷路器』。十一、因廢水處理池水深,作業人員需站在欄杆可保護之地點作業,若有非欄杆可保護之情形,需有 2 人以上同行,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再施
工。
第二十九條:消防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且每位員工須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二、各倉庫應切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並不得使用明火。
三、應在指定之場所吸煙,煙蒂應放入煙灰缸內,嚴禁隨地拋棄煙蒂。四、機械電氣設備,應切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
事故。
五、易燃廢物,如廢油布、廢紙應倒入有蓋之鐵桶內。六、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
七、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八、凡屬禁止煙火地區,每位員工應恪守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
九、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十、滅火器材、消防水栓、防火用水等,時常準備完善,並應熟知使用方法及存放位置。
十一、發生火災時,儘速關閉瓦斯及電氣開關。
十二、發生火災時,須大聲呼喊,附近人員同時緊急通知消防人員,不可單人救火。
十三、乙炔、油類之火災,務須禁止用水搶救,應使用乾粉滅火器或砂。
第三十條:發電機房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一、工作人員必要時須戴耳罩或耳塞等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二、發電機需依規定實施一、二級保養,保持整潔,以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
三、發電機房內需保持良好之通風,以求工作人員之安適及提高機器效能,避免機器冒黑煙形成空氣污染。
四、發現機器有任何故障時,應停車並立即檢修或排除故障瞭解發電量,切勿超負荷使用而致發生危險。
五、運轉機件需加裝防護罩或已設防護罩,添加油料時,應嚴禁煙火,並備妥消防器材。地板應保持清潔,潤滑油、柴油、油污等應擦拭乾淨。
六、電瓶要放置在通風良好的地方,並「嚴禁煙火」。
七、發電機房之電路之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物體,發電機房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八、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需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如乾粉滅火器)。九、嚴禁在油箱、配電盤後面或旁邊吸煙點火。
十、啟動前應對潤滑油、冷卻水、燃油及電瓶液檢查與補充,每二週至少運轉乙次(十分鐘)。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第三十一條: 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衛生法第三十二規定,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相關人員對於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四)特殊作業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五)急救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六)有害作業主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七)一般作業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之人員。
三、新僱人員或在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所必要之一
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有關法規規定須有證照使得擔任之工作,應指派人員參加相關之訓練。
