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号:CSGDHT-WZCG2017-20201215
版本号:CSGDHT-WZCG2017-20201215
合同编号: 合同【20 】 号
项目名称: xxxxxxx0、0、0、0、0x线运营期2022年度润燃油料采购项目
项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
采 购 人: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 应 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物资采购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xxxxxxx0、0、0、0、0x线运营期2022年度润燃油料采购项目
2.项目地点:xxxxxx
0.xxxx: ,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最终实际供货品类及数量以供货前甲方书面通知并经最终验收合格为准。
二、合同执行计划
,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
三、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形式:
单价合同(除税率调整外,合同单价(即中标单价/中选单价/成交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受政策法规变化以及汇率浮动、物价指数浮动等因素的影响)。
2.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为含增值税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格为¥ 、签约合同价中的增值税为¥ 。增值税根据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据实支付和结算,具体价格组成详见签约合同价清单。
按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的合同价格最终以□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价款为准/☑履约验收合格确定的最终价款为准。合同价格包括乙方履行合同且满足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全部要求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
四、合同文件组成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谈判记录表;
(4)合同条款;
(5)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
(6)签约合同价清单;
(7)合同附件及乙方按合同附录格式及要求出具的文件;
(8)招标文件/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直接委托谈判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9)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10)批准的图纸(如果有);
(11)其他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五、承诺
1.考虑到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物资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2.考虑到乙方提供的物资和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或其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六、词语定义
x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七、签订时间
八、签订地点
x合同在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签订。
九、合同生效
x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十、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十份),甲方执八份(一正七副)、乙方执四份(一正三副)。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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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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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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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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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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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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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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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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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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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购买物资和服务的单位。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参加本招投标活动而取得中标/中选/成交结果,并向甲方提供物资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签约合同价”系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金额,即本项目的中标价格/中选价格/成交价格。
(3)“合同价格”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按照长沙市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相关规定,¨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þ履约验收合格确定的最终价款。
(4)“物资”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小型设备、原材料、耗材、备品备件、工器具、办公用品等。
(5)“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所供物资有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提供技术协助、安装调试(如果有)、安装督导(如果有)、培训(如果有)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6)“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物资交货及安装调试(如果有)、安装督导(如果有)的现场,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8)“履约验收”系指按照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制定的履约验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验收。
(9)“不可抗力”系是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2.1预付款
x项目无预付款。
2.2 中间付款
(1)物资分批次运至项目现场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收到经甲方批复的支付申请、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如有)等资料证实其完整无误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物资到货价格的70%。
(2)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物资供货及相关工作,且□本项目的结算价格经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单位审定/☑本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在收到经甲方批复的支付申请等资料并证实完整无误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格的97%。
2.3最终付款
质保期满且物资无质量问题,收到经甲方批复的支付请求等资料并证实完整无误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剩余款项。
2.4乙方应理解本合同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款项的拨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不得以款项延迟支付而停止、拒绝履行本合同或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利息。
3.1 乙方应当按甲方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
3.2乙方应理解甲方有权根据政府要求及进度情况对工期做合理调整,工期调整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乙方应充分考虑并承诺承担因工期调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1 物资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如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使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验收事宜。
4.2 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验收结果。
4.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4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签署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或开箱意见。
4.5 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物资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合同约定、技术要求及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4.6按相关规定需邀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专家等参与验收的,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乙方承担。
5.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物资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下列文件:
(1)包括说明合同名称、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的详细装箱单;
(2)供货商或生产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
(3)产品说明书(包括组装、安装图);
5.3乙方在包装时应考虑到甲方现场保管无空调、无抽湿、露天存放的条件,并按价格清单分类包装。包装箱尺寸及重量应考虑物资交货地点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6.1乙方负责办理和承担将物资运抵本合同第3.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事项和风险,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7.质量标准和保证
7.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如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执行该标准,如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如无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具有认证标志。
(3)乙方所出售的物资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5、第6条包装、装运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7.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物资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设计、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的要求。不应该存在物资因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材料选用不当、工艺粗糙、检验缺漏而造成的缺陷。
(2)乙方应保证其物资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同时乙方保证物资在正常的寿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由于物资本身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3)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以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约定为准。如物资原厂保修期长于本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的,以原厂保修期为准。
(4)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用户需求书及技术规格书约定的时间作出响应、到达项目现场、更换或免费维修有缺陷的物资或部件。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物资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证实物资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乙方须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如本合同采购清单的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用新型部件设备或备件取代,乙方须提前将取代件的代码和潜在的技术变更信息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承诺取代件价格不高于原被取代件价格。
