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開啟保管箱同意按右列方式之一(擇一打 V)辦理:一、□鑰匙及掌型(包括本人、代理人);二、□鑰匙及密碼,經電腦辨識後自行開箱。如因電腦故障或特殊事故發生時,於出租人營業時間〈9 時至 17 時〉, 承租人得憑鑰匙及原留印鑑,填具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逾時出租人得暫停開箱作業,承租人不得異議。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 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臺灣銀行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信安分行專用)
部
立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人(下稱承租人)茲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轄 分行(下稱出租人處)租用第 種第 號保管箱壹個
,並簽訂「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下稱本契約),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一般條款
第一條(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留存印鑑及對價繳付方式)
承租人租用保管箱時,應填具印鑑卡,並應於本契約簽蓋該留存印鑑。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承租人同意按下列方式繳付對價,租用保管箱:
一、□ 每期租金:新臺幣 元(六個月為一期)及保證金:新臺幣 元(即每期租金;起租日繳納一次,退租時無息退還)。二、□其他 。
第三條(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方式者以六個月為一期。原採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起算租期。承租人於起租日或續約時,依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二、三項或第五條方式繳足二期(或二期以上)租金及保證金,本契約即自動續約二期(或自動依所繳期數續約),不另換訂新約,其後亦同。逾期後如經出租人同意准予續租者亦同。期滿未辦理續租時,承租人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權益。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第四條(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 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之差額。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為三十日。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及保證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2.14),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基準利率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出租人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第五條(繳款方式、轉帳授權及通知方式約定)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及保證金繳款方式,請擇一勾選:一、□轉帳扣款;二、□自行繳納。
本契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差額,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通知,出租人得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部/分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第 號帳戶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
一、□不通知承租人(發生逾期未繳付時除外);二、以 (□書面□電子郵件) 通知承租人後;
三、以 (□書面□電子郵件) 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 (驗印) 第六條(保證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在補足前,出租人得就承租人之置放物行使留置權。
第七條(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同意按右列方式之一(擇一打 V)辦理:一、□鑰匙及掌型(包括本人、代理人);二、□鑰匙及密碼,經電腦辨識後自行開箱。如因電腦故障或特殊事故發生時,於出租人營業時間〈9 時至 17 時〉,承租人得憑鑰匙及原留印鑑,填具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逾時出租人得暫停開箱作業,承租人不得異議。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之人申請開啟保管箱時,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上述開箱人之行為,雙方亦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之行為。
承租人留存之印鑑如被偽造或變造,除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其所發生之損失,均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第八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 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第九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
出租人於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如遺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承租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出租人指定處所辦理密碼重置作業。 承租人不得自行複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於退租、不續租或租賃關係不存在或消滅時,應將領用之鑰匙歸還出租人。
承租人遺失或毀損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遺忘進出保管箱室密碼,應付必要之作業費用新臺幣壹佰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修繕及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及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契約之後(如附件),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 V)辦理: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 V)辦理:□方案一 □方案二
(承租人加蓋留存印鑑) (驗印)
方案一、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xxx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於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之內容及價值,並經出租人同意後,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本項第二款之金額,且能提出具體之實據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方案二、
(一)依照前開方案一之約定辦理,惟方案一之(一)(二)中所訂之賠償金額上限,分別提高為新台幣 元及新台幣 元(填載之約定金額以方案一之整數倍為限,且不得超過方案一之 10 倍),且承租人同意因而於約定租金之外,加付增額租金,每期新台幣 元。
(二)本方案之(一)所載增額租金,應按約定金額較方案一增加之倍數,每增加一個倍數加計相當於原租金一倍之金額,核算之。前述方案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不得由出租人片面決定。
承租人之置放物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損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以書面或撥打出租人專線電話( )或親至出租人處通知出租人,並依出租人規定辦妥相關手續(含費用):一、遺失鑰匙補發,每件新臺幣 1,000 元整。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補發或變更密碼,每件新臺幣 100 元整。三、承租人為自然人者,變更姓名。
四、承租人為法人或團體者,變更組織、名稱、或代表人姓名。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而暫停保管箱之使用。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受有損失,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如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出租人,因而所發生之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用對價及遲延利息或逾期租金及違約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出租人得按日計收逾期租金及違約金。
前項逾期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或破封開箱當日出租人牌告之租用費率為準,依同額之月租用對價,按月計算,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按日計算。違約金依逾期租金之百分之十計算。
第十四條(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親自或以簽蓋承租人原留印鑑之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且雙方同意該委託書之持有人視同承租人之代理人。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及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及保證金。第十五條(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以書面催告承租人補繳租金及保證金之差額,逾 1 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或未辦理退租手續者。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以書面訂三十日催告清償,仍逾期未清償或未辦理退租手續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及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以書面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六、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第十四條第二項計算方式,計收租金,並按年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後,退還溢付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第十四條第二項計算方式,無息退還承租人溢付之租金。保證金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條及本條第一項應退還之租金及保證金得依法抵銷。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終止生效日前提取置放物、空出保管箱,並歸還鑰匙。第十六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一、租期屆滿,經出租人以書面通知於指定期限(三十日)內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承租人已逾該期限達三個月而未辦者。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以書面通知承租人補繳租金及保證金之差額而未補繳或未辦理退租手續,或出租人依第五條約定扣繳而有不足,且均已逾出租人通知繳款期限達三個月者。
三、本契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依本契約約定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第十七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付保證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依公證法相關規定計收) 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清償。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八條(分租、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第十九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開啟保管箱者,出租人應即將情形通知承租人。移交置放物品予法院,並自動終止本保管箱契約;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後,若箱內仍有置放物而承租人未到場者,由出租人清點並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並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及第二項處理。
第二十條(住所變更之告知)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第二十一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標題)
本契約條款之標題僅為方便參考之用,不得作為據以解釋本契約條款之根據。第二十三條 (資料之蒐集利用)
出租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履行附件二告知義務內容所示蒐集之特定目的、資料類別、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含國際傳輸
)承租人及聯絡人之個人資料及本契約相關資料。第二十四條 (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另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小時客服專線:
02-21821901、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25168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聲明事項:
承租人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事先攜回本約定書,並已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承租人: 簽章。業經個別商議,茲同意並於下方「立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人(即承租人)」處簽章。
出租人依金融消費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已將本約定書契約重要內容充分向承租人提示說明及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承租人已充分瞭解,茲同意並於下方「立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人(即承租人)」處簽章。
立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人(即承租人): (簽名並加蓋留存印鑑) 出租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編號:通訊地址:
經核身份無誤:
總經理:
(加蓋部/分行經理職章印鑑)
電子郵件信箱: 代理人:
電話: 行動電話: 住 址:戶籍地址:
契約及鑰匙 領訖簽章
🞎已交付契約
🞎已交付個資法告知書
🞎已領用鑰匙(號碼: )
🞎領用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聯絡人: 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
電話: 行動電話:
與承租人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訂立
經辦(說明人) 保管箱主管 副理
(附件一)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融八六六○五九九八號函發布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放置保管箱處所(下稱保管箱室)應加強辦理下列各項安全維護設(措)施:一、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措)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管制人員進出。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土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鄰接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三、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如整理室)外,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操作。
五、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如違章建物),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六、保管箱室應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含火警警報系統),並注意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於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
九、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周遭環境變化(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對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聯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 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聯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xx及保管箱室內有無異
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