五、本公司自辦或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員工有接受之義務,其違反者,本公司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四十六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教育訓練管理職責:
一、 各單位提出教育訓練需求及課程規劃。
二、 管理課彙總及編訂年度訓練計劃,並依性質指定主辦單位。
三、 主辦單位執行教育訓練計劃,並於訓練結束後,進行評估及考核。四、 廠長審核教育訓練計畫及執行結果。
第三十三條:教育訓練作業流程:
一、新進人員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課程,由職安課辦理訓練;優良製造規範之基本理論與應用訓練等課程,由各單位安排講授 GMP 相關規定及設備實務操作訓練。
二、在職人員廠內訓練作業流程:
(一)各單位填寫「年度訓練計畫表」,提出計劃性訓練需求,由管理課彙整編定年度訓練計劃,陳請廠長核准後辦理。
(二)實施訓練:開辦前,由主辦單位填具「訓練計畫實施報告表」及
「學員上課紀錄表」送管理課,由管理課簽會相關單位並陳請核准辦理。
(三)訓練後由主辦單以書面測驗、現場操作或心得報告等實施評核,考核分數 60 分以上為合格,訓練期滿由主辦單位將訓練結果(含學員上課紀錄表等)陳廠長核閱,成績合格再由管理課登錄「員工訓練紀錄卡」。
三、在職人員廠外訓練作業項目說明:
(一)從事法定特定機具(生產及儲藏人員)、特定儀器操作(生產及管制人員)或特定作業之操作人員,由權責單位視需要,填寫專業訓練需求表,經副廠長審查派訓人選資格,陳請廠長核准後辦理。
(二)訓練後經由訓練單位考評,取得相關合格證明者或撰寫報告經本廠審核通過者,視為合格,並登錄「員工訓練紀錄卡」。
第六章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經指派之人員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一、健康管理:如一般及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職業傷病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施。
二、健康促進:如勞工健康、衛生教育與指導、癌症篩選、三高預防、工作壓力舒緩及員工協助方案等身心健康促進措施。
三、協助相關部門辦理職業病預防: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走入工作場所,時常到工作現場巡視,發現製造流程中所存在的潛在健康危害因子,提供現場職業衛生保健諮詢等各項工作。
第三十五條:新進勞工應確實施行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並應依規定接受本廠所排定之各項為維護勞工健康,所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
第三十六條: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一、年滿 65 歲以上者,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二、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
三、年齡未滿 40 歲者,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
第三十七條: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參採醫師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視需要聽從檢查機構醫護人員之健康指導,再回院接受檢查或醫療;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三、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廠方留存一般檢查項目)。
四、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七章 急救與搶救
第三十八:急救要領 一、急救一般須知:
(一)通知所屬主管及急救人員。
(二)要迅速採取行動,鎮靜、有條不紊的對最緊要的狀況,給予優先處理。
(三)急救前,要確定對傷患或對自己均無進一步的危險。
(四)如需要時,要毫不遲疑地將傷患小心地送往醫院處理。
(五)施行急救時不要讓閒人圍觀,以免妨害急救工作。
(六)如非必要時,不可脫除傷患衣服。
(七)對神智不醒之傷患、或疑有內傷者、或可能不久需要接受麻醉者,均不可給予食物或飲料。
(八)要盡可能維持傷患血液循環,預防繼續出血。
(九)要預防傷患續受損傷並預防休克。
(十)要電告急救單位或請醫師處理。
(十一)搶救行動中要以救人為第一優先。
