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计划成立之后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均可参与该子集合计划。每只子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三个月和三个月后的非开放日为该子计划的封闭期,单个子计划的首个开放期为该子计划 满三个月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若该月所剩工作日不满五个工作日则该月所剩工作日全部开放,下个月的开放期依然为前五个工作日),此后每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此后每个自 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比如,计划于 A 月 B 日成立,则 A+3 月 B 日起连续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A+4 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此后每月类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3-1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3-2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3-2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 3-5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3-8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3-12
七、账户管理 3-12
八、集合计划费用 3-12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3-15
十、集合计划的转换 3-16
十一、信息披露 3-20
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22
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23
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25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3-26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28
十七、风险揭示 3-29
十八、不可抗力 3-31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31
二十、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3-32
二十一、合同的变更 3-33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3-33
二十三、或有事件 3-33
二十四、其他事项 3-34
二十五、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3-34
一、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附件《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附件一)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合同附件《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释义部分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陈列于各推广网点,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委托人在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签章页”上签字
(如为机构,则盖章),即视同委托人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文号:证监许可【2008】828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
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
签订《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签章页》(以下简称《合同签章页》)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合同签章页》中列示。
第七条 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5)00000000,传真:(025)84579813联系人:xxx
第八条 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 x
住所:xxxxxxxxxxxx 0 x(xx:000000)联系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xx
x、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集合计划名称: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类型:
步步为盈子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锦上添花子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福桑梓子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交易所上市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比例
x集合计划依据生命周期和市场周期的不同阶段,分别设立了三只风险收益特征差异化的子计划,各子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步步为盈子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权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衍生性金融工具等,其中,衍生金融工具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权证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3%)。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3)现金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5%-100%,开放期不得低于 1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现金类资产的逆回购期限小于 7 天)等。
(2)锦上添花子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权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9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股票、衍生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40%,衍生金融工具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权证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拟定投资比例或从法规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5%-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现金类资产的逆回购期限小于 7 天)等;其中,现金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低于 5%,开放期不得低于 10%。
(3)造福桑梓子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权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9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衍生性金融工具等,其中,衍生金融工具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5%(权证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拟定投资比例或从法规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3)现金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5%-100%,开放期不得低于 1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现金类资产的逆回购期限小于 7 天)等。
管理人将在子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该子计划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该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规模及存续期 1、目标规模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任意一只子计划募集份额最高不得超过 80 亿份,任
两只子计划募集份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 100 亿份,三只子计划合计募集规模上限
最高不得超过 120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其中,
步步为盈子计划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 1 亿份;
锦上添花子计划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 1 亿份;
造福桑梓子计划推广期最低募集规模为 1 亿份。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三只子计划合计募集规模上限最高不得超过 120 亿份。
当转换和参与的申请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子计划委托人的参与和转换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先按转换优先的原则,再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转换和参与成功的份额。
当分红日集合计划规模已达到最高规模时,因红利再投资而增加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受最高规模限制。
2、存续期间
x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 5 年。
第十二条 x集合计划的各子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三条 x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x集合计划下各只子计划有不同的推广期,任何一只子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满足该子计划的成立条件,则在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以后,该子计划即可宣告成立。
本集合计划下设的任一子计划的成立条件为该子计划的参与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且该子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低于 2 人。
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为集合计划下三只子计划全部完成推广并且至少有一个子计划成立。
各只子计划成立的时间以子计划成立公告为准,最后一只子计划推广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管理人将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
第十四条 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x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1、推广期参与
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启动子计划推广工作,每只子计划的推广时间自该子计划推广之日起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指第一只推广的子计划推广之日至最后一只推广的子计划推广结束之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以管理人的通告为准。
2、开放期参与
子计划成立之后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均可参与该子集合计划。每只子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三个月和三个月后的非开放日为该子计划的封闭期,单个子计划的首个开放期为该子计划满三个月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若该月所剩工作日不满五个工作日则该月所剩工作日全部开放,下个月的开放期依然为前五个工作日),此后每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此后每个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比如,计划于 A 月 B 日成立,则 A+3 月 B 日起连续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A+4 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此后每月类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参与方式
