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长者紧急住宿服务
(作为安老院舍及护养院《津贴及服务协议》的附件)
(中文译本)
这是适用于安老院舍及护养院服务的补充文件,应与相关服务的《津贴及服务协议》一并应用。
I 服务定义
简介
长者紧急住宿服务设于安老院舍和护养院,为长者提供临时或短期的住宿照顾服务。这项服务旨在避免长者发生危险,直至与长者的家人取得联络,安排接回长者返家照顾,或另作安排。
服务性质
服务性质与特定类型住宿服务的津贴及服务协议规定一致。设于护理安老院的紧急住宿服务专门服务有照顾需要而未达到护养院程度的长者。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临时需要即时短期住宿照顾服务的长者。申请资格
年龄达 65 岁或以上 2的长者如符合入住安老院舍/护养院 3的资格,下述(f)及(g)
项条件,以及下述(a)至(e)项中至少一项条件,方可获接纳入住紧急宿位:
(a) 无家可归而未能即时返家与家人重聚;或
(b) 由于任何原因而被/将被逐出现住的居所;或
2 年龄介乎 60 至 64 岁人士,如证实确有需要接受住宿照顾,亦可提出申请。
3 虽然「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MDS-HC)并非入住紧急住宿的必要条件,转介工作员在决定所需服务类型时,可参考「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
(c) 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已可出院,但不能自理或缺乏合适的护老者照顾;或
(d) 在原居所与同住的人士出现相处问题及体弱 4,须即时迁出/迁移以避免生命受威胁(例如虐老个案),因此需要即时紧急宿位;或
(e) 护老者由于住院或入狱等无法预见的危急情况而不能提供照顾,或长者健康状况突然转坏而其护老者及社区支援服务不能应付,以致长者继续逗留在原居所会危害其健康;以及
(f) 证实没有传染病;以及
(g) 精神状况适合羣体生活,并没有持续的暴力倾向、自毁/自残或滋扰行为。
II 服务表现标准
基本服务规定及质素与特定类型住宿服务《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一致。
服务量要求,紧急住宿服务并无设定「入住率」*。
须为需要入住超过一个月的长者制订「个人照顾计划」。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与相关安老院舍《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一致。
IV 资助基准
与相关安老院舍《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一致。
* 就津助而言,95%的收费按住宿名额总数(包括暂托宿位)减紧急宿位计算。
4 请参考不同类型住宿照顾服务各自的入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