(十二)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勞工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處所。
二、感電的急救
(一)確認傷者已脫離電源
感電災害急救的第一步驟是將傷者脫離電源或確認傷者已脫離電 源後,再做進一步急救。低壓電感電的搶救僅須以厚衣物即可將 傷者脫離電源,高壓電感電的搶救須注意搶救者自身是否也有感 電危險,在沒有足夠長、夠乾燥的絕緣物品可供運用下,搶救者 不應太靠近傷者。如人員或機具在搶救後仍未脫離高壓帶電線路,應儘速聯絡台電以切斷電源。
(二)急救處理原則(步驟)
1.首先把電源切斷或用絕緣棒、絕緣鉤(可用乾木材、竹棒)將附著的電線移開。在未將電源切斷前,決不可赤手拉傷者。
2.傷害發生呼吸或心跳停止時,應即刻施行心肺甦醒術,同時盡快護送醫院處理。
3.解開傷者衣服及除去一切束帶,以乾毛巾或毛刷摩擦全身皮膚,使毛細管恢復功能。
4.移傷者於陰涼處,如傷者未失知覺,可給少量茶、咖啡等興奮劑。三、心肺復甦術
(一)心肺復甦術(CPR)技巧是使用於心臟或呼吸停止的病人,直到更高級的生命救命術到達。心肺復甦術(CPR)包括口對口人工呼吸和心臟按摩,它會使一些帶氧血流到腦部和其他重要器官,爭取那重要之幾分鐘使病患生命徵像能夠維持穩定。
當一個人倒地不起,心臟停止跳動,腦部失去血流如果超過 4~6分鐘,細胞就會永久的壞死,稱做「生物死亡」。如能在這個時候內立刻施行 CPR,可以延後腦部的生物死亡,因此這個黃金時段相當重要。雖然只能打出正常心搏出量的 20~30﹪,卻是病人
是否能救回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心肺復甦術(CPR)的口令、步驟如下:
1.叫--檢查意識(叫喚病人):輕拍肩膀,叫喚病人。
2.叫--尋求後續支援:如請人打電話給(119)或是其他的醫療單位
3. C --胸部按壓,速度要快,每分鐘至少按壓 100 次,下壓深度 至少 5 公分 。口訣:用力壓、快快壓、胸回彈、莫中斷。 胸部按壓可以使血液流動到腦、肺、冠狀動脈和其他重要 器官。(30 次胸部按壓後施行 2 次人工呼吸,也就是 30:2)。儘量避免中斷胸部按壓,嘗試將中斷時間限制為不超過 10 秒。。
4. A --暢通呼吸道,壓額抬下巴就是打開呼吸道,在無意識的病人,舌底部和會厭是堵住呼吸道最常見的原因,因為舌底和會厭是附著在下顎。所以只要把壓額抬下巴,就可以把呼吸道打開。如果懷疑病患有頸椎受傷,第一次先以提下顎法把呼吸道打開,如果有困難才可以用壓額抬下巴法。
5. B --檢查呼吸,沒有呼吸,一律吹 2 口氣,每一口氣時間為 1秒。當呼吸停止,無氧氣的來源,因身體儲存的氧氣不多,故心臟很快就會停止。口對口人工呼吸是最簡便的方法讓病人獲得氧氣,人工呼吸要一直做到病人能自己呼吸或有專業人員來接手。操作者吹氣前不用先深吸一口氣,僅需能在進行吹氣時讓患者胸部有鼓起,不論對象一律吹 2 口氣,每口氣吹氣時間為 1 秒 。吹第一口氣若無法造成胸部起伏;應再重新操作壓額抬下巴再試吹第二次,第二次吹氣仍失敗時應再次回到胸外按壓-人工呼吸(30:2)之循環,唯須注意每次的人工呼吸前都須要檢查口腔中有無異物,或可見異物將其取出。
6.D--是指體外去顫,也就是俗稱電擊,每一次電擊之後緊接著實施心肺復甦術,應對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心室纖維顫動病患實施電擊,並每分鐘檢查一次心律。
(二)復甦姿勢:
1.患者的姿勢以接近側躺為主,頭部的姿勢要能讓口中的分泌物流出。
2.患者的姿勢必須很穩定。
3.不可造成患者胸部有壓迫而影響換氣。
4.必須讓患者能再穩定且安全的轉回平躺,但要注意是否可能有
頸椎傷害的存在。
5 很好觀察和評估呼吸道。
6.本姿勢不會造成患者的傷害。四、體外出血的控制方法
(一)直接加壓止血法
1.最快速、有效及簡單之止血方法。
2.使用無菌紗布或乾淨敷料(如手帕、毛巾、清潔餐巾或床單等)直接覆蓋後,再以三角巾、紗布繃帶、彈性繃帶或任何現場可取得之寬度適當之長條型包紮布條(領帶、長袖子、褲管、撕下之布條等)施予均勻壓力將傷口纏繞。
3.其包紮之前後須評估患肢末梢之感覺、膚色、溫度、運動等,以免包紮壓迫止血過緊阻斷血液循環,而使患肢末梢肢端受到傷害。
4.覆蓋在傷口上的敷料如有血液滲出不要除去敷料,可再加敷料繼續施壓;同時一旦用上繃帶,不要去除繃帶或敷料(除非有專業之指示),如果繃帶被拉扯,可能會再度出血。
(二)抬高患肢止血法
1.使用手指、手掌及敷料直接壓在傷口上,並將受傷出血之肢體部位抬高(高於心臟 25 公分以上),此法可以減緩血流和加速擬血。 2.如果懷疑患者有骨折、脫臼或脊椎受損傷時,不要抬高受損之傷
肢。
(三)止血點止血法
於患肢之近心端之脈動點,用拇指或手掌根壓迫以減低出血量,使用止血點止血法須有脈動壓力點相關解剖正確位置的知識及技巧。
以直接加壓止血法無法控制出血時,或多處出血部分是由同一條動脈提供血液者(例如下肢多處出血時,以手掌施壓於同側患肢位於鼠蹊部之動脈來止血)。
