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08 年度新北市「安寧緩和照護社區網絡計畫」服務行政契約書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為提供本市市民社區安寧緩和照護服務,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依 108 年度新北市「安寧緩和照護社區網絡計畫」 (以下簡稱
x計畫) 辦理「108 年度安寧緩和照護社區網絡」服務,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以為共同遵行之依據。
第一條 工作內容: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下列事項(下列可擇一辦理):
□服務提供單位
(一) 接受甲方或出院準備友善醫院所分派社區安寧服務個案。
(二) 提供個案下列相關服務:
1. 個案管理。
2. 成為轄區內之社區安寧緩和照護服務單位。
3. 訪視服務:一般診療與處置(如症狀控制、病患之身體照顧)。
4. 提供轉介安排住院療護之後送服務。
5. 末期狀態病患與其家屬心理、社會及靈性等方面問題之照護。
6. 善終準備及善終選項討論。
7. 病患善終後家屬之哀傷撫慰與後續追蹤。
8. 代取藥、代採檢及送檢。
9. 當病患需入院接受照護時,主動提供轉介協助及安排住院療護後送服務。
10. 跨專業資源連結及醫療輔具租借連結。
11. 出院前院訪。
12. 緩和醫療家庭諮詢。
(三)乙方需於甲方派案後 2 個工作天提供居家訪視服務。
□送藥服務
(一) 接受甲方或出院準備友善醫院所及基層安寧服務提供單位分派社區安寧服務個案。
(二) 提供個案下列相關服務:
1. 提供管制用藥調劑及配送。
2. 提供管制用藥諮詢指導。
第二條 x契約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條 x契約費用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實際金額以實際提供服務案件為準。一、服務提供人員資格(下列擇一辦理):
(一) 服務提供單位:通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範居家安寧及社區安寧相關訓練合格者。
1. 甲類人員:通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專業人員訓練 80 小時,領有證書,並持續每年完成 20 小時繼續教育者。
2. 乙類人員通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專業人員訓練 21 小時,領有證書,並持續每年完成 4 小時繼續教育者。
(二)送藥服務單位:領有藥師證書及藥師執業執照之開業藥局。二、安寧緩和照護團隊-服務提供單位:
(一) □安寧緩和照護補助費-社區服務提供單位:
安寧緩和個案管理費 | 1,500 元/案 |
出院前院訪 | 1,200 元/次 |
醫療輔具租借 (備註:高流量加熱式呼吸濕化器、高流量最適濕化器、雙向 陽壓呼吸補助器、氧氣製造機、氧氣筒) | 上限 20,000 元/案 |
跨專業討論 | 2,000 元/場 |
安寧緩和宣導 | 2,000 元/場 |
訪視服務之交通費 (備註:本市偏遠 13 區交通費: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萬 里區、金山區、石門區、坪林區深坑區、烏來區、三芝區、瑞芳區、八里區、石碇區) | 200 元/次 |
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 | 2,250 元/次 |
□訪視服務費:
類別 服務模式 | 訪視時間(≦1 小時) | 訪視時間(>1 小時) | 臨終訪視(2 小時以上) | |||||
一般 | 山地離島 | 一般 | 山地離島 | 一般 | 山地離島 | |||
醫師 | 甲類 | 在宅 | 1,553 | 1,709 | 5,000 | 5,500 | ||
機構 | 1,242 | 1,367 | ||||||
乙類 | 在宅 | 1,088 | 1,196 | |||||
機構 | 870 | 956 | ||||||
護理 | 甲類 | 在宅 | 1,650 | 1,815 | 2,250 | 2,475 | ||
機構 | 1,320 | 1,452 | 1,800 | 1,980 | ||||
乙類 | 在宅 | 1,155 | 1,271 | 1,575 | 1,733 | |||
機構 | 924 | 1,016 | 1,260 | 1,386 | ||||
其他 | 社工人員/心理師 /宗教師 | 在宅 | 1,050 | |||||
機構 | 840 | |||||||
靈性關懷志工 | 100 |
(二) □安寧緩和照護補助費-機構服務單位:
安寧緩和個案管理費 | 1,500 元/案 |
出院前院訪 | 1,200 元/次 |
跨團隊專業討論 | 2,000 元/場 |
安寧緩和宣導 | 2,000 元/場 |
機構式安寧服務費 | 3,000 元/案/月 (提供服務滿三週以上) |
1,500 元/案/月 (提供服務未滿三週) |
(三) □安寧緩和照護補助費-送藥服務:
送藥服務 | 200 元/次 |
第四條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乙方對於本契約委託案件所需相關費用,自簽約日起每月 5 日前依據上月實際服務提供案件數及金額,分別檢附個案清冊、服務紀錄及領據向甲方申請核撥經費。甲方應於乙方檢附相關文件請求給付之日起 30 日內,給付經審查後金額。
二、乙方向甲方申請之個案服務費用、訪視服務費及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不得重複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及長照服務申請。
三、乙方服務提供人員需符合服務提供人員規範,方可提供服務並申請費用。
第五條 乙方執行本契約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等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應由乙方於支付時,負責依法扣繳申報,不得於事後另行向甲方要求補償。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忠實履行契約,在執行期間內,一方對於本契約內容、經費、用途或執行期間倘有事實需要,得提出具體理由徵得他方書面同意後,依變更後契約執行。
第七條 甲方得隨時派員查核監督執行情形、查詢申請個案進度及相關統計分析資料,乙方應負責詳細說明、提供相關資料,並密切協調配合,以確保計畫之品質與如期完成。
第八條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個案服務相關資料,並依醫療法第 70 條規 定服務紀錄保存 7 年。 |
第九條 保密之義務: 一、乙方於本契約執行中,對本案規劃設計內容、資料、文件及相關事宜(包含個人資料)應盡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之人員均不得將參與規劃之任何文件資料等交與第三者或將內容對外發表,契約期滿後亦同。但乙方因統計分析之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及參與本契約人員有違反前款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依法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
