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為興辦「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南出土至 G03 站路線段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八德區大庄段 2814-169 地號等 6 筆土地之地上權,合計面積 0.011024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
徵 收 地 上 權 計 畫 書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南出土至 G03 站路線段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00 xx等 6 筆土地之地上權,合計面積 0.011024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
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地上權原因
(一)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全長約 27.8 公里,其中地下段約 12.5 公里,高架段約 15.3
公里,共設置 21 座車站(地下 10 座、高架 11 座)及 1 處機廠,為興建南出土至 G03 站路線段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之部分空間範圍(以下簡稱本案工程)。
(二)考量本計畫施工時程,採分階段辦理用地取得作業,並已於 107 年 2
月 12 日及 107 年 3 月 30 日召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xxxxxx(xx)xxxx X00 x(xxx)、南出土(含)~G03站路線段、G03 站(含出入口)、G03~G04 站路線段(八德區建德路、介壽路二段至大和路)」共計 2 場次之公聽會,依本計畫辦理
期程,本案工程預計 109 年中進場施工,爰陳報徵收地上權計畫書,
另前開公聽會範圍其餘路段,G02 站(出入口)業經鈞部 108 年 11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1080266241 號函核准徵收並已取得用地;G03 站
(含出入口)均已協議價購取得;G03~G04 站路線段則已另案辦理註記作業。
二、徵收地上權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00 xx等 6 筆土地之地上
權,合計面積 0.011024 公頃,空間範圍自地面以下 11 公尺至 19 公尺之間,詳如徵收地上權清冊與徵收地上權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用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前開要點第 3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適當性部分:本案用地已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已盡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本計畫為交通事業,且該計畫工程屬國家重大公共建設,綜合規劃報告書業經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本案工程依前開綜合規劃報告書內容規劃建設,故有其適當性。
2.必要性部分:本計畫為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取得本案用地之地上權興建捷運相關設施有其必要性。
(三)徵收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及交通用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57 條第
1 項、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
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依大眾捷運法第 12 條規定,本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以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在案,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
關,亦經本府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327265 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2.本府捷運工程局 109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
-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二)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計新臺幣 13
億 4,400 萬元,本案工程需用土地所需補償總數 385 萬 1,830 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合理關連理由
1.桃園市近年來工商發展迅速,人口顯著成長,國家級重大計畫如機場聯外捷運、航空城及鐵路地下化等賡續建設中,為構築桃園都會區綠色便捷路網,打造便捷交通,以紓解鄰近地區交通壅塞問題,促進各行政區均衡發展,帶動國內產經再發展。行政院於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計畫從 G01 站由南向北經八德區介壽路,再經桃園火車站,續沿桃園區中正路到達三民路,xxxxxxxx X00 x(xxx),xx X00 x後路線向西xxxxxxxX00 x(xxx),xxx 00.0 xx,xxxx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提供沿線居民便捷之交通。
2.南出土至G03 站路線段工程將分別使用道路內及道路外之土地,依「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
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9 條及「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
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第 2 點規定,道路內私有土地以註記方式取得,道路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3.本案工程需徵收地上權之 6 筆土地均為道路外土地, 其中
2814-169 地號等 4 筆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建物,2866-1 地號
等 2 筆土地現況為空地,均規劃以潛盾工法穿越使用其地下空間供捷運路線段使用,無須拆遷該地上建物。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係以潛盾工法使用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及交通用地地下空間設置捷運路線段,考量工程興建需要、未來營運及維修安全等需求而規劃,已採減體減量設計之最精簡方式設置,已達徵收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係綜合考量路線、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地上權範圍最小化及減少對交通衝擊等因素所規劃之路線段,且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配合路線及車站位置,就車站xx選擇合理用地使用,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需用之桃園區大庄段 OO 地號等 6 筆土地係使用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及交通用地之地下空間供捷運路線段使用,並依施工方式及土地徵收條例、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以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其他各種取得方式及可行性分析說明如下:
(1)協議取得所有權:因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僅使用地面下方部分空間範圍,且未於地表施工,故不宜協議取得所有權。