(四)夾板固定法
斷裂之骨頭尖端可撕裂皮膚、肌肉、組織及神經,這會造成嚴重的出血,若不加以固定移動之斷裂骨邊緣會再次傷害其周圍組織血管,造成持續出血。在此種情況下,夾板固定除了有固定功能外,也通常用於有骨折時的止血。
(五)冰敷
當使用冰敷時不可將冰塊直接接觸皮膚,須加一層紗布或毛巾等適合物質,以免使皮膚或傷口產生凍傷,一般冰敷時間長度以 20分鐘為一間隔,即冰敷 20 分鐘休息 20 分鐘,在受傷 48~72 小
時內使用。
(六)止血帶止血法
1.選擇適當寬度之止血帶。
2.使用止血帶於患肢出血部分之近心端,並將厚敷料墊於其上,以達到止血效果,但須避開關節。
3.將止血帶繞肢體兩圈後先打半結。
4.再將一硬木棒、或硬筆桿、或湯匙、或任何類似物置於平結上再打二個結。
5.慢慢旋轉此木棒以絞緊止血帶,直到出血停止。
6.以止血帶之二端綁住止血棒再固定在肢體上。
7.不可蓋住止血帶,並需明確紀錄綁上之止血帶之時間、部位於傷患的資料上。
8.止血帶是一種用來控制大出血的裝置,使用於當其他控制出血失敗後,為止血法的最後一道防線,非萬不得已不要使用。
9.只能用於四肢。
10.使用止血帶可能使末端肢體組織產生壓碎性傷害,以致缺血、壞死,因而減低截肢肢體再植入之存活機會。
11.用來充當止血帶之寬度應適當,不可使用細繩絞扼肢體,以致緊綁部位產生切割傷。
12.勿使用止血帶於患肢關節處。
13.儘快將傷患送醫處理,以免末端肢體缺血、壞死。五、休克急救須知
(一)休克之症狀
1.皮膚冷而潮,額角和掌心冒汗珠。
2.臉色蒼白。
3.患者自訴寒冷,甚至發抖。
4.常有噁心或嘔吐,或兩者兼具。
5.呼吸快而淺。
(二)休克的預防
1.如可能,除去引起休克的原因(例如:止血)。
2.保持呼吸道暢通,倘若患者嘔吐,使其頭轉向一側,以免吐出物吸入肺內,引起腔炎。
3.如無骨折,將患者下肢抬高。如可能,保持患者頸部低於其軀幹。
4.保持患者舒適和溫暖。
5.如患者神智清醒、可以吞嚥,則給予飲料。
6.勿給酒精性飲料。
7.勿給飲料予昏迷或半昏迷的患者。
8.勿給飲料予腹部有受傷之虞的患者。
(三)休克的急救
1.使患者靜臥,頭部放低。
2.保持呼吸暢通,必要時行人工呼吸。
3.倘患者有嘔吐時,應將患者頭轉向下側。
4.注意保溫。
5.消除患者的緊張心理,驅散群眾使患者安心。六、中毒急救須知
(一)食入性中毒
立即與醫院之急診室聯絡,請求給予急救之指導。
(二)吸入性中毒(氣體、煙、化學品)
1.勿使自己因暴露於同樣毒物而成中毒者第二;搶救時需具備防護具或其污染狀況已確定排除。
2.保持接近地面或爬著去救護被氣體或煙氣傷害,導致中毒者(限毒氣之比重較空氣輕者)。
3.搬運或拖曳中毒者至有新鮮空氣處。
4.倘呼吸停止,立即實施人工呼吸。
5.與醫院聯絡。
6.給予保暖。
7.保持中毒者安靜。
8.勿給予酒精性飲料。
(三)進入眼內之化學藥品或其他異物中毒
1.立即將眼瞼翻開,並用溫度適中之水流輕輕沖洗;若患者裝有隱形眼鏡,應於沖洗前將隱形眼鏡取出。
2.繼續沖洗至少 15 分鐘,而後送患者至眼科醫師處或醫院急診。
3.勿使用眼藥水、藥物或油膏,因它們可能會增加傷害程度。七、燒傷急救須知
燒傷可因熱(熱燒傷)或化學物(化學燒傷)所致。
(一)廣泛熱燒傷
1.遵循「沖、脫、泡、蓋、送」之原理處理。
2.確保傷者臥下。
3.立即用救護車送往醫院。
4.如傷者神智清醒和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水或牛奶飲用。
(二)小範圍熱燒傷
1.勿碰觸或切開水泡。
2.如皮膚未破裂,把燒傷部浸於清潔的冷水中或做冰敷以止痛。
3.於燒傷布敷以敷料後,輕輕繃紮之。
4.除小塊皮膚發紅的燒傷外,所有燒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三)化學燒傷
1.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程度的重要步驟。
2.一面脫衣,一面用水清洗。繼續用大量清水沖洗。
3.利用所能獲得最清潔的覆蓋物,將燒傷部蓋起。
4.倘燒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並安置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5.如傷者神智清醒和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6.勿於燒傷處塗敷油膏、油脂、發酵粉和其他東西。八、昏迷急救須知
(一)對於任何神志喪失的昏迷患者,均應考慮其可能伴有頭部或頸部受傷,所以應按照頸部受傷之救治方法處理。
(二)於專業救護人員到來前,非萬不得已,決不移動患者。
(三)於患者之頸部或腕部,看看有無緊急醫療識別證,此證或可指點昏迷的原因。
(四)與醫院聯絡。
(五)當患者神志恢復時,勿使繼續臥下和保持安靜。
(六)倘天氣寒冷或潮濕,則給患者保暖。九、頭部受傷急救須知