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可选择):
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子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在该子计划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于 T+2 日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在该子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成交确认结果、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2、委托人以开放期参与的方式购买子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在该子计划开放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原销售网点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成交确认结果、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第十六条 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参与价格
子计划推广期参与价格:在各子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开放期参与价格:在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 日)各子计划单位净值作为参与价格。遇意外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2、参与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金额参与”xx,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步步为盈子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锦上添花子计划的最低
参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造福桑梓子计划的最低参与金
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每只子计划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新增参与的金额不受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
(3)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子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并按参与价格折成该子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4)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此期间内单个委托人的累计参与规模仅受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的限制。
(5)当转换和参与的申请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子计划委托人的参与和转换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先按转换优先的原则,再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转换和参与成功的份额。
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第十七条 参与程序
1、提交申请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支付参与款项
委托人在推广网点办理参与手续,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后,签署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红利款项、退出款项、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则仅限到账部分资金的参与申请有效。
3、参与申请确认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第十八条 参与确认与注册登记、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1、参与确认与注册登记
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注册登记机构在子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该子计划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开放期参与的委托人在 T 日提交参与集合计划申请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委托人申请进行确认并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
《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 T+2 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在原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推广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功,管理人应于 T+2 日将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募集专户;开放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功,管理人应于 T+2 日将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
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x集合计划参与费用用于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等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计划的参与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委托人在参与本计划时,直接从参与金额中扣除。
各子计划的参与费率为:
子计划名称 | 步步为盈 | 锦上添花 | 造福桑梓 |
参与费率 | 0.7% | 1% | 1% |
参与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第十九条 退出办理的场所
委托人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按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第二十条 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子计划成立后的三个月和三个月后的非开放日为该子计划的封闭期,首个开放期为该子计划满三个月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若该月所剩工作日不满五个工作日则该月所剩工作日全部开放,下个月的开放期依然为前五个工作日),此后每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此后每个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比如,某子计划于A月B日成立,则A+3月B日起连续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A+4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此后每月类同。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由于成立时间的不同,每只子计划的首个开放期可能各不相同,当第二只子计划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时,前两只子计划开放期将同步;当第三只子计划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时,三只子计划开放期将实现同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退出的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下各子计划的退出自该子计划成立满三个月后的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退出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当日(T日)的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在退出某子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该子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该子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该子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4、委托人部分退出某子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该子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五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
账户。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退出业务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P) | 步步为盈 | 锦上添花 | 造福桑梓 |
P<一年 | 0.2% | 0.3% | 0.3% |
一年≤P<三年 | 0.15% | 0.2% | 0.2% |
三年≤P<五年 | 0.1% | 0.1% | 0.1% |
五年≤P | 0 | 0 | 0 |
2、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各子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退出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退出费率如下:
当步步为盈、锦上添花或造福桑梓子计划的委托人退出时,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管理人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后的余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相应的子计划资产。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退出费率退出金额=退出总额-管理人业绩报酬-退出费用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调低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退出的注册登记
1、委托人退出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1、巨额退出的界定:任何一只子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转出及净退出的申请金额之和超过该子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百分之十时,即认为该子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其中,x子计划的转换申请,相当于退出该计划之后再参与其它子计划,对该子计划的转出申请视同为退出申请,对该子计划的转入申请视同为参与申请。
2、巨额退出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子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该子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正常接受的净退出金额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子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该子计划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计划持有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持有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子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旗下某子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包括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可暂停接受该子计划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也可以对已经接受的该子计划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本集合计划下某只子计划达到终止条件,则该子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该子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出状态。
