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云时代服务合同服务条款
第一条 概述
x合同服务条款是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通信”)与贵司(以下简称 “您”)经过友好协商,就中企通信向您提供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范围
2.1 服务内容
中企通信向您提供的服务内容会在双方签署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描述。以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件:《服务订单》
《服务申请单》第三条 双方义务及承诺
3.1 您的义务及承诺
3.1.1 您须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按时向中企通信支付所有费用。
3.1.2 当您有额外的服务需求时,您须在服务开通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中企通信书面提出该服务需求,如中企通信认为可行的,应由双方另行商议并书面确认相关费用、服务条款等内容。
3.1.3 您使用服务时(不论使用者为您或他人,也不论使用人是否为您的授权人员)应对其活动、行为、交易和后果承担责任,并保证不会令中企通信承担任何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
3.1.4 您须负责并自费提供为使您能够使用服务所需的而在服务订单中未有指明由中企通信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及/或设施以及第三方服务及/或网络。
3.1.5 您须合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硬件、软件及/或相关资源,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等。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
(IP)、域名等,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应配合提供。您须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
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如您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或合同规定的行为,中企通信有权要求您做出改正。您在中企通信给出邮件、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在中企通信规定时限内仍不改正的,中企通信有权暂停及/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而无须就此暂停及/或终止向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中企通信因前述您的违约而终止合同规定之个别或全部服务后,您应在中企通信终止服务后30日内向中企通信支付被终止服务之服务期剩余期间所有月租费的100%作为违约赔偿金,且还需承担给中企通信因前述您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如有)。
3.2 中企通信的义务及承诺
3.2.1 中企通信须按照合同及附件的规定提供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服务。
3.2.2 中企通信负责对虚拟服务器进行维护和升级,以使虚拟服务器正常稳定的运行,但由于您的原因导致虚拟服务器无法正常稳定运行的情况除外。
3.2.3 中企通信在其可控制的范围内尽力保护您存放在虚拟服务器上的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并不向第三方披露您的数据和信息,但在以下情况下披露则除外:中企通信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行政、司法等部门要求中企通信提供;中企通信为解决举报事件、提起诉讼等而提交;经您书面同意中企通信可向第三方提供;中企通信为防止严重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发生而采取必要合理行动而必须提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供。
3.2.4 中企通信负责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网络、系统、软件或硬件的任何部分进行维护或升级。中企通信进行此等维护或升级时可暂时中止提供服务,中企通信无须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等维护或升级工程一般会安排在非主要营业时间内进行,并尽力于工程进行前的48小时通知您,但对重大安全隐患修复或紧急维护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使用服务
4.1 硬件和软件的使用
4.1.1 您使用服务、硬件及/或软件时,应遵守合同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等的规定;并且不得利用服务进行违法行为及/或侵犯第三方权利。
4.1.2 中企通信向您提供的硬件及/或软件的所有权均归中企通信及/或其第三方供应商所有,并租予/特许予您使用服务。您不得销售、转让、抵押或损坏该等硬件及/或软件。您同意在使用该等硬件及/或软件时,须遵守合同约定及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约定。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反编译、解锁、反向工程、反汇编、合并或创建硬件及/或软件的衍生品,或
者复制硬件及/或软件的任何部分或以其它方式对其进行转换,或试图通过任何方式重建或发现硬件及/或软件的任何源代码、潜在构思、算法、文件格式或编程界面)侵犯第三方在服务、硬件及/或软件中的知识产权及/或其它权利。您须对该等硬件及/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承担全部责任(固有内在缺陷、正常磨损和损耗除外)。当硬件及/或软件有任何损失或损坏时,您须立即通知中企通信。
4.2 所有云时代服务
4.2.1 乙方授予甲方使用的服务、硬件、软件及互联网协议地址均为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可转授及非专有的许可,且应仅在本合同目的及规定下使用。
4.2.2 甲方保证使用服务时在虚拟服务器上加载及/或存储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及媒体文件如MP3、MPEG、AVI等媒体文件)均合法,并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甲方因前述加载及/或存储的内容侵犯了第三方权利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并保证不会令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
4.2.3 甲方同意不以妨碍任何人士使用乙方网络或任何互联网络的方式使用服务。甲方同意不使用(且须尽合理努力防止其它人使用)服务以储存、传送、传播任何病毒、蠕虫病毒或木马软件或损害或影响其它电脑、网络、系统或网站的性能或安全的任何软件。
第五条 服务期
5.1 合同所约定中企通信提供服务之服务期自服务开通日起计算,直至双方约定的使用服务最短期限止(以下简称“服务期”)。服务期详列于服务订单内,如果没有列明则为12个月。
5.2 合同项下个别服务如在服务器届满前或之前并未被终止,则该服务会在服务期届满后继续提供,在继续提供服务期间,除您不再享有原服务期内中企通信给予的初次开通服务而享有的特别优惠(例如月租费减免等)外,合同所有条款仍然有效并继续适用于提供的服务。
5.3 如您需要在服务开通日前取消任何服务,您须于服务开通日前向中企通信书面提出。如任何服务因您或与您有关的原因在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的时间内(如有)未能开通,该服务会被视作由您取消。如您取消服务,您须为此取消向中企通信支付(i)被取消服务之一次性费用以及两个月的月租费或(ii)因取消服务而导致中企通信向服务相关的第三方供应商订购相关服务、硬件、软件及设备等的已支付费用、取消费用及违约金,(i)及(ii)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您应在中企通信发出账单后30日内向中企通信支付上述款项。