所有已知或疑有外傷的昏迷患者,均應考慮到有頭部、頸部或脊柱受傷的可能,而應予以適當處理。
(一)頭部受傷需要緊急專業照顧,立即與醫院聯絡。
(二)保持患者臥下,並以採側臥姿勢為優,因側臥舌頭不至於後倒阻塞呼吸道,並可利呼吸道排除血液、嘔吐物或其他液體。
(三)止住頭部出血,可用壓力繃帶。
(四)倘鼻子、口腔或耳內有出血時,則切勿移動傷者的頭部或身體其他部位。
十、脊柱或頸部受傷急救須知
(一)倘未得到合用的器材前,切勿搬動患者或允許患者翻動。
(二)如可能,應在熟練人員的指導下搬動患者。
(三)儘速與醫院聯絡。
(四)驅散圍觀群眾。
(五)觀察患者的呼吸情形,隨時準備做口對口人工呼吸,但勿移動其頭部,除非防止舌頭阻塞呼吸道。
十一、過熱傷害急救須知
(一)中熱衰竭
1.徵象
(1)皮膚蒼白而失冷。
(2)出汗多,脈搏快。
(3)患者自訴頭痛、噁心。
(4)患者腹部或四肢可能有痛性痙攣。 2.中熱急救處理
(1)請醫師或與醫院聯絡。
(2)令患者平臥或頭部稍低於其軀幹。
(3)移患者至陰涼處,但不使其受寒。
(4)倘若患者神志清醒,則給飲淡鹽水。(每公升水中,加食鹽 5 公克)。
(二)中暑
1.徵象
(1)皮膚乾而發紅。
(2)脈搏速而弱。
(3)神智不清。 2.中暑急救處理
(1)速請醫師或迅速與醫院聯絡,延遲可能會影響患者生命。
(2)用冷水擦身或冷敷以降低體溫。
(3.)勿給任何酒精性飲料。
第八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必備之手套、擦手紙、肥皂、清潔劑、防塵衣帽、口罩、鞋及各種防護衣物等物品,若有短缺或破損時應立即申請補
充,
第四十條:各單位須使用之安全面罩、安全鏡、安全鞋、安全帽、耳塞、口罩等,如有短缺或不堪用時,立即申請補充。
第四十一條:各單位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申請補充或修護。
第四十二條:勞工因工作必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時,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與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
第四十三條:員工、主管及領班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予以必要之消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更換,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第四十四條:現場主管或領班應教導並監督員工使用防護器具。
一、頭部防護具
(一)安全帽使用
安全帽為人體頭部的一種保護器具,戴用時若戴得過淺,或歪戴在頭上者,則等於不戴用安全帽一樣。
(二)應注意下列各項
1.安全帽禁止放在地上做凳子坐。
2.不用時應收妥,勿擲於地或丟棄在可能受毀損的地方。
安全帽使用時,應扣緊戴妥,感覺舒服為適度,頭頂與帽殼間,留有適當之空隙。
3.安全帽配戴前,應檢查帽殼有無破裂,帽帶及帽殼有無損壞,發現損壞,4.即予以更換或修理。
5.不得在安全帽鑽洞,以免損及強度。
6.頭帶應保持清潔。二、面部防護具
(一)安全眼鏡使用時機
為防止工作人員於工作時發生眼睛傷害,必須配用安全眼鏡。
(二)安全眼鏡選擇
1.重擊工作(從事除銹、砂輪作業、鉚釘、鑿打水泥、鍛工、鉗工等工作)應載杯式安全眼鏡,以防止粗粒金屬非屑打擊。
2.輕擊工作(從事車床、鉋床、木工機械等工作),應載眼鏡防止細粒金屬及飛屑打擊。
3.液體噴濺(從事酸類、鹼類及油漆等工作)、灰塵、有害氣體場所,應載橡皮面罩式或杯式安全眼鏡;以防止有害之液體噴濺及有毒氣體之刺激。
4.氣焊(切)工作,應載有色硬質鏡片之杯式安全眼鏡,其鏡片應依光線之性質及強弱而選取適當者。
(三)安全眼鏡之使用
1.配戴前應適當調整,適合臉型。
2.杯式安全眼鏡之橡皮帶、頭帶,應長短適度,使能安穩配載於臉上。
3.眼鏡片應經常保持清潔,並定期消毒。
4.確保頭帶之情況和彈性良好,如有損壞應即更換。
5.鏡片裝牢,如有裂紋或擦傷應即更換。
6.鏡片如凝結過多之水霧,可使用清潔、抗霧混合劑防止。
7.安全眼鏡不用時應裝入鏡盒,不可放在工具箱或抽屜內,以免損傷。
三、呼吸器具防護具 (一)防塵口罩
1.防塵口罩使用
為防止從事長時間搬運或處理粉塵、熔融金屬等工作吸入粉塵或金屬煙霧,工作人員應於作業時載防塵口罩。
2.口罩之使用
(1)不能防止有毒氣體、蒸氣或濃煙。
(2)應用在空氣充足之處使用。
(3)調節口罩使用之緊密於鼻和嘴上。
(4)頭帶不可太緊,以能維持口罩穩固密合即可。 3.口罩之保養
檢查口罩有無缺陷,如吸氣辦和呼氣辦。四、足部防護具
(一)用以防止重物的擊傷、滾動物體的輾傷、鋒利物體的割傷、高熱物體的燙傷及電擊。
(二)安全鞋:具有防止撞擊之金屬足趾包蓋、舒適且不較普通鞋為重。
(三)使用及保養:
1.依受傷媒介物選用適當種類。
