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 项目”的中标情况, 公司与惠州市智慧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为“惠州市惠阳 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详见 2016 年 5 月 27...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协议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 项目”的中标情况,公司与惠州市智慧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为“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详见 2016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中标的公告》)。
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与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中南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与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签署《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一)交易对手方: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协议类型:投资合作协议。
(三)协议标的: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PPP项目。
(四)投资金额:约93,352.34万元(含建设期利息),其中,征地拆迁投入约7,487.99 万元,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入约 77,438.22万元;运维期内的运营维护金额约140万元/年。
(五)合作期限:11 年(其中总建设期不超过 5 年,运维期 6 年)。
(六)根据公司(成员单位)与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主办方)、中南设计研究院(成员单位)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运维,智慧阳光投资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融资,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
二、交易相关各方情况介绍
(一)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1.负责人:xxx。
2.主要业务:负责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3.住所:xxxxxxxxxxxxxxx 00-0 x。
(x)惠州市智慧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2.法定代表人:xxx。
3.经营范围:投资市政道路工程;房地产投资;投资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厂房及租赁等。
4.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
(x)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6,160 万元。
2.法定代表人:xxx。
3.经营范围:承担国内外工程的勘察、测量、监测、检测、咨询、规划、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图审查及上述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进出口等。
4.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x)公司与智慧阳光投资公司、中南设计研究院以及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承接业主的其他工程。
(六)该业主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金额:约93,352.34万元(含建设期利息),其中,征地拆迁投入约7,487.99 万元,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入约 77,438.22万元;运维期内的运营维护金额约140万元/年。
(二)项目内容: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建设工程和流域综合整治工程;运营维护包括 6 项市政道路(桥涵)建设工
程和 1 项流域综合整治工程。
(三)合作期限:11 年(其中总建设期不超过 5 年,运维期 6 年)。
(四)可用性服务费
智慧阳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该项目工程竣工并符合约定的可用性绩效指标标准后,惠州市惠阳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向智慧阳光投资公司计付可用性服务费,以购买该项目工程的可
用性。
可用性服务费包括建设期投资成本、建设期合理利润、可用性服务购买期财务费用。
(五)移交
1.智慧阳光投资公司应自相关单项工程/标段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十(60)日实际移交相关工程的项目资产以及有关的移交资料。
2.智慧阳光投资公司应在相关工程运维期届满之日起六十
(60)日内,移交相关工程以及有关的移交资料。
(六)违约责任
1.协议任一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保证,均构成违约。协议另有明文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2.在违约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约;除协议另有约定,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
3.在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事项期间,除非协议另有明文约定,守约方不得暂停履行其义务,对于不受违约事项实际阻碍或违约事项并未导致其实际无法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应继续履行。
4.协议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协议现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七)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该协议中公司负责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11.58%,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五个会计年度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协议是投资合作协议,协议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公司和协议各方均不存在协议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协议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惠州市惠阳区石桥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9日