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销售和交货条款和条件 丰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013版) xxxxxxxxxxx
xxxx000x0xx000x
1. 一般规定 1.1 在收到丰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签发的书面订单确认函后即视为合同已签订。未约定承诺期限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 1.2 如在报价单或订单确认函中声明适用本《一般销售和交货条款和条件》,则本《一般销售和交货条款和条件》具有约束力。客户提出的与本《一般销售和交货条款和条件》相抵触或附加的任何条件只有经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层经理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为有效。 1.3 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所有协议及在法律上有关的声明只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2. 供货及服务范围 由公司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仅限于订单确认函及其附件中列明的各项。 3. 技术文件 除非另行商定,产品手册和目录不具有约束力。技术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只有在明确规定为有约束力的情况下方具有约束力。 4. 价格和交货 除非另行书面约定,所有价格应是净销售价格,不得做任何扣除。公司将在其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给客户处置。任何及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及出口、转运、进口及其他许可的费用以及货物交付后的损失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5. 支付条款 客户应根据商定的支付条款不经扣除任何现金折扣、费用、税款、政府收费、关税及类似费用在公司所在地付款。 如客户未在商定期限内付款,在不给予提醒的情况下,每延迟一天付款其将按未付款项的百分之零点三(0.3%)的利率承担自付款到期日起算的利息。公司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6. 保留所有权 在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收到全部货款之前其仍拥有全部货物的所有权。客户授权公司在必要时登记其财产权以保护其对货物的所有权。 7.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所有官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出口、转运及付款许可)办理完毕、订单确认及款项到期应付、商定的任何担保已提供以及主要技术问题已解决 后即开始交货。 | 公司承诺尽其最大努力在商定的日期交货,但对此不作保证。除非以书面方式阐明,交货时间非为合同的关键要素。 公司保留部分交货以及交货重量和/或数量有上下10%以内误差的权利。 在固定交货期的前提下客户有权就延迟交货请求获得违约赔偿金,只要能证明延迟交货是因公司的过错造成并且客户因延迟交货而遭受损失。延迟一个整周交货所支付的赔偿金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0.5%)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赔偿金总计将不超过延迟交付之货物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 (5.0%)。延迟交货的前两周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8. 包装 除非在订单确认函和/或产品数据表中另行规定,公司将就包装另行收费且包装物不可退回。 9. 质量保证责任 9.1 除非在订单确认函中另行规定,产品保证期为6个月,自货物离开工厂时起算。经更换或维修的部件其保证期在更换或维修后重新计算。 9.2 就明显瑕疵提出的索赔应在客户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告知公司。 9.3 应客户书面要求,公司承诺尽快修复或更换在保修期内被证明因劣质材料、错误设计或不良工艺造成有瑕疵的任何货物。 9.4 公司声明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公司制订的规格,除此之外公司不再作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明示的保证仅限于在订单确认函或规格表中指明的各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对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客户除本文中规定的之外不享有任何其他救济。 10. 不可抗力 如因一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法律、法规、命令或其他行动、火灾、风暴、水灾、事故、罢工或其他劳动纠纷以及原材料、燃料、能源或运能的短缺或无法获得,而导致该方未能履行其义务,不应视为该方违约或使该方承担赔偿责任。 11. 司法管辖区域和适用法律 11.1 因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该争议事项之日起 30天内未能达成和解,则争议应递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并解决。除非仲裁裁决另行裁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2 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