4、巨额退出的信息披露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或者发生暂停退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披露。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每一个子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每一个子集合计划使用子集合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专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子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在条件许可时以集合计划子计划的名义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各子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集合计划各子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八、集合计划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本
x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单独计提并分别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作为各自交易成本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托管费
x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x集合计划的三只子计划各自适用不同的托管费率,具体如下:
子计划名称 | 步步为盈 | 锦上添花 | 造福桑梓 |
年托管费率 | 0.18% | 0.25% | 0.25% |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条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x集合计划的三只子计划各自适用不同的管理费率,具体如下:
子计划名称 | 步步为盈 | 造福桑梓 | 锦上添花 |
年管理费率 | 0.8% | 1.2% | 1.2% |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一条 推广服务费。
推广服务费用于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的各项投资者服务费用,由管理人支配使用。
本集合计划下设的三只子计划适用相同的推广服务费率,推广服务费按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3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 = E ×0.38%÷当年天数 F 为每日应计提的推广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推广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推广服务费划付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三十二条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x。集合计划各只子计划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由各只子计划分别承担。
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三条 其他事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各只子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共同承担的费用按照净资产规模比例由各子计划分摊。除各子计划个别清算、单独公告及其他由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只子计划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子计划独自承担外,其他费用均为本款所称之本集合计划共同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业绩报酬 1、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子计划名称 |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R)计算方法 |
步步为盈 | r>5% | 10% | R=(r-5%)×10%×C0 ×持有年数 |
当委托人从步步为盈、锦上添花和造福桑梓任何一子计划中退出、转换成其他子计划或它们之中任何一子计划终止时,若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一定比例,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大于一定比例,则管理人从超出该比例收益部分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具体比例如下表:
锦上添花 | r>10% | 20% | R=(r-10%)×20%×C0 ×持有年数 |
造福桑梓 | r>10% | 20% | R=(r-10%)×20%×C0 ×持有年数 |
r = CT − C0
C 0 ×持有年数
×100%
CT =(委托人转换或退出当日单位份额净值+持有期间单位份额累计分红)
×委托人退出份额
C0 =委托人转换或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推广期参与的单位份额成本价为面值 1.00 元,开放期参与或转换进入的单位份额成本价为申请当日该子计划单位净值)
持有年数=持有该子计划份额的自然日天数/365(推广期参与的持有年数的计算从该子计划成立日起至持有人转换或退出申请日为止;存续期参与的持有年数的计算从参与确认日起至持有人转换或退出申请日为止)
为了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管理人将从提取的业绩报酬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激励本集合计划的投研团队。
2、提取办法
当委托人从任何一子计划中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当委托人任何一子计划转换成其他子计划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转换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和转换费用)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和转换费用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和转换费用的剩余款项按照转入子计划的单位份额净值折算成该子计划的计划份额。
九、投资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五条 x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由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本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投资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 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本集合计划下各只子计划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子计划中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子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时,不进行收益分配;
(3)子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子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子集合计划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分红后剩余收益保留于本子集合计划;
(5)子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子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红利发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两种方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并事先在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十、集合计划的转换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管理人开始办理各子计划间的转换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集合
计划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计划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公司网站上公告。
两只子计划之间可以开始转换的必要条件为两只子计划皆成立满三个月且处于相同的开放期。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第三十九条 计划转换原则 1、“同时开放”原则,即只有两只子计划皆处于开放日的工作日受理这两
只子计划之间的转换申请。本集合计划旗下的子计划拥有各自的推广期和开放期。由于成立时间的不同,每只子计划的首个开放期可能各不相同,当第二只子计划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时,前两只子计划开放期将同步;当第三只子计划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时,三只子计划开放期将实现同步。
2、"未知价"原则,即各子计划单位间的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日后一日(T+1日)计算的受理申请日(T 日)当日的各子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计划持有人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指明转出子计划和转入子计
划的名称。
4、当日的计划转换申请可以在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计划持有人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计划份额;若某子计划转换后
剩余份额低于 1000 份,则该子计划的剩余份额将一次性强制退出。 6、计划管理人在不损害计划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计
划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公司网站上公告。 7、子计划之间转换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从锦上添花或造福桑梓子计划首次转换成步步为盈子计划的最低转换金额为 5 万元;单个委托人从步步为盈或造福桑梓子计划首次转换成锦上添
花子计划的最低转换金额为 10 万元;单个委托人从步步为盈或锦上添花子计划
首次转换成造福桑梓子计划的最低转换金额为 20 万元。前述 5 万、10 万和 20万首次最低转换金额均为提取转出子计划的业绩报酬之后,扣除转换费用之前的金额。超过最低转换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新增转换的金额不受首次最低转换金额的限制。
第四十条 计划转换程序
1、计划持有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计划转换的申请;
2、计划持有人每次计划转换申请的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由计划管理人在计划说明书中规定;
3、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计划持有者欲将原持有的子计划 M 转换为另一子计划 N,则 Y=[(X×a
-R )(1-b)]/c
其中:Y 为转换后可得到的子计划 N 的份额数; X 为原来持有的子计划 M 的份额数;
R 为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
a 为转换当日子计划 M 的单位资产净值; b 为子计划 M 到子计划 N 的转换费率;
c 为转换当日子计划 N 的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份额取小数点后 2 位,余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4、计划转换成功后,计划管理人在 T+1 日为委托人办理清算确认手续,计划委托人可以在 T+2 日在各个代销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第四十一条 计划转换费