2.保持乾燥清潔。
3.帶子釦子必須繫緊扣緊。五、耳部防護具
(一)耳部防護具為防止工作人員因高頻率(90 分貝以上)及大音量(兩人直距二公尺對面談話有困難)之長期噪音,而使聽力受到傷害。
(二)耳塞(栓)之使用方法及保護
1.開始工作前,選擇適用於自己耳孔之耳塞。
2.插入左耳之耳塞時,把右手伸過腦部到耳根處,用拇指及食指抓住耳根向外直接張開,以左耳持耳塞,旋轉插入耳道中。
3.插右耳塞時,如前法相反動作,以左手xxxxx,左手持耳塞插入右耳道。
4.兩邊耳塞插入後,感到不適時,應把耳塞稍微退出,至感舒適為止。
5.使用耳塞常用肥皂沖洗,保持乾淨。
6.切勿用紙、棉花、布或其他一時權宜之東西替代護耳器。
第四十五條:防護器具:
一、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二、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佩戴防護器具:
(一)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毒性物質,應使用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安全面罩等防護
器具。
(二)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員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三)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使用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四)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使用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員工確實戴用。
(五)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六)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勞工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七)暴露於xx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八)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九)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十)勞工有暴露於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佩戴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
(十一)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穿戴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十二)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十三)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佩戴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三、個人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之選用要領:
(一)身體防護:要求穿戴實驗工作防護衣著,避免穿著干擾之衣物作業。 (二)臉部防護:有噴濺危險之操作,應著安全面罩等之防護具。
(三)眼部防護:有毒物或刺激眼睛之物濺入危險之作業,應著眼罩、眼鏡等防護具。
(四)手部防護:為防手部受酸、鹼之侵蝕而傷害,應備有防護手套、防毒手套、耐酸鹼手套,皮膚保養劑等防護裝備。
(五)呼吸防護:為防刺激性或毒性氣體吸入危害,應依污染物種類選擇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六)其他防護具:除前述外,視實際情形需要備置安全帶、救生索等緊急逃生設備。
四、其它:上列未述及項目,均須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四十六條:任何事故或意外狀況無論大小、有無人員受傷或機械設備損壞,除立即依權責予以應變處理外,並即向現場主管或領班報告,隱匿不報者,將予以處分。
第四十七條:事故發生時除緊急連絡救護車外,須同時連絡家屬,並由現場
負責人(領班或代理人)或指派適當人員隨救護車護送;各課室主管(或代理人)指派人員即刻前往醫院協助辦理住院、通報…等事宜。(事故發生後之緊急聯絡電話如附表一)