第十條 相關成果資料歸屬: 一、本案之相關成果若有需要發表,需事先徵求本局同意,且需於報告中加註「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委託辦理」,惟報告內容不代表本局意見。 |
第十一條 人員管理: 一、乙方應自行訂定僱用人員管理規範。 二、乙方所僱用人員違反人員管理規範時,有致使甲方或第三人發生損失時,由乙方負責賠償。 |
第十二條 保險: 一、於契約期間內,乙方應依法為履行本契約所僱用人員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就業保險,並以乙方作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另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或退休金,其費用及手續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履行本契約人員,發生職業災害者,應由乙方依法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與 |
甲方無涉。
三、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乙方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或延遲履行契約責任時,應於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後,儘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得視實際情形免除或延後契約責任之履行。
第十四條 契約終止:
一、甲方依乙方所提供之各項工作,認為乙方不能達成預期之目的,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須終止契約之執行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須經甲方同意及以書面通知乙方後,始得終止契約。
二、契約終止後,乙方除應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契約之通知全部或一部份:
(一)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二)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
(三)變更機構負責人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四)乙方未依契約內容及範圍執行,蓄意隱瞞且未事先報經甲方書面同意,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未於通知期限內限期改進情節重大。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影響甲方聲譽,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
(七)違反政府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八)委託工作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
四、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履行前款或本契約之規定,經甲方以書面終止契約者,甲方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另乙方應將已撥付之經費,附加法定利息返還甲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五、xxx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須終止契約之執行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須經甲方同意及以書面通知乙方後,始得終止契約。
第十五條 乙方執行本契約人員因執行本契約而違法或使自己或第三人遭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物或其他權利之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須賠償他人之損害時,乙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執行本契約引起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未能達成協議者,甲乙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調整不成者,雙方同意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辦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時,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原則處理履約爭議: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
一、本契約需修正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本誠信合理之原則協議,經雙方同意後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案工作計畫書、意願書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契約附件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不生效力。契約附件間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其效力優先順序為計畫書、意願書。
三、本契約書正本 1 式 3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另副本 1 份,由甲方保存備用。
四、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六、本契約字句有疑義時,由雙方協商處理。
立契約人
甲方: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簽章)
地址:xxxxxxxxx 000-0 x聯絡人:
電話:
乙方:
代表人:(簽章)地址:
聯絡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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