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Ab2c 華商個人金融網(臺灣區)服務條款約定書
MMAb2c 華商個人金融網(臺灣區)服務條款約定書
本人茲向永豐商業銀行(下簡稱 貴行)申請網路銀行服務(MMAb2c 華商個人金融網、永豐海外行動銀行 easy by Bank SinoPac 等網路服務),經與 貴行協議,除願依其申請區域遵照 貴行各該區開戶總約定書以及一切相關法令規定外,經客戶審閱條款內容並充分了解後,同意簽訂並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MMAb2c 華商個人金融網(臺灣區)服務條款約定書】本服務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至少 5 日)詳細審閱。(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本服務條款如與「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其他約定內容不一致者,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
一、銀行資訊臺灣客服中心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0x.xxx傳真:(00)0000-0000
地址:臺灣xxxxxxxxxx0x00x電子信箱:xxxx0x@xxxxxxx.xxx
二、服務條款之適用範圍
x服務條款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包括: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臺灣區)網路服務、永豐海外行動銀行easy by Bank SinoPac等網路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 外,悉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服務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申請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一)「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指客戶端電腦或電子設備經由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網路密碼」:指客戶申請網路服務並由 貴行編配予客戶之一組密碼,於客戶登入網站時,用以確認客戶之身分,可由客戶於網站自行更改。此一密碼應與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字號及使用者代碼一併使用,以便登入網站,使用 貴行服務。
(八)「使用者代碼」:指客戶申請網路服務並由 貴行編配予客戶之一組代碼,於客戶登入網站時,用以確認客戶之身分,可由客戶於網站自行更改。此一代碼應與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網路密碼一併使用,以便登入網站,使用 貴行服務。
四、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致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五、服務項目
限於主管機關核准 貴行辦理之項目。 客戶可利用網路銀行辦理(1)存款、放款、各類帳戶查詢
(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帳戶);(2)轉帳服務;(3)台外幣轉帳/換匯服務;(4)外幣匯款服務;(5)個人化功能服務;(6)基金及信託服務;(7)其他 貴行同意辦理之項目。惟上述 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服務項目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本人仍須填具相關書面後方屬手續完成。客戶同意服務項目,以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上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且毋須逐項申請;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所提供之業務申請書,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服務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未來 貴行新增或異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銀行服務項目,貴行將公告於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之最新消息,本人亦得使用,惟應遵守本服務條款規定及貴行該新增服務項目有關規定辦理。海外分行轉帳交易需依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各地區網銀服務條款及細則辦理。
貴行應確保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本契約之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貴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向 貴行確認。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對該項交易之當日網路服務時間(各項交易之當日網路服務時間,悉依個別交易之規定,將於各該交易頁面提醒並揭露。惟 貴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如尚有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之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貴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性系統維護)無法提供服務時, 貴行得於 貴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之。
十、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服務條款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 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服務條款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60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一、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服務條款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服務條款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二、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 貴行網站所提供之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回覆通知客戶。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及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45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等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45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十七、用戶服務之 請與約定
(一) 跨區客戶向貴行(含海外地區) 請加入華商個人金融網客戶服務,客戶茲以永豐銀行 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 請暨變更約定書所填載有關客戶基本資料及其往來銀行資料作為向貴行請本服務之依據,並授權貴行得經由貴行之軟硬體設備與客戶所屬往來銀行連結,以獲取帳戶資料或傳輸交易資訊。所謂「帳戶」,包含客戶已開立於區域往來銀行及未來將開立之銀行帳戶。所謂「交易」係依各往來銀行所開放或提供之範圍為限。
(二) 客戶同意使用本服務進行匯款,而由貴行擔任匯款行時,應遵守下列條款:
1. 除非匯款人另有其他指示,匯款將以付款地所在國之法定貨幣給付。
2. 貴行不負取得受款人收據之責任。
3. 於貴行收到相關往來銀行、代理機構等之通知確認取消匯款前,貴行並無義務退還任何匯出款項。若匯款已折成外幣,則貴行得以匯出款項退還當日匯出銀行牌告買價折算成原幣別,扣除貴行及相關往來銀行、代理機構等之各項費用後,再予退還;但因此匯兌產生之損失,貴行不予負責。於貴行認為必要時,得將因取消該筆匯款而對往來銀行、代理機構等取得之權利轉讓予匯款人而解除匯出銀行之責任。
(三) 客戶同意因使用本服務而得知有關貴行之商業機密(依銀行之定義)、本服務約定條款、使用說明、所有附件以及所有相關資料,均屬貴行之機密資料,客戶等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予任何第三人。