第四十八條:主管或領班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依情況及規定予以必要之處置,事後並填寫事故報告單送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事故調查報告表由有關部門按照發生情況,擇下列一種或數種填報之。
一、輕傷害、失能傷害或非傷害事故報告表(如附表二、附表三)。二、重大災變及火災報告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現場主管或領班應立即向職業安全衛生課及雇主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雇主並應於八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五十條: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由發生事故之主管部門會同勞工代表實施災害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並執行後續改善。職安課協助調查,彙整後每月定期分析,擬定防止對策陳報廠長核定。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一條: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本守則會同勞工代表訂定,經廠長核准,並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緊急聯絡電話
附表一
單位名稱 | 聯絡電話 |
布袋消防隊 | 05-3472074 |
嘉義消防局 | 00-0000000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07-2354861 |
嘉義縣衛生局 | 00-0000000 |
嘉義基督教醫院 | 00-0000000 |
嘉義長庚醫院 | 00-0000000 |
朴子署立醫院 | 00-0000000 |
新營署立醫院 | 00-0000000 |
成大醫院 | 00-0000000 |
奇美醫院 | 00-0000000 |
臺南市立醫院 | 00-0000000 |
總公司 | 00-0000000 |
嘉義縣政府 | 00-0000000 |
嘉義縣環保局 | 00-0000000 |
布袋鎮公所 | 00-0000000 |
附表二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輕傷報告(發生部門主管填)
編號 年 月 日
姓 名 : 職 工 號 碼 : 身 分 證 編 號 :性別:□男 □女
年齡: 職稱: 所屬單位: 傷者直接主管: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星期 )
第一次治療/急救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星期 )
事故型態:□受撞 □受觸 □撞及 □觸及 □間挾 □碰中 □陷入 □在同平面上跌倒
□墜落 □用力過度—受力 □暴露 □異物入眼 □吸入、吸收、嚥入、中毒
□感電 □其他。
受傷情況及部位:(將受傷性質之編號填於左圖受傷部位之圖圈內)創傷:裂傷 1
挫傷 2
擦傷 3
刺傷 4
眼 :外物 5
腐蝕性灼傷 6
熱 灼 傷 7
幅射性灼傷 8
創傷 9
刺傷 10
灼傷:熱 11
化學品 12
摩 擦 13
皮膚:皮膚炎 14
刺激疹 15
骨折 16
勞力傷損 17
扭 傷 18
氣體:噁心 19
暈眩 20
刺激 21
疼痛 22
其他 23
事故原因:□不安全行為 □不安全環境 □不安全行為及環境 □其他
受傷情形:
□恢復工作 □休息 □送醫院(診療所)
傷害事故經過:
防範對策:
備註:填寫本報告時應檢附事故損失估算表
發生部門主管簽章:勞工代表簽章:
附表二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失能傷害報告(傷者部門主管填)
編號: 年 月 日 所屬單位: 單位代號: 受傷者:□員工 □民眾 □包商 □其他 姓名:
姓名代號(員工身份證編號): 性別:□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職稱: 任現職年資: 年 月
進公司日期: 年 月
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星期 ) 發生地點:
事故型態:□受撞 □受觸 □撞及 □觸及 □間挾 □碰中 □陷入
□在同平面上跌倒 □墜落 □用力過度—受力 □曝露
□異物入眼 □吸入、吸收、嚥入、中毒 □感電 □其他交通事故:□公務交通 □上下班交通