(2)租用:本案工程係作捷運永久性設施,不宜以租用方式取得使用空間範圍。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取得之土地部分空間範圍均需作為捷運系統工程使用,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綜上,考量本案工程屬永久使用性質且具有公共交通便利性之迫切需求,並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於報請徵收土地前,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召開協議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無法以上述方式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爰依法報請徵收地上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都會區人口享受捷運帶來之便利,其不僅止於交通之便捷,更代表城市的發展,提供民眾高效率之生活型態與產業環境,期藉由捷運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將桃園市打造成為一個具發展潛力及宜居宜行的國際型都會城市,達到都市再生與經濟永續之目標。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位置坐落於桃園市八德區瑞xx,依據八德戶政事務所 108 年
12 月統計資料,瑞泰里人口數為 5,053 人,其中男性 2,523 人,女性 2,530人。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範圍現況僅有一棟地上四層建物,且以潛盾工法穿越其地下空間,故不致對當地人口年齡結構造成重大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以潛盾工法施作,施工期間將產生些微震動及噪音,其監測數值均將符合法令規範,故影響甚微。興建完成後,將提升居民就業、就
學、觀光及醫療等交通需求之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生活改善具正面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計畫用地範圍內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及本府社會局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故對其生活型態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將採環保綠能工法與技術,加強環境監測,施工期間將加強工區灑水及環境維護,以減少對環境衝擊,降低對居民生活之影響。本案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亦非屬法令規定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範圍。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高沿線土地及房屋價值,帶動都市發展促進經濟活動及提升生活品質,進而增加地方稅收,對稅收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及空地,未使用xxxxx,xxxxxx,xx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及空地,係以潛盾工法穿越使用其地下空間供捷運路線段使用,無須拆遷該地上建物,故對產業經營活動或就業人口影響甚低,另藉由本計畫之興建將可提高交通便捷性,促進地方產業經濟發展,對於提升xx地區人口就業機會有正面幫助。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府捷運工程局 109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二)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計新臺幣 13 億 4,400 萬元,本
案工程需用土地所需補償總數 385 萬 1,830 元,足敷支應本案工程需用,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及空地,無農業、林業及漁牧業行為,故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及空地,配合施工方式將採潛盾工法施作,於地下設置捷運路線段,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及空地,xx多為住宅及工商,並無特殊自然風貌,完工後可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並帶動整體都市更新發展,更有助提升桃園市容更新改造。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 109 年 2 月 6 日桃市文資第 1090001677 號函告,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之所在地,亦無位經文化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惟施工中若發現文化遺址,將依文化資產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升交通便利性,提供居民綠色運具選擇,並帶來人潮及商機,對於促進交通安全及提升生活品質均有正面影響,可大幅提升市民居住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及空地,並無稀有物種生
態,且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對生態環境並無顯著影響。且本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9 月 9 日環署綜字第 1030072275 號函同意備查,本計畫於 105
年 4 月 20 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在案,並經行
政院環保署及交通部同意訂於 107 年 9 月 20 日申報開工,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安全性及服務效率,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社會整體成本均蒙其利。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工程依行政院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中「穩健發展以公共運輸為主軸的城際運輸,規劃以線性幹道,軌道為主」之交通發展政策,以提升桃園都會區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旅次效能,降低二氧化碳排量,創造優質永續生活環境,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xxxxxxxxxxxxxxxxx(xx)屬綠色運輸工具,建設完成通車營運後對節能減碳具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乘客人次,改善市區車輛之阻滯情形,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減輕環境負擔,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指標之政策。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依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規劃建設。全長
27.8 公里,途經桃園市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等行政區,且
串聯臺鐵及高鐵,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空間之發展策略。
(五)其他因素評估
x計畫為公益性交通建設,經濟效益包括旅行時間之節省、私人運具乘客轉搭捷運行車成本節省效益、CO2 減量、空氣污染減少、噪音減輕及肇事成本減少等。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其中大庄段 2814-169、2814-170、2814-171 及
2814-172 地號等 4 筆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土地及建物均屬
華 O 馨所有,另 2866-1 及 2866-2 地號等 2 筆土地現況為空地,由 9 位所有權人共有。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及空地,以潛盾工法穿越使用其地下空間供捷運路線段使用,無須拆遷該地上建物。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為非都市土地,位於八德區建國路以東、瑞源一街以南、介壽路二段以西及建德路、介壽路間新闢道路以北,東南側鄰近介壽路及新闢道路路口,四周多為低樓層建物做住宅工商使用。範圍東側為道路,南側、西側及北側均為工廠。