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收取计划转换费,用于弥补不同子计划之间的费率差异和支付子计划转换的注册登记等费用。本集合计划的计划转换费率如下:
步步为盈子计划-〉锦上添花子计划 0.3%
步步为盈子计划-〉造福桑梓子计划 0.3%
锦上添花子计划-〉步步为盈子计划 0.1%
锦上添花子计划-〉造福桑梓子计划 0%
造福桑梓子计划-〉步步为盈子计划 0.1%
造福桑梓子计划-〉锦上添花子计划 0%第四十二条 转入申请的优先满足
计划转换中的转入申请视同参与处理。当某只子计划的转入申请和参与申请不能被全部满足,对于转入该子计划的是申请优先于参与该子计划的申请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计划转换与巨额退出
计划转换中的转出申请视同退出处理,转入申请视同参与处理。当某只子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时,对于该子计划的转出申请,参照本合同“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部分对巨额退出的认定,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拒绝或暂停计划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一只子计划的转换不影响其他子计划间的正常转换。
2、在如下情况下,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持有人的计划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单位资产净值;
(3)某子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子计划份额的转出申请;
(4)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单只子计划募集份额达到 80 亿份,则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其他子计划委托人的转入申请;
(5)计划管理人认为某子计划继续接受转入可能对现有计划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暂停接受该计划单位的转入申请;
(6)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子计划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计划转换行为;
(7)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8)沪深 300 指数单日涨跌幅超过 5%;
(9)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计划说明书、计划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计划管理人根据上述情形之一的拒绝或暂停计划转换的,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计划转换的情况消除时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计划转换业务。
3、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须要暂停接受计划转换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持有人的转换申请,但应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暂停集合计划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集合计划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集合计划转换情况的,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管理人公司网站上发布暂停公告。重新开放计划转换时,计划管理人最迟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管理人公司网站上发布重新开放计划转换的公告。
十一、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对账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
1、集合计划净值通告。
任何一子计划成立后三个月内每周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网站上公布一次该子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所公布的净值为前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该子计划成立满三个月后每个工作日其单位份额净值将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网站上公布。
2、对账单
集合计划成立满三个月后,每季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转换和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只子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
在集合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管理和托管工作的年度报告,也要提交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资产配置情况、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和价值变动情况等。资产管理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要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出具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应当在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网站披露,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每一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公告。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说明;管理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六十个工作日内通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5、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通知》等相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集合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集合资产管理中期报告和托管中期报告、集合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放置于管理人的网站(xxx.xxxx.xxx.xx)供委托人查阅。
第四十八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在集合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出现以下重大事项时,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布。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2、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单位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超过 0.5%的;
4、暂停受理参与、转换或退出申请的办理;
5、开始或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的办理;
6、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转换费率或管理人业绩报酬;
7、除上述 2 以外的重大关联事项;
8、发生巨额退出并导致延期退出事项;
9、终止报告和清算结果报告;
10、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和退出费用之后的投资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出集合计划;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集合计划各只子计划之间进行转换;
5、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条 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7、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一条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取得管理费、推广服务费和管理人业绩报酬等其他约定收入;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的转换,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更换本集合计划的分管副总裁、资产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产品主要承办人员、投资主办人员;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6、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集合计划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7、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二条 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将受托资产委托给托管人托管,确保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转换和退出明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7、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推广代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9、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0、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2、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自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13、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5、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7、因注册登记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注册登记人追偿;
18、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三条 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规定和托管协议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4、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予以制止;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四条 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3、托管人应监督管理人的经营运作,发现其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管理人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托管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
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管理人);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7、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自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8、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0、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
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2、因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第五十五条 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下各子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符合市场要求,有必要进行展期;
5、展期适用于到期前仍然存续的子计划,已经提前终止的子计划不得展期,一只子计划的终止不影响其它子计划的展期;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六条 展期的方式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管理人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子计划进行展期。委托人可以选择退出申请展期的子计划,或继续持有展期后的子计划。