(四) 客戶確認已遵循所有合法程序向貴行 請本服務,客戶等均有合法權限簽署本 請書及填載所有相關附件,並同意於辦理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提供貴行所必要文件。
(五) 客戶同意為使用跨區服務,貴行需與貴行內部(含海外各區)共享、儲存或傳送有關客戶、客戶使用者或帳戶等資訊。上開資訊之共享、儲存或傳送,均將以保密方式為之,並依第壹拾捌條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規範,致力遵守保密義務。
十八、保密義務
(一)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及客戶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條款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二)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遵守中華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及客戶帳戶所在地區相關個資法令之規範(包含但不限於臺灣、越南、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香港個人私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修訂條文,以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守則。
(三)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均受到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隱私權保護,相關內容請查閱
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的「隱私權保護」。
十九、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客戶同意依本服務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十、紀錄保存
貴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含電子融資)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授信契約之保存期限為貸款全數清償後五年、信用卡契約為持卡人停卡結清或註銷卡片起五年以上、信託契約之總約及首次KYC之資料為永久保存、其餘信託契約之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且如未滿五年, 仍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一、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貴行及客戶同意就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等業務之契約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本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二十二、客戶終止服務條款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服務條款,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三、銀行終止或暫停服務條款
(一)貴行終止本服務條款時,須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服務條款:
1. 客戶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服務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 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及資訊系統安全及保密義務之規定者。
4. 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客戶違反於本行開立帳戶時所簽訂「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致存款帳戶遭終止者。
(二)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匯申報,貴行針對帳戶交易監控或依客觀事實研判,經查有疑似化整為零規避申報、故意不為申報或不實申報情形者,貴行得隨時暫停客戶使用本服務辦理外匯交易業務,無需另行通知。
(三)跨區客戶若僅剩臺灣區帳戶需依貴行跨區網銀作業手冊-關戶作業進行辦理。
(「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條款,已公告揭露於本行營業場所及網站,請參閱相關約定,並可隨時向本行營業場所服務人員索取約定書紙本。)
二十四、服務條款修訂
x服務條款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網站上公告其內容或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通知,客戶於7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定。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60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服務條款: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五、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簽立「開立帳戶總約定書」或「MMAb2c華商個人金融網 請暨變更約定書」時於相關開戶文件所載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本人應即持身分證件正本,皆應親至 貴行櫃檯辦理變更或致電 貴行客服中心經專人驗證電話密碼正確後始得辦理變更,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依上述與 貴行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客戶最後留存於本行通訊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六、法令適用 x服務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十七、法院管轄 因本服務條款而涉訟者, 貴行及客戶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客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八、標題 x服務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服務條款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二十九、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設定注意事項如下:
1. 使用者代碼:應為6到12位英數字夾雜之代碼,不得與「身分證字號」及「網路密碼」相同,英文字大小寫即視為不同且不得使用空白鍵及各種符號。亦不可輸入4碼(含)以上相同或連續數字/英文字。
2. 網路密碼:應為6到20位英數字夾雜之密碼,不得與「身分證字號」及「使用者代碼」相同,英文字大小寫即視為不同且不得使用空白鍵及各種符號。亦不可輸入4碼(含)以上相同或連續數字/英文字。
(二)客戶透過網路銀行服務,所得辦理之交易及服務事項,其項目、金額及其他條件、限制,依客戶與貴行之約定及貴行刊載於網站之規定辦理,貴行並得隨時調整公告之。
三十、服務暫停或中斷 貴行得事先於網站上以顯著方式公告通知客戶後,暫停或中斷全部或一部服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系統設備因故必須立即進行維護時。
(二)本系統所連接之電信服務發生狀況,致本系統服務中斷。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系統無法執行。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本網站之事由。
(五)其他緊急情事無法事先通知者。
三十一、通知 貴行網站向客戶所為之通知得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於 貴行網站公告方式為之。
三十二、消費爭議之處理
為維護客戶權益,客戶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本服務條款之第一條、銀行資訊所記載連絡方式向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 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客戶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
三十三、本約定書以中、英文作成,中、英文內容有岐異時,應以中文文義為準。
三十四、未盡事宜 x服務條款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相關業務規定及一般金融機構慣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