5.4 无论在服务期内或届满后,任一方可提前两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如由您发出,则您须填妥中企通信提供的服务终止通知书)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若您要求在服务期内提前终止服务时(但因中企通信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您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改正则除外),或因您严重违反合同并在中企通信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改正而在服务期内由中企通信终止服务时,您需向中企通信支付合同相关服务之服务期未履行期间所有月租费的100%作为违约赔偿金,您必须在终止服务之日或之前一次性支付该违约赔偿金给中企通信。
5.5 合同服务终止时,中企通信会于该服务终止后30日内清除虚拟服务器上的所有内容,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 价格和支付
6.1 结算货币
合同规定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结算,但另有说明或规定则除外。
6.2 合同服务期总金额
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转售设备及/或软件等的价格在不含税价的基础上,须额外加上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规定的税率执行),才为您最终应向中企通信支付的金额。具体价格及其组成详见合同附件《服务订单》(其参考编号为:XXXXXX)。
6.3 费用支付
6.3.1 一次性费用、转售设备及/或软件费用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您须向中企通信支付《服务订单》中所列与服务有关的所有一次性费
用。
合同签订后7日内,您须一次性向中企通信支付《服务订单》内所列的所有转售设备及/
或软件等费用。当中企通信收到合同转售设备及/或软件等约定的全部款项后,中企通信才会向生产商/第三方供应商订购约定的转售设备及/或软件。如果您延迟支付该费用,在不损害中企通信在合同项下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原则下,中企通信有权相应延长交付转售
6.3.2 月租费支付
6.3.2.1 月租费计费期及计费方法
服务月租费的计费期均为自然月;
服务开通首月月租费:不足整月按实际日数计算
(日租费 = 1/当月实际日数 x 月租费)。
6.3.2.2 服务开始计费日的确认
除有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项下服务之服务开通日即为服务期的第一天,亦为服务计费的开始。
6.3.2.3 账单结算时间
对于合同及附件约定之您应交所有费用,中企通信可于上述服务开通日起开始计费,并于每月上旬向您发出当月收费之账单及发票(如开通首月的首日并非该自然月的首日, 该月的服务费与第二个月的服务费, 于第二个月上旬一并出账),发票一经开出,您不可要求退票。若发票所列金额确实有误,您须在收到发票后3日内联系中企通信,中企通信将在下期发票中进行调整。
您应于每月最后一日(以下简称“到期日”)或之前向中企通信支付当月月租费。倘若上述金额于到期日未能支付,您须由到期日起至该笔款项全部付完、且中企通信收取之日止,按您欠费金额日息千分之一向中企通信交纳滞纳金;滞后交费达到一个月时,中企通信有权选择:
( i) 暂停相关服务。 在相关服务暂停期间, 您仍须于到期日或之前支付相关服务在该暂停期间的月租费; 及/或( ii) 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向您收取服务期仍未履行期间所有月租费的100%作为违约赔偿金,您必须在服务终止后五个工作7日内一次性支付该违约赔偿金给中企通信。
第七条 保密
在合同有效期内及所有服务终止后2年内,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声音、图像、文字、电子数据等所有信息载体向非合同的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合同的内容及附件以及其他因签订或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对方的机密信息,否则构成违约并赔偿对方的实际直接损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因履行合同义务需要而披露则除外。
第八条 违约
8.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项下的其应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被视为违约(合同另有规定则除外)。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前述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
不成的,按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8.2 在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另一方的直接损失,不对另一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经济利益、营业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等)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行为或战争(不论是否宣战)、武装力量动员、暴动或骚乱、工业行动或劳工骚乱、货币限制、禁运、征用或禁令、或公共设施或公共运输工具故障。合同任一方如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
9.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五日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释其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原因,并且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时间相同,同时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9.3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或因政府管制、行政以及司法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或政府行为等造成运营商单方面的封网以及割接造成网络中断等)导致中企通信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中企通信不应被视为违约。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之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企通信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条 其它规定
12.1 放弃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合同的权利应不构成放弃其权利,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权利也不排除其进一步的行使。
12.2 转让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一方发生并购或重组等类似情形除外。
12.3 修改、补充、变更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只有在双方另行签署书面文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补充或变更。
12.4 可分割性
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将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
12.5 合同及服务订单一致性
中企通信根据合同向您提供服务。如合同条文与服务订单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合同条文为准(但仅限于不一致之处)。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合同及附件自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所有服务终止之日。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