九、徵收地上權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
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 109 年 2 月 6 日桃市文資第 1090001677 號函告,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
紀錄
(一)本案工程用地已於 107 年 1 月 31 日、107 年 3 月 19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
共地方、桃園市政府、八德區公所、八德xxx里、瑞xx、大昌里、大華里、大順里及大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自由時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用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3 月 16 日及 107
年 4 月 2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八德區公所、八德xxx里、瑞xx、大昌里、大華里、大順里及大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3 月 30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2 月 12 日第 1 場公聽會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本府 107 年 5 月 9 日府捷開字第 10701094772 號函送之會議紀錄。
十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工程用地本府以 108 年 7 月 25 日府捷開字第 1080187181 號及
109 年 1 月 9 日府捷開字第 1090006088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檢附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資料、協議市價不動產估價過程、協議設定地上權同意書、協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協議設定
地上權土地補償費清冊、xx意見書及委託書等資料,於 108 年 8
月 2 日及 109 年 1 月 16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工程需用土地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規定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 X x等 2 人於用地取得協議會中提出之xx意見,本府均有回應,並另以專函回復。詳如後附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三)本案土地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四)本案工程需用土地計有 14 位所有權人(12 位自然人及 2 位法人),經協議結果計 OO 公司等 4 位所有權人(2 位自然人及 2 位法人)同意設定地上權,面積計 0.026211 公頃;所有權人華 O 馨經本府召開
2 次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惟表示協議價格過低不同意協議;另黃 OO 珠等 9 位共有人(含公同共有人)因部分共有人表示協議價格過低不同意協議,故未能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依法無法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協議不成,且經評估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爰依規定徵收其地上權。
(五)協議價格
1.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協議價格係依據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台內地
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示意旨,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本案土地係專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取得土地市價資訊,經綜合評估,將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價格,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0 條之補償率
計算協議價格後,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2.本案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本府辦理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市價評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查價,估價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則依技術規則規定製作。
3.本府召開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均已於會議進行簡報說明上開協議市價查價依據,並請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各項意見或疑義提出說明,現場並提供相關估價資料予土地所有權人參考。
十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地上權清冊。
十三、被徵收地上權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空間範圍計畫圖。
十四、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地上權
無。
十五、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一棟地上四層之建物及空地,以潛盾工法穿越使用其地下空間供捷運路線段使用,無須拆遷該地上建物,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需安置之情形。
十六、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可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連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有效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地上權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7 月開工(就已協議設定地上權部分先行施工),114 年 12 月完工。
十七、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85 萬 1,830 元。
(二)地上權補償金額:385 萬 1,830 元。
(三)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補償率如下表:
地號 | 面積(㎡) | 深度穿越級距 | 補償率 |
2814-169 | 31.42 | 0m-未滿 13m | 50% |
2814-170 | 53.00 | ||
2814-171 | 4.65 | ||
2814-172 | 11.51 | ||
2866-1 | 1.25 | ||
2866-2 | 8.41 |
(四)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無。
(五)遷移費金額:0 元。
(六)其他補償費:0 元。
十八、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344,000 千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府捷運工程局 109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二)編列「用地取得相關費用」,計新臺幣 13 億 4,400 萬元,足敷支應本案工程需用。
(三)109 年徵收補償地價已提送桃園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代表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