第五十七条 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申请
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子计划,或申请展期继续管理子计划。
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届满前三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展期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管理人可以展期,并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委托人参与展期
展期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可以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截至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展期。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届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的子计划展期,管理人将在存续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并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后 5 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展期的失败
x集合计划的展期申请未获得证监会核准,或者不符合子计划成立条件,则该子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一只子计划的终止不影响其他子计划的展期。
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且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接管理人或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
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接管理人或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3、所属三只子计划均未达到存续条件,即三只子计划全部终止;
4、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步步为盈子计划、锦上添花子计划和造福桑梓子计划三者任何
一个的资产净值如果在其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委托人少于2人,则该子计划将终止。
若有子计划终止,剩余子计划可以继续存续,且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募集规模限制继续有效。若有任一子计划终止且同时还有其他子计划存续,管理人可以在该子计划终止清算之日起一年内(这一年称为恢复期)沿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重新推广该子计划,以期对其重新设立。若在恢复期内,终止的子计划未能重新设立,则该子计划不能再进行推广设立。
本集合计划任何一子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委托人。
第六十条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集合计划任何一子计划终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推广服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该子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本集合计划任何一子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该子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6、对资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管理人在清算完毕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
十七、风险揭示
第六十一条 x集合计划的主要风险因素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推广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转换风险、超额募集及结构失衡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的周期性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集合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本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本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本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本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因此本集合计划可能因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因素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本集合计划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由于退出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4、集中推广的风险
伞型集合计划下的多只子计划共用一个较大的计划总规模,如果多只子计划集中推向市场,在市场过热的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推高股指,加剧市场波动,带来较大计划投资风险。
5、关联交易的风险
x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其下设子计划存在关联性较强,所以子计划间存在发生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等行为的风险。
6、转换风险
(1)由于子计划之间的相互转换,可能使各子计划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子计划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2)由于三只子计划可以分别终止,单只子计划终止,可能导致该计划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计划持有人的转换选择受到影响。
7、超额募集及结构失衡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有三只子计划,其募集资金规模上限较单一的集合计划更难以控制,一方面存在总规模超额募集的风险,另一方面,各子计划的募集规模易出现较大的差异,形成本计划规模结构失衡的风险。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9、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的资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
10、合规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9)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不可抗力
第六十二条 x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
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失。
第六十五条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第六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
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第六十七条 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合同签章页》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于《合同签章页》生效时生效。
本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 1、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签字盖章
(1)对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由双方在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签章页”上加盖公章;
(2)对于委托人,由其在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签章页”上签字(如为机构,则为加盖公章)。
2、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
3、委托人参与的子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第六十八条 x合同的附件《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十九条 x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贰份,其余两份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章页》正本一式4份,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各持有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合同的变更
第七十条 x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在合同变更前以书面形式取得托管人的同意,并由管理人、托管人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在公告期间委托人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接受其在变更的合同生效前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合同变更事项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力,履行相应义务。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第七十一条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三、或有事件
第七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第七十三条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
务转让给第七十二条所述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知委托人。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十四条 x集合计划各子计划成立后的前三个月以及三个月后的非开放日为各自的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得实施第七十三条所述转让。
二十四、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x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第七十七条 委托人签署《合同签章页》即视为委托人已确认以下事实:管理人、托管人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了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十八条 委托人签署《合同签章页》即视为同意计划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计划管理人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披露,并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托人签署《合同签章页》即视为同意计划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计划管理人作为主承销商发行的股票、债券的询价、网下配售、网上发行和上市后二级市场的购买,但计划管理人事后应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二十五、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第八十条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参见《合同签章页》。
附件:1、《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签章页》
(签字盖章页,本页专为签署《华泰紫金鼎伞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之用途)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