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光大阳光债享收益 18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光大阳光债享收益 18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
计划”)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成立,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管理人”)担任管理人,目前该集合计划处于正常运作中。
为了更好地管理本集合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人已与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就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投资范围、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业绩报酬等条款进行适当修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人所留的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或者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本次合同变更征求意见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内的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本次开放退出期为:2020 年 12 月 14 日(含)-2020年 12 月 16 日(含)间的交易日,对逾期未退出且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统一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
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按照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
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特此公告。
附件:光大阳光债享收益 18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条款说明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光大阳光债享收益 18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条款说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条款变更主要涉及如下内容:一、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权益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在本合同生效后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本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具体投资范围为:
(1)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所形成的股票、ETF、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等。(基金产品可以通过持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购买基金产品。)
(2)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永续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PPN 等)等。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 “资产配置比例”变更为“具体资产组合比例为:
(1)权益类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20%;
(2)债权类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80-10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计划总资产 2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计划总资产 20%且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4)本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其中:
1、单一信用类固定收益投资标的投资总额不超过该投资标的总注册发行量的 20%(含)。投资单一信用类主体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10%。其中:
(1)债券发行主体为城投企业的,发行主体评级需在 AA 级及以上(评级展望非负面)。
(2)债券发行主体为民营企业的(以 wind 统计口径为准),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非 ST、*ST),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出现经营亏损,发行主体评级需在 AA 级及以上(评级展望非负面),且投资该类资产的占比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3)债券发行主体为房地产、贸易、钢铁、水泥、电解铝、光伏、玻璃、造船行业的,发行主体评级需在 AA+级及以上(评级展望非负面),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出现经营亏损,发行主体性质为国有企业,且投资该类资产的占比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30%。
(4)债券为私募发行的,发行主体评级需在 AA 级及以上(评级展望非负面),发行主体性质为国有企业,债券剩余期限(若有行权期限,以行权期限为准)不超过 3 年。
2、投资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债项评级需为 AA 级及以上(评级展望非负面),且剩余期限(若有行权期限,以行权期限为准)不超过 3 年。
3、投资债券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不得超过 5 年,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超过 3年时,管理人需及时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
4、投资于 ETF、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合计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20%。
5、上述评级均以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机构为准,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评级仅作参考,不作为强制约束。”
二、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第 2、3 点变更为:“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托管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由托管人先行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应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中托管资产数据须经托管人复核,托管季度报告应对计划托管情况作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由管理人负责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二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托管年度报告在每年由托管人先行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做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托管资产数据须经托管人复核。托管年度报告应对计划托管情况做
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由管理人负责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
三、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增加条款:“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其他。
托管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正式履行托管人职责。”四、 其他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对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文本进行了全面调整规范。
关于光大阳光债享收益 18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同意函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光大阳光债享收益 18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本委托人已收悉。
本委托人同意对涉及《光大阳光债享收益 18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债享收益 18 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委托人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委托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金梧桐鼎信 8 号理财产品、金梧桐鼎信 5 号理财产品xxxxx
7 号理财产品)
2020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