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内部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内部企业借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全资及控股企业提供借款(全资及控股企业统称“下属企业”),公司向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 x办法所称内部企业借款是指下属企业因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与管理需要向公司提出的借款,公司通过资金统筹安排,对下属企业提供相应的借款。
第四条 内部借款管理基本原则
(一)优先选择原则:下属企业有融资需求时优先选择内部 借款,内部借款未能满足需求时才采取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方式;
(二)计划执行原则:以资金时间价值为基础,追求资金的最佳运用效果,按资金计划实施;
(三)有偿使用原则:实行资金有偿使用,下属企业借款需按同期市场融资利率计算利息及财务服务费(若有);
(四)防范风险原则:资金的投放采取事前评级、事中监控、事后跟踪的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 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内部借款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借款的统筹管理。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 负责审核下属企业内部借款;
(二) 负责指导与监督下属企业资金计划的执行;
(三) 负责签订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协议;
(四) 负责收取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利息及财务服务费;
(五) 负责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归还本金的催收管理;
(六) 负责下属企业内部借款展期审核。
第三章 借款流程第七条 内部借款申请
下属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详细说明借款理由、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计划等,下属企业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签字同意后,向公司上报借款申请报告。
第八条 内部借款审批
公司财务部审查下属企业借款申请的借款理由是否充分、借款金额是否合理、还款计划是否完备,以及其履约能力等有关情
况,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及公司整体资金状况做出初步判断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公司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权限要求如下:
(一)对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企业的借款,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对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交公司总经理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下列对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内部借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或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其他规定,应当予以遵循。
第九条 借款协议签订
内部借款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通过后,应签订《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由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办理借款拨付手续。
第十条 借款资金拨付
公司财务部根据内部借款审批决策文件、总经理决议及借款协议等作为依据填写付款审批单,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完成借款资金的拨付工作。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分
步分批拨付下属企业的借款资金。第十一条 借款利息计收
下属企业应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同期市场融资利率收取,采取每季计提、季末收取的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资金归还
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还款,对于提前还款部分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内部借款展期
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下属企业必须提前 30 天申请,原 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限。借款展期申 请与借款申请流程一致,对未办理展期手续或未经书面同意续贷,到期没有及时归还贷款的,除在原有借款利息基础上加收罚息外,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收回借款本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下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本企业的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下属企业应加强资金运营管理,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有效分析各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使用状况,并进行相应
的财务分析。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不定期对各下属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借出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财务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下属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如果企业之间(包含同级企业及上级与下级企业之间)借款事项,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下属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 责令限期纠正错误;
(二)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违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或其他方式的处罚;
(三)恶意串通借款,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