(7)在质量保证期后,在合同及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规定所要求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因物资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8.1 乙方☑需要/□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8.2如需要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则:
8.2.1履约担保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是办理投标担保(如有)退还手续及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的必要条件之一。
8.2.2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
(1)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供货、安装、调试最晚之日止。银行履约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首次申请即作为无条件付款的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具体详见附件。
(2)采用现金形式,现金担保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担保期限为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执行计划中供货、安装、调试最晚之日止。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乙方应从其基本账户通过转帐或电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8.2.3如需提供履约担保,则乙方应确保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持续有效,在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前1个月内办理好续保手续,并向甲方提供新的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
8.2.4如需提供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未完成而履约担保到期的,乙方应在履约担保到期后的首次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时提供有效的续保文件。
8.2.5在乙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甲方将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乙方。
9.1 乙方对其所供的物资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9.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物资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0.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物资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物资一起发运。
10.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物资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如果有)、安装督导(如果有)及技术支持;
(2)提供物资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如果有);
(3)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物资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如果有);
(4)用户需求书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其他服务。
10.3 乙方提供服务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1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延迟交货物资价格的1%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批物资价格的20%。
11.2服务不合格违约
乙方应做好物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缺陷或故障。甲方发出通知后,乙方人员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作出响应、到达现场、更换或免费维修有缺陷的物资或部件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人民币1000元/次的违约金。
11.3 货物不合格违约
乙方所提供物资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需无条件免费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物资,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2000元/次的违约金。
11.4乙方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违约金,甲方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具收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11.5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交纳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暂停合同价款支付或从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11.6赔偿责任
(1)乙方包装物资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物资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同时一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乙方提供的发票导致甲方被税务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抵扣的税费、滞纳金)。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3.合同终止
13.1 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3.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4.合同解除
14.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及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的物资及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签约合同价的2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的损失。
14.4因xxxx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履约担保(如有),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签约合同价的20%交纳违约金。解除部分合同的,甲方有权另行采购因部分解除合同而乙方未履行部分,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4.5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也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自行和解或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约定与合同条款中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为准):
18.1删除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2.2(1)物资分批次运至项目现场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收到经甲方批复的支付申请、有效期内的履约担保复印件(如有)等资料证实其完整无误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物资到货价格的70%。
18.2增加 合同条款“本合同中甲方如果涉及多个签约主体,则根据签约合同价清单各自承担资金的支付、发票的收讫,各甲方对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
廉政协议
甲方: 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执行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及运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协议: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长沙市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长沙市轨道交通1、2、3、4、5号线运营期2022年度润燃油料采购项目 (以下称主合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共同权利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xx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六)乙方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xx从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处罚。
第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七条 x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x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 (xx) 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xx) 乙方监督单位:(xx)
保密协议
甲方(全称): 长沙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 长沙市轨道交通1、2、3、4、5号线运营期2022年度润燃油料采购项目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为进一步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为: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工作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包括与项目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项目当事人订立协议、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应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进行保密,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乙方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主合同及主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甲方秘密。
3、乙方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
4、乙方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
5、不论因何种原因主合同终止后,乙方都不得利用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服务或进行合作。
6、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的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
7、乙方如发现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将上述第一条所列内容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履行主合同,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2、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甲方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2)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为主合同签约合同价的1%(有证据证明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这一金额的,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任何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双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做出,否则视为无效或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xx) |
乙方:(xx)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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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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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谈判记录表
附件4 签约合同价清单
附件5 澄清与答疑文件
附件6 最高投标限价公示说明
附件7 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
保函编号:
银行履约保函
甲方(全称):
鉴于甲方 (以下简称“你方”)与 (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乙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以下见索即付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2、担保期限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乙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在你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公章):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五部分 招标文件/自主竞争性谈判文件/直接委托谈判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如有,另册)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澄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如有,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