失能傷害分類:□暫時全失能 □永久部份失能 □永久全失能 □死亡受傷情況及部位:(將受傷性質之編號填於下圖受傷部位之圓圈內)
創傷:裂傷 1
挫傷 2
擦傷 3
刺傷 4
眼 :外物 5
腐蝕性灼傷 6
熱 灼 傷 7
幅射性灼傷 8
創傷 9
刺傷 10
灼傷:熱 11
化學品 12
摩 擦 13
皮膚:皮膚炎 14
刺激疹 15
骨折 16
勞力傷損 17
扭 傷 18
氣體:噁心 19
暈眩 20
刺激 21
疼痛 22
其他 23
事故原因:□不安全行為 □不安全環境 □不安全行為及環境 □其他
致傷媒介物:□工具 □煤氣、瓦斯 □氨 □機械設備 □車輛 □焊接工具 □化學物 □高熱物 □鐵絲 □電器設備 □飛塵 □保溫材料 □鐵銹、鐵釘 □管路
□地面 □金屬材料 □一般設備
□礦石 □一般物料 □輸送機 □吊車 □升降機
□建築 □梯子或鷹架 □鍋爐、壓力熔器 □其他
傷者當時工作:□搬運 □行走 □電、氣焊 □油漆 □操作 □配管 □安裝 □修理 □化驗 □冷熱作 □電工作業 □駕駛 □保溫
□土木 □檢查 □清理 □搭坐 □測量 □其他該工作是否已制定安全工作程序:□是 □否
x無安全工作程序,已否指定人員增編:□是 □否
x有安全工作程序,傷者從事何種工作步驟: 該工作步驟是否適當:□是 □否
x不適當,是否已在修正:□是 □否
傷者及他人是否有下列情形造成事故:(是打ˇ)
□未知其危險性 □未知安全工作方法 □工作技能不夠 □無工作前計劃 □未使用個人防護具 □不當的節省時間及走捷徑 □投機取巧 □企圖舒適 □情緒 □疲勞 □生病 □視力、聽力不佳 □身體有缺陷 □注意力不集中 □其他
是否有下列不安全的環境或工作方法:(是:打ˇ)
□正常操作下耗舊 □操作者濫用或誤用 □需檢查惟未執行 □以往不需要檢查 □不安全的基本設計 □不安全的結構 □需清理惟未執行 □以往不需要清理 □天氣情況、天然的原因 □使用前未檢查 □照明不良□其他
有否不安全的環境致造成事故: 有否不安全的設備致造成事故: 傷者及他人造成事故之不安全動作: 採取防範類似事故之事項:(擬計劃辦理打「P」,即辦打「ˇ」)
□再教導傷者 □提醒並教導其他人員 □警告或正式懲戒 □正式教訓改進□傷者暫調其他工作 □傷者調其他工作 □檢查其他類似情形 □加強檢查
□加強工廠清潔 □列入工作安全分析 □修訂工作安全分析--修理工具機械建造物等 □改善設計或構造 □清除危險情況 □安裝安全設備 □需要個人防護具 □擬訂工作前計畫 □需要工作前安全教導 □需要其他工具、設備、材料代替 □需要與其他部門接洽
□訂安全守則 □安全觀察
□安全接談 □其他措施
傷害發生經過:
公傷假日數: 天
防範對策及改善措施:
備註:填寫本報告時應檢附事故損失估算表
發生部門主管簽章:勞工代表簽章:
附表二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傷害事故報告(發生部門主管填)
(包括火災、爆炸、設備損壞等)
年 月 日填 發生部門: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發生地點: 操作者姓名: 設備損壞情形:
事故發生經過:
事故發生原因:(包括不安全環境及不安全動作等)
防範對策:
善後處理經過及已採取的安全措施:
發生部門主管簽章:勞工代表簽章:
附表三
事 故 損 失 估 算 表
事 | 故 | 類 | 別 | 事 | 故 | 單 | 位 | 機 | 密 | 等 | 級 | ||||
□輕 | 傷 | 害 | 受 | 傷 者 | 損壞設備名稱 | ||||||||||
□失 能 傷 害 | 職 | 務 | 設 備 位 置 | ||||||||||||
□交 通 事 故 | 職工編號 | 財 產 編 號 | |||||||||||||
□非傷害事故 | 發 | 生 | 時 | 間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 ||||||
人力損失:本項費用僅計算由本公司支付的金額、勞保費用不計入: 估算金額 實際金額 : 元 元(元/人天×天×人)療 費 用: 元 元 償 費 用: 元 元 : 元 元(元/人天×天×人) 估算金額小計 元,實際金額 小計 元 | |||||||||||||||
財物損失: 估算金額 元 實際金額 元 元 元(以帳面值估計) 人 工 : 元 元 材 料 : 元 元(元/人天×天×人) 估算金額小計 元,實際金額 小計 元 | |||||||||||||||
(本項費用係因意外事故發生後造成生產線停頓或減產或因新工人技術不熟練所造成損失的估計值) 估算金額小計 元,實際金額 小計 元 | |||||||||||||||
估算金額合計 元,實際金額 合計 元 |
註:非傷害事故財物損失範圍規定如下:
a.因故影響正常工作停工達兩小時以上者,其計算單價原則以發生部門及其系統影響部門為計算單位。 b.其他突發事故造成設備或財物損失在一萬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